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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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燃气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燃气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燃气企业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燃气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责任制度,确保燃气安全。

第四条燃气企业应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二章燃气生产、储存安全管理第五条燃气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可靠。

第六条燃气储存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要求,建立健全储存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七条燃气输配系统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建立健全输配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输配过程安全畅通。

第八条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保证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章燃气经营和使用安全管理第九条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经营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燃气经营许可制度。

第十条燃气企业应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燃气用户应按照国家标准安装、使用燃气设施,遵守燃气使用安全规定。

第十二条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应急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确保燃气事故及时妥善处理。

第四章燃气安全管理责任第十三条燃气企业应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职责,落实安全责任制。

第十四条燃气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燃气用户应履行燃气安全使用义务,不得擅自改装、拆除燃气设施。

第五章燃气安全监督检查第十六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燃气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燃气企业应积极配合燃气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的,由燃气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燃气企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城乡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模版(四篇)

城乡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模版(四篇)

城乡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根据《城乡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确保城乡燃气供应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城乡燃气供应管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与城乡燃气供应有关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基本原则城乡燃气安全管理应遵循科学、严谨、依法、人文的原则,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生产与生活为目标,提高燃气安全防范和应急能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管理体制城乡燃气供应管理单位应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明确各岗位职责,实施责任到人,健全内部监管机制。

第五条安全责任城乡燃气供应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明确安全责任,依法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安全教育培训城乡燃气供应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安全监督检查城乡燃气供应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制度。

第二章规划与管理第八条城乡燃气发展规划城乡燃气供应管理单位应根据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规模和时间节点。

第九条设备管理城乡燃气供应管理单位应对燃气设备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建立设备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条配气站管理城乡燃气供应管理单位应建立配气站管理制度,规范配气站的运行和维护,确保供气质量。

第十一条气源管理城乡燃气供应管理单位应建立气源管理制度,确保气源的稳定供应,合理配置气源资源。

第十二条安全控制城乡燃气供应管理单位应建立安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燃气供应过程中的安全可控。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规划城乡燃气供应管理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和责任,制定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标准城乡燃气供应管理单位应遵循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确保燃气供应环节的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培训城乡燃气供应管理单位应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应急处理能力。

城市天然气管理规定(5篇)

城市天然气管理规定(5篇)

城市天然气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产、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_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燃气的科学技术水平。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建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

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城市燃气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八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第九条住宅小区内的燃气工程施工可以由负责小区施工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民用建筑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燃气表的安装应当符合规范,兼顾室内美观,方便用户。

第十条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改动燃气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4篇)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4篇)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是指城市对燃气供应、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进行规范和监管的政府法规和标准。

具体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燃气供应安全管理:包括燃气管道的建设、维护、检测和管理,确保燃气供应系统的安全运行,减少燃气泄漏和事故的发生。

2. 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包括燃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管理,推广使用符合标准的安全型燃气设备,提高使用者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燃气的安全使用。

3. 燃气事故应急管理:包括建立应急预案和机制,提高事故应急处理能力,随时处置燃气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 燃气安全监管:包括燃气安全监督、执法和检查,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维护燃气行业的安全和秩序。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一般由相关政府部门制定和颁布,然后由燃气企业和用户按照规定执行。

目的是保障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城市燃气行业的良好发展和形象。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燃气供应安全,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城市范围内的燃气供应、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城市范围内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沼气等燃气。

第四条全市城市燃气安全工作由城市燃气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协同配合。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的规定,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确保燃气供应安全。

第六条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以人为本,科学规划。

第七条城市燃气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并且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八条城市燃气供应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业、合格的燃气工作人员,并定期进行燃气安全培训。

第二章风险预度第九条城市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燃气风险预测和评估机制,根据风险度等级,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燃气供应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防范燃气事故的发生。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燃气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和管理单位。

第三条燃气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相结合。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燃气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燃气企业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八条燃气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燃气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燃气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燃气企业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燃气企业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二条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燃气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四条燃气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燃气企业应严格执行燃气设备操作规程,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燃气企业应定期对燃气管道、设施进行巡查、检测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燃气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燃气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燃气企业应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对违反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燃气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等活动。

第三条燃气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气”的原则,确保燃气安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监督检查燃气企业执行燃气安全法规、标准的情况;3. 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活动;4. 处理燃气安全事故,依法进行责任追究;5. 其他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第三章燃气设施安全管理第六条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保燃气设施安全可靠。

第七条燃气设施投入使用前,燃气企业应组织验收,确保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八条燃气设施运行过程中,燃气企业应定期进行巡查、维护、检修,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九条燃气设施发生故障或异常情况时,燃气企业应立即采取措施,排除故障,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条燃气设施更新、改造或拆除,燃气企业应提前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燃气经营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经营。

第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经营管理制度,确保燃气经营安全。

第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加强对燃气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燃气价格政策,确保燃气价格合理、透明。

第五章燃气使用安全管理第十五条用户提供燃气设施应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保燃气设施安全。

第十六条用户使用燃气应遵守燃气企业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防止燃气泄漏、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

2024年煤气安全的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煤气安全的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煤气安全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施管理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四)爆破作业;(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解决。

第九条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确需通过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必须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同意后方可通行。

燃气安全责任管理制度范本

燃气安全责任管理制度范本

燃气安全责任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燃气安全责任管理制度,是指对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活动进行规范,明确各方安全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燃气安全责任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等企业和单位。

第四条燃气安全责任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责任体系,确保燃气安全。

第二章燃气安全责任第五条燃气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等环节的安全。

第六条燃气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燃气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当保证燃气安全投入,督促检查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燃气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燃气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燃气企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燃气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燃气安全知识,提高燃气安全意识。

第九条燃气用户应当正确使用燃气设备,定期检查燃气设施,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燃气企业或者有关部门。

第十条燃气企业、燃气用户以及其他涉及燃气安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燃气安全责任,共同维护燃气安全。

第三章燃气安全监管第十一条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由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对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等环节进行安全监管。

第十二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燃气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查处燃气安全隐患,督促燃气企业整改。

第十三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燃气安全情况,加强燃气安全监管。

第十四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企业的安全生产考核,对未依法履行燃气安全责任的燃气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章应急救援第十五条燃气企业应当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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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示范文本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施管理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四爆破作业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解决。

第九条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确需通过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必须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同意后方可通行。

第十条因施工等人为原因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毁的责任人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抢修恢复原状。

抢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发生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依法向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抢险抢修时可以依法拆除妨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和建构筑物。

对拆除的除违法建设的外事后应当及时修复、补偿。

抢险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险抢修作业。

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无条件拆除违法遮挡包裹燃气设施的装饰装修物。

用户不拆除的抢修人员可以拆除。

第十二条违法占压燃气管道的建构筑物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对所运营的燃气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护在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控装置并逐步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监控系统。

第十四条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二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以管道燃气干管与支管接口处为界接口以外的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接口以内的由用户或者投资者负责。

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费用按前款规定由责任人承担。

另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工作运行机制落实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队伍配备通讯器材、抢修设备、防护用品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服务电话并设专岗昼夜值班。

抢险抢修预案应当报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操作规程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人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

定期对用户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用气规程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提出改正意见。

发现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无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燃气经营的气源。

第二十条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二给报废、改装或者非自有的钢瓶充装燃气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钢瓶间相互倒灌燃气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七倾倒残液、在核定的经营场所外摆放、销售燃气钢瓶八销售无合格标识的钢瓶九燃气汽车加气站给非燃气车用钢瓶充气十储存量超过核定数量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其运营的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和设计使用年限制定维护更新计划及时进行维护、更新确保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二十二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程。

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第二十三条燃气单位用户应当建立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管道燃气单位用户的抢险抢修预案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的抢险抢修预案相衔接。

第二十四条燃气用户不得实施以下行为一遮挡、包裹、改动燃气管道、设施二将燃气器具或者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气设施的接地导体三管道燃气用户首次通气自行点火擅自启封、动用、调整燃气经营企业密闭的燃气设施四安装、使用不合格的燃气器具、连接器五擅自拆卸、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六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七倾倒燃气钢瓶残液钢瓶之间倒气八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记或者漆色九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露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燃气用户应当使用经过国家质量认证的并且经过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燃气器具。

燃气器具应当由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的企业安装维修。

第二十六条燃气用户发现燃气管道泄漏及设施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燃气用户告知时起三十分钟之内抵达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处理未能及时到达处理的用户可以向燃气管理部门投诉。

第二十七条提倡燃气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露报警器和安全自动切断阀。

提倡燃气用户参加燃气商业保险。

第二十八条在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安装有燃气设备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必须安装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和安全自动保护装置。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设施、经营、使用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和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受理投诉制度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燃气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第三十二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燃气安全预警联动和事故救援方案并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指挥调度系统。

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应当及时调度进行抢险救灾。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或者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居民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从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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