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案例分析
法律逻辑学案例分析例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25岁,无业。
因生活所需,于2018年5月某日,李某进入某公司仓库,窃取了价值5万元的电子产品。
案发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事实1.李某承认自己于2018年5月某日进入该公司仓库,窃取了价值5万元的电子产品。
2.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了李某的指纹和DNA样本,经鉴定,与现场指纹和DNA样本一致。
3.李某的供述与现场勘验、监控录像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4.李某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
三、法律逻辑学分析1.证据分析(1)证据的合法性本案中,公安机关提取的指纹和DNA样本,均符合法律规定的提取程序,具有合法性。
(2)证据的关联性李某的供述与现场勘验、监控录像等证据相互印证,具有关联性。
(3)证据的充分性本案中,证据链完整,足以证明李某实施了盗窃行为。
2.法律逻辑学推理(1)演绎推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本案事实,李某盗窃价值5万元的电子产品,符合“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归纳推理通过对大量盗窃案件的总结,我们可以发现,盗窃行为具有以下特点: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行为;盗窃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符合盗窃行为的特点,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3.法律逻辑学论证(1)李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李某为了满足自己的生活所需,盗窃了公司仓库的电子产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李某实施了盗窃行为李某进入公司仓库,窃取了价值5万元的电子产品,实施了盗窃行为。
(3)李某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李某的盗窃行为导致公司损失了价值5万元的电子产品,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
法律逻辑学案例分析集汇(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逻辑学是研究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和法律证明的科学,它对于法律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法律逻辑学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推理的过程、论证的结构以及证明的方法。
本集汇将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逻辑学案例,从不同角度进行深入剖析,以期对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和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赵某交通肇事案基本案情:赵某驾驶一辆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行人李某相撞,致李某受伤。
经鉴定,李某受伤构成轻伤二级。
事故发生后,赵某未立即停车,而是继续行驶至附近停车场,后主动投案。
分析:(1)法律推理:本案中,赵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首先,赵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交通规则,具有违法性。
其次,赵某的行为导致李某受伤,具有危害性。
最后,赵某主动投案,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2)法律论证:本案中,公安机关对赵某的交通肇事行为进行了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勘查、事故鉴定、证人证言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赵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3)法律证明:本案中,法院根据证据认定赵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依法对其进行了定罪量刑。
2. 案例二:王某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王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一套房屋出售给王某,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房款。
然而,在房屋过户过程中,李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过户。
王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履行合同。
分析:(1)法律推理: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李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过户,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法律论证:本案中,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李某的行为构成违约。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李某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王某。
(3)法律证明:本案中,法院根据王某提供的证据,包括合同、付款凭证等,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并依法作出判决。
逻辑案例分析1

一、四人高考一人中三人落选一人猜中,甲考上了。
只有一人没猜中,乙考上了。
如果四人中只有一人猜中,那么,甲考上了。
因为乙和丁的判断是两个“自相矛盾"的判断,根据排中律,其中必有一真。
则甲和丙的话必为假。
如果四人中只有一人没猜中,那么,乙考上了。
因为乙和丁的判断是两个“自相矛盾”的判断,根据不矛盾律,其中必有一假.则甲和丙的话必为真。
二、歌德,文艺批评家在这故事里,无论是文艺批评家还是歌德,各自都只说了一句,而且话语非常简练,极为深刻,话中有理,语中有刺。
文艺批评家和歌德各自运用的都是省略三段论推理,将其恢复后,文艺批评家的三段论是:我从来不给傻子让路(大前提)你歌德是个傻子(小前提)所以,我不给你让路(结论).歌德推理的三段论是:我给傻子让路(大前提)你批评家是傻子(小前提)所以,我给你让路(结论)。
以上两个推理都正确,符合三段论推理的规则。
三、王戎李子假言推理,又称假言三段论,是反映事物相互联系的规律的推理.王戎是首先假设,如果路边李子是不苦的,那么,过路行人早就摘光了,李树不可能多果(大前提).实际情况又是怎样呢?现在,李树多果(小前提),所以,推出,李子一定是苦的(结论).这个推理的结论之所以正确,是因为它的推理形式符合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式的规则。
在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式中,小前提否定着大前提的后件,结论否定着大前提的前件。
现在,推理式的小前提;李树多果,否定着大前提的后件。
李树不可能多果;结论:李子一定是苦的,则否定着大前提的前件;李子是不苦的。
符合否定式的“否定后件就能否定前件”的要求,也就是说,推理式是合逻辑的.因此,结论是正确的。
四、苏东坡、老和尚苏东坡就是运用限制这种逻辑方法使老和尚无地自容。
通过限制,寥寥数笔就活灵活现地揭示了老和尚的心理变化过程,辛辣地讽刺了他按等级待客的势利眼态度.其逻辑依据是属种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之间存在着反变关系。
概念的外延有大小之分,概念的内涵有多少之别。
从法律逻辑学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逻辑学是研究法律思维和推理规律的学科,它对于法律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运用法律逻辑学的理论和方法,揭示案件背后的法律逻辑关系,从而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知识。
本文将以“张三偷窃案”为例,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进行分析。
二、案情简介张三,男,20岁,某市居民。
因生活困难,张三多次在夜间潜入邻居家偷窃财物。
一日,张三如往常一样,在夜间潜入邻居家,被邻居发现并报警。
公安机关随后将张三抓获,并对其进行了调查。
三、法律逻辑学分析1. 案件事实的认定根据案件事实,张三在夜间潜入邻居家偷窃财物,被邻居发现并报警。
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来看,我们需要对以下事实进行认定:(1)张三有夜间潜入邻居家偷窃的行为。
(2)张三的偷窃行为对邻居的财产造成了损失。
(3)邻居对张三的偷窃行为有报警行为。
2. 法律关系的分析(1)张三与邻居之间的财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张三的偷窃行为侵犯了邻居的财产所有权,构成了盗窃罪。
邻居作为财产所有人,有权要求张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张三与公安机关之间的行政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对张三进行了调查,并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与张三之间形成了行政关系,公安机关有权对张三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3. 法律推理的运用(1)归责原则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规定,犯罪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张三的偷窃行为侵犯了邻居的财产所有权,符合归责原则的要求。
因此,张三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逻辑学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三,男,35岁,某市居民。
一日,张三在家中翻找旧物时,发现一本记载了其祖辈往事的日记。
日记中记载了张三祖辈曾经拥有一块祖传玉佩,该玉佩具有很高的收藏价值。
然而,在“文革”期间,祖辈为了保护玉佩,将其埋藏于地下。
张三在翻找旧物时,无意间发现了这块玉佩。
张三对这块玉佩非常喜爱,遂决定将其收藏。
为了防止他人发现,张三将玉佩进行了简单的清洁和包装,并未对外公开。
然而,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张三的朋友李四看到了这块玉佩,并得知其价值。
李四心生贪念,趁张三外出时,将玉佩盗走。
张三回家后,发现玉佩被盗,遂报警。
警方调查发现,李四在盗走玉佩后,将其出售给了古玩店。
古玩店老板在收购玉佩时,并未发现其来源,而是将其作为一件普通古董出售给了收藏家赵五。
赵五在得知玉佩的真实价值后,决定将其归还给张三。
二、案例分析1. 张三对玉佩的占有是否合法?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占有是指权利人对其物或者权利行使直接控制的事实。
在本案中,张三在发现玉佩后,对其进行了简单的清洁和包装,并未对外公开,因此可以认定其对玉佩的占有是合法的。
2. 李四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四未经张三同意,将张三占有的玉佩盗走,侵犯了张三的财产权,因此李四的行为构成侵权。
3. 古玩店老板和赵五是否应当承担责任?(1)古玩店老板是否承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古玩店老板在收购玉佩时,并未发现其来源,且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因此不承担责任。
(2)赵五是否承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赵五在得知玉佩的真实价值后,选择将玉佩归还给张三,并未侵害张三的合法权益,因此不承担责任。
4. 张三的“善意”侵权问题在本案中,张三在发现玉佩后,并未对外公开,而是将其作为个人收藏。
法律逻辑学方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后,乙公司应在10日内支付全部货款。
然而,在货物交付后,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
三、法律逻辑学方法分析1. 案件事实分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
(2)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货物,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3)甲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2. 法律逻辑学方法运用(1)演绎推理演绎推理是指从一般性的前提推出特殊性的结论的推理方法。
在本案中,可以运用演绎推理得出以下结论:前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前提2: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货物,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结论:乙公司构成违约。
(2)归纳推理归纳推理是指从个别性事实推出一般性结论的推理方法。
在本案中,可以运用归纳推理得出以下结论:前提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
前提2: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多次催讨无果。
结论: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类比推理类比推理是指根据两个或两个以上对象在某些属性上相同或相似,推断出它们在其他属性上也相同或相似的推理方法。
在本案中,可以运用类比推理得出以下结论:前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前提2:在类似案件中,违约方均承担了违约责任。
结论: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认为乙公司构成违约,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货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
五、案例总结本案通过运用法律逻辑学方法,明确了案件的争议焦点,并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分析。
运用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得出乙公司构成违约的结论,为法院作出判决提供了依据。
从法律逻辑学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逻辑学是研究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和法律证据的科学,它对于分析法律案例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对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深入剖析,以期揭示法律逻辑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市发生了一起盗窃案。
被告人张某,男,25岁,无业。
被害人李某,男,30岁,经营一家珠宝店。
案发当天,张某趁李某不注意,窃取了店内价值10万元的珠宝首饰。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提起公诉。
三、法律逻辑学分析1. 法律推理(1)演绎推理演绎推理是指从一般性原理推导出个别性结论的推理方式。
在本案中,法官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得出盗窃行为构成犯罪的结论。
然后,结合案件事实,即张某盗窃了李某价值10万元的珠宝首饰,得出张某犯盗窃罪的结论。
(2)归纳推理归纳推理是指从个别性事实推导出一般性原理的推理方式。
在本案中,法官通过对盗窃罪的立法解释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归纳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进而判断张某的行为是否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法律论证(1)合法性论证合法性论证是指从法律规范出发,论证某一行为是否合法。
在本案中,法官通过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论证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合理性论证合理性论证是指从道德、伦理和社会价值观念出发,论证某一行为是否合理。
在本案中,法官通过对盗窃行为的道德评价,论证张某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不具有合理性。
3. 法律证据(1)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在本案中,张某的供述是直接证据,证明其有盗窃行为。
(2)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可以与其他证据结合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的指纹、监控录像等证据属于间接证据,与张某的供述结合,可以证明其有盗窃行为。
四、案例分析1. 演绎推理的应用本案中,法官运用演绎推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出发,推导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结论。
上海市考研哲学复习资料逻辑学经典案例分析

上海市考研哲学复习资料逻辑学经典案例分析逻辑学作为哲学的重要分支,是研究思维、推理和论证规律的学科。
在考研复习中,逻辑学是一门必考的科目,对于理解哲学思想和理论的逻辑基础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上海市考研哲学复习资料中的逻辑学经典案例进行分析,以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逻辑学的基本概念和应用。
案例一:巴基斯坦空军中校案例巴基斯坦空军中校离奇谋杀案是一个备受争议的案件,涉及到的逻辑学问题是关于推理的错误。
根据案件调查,被害人中校在收到部队一位高级官员的来信后,不慎失足摔死,而调查人员怀疑这起事故实际上是一起谋杀案。
他们的猜测基于以下几点推理:1. 信中提到高级官员对中校有敌意;2. 中校曾表示并不满意部队的工作安排;3. 事发前中校曾与其他军官发生争吵。
基于以上推理,调查人员认为中校的死亡是有人故意引起的。
然而,这个推理存在逻辑错误。
虽然有不满意的问题存在,但并不能将其与谋杀案联系起来。
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高级官员与谋杀案有关,争吵也并不能证明有人故意杀害中校。
因此,推理过程缺乏充分和必要的条件,不能得出结论。
案例二:悖论的案例悖论是逻辑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的是一个陈述或推理过程自身产生矛盾或无限循环的情况。
以下是一个著名的悖论案例——“艾舍尔的楼梯”。
荷兰艺术家艾舍尔创作的这幅作品中,人们可以看到一段楼梯,看上去是在不断向上走,但实际上又回到了起始位置。
这幅画引发了人们对于空间和逻辑的思考。
从逻辑学的角度来看,这幅画存在一种悖论的情况。
我们在画中看到的楼梯是连续的,看上去是向上延伸的,但实际上在空间上并没有无限延伸的可能。
因此,画家通过图像的安排创造了一种逻辑上的矛盾,即存在着一个看似合理但实则不可能的结构。
这个案例的分析提示我们,逻辑学的研究和应用需要遵循合理性和一致性的原则,不能存在矛盾或自相矛盾的情况。
案例三:辨析推理与观点案例推理和观点是逻辑学中的两个重要概念,通常被用来分析和评价论证过程。
在上海市考研哲学复习资料中,存在许多推理和观点表达的案例,要求考生能够准确理解和辨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从概念特征的角度分析《白马论》的逻辑意旨
摘要:任何属概念与它的种概念都是“有异的”,这种差别不应该被抹煞。
合乎逻辑的另外的命题可以是“黄马非马”、“黑马非马”等等,公孙龙不可能穷其所有类似的命题,但就“白马非马”这一个例子而言,它足以让我们窥探其中的逻辑奥妙了。
我们这样推测《白马论》的意旨并不过分。
如果不从逻辑的角度来理解这篇文章,那也就真的不可思议了;只有把它看成讨论概念内涵外延区别的逻辑篇章,才能展现它的价值。
关键词:概念特征内涵外延白马非马
(一)
客曰:“白马非马,可乎?”
主曰:“可。
”
客曰:“何哉?”
主曰:“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
命色者非命形也。
故曰:‘白马非马’。
”
(二)
客曰:“有白马不可谓无马也。
不可谓无马者,非马也?有白马为有马,白之,非马何也?”
主曰:“求马,黄、黑马皆可致;求白马,黄、黑马不可致。
使白马乃马也,是所求一也。
所求一者,白者不异马也。
所求不异,如黄、黑马有可有不可,何也?可与不可,其相非明。
故黄、黑马一也,而可以应有马,而不可以应有白马,是白马之非马,审矣!”
(三)
客曰:“以马之有色为非马,天下非有无色之马也。
天下无马,可乎?”
主曰:“马固有色,故有白马。
使马无色,有马如已耳,安取白马?故白者非马也。
白马者,马与白也。
马与白,马也?故曰白马非马也。
”
(四)
客曰:“马未与白为马,白未与马为白。
合马与白,复名‘白马’,是相与以不相与为名,未可。
故曰:‘白马非马’,未可。
”
主曰:“以‘有白马为有马’,谓有白马为有黄马,可乎?”
客曰:“未可。
”
主曰:“以‘有马为异有黄马’,是异黄马于马也;异黄马于马,是以黄马为非马。
以黄马为非马,而以白马为有马,此飞者入池而棺异处,此天下之悖言乱辞也。
”
“‘有白马不可谓无马’者,离白之谓也;不离者,有白马不可谓有马也。
故所以为有马者,独以马为有马耳,非有白马为有马。
故其为有马也,不可以谓‘马马’也。
”
“以‘白者不定所白’,忘之而可也。
白马者,言白定所白也。
定所白者,非白也。
马者,无去取于色,故黄、黑皆所以应。
白马者,有去取于色,黄、黑马皆所以色去,故唯白马独可以应耳。
无去者非有去也,故曰白马非马。
”
【评析】
《白马论》是先秦著名逻辑学家公孙龙的经典逻辑篇章,是以主客问答的体例构造的一篇论辩性质的文章。
本文中,公孙龙论证了“白马非马”这个命题,他从多个角度,运用了多种手法来证明他的这个命题,我们力图去探析这篇论证所包含的一些逻辑的方法和思想。
根据论证的层次,我们将内容分为四个部分,以便于展开分析。
公孙龙首先借对方之口引出他所要论证的观点:白马非马。
在第一层的论证中,他从概念的内涵角度区分了“马”和“白”这两个概念,指出前者“命形”而后者“命色”的不同,自然的结论便是“白”不同于“马”,那么命“色和形”的“白马”也不同于命“形”的“马”。
因此,“白马非马”。
可见,公孙龙所立论的“白马非马”应理解为:白马(这个概念)不同于马(这个概念)。
如果将这个命题理解成“白马不是(不属于)马”——这是我们通常采取的一种外延的理解方法,那显然不符合公孙龙论证的原意。
这段论证至少告诉我们:属种关系的概念的内涵是不同的。
具体来说,属概念的内涵少于种概念的内涵,并且种概念的内涵之一就是属概念的内涵。
第二层次的论证中,公孙龙从概念的外延角度区分了“白马”和“马”这两个概念,合乎逻辑的结论就是:白马不同于马。
先看客方对“白马非马”的反驳:“有白马不可谓无马”换质得到“有白马为有马”,同意转换表达的结论就是“并非‘白之非马’”,因此,并非白马非马,而是白马是马。
客方的用意是容易理解的,这是根据事物的类种包含关系、隶属关系确定的命题:白马是(属于)马。
我们说,这当然没有什么问题,符合日常思维习惯。
据此理解,客方反驳的命题就应是:白马非(不属于)马。
但问题是,这并不是公孙龙所主张的观点。
他所主张的观点是:白马非(不同于)马。
可见,根据同一律的逻辑要求,主客的互相反驳并未真正交锋。
公孙龙在此具体论证的分论题就是:“白马”和“马”这两个概念的外延是有别的、不同的。
这表现在:马的外延中含有黄马、黑马,而白马的外延中却没有黄马、黑马。
具体论证的时候,他使用了反证法,如下:
求马,黄、黑马皆可致;(前提)
求白马,黄、黑马不可致;(前提)
使白马乃马;(反设前提)
黄、黑马有可有不可;(矛盾)
白马非马。
(结论)
第三层论证中,公孙龙力图揭示“白马非马”的确切含义,进一步揭示了属种概念的区别。
承接上一层,客的论证仍然是基于对“白马非马”的“非”的通常理解,即:不属于。
他从“白马不属于马”,推出“具有颜色的马就不属于马了”,因此“天下无马”,而“天下无马”显然不可能,所以,“马之有色为非马”不成立,这就意味着“并非白马非马”。
这个归谬反驳是合乎逻辑的,但要建立在对自己的“是”、“非”理解的基础上,即是具有或不具有类属包含关系。
公孙龙的答复的前一部分实际上犯了“推不出”的逻辑错误,因为从“马固有色……安取白马?”合理的得出的结论应是“白马是(属于)马”,而他却得出“故白马非马也”。
也就是说,从“马”与“白马”的联系推出了两者之间的区别,然而正是因为这一点,我们可以看出,公孙龙是承认“白马”与“马”之间的隶属联系的,暗含着“白马属于马”的意思,但他偏不明确这样的陈述,因为他的重点在于强调“白马”与“马”相区别的一面。
后一部分,即“白马者,马与白也。
……故曰:‘白马非马也’”仍然说的是两个概念内涵的不同:“白马”有两个内涵——“色”、“形”;“马”只有一个内涵——“形”。
第四层论证中,公孙龙从一般和个别关系的角度进一步论证“白马非马”,基本上是用反驳的方式论证自己的观点,深化了说理力度。
客的反驳只有一小部分,关键句是“以不相与为名,未可”,对此,公孙龙通过“定所白者非白也”进行了反驳。
他认为,“复命白马”并非是“以不相与为名”(拿本不想结合的单名作为名)。
“马”与“白”并非本来“不相与”,一般的“白”与具体的“白”是两种不同的“白”,“白马”中的“白”是与“马”相结合的具体“白”,所以客所谓的“以不相与为名”这个问题是不存在的。
在此,公孙龙主要有两个论证:
其一,以“黄马非马”类推“白马非马”。
从客承认的两个前提“有白马为有马”真和“有白马为有黄马”假出发,得出这两个命题的谓项也不同,即“有马为异有黄马”,也就是说:黄马非(不同于)马。
而客只承认“黄马非马”,却否认“白马非马”,这是不合逻辑的(“悖言乱辞”)。
因为黄马和白马都是马的种概念,这两个命题在逻辑上应当是等值的。
其二,一般的“白”与具体的“白”是不同的,因此一般的“马”与相对来说具体的“白马”也是不同的。
说“白马是马”是“离白之谓”,是主体在头脑中的“离白”,然而实际情况却是“白马”中的“白”是与“马形”结合在一起的,具体的“白”,不能随便“离”之;而再说“白马是马”就会导致“白是马”,“白马是马马”这样的不合理的情况。
因此,只能是“白马非马”。
进一步说,“白马”中的“白”是“定白”——具体的“白”,这不同于一般的“白”。
而“马”这个概念却没有选取固定的颜色,当然也就无所谓“定白”了。
一般不同于特殊就首先体现在:内涵不同(一般的内涵少于特殊的内涵)。
在这里,“马”的内涵比“白马”的内涵少一个“定白”。
内涵的不同决定了外延也不同,“一般”的外延要宽泛,而“特殊”的外延要相对狭窄。
在此,“马”缺少“固定的颜色”这个内涵,因而其外延就含纳了黄马、黑马这些对象;而“白马”具有“定白”之内涵,黄马、黑马就不能归类到它的外延中去。
可见,“白马非(不同于)马”。
通过《白马论》,我们容易理解的是,公孙龙之所以论证“白马非马”这样一个反日常表达的命题,就在于提醒大家:“白马”和“马”这两个概念具有差异性,这表现在概念的两个特征上的差异性。
但差异性并不意味着全异性,也不否认共性。
如果我们继续沿着文章的思路去进一步发觉本质的话,就不难发现公孙龙煞费苦心地论证“白马非马”,其真正意图并不在于仅仅是指出“白马”与“马”两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上的差别,而是在更深层次上体现了这样的思想:任何属概念与它的种概念都是“有异的”,这种差别不应该被抹煞。
合乎逻辑的另外的命题可以是“黄马非马”、“黑马非马”等等,公孙龙不可能穷其所有类似的命题,但就“白马非马”这一个例子而言,它足以让我们窥探其中的逻辑奥妙了。
我们这样推测《白马论》的意旨并不过分。
如果不从逻辑的角度来理解这篇文章,那也就真的不可思议了;只有把它看成讨论概念内涵外延区别的逻辑篇章,才能展现它的价值。
参考文献:
《哲学研究》,陈嘉映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
《世界的逻辑构造》,卡尔纳普,陈启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2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