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爆炸物品的法律、法规
2023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2023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民用目的的具有爆炸性能的物质,包括爆炸性和非爆炸性物质。
第四条爆炸物品管理部门是指负责监督、管理和执法的政府部门。
第五条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的规定。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生产工艺进行生产。
第七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八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技术水平。
第九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不发生事故。
第十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一条爆炸物品的销售企业应当取得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并按照销售许可证上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销售活动。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确保产品的合法来源和质量。
第十三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向购买者提供产品的使用说明书和警示标识,并告知购买者使用时的注意事项和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及时解答购买者的疑问,并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章储存管理第十五条爆炸物品的储存单位应当取得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储存。
第十六条爆炸物品的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储存管理制度,确保储存条件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爆炸物品的储存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第十八条爆炸物品的储存单位应当建立火灾预防和灭火设施,确保安全。
第十九条爆炸物品的储存单位应当随时配备专业人员,及时响应各类突发事件。
第五章运输管理第二十条爆炸物品的运输单位应当取得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并配备专业人员和运输工具。
民爆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一)2024

民爆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一)引言概述:民爆行业是指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等活动。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民爆行业的管理。
本文将介绍民爆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正文:一、生产许可相关法律法规:1.《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民爆企业需取得生产许可证,在生产过程中需遵守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明确了民爆企业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3.《危险化学品和易制爆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条例》:涉及到民爆行业中使用的化学品,规定了其生产和经营的许可管理制度。
二、储存运输相关法律法规:1.《九二共识》:台湾地区关于民爆行业的储存和运输有相关规定,以维护社会安全。
2.《危险化学品容器安全壳设计规范》:规定了储存民爆物品时所需的安全容器和防爆措施的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爆物品的储存和运输必须符合该条例中的规定,否则可能面临处罚。
三、销售和使用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物品消费者产品依法责任法》:规定了民爆物品销售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
2.《民爆物品市场管理办法》:对民爆物品市场的经营、销售和使用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许可证的颁发、企业自查等等。
3.《安全生产法》:对民爆物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责任进行了规定,强调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四、监督执法相关法律法规:1.《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民爆行业的监督执法工作进行了规定,包括监督检查、处罚措施等。
2.《安全生产监察条例》: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的监察工作需依照该条例进行,保障了民爆行业的安全运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刑事处罚规定,包括非法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民爆物品等违法行为。
五、国际合作和标准相关法律法规:1.《联合国危险物品公约》:要求各国建立健全的法律和监管机制,以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和防止恐怖主义等违法行为。
民爆物品末端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末端管理制度一、引言民爆物品是一种特殊的危险品,其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严格管理民爆物品的末端,确保其不被非法分发和使用。
因此,建立和健全民爆物品末端管理制度,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和保障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概述民爆物品是指烟花爆竹、炸药、雷管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其末端管理包括储存、销售、使用、运输等各个环节。
因此,建立全面的末端管理制度,对民爆物品的全生命周期进行有效管理和监控是必要的。
本文主要从民爆物品末端管理的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等多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讨论,旨在建立健全的末端管理体系,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三、法律法规1. 《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该条例对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必须经过资质认定,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管理。
2. 《爆炸性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爆炸性危险物品的安全生产和管理标准,对炸药、雷管等爆炸性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使用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以上两部法规,还有《刑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对民爆物品的末端管理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管理要求等内容。
四、管理制度1. 末端销售管理对于烟花爆竹和其他民爆物品的销售环节,应建立健全的销售管理制度。
包括经营者必须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证书,销售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对购买者进行合法身份验证等措施,确保销售环节的合法合规。
2. 末端储存管理对于民爆物品的储存环节,应建立严格的储存管理制度。
包括储存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对民爆物品进行分类储存和标识,确保储存环节的安全可控。
3. 末端使用管理对于民爆物品的使用环节,应建立严格的使用管理制度。
包括对使用者进行资质认证和培训,对使用场所和使用方式进行严格控制,确保使用环节的安全可控。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一、引言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广泛涉及到各个行业和领域,如煤矿、建筑、烟花爆竹等。
由于爆炸物品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以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本文将介绍一个完整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职责、风险评估、培训和应急措施等。
二、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3.《爆炸物品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以上法律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这些法律法规,才能合法使用爆炸物品。
三、管理职责1.责任人员:企业应当设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2.监管部门: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3.员工:企业员工应严格按照相关安全规程操作爆炸物品,并参加相应的培训。
各个职责人员在各自的岗位上负有不同的责任,共同维护爆炸物品的安全。
四、风险评估企业或个人在使用爆炸物品前,应进行详细的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爆炸物品的种类和性质。
2.潜在的危险源和风险点。
3.环境因素和周边设施的安全性。
4.人员和设备的防护措施。
通过风险评估,可以了解爆炸物品的潜在危险,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五、培训与教育1.集中培训: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爆炸物品安全使用的培训,包括爆炸物品的种类和性质、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等。
2.个别培训:对于需要使用爆炸物品的个别员工,应根据其具体工作需求制定个别培训计划。
培训与教育是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的重要手段,只有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员工才能更好地保证爆炸物品的安全操作。
六、应急措施1.应急预案:企业应制定完善的爆炸物品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个应急事件的处理措施和责任人员,并进行演练和评估。
2.应急设备:企业应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和器材,以迅速进行事故处理和人员救援。
3.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在应急情况下的应变能力。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和社会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防范和减少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国土范围内的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所有相关主体都应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共同维护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爆炸物品的分类与等级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按照其危险性质、用途和特点,分为以下几类:(一)炸药:包括炸药药剂、电雷管等。
(二)烟花爆竹:包括烟花制品、爆竹制品等。
(三)火工品:包括焰火、烟雾制品等。
(四)爆破器材:包括爆破用具、火箭发动机等。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按照其危险性质和安全要求的不同,分为特种民用爆炸物品和一般民用爆炸物品两个等级。
(一)特种民用爆炸物品:具有较高的爆炸威力和危险性,需要特殊管理和审批,包括特种炸药、特种烟花爆竹等。
(二)一般民用爆炸物品:具有一定的爆炸威力和危险性,需要符合标准和规定管理,包括常规炸药、一般烟花爆竹等。
第三章生产、储存、运输安全管理第六条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生产,并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
第七条生产、储存、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并在必要时进行演练,确保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可控。
第八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和标准,配有专门的运输容器和安全设施,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从业资格和安全意识。
第九条生产、储存、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和管理。
第四章销售、使用安全管理第十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关的经营资质,在销售过程中要对购买者进行安全告知,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使用指导。
第十一条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获得相关的使用资格和许可,按照产品说明书和安全要求进行使用,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管理制度一、概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爆炸物品已经成为人们生产、建设和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种物品。
但是,由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危险性较大,如果管理不善,容易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监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行为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一个重要任务。
本文将以的篇幅,对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法规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几个:1.《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的种类、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在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方面,该条例明确要求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必须获得相应的许可证,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该法规定了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程序、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其规定与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管理密切相关。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该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进一步规范,要求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实施安全措施等。
以上法律法规为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管理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管理制度1.许可证制度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许可证方可进行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等活动。
许可证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要求。
2.生产制度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必须有专门的生产车间或者生产场所,并进行安全隔离。
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生产标准和要求。
并要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每批产品应进行检测和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售。
3.销售制度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必须要有专门的销售渠道,并要在产品的包装上明确标识生产厂家、产品类型、产品规格、生产日期等信息。
对于散货销售,必须使用专门的交通工具进行运输,严禁使用普通交通工具进行运输。
销售过程中,必须对销售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讲解基本的安全知识,并确保销售的产品全部符合国家标准。
涉及爆炸物品的法律、法规

涉及爆炸物品的法律、法规一、《刑法》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5号):为依法严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严重”:(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第六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二)携带爆炸装置的;(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的;(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概述民爆物品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爆炸性、燃烧性、易挥发性或有毒性等危险特性的物品,包括火药、炸药、鞭炮、烟花爆竹等。
为了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对民爆物品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和监控。
本文主要介绍民爆物品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我国对于民爆物品的管理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主要内容使用许可施工现场使用爆破器材和其他民爆物品前需要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和许可。
管理部门会对使用单位、使用人员进行审批,对于未获得许可擅自使用的单位、个人,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质量监控民爆物品属于特殊物品,其质量直接关系到使用效果和安全性。
对于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等环节都进行了严格的监控。
民爆物品生产单位应当通过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确保产品达到国家标准。
同时,民爆物品销售、运输、储存都需要进行监控和记录,一旦出现问题需要及时进行汇报。
安全管理民爆物品属于危险物品,对于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都需要严格的安全管理。
生产单位和销售单位需要有专门的管理制度,对于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技能。
同时,运输单位需要严格遵守运输规定,确保民爆物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发生事故。
对于储存单位,必须将民爆物品存放在专门的库房或仓库中,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标志、包装、密闭、保护等操作,确保储存安全。
对于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确保民爆物品在使用中不发生事故。
监督检查监管部门对于民爆物品的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质量和安全。
对于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和使用等环节进行抽样检查,对于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以维护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结论民爆物品管理是国家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每个环节都能得到有效的监控和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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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一、《刑法》的有关规定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六条、条规定有下列民用爆炸物品犯罪行为之一的,根据其不同的危害结果和情节,分别处以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民用爆炸物品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之一的,根据其不同的危害结果和情节,由公安机关分别处以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
(一)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爆炸性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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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许可制造、买卖、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炸作业行为:
根据《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二)违反流向登记管理规定行为: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三)违反运输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四)违反爆破作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五)违反存储管理规定行为: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
致使账物不符的;
(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六)违反其他安全管理规定行为: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