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整理
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合同法作为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几个典型的合同法相关法律案例,通过分析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案例一: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钢材,总价款为100万元,交货期为一个月。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定金。
然而,乙公司因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生产成本增加,遂提出与甲公司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甲公司不同意,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订立时的约定履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本案中,甲乙双方对合同内容存在争议,但未能在合同订立时明确约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经审理,法院判决乙公司按照原合同约定交付钢材,并承担因原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同变更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争议的,应当首先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本案中,乙公司提出变更合同内容,但未能在合同订立时明确约定,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三、案例二:租赁合同纠纷案情简介:丙公司将一栋办公楼出租给丁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五年,租金为每年50万元。
合同签订后,丁公司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
然而,由于丁公司经营不善,无力支付后续租金。
丙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将丁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丁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丁公司赔偿损失。
法律法规案例合同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以下简称甲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被告(以下简称乙方):张某案件性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 依法判令被告张某支付购房款人民币XX万元;2. 依法判令被告张某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XX万元;3. 依法判令被告张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1. 事实2018年3月,原告开发商与被告张某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被告张某购买原告开发商开发的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总价款为人民币XX万元。
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后,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XX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支付首付款人民币XX万元,剩余款项在办理房产证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被告张某于2018年3月支付了定金人民币XX万元。
但此后,被告张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首付款。
2019年6月,原告开发商向被告张某发送了《催款通知书》,要求被告张某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支付首付款。
但被告张某仍未支付。
2.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原告开发商与被告张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被告张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首付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原告开发商已向被告张某发送了《催款通知书》,要求被告张某在规定时间内支付首付款,但被告张某仍未履行付款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
综上,原告开发商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某支付购房款人民币XX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XX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二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法律案例__合同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甲方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5000万元。
合同约定工期为一年,自2018年5月2日起至2019年5月1日止。
合同中还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2018年6月1日,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开始进场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施工图纸和场地,导致乙方施工进度严重滞后。
至2019年3月1日,工程仅完成总工程量的40%。
此时,乙方向甲方提出停工,并提出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和违约金。
甲方认为,乙方施工进度滞后是由于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不同意支付工程进度款和违约金。
双方协商不成,乙方遂于2019年4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乙方是否构成违约,甲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和违约金?2. 甲方是否应承担因延误工期给乙方造成的损失?3. 乙方是否应承担因延误工期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三、法院审理1. 关于乙方是否构成违约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在本案中,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施工图纸和场地,导致乙方施工进度严重滞后,已经构成违约。
2. 关于甲方是否应承担因延误工期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由于甲方违约导致乙方施工进度滞后,甲方应承担因延误工期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误损失、窝工损失、材料价格上涨损失等。
3. 关于乙方是否应承担因延误工期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法院认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未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工程,导致工程进度滞后。
全解:合同法案例(完全版)

全解:合同法案例(完全版)案例一:购房合同纠纷背景甲方与乙方签订购房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的房屋并支付对应的购房款。
然而,在交付房屋时,甲方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正常居住。
分析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公平原则。
乙方作为房屋的卖方,应当保证所售房屋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并符合居住要求。
在本案中,乙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房屋的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甲方的正常居住权益。
结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合同,即修复房屋质量问题或者退还购房款。
如果乙方拒绝履行合同,甲方还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案例二:租赁合同纠纷背景甲方与乙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并约定租金和租期。
然而,在租期内,甲方多次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房屋,导致乙方无法按时入住。
分析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乙方作为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权按时使用租赁物,并享有相应的权益。
在本案中,甲方未能按时提供房屋,严重影响了乙方的合法权益。
结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租金。
此外,根据实际情况,乙方还可以要求赔偿因甲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案例三:劳动合同纠纷背景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公司的员工,并规定相应的工作内容和工资待遇。
然而,在乙方入职后,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并要求乙方履行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工作。
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在本案中,甲方未能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并要求乙方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工作,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
结论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工资,并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
如果甲方拒绝履行合同,乙方还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赔偿因甲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以上是三个常见的合同法案例,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履行、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讲堂关于合同法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法作为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了市场经济中的各种合同关系。
合同法的实施,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几个具体的合同法案例,对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以期为法律学习者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
合同中约定,乙应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支付定金10万元,剩余房款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然而,在乙支付定金后,甲以房价上涨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乙遂将甲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甲以房价上涨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甲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
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合同履行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甲在签订合同后,无权以房价上涨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乙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
三、案例二:劳动合同纠纷案情简介:丙与丁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丙在丁公司担任经理,月薪为1万元。
合同中约定,丙在试用期内月薪为8000元。
试用期满后,丁公司以丙工作能力不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丙不服,认为丁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将丁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丙与丁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本案中,丙在试用期内月薪为8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
丁公司以丙工作能力不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法院判决丁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丁公司支付给丙赔偿金。
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法律法规案例合同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电子产品,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交货时间、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争议。
二、案例经过1. 合同签订:2021年5月1日,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甲方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乙方支付100万元货款,乙方在收到货款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付100台电子产品。
2. 交货延迟:2021年6月30日,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甲方多次催促乙方履行合同义务,但乙方以生产问题为由延迟交货。
3. 质量问题:2021年7月15日,乙方交付的电子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甲方要求乙方进行更换或退货,但乙方拒绝履行。
4. 争议解决:甲方与乙方协商无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分析1. 合同履行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违反了合同履行原则。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未按期交货且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已经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方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交付100台电子产品;(2)采取补救措施,即对存在质量问题的电子产品进行更换或退货;(3)赔偿损失,即赔偿甲方因乙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方未按期交货且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已经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1. 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在判决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付100台电子产品;2. 乙方应对存在质量问题的电子产品进行更换或退货;3. 乙方应赔偿甲方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因延迟交货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遭受的损失。
合同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方负责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合同约定工期为一年,工程总价款为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施工方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加,工期延长。
施工方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增加工程款和延长工期,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施工方遂停止施工,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增加的工程款和赔偿停工损失。
争议焦点:1. 由于设计变更和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加和工期延长,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2. 施工方是否可以要求增加工程款和延长工期?3. 开发商是否应当赔偿施工方因停工造成的损失?案例分析:一、关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本案中,设计变更和材料价格上涨虽然属于客观情况,但并非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
关于情势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不可预见的、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设计变更和材料价格上涨虽然影响了合同的履行,但并非不可预见的、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变化,因此也不属于情势变更。
二、关于增加工程款和延长工期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因设计变更或者工程量增加等原因,增加合同约定工程款的,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
”在本案中,施工方要求增加工程款,但双方未能协商一致。
根据法律规定,施工方无权单方面要求增加工程款。
关于合同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开发的一栋住宅楼的建设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1亿元,工期为18个月。
合同还约定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开始施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被告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至2020年1月,工程仅完成60%。
在此期间,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工程进度问题,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整改。
2020年2月,原告以被告严重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严重违约?2. 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主张是否成立?三、法院判决1. 关于被告是否构成严重违约: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工程,已构成严重违约。
2.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主张:(1)关于继续履行合同:法院认为,虽然被告存在严重违约行为,但考虑到工程已完成部分工程量,且继续履行合同对原告有利,故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2)关于支付违约金: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万元。
(3)关于赔偿损失:法院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失,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000万元。
四、法律依据1. 《合同法》第八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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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1988年3月30日,某县先锋大队与该村“豆腐大王”蒋刚签订承包合同,将只承包给本队社员的队属春光豆制品厂交由蒋刚承包。
合同规定:承包期限为1年,自1988年4月1日至1989年3月31 日 ;蒋刚要向先锋大队交纳承包利润18000元,春光dou制品厂经营了一个半月时间,便交给他的一个外地亲戚以他的名义在此经营管理;而蒋刚本人又在他处受聘。
先锋大队发现此情况后,便向蒋刚提出解除合同。
蒋刚表示反对,仍要求继续进行承包。
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成,先锋大队遂诉至法院,要解除与蒋刚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并要求蒋刚交纳其承包期间承包利润。
问:此案如何处理?案例三1994年7月,技术人员梁某与某民用化工厂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梁某把自己所有的专利技术“两用鞋刷”(专利号88201848 )转让给民用化工厂在一定范围内实施。
合同规定:梁某负责提供该项专利技术的图纸资料并进行技术指导;民用化工厂负责投资、生产设备、材料及产品销售;化工厂向梁某支付技术转让费1500元,此外付技术指导费每月50元,至化工厂掌握该项技术为止;合同还约定技术保密期限等条款。
合同成立后,双方开始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梁某携有关技术图纸和技术资料到化工厂进行现场辅助和技术指导,化工厂安排了生产设备、原材料,并向梁某支付了技术转让费1500元。
化工厂在联系销售过程中,遇一急需活干的加工厂,便与这个厂签订了一项转让专利技术的合同,约定对方支付技术转让费6000元,另外按产品销售额提成2。
此后,化工厂因自己尚未掌握该专利技术而未能向加工厂按约及时转让,加工厂要求对方负违约责任,双方争执不休,被梁某知道,遂以化工厂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转让专利技术的事实,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化工厂支付违约金1万元;专利技术失密损失费2万元;指导被告方工作期间的指导费100元。
问:此案如何处理?案例四1992年2月1日,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与某县王路居预制厂签订购销钢材合同。
合同规定: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供给某县王路居预制厂10号钢材450吨,每吨价格1200元,货款总额540000元;交货期限为1992年2月底,由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代办运输,运费由某县王路居预制厂负担,货到3日内付清全部货款及运费。
合同签订后,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即积极组织货源,于1992年2月28 日,将货物全部发往某县王路居预制厂,某县王路居预制厂收到货物后,以所收钢材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
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曾先后多次派人与某县王路居预制厂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也曾提出请有关部门对此钢材进行质量鉴定,以明确责任。
但是某县王路居预制厂表示反对,并单方作主将钢材全部退回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造成数量短少了3.50吨。
无奈,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投诉于当地人民法院,要求某县王路居预制厂给付货款,并偿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
受诉法院在审理期间,委托有关部门对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所供钢材进行了检验。
检验结果为: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供给某县王路居预制厂的全部钢材均为合格品。
经法院查明,某县王路居预制厂在与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签订合同后,又以略低于此合同价格与另一单位订立了购销同一种钢材的合同,由于将货款全部预付出去,故在收到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发来的钢材无力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借口钢材不合格,以此来拒绝给付货款。
问:此案如何处理?兹委托王XX同志代理我公司签订经济合同。
委托单位:XX公司(1) 上面的委托证书有何缺陷?(2) 以下有关经济合同代理的说法,正确的有() 。
A. 法人的代表人可视为代理人,签订经济合同B. 公司的子公司不经授权就可以作为A公司的代理人签订经济合同C. 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经济合同无效D.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签订经济合同有效E•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签订的合同无效案例六某供销社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一栋6层营业、办公两用楼的工程承包合同。
供销社作为发包方,以大包干方式(即包工、包料)承包给建筑公司。
合同约定:开工时间为1993年5月10日,竣工时间为1993年12月20日。
经双方和质量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问题:①假设1993年11月25日工程竣工,但经双方和质量部门检验,存在若干安全隐患与承包合同要求不符。
供销社提出,建筑公司应该改建部分工程。
建筑公司认为,部分改建,耗工费时,不如少收部分报酬,供销社不同意。
就上述问题,请选择正确选项:A. 建筑公司的要求是合理的,应该予以支持。
B. 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供销社有权要求限期无偿修理或返工、改建,供销社的要求是合法的。
C. 如果建筑公司改建后,使工程交付期超过合同规定的竣工交付期,视为承包方违约,其如工程在1993年11月25日竣工后,由于供销社急于开业未经验收就提前使用工程,后发现了严重质量问题,质量责任由谁承担?如后经查明,质量问题是由于某建材商店销售的建材不合格所致,又经证明,建材质量不合格是由于建材生产企业的过错导致的,请问,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法》追究建材生产者的责任吗?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以什么为标准?④由于供销社没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图纸,以致工程延期20天才竣工,而供销社没有按期提供图纸又是由于某工程设计院的责任,则以下处理正确的有:]A. 建筑公司对工程逾期不负责任B. 供销社应当偿付建筑公司因顺延工期造成的停工、窝工的实际损失C. 由于施工图纸不及时交付是由于某设计院的责任,所以建筑公司可以直接向某设计院索赔D. 建筑公司的停工、窝工损失先由供销社赔偿、然后由供销社向设计院追偿案例七某矿山机械厂与某钢铁公司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
合同规定:由钢铁公司提供原料,机械厂为其加工烧成车50台。
总价款250万元。
钢铁公司给付机械厂定金5万元。
钢铁公司提供加工图纸,并要求机械厂保密。
合同规定,由钢铁公司于1994年5月底自提货物,验收合格后就价款转帐结算。
1994年5月,钢铁公司去机械厂提货。
检验后钢铁公司以20台烧成车与加工图纸规格不符:另外30台质量低劣。
因此,拒收货并要求机械厂承担违约责任。
机械厂认为,与加工图纸不符的20台是合理的技术误差,另30台质量低是因为钢铁公司供料不合格。
双方为此发生了纠纷。
问题:①钢铁公司与机械厂签订的是什么合同?该类合同中还有什么其他种类?②双方所签合同中没有质量和技术标准,双方又各执一词,怎么处理?③如果钢铁公司给付机械厂5万元预付款,如果机械厂不履行合同怎么处置?④假如合同签订时,钢铁公司提出,加工的烧成车质量缺陷可能短期内难以发现,对这种情形,应相应在合同中加上什么条款?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钢铁公司有无检查权利?A. 有B.没有⑥在本案中,在交货时,承揽方提出定作物质量不合格是由于定作方供料不合格所致,是否合法为什么?⑦假设在合同履行时,机械厂发现定作方提供的图纸有不合理之处,则应;A. 停止工作,解除合同B. 承揽方应及时通知定作方,并规定时间,让其提出修改意见C. 不必通知定作方,对原图纸作合理修改即可D. 定作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承揽方,承揽方有权停止工作,并通知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赔偿⑧假如1994年3月由于机械厂所在地后面的山体崩落,巨石砸坏了已制成的20台烧成车,该损失由谁来承担?⑨假如机械厂延期交货,该损失由谁承担?案例九王某系某部委转岗干部,某日在朋友聚会上,恰遇新春商贸公司总经理潘某,王某告诉潘某,他有诸多关系,可以给潘某提供生意上的方便,助其订立合同,但须给予一定的好处。
潘某当即应允,又对王某说,如其愿意,可提供一批商贸公司的商品,王某可以自己名义以不低于公司指定价格出卖,公司支付报酬。
王某见有利可图,也爽快答应了。
现问:1. 王某和潘某及其公司间是否有合同关系?说明理由。
2. 若王某以帮助潘某公司订立合同为名,向潘某公司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其利益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3. 若王某接受潘某的商品后,以低于公司指定价格出卖,王某并外补偿差额,该买卖对潘某公司是否发生效力?一|案例分析答案案例一(1)本案涉及借用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问题。
该合同无效。
公司A与乡镇企业对公司B的损失负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A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该合同可不认为是无效合同。
但公司A与乡镇企业,对2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二本案当事人蒋刚在与先锋大队订立承包合同时,隐瞒了自己的真实意图。
采取了欺骗手法,所以蒋刚与先锋大队的承包合同违背了真实意思表示这一有效要件,故该合同无效。
应作如下处理:(1)先锋大队与蒋刚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宣布无效;(2)蒋刚承包经营期间的利润归先锋大队所有,抵偿先锋大队所受的经济损失。
案例三(1)本案中化工厂在既未经约定,也未经梁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向第三方转让该项专利,直接违反了合同。
(2 )本案中化工厂未经转让人同意,擅自将专利转让给第三方,泄露了有关技术秘密、技术窍门,违反了合同中的保密条款。
法院应支持梁某的请求,作出如下判决:①化工厂支付专利技术失密费2万元;②给付梁某工作期间的指导费100元;③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违约金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四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本案某市物资局供销社在合同签订后,积极、认真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某县王路居预制厂却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并且,在双方对货物质量问题未予解决的情况下,便将货物退回,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
故应判决如下:(1)该合同有效;(2)某县王路居预制厂给付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货款54万元,并承担全部运费,给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3)鉴定费由王路居预制厂负担。
案例五(1)签订经济合同可由代理人代为进行。
这份委托书存在缺陷,为以后的经济纠纷埋下了隐患。
①代理权限不明确。
如果王某超越权限签订了合同,公司应负责,因其授权不明;② 没有代理权的有效期。
(2 )正确为:CE案例六(1)正确答案为:BC(2)该责任由供销社自己承担;不能,因为《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3)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4)正确答案为:ABD案例七(1 )是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加工合同。
该类合同还有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2)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作为处理双方争议的依据。
(3 )如果机械厂不履行合同,则应如数返还预付款,另外还得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钢铁公司不履行合同,可以把预付款作为违约和赔偿金,有余款的,可以请求返还。
(4)双方应协商规定保证期限。
保证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