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工资计算表
成都市社会保险缴交政策(五险一金)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涉及到“职工平均工资”,使用上一年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
基本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工资收入低于职工平均工 资60%的缴费基数(元/
月)
工资收入在职工平均工资 60%-300%之间的缴费基数
(元/月)
1428 实际工资收入
1364 实际工资收入
1364 实际工资收入
1364 实际工资收入
1364 实际工资收入
1364 实际工资收入
工资收入高于职工平均工资300% 的缴费基数(元/月) 7140 6819 6819 6819 6819 6819
注:根据《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如何确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的函》(成社险[2007]17号 政府令第154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发[2006]91号)、《成都市人 互助补充保险按实际工资申报,按60%保底,300%封顶后作为缴费基数。
二○
眉山市社会 眉社
眉山市社 关于征收2010
各区、县社保局(中心),市属以上参保单位: 近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基数问题的通知》(川 会保险参保缴费及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以企业在岗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其缴纳201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基数最低按1429元,最高按714 (二)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其缴纳201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 4572元、5148元、5724元。2010年度缴费截止时间统一确定为2010年10月31日。超过规定时间缴费的,按规定加收利息。 (三)2010年当年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按28563元核定,涉及养老金补发的,在2010年8月补发到 (四)2010年度内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的人员,其丧葬费计发基数按28563元核定,涉及丧葬费补发的,在2010年10月前补发到位
汕头市2009至2012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

关于汕头市2009至2010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申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劳社〔2009〕85号发文日期:2009-07-31各有关单位: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调整我市2009至2010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汕府[2009]132号)和《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汕府[2002]120号)的规定精神,现就汕头市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费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申报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缴费基数(一)全市企业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
参保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59元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8277元(2759元×300%)为缴费基数;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23元的6 0%的(含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为零,下同),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 0%即1154元(1923元×60%)为缴费基数。
工资薪金低于1154元的,按1154元申报,11 54元至8277元之间的,按实申报。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由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根据其收入状况在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1154元至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8277元之间选择。
(三)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调整为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
参保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超过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714元的300%的,以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5142(1714×300%)元为缴费基数;低于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714元的,原则上以1714元为缴费基数。
确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

确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关于确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 现就确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缴费基数的确定1、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
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其数值根据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按四舍五入原则先进到角再进到元。
2、缴费单位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单位内缴费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3、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
二、几类人员的缴费基数1、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以及从事自由职业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按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
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
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月缴费基数按业主和帮工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2、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和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当年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3、实行统一结算管理的协保缴费专户尚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每年度按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相应增长。
三、缴费基数的申报和核定缴费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年度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且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年工资性收入,于每年的3月底前向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申报手续。
区(县)社保中心根据缴费单位申报的有关资料和经职工本人确认的上年度工资性收入,核定其缴费基数。
四、稽核与审计市社保中心应组织专项稽核。
市劳动保障局将通过抽样形式对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以及相关的缴费人数等情况组织专项审计。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社会保险登记表范本

社会保险登记表范本1.社会保险登记表怎么填1、社会保险登记的有关规定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社会保险登记手续(1)企业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a。
企业成立批文b。
营业执照副本c。
组织机构代码证d。
企业法人资格证(2)填制社会保险登记表(3)社保机构为企业编制微机编码(4)企业填制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帐户增加表,同时录入微机软盘,交社保机构审定。
(5)社保机构为企业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并向登记企业制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2.社保申请登记表怎么填市人社局专业人员答复,在填写登记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照片要求:提供2寸近期白底免冠彩照,照相时须着深色衣服。
照片大小应与申领登记表中的照片框相同,不得超出,也不得缩小,以便扫描提取社会保障卡个人头像。
二、个人资料栏中的系统生成信息如有误,请在资料更新栏中填写正确信息。
三、公民身份证号码要求18位,如公民身份证号码不是18位,请到公安部门查询确认后,填写到资料更新栏中。
四、姓名与公民身份证不一致,请在资料更新栏中填写正确信息。
如有生僻字,请社保卡申领人确定同音替代字,填入资料更新栏。
五、出生日期以户籍信息为准。
六、通讯地址请填写现住址。
七、关于身份证复印件,如没有二代身份证,可粘贴一代身份证;如二代身份证和一代身份证都没有,可粘贴缩印户口页;如二代身份证、一代身份证和户口页都没有,请到公安部门开具户籍证明,缩印后粘贴。
北京社保缴费证明(完整版)

北京社保缴费证明北京社保缴费证明第一篇:北京社保缴费证明北京社保缴费证明北京社保缴费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单位名称:社保登记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序号姓名身份证号险种缴费起止时间(在本单位工作期间)备注养老(四险)医疗事由:养老(四险)业务盖章:医疗盖章:单位名称(公章)年月日注:1、此表仅为样表。
2、参保单位按样表格式内容填写完整。
3、所有内容必须打印,不能手工填写。
4、此表不能涂改。
1、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是指由社保局出具的缴费清单,详细载明你的电脑号、身份号、参保起止时间及缴费金额。
2、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是由社会电脑系统打印出来并加盖社保局公章才有效。
不可伪造。
3、到社会保险缴纳地的社保机构开具。
社保缴费证明xx同志于x年x月至x年x月,在xx单位以xx身份按月缴纳社保费。
特此证明。
xx社保公司x年x月x日今天,201X年度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邮寄工作将正式开始,个人最早明天就可以收到对账单,此次邮寄人数达660余万。
市人社局昨天宣布,今年起,社保对账单增加了一项新功能,可以作为社保缴费证明,方便广大参保人办理相关手续。
对账单可做社保证明人社部门表示,至201X年6月30日,全市660余万参保人员将陆续收到装有个人201X年度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四项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的信件。
同时,应广大参保人的要求,今年市社保中心在201X 年度社会保险对账单的醒目位置标注“可作为个人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据介绍,随着社会保险地位的不断提升,参保缴费证明的作用越来越显著,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已经成为住建委、海关等行业审批机构要求个人出示的证明或用于申办各类资质。
因此,为提高社保经办机构的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在201X年度对账单中,明确标注可作为个人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方便广大参保人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异议者9月底前核对参保人在收到对账单后,应于201X年6月30日前认真核对201X 年度本人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如对所核对信息有异议,应于201X年9月30日前,由参保人所在的参保单位持对账单,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相关信息核对。
社会保险费征收基本政策

社会保险费征收基本政策社会保险费征收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基础工作,社会保险费能否按时足额征集关系到各项社保待遇的发放与员工本人的切身利益。
因此,各用人单位应对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作给予高度重视,确保按时足额缴纳。
一、我市开展的社会保险险种与适用范围目前,我市开展的社会保险有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生育医疗五个险种,同时由社保机构代办的还有住房公积金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下面简单介绍各险种的适用范围:(一)养老保险1、法律根据目前,我市执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下列简称《养老保险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
我市的社会养老保险包含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等。
社保征收部门(简称征收部门)征收基本养老保险与地方补充养老保险两项费用。
2、缴费比例与参保范围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包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员工。
缴费标准:员工月工资总额×13%(其中企业缴交8%,员工缴交5%)。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适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特区内的企业及其本市户籍的员工。
缴费标准:员工月工资总额×1%(全部由企业缴交)。
宝安、龙岗两区的养老保险参照执行。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用人员的养老保险参照执行。
3、其它规定(1)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员工,经其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证明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不再参加本市养老保险。
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交比例分别退还企业与员工本人。
(2)在外地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纳入本市养老保险范围。
①在本市已缴交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交比例分别退还企业与员工本人。
②如在本市参保并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取消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并由社保机构追回已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其缴费本金按原缴交比例分别退还企业与员工本人。
(3)员工不得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地方(或者企业)同时参加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终讲版

5、我县机关事业单位除警衔津贴可纳入缴费基数外,其他津补贴如 教育系统的教育津贴、农村艰苦学校津贴;农林水系统的浮动岗位 津贴、检察院法院津贴等均不纳入缴费基数。 例:
应发工资 合计 3471 岗位工资 1280 薪级工资 765 基础津贴 1131 教护提高 10%工资 205 农村艰苦 学校津贴 90 奖励性绩 效 810 缴费基数 4191
2、机关技术工人个人缴费基数:技术等级工资、岗位工资、工作性津贴、
生活性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 3、机关普通工人个人缴费基数:岗位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和 年终一次性奖金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 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包括中小学教师、护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提高10%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之政策解读
主讲人: 黄夏萍
目 录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及
相关概念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办法 4、改革后退休人员待遇计发若干重点问题 说明
一、改革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 [2015]2号)文件,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 险制度。 1、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
相关概念 1、机关事业单位
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统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
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 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2、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指国家立法强制征集社会保险(税),并形成养老基 金,当劳动者退休后支付退休金,以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障 制度。 3、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 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日期:2007-09-02 23:3:8 来源:)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近年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和相关政策规定,努力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区在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的整体效应。
为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 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
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
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中对工资总额的计算作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支付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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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年月日单位编号:
姓
名
当年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平均工资
当年本人平均
基本工资
缴费指数
当年市职工
月平均工资
月缴费
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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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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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填表人:
说明:
1、月缴费工资=当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指数;缴费指数=当年本人基本工资÷当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
2、缴费基期:应填写缴费年度所对应的上年度平均缴费工资,例: 92年度(即92.7~93.6)应填写91年1月至12月的平均缴费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