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修订本)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1.04.12
•【字号】鲁医保发〔2021〕13号
•【施行日期】2021.04.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优化公立医疗机构收入结构,现调整部分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件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为驻济省(部)属三级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价格,其他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价格下浮10%-30%。
二、各市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规定,做好本市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工作,切实搞好价格衔接。
三、调价项目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根据调整价格同步调整支付标准。
四、医疗机构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1年5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13日。
附件:驻济省(部)属三级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xlsx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2021年4月12日。
山东省医疗收费目录

计价单位31(一)临床各系统诊疗31011.神经系统次或小时310100001a 8导及以下20310100001b 8-16导(含)30310100001c 16导以上80310100002特殊脑电图包括特殊电极(鼻咽或蝶骨或皮层等)、特殊诱发次80310100003脑地形图含二维脑地形图(至少16导)次80310100004动态脑电图包括24小时脑电视频监测或脑电Holter次400310100005脑电图录象监测含摄像观测患者行为及脑电图监测小时30310100006脑磁图次待定每条本类说明:1.本类包括临床各系统诊疗、经血管介入诊疗、手术治疗、物理治疗与康复,共计四类,2862项。
本类编码为300000000。
2、在第二至第四级分类中已经注明的共性除外内容,在第五级诊疗项目中不再一一列出。
3.在诊疗项目服务中,不足一个计价单位的按一个计价单位计算。
一个服务项目在同一时间经多次操作方能完成,也应按一次计价。
4.所有诊疗项目中的活检均不含病理诊断的服务内容。
5.经血管介入诊疗项目单独分类立项,其它介入诊疗项目按国际疾病分类(ICD-9-CM)方式分列在各相关系统项目中。
6、一次性穿刺针、火检针、火检钳、栓(填)塞材料、修补材料均为除外内容。
山东省部、省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临床诊疗类)310100007神经传导速度测定含感觉神经与运动神经传导速度、包50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310100001脑电图含深呼吸诱发,至少8导价格(元)说明:1.本类包括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眼、耳鼻咽喉、口腔颌面、呼吸系统、心脏及血管系统、血液及淋巴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男、女性生殖系统、肌肉骨骼系统、体被系统、精神心理卫生15个第三级分类,共901项。
2.在临床各系统诊疗项目中的“XX 术”是指以诊疗为主要目的非手术操作方式的服务项目。
3.诊疗中所需的特殊医用消耗材料(如特殊穿刺针、消融电极、特殊导丝、导管、支架、球囊、特殊缝线、特殊缝针、钛夹、扩张器等)药品、化学粒子均为除外内容。
山东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价格发〔2011〕187号)各市物价局,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现将《山东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附件:山东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附件:山东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药品管理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取得制剂生产许可证和生产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为满足本单位临床和科研需要,而自行配制的药物制剂。
第四条医疗机构制剂实行政府指导价。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制剂最高零售价格,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其他医疗机构制剂最高零售价格。
具体零售价格由医疗机构在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内制定。
第五条制定和调整制剂价格,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定价原则、定价办法、定价程序。
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制剂价格,应当在执行前10个工作日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制定或调整制剂价格,应当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一)医疗机构制剂成本价格申报表;(二)制剂样品;(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四)药品监督部门批准配制制剂的文件复印件;(五)医疗机构药检室出具的制剂检验报告;(六)药监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制剂说明书;(七)购进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材料等财务凭证。
第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医疗机构制剂价格进行成本监审。
第九条医疗机构制剂最高零售价格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制定,其计算公式为:最高零售价格=制造成本×(1+利润率)。
山东省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已根据2011年136文件进行修订)

四、中医 及民族诊 疗类 40 一次性针灸针、外固定材料(支具)、粘弹剂、外固定材料 说明:可另收费特殊一次性材料费计算公式为: 1、价值200元以下(含200元)的:材料费=进价×(1+10%)
编码 3301 3302 3304 3306 3307 3308 3310 3311 3313 3314 3315硅油;医用气体 1.麻醉 细菌过滤器、压力传感器、一次性镇痛泵、血液回收装置、钠石灰、麻醉回路、中心静脉导管包、口咽通气道、气管 插管、腰硬联合麻醉包、连续腰椎麻醉穿刺套件、一次性喉罩、一次性喉镜片、双腔支气管导管、细菌过滤器、压力 2.神经系统手术 解脱器、脑深部电刺激器、脑室镜电极、颅内压监护仪专用探头、特殊固定材料 4.眼部手术 各种输液泵、微量泵、羟基磷灰石义眼台、羟基磷灰石板(石眼台);青光眼治疗专用减压阀、青光眼引流器、玻璃 体切割头、一次性角、巩膜切开刀、角膜环钻、空气过滤阀;准分子手术专用刀片(治疗卡)、CK(老花眼)治疗针、 6.鼻、口、咽部手术 鼻腔止血气囊、腭管、印摸材料 7.呼吸系统手术 射频针 8.心脏及血管系统手术 牛心包片;ACT试剂、心肌保护液;血滤器、腔静脉滤器、膜肺、氧合器、阻隔器、血液回收器、球式灌注器、气体过 滤器、一次性特殊牵开器、人工辅助泵;球囊扩张导管、球囊反搏导管、起搏导线、鞘;一次性血氧饱和度接头、血 10.消化系统手术 食道置入器、转流泵;鼻胃肠管、胃造瘘套管、一次性造瘘管、化疗泵及导管、肝管、脾管、胆道穿刺内外引流管、 支架管、射频针、可调胃绷带 11.泌尿系统手术 网状支架、尿道悬吊器;腹膜透析套装、特殊尿管、双丁管、支架管;消融电极;肾网袋 13.女性生殖系统手术 举宫器、银夹、扩张模具、吊带 14.产科手术与操作 节育器 15.肌肉骨骼系统手术 外固定及支抗用融合器、板、钉、网、棒、丝、关节锁链、骨水泥配套器械;体外支具、矫形器具、牵引弓、托、内 衬、指套、尼龙搭扣、钢丝、滑轮条;针、石膏、石膏绷带、弹力绷带、纱套 16.体被系统手术 旋切探针、吸脂器 (四)物理治疗与康复 平衡功能训练所用支具、作业疗法所用自助具
山东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山东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山东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是指在山东省范围内,医疗机构对患者提供的各项医疗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标准。
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山东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广大患者和医疗工作者了解相关政策,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山东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涵盖了门诊服务、住院服务、手术治疗、检查检验、康复治疗等多个方面。
其中,门诊服务包括挂号费、诊察费、治疗费等;住院服务包括床位费、护理费、药品费、手术费等;手术治疗包括手术费、麻醉费、材料费等;检查检验包括各类检查费用和实验室检验费用;康复治疗包括康复理疗费用等。
每一项医疗服务都有相应的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提高价格。
其次,山东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是经过严格的程序和科学的依据。
相关部门会根据医疗服务的实际情况、医疗技术的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调研和评估,制定出合理的收费标准。
同时,还会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对收费标准进行差异化调整,以保障全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再次,山东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执行是由医疗机构严格执行的。
医疗机构在收费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同时,医疗机构还要向患者公示收费标准,接受患者监督,确保患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最后,对于违反山东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严厉处罚。
一旦发现医疗机构存在收费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医疗服务的合法合规。
总之,山东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为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广大患者和医疗工作者都能够了解并遵守相关政策,共同维护医疗服务的公平公正,推动医疗卫生事业的全面发展。
山东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山东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医疗服务价格政策、项目规范、成本测算办法和作价原则对全省医疗服务价格实施管理和监督。
市及市以下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医疗服务价格实施管理与监督.第四条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由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格。
部、省属驻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授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应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下简称《项目规范》),严格按照《项目规范》规定的项目名称、内容提供医疗服务。
第六条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应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降低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服务价格,提高技术劳务性服务价格,逐步实现按财政补助和药品差价收入冲抵医疗服务总成本后的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第七条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本着公平合法、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自主制定医疗服务价格。
第八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在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的基础上,按照社会平均成本制定;(二)反映医疗服务市场供求状况,有利于医疗机构开展公平竞争;(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有利于促进医疗技术进步;(四)保持医疗服务项目之间合理的比价关系,有利于促进卫生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五)鼓励医疗新技术的应用和社区卫生服务及中医、民族医的发展;(六)保持医疗服务价格的相对稳定;(七)与毗邻地区医疗服务价格相衔接。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3.25•【字号】威医保发〔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威海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威医保发〔2024〕8号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级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理顺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整合我市现行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立、修订、停用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具体详见附件2-4。
定价形式由市场调节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
其他相关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明确医保支付等配套政策(一)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详见附件2,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20%,其它与治疗性辅助生殖相关的医疗服务项目及药品,按照我市现行支付政策执行。
(二)治疗性辅助生殖费用限门诊支付,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参照职工门诊慢特病和居民特定门诊慢特病政策执行,年度基金(含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参保职工为15000元、参保居民为5000元。
年度基金支付标准根据上级规定和我市实际适时调整。
(三)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定点医疗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纳入辅助生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的辅助生殖医疗服务,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辅助生殖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到市外行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按照我市门诊慢特病异地就医政策执行。
不孕不育门诊辅助生殖技术治疗认定标准按附件5执行。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一次性耗材目录的通知

年 印 发 ( 20 1 9
2 月 28 曰
)
D R S P - 201 9 — 0 430003
山 东 省 医 疗保 障局 山 东省 卫生 健康 委 员 会
关于 公布部 分 医 疗服 务 项 目 价格 和 一次 性
耗 材 目 录 的 通 知
鲁 发 号 医 保
省 政 府 部 门 文 件
动 能力 程度鉴定工作现场管理参照 本办法
执 行 。 第二十一条
本 办法 年 自 20 19
月 4
1
起 施 行 有 效期 年 日
,
至 2 02 2
月 3
日 3 1
。
年 2 0 1 9
3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 期 间 的 劳 动
能 力 鉴定现场管理 , 按照本办法执行 。
42
一
、
附件 中所列 医疗服务项 目 价格为
最高 价格 , 各 医疗机构 可 根据具体情 况适
下 浮 当
。
二 、
各 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 明 码标 价
规定 , 在收 费地点 的醒 目 位置公示 医疗项
目 编 码 、 名 称 、 内 涵 、 计 价 单 位 和 价 格
等 , 方便患 者 比 对和 社会监督 。
15 日
3
日 3 1
,
2 5
项 医疗服务项 目 价格 、 一 次性耗材 目 录 及
支付政策 和标准 等规定 , 按照 本通知 规定
执行 。 执行 中 遇 有 问 题 , 请及 时报告省 医
疗保 障局 、 省 卫生 健康委 。
附 件 : 1 . 部分 医疗服务项 目 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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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类说明:
1.医技诊疗类包括医学影像、超声检查、核医学、放射治疗、检验、血型与配血、病理检查,7个二级分类,总分类码为2, 二级分类码为21—27。
本类项目数共计1097项。
2.使用放射免疫学方法的各种检验项目不统一列在核医学类下,请在检验类查找。
3.“核医学内照射治疗类”(分类码2306)项目均为开放性核素治疗。
封闭性核素治疗项目列入“放射治疗”类的“后装治疗”类中(分类码2404)。
4.肿瘤的非放射性物理治疗项目(如射频热疗、高强度超声聚焦治疗等)列入“放射治疗”类中(分类码2407)。
5.肿瘤细胞的化疗药物敏感实验项目列于“临床微生物学检查”类之“药物敏感试验”类中(分类码250502)。
6.组织器官移植所需的各项检验(HLA检查等)列入“血型与配血”类中,项目编码为260000023 —260000026。
7.检验类项目均以检查目的立项。
因许多检验项目可用成本差异悬殊的多种技术方法实现,故将成本差异悬殊的技术方法分档列在检验类项目的说明栏目中,按所列不同方法分别定价。
8.因教学、科研、操作失误以及仪器性能差错等原因,需要重新检验的项目,不得再向患者收费。
9.开展心脏超声项目者,不得另收普通二维心动图。
本类说明:
1. 本类包括临床各系统诊疗、经血管介入诊疗、手术治疗、物理治疗与康复,共计四类, 2862项。
本类编码为300000000。
2、 在第二至第四级分类中已经注明的共性除外内容,在第五级诊疗项目中不再一一列出。
3. 在诊疗项目服务中,不足一个计价单位的按一个计价单位计算。
一个服务项目在同一时间经多次操作方能完成,也应按一次计价。
4. 所有诊疗项目中的活检均不含病理诊断的服务内容。
5. 经血管介入诊疗项目单独分类立项,其它介入诊疗项目按国际疾病分类(ICD—9—CM)方式分列在各相关系统项目中。
6、 一次性穿刺针、火检针、火检钳、栓(填)塞材料、修补材料均为除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