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肖像权纠纷)模板
肖像权纠纷答辩(精选3篇)

肖像权纠纷答辩(精选3篇)肖像权纠纷答辩篇1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生,汉族住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起诉姓名权纠纷、肖像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因为我公司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被答辩人所称的侵权行为与_______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被答辩人的起诉书称我公司侵害了被答辩人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并提交了加以证明。
事实上,该公证书只能证明有侵权行为的发生,至于是何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根本无法证明。
在被答辩人提供的两份公证书中,侵权文章分别发表在企博网上的博客和淘宝网上的网店中。
请注意,上述两个网站都不是我公司的官方网站,而是向社会公众开放的网上平台。
在这两个网站中开设博客、网店,发表文章均不需要创建人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也无需将该网站、网页的域名在工信部登记备案。
也就是说,任何人都可以在上述两个网站注册这样一个博客、网店,然后发布侵权文章,这在技术上没有任何障碍。
被答辩人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上述两个网站的博客、网店是我公司创建的。
不能仅仅因为该博客、该网店中有我公司“_________________”的注册商标,就想当然的认为侵权人是我公司,这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
综上,被答辩人所称的侵权行为与我公司毫无关系,望人民法院依法审理,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肖像权纠纷答辩篇2甲方:________________公司乙方: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协议:第一条受聘甲方期间,甲方有权为宣传__________公司而无偿使用乙方的个人姓名和肖像。
被上诉人答辩状范文

被上诉人答辩状答辩人:XXX,男,XX岁,汉族,XX省XX市人,系XX省XX市XX街道办事处居民,现住XX省XX市XX区XX街XXX号。
被答辩人:XXX,男,XX岁,汉族,XX省XX市人,系XX省XX市第一中学学生,现住XX省XX市XX区XX街XXX号。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其侵犯肖像权一案,特向法院作如下答辩:一、答辩人没有侵犯被答辩人的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以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肖像权的内容为肖像权人的肖像利益和肖像自由。
肖像利益是肖像权人因肖像的使用而取得的利益,包括再现权、维护权和利用权。
而侵犯肖像权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故意侵害肖像权人的肖像或者不当使用权利人的肖像,以营利为目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由此可知,认定是否侵犯公民的肖像权,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本案中,答辩人系被答辩人的邻居,平时关系较好。
答辩人在与朋友聚会时,因朋友听说被答辩人长相酷似喜剧演员陈佩斯,遂要求拍照留念。
在朋友的要求下,答辩人拿出手机在被答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拍照。
该照片仅作为答辩人与朋友间的娱乐使用,并未公开或传播于社会。
且答辩人并未因此获得经济利益。
因此,答辩人的行为并未侵犯被答辩人的肖像权。
二、被答辩人主张的赔偿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被侵权人主张的赔偿数额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准。
本案中,被答辩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侵犯肖像权而受到的任何实际损失。
因此,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答辩人并未侵犯被答辩人的肖像权,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版权纠纷的答辩状

关于版权纠纷的答辩状尊敬的法庭:我是被告方代表,我在此对原告关于版权纠纷的指控进行答辩。
一、关于版权归属原告声称作品的版权归属于其,然而,我作为被告,对此提出异议。
根据我方的调查和证据收集,我方拥有关于涉及作品的合法授权文件以及相关证据,证明作品的版权归属于我方。
我方已严格遵守并履行版权协议的约定,未侵犯任何他人的版权。
二、合理使用原则在我方的答辩中,我想重点强调合理使用原则。
根据适用的法律条款,合理使用是指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时,以不经批准或者付酬金的方式使用,但使用者应当依法尊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且应当遵循合理使用的限度。
在本案中,我方在使用原告的作品时符合合理使用原则。
使用的方式是基于合法合同关系,并且仅限于特定范围内的使用,未超出合理使用的限度,并未造成原告权益的损害。
三、证据不足原告的指控基于证据不充分。
我方已经向法庭提供了详实的证据,证明我们在使用作品时并未侵犯原告的版权。
同时,我方还积极要求原告提供更详细、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指控,然而原告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我们侵犯了其版权。
四、非商业目的使用我方使用原告的作品属于非商业目的使用。
据我方了解,原告并未受到我方使用作品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相反,我方使用作品是为了非盈利性目的,以提供教育、研究等活动,并无意对原告的商业利益造成损害。
五、请求法庭做出判决基于上述答辩理由,我方恳请法庭判决:1. 原告的指控缺乏证据支持,应驳回原告的起诉请求。
2. 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我方在使用作品时未侵犯原告的版权。
3. 原告无权在此案中寻求损害赔偿。
最后,我方保证将继续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并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此案。
再次对法庭的审理表示感谢。
谢谢。
肖像权答辩状

肖像权答辩状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方的代理人,特此向贵庭提出肖像权答辩状。
针对原告方提起的肖像权侵权纠纷诉讼,我们有以下辩护事项:一、原告未合法享有肖像权根据法律规定,肖像是指以人的面部、身体或其他部分为内容的,通过影视、摄影、绘画、雕塑、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展示的,能够辨认出该人身份的形象。
然而,原告在此案中所声称的肖像并不具备法律上被保护的条件。
具体而言,原告的肖像虽然可能被公众所知悉,但并未明确该肖像是原告本人的,也未展示原告的面部、身体或其他辨认特征。
二、肖像使用符合合理和正当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对他人的肖像进行使用需要符合合理和正当的原则,并尊重被拍摄、留存、传播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被告方所进行的肖像使用行为,我们认为符合合理和正当的标准。
被告方所使用的肖像主要是出于教育、新闻报道、学术研究等公益性目的,目的在于呈现社会事件、突出社会问题以及促进公众的审视和反思。
被告方在使用肖像时,均遵守了平等、公正、非歧视、非诋毁他人形象的原则,未造成对原告名誉或利益的侵害。
三、肖像使用属于新闻报道原告所声称的肖像使用行为,应被认定为新闻报道的一部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新闻机构在向公众报道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事件和人物时,有权利在合理范围内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
被告方所进行的肖像使用正是出于向公众传递事实信息的目的,以实事求是的方式进行报道,遵守了新闻行业的道德准则和职业规范。
被告方的行为属于正当合理使用,未侵犯原告方的肖像权。
根据上述辩护事项,我们认为原告方所提起的肖像权侵权纠纷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庭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方的合法权益。
感谢法庭的审理!。
执行异议答辩状3篇

执行异议答辩状3篇异议答辩状一般由被告一方提交,用于对原告起诉内容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的事实和证据来支持自己的立场。
下面是三篇异议答辩状的参考内容。
异议答辩状一原告起诉我被告侵犯其商标权一事,本人对此提出异议。
首先,本人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我所经营的品牌名称与原告的商标名称虽然相似,但并没有构成商标侵权。
其次,原告在起诉过程中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我侵犯了其商标权。
按照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商标侵权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即被侵权商标与原告商标相同或相近,侵权商品与原告经营的商品类似或相同。
而原告未能在起诉中明确证明这两个前提条件,在此情况下,本人无法被认定为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最后,本人认为原告的起诉行为是有恶意的,其目的仅仅是为了打击本人的经营,并无真实的商标侵权行为存在。
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并支持我被告的异议答辩。
异议答辩状二原告声称本人侵犯其著作权,要求本人赔偿损失,本人对此提出异议。
首先,本人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原告所声称的著作权对象并未达到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保护范围。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只有个人或单位创作的作品才能被保护为著作权对象。
而原告所声称的“产品说明书”并非个人或单位创作的作品,无法被保护为著作权对象,因此本人也不存在对该作品的侵犯行为。
其次,原告在起诉中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我侵犯了其著作权。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著作权侵权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即涉及实物的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等行为,以及对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而原告未能在起诉中明确证明这两个前提条件,因此本人无法被认定为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最后,本人认为原告存在诈骗行为,其所提出的起诉均为无根据的指控,要求法院认定原告的起诉行为已构成诈骗,并作出相关处理。
同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并支持我被告的异议答辩。
异议答辩状三原告声称本人侵犯其肖像权,并要求本人赔偿损失,本人对此提出异议。
侵权纠纷答辩状范本

侵权纠纷答辩状范本尊敬的法官:您好!首先,我要对法庭给予的关注和审理此案的机会表示感谢。
我是被告方的代理律师,特此向法庭提交本答辩状,就原告方所提起的侵权纠纷一案,我将依法进行辩护。
一、关于原告方的主张原告方声称,我方侵犯了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侵犯商标权、著作权等。
原告方要求法庭判决我方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对原告方主张的回应1.商标权侵权原告方声称我方使用了其注册商标,侵犯了其商标权。
然而,我方在此前并未有任何商标注册申请,更不可能使用原告方的商标。
我方的产品在设计和包装上与原告方的商标完全不同,不存在任何相似性和混淆的可能。
因此,原告方的商标权侵权主张是毫无依据的。
2.著作权侵权原告方声称我方在其作品中使用了其著作权作品的部分内容,构成了著作权侵权。
然而,我方的产品并未使用原告方的任何著作权作品,其设计和内容均是独立创作的。
我方对产品的设计和内容进行了详尽的研发和创作,不存在任何抄袭或盗用的行为。
因此,原告方的著作权侵权主张也是毫无依据的。
三、我方的辩护理由1.独立创作我方对产品进行了独立的研发和创作,不存在任何抄袭或盗用的行为。
我方有自己的设计团队,并且在产品开发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绝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因此,原告方所声称的侵权行为纯属捕风捉影,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2.证据不足原告方在起诉状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我方存在侵权行为。
他们所提供的证据包括文字描述、图片等,但这些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我方存在侵权行为。
相反,我方可以提供更多的证据来证明产品的独立创作和与原告方作品的差异性。
3.合理使用即便原告方的主张成立,我方在使用原告方的作品时也属于合理使用范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合理使用是指在不影响原著作品的市场利益的前提下,对原作品进行合理的引用和使用。
我方在使用原告方作品时,并未对其作品进行任何商业性的利用,也未对其市场利益造成任何损害。
四、请求法庭的判决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方请求法庭作出以下判决:1.驳回原告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图片侵权答辩状范文

图片侵权答辩状答辩人: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职务:答辩人因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对上诉人淄博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不服。
现根据沂源县人民法院(2019)鲁0323民初1304号判决,提出答辩状。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如下:1.原告淄博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育铭),均不是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属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有关执法机关应当予以查处。
”应驳回起诉。
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9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申请人应当自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发给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到国务院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文件第四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分支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从原告淄博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我公司“时尚汇(网站域名:)”的侵权图片的起诉资料上,没有看见该图片的著作权证书证明,请原告提供改图片的著作权证书,如果没有著作权证书,将无法证明此图片是郑恒鹏或淄博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有。
依据:在201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于安徽高院举行“2019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林广海在会上表示:应当严格审查照片作品的权利归属证据。
审查照片作品首次公开发表的时间,不得仅以当事人自行标注的可修改的时间证据作为判断发表时间的依据。
希望各地方法院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时要准确领会案例指引,不能仅以水印当作照片作者的署名来认定权利归属,防止片面性和简单化。
3.原告淄博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控诉的侵权行为发生在2015年3月14日。
淄博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享有图片授权的开始时间是2018年6月6日(时间源于原告提供的授权书)。
根据各地其他法院的,27个判决案例中,如果图片使用者证明自己图片使用的日期早于被授权的日子,即使确实侵权了,也属于无效起诉,被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肖像权纠纷答辩

肖像权纠纷答辩引言肖像权是指个人对其自身肖像的控制权和保护权。
在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注重个人权益的保护,其中包括肖像权的保护。
然而,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信息技术的发展,肖像权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一个肖像权纠纷案件,并从法律角度对该案进行答辩。
案件背景我们的被告是一家媒体公司,我们从事新闻报道和娱乐业务。
在一次活动中,我们拍摄了一张照片,并将其用于我们的新闻报道和宣传活动中。
然而,原告称我们在未经他的同意情况下使用了他的肖像,并要求赔偿。
主张一:合法采集首先,我们主张我们拍摄照片时是在合法的场所进行的,并且在举行活动期间,我们并未使用任何禁止拍摄的标志或告示。
根据当地法律,公共场所的拍摄是合法的,而且没有特别规定个人肖像权的限制。
因此,我们在拍摄过程中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主张二:合理使用其次,我们主张我们对照片的使用属于合理范围内的使用。
根据法律规定,个人肖像权并非绝对权利,应当根据社会公众的需要和合理的行为来界定。
在本案中,我们使用照片是为了报道活动及宣传相关业务,并没有侵犯原告的肖像权。
我们并没有利用他的肖像从事商业活动或造成他的名誉损害。
因此,我们的使用属于合法且合理的使用。
主张三:公共利益最后,我们主张我们的使用符合公共利益的需求。
我们的新闻报道和宣传活动属于信息传递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范畴。
照片中的原告是活动的参与者之一,他的肖像是该活动的一部分。
通过报道和宣传,我们向公众提供了有关该活动的信息,并促进了相关业务的发展。
因此,我们的使用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
结论总而言之,在这个肖像权纠纷案件中,我们主张我们的拍摄和使用行为是合法、合理且符合公共利益的。
我们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也没有侵犯原告的肖像权。
因此,我们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注:以上内容仅为答辩意见,具体案件处理需根据法律程序进行。
以上是对肖像权纠纷案件的答辩内容,希望能为相关案件的解决提供一些参考。
在处理肖像权纠纷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法律、道德和社会公众利益等因素,以便做出公正的判断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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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就原告XXX与被告XXX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肖像权纠纷)一案,被告答辩如下:
一、被告未侵犯原告的肖像权
(一)被告所认证的微信公众号“XXX”只发表过一篇与原告有关的文章,而该文章以及文章中所使用的原告照片均由北京XXX有限公司所提供和发布。
被告对案涉文章使用原告照片的情况并不知情,因此,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二)《民法总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从该规定可知,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要件之一是“侵权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且是出于盈利目的而实施的侵权行为”。
就本案来讲,案涉文章属于科普性质文章,旨在向公众普及护肤常识,被告在主观上并没有借此谋利的意图,客观上也没有因使用原告肖像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存在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原告肖像的情形,属于合理使用原告肖像。
因此,不应当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权。
(三)案涉文章使用的含有原告肖像的照片均来源于网络上公开发表的图片及电影剧照,原告作为网络公众人物将其个人信息在网络上公开,对其肖像照片被公开使用是有预期的,也是对其肖像权一定程度上的放弃,且原告作为公众人物,理应对其肖像被公众使用具有更高的容忍度。
因此,案涉文章在进行科普护肤常识时引用原告公开发布的照片,属于合理使用,
二、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及公开道歉的方式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案涉微信公众号及文章受众范围极小。
从实际情况来看,案涉公众号关注人少,案涉文章的阅读量仅有百余人次。
因此,案涉公章使用原告的照片没有对原告造成任何负面影响。
(二)案涉文章未对原告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1)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经济损失问题。
答辩人认为,案涉文章只是在进行科普宣传时使用了原告的照片,并未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未对原告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而且,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能够证明由于案涉文章使用其照片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原告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此外,关于原告主张的维权费用,因原告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由此可知,只有在侵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时,受害人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就本案来讲,案涉文章只是在进行科普护肤常识时使用了原告的照片,对原告造成的影响极为有限,并未给原告造成任何精神损害。
因此,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三)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道歉的方式,答辩人认为其要求明显过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的,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就本案来讲,在被告未侵犯原告肖像权,且案涉文章影响极小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面积不小于6.0cm*9.0cm的致歉内容,明显过当且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告无需向原告公开道歉,亦无需向原告赔偿任何经济损失,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互联网法院
答辩人:XXX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