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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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农村信用社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信贷管理理念,真实、全面、动态地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为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提供依据,根据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中国银监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以及财政部《信用社呆帐核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下称本细则)。

第二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指由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经营、管理人员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方法、程序和要求对信贷资产质量进行全面、及时和准确的评价,并将信贷资产按风险程度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

本细则所指的信贷资产包括表内各类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第四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风险原则。风险分类应以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原则。信用社应广泛搜集有关客户信息,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严格按分类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分类,充分估计现实和潜在的风险状况,全面、真实地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

三、审慎原则。分类人员应对债务人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相关指标进行量化分析,同时结合担保方式、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信用社内部管理等,分析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和偿还意愿,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对信贷资产风险进行整体评价,合理划分风险类别。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信贷资产原则上应归入低级档次。

四、灵活原则。信贷资产原则上应逐笔分类,同一债务人有多笔贷款,且条件基本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将多笔贷款合并分类。

五、动态管理原则。信用社应把风险分类纳入日常信贷管理工作,及时、动态掌握影响信贷资产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客户信息,对风险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重新认定。

第二章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

第五条 根据安全履行合同、及时足额偿还的可能性,信贷资产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个不同类别,后三类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

第六条 信贷资产风险的核心定义分别为:

一、正常: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债务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二、关注:尽管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还债务,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

影响的因素。

三、次级: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四、可疑:债务人无法足额偿还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五、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须的法律程序之后,债权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七条 在充分分析债务人及时足额归还债务可能性的基础上,可参照下列参考特征对信贷资产的风险状况做出基本判断,严格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各类信贷资产的主要参考特征为:

一、正常类:债务人有能力履行承诺,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正常,能按时还本付息,信用社对债务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二、关注类:

(一)债务人财务状况不佳,表现为:关键财务指标(如流动比率、速动比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有大幅度的下降;经营性现金流虽为正值,但呈递减趋势;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下降,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债务人的贷款或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在短期内激增与其业务发展不成比例,且债务人不能提供合理的解释,以致有理由怀疑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

(二)债务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增过大);

(三)债务人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如问题继续存在可能影响贷款的偿还;(四)债务人提供的财务资料存在一定问题,可能影响信用社对债务人还款能力的评价;

(五)债务人或担保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偿还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六)债务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八)债务人在其它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次级类;

(九)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及法律环境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债务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债务人的偿债能力;

(十)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下降,或信用社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保证的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

(十一)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含)以内的贷款(不含展期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0天(含)以内。

三、次级类:

(一)债务人出现持续财务困难,影响到其业务的持续经营,表现为:出现支付困难并且难以获得补充资金来源,不能偿还其他债权人债务;

(二)债务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和经营性固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

(三)项目长期被延迟或项目原有计划的重大更改对项目产生了负面影响以致削弱了债务人的还款能力;

(四)债务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贷款;

(五)债务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性损害,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

(六)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七)债务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分为可疑类;

(八)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至180天(含)的贷款(不含展期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1天至90天(含)。

四、可疑类:

(一)债务人已陷入经营和财务危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二)债务人实际已资不抵债,无力还款;

(三)债务人进入清算程序;

(四)贷款会发生较大损失,但存在债务人重组、兼并、合并、抵(质)押物处理和未决诉讼(仲裁)等因素,损失金额尚不能确定;

(五)债务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债务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六)经多次谈判债务人明显没有还款意愿;

(七)债务人改制后,难以落实信用社债务或虽落实债务但不能正常还本付息;

(八)已采取法律手段,但预计即使执行法律程序仍将发生较大损失;

(九)债务人在其它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损失类;

(十)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的贷款(不含展期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91天以上。

五、损失类:

(一)信用社已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可认定为损失类:

1、债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信用社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信用社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4、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信用社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5、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信用社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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