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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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一)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是社会消费的主体,包括生产性消费和生活性消费两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涉及的“消费者”,主要是指生活资料的消费者,在特殊情况下也包括生产资料的消费者,如农民的生产性消费活动等。
在1994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消费者问题的出现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特有现象。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化,普通消费者在市场上越来越处于软弱不利的地位。
特别是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由高度发达的自由竞争阶段向垄断过渡阶段。
这时一方面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细微的专业化分工使得消费者客观上越来越难判断自己的消费行为的合理性和产品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垄断资本集团利用市场优势控制市场的行为频频发生,如抬高价格、虚假广告、缩减生产以维持高额利润以及直接以假冒伪劣产品进行出售等,对消费者利益形成了更大的威胁。
因此消费者纷纷组织起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消费者的特征消费者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1、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消费者既可能是亲自购买商品的个人,也可能是使用和消费他人购买的商品的人;既可能是有关服务合同中接受服务的一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接受服务的非合同当事人。
消费者不能完全等同于买受人。
2、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并不是为了将这些商品转让给他人从而盈利,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主要是用于个人与家庭的消费。
这就是说,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是为了个人的消费,个人消费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物质资料的消费,另一部分是劳务消费,即接受各种形式的服务。
当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也不完全限于个人的直接消费,也可能是用于储存、欣赏,或作为赠品赠送给他人等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PPT(3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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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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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偿权
2000年4月,业主秦女士与某装饰公司签订了装修合 同,同年6月房屋装修完工。当年11月秦女士入住新房 后,全家4口人便相继开始患病,开始是不断的感冒、 发烧、呕吐,发展到最后秦女士的丈夫竟然检查出患
上喉乳状瘤。几个月下来,秦女士全家的治疗费、医
药费等高达数万元。新房不敢住,全家人只好在外租
假货还在卖,于是一次买了十副耳机,又一次与商家对簿公堂,引
起轩然大波。
两种意见:
王海不应获得双倍赔偿,在买后十副耳机时,王海的目的不是为了生活 者消费
王海是消费者,即使王海的目的不是为了生活者消费,我们也应该鼓励 这种与商家知假卖假行为作斗争的人。如果王海不能获得双倍赔偿,正 义便得不到申张,商家卖假的行为也得不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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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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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 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 内依法享有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 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 用者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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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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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
国际消费者联盟确定消费者具有下列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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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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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尊重权
2001年,上海一女大学生钱某到屈臣氏公司开办的超 级市场购物,保安怀疑钱某偷盗,就将钱某带到地下 室,强行搜身。钱某认为该商场怀疑她是小偷,并违 法对其实施极其下流的搜身,侮辱了她的人格和名誉, 给她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因此诉至虹口区人民法 院,要求赔偿50万元精神损失。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屈臣氏公司侵犯了钱某的名誉权,且情节严重,手段 恶劣,钱某受害程度较深,社会影响很坏。因此判决 被告屈臣氏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5万元。屈臣氏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 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于法无据,因 此改判屈臣氏公司赔偿钱某精神失费1万元。
第九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一、消费者(一)消费者概念1、消费消费是社会再生产的重要环节之一,是生产、交换、分配的目的与归宿,它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两大方面。
生活消费是指人们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消费物质产品或者耗费劳动服务的行为。
其包括物质产品消费和劳动服务消费两种。
生产消费还属于生产过程本身,消费的结果是生产出新产品,其对于人们生活消费的影响只是一种间接因素,生产消费已纳入其他法律进行调整,在生产消费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适用其他法律得到救济如《合同法》。
2、消费者从不同的角度讲消费者有不同的含义。
从法律意义上讲,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
也就是说,他或她购买商品的目的主要是用于个人或家庭需要而不是经营或销售,这是消费者最本质的一个特点。
从生物上讲,消费者也是自然界中的一个生物群落,异养型生物,包括草食动物和食肉动物,即被称为消费者。
《消法》中所涉及的“消费者”,主要是指生活资料的消费者,在特殊情况下也包括生产资料的消费者,如农民的生产性消费活动等。
农民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而作为消费者并受到《消法》的保护,是无可置疑的,但农民除了生活消费外,作为个体生产者他们还需进行生产消费,如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农药、化肥、种子等)。
这种消费本不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但在立法时考虑到我国目前农业生产规模不大,生产单位以户为主,且农民在购买、使用农用生产资料时,经常受到假劣农药、化肥、种子的坑害。
农民受害后由于各种原因,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故将其作为一种例外情况纳入《消法》中亦视为生活消费。
关于消费者的概念,在各国法律中,以及一国各部门法中不尽相同。
按不同的确认标准,大体分为三种:(1)以经济领域为主要确认标准认为凡是在消费领域中,为生产或生活目的消耗物质资料的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不论是生活消费还是生产消费,也不论是生活资料类消费者还是生产资料消费者,都属于消费者之列。
2020年10月自考《经济法》第九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习题及答案

第九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单项选择1、下列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的是()。
A.国家机关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B.国家机关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C.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D.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2、“王海打假现象”体现的是下列哪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A.国家保护原则B.法律保护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C.国际保护原则D.全社会保护原则3、下列不属于经营者基本义务的是()。
A.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B.接受消费者监督C.广告宣传D.接受消费者监督4、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的职能不包括()。
A.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B.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和鉴定C.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D.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二、多项选择1、消费者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具体包括()。
A.有权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B.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C.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D.有权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E.有权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2、消费者获得消费知识的权利具体包括()。
A.享有获得与商品和服务密切相关的知识和信息的权利B.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咨询的权利C.获得补救和赔偿的权利D.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E.有权获得有关消费者利益保护方面的法律知识3、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机构主要有()。
A.立法机关B.行政机关C.公安、司法机关D.新闻舆论机构E.消费者组织4、消费争议解决的途径主要有()。
A.求有关行政机关调解B.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C.向法院提起诉讼D.与经营者协商和解E.向消费者协会申诉三、填空1、消费者权益的核心是()。
2、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于1898年在()成立。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体例可以分为两大类:()和在其他的立法中加入有关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第二版)第九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解析参考答案

第九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文中案例分析参考答案[先导案例解析](1)张先生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①与经营者协商和解;②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③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④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根据《消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同时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为第三方承担有限责任,即在无法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有助于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履行应尽审核义务,有助于解决实践中网购异地消费,一旦发生纠纷难以找到经营主体的突出问题,有助于消费者索赔权的实现,对于维护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案例9-1】(1)个体食品商陆某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而本案中的经营者陆某明知是死牛肉而收购并加工出售,并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属于典型的无视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的行为,以至造成消费者刘某等多人购买食用陆某的卤牛肉后发生中毒症状,生命健康权、财产安全权受到侵害。
【案例分析9-2】(1)消费者享有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九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具体表现 1、标价不实: 殡葬行业的暴利
2、虚假降价、虚假打折: 跳楼价、亏本甩卖 3、计量不准:集贸市场的计量器具不准 4、计量单位不合理 停车计费 大部分城市现在以“小时”为计费单位 杭州停车收费 宁波现改为以“半小时”计费单位 5、交易条件不合理 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例4:王海诉华联商厦赔偿案
பைடு நூலகம்
1998年9月,王海在华联商厦购电话台灯40个,电话部分无 入网证,灯具部分有四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故要求华联 商厦向其赔礼道歉,并双倍返还购灯价款,共40480元。 华联商厦提出:王海购买电话台灯10分钟后即手持检测报告及 发票来索赔,其行为不是为了生活消费的需要。故只同意退货 还款。 一审法院判决退货还款,王海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王海是在得知有关部门对电话台灯的检测结果 后,即其明知该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禁止生产和稍售 的情况下而购买,随后要求双倍赔偿,故王海之行为不适用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故判决返还灯款20240元,40个电话台灯 移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问题: 1、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 2、知假买假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
例1:浆啤酒里的蜗牛
啤酒厂
售出
咖啡店
D太太 F太太
NO
例2:
1998年春,淮阴市某服务公司销售劣质农药,使淮 阴、徐州两地上千名农民受害,损失惨重。泗阳县来 安乡两个村子的260亩麦田使用该农药后,收效轻微。 经有关专家鉴定,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可能使麦子减 产20%一30%。经江苏省农业鉴定所抽样鉴定,这 批农药的含药量仅为0.61%、0.1%,而该品种农药 的标准含药量应为20%。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联通来电显示第一案
2000年2月18日,刘茂通在联通公司营业部购买手机一部,并办理了 GSM“如意行”业务服务合同,当时他在合同上签完字后,联通公 司即称其可以免费使用“来电显示”业务。至于来电显示是否一 直免费,服务登记表上没有说明。而2004年4月7日,联通公司突 然在媒体上刊登业务通告,称从2004年5月1日起,将对2003年5 月1日以前入网的联通用户收取每月5元的“来电显示”费,用户 如不办理来电显示关闭手续,公司将开始对老客户收取“来电显 示”费。刘茂通认为联通公司未经作为平等主体的广大老客户的 认可,单方变更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是无效行为,侵犯了包括原 告在内的广大联通老客户的合法权益。
思考: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对生活消费的定义是否 合理?
2、消费者问题:指消费者自身以外的组织或个 人,与其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商品性服务,给 消费者的财产或个人健康造成损害,侵犯消费 者合法权益的问题。
消费者问题产生的原因 (1)个体利益本位的追求,不顾他人,不顾社 会; (2)地方保护主义; (3)法制不健全,管理不力; (4)生产力发展不够,市场发育不足,买方市 场没有普遍形成; (5)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三是联通公司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义务。联通公司原来提 供免费服务不能上升为法律行为,即便是一种单方的 法律行为,联通公司可以单方撤销该行为。因此,联 通公司认为,虽然登记表没有说明来电显示是收费的, 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是长期免费的。手机的基本功能只 是通话,来电显示是补充业务,是独立的可供选择的 增值业务,既然是单方的行为就可以变更,不需要征 求客户意见,公司没有义务一直提供免费服务。综上, 联通公司认为刘茂通的起诉年4月16日,刘茂通将联通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 依法判令被告单方变更合同的行为无效,并承担本案 的诉讼费用。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围绕联通公司的该项收费 是否合法这一点上。刘茂通首先强调自己在入网的时 候,固定电话还是不具备来电显示功能,手机区别于 固定电话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来电显示,因而他认为 “来电显示”是手机的一项基本功能,且从入网至 2004年5月份4年时间均未收费,这已形成了事实上 的口头合同。
第九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九、监督批评权
监督批评权是指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 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察和 督导的权利。 督导的权利。
第三节 经营者的义务
一、履行法定义务及约定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 应当履行法律、 应当履行法律 、 法规直接规定的经营者应 当承担的义务。
二、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 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三、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它要求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 或者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四、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第九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 , 要求 学生了解消费者的含义和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 掌 握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和经营者 的基本义务, 的基本义务 , 明确侵犯消费者 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 并学会 分析有关消费者权益争议案例。 分析有关消费者权益争议案例 。
三、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 (一)争议的解决途径
( 二 ) 最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的确定
1.由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承担 由生产者、销售者、 由生产者 2.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 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 3.由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承担 由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承担 4.由从事虚假广告行为的经营者和广告 由从事虚假广告行为的经营者和广告 的经营者承担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 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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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知悉真情权(获取信息权、知情权、了解权)
• 《消法》第8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 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 消费者的知情权可主动行使,亦即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 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 生产者、性能、用途、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 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 或者服务的内容、费用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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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义务
•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 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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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提供安全商品和服务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1)、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 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 )对可能危及人身、 务,经营者负有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的义 务; (3)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 ) 严重缺陷, 严重缺陷,应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 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各种及时有效的补救、 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各种及时有效的补救、 防范措施。 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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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7月15日,谢某下班后顺便到农贸市场一 卖肉摊位上买几只猪脚。摊主让谢某挑选了4只猪 脚后,往台秤上一放,说8斤1两,做8斤算了,5 元1斤共40元。谢某付款后即拿着猪脚往回走。 快到家里正碰上妻子也下班回家,妻子将猪脚用 手掂了一下,说肯定没有8斤,被人宰了。两人遂 回到农贸市场,把猪脚放在公平秤上一称,只有6 斤2两。于是,两人找到市场的工商管理人员请求 处理。工商管理员让谢某指明卖肉摊位后,把猪 脚往台称上一放,称上显示出是8斤1两。工商管 理员怀疑秤有问题,遂对秤进行仔细检查,结果 发现该秤的秤盘底下吸附着一块磁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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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监督检举权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消费 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 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 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 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 提出批评、建议。这是消费者依法享有的 监督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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⒎获得有关知识权
• 知识了解权(接受教育权、获得教育权) • 《消法》第13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 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 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 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 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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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5月4日,原告侯普及、马云咏夫妇到某自选商 场购物。在他们打算离开时,售货员声称商场内商品发生 丢失,将他们留住,叫他们翻开所携提袋和衣兜,原告夫 妻为了澄清事实。只得忍辱将提袋、衣兜都翻开接受检查。 售货员未查出所失商品,又将他们二人带到办公室,由商 场负责人对他们盘查约二小时才让他们离开。原告夫妻曾 向售货员、商场负责人表白:自己是无辜的,被告无端怀 疑、盘查顾客的做法是错误的。原告马云咏当时正值哺乳 期间,遭遇此事故,精神压力承重,导致母乳断竭,对母 婴身心健康造成损害。原告夫妻向被告交涉,要求适当损 害赔偿,被告不予理睬,原告遂于2000年8月2日向某市 某区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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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1月,在某市繁华商品区的某时装店内, 当地某厂的3名女工来买鞋。其中一位女工让女营 业员拿出一双价值370元的女鞋试穿,试穿后觉 得不理想,准备离开。这时营业员将她拦住说, 不能只试穿,要么将这双鞋买了,要么得给20元 的试穿费,否则不许离开店堂。无奈,另外两名 女工离开时装店找到区消协投诉。区消协同志到 达该店后,两名营业员仍然态度蛮横,口出污言, 扣住那名女工不放长达1个多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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⒏受尊重权
《消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 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 得到尊重的权利。
侵犯消费者人格及尊严的行为主要有: 侵犯消费者人格及尊严的行为主要有: 贬低消费者人格,轻视消费者消费能力; 1、贬低消费者人格,轻视消费者消费能力; 无端猜疑, 2、无端猜疑,强行检查或者搜身 3、侵犯消费者隐私 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4、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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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主选择权(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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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 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 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 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 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选择权包括以下内容。 1.消费者有权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2.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3.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 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4.消费者有权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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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7月18日,张士群和妻子一同到 镇农贸市场上购物。路过肉摊时,张士群 发现个体户刘勇摊上的猪肉水汪汪,格外 新鲜好看。根据从报刊上学到的知识,张 士群断定这批猪肉注了水。但是很多顾客 没有这些知识和经验,见这些猪肉颜色好 就纷纷购买。张士群觉得有责任将自己的 怀疑告诉有关部门。张士群和妻子匆匆赶 到镇工商所,向值班所长报告了这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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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者基本义务
• 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 (1)法定义务 (2)约定义务--不得进行不当免责 ◆使用格式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格式条款的拟订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1)格式条款的拟订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在缔约阶段, (2)在缔约阶段,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对有关免除或 者限制自己责任的条款负有提示和说明义务; 者限制自己责任的条款负有提示和说明义务; 格式合同提供者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3)格式合同提供者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4)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 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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⒍结社权
• 第12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 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它是 宪法规定的结社权在消费领域的具体表现, 是消费者运动发展的必然结果。结社权行 使的结果,是消费者建立起自己的组织。 1983年5月21日,我国的第一个消费者组 织——河北省新乐县(现为新乐市)消费 者协会成立。1985年1月12日,经国务院批 准,我国的全国性消费者组织——中国消 费者协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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⒋提供真实情况义务
(1)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 ) 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 ) 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 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 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3)商店提供商品应明码标价,即明确单位 )商店提供商品应明码标价, 数量的价格,以便于消费者选择, 数量的价格,以便于消费者选择,同时防止经营 者在单位数量或重量价格上随意更改。 者在单位数量或重量价格上随意更改。 (4)经营者应当表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 )经营者应当表明真实名称和标记。 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 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 称和标记。 称和标记。
第九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内容:
• 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 • 第二节消费者的界定 •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与经营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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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消费者的界定
《消》第2条: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或使用经 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人。 一、 消费者是指的自然人 二、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是由经营者提供的 1、商品和服务 注意:《产品质量法》只调整产品质量,不调整服务质量。 2、购买、使用和接受 (1)有偿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人, (2)应购买者邀请使用商品的人或者应承担服务费的人的邀请 接受服务的人。 3、商品和服务是由经营者提供的,不能是自产自用。 三、消费者是进行生活性消费活动的自然人 . 例外: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考虑 到农民于消费者类是的境遇,适用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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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平交易权
• 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 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 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 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 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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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法求偿权(求偿权)
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 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一)填补性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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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保障安全权(安全权、安全保障权)
• 这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 • 《消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
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 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 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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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个月来,石先生对自家的住宅电话费居高不 下感到十分不解,于是便向电信部门查询。电信 部门出具了长途电话明细清单。石某要求查看区 内通话明细清单,却遭拒绝,理由是市话收费采 用的是复式计次法,即电脑只记录通话次数,而 不记录主叫号码、被叫号码和通话时间,因此, 即使石某对自家的市话通话费存在怀疑,也无法 一一核对,只能大概的估计。所以,电信部门只 向石某提供了区内通话费的总数和通话时间的总 数。对此,石某大为不解:电信部门在市话收费 中不向消费者出具明细清单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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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费者基本权利
• 2000年5月6日上午,某县某镇居民刘某家中新建房子, 中午有多人要在家吃饭,刘从镇上农贸市场个体食品商陆 某处购买卤牛肉5斤。当时,刘某发现牛肉有些粘,并有 异味,问陆某牛肉坏了没有?陆说:“这些卤牛肉质量没 有问题。”刘某将卤牛肉拿回家,交给妻子做成凉菜,当 天中午,帮他家修房子的人和自己一家人都吃了这牛肉。 下午5点到次日清晨。就餐的21人当中,有15人发生腹部 疼痛、腹泻等食物中毒症状,其中10人病情较重住进医院 治疗,共花费医疗费两千多元。县卫生防疫站接到举报, 经过调查得知,个体工商户陆某卖给刘某的牛肉,是陆5 月3日从邻村买的死牛肉,张某的牛是5月2日死亡的。陆 某共买回50斤,在对牛肉加工、贮存、销售过程中,没有 采取防腐、防蝇、防鼠等措施。由于以上原因,造成食用 卤牛肉的人食物中毒。刘某在病愈后知道卫生防疫站的调 查结论后,找到陆某,要求他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