瓦斯防治规定资料汇编 (电子版)
矿井瓦斯灾害防治资料

2020/11/10
7
第二节 煤层瓦斯赋存与含量
一.瓦斯在煤体内存在的状态
煤层中瓦斯赋存两种 状态:游离状态、吸附 状态
(1)游离状态:游离 瓦斯量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小与贮存 空间的容积和瓦斯 压力成正比,与瓦斯 温度成反比。
2020/11/10
8
(2)吸附状态:吸附状态的瓦斯主要吸附在煤的微孔表面上 (吸着瓦斯)和煤的微粒结构内部(吸收瓦斯)
煤矿灾害防治技术
目录
第一节 概述
一、瓦斯的定义
二、瓦斯的化学性质
三、瓦斯的危害和用途
第二节 煤层瓦斯赋存与含量
一、瓦斯在煤体内存在的状态
二、影响煤层瓦斯含量的因素
三、煤层内的瓦斯压力
第三节 矿井瓦斯涌出
一、瓦斯涌出量的定义
二、影响瓦斯涌出的因素
三、矿井瓦斯等级
2020/11/10
2
第四节 瓦斯喷出 一、瓦斯喷出的原因及分类 二、瓦斯喷出的预防
2020/11/10
11
三、煤层内的瓦斯压力
1.定义 是处于煤的裂隙和孔隙中的游离瓦斯分子热运动撞击所产
生的作用力。 2.意义
煤层瓦斯压力是决定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流动动力高低以 及瓦斯动力现象的基本参数。当煤的吸附瓦斯能力相同时,煤 层瓦斯压力越高,煤中瓦斯量也就越大。在研究与评价瓦斯储 量、瓦斯涌出、瓦斯流动、瓦斯抽放与瓦斯突出问题时,都要 事先掌握准确的瓦斯压力数据。
《规程》规定,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时,必须测定 煤层的瓦斯压力。
2020/11/10
12
第三节 矿井瓦斯涌出
瓦斯能够长时间地、持续地从煤体中释放出来,这是瓦斯涌 出的基本形式,又叫瓦斯的普通涌出。与其对应的瓦斯特殊涌 出是指在时间上突然,在空间上集中、大量的瓦斯涌出,主要 有瓦斯喷出和煤与瓦斯突出。
尹家冲煤矿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资料汇编(含瓦斯治理方案)

尹家冲煤矿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资料汇编(含瓦斯治理方案)尹家冲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资料汇编煤矿瓦斯爆炸是一种常见的矿难事故,由于煤矿生产活动常常处于高压、高温、封闭等条件下进行,所以在煤矿生产过程中,瓦斯的产生和积聚是不可避免的。
为了防止瓦斯在矿井中积聚导致爆炸,需要采用科学有效的瓦斯防治手段。
本文将介绍尹家冲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资料汇编,主要包括煤矿瓦斯防治方案、防治设施情况、防治技术措施和防治效果评估等内容。
煤矿瓦斯防治方案尹家冲煤矿瓦斯防治方案主要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是对矿井进行检查,确定瓦斯产生及分布情况,并对矿井内的设施进行检查、排查隐患,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第二阶段是采用一系列科学有效的瓦斯防治手段,包括瓦斯抽放、瓦斯抑制、瓦斯点火和瓦斯检测等措施,综合应用技术手段,有效降低瓦斯浓度,消除煤层瓦斯危险性。
防治设施情况该矿井的瓦斯防治设施齐全,主要包括瓦斯抽放设施、瓦斯抑制设施、瓦斯检测设施和瓦斯灭火设施等。
其中瓦斯抽放设施主要包括瓦斯抽放井、抽放管道及配套设备,瓦斯抑制设施主要包括地质措施、支护措施及降尘措施等,瓦斯检测设施主要包括实时监测系统和定期检测设备,瓦斯灭火设施主要包括手动灭火设备和自动灭火设备,能够有效应对矿井瓦斯事故随时发生。
防治技术措施尹家冲煤矿采用多种瓦斯防治技术措施,包括以下几种:1.瓦斯抽放技术矿井设立瓦斯抽放井,通过对井眼操作使高浓度瓦斯在矿井中抽走,减少积累在煤炭工作面和工作区域中的瓦斯浓度,降低瓦斯爆炸的危险性。
2.瓦斯抑制技术采用地质措施、支护措施及降尘措施等手段,分别利用煤层中原有的物理和化学条件,控制并减少煤层瓦斯的释放和积聚现象,最大限度地减小瓦斯浓度,消除煤层瓦斯的爆炸危险。
3.瓦斯点火技术在采矿现场设置瓦斯检测仪器,对矿井空气进行实时监控,一旦检测到瓦斯超标,迅速进行瓦斯点火处理。
采用灯炮点火和火花点火两种处理方式,减少瓦斯浓度,避免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
矿井瓦斯防治复习资料(完整版)

5
Honour 复习小组内部资料盗版必究
(1)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2)相邻矿井开采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
(3)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 0.74Mpa 的。
29、突出煤层鉴定的单项指标临界值
煤层
破坏类型
瓦斯放散初速度 △P
坚固性系数ƒ
瓦斯压力(相 对压力)P/MPa
Honour 复习小组内部资料盗版必究
矿井瓦斯防治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 煤矿瓦斯:从广义上讲是指井下有毒气体的总称,从狭义上讲指甲烷。 2、 吸附容积是指由微孔所构成的容积,一般认为是不可压缩的。 3、 瓦斯风化带:是“CO2-N2”“N2”“N2-CH4”带的统称。 4、 煤的孔隙率:空隙的总体积与煤的总体积之比,用 n 来表示。 5、 瓦斯吸附饱和度:是指吸附瓦斯量和极限吸附量的比值。 6、 煤层瓦斯压力:指煤层孔隙内气体分子自由热运动所产生的作用力,由游离 瓦斯形成,即瓦斯作用于孔隙壁的压力。原始煤层瓦斯压力:指煤层未受采动、 瓦斯抽采及人为卸压等影响处的煤层瓦斯压力; 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指煤层受采动、瓦斯抽采及人为卸压等影响后残余的瓦斯所 呈现的压力。 7、 原始瓦斯含量:煤层未收到采动影响而处于原始赋存状态时,单位质量煤中 所含有的瓦斯体积。 残余瓦斯含量:当煤体受到采动等因素的影响或瓦斯抽采后,煤层中剩余的瓦斯 含量称为残余瓦斯含量。 残存瓦斯含量:在标准状态下,煤样自然解吸平衡后,残存在煤样中的瓦斯含量。 8、 煤层渗透性系数:其物理意义是在 1m3 媒体的两侧,当其压力的平方差为 0.01MPa2 时,通过 1m3 媒面,每日流过的瓦斯量。 9、 煤层瓦斯抽采率:是指对采用各种抽采方法对煤层的某一区域进行抽采的瓦 斯量占该区域煤层瓦斯储量的百分比。 10、(次要)绝对瓦斯涌出量:是指矿井建设或者生产过程中在单位时间内从煤 层和岩层中平均涌出的瓦斯体积,单位为 m3/min. 11、保护层:为降低邻近高瓦斯煤层的瓦斯含量或消除邻近煤层的突出危险而先 开采的煤层或岩层。 上保护层:位于高瓦斯煤层或突出危险煤层上方的保护层。 下保护层:位于高瓦斯煤层或突出危险煤层下方的保护层。 被保护层:可使 邻近的高瓦斯或突出危险煤层的突出危险区域转变为低瓦斯煤层或是无突出危 险区,该高瓦斯煤层或突出危险煤层称为被保护层。 12、煤与瓦斯突出:煤层中存储的瓦斯能和应力能的失稳释放,表现为在极短的 时间内向生产空间抛出大量煤岩和瓦斯。 13、(次要)煤与瓦斯的突出机理:煤与瓦斯突出的发动、发展和终止的原因条 件及过程。
隆源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技术资料汇编

山东隆源煤矿集团有限公司矿井瓦斯综合治理技术资料汇编山东隆源煤矿集团有限公司2010年10月序言我们公司以瓦斯治理“十六”字方针为目标,以安全质量标准化、双基建设、安全评估为基础,通过不断完善制度、优化方案、细化管理、严格考核,矿井瓦斯得到了有效管控。
为了不断提升矿井瓦斯治理水平,编写组本着结合现场实际,制度具有前沿性、指导性、操作性、本安性的原则,撰写了隆源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技术资料汇编。
包括:组织机构、责任体系、岗位责任制、管理制度、规范工艺、瓦斯参数采集、岗位风险预控等。
希望本技术资料汇编能对公司矿井防治瓦斯工作有一定的参考使用价值。
由于时间仓促、能力所限,本资料中难免存在缺点以至错误,敬请批评指正。
山东隆源煤矿集团有限公司矿井瓦斯治理制度汇编第一章瓦斯治理组织机构瓦斯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长:李刚副组长: 鲍明华张开国徐衍雨汪西荣张新生成员: 康文东李业辉杨泽林辛伟刘豹董彬胡金旺李玉峰刘金曹建军张业辉范昌河刘庆强曹瑞鹏李建富李光峰贠钦义姚全涛顾成海专业管理机构矿设有专业管理部门通防科、通防工区,分别承担各自职能。
通防科(兼职):专业管理职能,通防工区:专业区队的执行职能。
通防科科长(兼职)董彬:负责通风科的全面工作。
通风科技术员:负责“一通三防”技术工作、瓦斯治理技术工作。
通防区长曹瑞鹏:负责通防工区的班组建设、瓦斯治理及日常管理工作。
副区长尚庆涛:负责协助通防区长工作。
通防工区下设综合班、瓦斯检查班。
通风科目前总人数为2人,其中:管理干部1人,技术员1人;通防工区目前总人数为17人,其中:管理干部3人,瓦斯检查员有7人,综合班7人。
第二章瓦斯治理岗位责任制矿领导瓦斯治理岗位责任制矿长岗位责任制1、矿长是瓦斯治理第一责任人,主持召开每月一次的矿井瓦斯治理工作例会,负责平衡瓦斯治理工作所需的人、财、物。
2、根据实际需要,及时组织召开专业会议,研究解决现场遇到的紧急问题,及时消除危险源。
3、负责矿通风机构人员、全矿瓦斯治理及监测人员的配备。
瓦斯治理规定模板

瓦斯整治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企业的瓦斯整治工作,保障员工和设施的安全,提高生产效率,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全部生产矿井和相关生产设施的瓦斯整治工作。
第二章瓦斯整治的基本要求第三条安全管理责任1.公司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要建立瓦斯整治的安全管理责任制,确定岗位责任和任务分工。
2.确保瓦斯整治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技术规范等文件的编制、修订、实施和监督。
3.加强瓦斯整治工作与其他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与搭配,形成整体效能。
第四条安全生产培训教育1.公司要加强员工的瓦斯整治知识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确保瓦斯整治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操作证书和安全考核合格证明。
3.员工对瓦斯整治工作持证上岗,不得超职责从事与瓦斯整治无关的工作。
第五条瓦斯检测与监控1.确保瓦斯检测仪器设备及时维护和校准,检测仪器精准明确可靠。
2.对矿井进行定期瓦斯检测,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并记录相关数据。
3.在紧要位置设置瓦斯监控设备,及时发现和处理瓦斯超标情况。
第六条瓦斯抽放与通风1.定期检查和维护瓦斯抽放设备,确保正常工作。
2.确保通风系统设备的正常运行,保障矿井内空气流通良好。
3.在需要进行特殊作业的区域,确保进行有效的通风调整,保持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第七条瓦斯灭火与爆炸防范1.确保灭火设备的齐全有效,检查并保持灭火器材在有效期内。
2.对存在火源和爆炸不安全的区域进行安全防护,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识。
3.建立紧急避险和逃命通道,确保员工在突发瓦斯祸害时能够及时撤离。
第三章瓦斯整治的工作流程第八条瓦斯整治工作计划1.每年订立瓦斯整治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
2.确保瓦斯整治工作计划与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协调全都。
第九条瓦斯整治的实施与监督1.依据瓦斯整治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相关措施,并通过验收、考核等方式进行监督和评估。
瓦斯防治 资料

大量的承压状态的 瓦斯从可见的煤、 岩裂缝中快速喷出 到采掘工作面和巷
矿井瓦斯喷出在时 间上的突然性和空 间上的集中性
道的现象
1.2 瓦斯喷出分类与特点
瓦斯喷出分类与特点
瓦斯沿原始地质 构造洞缝喷出 特点:往往流量大,持续时间长 ,无明显的地压显现现象,喷瓦 斯裂缝多属于开放性裂缝(张性 或张扭性断裂),它们与储气层 (煤层、砂岩层等)、溶洞或断 层带相通。
堵
利用封堵缝口(瓦斯量小,裂缝不大时), 引排瓦斯、加强通风等综合措施治理喷出瓦斯。
竖井井壁瓦斯涌出
平巷瓦斯喷出
_探_排_引_堵_法防治瓦斯喷出的实践.caj
7
1.4 瓦斯喷出的防治措施
探明地质构 造情况
作业前利用打超前钻孔等办法,探明采掘区域与巷道(井 )前方的地质构造、溶洞裂隙的位置分布以及瓦斯的储量
若瓦斯喷出很强烈不能采用上述方法时,必须把喷出瓦斯 巷道封闭。通过密闭墙把瓦斯抽出或引入回风巷进行抽放
加强管理工 作
严格通风和瓦斯检查制度,加强全员安全培训,抓好工程 质量。
8
第 4章
煤与瓦斯突出及其防治
§4.1 煤与瓦斯突出概况
煤与瓦斯突出是矿井开采中危险性最大的灾害,是世界各
主要产煤国突出矿井共同面临的技术难题。 Exp:1834年3月22日,法国鲁阿煤田,伊萨克矿井(世界上第 一次有记录的突出)。 1950年,辽源富国西二井(我国第一次有记录的突出)。
第7讲 瓦斯喷出与突出
Department of Safety Engineering & Technology Heilongjiang Institute of Science & Technology, Harbin, China
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资料收集

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资料收集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1、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2、突出煤层的范围: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3、突出矿井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主要负责人及矿长。
4、防治瓦斯突出的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内容:(1)、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2)、区域防突措施(3)、区域措施效果检验(4)、区域验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内容:(1)、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2)、工作面防突措施(3)、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4)、安全防护措施5、防突工作原则: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原则。
6、区域防突工作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7、煤层厚度在0.3米以上必须作突出危险性评估。
8、有下列条件的必须按突出煤层管理:(1)、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2)、相临矿井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3)、煤层瓦斯压力达到0.74Mpa的9、突出煤层鉴定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部门在120天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10、突出煤层鉴定的单项指标临界值只有四项指标都达到临界值时,煤层才定为突出煤层。
11、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米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小于20米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米。
12、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每季度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落实情况;矿长、矿井技术负责人每月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落实情况。
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1、对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并有可靠的预测资料的,区域预测工作可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否则,应委托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区域预测。
区域预测结果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确认。
2、区域防突措施应当优先开采保护层。
3、突出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时,必须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煤矿瓦斯防治管理制度汇编

煤矿瓦斯防治管理制度汇编一、矿长瓦斯防治职责1、矿长是瓦斯防治工程第一责任人,对瓦斯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2、及时贯彻国家、省、市、县有关瓦斯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审定、颁布瓦斯防治管理制度、年度瓦斯防治工作计划与瓦斯防治中长期规划等。
3、定期检查、指导瓦斯防治工作,解决瓦斯防治所需人力、物力、财力,确保瓦斯防治工作资金到位。
4、定期组织对职工进行瓦斯防治知识教育与培训。
5、负责瓦斯事故应急救援的统一指挥与调配工作。
6、负责制定瓦斯防治工作奖罚况现。
7、每月召开瓦斯防治工作会议,组织协调各部门解决瓦斯防治方面出现的突出问题。
8、负责对瓦斯超限事故的追查。
二、总工程师瓦斯防治职责1、总工程师对瓦斯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协助矿长做好瓦斯防治工作。
2、及时贯彻国家、省、市、县有关瓦斯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等标准;组织编制、审查瓦斯防治各项管理制度与瓦斯防治方案、计划、规划等。
3、定期组织开展瓦斯防治专项活动,并召开瓦斯防治工作会议,解决瓦斯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负责组织瓦斯防治科技创新,推广使用瓦斯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矿井瓦斯防治能力。
5、组织进行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年度反风演习、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6、负责对与其超限事故的追查。
三、通风矿长瓦斯防治职责1、对瓦斯防治各项工程的具体实施,确保瓦斯防治工程按期完成。
2、定期组织有关队组召开瓦斯防治工作会议,分析研究瓦斯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予以消除。
3、对瓦斯防治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及时向矿长、总工程师请示汇报,研究处理方案,及时进行处理。
4、参与瓦斯防治各项措施及规章制度的编制与审批。
5、负责每旬组织一次全矿瓦斯防治隐患排查工作。
6、负责瓦斯抽查采计划的落实及抽查达标的考核。
四、值班矿长瓦斯防治职责1、接到调度室瓦斯超限等信息反馈后,负责下达停电、停产撤人与恢复作业指令。
2、负责协调配合各部门解决当班瓦斯等特殊现象。
3、随时掌握熟悉当班各地点的瓦斯情况,搞好矿井采掘工作面均衡生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瓦斯防治规定资料汇编二0一四年三月目录1、《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 (1)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82号) (3)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48号) (7)4、《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八项规定的通知》(晋安发【2013】2号) (12)5、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通知(晋瓦发【2014】201号) (16)6、关于下发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的通知(晋煤瓦发【2014】200号) (19)7、关于印发《山西省煤层气开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晋煤瓦发【2014】199号) (27)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煤矿矿长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已经2013年1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3年1月24日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82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强化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以下简称“十条禁令”),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十条禁令”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违反“十条禁令”的行为,应当依法严厉查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扔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的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
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凡是1个月内发生3次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关闭。
七、禁止擅自降低矿井瓦斯等级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符合瓦斯等级升级条件的矿井应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落实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八、禁止矿井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确保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九、禁止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煤矿企业要严格矿井通风管理,做到矿井通风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十、禁止使用国家命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煤矿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及时淘汰不合格的电气设备,严防电气失爆,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4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规定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决方法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实现全省煤矿安全形势由明显好转向根本好转转变,在严格执行国家现有瓦斯防治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要强化瓦斯防治责任落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瓦斯超限可以避免”的理念,强化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和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监管责任,严格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提高瓦斯管理标准,切实做到“高瓦斯矿井高标准管理、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管理”。
各市、县(产煤县)煤炭管理部门必须明确瓦斯防治机构,各煤炭集团公司、煤矿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防治机构,并配齐专业人员,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放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二、要强化矿井通风系统管理矿井内所有区域的通风系统必须实行统一管理;矿井及其采掘工作面要有健全可靠的通风系统;必须定期对井下所有的井巷、峒室的通风、瓦斯、支护、积水等情况进行巡检,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患未处理前严禁作业。
三、要强化瓦斯源头治理要严格落实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在建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露煤层前、应建地面抽采系统的高瓦斯矿井进入采取施工前,应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使用。
进一步加大瓦斯抽采力度,把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变成不突出的矿井,把高瓦斯含量的矿井变成低瓦斯含量的矿井。
矿井要按照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治理能力合理安排矿井生产衔接及产量。
四、要强化瓦斯等级管理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得降低瓦斯等级;凡达到突出煤层鉴定条件的矿井,必须立即开展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整合重组建设矿井要按规定及时开展瓦斯涌出量预测,具备瓦斯等级鉴定条件的必须在两个月内开展瓦斯等级鉴定,要严格按照新的瓦斯鉴定(预测)等级进行矿井建设及验收。
五、要强化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管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采取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煤层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必须将监控范围内的瓦斯含量降到8m³/t以下,瓦斯压力降到0.74MPa以下。
六、要强化瓦斯检查工作瓦斯检查点必须设置齐全,井下机电设备安装地点、打钻地点、放炮地点、无人作业区域以及瓦斯涌出异常等地点应加强瓦斯检查,特别是井下电气设备送电前必须检查瓦斯,杜绝瓦斯漏检;严禁谎报、瞒报瓦斯数据。
七、要强化安全监测监控管理甲烷等传感器必须安设齐全、位置正确,对于瓦斯涌出异常等地点要增设甲烷传感器,并按期调校;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故障闭锁功能要实现灵敏可靠,切实达到系统运行稳定可靠。
八、要强化机电设备及供电安全管理严禁没有“MA”标志和不合格的产品入井,各种保护设施要做到齐全有效,杜绝电气失爆,消除引爆火源。
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瓦斯抽放泵等设备要做到供电可靠,保证连续正常运转,杜绝无计划停电引起瓦斯超限。
九、要强化煤矿瓦斯超限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发生瓦斯超限,要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
凡煤矿发生2%以下的瓦斯超限,由煤矿分管负责人组织追查;发生2%及以上的瓦斯超限,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追查;发生3%及以上的瓦斯超限或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由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煤炭集团公司组织追查。
凡1各月内发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争睹期间仍组织生产的矿井,按照国办发【2011】26号文件要求实施关闭。
十、要强化煤矿瓦斯治理投入煤矿必须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不得出现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瓦斯治理费用由总工程师负责安排使用。
十一、要强化岗位准入标准煤矿企业应定期对井下员工进行通风基本知识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从事通风工种岗位的人员,利用三年时间通过培训要达到中级工种或技校毕业生水平,否则不得从事通风岗位工作。
十二、要强化监管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矿井进行停产整顿,同时要约谈并追究煤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的责任:1.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2.矿井发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3.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的;4.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的;5.瓦斯抽采部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或区域治理效果不达标的;6.矿井采取以上无计划停电停风的;7.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8.瓦斯治理投入不足,矿井出现瓦斯治理工程亏欠导致重大隐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