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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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22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22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22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对妥善解决《工伤保险条例》贯彻实施中的相关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

为认真贯彻执行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工伤保险工作,更好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参保。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或撤销,但未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有关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三、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从受到事故伤害或被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计算。

因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提出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的期间,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

四、已经受理的工伤认定案件,需要以其他部门有关结论为依据的,中止工伤认定时限,并书面告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认定程序。

五、职工被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有关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的,以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载明的用人单位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依法进行工伤认定;若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时,应告知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指南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指南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指南导言:在当前经济发展环境下,由于市场的竞争激烈,就业困难人员越来越多。

针对这一群体,各级政府纷纷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以帮助其更好地实现就业目标。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是其中的重要一环。

本文旨在提供一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指南,以助于政府和相关机构更好地进行认定工作。

一、定义: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由于身体残疾、缺少相关技能、受教育程度低或其他原因导致其在就业市场上面临较大困难的人群。

二、认定流程:3.考察调查:为了更准确地了解申请人的实际情况,相关部门可以派员进行考察调查。

调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家庭经济状况、教育背景、技能水平、就业历史等方面。

4.综合评估:基于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考察调查结果,相关部门应当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是否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评估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综合考虑,权衡各项因素的重要性和影响程度。

5.发放证明:对于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申请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发放相应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以便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

三、认定标准:1.身体残疾:申请人应持有有效的残疾鉴定证明,证明其身体残疾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标准。

2.缺少相关技能: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明,证明其缺少相关技能,无法满足当前就业市场的需求。

3.受教育程度低:申请人应提供最高学历证明,证明其受教育程度较低,导致其在求职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4.其他原因:相关部门可以考虑其他原因,如家庭经济困难、年龄偏大(就业歧视)、因灾害等特殊情况等。

四、认定效力和期限:1.证明的效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由相关部门发放,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应当按照相关政策和法规,为具有认定证明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一定的优惠和扶持。

2.证明的期限: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延长。

在有效期内,认定证明持有人应当根据相关政策和法规享受相应的优惠和扶持。

五、认定结果的复查和申诉:1.复查:对于认定结果持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复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5.12.30
•【字号】川人社办发〔2015〕184号
•【施行日期】2015.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5〕184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已经2015年第13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2月30日。

用人单位非恶意拖欠劳动者报酬,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非恶意拖欠劳动者报酬,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非恶意拖欠劳动者报酬,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黄军【期刊名称】《四川劳动保障》【年(卷),期】2016(000)006【总页数】1页(P28-28)【作者】黄军【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产生劳资矛盾,作为企业员工,有义务和责任与企业同舟共济,帮助企业走出困境。

案情简介:某有限公司因生产订单减少的原因,准备放假一段时间,在与工人协商放假期间工资待遇时,与大部分职工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刘某等45人与单位产生了分歧。

2015年11月19日,刘某等45人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

本委受理后,于2015年12月4日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庭审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4年1至2015年12月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每月25日发放申请人上月工资。

2015年9月,被申请人因货款被买方单位拖欠,资金周转暂时发生困难,征求单位工会同意后向职工公示工资将延迟一个月发放。

被申请人积极想办法筹集资金,并于2015年11月26日已全部发放了工人工资。

仲裁请求: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拖欠工资为由,要求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该案件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拖欠工资行为是否存在故意,或存在违法行为;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裁决结果:经过庭审查明案情,最终人事争议仲裁院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裁决理由:《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本案中的被申请人从建厂以来,在生产经营中一直能够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充分保障职工的权益,由于受经济下行影响,资金周转暂时产生困难(因货款被买方拖欠),工资未能按时发放,但是通过工会、职代会与职工协商工资支付方案,承诺尽快筹集资金,延期一个月兑现工资。

四川省人社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事项清单

四川省人社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事项清单
全程 网办 (√)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承诺办结 时限
依申
法人、其 省、
请办

他组织 市、县



即时办结
责任单位
备注
省社保局
—5—
事项名称
主项 名称
子项 名称
办理 项名

设定依据
行使 方式
1.社 会保 险登

1.5 职 工参保 登记
1.4.2 机关 事业 单位 注销 社会 保险 登记
1.5.1 企业 职工 参保 登记
依申 请办

依申 请办

自然人 自然人
行使 层级
办理形式
窗口 办理 (√)
网上办理(√)
全程 网办 (√)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承诺办结 时限




即时办结




即时办结
—8—
责任单位 省社保局 省社保局
备注
事项名称
主项 名称
子项 名称
办理 项名

设定依据
行使 方式
1.8 缴 费人员 减少
1.社 会保 险登
1.3.3 工程 建设 项目 人员 增减 申报
号)。 3.《四川省关于进一步 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 作的意见的通知》(川 人社办发〔2015〕49 号)。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 于切实做好交通道路 (铁路)水利等工程建 设领域工伤保险工作的 实施意见》(川人社发 〔2017〕66 号)。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 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 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 见》(人社部发 〔2014〕103 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能源局 铁路局 民航局 关于铁路、公路、水 运、水利、能源、机场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中国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中国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加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川人社发[2014]20号【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发布日期】2014.05.27【实施日期】2014.05.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加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20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州)中心支行,省级各相关部门,各高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川办发[2014]26号),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创业补贴(一)补贴对象1.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以下简称在校大学生)或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在我省高校各类创新创业平台或地方建立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内领办且正在孵化的创业项目。

2.2014年1月1日后,在校大学生或高校毕业生在我省通过工商注册、民政登记,以及其他依法设立、免于注册或登记等方式创办的实体。

农业职业经理人,应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认定并正常持续经营。

开办“网店”的应符合以下条件:(1)所开“网店”应依托国家商务部和四川省商务厅公布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设立的电子商务平台;(2)所开“网店”应进行商品实物交易或开展文化创意、咨询设计等服务,正常持续经营半年以上(在校大学生应持续经营至毕业年度)。

申请补贴前半年内商品实物成功交易在1000笔以上,开展文化创意、咨询设计等服务的,销售额度在2万元以上,无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4.07.02•【字号】川劳社发[2004]6号•【施行日期】2004.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川劳社发[2004]6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维护失地无业农民劳动保障的合法权益,建立失地无业农民的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失地无业农民的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一)失地无业农民,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因国家征用土地后转为城镇居民,且处于失业状态并有就业愿望的人员。

做好失地无业农民的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是推进城镇化进程、实现城乡统筹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紧迫要求。

各地劳动保障、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通知》精神,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失地无业农民的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努力实现推进城镇化与完善社会保障和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二)各地要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将失地无业农民的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劳动保障工作的总体规划,与其他各项工作统筹安排、协调推进。

要抓紧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准确掌握失地无业农民的存量和增量,尽快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和具体操作办法,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稳步推进失地无业农民的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3.06•【字号】川人社函[2012]136号•【施行日期】2012.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函〔2012〕136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是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建立失业预警制度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安排部署,我省成都、德阳、南充、攀枝花、泸州、广元、乐山等7个城市已经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工作,并纳入全国监测范围。

为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和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健全失业监测预警制度的要求,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30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2012年在全省全面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失业动态监测制度是“十二五”时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各市(州)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通过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及时、准确掌握监测企业岗位增减情况,为分析判断就业形势提供信息支持,提高宏观决策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为积极推进工作,省厅成立了由失业保险处、就业促进处、规划财务处、劳动关系处,省就业局、信息中心、劳科所等处室和单位组成的失业动态监测工作协调小组,并将这项工作列为今年重点工作。

各市(州)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

可参照省厅的做法,成立专门的工作协调小组,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单位,落实工作任务和责任,完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及时、准确地掌握企业岗位变化情况,科学分析本地就业失业形势。

二、把握工作要求,积极稳妥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工作自贡、绵阳、遂宁、内江、宜宾、广安、达州、巴中、雅安、眉山、资阳、阿坝、甘孜、凉山等14个市(州)从2012年7月1日起纳入全省失业动态监测范围,2013年1月1日纳入全国监测范围。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管理权限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73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管理权限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管理权限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73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研究,决定将全省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和管理权限,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放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不再受理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复审认定,由各市(州)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09〕331号)规定,做好本地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和公布等工作,并将认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公布文件及时报省就业服务管理局备案。

二、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根据(人社厅函〔2009〕331号)规定,制定并公布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等具体实施办法,定期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工作。

三、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定期检查评估制度,加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规范化管理。

按照统一师资管理、统一机构认证、统一证书发放的要求开展创业培训工作,并对有需求的学员提供后期辅导服务。

原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认定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按属地纳入其所在市(州)统筹管理。

四、创业培训讲师选评的条件、程序等师资队伍建设事项,仍由省就业服务管理局组织实施并负责相关事宜的解释。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6月29日——结束——。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有能力就业但长期失业,或因身体、教育、技能、工作经历等原因难以就业,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的人员。

对于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一、工作年限要求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就业困难人员在认定时除了年龄因素外,还要考虑个人的工作年限。

一般来说,认定条件要求参加社会保险满一年且无法在当前所在单位上岗稳定就业的人员,或者参加社会保险满两年后仍因身体、技能、经验等问题未能从事稳定就业的人员。

此外,还需要考虑个人的职业背景、工作经历、教育背景等因素。

二、残疾人认定要求对于残疾人来说,身体残疾程度对就业的影响非常大,需要对此进行认定。

具体来说,按照残疾程度和职业适应性等因素来判断,并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进行认定。

残疾人员文件由社区或残疾职业康复中心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服务站或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出具证明。

三、教育背景要求教育背景是就业的基础,也是衡量一个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能力的重要因素。

认定需要对个人的学历、学位、专业背景、职业技能等因素进行审查,判断是否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如果低于标准,则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四、家庭困难要求家庭困难是造成就业困难产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对于这些人员的认定,需要考虑家庭中所受到的影响和影响程度,需要证明家庭的收入和生活条件低于当地标准、教育、医疗、住房条件受到限制等情况。

五、就业年龄要求就业年龄是指符合就业法规允许参加职业阶段的年龄,通常为16岁以上60岁以下,但是对于残疾人员需要根据残疾程度和职业适应性确定最大年龄。

认定时需要达到一定的就业年龄,也需要考虑年龄与职业适应性的问题。

六、稳定就业要求稳定就业是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关键,需要判断是否具备稳定的就业能力和就业条件,能否持续工作。

具体要求参加社会保险,并能在规定时间内累计规定工龄,在目前岗位上稳定工作一段时间,获得公司或企业的一定认可并获得稳定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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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
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已经2015年第13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2月30日
第一条为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工作,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5〕38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城镇户籍人员、在常住地居住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员、土地被依法征用剩余面积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农村劳动者中,办理了失业登记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下列人员:
(一)大龄人员: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人员: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乡低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的人员。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申请认定时已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失业登记凭证、如实填写的《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申请认定表》,见附件),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社区(行政村)未设立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向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其中:残疾人员,还应提供《残疾人证》;低收入家庭人员,还应提供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土地被依法征用的农村劳动者,还应提供县级国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城镇常住人员,还应提供在常住地居住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相关证明。

申请认定时,申请人应当提供上述材料的原件和本人签名的复印件。

第四条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派员入户核实相关情况,并张榜公示5天。

公示期满后,签署核实意见,报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复核。

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五条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收到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在《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第六条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收到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创业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一栏予以认定。

第七条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直接受理的,按第四条有关规定办理,报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

第八条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网上办理、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委托街道(乡镇)审核认定等便民举措,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为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九条申请人弄虚作假的,由做出认定的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撤销认定,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严格按照规定,
认真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申请认定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对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开展精细化就业援助,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

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加强日常调查走访,适时掌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失业状态及家庭收入变动等情况,对已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及时向做出认定的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退出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终止就业援助。

第十二条就业困难人员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及时记载就业困难人员的资格认定、就业援助、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情况。

建立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全省联网运行。

第十三条各市(州)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试行)》(川劳社办〔2009〕51号)同时废止。

附件
《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填表时间:年月日
来源:/fg/detail20135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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