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式版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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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湛府〔2017〕105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湛府〔2017〕105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正文:----------------------------------------------------------------------------------------------------------------------------------------------------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新修订的《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7日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市规划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是湛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的城市规划决策议事机构。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受市政府委托,就城市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市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二章主要职能与构成第四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能是:(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或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等。

(二)审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制定的地方性技术规则、规定等草案。

(三)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重大项目的选址方案、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用地规划条件、已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调整。

(四)审议城市历史风貌保护街区、风景名胜区、城市中心区、城市广场、城市主要景观大道、城市出入口、重要交通节点和景观节点等重要地段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10公顷以上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及规划面积25公顷以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非城市重要地段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20公顷以上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规划面积50公顷以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式版2017年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式版2017年

.1 总则1.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提高湛江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

1.2 本技术规定依据国家和广东省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参考国内先进城市的同类技术规定,结合湛江城市规划发展要求和建设实际情况制定。

1.3 本技术规定尚未涵盖到的有关城市规划管理内容,应按国家和广东省现行的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

1.4 为提高湛江市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水平,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应贯彻落实住建部颁布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的要求。

1.5 本技术规定作为湛江市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依据,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及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工作均应按本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住宅(民房)的规划建设要求另行规定。

1.6 本技术规定在施行过程中如需增补或修订的,应按相关的法定程序进行。

2 建设用地与开发强度2.1 建设用地分类2.1.1 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执行。

在规划图纸中同一地类的大、中、小类代码不能同时出现使用。

2.1.2 规划选址和规划条件确定用地性质应以用地分类中类或小类进行划分,并标注类别代码。

2.1.3 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多种性质用地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进行分类。

规划多种性质混合使用地块,其用地类别代码为各类土地用途代码并列,之间以符号“/”分隔。

2.2 建设用地管理2.2.1 应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功能布局,保护景观和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新建项目用地应以规划道路为界限,按城市规划单元成片实施。

2.2.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办函〔2017〕128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办函〔2017〕128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湛江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4日湛江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省城市化发展水平的意见》(粤发〔2011〕23号)精神和《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和集约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畅通运行,解决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基本原则。

坚持立足实际,积极推进,提高建设运营管理水平;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推动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坚持严格标准,加强监管,确保质量安全和工作实效;坚持试点带动,选择条件成熟的区域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分步推广实施。

(二)工作目标。

力争至2020年,全市建成城市地下综合管廊40.7公里,管理运营规范化,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充分发挥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基本解决反复开挖地面的“马路拉链”问题,城市地面景观明显好转。

二、组织保障为保障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坡头区政府、湛江开发区管委会、湛江奋勇高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委、市城市规划局、市交通投资集团公司、市基建投资集团公司、市水务投资集团公司、市燃气集团公司、湛江供电局、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中国电信湛江分公司、中国移动湛江分公司、中国联通湛江市分公司分管领导担任成员。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间距与退让距离第五章公共设施第六章道路交通第七章市政及其它公用设施第八章城市景观与环境设计第九章户外广告设置第十章城市综合防灾第十一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的规划核实第十二章附录1 总则1.1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提高湛江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1.2 本《规定》以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律、规范与标准为依据,参考国内先进城市和地区的同类技术规定,结合湛江市的城市发展目标和建设实际制定,是湛江市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依据。

1.3湛江市域城市规划区内与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有关的工作,必须执行本《规定》的要求。

湛江市原制定的有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性的规范性文件和规定,凡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时,以本《规定》为准。

1.4凡本《规定》尚未涵盖到的相关技术性规定内容,原则上按国家和广东省颁布的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或就具体问题由湛江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的要求进行处理。

1.5 本《规定》经湛江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湛江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如需对本《规定》的内容作增补或修订,应按法定程序进行。

2 城市用地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统计工作。

2.1.2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53中类、81小类。

2.1.3在湛江市域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实施规划管理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应符合表 2-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的要求。

2.1.4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分类,规划选址确定用地性质以中类和小类进行划分。

表2-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1.5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按表2-2执行。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间距与退让距离第五章公共设施第六章道路交通第七章市政及其它公用设施第八章城市景观与环境设计第九章户外广告设置第十章城市综合防灾第十一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的规划核实第十二章附录1 总则1.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提高湛江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1.2 本《规定》以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律、规范与标准为依据,参考国内先进城市和地区的同类技术规定,结合湛江市的城市发展目标和建设实际制定,是湛江市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依据。

1.3 湛江市域城市规划区内与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有关的工作,必须执行本《规定》的要求。

湛江市原制定的有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性的规范性文件和规定,凡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时,以本《规定》为准。

1.4 凡本《规定》尚未涵盖到的相关技术性规定内容,原则上按国家和广东省颁布的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或就具体问题由湛江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的要求进行处理。

1.5 本《规定》经湛江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湛江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如需对本《规定》的内容作增补或修订,应按法定程序进行。

2 城市用地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53中类、81小类。

2.1.3 在湛江市域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实施规划管理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应符合表 2-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的要求。

2.1.4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分类,规划选址确定用地性质以中类和小类进行划分。

表2-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1.5 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按表2-2执行。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终版)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终版)

.1 总则1.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提高湛江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

1.2 本技术规定依据国家和广东省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参考国内先进城市的同类技术规定,结合湛江城市规划发展要求和建设实际情况制定。

1.3 本技术规定尚未涵盖到的有关城市规划管理内容,应按国家和广东省现行的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

1.4 为提高湛江市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水平,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应贯彻落实住建部颁布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的要求。

1.5 本技术规定作为湛江市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依据,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及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工作均应按本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住宅(民房)的规划建设要求另行规定。

1.6 本技术规定在施行过程中如需增补或修订的,应按相关的法定程序进行。

2 建设用地与开发强度2.1 建设用地分类2.1.1 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执行。

在规划图纸中同一地类的大、中、小类代码不能同时出现使用。

2.1.2 规划选址和规划条件确定用地性质应以用地分类中类或小类进行划分,并标注类别代码。

2.1.3 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多种性质用地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进行分类。

规划多种性质混合使用地块,其用地类别代码为各类土地用途代码并列,之间以符号“/”分隔。

2.2 建设用地管理2.2.1 应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功能布局,保护景观和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新建项目用地应以规划道路为界限,按城市规划单元成片实施。

2.2.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行政中心项目规划用地有关问题的通告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行政中心项目规划用地有关问题的通告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行政中心项目规划用地有
关问题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5.24
•【字号】湛府通[2007]24号
•【施行日期】2007.05.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测绘
正文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行政中心项目规划用地有关问题
的通告
(湛府通[2007]24号)
湛江市行政中心项目业经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湛江市行政中心项目建设用地规划控制范围:东起海岸线,西临人民大道,南接文东路,北至海阳路,西南与市体育中心、文保公园(南国热带花园)毗邻,东北紧接海滨大道,规划用地总面积约195公顷。

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集体和个人不得在上述规划土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或扩建建(构)筑物以及附着物。

(二)新增加种植或养殖项目。

(三)转让、出(转)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建(构)筑物以及附着物。

(四)随意进行取、挖土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以上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损失的,后果自负。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举报电话:3399092;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举报电话:3216098。

特此通告。

湛江市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20•【字号】湛府〔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20日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居民建设住宅,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居民在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所确定用地范围内进行自住住宅建设的活动。

中心城区是指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的中心区域和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和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所包围的重要地区。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内居民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中心城区内居民建设住宅到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派驻各区的规划分局申请报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中心城区外居民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中心城区外居民建设住宅向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下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申请报建,由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国土资源、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房管等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居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居民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民建设住宅应当服从城乡规划管理,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居民建设住宅分为新建、重建、改(扩)建、维修加固等四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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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提高湛江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

1.2 本技术规定依据国家和广东省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参考国内先进城市的同类技术规定,结合湛江城市规划发展要求和建设实际情况制定。

1.3 本技术规定尚未涵盖到的有关城市规划管理内容,应按国家和广东省现行的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

1.4 为提高湛江市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水平,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应贯彻落实住建部颁布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的要求。

1.5 本技术规定作为湛江市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依据,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及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工作均应按本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住宅(民房)的规划建设要求另行规定。

1.6 本技术规定在施行过程中如需增补或修订的,应按相关的法定程序进行。

2 建设用地与开发强度2.1 建设用地分类2.1.1 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执行。

在规划图纸中同一地类的大、中、小类代码不能同时出现使用。

2.1.2 规划选址和规划条件确定用地性质应以用地分类中类或小类进行划分,并标注类别代码。

2.1.3 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多种性质用地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进行分类。

规划多种性质混合使用地块,其用地类别代码为各类土地用途代码并列,之间以符号“/”分隔。

2.2 建设用地管理2.2.1 应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功能布局,保护景观和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新建项目用地应以规划道路为界限,按城市规划单元成片实施。

2.2.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用地兼容性作出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对建设用地兼容性作出规定的,在不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建设用地兼容性按表2.2.2规定执行。

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且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先行依法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2.2.3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来划定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各类设施的建筑面积及位置。

表2.2.2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与兼容类型注:1 符号●为兼容,○为有条件兼容,×为禁止兼容。

用地兼容或有条件兼容应按相关法规要求确定用地是“部分兼容”还是“完全兼容”其他类别用地。

2 城市建设用地类别R1、R3参照R2执行;A7、A8、A9均与其他用地不兼容。

3 B9参照B4执行;M3与W3除道路、公用设施、防护绿地外,不兼容其他类型用地; S、U、G大类包括其中类和小类。

2.2.4 建设用地兼容分为部分兼容、完全兼容、禁止兼容。

部分兼容为该规划性质用地允许兼容其他一种以上性质用地,兼容用地面积之和所占该地块总面积比例不超过40%(兼容功能无法进行用地功能分区的,兼容比例可按建筑面积计算,即或兼容建筑面积之和所占该地块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40%)。

完全兼容为该规划性质用地允许混合其他一种以上性质用地,兼容比例最高可达100%。

禁止兼容为该规划性质用地不允许兼容或转变为其他性质用地。

2.2.5 规划用地上建设相应的配套设施,不属于兼容,其配套设施用地(或建筑)应按相关要求执行,主要包括:1 居住用地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 (小区级以下的教育、医疗卫生、托老所、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20%。

2 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批发市场用地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

3 教育科研用地、公园绿地(包括防护绿地)等用地的配套设施,应符合相关法规和设计规范要求。

2.2.6 建设用地兼容时,当地面主导功能(建筑性质)发生改变,用地性质应随之调整。

商业服务业等其他建设用地类别需兼容住宅的,应以满足其居住人口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为基本要求。

2.3 居住用地规模2.3.1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和相应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配套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2.3.2 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小区或组团,其用地和人口规模应按表2.3.2指标进行控制。

表2.3.2 居住区、小区和组团用地及人口规模控制指标2.3.3 新建居住用地应成片规划,形成居住小区或组团,避免零星插建。

严格控制居住用地零散开发(城市公共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除外),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零散居住用地原则上不宜单独开发。

在旧城区或相邻土地已完成建设或有道路、河道等类似情况,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且无法调整合并的,在满足建筑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可视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但建设用地面积小于表2.3.4规定的最小地块面积不得单独进行开发建设。

表2.3.4 零散用地建设最小地块面积指标注:混合用地取较高值作为标准。

2.4 居住用地开发强度2.4.1 居住用地规划建设须合理控制开发强度,以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居住用地开发强度应符合表2.4.1的规定。

表2.4.1 居住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注:1 旧城区是指成片建成时间超过30年的城区(下同)。

2 本表的容积率控制指标为上限;用地不满足配套停车位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相应下调容积率。

3 “三旧”改造项目、容积率等的指标按市“三旧”政策规定执行。

4 人口规模按照每户12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每户3.2人的标准计算。

5 因布局的合理性需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可,在不突破容积率的前提下建筑密度经规划部门审批可增加一至五个百分点。

2.4.2 居住用地规模应按表2.3.2的规定进行控制。

当居住用地规模处于居住区与小区之间时,开发强度参照表2.4.1居住区的指标执行;用地规模处于小区与组团之间时,开发强度参照表2.4.1小区的指标执行;用地规模小于组团的参照组团开发强度指标执行。

2.4.3 居住用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所占比例不大于地块计容总建筑面积20%(包括用地规模小于5公顷,商业服务业与住宅在同一建筑中混合设置,且住宅为主导功能)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开发强度应按表2.4.1规定执行。

2.4.4 居住用地规模5公顷以上,承担片区商业服务业功能时,且商业服务业项目所占比例大于项目地块计容总建筑面积20%的,则商业服务业项目开发强度可按表2.5.1执行。

2.5 商业服务业用地开发强度2.5.1商业服务业用地开发强度应符合表2.5.1规定。

表2.5.1 商业服务业用地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注:1 本表的容积率控制指标均为上限,若用地不能满足停车位及配套设施时须相应下调容积率。

2 本表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密度指高层建筑裙楼,塔楼建筑密度一般不大于20%,商业建筑的中庭首层通高至屋顶见光部分建筑面积可不纳入建筑密度计算。

但因布局的合理性需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可,在不突破容积率的前提下建筑密度经规划部门审批可增加一至五个百分点。

3 在满足片区道路交通、建筑环境容量和城市景观等前提下,区级以上商业中心、城市综合体建筑密度可适当放宽为:旧城区不大于60%,其他城区不大于55%。

2.5.2规划用地为商业服务业,当满足居住(新增住宅)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时,可兼容不大于项目地块计容总建筑面积40%的住宅,住宅与商业服务业建筑容积率分别按表2.4.1和表2.5.1确定,但住宅不应与办公、酒店用房拼建或叠建。

2.5.3 商业服务业用地兼容住宅,或满足2.4.4条款居住用地兼容片区商业服务业项目的,地块综合容积率R按以下计算式确定:R=1/(B/R1+(1-B)/R2)式中R1和R2分别为住宅或商业服务业建筑容积率,B为住宅或商业服务业计容建筑面积所占比例。

2.5.4 鼓励规划建设商业居住等多功能混合社区。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时,在轨道交通站点周边300米半径范围内的商业居住多功能混合用地,容积率可分别按表2.4.1和表2.5.1上浮30~10%(随轨道交通站点距离增加而递减)。

2.5.5 商业服务业项目计容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对项目周边城市路网围合片区及影响区域进行交通影响分析,交通影响分析结论中应对项目的交通组织及停车位配置作出明确规定,当拟建项目不能满足交通组织及停车位配置要求时,则相应减少项目开发强度。

2.5.6 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应在沿街面设置骑楼,骑楼首层架空廊道作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

架空廊道进深4~5米,进深净宽和梁底净高均不小于3.6米,并满足行人通行安全和舒适度要求(人行空间不得设置空调外机,店门不得向外开启,合理设置照明)。

满足以上条件的骑楼架空廊道面积不纳入建筑面积和建筑密度计算,并按架空廊道水平面积的1.5倍奖励建筑面积(不临城市道路的骑楼除外),奖励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奖励建筑面积用于住宅的,应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相邻公共建筑二层以上相连或跨越街区,仅用于公共交通联系功能的空中走廊(层高不大于5米)可参照前款设置条件奖励容积率。

2.6 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发强度2.6.1组团级以上成规模建设,且建筑高度27米以上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可按表2.4.1相应用地规模的容积率指标上浮20%进行控制。

2.6.2当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难以达到组团级以上用地规模,且满足表2.3.4零散用地最小地块面积的,单幢建筑在满足建筑规定退让的条件下,容积率可按表2.4.1组团级规模指标上浮30%进行控制。

2.7 超高层建筑设置条件及容积率计算2.7.1建筑高度1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较大体量的超高层建筑应结合用地周边城市空间容量及对城市道路交通影响情况综合确定。

2.7.2符合超高层建筑设置条件的商业服务业超高层建筑,容积率按建筑高度分段计算:建筑高度小于100米部分的建筑面积按现行规定计算容积率。

建筑楼层地板面高度在100~150米部分的建筑面积按50%计入容积率,建筑楼层地板面高度大于150米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且建筑高度100米以上不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该建筑计容建筑面积的30%。

2.8 工业用地及开发强度2.8.1 工业用地应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和工业组团。

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水源(径流)上游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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