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伤认定问题浅析[1].55doc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工伤是指在劳动者从事生产劳动、工作任务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了人身伤害、疾病或职业性损害,受到保险法律保障的情形。
工伤是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和利益的重要保障,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其安全和健康、增强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在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中,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的核心环节,是工伤赔偿金发放的前提。
在工伤认定中,关键问题在于确定工伤是在工作中产生的,是否与工作相关。
因此,工伤认定涉及到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同时也涉及到社会稳定和劳动保障制度建设。
然而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常因证据不足、员工不愿意交出证据等原因,导致工伤认定结果不确定或申请工伤赔偿失败,引发与用人单位或保险机构的争议。
此时,工伤认定行政法律适用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工伤认定行政法律适用问题涉及到我国劳动保障制度建设和司法公正问题,是社会治理的重要问题之一。
本研究旨在探讨工伤认定行政法律适用问题,从而为解决争议提供法律依据和对策。
本研究的意义在于:1. 探讨工伤认定行政法律适用问题,可以为实现劳动权益的依法保障提供理论和实践指导;2. 分析工伤认定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有助于提高工伤认定结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减少社会矛盾和经济损失;3. 对保险机构、企业和工伤受害者的权益保护、争议解决提供理论和实践指导。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的主要内容分为以下几部分:1. 工伤认定的基本法律制度及现状分析;2.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3.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解决方法和措施分析;4. 工伤赔偿制度完善对策研究。
研究方法:1. 文献调研法;2. 案例研究法;3. 实地调查法;4. 统计分析法。
四、预期结果和论文结构本研究的预期结果是:1. 较全面系统地探讨工伤认定行政法律适用问题;2. 找出工伤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3. 为解决工伤认定争议提供参考。
工伤认定必备6个知识点,与你息息相关

工伤认定必备6个知识点,与你息息相关
1. 工伤的定义:工伤指的是在工作过程中,因为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而受到的身体损害,包括工伤和职业病两种情况。
2. 工伤认定标准: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二是发生了意外事故或罹患了职业病;三是出现了身体损害。
3. 工伤认定的程序:工伤认定需要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机构申请,经过医疗机构鉴定,然后进行认定处理。
如果认定结果不满意,还可以提出复议或申请行政复议。
4. 工伤认定的效力:工伤认定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认定结果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但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认定结果不满意,可以提出申诉、诉讼和仲裁等程序。
5. 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应当为受伤或患病的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伤残津贴、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丧葬补助金等。
6. 工伤预防和治理:为了避免工伤的发生,企业可以加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实施安全关键控制等措施。
对于已经发生的工伤,还需要进行治理和康复,帮助受伤者恢复健康。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伤保险制度作为保障劳动者的重要社会保障制度,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保障范围不够广泛、赔偿标准不够合理、管理监督不够到位等。
有必要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存在的问题1. 保障范围不够广泛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主要覆盖了企业职工,而对于农民工、自由职业者和临时工等特殊群体,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相对较窄。
这意味着一旦这些特殊群体发生工伤,很难得到相应的保障和赔偿,从而增加了他们的生活风险。
2. 赔偿标准不够合理我国目前的工伤保险制度对于工伤职工的赔偿标准并不够合理,一些严重的工伤事故导致的伤残赔偿额度往往远远不足以应对受害者的后续生活需求,这给受害者和其家庭带来了极大的经济压力。
3. 管理监督不够到位由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管理监督机制不够完善,一些用人单位存在着对工伤保险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些用人单位往往会通过非正规的劳动合同、强迫加班等手段,规避对员工的工伤保险责任,这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对策为了更好地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应当逐步提高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
特别是对于那些因工伤导致严重伤残的职工,其赔偿标准应当能够充分满足其后续生活所需,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
为了更好地保障工伤保险制度的执行情况,必须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管理监督。
这包括建立健全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纳和管理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所有用人单位都能够全面履行工伤保险的义务。
4. 完善法律法规我国还应当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保障。
这包括建立健全的工伤保险法律体系,明确工伤保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起诉机制和仲裁机制,为受害者提供法律保障,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5. 宣传教育我国还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宣传教育力度。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摘要:工伤社会保险制度产生于职业危害频繁的工业化时期,以劳动者为直接保护对象。
在5大社会保险项目中,工伤社会保险制度与劳动者生命和健康最直接密切相关。
自《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颁布以来,我国劳动者权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推动了企业的安全生产,促进了我国经济健康发展。
但我们也应清楚地认识到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与国际先进的工伤保险制度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本文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进行简略分析,提出存在的问题,分析其中的原因。
关键词:伤保险制度;问题;原因一、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层次低《工伤保险条例》是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工作展开的最为重要的法律依据,其法律级次直接影响到它的落实。
然而《工伤保险条例》只是行政法规,法律级次较低、约束能力较弱,导致条例虽对某些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却难以实现。
例如,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规定实施全国统一的强制性工伤保险,而实际情况却是自愿性的。
过低的立法层次,使得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不能全面保障劳动者生存健康权,不能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工伤保险的参保率低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数据,截至2009年底,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4896万人,其中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5587万人。
另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对农民工就业情况所做的调研表明,到2009年底,全国农民工就业总量是2.3亿人。
据此推算,全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比率也只有近24.3%。
而许多国家的工伤保险参保率都远高于我国,如日本的工伤保险参保率已经高达到98%。
笔者认为导致这个问题出现的原因有三:第一,最需要受到保护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他们从事的都是一些高危行业,但由于他们工作有很强的季节性、临时性、流动性等特点,而其雇主受经济利益趋势,又缺乏相应的法律监管,因此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无法将其全部纳入保险范围。
第二,某些地方政府处于地方利益的考虑,只重眼前利益而不顾及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并没有把国家制定的法律真正落到实处。
工伤认定业务风险点

工伤认定业务风险点工伤认定业务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对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职业病进行认定和赔偿的一项业务。
在进行工伤认定业务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风险点:首先,风险点之一是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需要员工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如事故发生现场的照片、医疗记录等,以及相关调查报告。
如果员工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不完整,可能会导致工伤认定的结果不准确,从而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其次,风险点之二是工伤认定标准的复杂性和模糊性。
工伤认定标准是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确定的,但由于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个案的特殊性,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且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这给工伤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带来一定的困难,容易引发员工与企业之间的争议和纠纷。
第三,风险点之三是工伤认定的时间周期较长。
由于工伤认定涉及多个环节的程序,如资料收集、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整个认定过程通常需要较长的时间。
这对于员工和企业来说都是一种风险,员工可能需要长时间等待赔偿,而企业则需要承担长期的赔偿责任。
最后,风险点之四是工伤认定赔偿金额的不确定性和高成本。
赔偿金额是根据员工的工资、伤残程度、治疗费用等因素确定的,但由于个案的不同,赔偿金额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而且,如果工伤认定结果不合理或存在争议,可能会导致企业需要支付更高的赔偿金额,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和经营压力。
综上所述,工伤认定业务存在诸多风险点,包括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工伤认定标准的复杂性和模糊性、认定时间周期较长以及赔偿金额的不确定性和高成本等。
企业在进行工伤认定业务时需要谨慎处理,加强风险管理,确保认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同时合理规避相关风险,保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机关事业单位工伤制度的若干问题思考

机关事业单位工伤制度的若干问题思考机关事业单位工伤制度的若干问题思考问题的由来自2004年1月1日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2003-04-27)》正式施行。
它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工伤保险与赔付已从原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与福利待遇的政策处理正式进行了国家法律调整的轨道,这是我国广大劳动者,企业职工的福音。
目前在各地的社保除对各类企业的职工之外、对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甚至临时工、民工、失地农民也逐步纳入了社保,对这部分人采用“社保综合险”的方式纳入,综合险中包括了工伤险。
但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广大人员的工伤保险以及处理尚未有相应的规定出台。
谁也不能控制工伤只发生在企业之中,这就迫使我们不得不思考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发生工伤后怎么办这样一个现实而严峻的问题。
本文着重分析国家事业单位人员工伤的.若干问题。
一、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其适用范围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主要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人事部门以及军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依照国务院、人事部、国务院各部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负责审核、评定。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有人又称“公伤”,大致是“因公而伤亡”的缩称。
这里大概可以概括为国家的人因国家公务或工作中所受伤残或死亡。
“公”是个抽象概念,在其概念中包含最多的成份大体是国家性,如“公家”在百姓的心目中就是“国家”。
又如“公诉”以国家公诉人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因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劳动者因工作或者在工作中所受之伤残、死亡或突发疾病而死亡的应统称为工伤,而不宜称之为“公伤”。
值得注意的是“因公死亡(人薪发[1994]48号)”应属于“公伤”之内,但它专指“死亡”,而不包括伤残。
另外,还有“因公殉职”是指的因公牺牲。
因公牺牲符合国家规定的由国家授予革命烈士。
现行企业劳动者工伤包括三个具体形态:(1)、因工负伤、(2)、因工致残、(3)、因工死亡。
工伤10级认定标准

工伤10级认定标准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患病,包括工伤和职业病。
工伤认定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员工所遭受的伤害或患病是否属于工伤进行评定的程序。
而工伤认定的级别则是根据伤害的严重程度进行划分的,其中10级工伤认定标准是最高级别的认定标准。
下面将详细介绍工伤10级认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工伤10级认定标准的适用范围。
1. 严重的职业病,如重度尘肺病、重度化学中毒等。
2. 严重的意外伤害,如严重的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等。
3. 严重的中毒伤害,如严重的化学中毒、重金属中毒等。
二、工伤10级认定标准的评定标准。
1. 对于职业病的认定,需要经过医院鉴定,确诊为严重职业病,且对身体造成严重伤害。
2. 对于意外伤害的认定,需要有明确的事故发生经过,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且经医院诊断为严重伤害。
3. 对于中毒伤害的认定,需要有明确的中毒原因,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且经医院诊断为严重伤害。
三、工伤10级认定标准的相关待遇。
1. 医疗费用,工伤10级的认定意味着伤害严重,因此需要提供全面的医疗救治,医疗费用由企业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承担。
2. 伤残补助金,对于因工伤造成严重伤残的员工,将获得一定比例的伤残补助金,以帮助其维持生活。
3. 康复和职业转换,对于工伤10级的员工,企业应当提供全面的康复治疗和职业转换服务,帮助员工重新融入社会。
四、工伤10级认定标准的申请流程。
1. 员工首先需要及时向所在企业报告工伤情况,并及时就医。
2. 企业需要及时将工伤情况报告给劳动保障部门,并协助员工进行工伤认定的相关手续。
3. 员工需要配合医院进行相关的伤情鉴定,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和事故经过。
4. 劳动保障部门将根据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工伤认定,确定是否符合工伤10级认定标准。
五、工伤10级认定标准的注意事项。
1. 员工在遭受工伤后,首先要确保自身的安全,及时就医治疗,保留好相关的医疗证明和事故经过。
2. 企业在发生工伤后,要及时报告劳动保障部门,并协助员工进行工伤认定的相关手续。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问题浅析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问题浅析我国制定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保护劳动者的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可以遇见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例。
从制度层面讲,对工伤保险制度的研究以及职工上下班途中工伤事故认定的研究和落实能够符合现阶段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
标签: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交通事故目前,我国仅将非职工本人主要责任的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纳入到工伤范围。
可见对于职工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并不宽泛。
当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并非其本人主要责任或者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了其他事故伤害时,他们就不能通过工伤保险这一法律制度得到相应的补偿。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地发展,我们应该更加注重对劳动者人权的保护,所以该制度的未来趋势是不断拓宽工伤认定的范畴。
总而言之,研究这一方面的问题对于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言具有重大意义。
一、我国对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的不同观点对于上下班途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认定为工伤,学者们主要有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持肯定工伤说的学者占了绝大部分。
这种观点认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机动车事故伤害应该认定为工伤,这样有利于保证职工的正当人身权利,也有利于保证职工在工作途中的安全,同时也能够有效的缓解企业面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收到交通事故伤害后的负担,通过工伤保险的形式较少个人及企业多面临的风险。
上下班途中是职工到达工作场所的必经之路,是职工为了工作在日常生活中无法避免的行为,其出行的目的是为了工作,可以视为是由于工作原因而付出的行动,因此在这种由于工作原因,为了到达工作场所不可避免的出行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
之所以设定这种工伤保险制度是对职工正常工作合法权益的保障。
也有部分学者持有的是否定工伤说,主要包括以下这些观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是企业无力控制的。
因為它处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之外,与企业的设备是否安全,劳动条件环境是否不良,管理是否不妥等无关,因此不属于工伤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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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林大学人文学院学年论文论文题目:浅析我国工伤认定行为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专业年级:法学专业2007级学号: 071520045 姓名:陈巍指导教师、职称:池桂钦讲师2010年 5月20日浅析我国工伤认定行为法学专业2007级,07150045,陈巍摘要:工伤认定是工伤待遇给付的前置程序,在我国,工伤认定行为被界定为了行政确认行为,从而对其实施以行政救济,这样一来就导致了一个结果——工伤认定程序繁琐、漫长,不利于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造成了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冲突。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的工伤认定行为中存在的问题,以提出改进的方法,完善我国的工伤人都行为。
关键词:工伤认定流程;工伤认定缺陷;完善工伤认定程序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包括因工作过程中突发事故导致的工伤和因工作环境和条件原因长时间侵害工人健康造成的职业病。
工伤认定是工伤待遇给付的前置程序,我国劳动法对工伤与非工伤设定了截然不同的待遇:认定为工伤,那么职工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医疗费、生活费等都有了比较充分的保障。
而认定为非工伤,那么职工只能按劳动法规定在法定医疗期内享受基本的保障。
因此,工伤认定涉及我国数亿职工潜在或现实的重要利益。
而作为工伤认定的核心问题之一的工伤认定标准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笔者在此做一些思考,对工伤认定程序改革进行探讨。
一、工伤认定的一般流程我国的工伤认定流程气味烦琐,但为了方便认识,一下做简单的介绍首先,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诺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职工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负举证责任:有劳动合同的,提交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的,提交证明材料,如工资条、银行卡等工资报酬领取的证明或者是单位同事的书面证明。
用人单位与职工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可以提交劳动仲裁解决,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二、我国现行工伤认定中存在的缺陷(一)工伤赔偿维权程序问题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这说明发生劳动纠纷后,当事人可以互相协商解决外。
还有申请调解、仲裁和向法院起诉三种途径,但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我国实行劳动仲裁前置原则,即向法院起诉前,必须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我国之所以实行仲裁前置原则,是因为劳动争议案件大量增多,劳动争议案件专业性较强,由劳动仲裁部门先行仲裁能较好的解决各种矛盾,同时也能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
但在实行中产生了一系列问题,甚至违背了我国立法的本质,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劳动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从此规定看出,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较科学,但不具有可操作性。
在实际工作中,具体仲裁工作由设在劳动行政部门内的常设机构(仲裁办)办理,仲裁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遇到问题也只是请示劳动行政部门领导,因多数劳动行政部门领导多数不懂劳动争议业务,只是行政上命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无法发挥其作用。
2、仲裁员是一种行政上的人事安排,频繁调动更换,也导致了仲裁员素质不高,有时仲裁员甚至为了达到一方当事人的目的,随另一方当事人的意愿裁决,还劝说对裁决结果不利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3、从当事人角度看在实际操作中,发生劳动争议,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往往多数劳动争议案件在劳动争议仲裁委无法解决,这无形给当事人增加了巨大的经济负担,同时也大大造成了国家财政资源的浪费。
4、认定程序复杂,时间长,成本高。
工伤认定理论上可能要经过仲裁(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行政诉讼二审等程序。
如果所有的程序都走完,可能要经过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
这只是认定,还不算后来的赔偿申请,法院的审判实践表明: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对行政机关认定结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作用,但可能在更大的程度上阻碍了伤亡职工获得损害赔偿的及时性、便捷性。
[3](二)工伤认定的法律适用问题1、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冲突现象突出。
关于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1996年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此后,各地方人大又相继颁布了本地区工伤保险事务的地方性法规,这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在工伤认定的适用范围、作出工伤认定的机构、工伤认定的条件等方面的规定往往不一致,造成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时标准不一,适用法律混乱。
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在2004年1月1日施行以后,情况已经有所改善,但是,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废止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关于工伤保险事务的规定,如何准确理解并严格执行该条例,将成为今后法律适用的关键。
2、有关规定未穷尽的工伤情形的法律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条列举了十种可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并在第16条列举了三种不能作工伤认定的情形。
一般而言,这三款条文的规定能够涵盖大多数的工伤或非工伤的情形。
但在复杂的审判实践中还是难免会碰到一些既不符合第14、15条的肯定性规定,也不属于第16条的排除规定的受伤情况。
比如职工在下班途中不慎滑倒摔至重伤,是否属工伤,法律无明确规定。
大多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只要伤亡情况不符合条例第14、15条规定的情形,则都应认定为非工伤。
笔者认为,无论认定是工伤或非工伤,行政机关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上述缺少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适宜以作出驳回当事人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来处理[4]。
(三)工伤认定的证据调查问题工伤认定案件中,调查证据的主体--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的事实证据中,有很多是并非该部门的工作人员制作的,比如询问笔录,往往由一些劳动管理站、社保基金管理站或安全生产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调查制作。
当事人在诉讼中认为这些询问笔录不是出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因而不能作为其工伤认定的事实证据。
对此,有关当事人显然是对调查取证行为作了一种狭隘性的理解。
事实上,调查取证行为既包括行政机关亲自制作证据,也包括收集业已存在的证据,如疾病诊断证明、伤残鉴定、伤亡事故报告书以及当事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只要有关证据符合“三性”即可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都可以作为行政机关认定工伤的依据。
三、完善和改进我国工伤认定程序的思考(一)从工伤赔偿维权程序上应完善的对策1、笔者认为应借鉴我国经济仲裁案件审理模式,实行当事人选择制度,发生纠纷后是经过仲裁还是法院由当事人约定,且实行一次终局裁决制度。
2、关于劳动仲裁机构组成人员当然也由资深律师、法官、或具备劳动法专业知识的高级职称人员中选任,以保证劳动仲裁的裁决质量和办案水平。
3、鉴于劳动争议纠纷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与经济纠纷的双方地位平等有很大不同,可以给预劳动者一方在选择纠纷解决机构方面更大的自主权。
4、改革工伤认定的纠纷解决模式,简化诉讼程序可以考虑将行政机关的工伤认定定性为一种证据,由法院在因工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予以审查。
如果用人单位和职工对认定结论无异议,则法院可在民事诉讼中直接作为证据适用。
如果用人单位或职工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认定结论有异议,则由法院对作为证据的工伤认定结论进行审查后再决定是否适用而不是将其作为一个完整的行政确认。
这样减少了职工获得损害赔偿的诉讼环节,也避免了无良的用人单位滥用诉权,借此拖垮劳动者,不走完所有的程序不给付工伤待遇。
[5](二)把握《条例》立法原则,准确作出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工伤认定的职能部门,要想及时、准确、合法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避免不要的诉讼案件发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事工伤定的人员在认定过程中,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精神对千差万别的工伤情形作出综合判断,把握如下原则:1、应以承担社会责任作为工伤认定的出发点,只要没有证据否定其是工伤,在排除其他非工伤的情形下,就应认定为工伤。
不要轻易地把职工推出去。
工伤保险从民事责任发展到雇主责任以至目前的社会责任,工伤保险作为一种强制的社会保险之所以能够存在,其承担起社会责任是一个重要原因。
2、是准确把握《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把“因工作原因”作为认定为工伤的核心。
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时应主要考虑是否因工作原因,视同工伤情形在把握时应严格掌握法律的规定,在作出不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时应有充分的证据。
3、是对于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的伤害,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所致,在工伤认定工作中,应对各方面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没有证据否定职工所受到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当非履行工作职责的因素后,应认定为履行工作职责。
(三) 取消工伤认定前置程序,简化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只是工伤赔偿程序的一个环节,现行工伤救济程序造成的认定程序和赔偿程序的分离产生了诸多的问题,使简单的认定程序复杂化。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简化工伤认定程序,以方便、快捷地解决劳动争议。
为此就要取消工伤认定前置程序,把工伤认定纳入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同时受理。
这样实际上是让工伤认定退出公法领域,也就消亡了工伤行政复议和工伤行政诉讼程序。
消除了工伤认定中行政与司法的冲突,大大增强了工伤救济的公正、效率、便民和低成本运行。
[6]1、增加了及时报告制度。
为了充分保障工伤职工的权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的申请时效为1年。
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单位和人员往往在事故发生很长时间后才申请认定,证据材料已发生很大变化,造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证困难,无法作出认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