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管理)舞厅经营许可条件
文娱场所管理规定细则(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娱场所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娱乐活动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歌舞厅、酒吧、网吧、游戏厅、棋牌室、KTV、影院、剧院、游乐场等。
第三条文娱场所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经营;(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三)文明经营,健康向上;(四)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四条从事文娱场所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申请《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标准;(三)场所面积符合国家规定;(四)场所布局合理,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五)场所内部设施符合国家规定;(六)经营者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在取得《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后,按照规定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第三章场所管理第八条文娱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安全责任。
第九条文娱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禁止在场所内吸烟。
第十条文娱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器材、安全通道、紧急疏散指示标志等。
第十一条文娱场所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文娱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场所进行清洁消毒,保持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文娱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第十四条文娱场所应当加强对场所内人员的管理,禁止以下行为:(一)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二)扰乱场所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三)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消费;(四)在场所内吸烟、吐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户外开放式舞厅管理制度

户外开放式舞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开放式舞厅的经营管理,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户外开放式舞厅是指不设空调、门窗不封闭的开放式舞厅,主要提供露天舞池、酒吧等娱乐休闲服务场所。
第三条户外开放式舞厅的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户外开放式舞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户外开放式舞厅的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经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开放式舞厅的监督检查,并对其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经营许可和登记管理第六条从事户外开放式舞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的经营许可和登记证明。
第七条申请户外开放式舞厅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地方文化、公安等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
第八条经营户外开放式舞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有关部门进行年度登记,并定期进行经营安全检查。
第九条户外开放式舞厅的经营者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人员,确保场所的安全和秩序。
第三章场所管理第十条户外开放式舞厅的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场所进行卫生、消防等方面的检查,确保场所的卫生和安全。
第十一条户外开放式舞厅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场所管理制度,包括对员工的管理、服务质量的检查、投诉处理等方面。
第十二条户外开放式舞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并配备相关的安全设施,确保消费者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
第十三条户外开放式舞厅应当配备专业的医护人员,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四章服务管理第十四条户外开放式舞厅的经营者应当合理安排员工的岗位,并提供必要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户外开放式舞厅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意见。
第十六条户外开放式舞厅应当提供多样化的娱乐和休闲项目,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丰富的娱乐体验。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户外开放式舞厅应当遵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定,加强食品卫生和饮食安全管理。
北京市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94年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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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4年第19号)现发布《北京市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年8月22日北京市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单位,均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歌厅、舞厅、卡拉OK厅(含附设激光卡拉OK设备的茶座、餐厅)等娱乐场所。
第三条市文化局是本市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主管机关;区、县文化文物局负责本辖区内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面积适宜、并符合安全、消防有关规定的固定场所。
二、有与场所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灯光、音响设备及其他配套服务设施。
三、歌舞娱乐场所负责人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艺术修养、并经市文化局岗前培训合格。
四、有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必须持有关材料到所在地区、县文化文物局申领经营许可证,持许可证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领安全合格证,并持两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营业执照。
区、县文化文物局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
第六条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领取许可证之日起满半年不开展经营活动或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为歇业,由原发证机关收回经营许可证。
娱乐经营许可办理指南.doc

歌舞厅、迪吧(厅)、卡拉OK经营场所ﻫ设立办理指南一、申请导览需要取得的许可证件:《娱乐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受理地点:余姚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58号综合窗口受理时间: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咨询电话: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审批主体:由余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牵头组织卫生、环保、消防部门进行联合审批责任科室:行政审批科是否收费:不收费申批流程导图:→→→同意,发证→申领营业执照二、重要提示1、申报本部门审批前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新设立企业由工商部门出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获得审批的必要条件:1:投资人员、拟任法定代表和其他负责人没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犯罪情形;2:距离学校、医院、机关不得少于50米;3:场所的经营面积标准,市区为500平方米以上,与宾馆配套的为200平方米以上,乡镇为200平方米以上;4: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符合城镇规划、环境功能规划,与周边自然和人文环境相协调;5:排放的污染物,应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6:如果租用非商业用房,应取得国土、规划等部门同意的相关手续;7:经营场所设计、施工单位要有法定的资质要求;8:搭建或设置隔层的房屋,应取得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和房屋质量技术检测合格。
9:场所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不得设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居民住宅楼、商住楼、居民住宅区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
三、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余姚市行政服务中心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窗口递交下列申报资料:1:由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2:关于要求设立文化娱乐经营申请报告及《宁波市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申请表》;3:注册验资文本或银行资金信用证明;4:经营组织机构章程或合伙协议;5:地理位置图;经营场所(标注面积)平面布局示意图并标志功能间名称、主要设备和卫生设施位置;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应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
舞厅开业需要授权书么

在我国,开设舞厅属于营业性娱乐场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实需要办理相应的授权手续。
以下是对舞厅开业是否需要授权书的相关分析和说明。
一、舞厅开业需要办理的授权手续1. 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舞厅合法经营的基础,需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2. 安全生产许可证:舞厅作为人员密集场所,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以确保场所内的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
3. 文化经营许可证:根据《文化市场管理条例》,舞厅属于文化经营场所,需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
4. 公共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这是舞厅开业的关键授权手续,需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5. 特种行业许可证: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舞厅属于特种行业,需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舞厅开业是否需要授权书1. 授权书定义:授权书是指授权人依法授权他人代表其行使某项权利或办理某项事务的书面文件。
2. 舞厅开业授权书:在舞厅开业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审批,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行政部门等。
此时,舞厅经营者可能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授权书,以证明其有权代表公司或个人办理相关手续。
3. 是否需要授权书:对于舞厅开业是否需要授权书,这取决于具体情况。
以下几种情况可能需要授权书:(1)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相关手续,需提交授权书。
(2)个体经营者委托他人办理相关手续,需提交授权书。
(3)在办理授权手续过程中,相关部门要求提交授权书。
三、总结综上所述,舞厅开业需要办理多项授权手续,其中可能涉及授权书的提交。
具体是否需要授权书,需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部门的要求来确定。
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舞厅经营者应提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顺利办理开业手续。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6号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正文:----------------------------------------------------------------------------------------------------------------------------------------------------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1993年10月14日文化部令第六号颁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活跃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一)歌厅(含有歌手演唱的酒吧、咖啡厅等);(二)舞厅;(三)卡拉OK厅(含附设卡拉OK设备的茶座、餐厅等);(四)其它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第三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需求。
第四条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申报与审批第五条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须出具以下证明文件:(一)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申请报告;(二)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三)场所负责人的有关证明资料;(四)设施设备资料;(五)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资料;(六)经营场所房屋使用证明;(七)经营管理规章。
第六条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核发娱乐类《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有关申报文件,向所在地县(区)以上公安机关申领《安全合格证》;(三)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七条申办单位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八条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须经所在地县级(含)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酒吧舞厅管理制度

酒吧舞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酒吧舞厅的管理,提高场所的安全性和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经营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酒吧舞厅的营业管理活动。
酒吧舞厅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教育培训,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酒吧舞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定,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为顾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酒吧舞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越营业场所从事与经营活动范围不符的经营行为。
第五条饮品、食品的保质期、生产日期、生产厂家、标注和明示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六条酒吧舞厅不得向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出售酒精饮料,不得向醉酒者出售酒精饮料。
第七条酒吧舞厅应当建立健全的员工管理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不得违法用工。
第八条酒吧舞厅应当确立消防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演练和检查,保证场所的消防安全及顾客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九条酒吧舞厅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并及时处理顾客反映的问题,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条酒吧舞厅应当依法纳税,不得有逃税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酒吧舞厅应当制定经营计划和年度经营目标,结合市场需求,制定营销策略和推广方案。
第十二条酒吧舞厅应当建立完善的供应商选择和管理机制,确保供应的食品、饮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酒吧舞厅应当建立健全的库存管理制度,合理控制原材料和产成品的库存,减少库存积压。
第十四条酒吧舞厅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逐笔核算收支情况,不得发生挪用资金、私分利润等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酒吧舞厅应当建立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优化员工结构,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第十六条酒吧舞厅应当建立健全的营销管理制度,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增加销售额。
第十七条酒吧舞厅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规避经营风险。
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十八条酒吧舞厅应当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监督员工的服务行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娱乐区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娱乐区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娱乐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的所有娱乐场所,包括歌舞厅、夜总会、酒吧、茶楼、KTV、网吧、电子游艺厅等。
第三条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文明服务,确保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条娱乐场所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娱乐市场秩序。
第二章经营许可与备案第五条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经营。
第六条申请《娱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娱乐场所建筑设施;(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设施;(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娱乐项目;(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在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八条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九条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经营秩序。
第十条娱乐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明营业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消费者投诉电话等信息。
第十一条娱乐场所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娱乐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一)播放淫秽、色情、赌博、暴力等违法内容;(二)强迫、欺诈消费者消费;(三)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四)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地处理消费者投诉。
第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依法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虚报价格、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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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厅经营行政许可条件
舞厅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犯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3、不得设立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
4、房屋用途为住宅、工厂(厂房)、仓库(仓储)的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陵园、公墓、学校、医院、机关、车站、机场、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内以及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禁止开办娱乐场所;
5、周围200米范围内没有中小学校;
6、具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
7、舞厅营业面积(是指舞厅的休息座位区域和舞池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吧台、衣帽间等其他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
8、舞厅舞池面积占营业场地面积的比例:交谊舞厅为40%以上,迪斯科舞厅和歌舞厅为30%以上;
9、舞厅舞池和休息座分开设置;
10、有衣物寄放室;
11、有演出活动的,应设置固定的演出舞台;
12、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
13、场所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指示牌,门向外开启,设置两个以上的出入通道;
14、卫生、通风等设备符合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15、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6、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17、舞厅设置卡拉喔凯设备的,同时具备卡拉喔凯厅的开办条件。
(二)卡拉喔凯厅、卡拉喔凯包房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犯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3、不得设立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
4、房屋用途为住宅、工厂(厂房)、仓库(仓储)的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陵园、公墓、学校、医院、机关、车站、机场、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内以及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禁止开办娱乐场所;
5、周围200米范围内没有中小学校;
6、具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
7、场所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指示牌,门向外开启;
8、营业场地超过120平方米的,应当设置两个以上出入通道;
9、卡拉喔凯厅营业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卡拉喔凯包房10间以上(崇明县5间以上),每楼层设置卡拉喔凯包房必须二间以上,且须是紧临的,每间包房营业面积在8平方米以上;
10、有包含1000首以上歌曲的合法音像制品;
11、包房的照明设备由室外或者中央控制室调节,房内不得设置内锁装置、洗手间和其他辅助用房;
12、包房门或者沿过道一侧的隔离墙离地1.2米起安装透明材料,透明材料面积在0.4平方米以上,透视清晰,无死角;
13、有演出活动的,设置固定的演出舞台;
14、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
15、卫生、通风等设备符合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16、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7、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三)音乐茶座、音乐餐厅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犯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3、不得设立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
4、房屋用途为住宅、工厂(厂房)、仓库(仓储)的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陵园、公墓、学校、医院、机关、车站、机场、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内以及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禁止开办娱乐场所;
5、具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
6、营业场地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
7、设置固定的演出舞台;
8、场所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指示牌,门向外开启;
9、营业场地超过120平方米的,设置两个以上出入通道;
10、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
11、卫生、通风等设备符合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12、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3、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四)台球室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犯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3、不得设立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
4、房屋用途为住宅、工厂(厂房)、仓库(仓储)的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陵园、公墓、学校、医院、机关、车站、机场、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内以及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禁止开办娱乐场所;
5、具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
6、场所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指示牌,门向外开启;
7、营业场地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
8、营业场地超过120平方米的,设置两个以上出入通道;
9、台球室内台球台间距在1.5米以上;
10、卫生、通风等设备符合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11、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2、有足够的光亮,夜间开放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
13、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五)游艺机房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犯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3、不得设立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
4、周围200米范围内没有中小学校;
5、场所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指示牌,门向外开启,设置两个以上的出入通道;
6、具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
7、注册资金人民币700万元(实际到位);
8、游艺机房营业场地面积在800平方米(是指同一平面、完整一间、设置游艺机机种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吧台、卫生间等其他面积)以上,场所内通道宽2米以上;
9、游艺机120台以上(供多人游艺的组合类机种,如模拟赛车、抓斗机等可按每人独立使用的投币口计算台数),机种型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0、游艺机房设置的机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1、游艺机房设置的有奖游艺机机种数量不得超过游艺机总数的50%;
12、每台游艺机正面醒目处,应当用中文注明游戏方法;
13、使用游艺机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奖品样品在柜(橱)中展示,并标明奖品名称和游戏彩票可兑换的奖品数量;
14、房屋用途为住宅、工厂(厂房)、仓库(仓储)的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陵园、公墓、学校、医院、机关、车站、机场、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内以及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禁止开办娱乐场所;
15、卫生、通风等设备符合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16、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7、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
18、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19、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或中国内地或中国大陆投资者依法设立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
凡设立此类合资经营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中国或中国内地或中国大陆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合作经营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中国或中国内地或中国大陆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六)文化游乐场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犯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3、不得设立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
4、房屋用途为住宅、工厂(厂房)、仓库(仓储)的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陵园、公墓、学校、医院、机关、车站、机场、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内以及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禁止开办娱乐场所;
5、有与游乐内容相适应的营业场地和配套设施;
6、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指示牌,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合理,室内营业场地在120平方米以上的,设置两个以上出入通道,门向外开启;
7、夜间开放的,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
8、游乐器具的安装和使用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技术标准;
9、卫生、通风等设备符合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10、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1、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12、文化游乐场内开设其他项目的,还须符合该项目的申请条件。
(七)棋牌室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犯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3、不得设立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
4、周围200米范围内没有中小学校;
5、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指示牌,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合理,营业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6、具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
7、房屋用途为住宅、工厂(厂房)、仓库(仓储)的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陵园、公墓、学校、医院、机关、车站、机场、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内以及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禁止开办娱乐场所;
8、营业场所面积在40平方米(是指同一平面、完整一间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服务台、卫生间等其他辅助功能区面积)以上,且每张棋牌桌占地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9、单独设立包房的,包房应不少于5间;棋牌室内附设包房的,包房应不少于2间。
单独设立包房和棋牌室内附设包房的,同一楼层包房均不得少于2间。
每间包房的场地实际使用面积在8平方米以上,且每张棋牌桌占地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10、包房的照明设备由室外或者中央控制室调节,包房内不得设置隔断、内锁门装置以及洗手间和其他辅助用房。
11、包房房门或者沿过道一侧的隔离墙离地1.2米起安装透明材料,透明材料面积在0.4平方米以上,透视清晰。
12、卫生、通风等设备符合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13、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4、有必要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