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网络教育法学专业本科0323刑法分论大作业答案

合集下载

【西南●最新版】[0323]《刑法分论》网上作业及课程考试复习资料(有答案)

【西南●最新版】[0323]《刑法分论》网上作业及课程考试复习资料(有答案)

[0323]《刑法分论》2015年春季第1批次[论述题]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己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

高某同意。

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某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

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

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

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

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

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

”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

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死亡。

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

事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问题:(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3)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5)陈某对赵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7)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参考答案:(1)绑架罪的本质特征,是使用暴力等手段将他人作为人质,进而使第三者满足行为人的不法要求。

绑架罪的完整定义应为: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担忧,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因此,绑架罪只能是向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者索要财物,否则就谈不上将被绑架人作为人质了。

陈某向赵某直接索要财物,没有向第三者勒索财物,也没有要求同案犯高某勒索第三者。

(0323)《刑法分论》网上作业题及答案

(0323)《刑法分论》网上作业题及答案

(0323)《刑法分论》网上作业题及答案1:第1批次2:第2批次3:第3批次4:第4批次5:第5批次6:第6批次1:[论述题]苏某于1992年被A国间谍机关招募为间谍,经过特工训练后,于1994年受该间谍机关的派遣,潜入我国境内刺探、搜集了国家机密情报,1999年再次潜人我国境内某市时,被国家安全机关人员抓获,苏某在被抓捕时,开枪拒捕,打死国家安全机关人员一名。

问:苏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参考答案:苏某参加A国间谍组织并受其派遣潜入我国境内,刺探、搜集我国的国家机密情报,严重危害我国国家安全,苏某的行为已构成间谍罪。

同时,苏某在被抓捕过程中,开枪拒捕,并打死国家安全机关人员,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以间谍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2:[多选题]下列各罪中,属叙明罪状的犯罪是( )A:故意杀人罪B: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C:传授犯罪方法罪D:走私淫秽物品罪参考答案:BD苏某参加A国间谍组织并受其派遣潜入我国境内,刺探、搜集我国的国家机密情报,严重危害我国国家安全,苏某的行为已构成间谍罪。

同时,苏某在被抓捕过程中,开枪拒捕,并打死国家安全机关人员,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以间谍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3:[多选题]下列关于法定刑和宣告刑的说法,正确的是( )A:法定刑是宣告刑的基础B:宣告刑是法定刑的实际运用C:宣告刑是绝对确定的D:法定刑是绝对不确定的参考答案:ABC苏某参加A国间谍组织并受其派遣潜入我国境内,刺探、搜集我国的国家机密情报,严重危害我国国家安全,苏某的行为已构成间谍罪。

同时,苏某在被抓捕过程中,开枪拒捕,并打死国家安全机关人员,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以间谍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4:[多选题]我国刑法理论上一般把罪状分为( )A:简单罪状B:叙明罪状C:引证罪状D:空白罪状参考答案:ABCD苏某参加A国间谍组织并受其派遣潜入我国境内,刺探、搜集我国的国家机密情报,严重危害我国国家安全,苏某的行为已构成间谍罪。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分论试题及答案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分论试题及答案

西南政法大学试卷(卷4)2014—2015年第 1学期本试卷共页,满分100 分;考试时间:180 分钟;考试方式:闭卷10小题,每题2分,共20分)1.甲以强奸为目的劫持乙至家中地洞中,对其多次强奸,后因无钱支付儿子学费将乙出卖。

甲某的行为构成( C )A.拐卖妇女罪的情节加重犯(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B.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拐卖妇女罪三罪,要并罚C.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拐卖妇女罪,其中非法拘禁罪与强奸罪系牵连犯,从一重定处定强奸罪,对甲以强奸罪与拐卖妇女罪并罚D.非法拘禁罪与拐卖妇女罪的情节加重犯(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应并罚。

2、甲某先后拐卖妇女10人,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奸淫2名被拐卖的妇女,强迫2名被拐卖的妇女卖淫。

甲某的行为构成( A )A.拐卖妇女罪(情节加重犯)B.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定处原则定强奸罪C.按牵连犯从一重处原则定强迫卖淫罪D.拐卖妇女罪、强奸罪、强迫卖淫罪三罪并罚3、按刑法理论通说,以下构成侮辱罪( D )A为取乐用刀片将女性的裤子划破 B甲男在公共场所强行与年轻美丽妇女接吻C同性恋乙女强行猥亵女同事 D甲男为泄愤当众将乙女衣服脱光4 以下应数罪并罚( B )。

A勒索财物后又杀死被绑架人的B醉酒驾车撞死一人在逃跑过程中拒不停车又撞死撞伤多人的C因车速过快将被害人撞成重伤后怕承担药费等责任将被害人扔到河中致死被害人的D用暴力非法拘禁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的5.以下不属于刑讯逼供罪的对象有( D )。

A、犯罪嫌疑人B、刑事被告人C、因受贿被逮捕的人D、被双规的大贪官6.铁路附近的农民李某为走近道,将牛赶过铁路时正遇一火车驶来,牛受惊李某怎么赶也不动,致火车发生脱轨事故,有二节车箱翻车,直接经济损失三百多万元。

李某构成( A )。

A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B交通肇事罪C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D过失毁坏交通设施罪7.关于故意伤害罪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D )? A.为自己或亲人使用为目的寻找人体器官出售者的,不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B.医生明知是未成年人,虽征得其同意而摘取其器官的,成立故意伤害罪C.某医生为甲作手术时,偷摘甲一个肾脏出售给需要肾移植的病人,构成故意伤害罪D.23岁的甲为救母急需钱,听说乙有门路寻找到买家,要求乙给三万元就可出售自己一个肾脏,乙联系了医生和买家,作了移植手术后,乙获利5万元,因系甲主动自愿要求出售器官,乙不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8 强奸罪(未遂)与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本质区别是( C )。

西南大学网络教育法学专业本科0322民法分论考试答案

西南大学网络教育法学专业本科0322民法分论考试答案
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
类别:网教专业:法学2015年12月
课程名称【编号】:民法分论【0322】A卷
大作业满分:100分
一、问答题(共4题,学生任选2题作答,每小题50分,共100分)
1、甲欲向乙借款,乙要求甲提供抵押,请根据《物权法》内容,回答我国可抵押财产和不得用于抵押财产的范围,以及抵押登记的相关规定。
(2)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答:(1)乙以无因管理找甲支付支出的相应费用,理由成立。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2)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3)无因管理的效力包括管理人的义务和权利。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适当管理义务;通知义务;报告、计算义务。管理人违反上述管理义务时,应分不同情况处理:第一,无因管理成立,但管理人管理方法、措施不当,给本人造成损害的,若管理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负赔偿责任;若管理人为一般过失,则应免除或减轻管理人的责任。其二,管理人员有管理意思,但其管理事务却违反本人的管理要求或社会常识,使管理效果不利于本人,即不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如有过错,应按侵权行为负赔偿责任。

2019年9月西南大学网络教育大作业答案-0323《刑法分论》.doc

2019年9月西南大学网络教育大作业答案-0323《刑法分论》.doc
(2)不应当追究刘娟重婚行为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如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潘丽对毒死父母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对其父母的死既无故意也无过失,纯属意外事件,不是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6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2)甲、乙原本想杀害丙但实际上杀死了丁,如何认定其行为性质?为什么?应当用什么刑法理论解决这一问题?
(3)甲、乙各具有哪些法定量刑情节?为什么?
(4)甲的辩解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甲乙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以及共同犯罪行为,(1)甲乙共谋商议伤害行为,已经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同时乙实施啦实际的杀害行为,甲虽然没有实施杀害行为,但是并非出于甲的主观放弃,甲同时没有阻碍乙的实施行为,因此甲乙构成共同犯罪既遂。(2)甲乙同样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甲乙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同时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并且造成死亡结果,根据法定构成符合说的理论,符合放启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于上述问题,应当按照刑法的认识错误的理论解决,甲乙意图杀死丙实际杀死丁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3)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因此甲具有自首情节。乙具有自首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已自首论。由此可见,乙的行为构成自首。(4)不能成立。根据共同犯罪的一般规则“一人既遂,共同犯罪既遂”。只有共同犯罪全部中止或者未遂的情况下,共同犯罪才成立中止或者未遂。

西南大学网络教育0323]《刑法分论

西南大学网络教育0323]《刑法分论

1、某外贸公司在缴纳了100万元的税款后,采取虚报出口的手段,骗得税务机关退税180万元,后被查获。

对该公司应如何处理1. A. 以逃税罪处理2. B. 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3. C. 其中的100万元按逃税罪处理,余下的80万元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4. D. 其中的100万元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余下的80万元按逃税罪处理v2、张某乘坐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后,故意拿出面值100元的假币给司机钱某,钱某发现是假币,便让张某给10元零钱;张某声称没有零钱,并执意让钱某找零钱。

钱某便将假币退还张某,并说:“算了,我也不要出租车钱了。

”于是,张某对钱某的头部猛击几拳,还吼道:“你不找钱我就让你死在车里。

”钱某只好收下100元假币,找给张某90元人民币。

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1. A. 使用假币罪2. B. 敲诈勒索罪3. C. 抢劫罪4. D. 强迫交易罪v3、甲男与乙女发生纠纷,乙将脏物泼在甲的身上,甲便揪住乙的上衣,并向乙的下身猛击几拳;乙骂声不止,甲便唤来自家圈养的大公狗,在有许多围观村民的情况下,甲扒下乙的裤子,使其当众赤裸身体,并叫狗扑在乙的身上。

甲的行为构成何罪?1. A.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2. B. 侮辱罪3. C. 公然猥亵罪4. D. 诽谤罪v4、下列行为中,不能构成盗窃罪的是1. A. 王某在商场盗窃他人信用卡后,随即用该信用卡在商场购买了价值6千余元的手表2. B. 李某在商场试衣间试穿大衣是否合适的时候,趁售货员在与其他的顾客聊天的机会,将价值6千余元的大衣穿走3. C. 张某在商场购买首饰的时候,趁售货员不注意,将自己准备好的假首饰与从售货员那里拿来的价值8千余元的首饰调换4. D. 郑某潜入他人家中,将他人价值2万余元的笔记本盗走摔坏vv5、下列行为中,不属于妨害公务罪的行为是1. A. 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处伪劣商品的行为2. B. 乙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公司经理依法履行组织生产经营职责的行为3. C. 丙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市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4. D. 在发生重大洪灾中,丁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职责的行为vvv6、下列哪一选项最恰当地指明了伪证罪的主体范围1. A. 证人2. B. 证人、鉴定人3. C. 证人、鉴定人、记录人4. D. 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v7、张某秘密进人林某家,窃得人民币7000元,并顺手拿走林某扔在桌上的已经作废的信用卡一个,用这个信用卡到某商店购买价值5000多元的商品。

2019年3月西南大学网络教育3月大作业答案-0233《民事诉讼法》

2019年3月西南大学网络教育3月大作业答案-0233《民事诉讼法》
五、论述题(本题共1题,共16分)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关系?
答:(一)二者联系
1.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
2.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首先适用第二审程序的有关规定,第二审程序没有规定的,要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
(二)二者区别
答: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移送管辖是对案件的移送,不是对案件管辖权的移送。移送管辖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移送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2)移送法院经审查,发现对该案件确无管辖权;(3)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四、案例分析题(本题共1题,共10分)
[问题]本案应设法定代理人还是应当由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人民法院按照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达成准予当事人离婚的调解协议是否合适?
答:1、本案男女双方的父母是当事的人委托代理人。原告和被告虽是哑人,但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能够独立地行使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不需要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使民事权利时需由其法定代理人实施。而本案中男女哑人的父母是其委托代理人。2、不合适。离婚案件,必须当事人亲看到场,以便法院了解当事人的感情是否真的破裂。所以根据代理人的意思判决离婚是不合适的。
A、财产所在地B、中级C、财产登记地D、申请人的住所地
7、民事诉讼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D)三个特征。
A、概括性B、准确性C、证明性D、合法性
二、判断分析(本题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
1、支持起诉人并非当事人,因而没有独立的起诉权。
2、第二审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但也可以吸收陪审员参加.×
3、实物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形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刑法分论答案

刑法分论答案
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答题卷
学号:1521300213005姓名:于永海层次:专升本
类别:网教专业:法学2016年6月
课程名称【编号】:刑法分论【0323】A卷
题号





总分
评卷人
得分
(横线以下为答题区)
1、试论故意杀人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的界限
答.故意杀人罪也可以用放火、爆Fra bibliotek、投毒等危险方法实施。如果这些方法行为仅会对意图侵害的人造成危害,不会对其他人造成危害的,就只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这些方法行为不但会对意图侵害的对象造成危害,还会对其他人造成危害,即这些方法行为同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定罪处罚。可见,故意杀人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是只能对意图侵害的特定对象造成危害,还是同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3)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从刚才所述中,我们知道,不作为形式的义务来源有三个,根据规定,王某不存在应积极救人的法定义务、也不存在职务上的义务,幼儿的危险状态也不是由其引起,因此王某不能构成不作为形式的犯罪,也不能构成作为形式的犯罪,王某的行为只能受到道德的谴责。
\
案例题二:
答:1)孙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是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孙某明知自己不下去救人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幼儿生命的可能性,却放任了幼儿死亡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其在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在客观上,孙某的行为造成幼儿的死亡,所以孙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不作为形式的犯罪。所谓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不作为客观方面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二是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三是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是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第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如果行为人虽有某种特定义务,但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一般的社会危害性。结合本案来看,孙某作为幼儿教师,因其职务上的要求负有保护幼儿安全的作为义务,在未能尽到职责以致幼儿掉进下水道而下水道只有80公分高,即客观上孙某能够实施抢救幼儿的作为行为时,却未履行这种作为义务,其不作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幼儿死亡结果的未能避免,危害已经达到犯罪程度,构成不作为形式的犯罪。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
类别:网教专业:法大作业满分:100 分
以下试题均为论述题,请考生任意选择两道试题做答,每题50分。
一、石某,男,35岁,工人。石某经常虐待妻子。一日,石某的妻子因不堪石某的毒打,在石某走后服毒自杀。邻居发现石某的妻子在床上挣扎,便把石某找回来,要他赶快将妻子送医院抢救。石某既不抢救,也不让邻居抢救,还恶狠狠地说:“我就要看着她死。”最后,邻居们强行将石某的妻子送往医院,但由于时间拖廷太久,经抢救无效死亡。
[问题]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石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是:犯罪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态。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有能力履行某种义务以阻止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竟不予以履行的行为。本案石某与其妻之间具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在其妻生命垂危时,石某有义务积极予以救助。而石某非但不予救助。而且还不让邻居救助,最终导致其妻死亡,其行为属于不作为的犯罪。
3、潘丽虽然事实上有毒害其父母的行为,但她不知道咖啡有毒,是不能预见的原因导致了损害结果。其实她也算是受害者,只是侥幸没死。《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4、首先,马锋构成重婚罪和故意杀人罪(既遂),应当数罪并罚。虽然他本意是杀死潘丽本人,但是他放任了其他人被毒死的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放毒的行为,造成了死亡结果(无论死的是谁),所以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犯罪的停止状态是既遂。其次,马锋的行为不构成投放危险、毒害物质罪,原因是到他家的客人不具有人数众多和不特定性的特点。
二、马锋系荣宁市钢厂业务员,已婚,有一女3岁。马锋因工作经常出差,在丹阳市联系业务时,与一饭店服务刘娟互有好感。马锋谎称自己未婚,于1993年7月利用空白介绍信填写虚假内容与刘娟登记结婚。一年后,刘娟生一子。久之,马锋之妻潘丽有所觉,多次询问均被马锋否认。马锋恐夜长梦多,即生害妻之心。1997年6月某日,潘丽之友送给她两瓶雀巢咖啡,潘丽每晚必冲饮一杯,说喝了提神。遇人来访,潘丽亦以咖啡待客。潘丽之友知潘丽如此喜爱咖啡,又送其两瓶,马锋即在又送来的两瓶咖啡中放入氰化物,以毒死妻子,且认为可以免除对自己的怀疑。1998年1月20日,潘丽的父母从外地来探望女儿一家。潘丽在饭后即冲了两杯咖啡,让父母饮用,造成其父母死亡。 根据上述情况,现问: 1.马锋的重婚行为是否已超过追诉时效?为什么? 2.刘娟的重婚行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 3.潘丽误将父母毒死的行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为什么? 4.马锋触犯的罪名是什么?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卷提交要求:考试题提前公布,学生下载试题和答题卷后,在答题卷上答题。完成后需网上提交答卷。答卷于11月20日--12月6日通过点击页面左侧导航栏内“我的考试”-“课程论文/大作业”提交。
一、石某,男,35岁,工人。石某经常虐待妻子。一日,石某的妻子因不堪石某的毒打,在石某走后服毒自杀。邻居发现石某的妻子在床上挣扎,便把石某找回来,要他赶快将妻子送医院抢救。石某既不抢救,也不让邻居抢救,还恶狠狠地说:“我就要看着她死。”最后,邻居们强行将石某的妻子送往医院,但由于时间拖廷太久,经抢救无效死亡。
[问题]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二、马锋系荣宁市钢厂业务员,已婚,有一女3岁。马锋因工作经常出差,在丹阳市联系业务时,与一饭店服务刘娟互有好感。马锋谎称自己未婚,于1993年7月利用空白介绍信填写虚假内容与刘娟登记结婚。一年后,刘娟生一子。久之,马锋之妻潘丽有所觉,多次询问均被马锋否认。马锋恐夜长梦多,即生害妻之心。1997年6月某日,潘丽之友送给她两瓶雀巢咖啡,潘丽每晚必冲饮一杯,说喝了提神。遇人来访,潘丽亦以咖啡待客。潘丽之友知潘丽如此喜爱咖啡,又送其两瓶,马锋即在又送来的两瓶咖啡中放入氰化物,以毒死妻子,且认为可以免除对自己的怀疑。1998年1月20日,潘丽的父母从外地来探望女儿一家。潘丽在饭后即冲了两杯咖啡,让父母饮用,造成其父母死亡。根据上述情况,现问:1.马锋的重婚行为是否已超过追诉时效?为什么?2.刘娟的重婚行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3.潘丽误将父母毒死的行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4.马锋触犯的罪名是什么?
三、某人到甲的水果摊上买水果,临走时将装有5000元现金的钱包放在水果摊上忘了拿,这时另一个卖水果的人乙迅速将其钱包放在自己的包里离开了水果摊,
问: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如果是水果摊主将其钱包藏匿,失主来找时水果摊主说没有见到钱包,水果摊主的行为构成何罪?
四、甲有三间砖木结构的房屋,其房屋东西两侧有十户人家相同结构的房屋。一日甲因生活琐事与一邻居发生纠纷。纠纷中甲受到屈辱,觉得无法在当地继续居住,遂下决心烧毁自己的房屋后远走他乡。当天夜里,甲将屋内的家具点燃后,全家人出走。不一会,其三间房屋均着火,且火势很大。邻居发现后一方面尽力灭火,同时把家里的财物往外搬。由于灭火措施得当,终未殃及邻居房屋及其他财物。但甲的房屋被烧毁。
答:1、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马锋的重婚行为处于继续状态,所以对他刑事责任的追诉还没开始起算。
2、刘娟并不知道马锋已经结婚,她是不知情的,也属于受害者,所以她不构成重婚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