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本科生奖励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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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审计大学本科生学业审核制度

南京审计大学本科生学业审核制度

南京审计大学本科生学业审核制度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加强学风建设,根据《南京审计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学业审核制度是在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下,对学生所修学分情况进行定期审查,并进行学业提醒、学业警告、劝退、勒令退学等处理的一种制度。

学业审核制度包括学期审核、学年审核和毕业预审核。

第二条每学期初,补缓考成绩入库后进行学期学业审核,对学生上一学期所修学分情况进行统计,并对必修课程按以下情况分别进行相应处理:1.对一学期有1门课程不及格或学分绩点低于2.5的学生给予学业提醒;2.对一学期有2门课程不及格的学生给予学业警告;3.对一学期有3门课程不及格的学生劝其退学。

学业提醒以电子方式,学业警告、劝退以书面方式由相关学院、书院负责通知到学生本人。

学业提醒、学业警告记录均计入学生个人电子档案。

第三条第二、四、六学期结束时分别进行学年学业审核,对学生学业情况进行统计,对于一学年有5门及以上必修课程(含不及格重修)不及格的学生给予勒令退学。

勒令退学处理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相关学院、书院送达学生本人,并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条第五、第七学期分别进行一次毕业预审核,对学生所修课程进行统计,并对以下情况进行学业提醒:1.体育课程、思想政治课程、通识教育课程未修满学分的;2.专业选修课程、学生自选课程未修满学分的;3.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的;第五条学生可在教务在线个人信息系统中即时查看人才培养方案、学分要求及所修学分进度。

各学院、书院在教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即时查看学生的修学情况。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2015级及以后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其他年级学生参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所涉及其它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财务内部审计)南京审计学院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财务内部审计)南京审计学院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南京审计学院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发出日期:2006-09-04(2006年修订)为适应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自主管理、自主学习、自主成才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教学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分入学与注册;学制、课程与学分;考核与成绩记载;选修、免修、免听、补考与重修;年级认定;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主、辅修制;毕业、结业与肄业;学士学位、附则等共十二章。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学生,方能入学。

第二条新生应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凭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并按规定缴费。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移送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入学者,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可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两年。

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需复学的学生,应在当年的六月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于当年的九月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第五条新生患有不宜在校学习的疾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次年六月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病愈、学校复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我校综合人才培养模式,鼓励学生奋发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在册本科学生。

第三条奖学金类别。

(-)校设奖学金,即学校出资设立的奖学金。

包括优秀集体奖、注:同时获得优秀学业奖学金与优秀个人单项奖学金任意一项者,授予校级〃三好学生〃称号。

(二)社会捐赠奖学金,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在我校设立,旨在奖励优秀学生的奖学金,其奖励标准及条件按相关协议执行。

第二章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第四条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申请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树立中国社会主义共同理想;2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积极上进;3 .学习勤奋,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4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应满足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规定的相应要求;(三)凡当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各类奖学金评选资格:1 .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及警告(含)以上处分者;2 .学习态度差,违反学校有关考勤管理规定或严重损坏教学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公共财物者;3 .缺乏集体意识和诚信,无故不参与学校、学院和班级的活动,被学院、班级认定为不适宜参评奖学金者(各学院制定相应细则)。

(四)在同等条件下,参加公益活动者可做优先考虑。

第五条优秀集体奖具体评选条件:(-)优秀班集体1 .优秀班集体数量各学院推荐优秀班集体不超过3个班。

2 .优秀班集体评选条件(1)班级建设工作突出。

有一个政治坚定、积极肯干、凝聚力强、公正公平、能以身作则带领同学共同进步的团支部委员会和班委会;班级制度健全,有日常工作记录;充分发挥团结学生、组织学生、教育学生的职能;(2)有积极上进、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全班同学集体荣誉感强,团结互助,奋发有为;(3)有勤奋、严谨、拼搏向上的优良学风。

南京审计学院优秀学生奖励条例(2011年)

南京审计学院优秀学生奖励条例(2011年)

南京审计学院优秀学生奖励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根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国家教育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奖励用于奖励本校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和集体。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学习的普教在籍全日制学生和班级。

第二章奖励的基本条件、种类和奖励程序第四条优秀学生奖励获得者的基本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护公物,热爱劳动,勤俭节约,思想品德好,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勇于进取,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合格。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先进个人:1.所修学分低于教学计划规定应修学分者2.本学年所规定的应修课程考试中有不及格者3.在本学年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或在留校察看期内者4.违反公寓管理有关规定2次以上者,以及所在寝室安全、文明、卫生状况未达到文明寝室标准者5.暑期社会实践不合格者6.缺乏诚信,故意拖欠学杂费者第六条奖励种类: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新生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专项奖(助)学金、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党员、文明宿舍和文明标兵宿舍、优良学风班、优秀班级、五四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等。

第七条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

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任组长,评审小组由5-7人组成,二级学院党政领导、分团委书记、专兼职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为评审小组成员。

第八条评审程序:在个人或集体申请的基础上,经班级民主评选、二级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审核、张榜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学生处进行公示后(至少3个工作日),上报校学生工作委员会通过。

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激励在校大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奖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评选条件与奖助标准第四条奖助学金包括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

第五条奖学金由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校全日制本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人每年8000元。

具体奖励名额以教育部下达的名额为准。

第六条奖学金申请条件(一)具有;(二)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三)热爱祖国,拥护领导;(四)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六)参评学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具体要求为: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2.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具体如下:(1)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积极弘扬和践行核心价值观,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细则

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细则

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细则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和激励本科生的学习成果和综合素质的提升,经过广泛调研和充分征求意见,制定本办法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细则适用于所有在本校就读的本科生,包括文科、理科以及工科。

第三条本办法细则所指的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分别是指在学术成就和综合素质方面的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本办法细则的评定事项包括学习成绩、学业竞赛、科研创新、社会实践、学术报告、违纪违法行为等方面。

第五条本办法细则的评定由学校根据学生的申请材料、学校统一测试和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

第二章奖学金评定细则第六条本办法细则所设的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

第七条奖学金评定主要以学生的学术成绩为依据,同时考虑其他因素如学业竞赛、学术讲座和实践经验等。

第八条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如下:(一)一等奖学金:学生在当学年的学术成绩在全班前10%之内,且在学业竞赛、学术讲座和实践经验等方面有优异表现的,可评定为一等奖学金。

(二)二等奖学金:学生在当学年的学术成绩在全班前20%之内,且在学业竞赛、学术讲座和实践经验等方面有较好表现的,可评定为二等奖学金。

(三)三等奖学金:学生在当学年的学术成绩在全班前30%之内,且在学业竞赛、学术讲座和实践经验等方面有一定表现的,可评定为三等奖学金。

第九条奖学金的金额将根据评定的结果和学校的奖学金经费进行分配。

第三章荣誉称号评定细则第十条本办法细则所设的荣誉称号包括学业先进个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科研创新团队等。

第十一条荣誉称号的评定主要以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表现为依据,包括学术能力、领导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等。

第十二条荣誉称号的评定标准如下:(一)学业先进个人:学生成绩在全班前20%之内,且在学术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可评定为学业先进个人。

(二)优秀学生干部:学生在校团队或社团中担任重要职务,并对团队或社团的工作有显著贡献的,可评定为优秀学生干部。

南京审计大学本科生课程替代及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南京审计大学本科生课程替代及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南京审计大学本科生课程替代及学分认定实施细则南京审计大学本科生课程替代及学分认定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完善本科教学运行管理体系,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学管理理念,对学生参加校际交流,发生学籍异动以及参加特色项目培养等原因,在学业识别和毕业专业识别确认时需进行课程替代。

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课程替代是指学生修读非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在学业识别和毕业专业识别确认时替换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相关课程。

第二条替代课程与被替代课程的课程性质、课程内容、教学要求相同或相近方可申请课程替代。

第三条替代课程学分原则上不低于被替代课程学分。

第四条由于新旧人才培养方案调整、校际交流、学籍异动等原因,学生在满足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前提下,可申请课程替代。

第五条任选课、实践类课程不能被其它课程替代。

第六条同一课程体系内,修学难度高的课程可以替代修学难度低的课程。

第七条已修课程原则上不得通过课程替代的方式申请重修。

二、特色办学项目外文课程替代第八条参加特色项目学习的学生因各种原因无法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外文课程,按照确保学生专业知识体系完整性的原则,可以用相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中文课程替代,以满足其毕业学分要求。

第九条申请特色项目课程替代的学生,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我校特色项目学习满三年;2.外文课程已修读但考核未通过,未能获得学分方可申请用相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中文课程替代(会计学(中澳合作项目)学生申请不出国的除外)。

三、审计学(ACCA方向)课程全球统考成绩转换第十条学生参加ACCA全球课程统考,以下三种情况学生的ACCA 全球统考成绩、经考生申请,可以按一定比例折算成本科学历成绩,并计算学分:1.对于全球统考通过进度快于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的课程,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已通过ACCA全球统考(50分及以上)的课程,该门课程成绩可以用ACCA全球统考成绩经过折算后的成绩记载;2.对于学校组织的考试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在重修之前或重修期间通过该门课程的ACCA全球统考(50分及以上),经学生申请后,该门课程可以用ACCA全球统考成绩经过折算后的成绩记载,但已缴纳的重修费用学校不予退还;3.学生通过ACCA全球统考课程的成绩按本转换办法规定的系数折算后的成绩高于学校组织的考试成绩的,该门课程可以用ACCA全球统考课程成绩经过折算后的成绩记载。

南京审计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南京审计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南京审计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经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如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条新生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因病:新生因身心健康状态(非招生条件中限制的疾病)不适宜在校学习,经本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和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校医疗保健中心签署意见,经校招生办公室或所属学院、书院审核,报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

一年期满后仍未康复,由新生本人和法定监护人申请,校医疗保健中心审核,并经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延长保留期一年。

离校治疗期间的医疗等一切费用自理,不享受在籍学生的待遇。

(二)入伍:新生在取得学籍前,按国家政策应征入伍者,由相关人民武装部门出具证明,个人提出申请,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因创业或其他个人正当原因: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监护人签署意见,经校招生办公室或所属学院、书院审核,报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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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审计大学本科生奖励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学生创新意识、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进一步激励学生的创新活动,全面提高我校的本科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的创新人才,根据高等教育改革的趋势,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一、奖励学分认定的范围及内容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课外取得优异成绩,以奖励学分的形式予以认定,计入学生毕业总学分和成绩档案。

1.各类学科竞赛奖励;
2.公开发表的作品;
3.科技成果与发明创造;
4.学生创新创业;
5.等级考试证书;
6.文体类竞赛获奖;
二、奖励学分的申请与认定程序
1.学校于每学期第9周受理奖励学分的申报工作,其它时间不再单独受理。

2.申请奖励学分者须填写《南京审计大学奖励学分申请表》,与有关证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并交所在学院(含特色学院)审核,然后统一报教务委员会。

3.学生的奖励学分申请经学校审核(评审)认定后予以公布,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三、奖励学分评定标准
(一)学科竞赛类
参加校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活动(冠名为“南京审计大学”)的获奖者,根据《南京审计大学学科竞赛等级认证管理办法》,可获得相应的奖励学分。

表1 学科竞赛活动奖励学分评定标准
(二)公开发表作品类
公开发表作品(冠名为“南京审计大学”
)的学生,根据《南京审计大学论文奖励期刊目录》,可获得相应的奖励学分。

作品形式主要包括论文、文学作品、书评、调查报告、读书心得等。

(三)科技成果与发明创造类
在校期间,有科技成果(产品、软件、课件等)和发明创造(设计、商标、专利等)研制、转让的学生(冠名为南京审计大学),可获得相应的奖励学分。

(四)创新创业类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项目并经结题验收通过后,根据《南京审计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可获得相应的奖励学分。

(五)等级考试证书
在校期间,学生通过国家级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等级考试,可获得相应的奖励学分。

(六)文体竞赛类获奖
在校期间,学生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文体竞赛并获得相应奖项,可获得相应的奖励学分。

四、奖励学分的学籍处理
1.上述1-4项的奖励学分优先用于冲抵素质拓展中的创新创业学分,多出的奖励学分,可以冲抵任选课(公共选修课)的学分;5-6项的奖励学分仅可以冲抵任选课(公共选修课)的学分。

2.每个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奖励学分总数不得超过8学分。

3.学生在申请奖励学分中弄虚作假的(如申请项目材料作假、低等级项目申报高等级学分、申请人排序不实、同一项目重复申请奖励、超出学分限额申报等),视同考试违纪,一经查实取消该成果所得学分,并参照《南京审计大学考试规则和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对帮助申请人弄虚作假的有关人员,学校将按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五、附则
1.本办法与2015版人才培养方案同时执行。

之前的本科生参照执行。

2.本办法由教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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