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瑕疵不同情形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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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1〕18号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张凯律师解析: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结婚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

当事人对已经领取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虽然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但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解决或提起行政诉讼。

据此,《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对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作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规定。

这等于同时给程序瑕疵的婚姻当事人提出了救济的时限:要么60日(行政复议)、要么3个月(行政诉讼),而不是“宣告无效婚姻”没有期限的限制。

其实,即便婚姻登记程序有瑕疵的,婚姻当事人一般也要到了矛盾不可调和、利益冲突非常尖锐时才会想到采取诉讼的行动。

但此时估计早已过了行政救济时限,因此可以说以后很难以程序瑕疵来诉求婚姻利益。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张凯律师解析: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得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的证明。

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在诉讼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行政复议是否可行?【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行政复议是否可行?【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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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可以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婚姻登记的,告知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则提起行政诉讼。

办理结婚有一定的程序,需要按照规定才算真正结为夫妻。

但在生活中,会出现一些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婚姻程序,如用虚假的证明结婚、结婚登记时不在现场等等,造成瑕疵,这样想解除这种婚姻登记该如何处理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行政复议是否可行。

一、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的情况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结婚登记有着严格的条件规定和程序规定,比如男女双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自愿结婚,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符合结婚的年龄,必须双方到场等等。

但是,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在执行法律规定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在登记结婚时,比如未到法定婚龄用虚假证明登记结婚,弟弟用哥哥的名义登记结婚,妹妹用姐姐的名义登记结婚,或则一方未到场,两方均未到场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或则不属于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超越管辖权登记结婚等等现象时有发生,给婚姻家庭、社会带来诸多不利因素。

二、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可否提起行政复议这是可以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婚姻登记的,告知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则提起行政诉讼。

随着《婚姻法》的修改,过去对在办理婚姻登记存在瑕疵的情形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的制度,也因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相关原因无法再继续下去,什么情况你都得通过法院解决。

在《婚姻法》修改后的实施中,的确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并不是都要通过法院来解决,也不是什么都能由法院来解决。

比如说,男女一方未到场办理了结婚登记,按照新修改后的婚姻法和相关解释,要解除这一存在瑕疵的婚姻关系只能起诉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婚姻法解释三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婚姻法解释三答记者问

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凝聚社会各界智慧正确合法及时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答记者问本报记者张先明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经验,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司法解释。

值此司法解释公布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司法解释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深入调查研究,专门召开专家论证会,3年共收到200多万字意见问:《婚姻法解释(三)》已经于2011年8月12日正式公布,请您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这一司法解释的背景和意义?答: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各地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各类婚姻家庭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从全国法院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情况来看,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其中一些问题争议很大,“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并不鲜见,亟须出台司法解释以统一法律适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该部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从2008年1月开始着手《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和调研工作。

起草小组先后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及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查阅了300多件有关婚姻家庭案件卷宗,为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提供了第一手资料。

同时,注意深入调查研究,赴各地法院召开座谈会,听取一线法官关于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的意见。

专门召开专家论证会,认真听取了专家们的意见和建议。

书面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全国妇联的意见,再根据反馈的意见逐条推敲进行修改。

婚姻案件结婚证存在瑕疵应如何处理

婚姻案件结婚证存在瑕疵应如何处理

婚姻案件结婚证存在瑕疵应如何处理作者:罗碧来源:《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2013年第08期摘要: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快餐式的婚姻屡见不鲜,然而,由于夫妻间婚前缺少交流以及沟通,使得夫妻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大,主要表现为财产之间的纠纷、孩子抚养权以及夫妻感情不和睦等,离婚案件也随之逐年增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必须以当事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结婚证为前提。

但是,当前很多结婚证存在着瑕疵,使得越来越多的离婚案件得不到有效处理。

本文对我院接受婚姻案件中结婚证存在的瑕疵进行阐述,针对各种瑕疵提出相关途径来救济,以望对后期的工作有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婚姻案件;结婚证;婚姻法;瑕疵;处理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离婚率逐年上升,据相关数据统计,截止到2011年1月,我国离婚率连续六年呈现递增状态,到2012年,我国离婚率仍然继续攀升。

不完全统计,有47.5万对夫妻办理离婚登记,也就相当于平均每天就有五千多个家庭解体。

尤其是对于那些一线城市的人群来说,离婚率遥遥领先。

在某些城市,到民政局离婚人员远比结婚人员多。

相应的由于各种矛盾导致的离婚案件也越来越多,有效的结婚证是处理离婚案件的前提条件,然而,目前很多结婚证存在着瑕疵,使得大量离婚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一、当前婚姻案件结婚证存在的瑕疵近年来,我院在在审查离婚案件时结婚证存在瑕疵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①当事人虚报结婚年龄办理结婚登记的;②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登记的;③未按照相关程序合理领取结婚证;④结婚证登记信息与本人身份信息不符的。

行政机关颁发的结婚证是确认双方之间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只对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有约束力。

二、针对结婚证存在的瑕疵提出相关途径来救济结婚证有瑕疵,有的是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而有的则是婚姻登记部门工作不规范造成的瑕疵,是否据此认定双方不具有夫妻关系,不予立案受理,当事人又通过何种途径来救济?本人认为应根据不同的情形而分别作出处理。

婚姻登记工作存在的问题

婚姻登记工作存在的问题

婚姻登记工作存在的问题
婚姻登记工作存在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程序审查不严格:有些地方的婚姻登记处在审核婚姻登记材料时,流程不够严密,容易出现疏漏,导致一些不符合规定的婚姻登记案例通过审核。

2. 虚假登记问题:有些人为了获得某些利益或者满足某种需要,通过假结婚的方式进行虚假登记。

这种情况严重扰乱了婚姻注册的秩序。

3. 证件造假问题:一些人为了达到某些目的,会伪造相关证件,如户口本、身份证等,以此进行婚姻登记。

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婚姻登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信息管理不完善:一些地方的婚姻登记处在信息管理方面存在不足,容易出现登记数据的错误、遗漏或丢失等问题。

这对后续的行政管理和社会管理产生了不利影响。

5. 解除婚姻困难:一些夫妻在决定离婚时,由于相关程序繁琐或者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解除婚姻的流程复杂化,增加了夫妻双方的负担和成本。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需要加强婚姻登记工作的监管,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提高婚姻登记工作的准确性、规范性和便利性,确保婚姻登记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021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详细解读 -上

2021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详细解读 -上

05
离婚
一般规定
01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一条 “虐待”的认定 第一条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 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 虐 待 ”。
《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第三款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四)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
《婚姻法解释(一)》已失效法条对比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 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 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九条 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范围 第九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 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 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结婚
02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条 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 第六条 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 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 时起算。
《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 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 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法解释(一)》已失效法条对比 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 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令第1号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令第1号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正文:----------------------------------------------------------------------------------------------------------------------------------------------------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令第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婚姻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第五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第六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三)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四)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第七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

第三章婚姻登记第八条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和证明。

第九条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一)户口证明;(二)居民身份证;(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虚假婚姻登记信息应该怎么处理?

虚假婚姻登记信息应该怎么处理?

【替换名言】虚假婚姻登记信息应该怎么处理?导读:使用虚假身份信息登记的属于婚姻登记程序上的瑕疵,根据最高院发布的解释规定,对于因结婚登记程序问题引起的婚姻效力纠纷,当事人先找婚姻登记机关请求其撤销登记,如其不受理或不撤销或对其他处理不满的,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加图】一、虚假婚姻登记信息应该怎么处理?使用虚假身份信息登记的属于婚姻登记程序上的瑕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所以,当婚姻登记信息虚假时的处理方法主要如下:对于因结婚登记程序问题引起的婚姻效力纠纷,当事人先找婚姻登记机关请求其撤销登记,如其不受理或不撤销或对其他处理不满的,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还有就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确认之诉,确认夫妻关系的不合理,符合条件的,即婚姻登记信息虚假的,法院经审查属事实的,就会判决婚姻关系自始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受胁迫结婚的”才可以向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其他理由民政局一概不受理。

所以婚姻登记信息虚假不能到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

二、提供虚假信息婚姻登记的情况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而产生的婚姻效力应分情况对待:第一种,属于无效婚姻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时隐瞒事实,属于下列情形的:未到法定年龄;已有配偶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并且上述四种法定情形婚后未消失的,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或者人民法院在婚姻案件审理中发现仍然存在上述法定情形的,也可宣告此婚姻为无效婚姻。

第二种,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一方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

第三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消该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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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瑕疵不同情形的处理
结婚登记瑕疵存在不同的情形,其法律后果也各不相同。

1.一方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对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认为彼此之间不存在夫妻关系,对此因如何处理为宜。

我们认为,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其前提应是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诉讼时应向法院提供证明婚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如果一方对配偶关系提出异议,首先要解决的就是结婚登记的效力问题,这里还涉及民政部门。

从民事审判来讲,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同时进行释明,告知其可以找民政部门解决,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他人代理或冒名顶替进行结婚登记的认定和处理
我们认为,一方或双方没有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是由他人代理甚至冒名顶替进行结婚登记,这里又可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
(1)当事人明知他人代理其进行结婚登记,且对此不持异议,虽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有公开举行婚礼、共同以配偶身份生活、凭结婚证办理准生证或申报子女户口等行为,表明双方缔结婚姻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法律规定婚姻行为不得代理,而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办理,其宗旨在于保障当事人系完全自愿地结为夫妻关系,这是婚姻成立的本质特征,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其缔结的婚姻一律无效。

换句话说,即便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如果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婚姻登记部门也会拒绝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因此,只要查明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婚,并完成了结婚的形式要件,其结婚登记中的瑕疵是不足以影响婚姻效力的。

(2)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结婚,他人冒名顶替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结婚登记
我们认为,由他人冒名顶替登记结婚,不仅严重违反结婚程序,也违背了当事人的结婚意志,如果被冒名的当事人请示撤销结婚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借用他人身份证件进行结婚登记,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与实际共同生活者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为妥?
我们认为,实际生活中,因一方未达法定婚龄而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登记结婚的情形并不少见。

如果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对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的,可以请求民政部门撤销结婚登记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法院应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告知因其结婚登记存在瑕疵,请求离婚的双方与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不符,无法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

若当事人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若经过法院释明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时,法院可以依法继续进行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以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结婚证的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

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只对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有约束力,而不应及于他人。

我国对婚姻关系确立形式只有一种,即采取的是登记主义模式,记载于结婚证上的申请人才是行政机关许可缔结婚姻并承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

行政机关颁发的结婚证,实际确立的是被借用身份证件之人与持有真实身份证件之人夫妻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是形式合法的婚姻关系,在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前,不能直接否认其效力。

基于行政行为的相对性,该结婚证的效力不应及于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

4.一方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另一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即下落不明。

经公安机关查证,一方的身份证件系伪造,另一方起诉离婚被法院裁定驳回,理由是没有明确的被告,此种情况有什么救济途径?
我们认为,如果一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虚假身份证等证明材料,骗取了结婚证,其目的是为了骗取钱财,婚姻登记机关是在受欺骗的情况下作出的婚姻登记发证行为,该行政行为形式上虽已经存在,但因具有重大、明显的瑕疵,且显然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有关结婚登记的条件。

该行政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应当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

根据有关规定,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主要有行政主体进行认定和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进行认定两种方式。

现鉴于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不受理此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判决。

因此,受骗一方的救济途径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登记。

5.涉及结婚登记程序是否完成的纠纷
当事人双方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在结婚登记申请表审查一栏签署“经审查情况属实,准予登记”,并加盖了公章,但因故当时没有发放结婚证。

后双方举行了婚礼,不久一方因病去世。

去世一方与原配偶生育的子女在继承纠纷中主张其父与另一方不存在婚姻关系。

从审判实践来看,有些当事人进行结婚登记时,因欠缺相关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后,暂时不发放结婚证书,待当事人补齐相关材料后再发放,在这种情况下,结婚登记实际上并没有完成。

另外,也有因为婚姻登记机关自身的原因未及时发放结婚证的情形。

结婚登记的程序依法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其二是应提交必要的证件或材料;其三是由婚姻登记人员进行审核准予登记后,领取结婚证。

领取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的关键环节,由此确立夫妻关系。

如果当事人因种种因素最后未领取结婚证,其结婚登记程序没有完成,法院应认定当事人双方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

6.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发放结婚证的效力
我们认为,现实生活中违反规定跨地区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擅自为双方均非本地常住户口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没有得到办理涉外、涉港澳台等婚姻登记的授权而违规办理上述登记。

当事人往往为了图方便或者在原地登记受到阻扰,抑或因欠缺结婚登记材料而托关系找熟人,对于这种情况应如何认定婚姻的效力?
我们认为,《婚姻登记条例》第4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5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但其并没有规定违反婚姻登记管辖规定的婚姻登记无效,婚姻登记管辖规定,重点是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内部职权范围,也是为了方便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及便于监督管理。

只要办理结婚登记时没有违反其他规定,双方当事人系完全自愿结婚,完成了结婚登记程序,并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法院应当认定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的结婚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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