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与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操作实务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重点解析研讨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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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讲座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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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与管理
5最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法发〔2009〕40号 四、正确把握法律构成要件稳妥认定表见代理行为 12、当前在国家重大项目和承包租赁行业等受到全球性金融危机冲击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影响比较明显的行业领域由于合同当事人采用转包、分包、转租方式出现了大量以单位部门、项目经理乃至个人名义签订或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形并因合同主体和效力认定问题引发表见代理纠纷案件对此人民法院应当正确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制度的规定严格认定表见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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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与管理
3表见代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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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与管理
4避免以下几种可能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 ①企业对外声明授予某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没有授权的; ②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济活动而不做否认表示的; ③将本企业的公章、合同专用章、以及盖章的业务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交给他人的; ④授权委托书中授权不明的; ⑤代理权消灭后未及时收回授权委托书的; ⑥代理权消灭后未及时通知第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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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法律风险分析与评估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分类 1.按照部门法分类 2.按照企业的运行规律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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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法律风险分析与评估
1.按照部门法分类: 社会关系的结构图 隶属关系 平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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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法律风险分析与评估
5.如何选择律师 明确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内部法务人员与外部律师的关系 第二律师作用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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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与管理

合同法律风险管控节点例析与实务操作

合同法律风险管控节点例析与实务操作

图书目录
第一章合同管理及法律风险控制 第一节我国现代合同的发展与法律渊源概述 一、我国现代合同的发展 二、合同的法律渊源 第二节合同管理的基本理念和内容 一、合同管理及其基本理念 二、合同管理的一般流程与管理内容 第三节合同法律风险及其控制模式 一、合同法律风险及其重要性 二、合同法律风险的可控性与控制模式 第四节合同管理流程风险识别与风险控制方法
如何防范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是当今企业必须面对的课题。
谢谢观看
——武汉大学法学院是现代企业规范管理的重要内容。作者凭借其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企业合同管理经验, 针对合同法律风险管控防范进行专题研究,并结合实务提供了具体详尽的解决方案,高屋建瓴,精当务实。本书 的出版问世为企业法律实务工作者案头提供了一部不可多得的必备参考书。
合同法律风险管控节点例析与实务 操作
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图书
01 内容简介
03 作者简介
目录
02 图书目录 04 名人推荐
《合同法律风险管控节点例析与实务操作》是2014年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李鸣鸿。
内容简介
《合同法律风险管控节点例析与实务操作》希望通过合同管理的流程这条线和合同主体、合同形式、合同条 款这三个方面梳理合同法律风险控制的既有理论和具体问题、总结合同法律风险控制的实务经验。提出合同法律 风险控制的有益思路和有效方法。
名人推荐
依托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结合多年法律实务经验,对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研究并提 供可借鉴的方法是本书的一大亮点。从本书对一些具体问题的阐述中读者可以找到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管理防控的 具体操作思路,通俗易懂。操作性强。本书是一本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管理方面不可多得的实务参考书和工具书。
《合同法律风险管控节点例析与实务操作》正文分为八章:第一章围绕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控制这一中心, 基于合同管理流程,重在整体上把握合同管理各个环节中的法律风险及合同法律风险管控方法和应对策略等基本 问题。第二章探讨了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如何应对要约和承诺、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如何签订合同等基本问题。 第三章探讨了合同形式选择的法律风险及具体操作要点。第四章分析了合同主体的法律风险及合同主体的合格性 调查与审查重点。第五章系统阐述了合同条款的法律风险表现形式及具体防范措施,并介绍了合同条款法律审查 的角度、幅度和维度。第六章探讨了合同履行和合同救济的风险控制方法,并分析了验收、接收和出具票据等合 同履行过程中的几个相关问题及注意事项。第七章分析了合同撤销、变更、解除法律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第八章介绍了合同纠纷及其处理原则、处理方案、处理途径,并深入探讨了合同纠纷的相关管理工作和注意事项。

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五(附原文、最高法院民二庭答记者问)

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五(附原文、最高法院民二庭答记者问)

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五(附原⽂、最⾼法院民⼆庭答记者问)2019年4⽉28⽇最⾼⼈民法院发布公告,《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五)》(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已于2019年4⽉22⽇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9年4⽉29⽇起施⾏。

本⽂就《公司法》司法解释(五)逐条进⾏详细解读,并附最⾼院民⼆庭负责⼈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的答记者问,供读者参考理解。

——编者按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五)法释〔2019〕7号背景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共六条内容,分别对合法程序关联交易不能免除实质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关联交易合同的⽆效与撤销、董事职务的⽆因解除及补偿、规范利润分配的时限要求、股东纠纷重在调解等⽅⾯做了规定。

主要侧重于保护公司中⼩股东的利益、保护公司法⼈主体的利益,避免⼤股东⼀股独⼤⽽⾃利的局⾯,是在⿎励企业发展过程中进⼀步优化营商环境的举措。

保护好公司中中⼩股东的利益,从⽽促进投资,规范经营。

为正确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民法院审判实践,就股东权益保护等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条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公司法第⼆⼗⼀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董事、监事、⾼级管理⼈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同意等法律、⾏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民法院不予⽀持。

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第⼀百五⼗⼀条第⼀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百五⼗⼀条第⼆款、第三款规定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因关联交易关联⽅有回避表决的制度,以往关联交易的合法性以程序是否完备优先考虑,取得完备的程序保障,关联⽅回避表决后通过决议的通常认为合法有效。

本解释第⼀条内容⾼调将关联交易“公允性”放到了⾸位,即使在履⾏了合法的程序后,通过的交易是不公允,实质损害公司利益的,仍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正规的企业法律问题案例(3篇)

正规的企业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018年,科技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与供应商乙(以下简称“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由供应商向科技公司提供一批电子元器件。

合同中明确了供货数量、质量标准、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供应商按照约定向科技公司供货,但科技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时支付货款。

随后,双方因货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供应商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点:1. 供应商提供的电子元器件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2. 科技公司是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三、案件事实1. 质量争议根据合同约定,供应商提供的电子元器件需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科技公司对收到的电子元器件进行了检验,发现其中一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科技公司认为,供应商提供的电子元器件存在严重缺陷,影响了产品的正常使用,要求供应商承担相应的责任。

供应商则辩称,提供的电子元器件均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对于出现的质量问题,供应商表示愿意承担一定责任,但拒绝赔偿科技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 货款支付争议合同约定,科技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30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科技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时支付货款。

供应商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科技公司辩称,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公司业务受到影响,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故未能按时支付货款。

科技公司承诺在收到法院判决后,尽快支付货款。

四、法院判决1. 关于质量争议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供应商提供的电子元器件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已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供应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退还科技公司已支付的货款、赔偿科技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等。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控与争议应对培训课件-PPT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控与争议应对培训课件-PPT
③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了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 失。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 假借(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订立合同,恶意 (损害对方或他人利益)进行磋商 ;
▪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包括: (1)财产状况或履约能力的告知义务; (2)瑕疵告知义务,不得故意隐瞒产品瑕疵 (3)性能和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 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行使撤销权的程序 当事人的变更权
撤销权的消灭事由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 之日起一年(除斥期间性质)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格式条款(格式合同)
订合同时 没有和我们 商量啊!!
格式条款的定义及其内容的 确定
案例:柯达快速冲印
请注意 如遇意外损坏或损失, 只赔同类同量胶卷。
格款条款的含义
1、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 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格式条款的特征
无效的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 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 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 ▪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 若干区别
三、 合 同 的 效 力
合同生效的时间(合同成立
与生效的比较)
意义
关系
要件
合 反 应 当 事 人 违 法 合 同 虽 意思表示、当事人
同 的 意 志 , 体 成立,但不 主要条款一致即告成

企业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企业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企业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王新富合法规范的劳动合同是稳定劳动关系、避免或减少劳动纠纷的必要前提。

然而,现实中很多企业或是出于主观目的、或是限于专业能力不足的客观条件,在与劳动者签订用工合同时,存在许多不规范问题。

这些隐患既破坏了稳定的劳动关系,又会导致后续劳动纠纷甚至经济赔偿,为企业持续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一、不按规范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和后果1.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其含义表达包括两方面,一是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二是为便于发生纠纷时举证,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但在现实中,存在很多刻意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

认为这样可以规避法律规定,不缴或少缴税款和社会保险费;对劳动者工作表现不满意可以自由辞退,即便产生劳动纠纷被员工告上法庭,也会缺乏有效证据而不了了之。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企业就要为劳动者办理相关手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即刻生效。

所以,劳动合同并非是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唯一证据,只要员工举证出其他依据,如出勤记录、工资条、监控录像等,经劳动仲裁部门或法庭核实采用后,劳资关系依旧成立。

此种情况下,企业不仅要补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责任人还要接受处罚。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论何时辞退员工,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可见,即使没有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时企业也很难免除责任。

2.超期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企业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劳动合同,将会面临以下风险。

一是支付双倍劳动报酬的风险。

对于延期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更为严格的制约措施: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个1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是企业利益无法得到切实保护。

法务专员岗位职责

法务专员岗位职责

法务专员岗位职责一、岗位概述法务专员是指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和合规工作的专业人员。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协助法务经理或者法务主管处理公司的法律事务,包括合同管理、法律文书起草、法律风险评估、合规检查等工作,以确保公司在法律和合规方面的顺利运营。

二、岗位职责1. 负责合同管理:协助法务经理或者法务主管进行合同管理工作,包括合同起草、审核、修改、执行和归档等,确保公司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参预法律文书起草:根据公司需求,协助法务经理或者法务主管起草各类法律文书,如律师函、法律意见书、诉讼材料等,保障公司合法权益。

3. 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对公司业务活动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提出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决策提供法律支持。

4. 参预合规检查:协助法务经理或者法务主管进行合规检查工作,包括制定合规检查计划、组织实施、整理检查报告等,确保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5. 跟进法律事务发展: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司涉及的各类法律事务的发展情况,协助法务经理或者法务主管跟进处理,提供法律支持和建议。

6. 维护法律知识库:采集整理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行业政策等信息,建立和维护公司的法律知识库,为公司决策和业务提供参考依据。

7. 协助解决纠纷和争议:在法务经理或者法务主管的指导下,协助处理公司涉及的纠纷和争议,包括与律师、仲裁机构等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8. 提供法律培训和咨询:根据公司需要,组织开展法律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同时,为公司内部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和解答疑问。

三、任职要求1. 学历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法学、法律相关专业优先。

2. 专业知识: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具备良好的法律素质和法律分析能力。

3. 工作经验:具备相关岗位工作经验者优先考虑,熟悉合同管理、法律文书起草、法律风险评估等工作流程。

4. 语言能力:具备良好的中文书写和口头表达能力,能够流利地进行法律文书的起草和撰写。

强制性规范与合同效力

强制性规范与合同效力

强制性规范与合同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5)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将该条的强制性规定限缩解释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以下简称效力性规定),但如何认定某一规范属于效力性规范,司法实践中问题很多,随意性很大,严重妨碍了司法统一性和权威性。

有鉴于此,笔者想结合司法实践探讨自己对效力性规范的一些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尝试对违法无效的情形作类型化考察,以此就教于方家。

一、效力性规范的认定效力性规范的认定可溯源自德国民法,但德国民法理论本身并没有采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的区分。

德国法在判断违反公法上的禁止性规范是否导致合同无效时,首先将违法的“法”限定于公法规范,将民法上的强制性规范排除在外;其次,就公法规范的违反而言,原则上认定合同无效,但在例外情况下法律行为仍可有效。

那么,如何区分原则与例外?德国民法衍生出大量的理论,这些理论如规范说和法益衡量说等大体认为,违法无效是原则,仅在例外情况下违法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并认为此时其违反的是管理性规范,进而将重点放在如何认定某一规范是管理性规范上,并无“效力性规范”及相应的概念。

与德国民法情况相似的是日本。

日本民法区分私法上的强行性法规和公法上的取缔性法规,前者的违反导致合同无效,对后者的违反不一定就导致合同无效,而是应作综合判断。

可见,日本民法理论中尽管有“取缔性法规”的概念,但同样没有与其相对的“效力性法规”的概念。

第一次将“取缔性规范”对应于“效力性规范”的是史尚宽先生,但史尚宽仅指出效力性规范着重违反行为的法律行为价值,以否定其法律效力为目的;取缔性规范着重违反的事实行为价值,以禁止行为为目的,对其的违反,法律行为未必无效,[1]至于如何具体判断,史尚宽本身并未提供可供操作的标准。

就该对范畴的区分,王泽鉴和苏永钦的观点具有一定程度的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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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与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操作实务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重点解析研讨班
合同管理与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操作实务暨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重点解析研讨班
招生对象
各企事业单位总经办﹑法律事务部﹑法律顾问室、企业管理部、合同管理部﹑法律合规部﹑规划发展部、风险控制部、审计监察部﹑经营部及其他法律事务相关管理人员。

课程介绍
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现代公司的经济往来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合同蕴含着公司的经营理念,是公司发展的载体、与外界联系的纽带,同时也是产生风险的始点和规避风险的基础,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就是确保企业的健康和安全,对企业生存和发展意义重大。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2月又颁布实施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在新形势下,为全面准确地理解和适用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深入探讨公司法适用和公司管理实践中面临的热
点、难点问题,正确处理公司纠纷案件和提升公司经营管理中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为了帮助国内公司提高合同管理水平与风险抵
御控制能力,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有效实现公司经营利润最大化,中心在辽宁省大连市、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市、贵州省贵阳市、宁夏银川市举办《合同管理与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操作实务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重点解析研讨班》。

本次研讨以《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为基础,以“合同管理”和“全面防范合同风险”为主题,提升公司管理,应对公司法最新的规定,侧重实际应用和操作,注重风险防范,结合真实案例讲授技巧、方法和常见问题,使学员能够在专家精辟而平实易懂的讲解中掌握合同法与最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具体
操作。

希望各单位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讨内容
专题一:建立完备的合同管理制度与企业合同管理操作实务与重点分析
1. 合同设计与管理的原则
2. 合同设计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3.合同签订的流程之--考察资信 4. 合同签订流程之--起草合同条款
5. 合同签订流程之--审核批准
6. 合同的履行管理流程
7. 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流程8“合同自由”的实务理解与应用
9. 合同专用章管理和使用10. 合同条款的设计方法与注意事项;
11. 以非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要约与承诺分析的实务应用)
12. 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审查(合同效力、免责条款及合同的相对性等)
13. 合同订立人的权限审查(代理制度与职务行为的实务分析)
14. 重大合同审签程序
15.合同审查时应注意的问题及案例评析
专题二:合同订立、履行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与案例评析
一)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1. 你有资格吗?合同的主体资格与审查对方资信
2. 合同成立后合同就一定生效吗?
3. 一诺千金──合同成立必经的两个阶段:要约与承诺
4. 口头合同是合同吗?──注意合同的订立形式
5. 格式合同──商家手中的一把“双刃剑”
6. 数据电文与电子签名法──签订合同的新形式
7. 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未成也得找你,注意协议书与意向书之间区别
8. 谁签字有效?──充分注意合同的签章
二)合同履行中无效合同的预防
1. 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2. 法律的授权性规定──熟练运用合同的法定条款
3. 都是你的错──表现代理面面观
三)合同履行中常用的“避雷针”
1. 合同中的“后悔药”──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2. 你的权利要珍惜──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3. 合同履行中的“拐杖”──正确行使遭遇合同风险的三种抗辩权
4.“我保证”绝非戏言──合同的担保与保证制度
5.特殊合同的履行──法律对试用合同、分期付款合同作了特殊规定
6. 圈套,你别钻──注意五种通常的合同欺诈
四)注意合同的违约责任
1. 告那家伙──合同违约责任
2. 时辰未到也找你──预期违约制度
3. 合同违约的法律后果──分清违约金、定金、预付款和损害赔偿各自的区别及运用
4. 说话也可以不算数──法定违约责任的免责条款
五)合同纠纷和争议的预防与应对
1.合同纠纷和争议中的常见问题
2.合同纠纷和争议救济的法律风险及预防
3.企业建立合同风险监控机制的实务操作4.疑难问题解答与互动
专题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解读公司与运营管理中诉讼疑难案件审判实务问题
1.关于设立公司的民事责任
2.关于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认定
3.关于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
4.关于股东资格确认
5.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认购产生纠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产生纠纷
6.公司章程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问题
7.公司担保和转投资引发的纠纷
8.股权确认、股权转让引发的纠纷
9.股东知情权案件的司法处理
10.公司僵局引发的纠纷
11.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引发的纠纷
12.股东代表诉讼实务操作
13.公司机关会议决议瑕疵引发的纠纷
14.关于盈余分配请求权
15.股东退股案件的司法处理
三﹑参加人员
各企事业单位总经办﹑法律事务部﹑法律顾问室、企业管理部、合同管理部﹑法律合规部﹑规划发展部、风险控制部、审计监察部﹑经营部及其他法律事务相关管理人员。

四﹑研讨时间、地点
时间一: 2011年6月15日至6月20日
(15日全天报到,大连班)
时间二: 2011年6月23日至6月30日
(23日全天报到,乌鲁木齐班)
时间三: 2011年6月30日至7月03日
(30日全天报到,北京班)
时间四: 2011年7月08日至7月14日
(08日全天报到,贵阳班)
时间五: 2011年7月15日至7月20日
(15日全天报到,银川班)
请参加学习的同志务必将报名回执表填好后在每期开班两天之前传真至我中心。

研讨班详细地址收到报名回执后另行通知。

六﹑研讨费用
研讨费每人1800元(含讲课费、资料费﹑场租费等)。

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研讨费及食宿费在报到时面交。

讲师介绍
二﹑拟请主讲导师
中国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专家
李少华主任、李强主任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院商法研究所宋笛教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
姚红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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