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税收政策分析与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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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法务与税务处理及例解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法务与税务处理及例解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法务与税务处理及例解作者税务案例研究中心中国财税咨询培训金牌讲师肖太寿博士所谓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是指以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1],例如土地、房屋、公司股权、公司债权、固定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活动。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即可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也可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到许多法律和税务问题,为了更清晰的处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务处理,必须先从法律的视角了解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相关法律规定(一)非货币性资产可以评估作价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4年3月1日执行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64号)第五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必须办理财产产权转移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和八十三条都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基于此规定,投资者以土地、房产投资,必须到国土部门和不动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在总投资额中,没有70%比例限制自2014年3月1日执行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号)对2006年1月1日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42号)进行了修改,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具体如下:1、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只需要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即可。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计与税务处理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日臻完善与快速发展,股权转让、资产重组、企业并购等资本交易业务频繁发生,其中,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业务日渐常见,其会计处理与一般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还是有所不同的。

01相关概念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非货币性资产区别于货币性资产的基本特征是,其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货币金额是不固定的或不可确定的。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企业,或者以非货币性资产参与已经设立公司的增资扩股、定向增发、重组改制以及其他投资行为。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02会计处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既是投资行为,同时也是非货币性资产的处置行为,应当区别不同的非货币性资产,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等相关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家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取另一家公司持有的第三方股权,不属于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业务。

对于这类业务,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如果不涉及补价或者涉及少量补价(一般认为,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补价超过了7号会计准则的标准(一般认为,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等于或者高于25%),则应按照一般性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实务的税收政策与税务筹划

会计实务的税收政策与税务筹划

会计实务的税收政策与税务筹划税收政策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政策等手段对纳税人征税的规定和管理方式,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合法手段,通过调整财务结构和经营活动等方式来降低纳税负担的行为。

会计实务与税收政策密切相关,税收政策对企业的财务报表、利润分配、资产处置等方面都有直接的影响。

因此,在会计实务中合理运用税收政策,并进行税务筹划,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税负,提高经济效益。

一、税收政策在会计实务中的作用税收政策在会计实务中起到了指导和规范的作用,它对企业的财务活动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首先,税收政策规定了不同项目的税收计算方法和税率,这对企业的成本和利润分配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其次,税收政策还规定了资产处置的税收政策,比如资产出售、转让等行为都会受到税务政策的影响。

再次,税收政策还规定了一些特殊行业的税收政策,比如房地产行业、金融行业等,企业在进行相关业务时必须遵守相应的税收政策。

二、税务筹划对企业的意义税务筹划是纳税人通过合法手段,通过调整财务结构和经营活动等方式来降低纳税负担的行为。

税务筹划对企业的意义是多方面的。

首先,税务筹划可以通过合理调整企业的财务结构,优化税收规划,降低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其次,税务筹划可以帮助企业合法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减少税务争议的发生。

再次,税务筹划还可以优化企业的资金运作,提高企业的资金利用效率。

总之,税务筹划对企业的发展和经营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三、如何进行税务筹划针对税务筹划,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采取一些措施来优化税收规划。

首先,企业可以通过合理调整财务结构,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合理安排收入和支出,减少税负。

其次,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减免政策,提高企业的扣除额度和减免比例。

再次,企业可以通过开展相关投资活动,比如固定资产投资、科技创新等,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最后,企业还可以合理运用税收征收方式,比如分段计税、分项征收等,以降低税负。

四、税收风险与税务合规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企业需要注意税收风险和税务合规的问题。

税务筹划》税收筹划》“41号文”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征税

税务筹划》税收筹划》“41号文”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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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演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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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演变-2
◎ 个人非货币资产投资征税的纠结历程 分期缴纳
态度暧昧
2013
2011
一次缴纳
2008
2005
暂不征收
41号文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广义” 的投资概念:
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 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 投资行为。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41号文”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征税
一、“41号文”出台与中鲁重组落空
重组利好终成利空,疑云重重,证交所三问国投中鲁——
一问:双方签重组协议时,难道就不知道要交个税吗? 二 问:重组前就知道要交税,现在延期5年,反而交不起了? 三问:如此重大涉税问题,为何只与主管税局口头沟通,而不申请书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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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41号文留给投资者随地追征5年前款?
经济下行,基层税局将如何执法?
02
自行制定的计划,税局到底认不认?
03
5年缓税期内,产生“变数” 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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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富人税”来了?
“真的”个人所得税, 真的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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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税收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税收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只分享有价值的经验技巧,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2014年1月,居民企业A将其持有的专利技术,对居民企业B公司进行投资,该专利技术的账面价值为200万元,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400万元(即收购价),不考虑其他税费。

1、必须居民企业
投资方必须是居民企业,被投资方也必须是居民企业。

2、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1)非货币性资产,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2)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即可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也可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解释】被投资对象为居民企业,包括新设立和现存的居民企业都适用。

3、具体政策: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不超过5年,含5年,未对最低年限限制;
(2)分期均匀计入:强调平均计入。

(3)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计税基础。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12月31 日发布《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对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非货币资产投资的所得税政策进行明确。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的政策,可以缓解纳税人的困扰,但是其中的规定比较复杂。

为了让税务干部和广大财会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的具体内容及执行运用中应注意事项,现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进行明确。

分期确认所得是为了鼓励投资者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而做出的规定,最早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随着2008年1月1日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国税发[2000]118号失效了,并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也废止了分期确认所得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文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并未取得现金流,若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过大,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可能引起企业纳税困难,不符合纳税必要资金原则。

为此,财税[2013]91号进行了正本清源,文件规定,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产生资产评估增值,据此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货币性投资的个税问题【税收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非货币性投资的个税问题【税收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只分享有价值的经验技巧,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非货币性投资的个税问题【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在企业新设立、兼并重组、增资扩股、定向增发等经济活动中,个人直接以股权、科技成果、不动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行为日益增多,这些行为中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此进行一点分析。

一、非货币性投资个税政策的演变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税函【2005】319号,2005年4月13日)
文件规定,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以后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规定,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评估价值不予考虑。

在税务实践中,人们“发明”出诸如“平价转让”、“以股权变股票”等各种方式避税手段,使得该政策被“架空”。

于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2 号文废止了该文件。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
文件规定,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

该文税总发了又收,神龙见首不见尾,是否有效并不确定。

3、《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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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投资在所得税法理论上属于股权交易之中的股权创设,同属于股权创设但
表述不同的词语还有出资、增资、股份发行,股权创设有时还会隐藏在一些复合交易形式中,如企业重组中的合并、分立,这些复合交易将股权创设与分配等经济安排有机地融合在一起,但不管如何称谓,其本质都是创设了股权.
企业可以分为法人型企业与非法人型企业.非法人企业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向非法人企业投资相当于投资人将衣服左边口袋里的钱转移到右
边口袋中,向非法人企业投资的一般税务作法是作不确认处理,但对投资型合伙企业则是作征税处理.
本文主要讨论向法人型企业投资的税务处理问题,文章先是对投资本质作
以分析,然后概述各国关于投资的税法规定,最后对我国现行政策作简要评析.
投资的本质
法人是拟制人.从商法角度观察,投资人与被投资的企业是两个独立的法人,投资活动的结果是出资资产由一个法律主体转移到了另一个法律主体;从
经济实质角度看,法人的人格是拟制的,是现实中不存在的,投资资产于投
资前是投资人直接所有的资产,投资后是投资人间接拥有的资产.投资活动从两个角度观察得到结论完全不同,前者承认投资是交易,后者则认为没有发生什么交易.对于投资活动,所得税法持什么态度呢?首先了解一下所得
税法处理其与商法之间关系的总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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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近年来,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用于出资越来越多,如何把握相关税收政策,准确纳税,成了纳税人十分关注的话题。

结合“全面营改增”政策,重点梳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税问题并给出相应的筹划建议。

非货币性资产,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非货币性资产有别于货币性资产的最基本特征是,其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货币金额是不固定的或不可确定的。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就是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或者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重组改制以及其他类似的投资(包括股权换股权)。

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得税征管的主要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进行了明确:
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
1.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

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营改增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缴纳增值税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作出规定: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以及股权转让行为,均不缴纳营业税。

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推开,那么,企业发生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股权转让行为,营改增前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是否改为不征增值税?对于这个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没有单列明确。

第一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企业将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换取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行为属于有偿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且被投资企业取得不动产包括“接受投资入股”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就意味着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应作为销售缴纳增值税,并可计算销项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投资企业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据,打通了增值税“环环征收、层层抵扣”的链条,从而说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行为列入了增值税“销售不动产”税目的征税范围。

另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等文件的规定,以设备、货物
等对外投资需要缴纳增值税,以维护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

至于股权转让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从财税36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看,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营改增试点征收范围,因此,股权转让行为原来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也不征增值税。

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土地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第五条: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因此,企业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工商财税一般都是公司在工商局、财政部、税务局(国税、地税、个人所得税)办理的相关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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