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局强化许可后续监管工作经验材料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研究

关键词:新形势;后续监管问题;措施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尤其是伴随着“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和“放管服”改革的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宽进严管”已经成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核心要求,烟草部门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监管重心必须由事前监管后移到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后续监管已成为新形势下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
本文尝试对新形势下烟草部门如何强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后续监管进行探索分析,为行业深入落实“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和“放管服”改革要求提供思路和方法。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后续监管现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后续监管是指烟草专卖局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运用多种监管方式,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的监督管理。
强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后续监管是烟草部门“管好市场、管住零售户”的重要手段,是烟草行业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更是烟草行业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必要条件。
长期以来,烟草部门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工作的管理重点都放在事前监管即“准入监管”,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重许可、轻监管”现象,导致后续监管工作存在不少问题。
1.后续监管认识不充分。
烟草部门的后续监管措施普遍还停留在许可证日常事项办理和定期市场巡查等常规动作,营销、物流部门的思想认识不到位,多数认为零售许可后续监管是专卖部门事务,不属于本部门的工作范畴,对许可证相关问题不及时反映,协同意识欠缺,导致后续监管中存在的部分问题始终难以解决。
此外,对于运用行政管理权和借助现代信息化监管手段对辖区零售户进行精细化管理的认识不够全面和充分。
2.后续监管机制不健全。
烟草部门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后续监管的工作机制主要停留在传统常规管理内容上,其规范卷烟零售户经营行为和具有市场管理性质的监管措施较为有限,也未能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对信息化监管手段、信用约束管理机制、专销衔接机制、差异化管理模式等具有较强管理作用的综合性监管措施有待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烟草专卖局强化许可后续监管工作经验材料

烟草专卖局强化许可后续监管工作经验材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是行政许可工作的延伸,也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
XX县烟草专卖局借省烟草专卖局编写《浙江省行政许可实务手册》在XX 召开现场会的东风,积极探索并强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在规范烟草专卖零售市场秩序的同时,有力地促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一、烟草许可后续监管存在的问题根据编写许可实务手册现场会和后续的梳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后续监管主要面临: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变买变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或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营业执照已吊销;逾期未延续;使用过期、涂改、伪造、变造、复印的许可证;擅自停业;套取货源证;未亮证经营等九种情形。
目前烟草零售市场常见问题,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类:1.人证不符。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本身具有不可转让性和严肃性。
当前各级烟草专卖主管部门为了保障零售客户的利益、加强零售终端建设,通过完善制度从严控制审批程序,提高了零售许可证的准入门槛。
受利益驱使,一些新经营者通过各种手段变相取得零售许可证,造成“人证不符”现象,表现为:一是零售许可证负责人与实际经营人不符,如原零售许可证是利用特殊群体办理,但实际经营非本人;二是零售许可证已转让,但实际经营人称是雇用、合伙关系的;三是以出租、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零售许可证。
2.证照不符。
表现为三种情况。
一是烟草专卖许可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改为与营业执照统一管理,过去单一管理模式带来了证照不一现象,如营业执照和零售许可证登记非同一人。
要统一证照就必须作相应变更,若新办零售许可证则可能因不符烟草制品合理布局的规定而无法办理,但若变更营业执照,则相关的卫生、税务等证也需变更,手续烦琐且费用较大,零售户一般选择不变。
二是工商、烟草工作人员失误,系统登记时输入错误姓名;三是有些零售户法律意识淡薄,对工商营业执照是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凭证的认识不足,认为只要有零售许可证订烟就够了,还省去了办证的麻烦。
加强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探讨烟草许可证后续监管-商业贸易-文档赚钱网

加强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探讨烟草许可证后续监管-商业贸易-文档赚钱网加强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探讨烟草在线专稿《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有权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因此,对已经批准发给许可证的,专卖执法队伍应承担保证被许可人合法行使权利并对其进行监督的责任。
为此,笔者认为一定要加强许可证的后续监管,同时以监管制度促监管效果,强化监管责任,强化责任追究。
一、行政许可后续监管的主要内容(一)是否亮证经营专卖管理人员在日常走访检查时,要检查是否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亮证在经营场所内的显著位置,许可证是否正副本齐全,如当事人拒绝悬挂的应下发书面告知书。
如许可证遗失的,因告知当事人及时申请补办。
(二)是否在有效期限内专卖管理人员在日常走访检查时,应检查悬挂在经营场所内显著位置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是否过期。
专卖管理人员每月应定期登陆专卖系统,点击许可证查询模块下的许可证到期查询模块,察看有无许可证在一定时间内(比如45天)到期的许可证,防止许可证过期。
(三)是否与核定事项相符合专卖管理人员在日常走访检查时,要检查在经营场所内显著位置悬挂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上核定的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济性质、经营场所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如发现不符的,应采用照片、笔录等证据予以固定,并进入专卖系统-专卖管理-许可证-许可证管理-许可证监管,作擅自停业处理。
二、不断完善监管方式,建立长效机制要解决重许可轻监管、只许可不监管的问题,提高行政许可的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变管理方式,笔者认为,还应不断完善监管方式及监督检查机制。
要完善监管方式,必须经常性总结日常监管工作的遇到重点、难点,并集中力量予以突破,且监管方式要与时俱进,顺应监管对象而变化。
关于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的研究

关于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的研究摘要: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是国家烟草专卖管理制度的重要制度之一,是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生命线和制度保障。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和烟草行业零售终端网络建设的推进,在卷烟市场秩序良好、稳定、有序的背景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工作的重点放在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准入上,忽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后续监管方面的工作,在不同程度上存在“重许可、轻监管”、“重准入、轻退出”现象,后续监管成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工作的薄弱环节。
当前,随着国家以“简政放权”为核心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以“宽进严管”为核心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按照改革后“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必须进一步强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全面实现后续监管工作合法化、制度化、规范化和流程化,提高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含金量,促进烟草专卖依法行政工作水平的有效提升。
关键词:烟草许可证监管当前,随着国家以“简政放权”为核心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以“宽进严管”为核心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按照改革后“谁审批、谁监管”原则,进步强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的任务显得更为重要和紧迫。
如何在当前烟草行业面临的新形势下做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成为我们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工作必须面对和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当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的现状分析多年来,由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工作的重点放在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准入上,忽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方面的工作,在不同程度上存在“重许可、轻监管”、“重准入、轻退出”现象,后续监管成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薄弱环节。
因而,导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的内部及外部环节产生了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一)在内部管理方面出现监管制度不健全、后续监管事项监管不到位、监管职能职责发挥不全等问题,如:未制订烟草专卖许可证后续监管制度,许可证管理工作考核方案未制定或不健全不完善,制订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不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国烟专[2010]234号文件的规定,未依法依规办理零售许可证审批发放事项,未按规定对零售许可证办理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开,未按规定办理零售许可证延续、变更、停歇业、恢复营业、补办等事项,未按规定办理零售许可证撤回、撤销、注销手续,未及时对辖区内无证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并作对应处理等等。
关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问题及对策的思考探索

关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问题及对策的思考探索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烟草行业迎来了全新的发展机遇。
近年来,党和国家实施了“放管服”的政策,也为这一行业的监管工作带来了挑战。
针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使用开展高质量的后续监管工作,不仅可以有效约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使用行为,还可以保障我国烟草市场的稳定。
本文将依据相关研究成果与工作实践经验,从多个角度分别探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出现问题的原因以及具体的应对措施。
最终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探讨,能够为广大烟草部门提供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后续监管;证件管理“放管服”政策使我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取得标准实现了宽泛化,配套“宽进严管”的政策,更是激发了烟草市场的发展动力。
烟草销售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其在我国经济增长的过程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当前,尽管我国的烟草市场实现了高速发展,但是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后续监管方面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因此,监管人员就需要准确分析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引发问题的因素,以此制定出更为科学且合理的监管对策。
一、后续监管存在的问题(一)许可证使用不规范根据实际的工作状况以及调查发现,部分地区的烟草经营商户存在不规范使用许可证的行为。
这一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人证不符、证件地址不符、证照不符以及没有依据规定摆放许可证等,均造成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难以开展。
以没有依据规定摆放许可证这一现象为例,部分烟草经营商户没有依据相关规定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摆放在销售区域内最显眼的位置,多存在放置于店内的角落、只展示复印件、不直接出示许可证等,这直接滋生了各种隐患。
(二)恶意利用规则漏洞部分地区的烟草经营商户存在恶意利用市场规则漏洞的现象,这也会变相增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的难度。
其主要表现在停业整顿、负面清单以及随意歇业三个部分,是不符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手册》提出的各类规范条例的。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的实证分析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的实证分析在烟草行业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它不仅关系到烟草市场的规范有序,也直接影响着消费者的权益和国家税收。
而许可证的后续监管则是确保许可证制度有效实施的关键。
本文将通过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的实证分析,探讨当前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的重要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烟草专卖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烟草零售业务合法开展的凭证。
通过许可证的颁发,可以对烟草零售市场进行有效的规划和控制,保障烟草制品的质量和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后续监管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市场秩序确保获得许可证的零售户依法经营,防止无证经营、非法渠道进货等违规行为的出现,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2、保障消费者权益监督零售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所售烟草制品的质量,防止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利益。
3、落实国家税收政策通过对许可证的监管,确保烟草零售业务依法纳税,保证国家税收的稳定和足额征收。
二、当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的现状(一)监管制度与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体系,对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发放以及后续监管都有明确的规定。
然而,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新情况的出现,部分法律法规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二)监管手段与技术在监管手段方面,主要依赖日常检查、专项整治和群众举报等方式。
虽然这些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发挥作用,但仍存在监管覆盖面不足、监管效率不高的问题。
在技术应用方面,信息化建设有待加强,部分地区尚未实现许可证管理的信息化和数据共享,导致监管工作的精准度和及时性受到影响。
(三)监管人员素质与能力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能力直接关系到监管工作的成效。
部分监管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够深入,执法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的行为;同时,一些监管人员缺乏创新意识和应对复杂情况的能力,难以适应日益变化的市场环境。
浅谈县级局如何在新形势下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

浅谈县级局如何在新形势下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摘要:在新的发展形势下,烟草行业发展中的机会和挑战并存,在如此关键的时期,为了稳定我国烟草产业发展,必须要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力度,这样才能够保证烟草有序流通,烟草行业规范化与持续发展发展。
当前,部分县级局对烟草专业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并不到位,缺少科学的布局与监管措施,需要及时加以解决。
鉴于此:文章将主要研究县级局在新形势下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常见问题,并提出几点完善策略,仅供参考。
关键词:县级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问题;完善策略1前言烟草经济发展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但同时国家对烟草行业发展进行积极管控,尤其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要求更为严格,目的是为了规范烟草零售市场,科学推进烟草行业发展,也是为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因此,做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是对县级局的基本要求。
当前,县级局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中,仍然存在监管意识不到位、监管制度不完善等常见问题,这会降低县级局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监管质量,将不利于本区域烟草零售市场的有序化发展。
为此,县级局必须要提高认识,积极分析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中的各个问题,并及时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法,以保证监管质量,从而规范烟草零售市场秩序,推动烟草零售市场发展。
2县级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常见问题1.县级局在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行后续监管工作时,发现仍然会存在认证不符的问题。
监管人员在走访检查过程中发现,仍有很多烟草零售户的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是同一人的情况,要不就是私自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转让给他人、要不就是私自转卖给他人,总之如果出现实际经营者与零售许可证主体不一致的情况,都会影响到执法人员正常执法以及烟草零售市场的有序化发展;第二,后续监管工作中还发现存在证址不符的情况。
按照有关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的地址需要与实际经营地址对应,如果因变导致经营地址变化,需要及时到当地烟草专局卖进行更改,但仍有一些烟草零售经营者考虑到麻烦或其他的,不主动去烟草专卖局报备的;第三,后续监管工作中还发现存在不亮证经营的情况,我国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摆放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但仍有很多烟草专卖零售户不按照法规规定要求来执行;第四,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中,甚至还会发现存在无证经营的情况,虽然这种情况比较少见,但也确实存在,这完全是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的一种藐视和挑战,要做到发现一例,严肃处理一例。
浅谈如何开展许可证后续监管[全文5篇]
![浅谈如何开展许可证后续监管[全文5篇]](https://img.taocdn.com/s3/m/707d6243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bd9bd7e.png)
浅谈如何开展许可证后续监管[全文5篇]第一篇:浅谈如何开展许可证后续监管浅谈如何开展许可证后续监管许可证后续监管问题,一直是困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的一个难点问题。
人证不符、证照不符、证址不符、涉嫌转让、经营地址搬迁等违法违规使用许可证等问题,屡禁不止。
究其原因:一方面,一线专卖稽查人员主观上监管意识不强、责任心及法律法规宣传不够,对违法违规使用许可证问题听之任之,不加以彻查。
另一方面,客户自身守法经营意识淡薄,在经营卷烟“高额利润”的驱使下,偏面的认为只要办理了烟草专卖许可证,就可以对持有的许可证作出相应处置,而忽略了持有许可证后应遵守的相关管理规定。
本文结合许可证后续监管现状问题,提出具体的对应治理措施。
一、许可证后续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一)人证不符:实际经营者与许可证注明的负责人不一致,涉嫌许可证买卖、出租、出借、转让问题。
(二)证照不符:许可证注明信息与工商营业执照相关登记事项内容不一致或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已到期构成有证无照等问题。
(三)证址不符:实际经营地址与许可证注明的经营地址不一致,涉嫌搬迁经营地址等问题。
(四)休眠证: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用户,长时间没有进货也未及时办理停歇业手续,无法开展许可证检查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许可证后续监管问题形成的原因(一)人证不符问题形成的原因:一是原许可证负责人因自身原因,短期内无法看店经营,又不愿放弃经营卷烟利润,委托亲属或者雇佣人员代为看店,造成实际经营主体与登记实行不符;二是许可证涉嫌买卖、出租、出借、转让等违法违规问题。
(二)证照不符问题形成的原因:一方面,家庭经营或者合伙经营造成证照不符的问题;另一方面,工商营业执照到期后未及时换发营业执照,造成有证无照情形。
(三)证址不符问题形成的原因:一是政府规划,街道整体拆迁造成原持证零售户无经营场所,零售户擅自搬迁;二是店面租赁费用较高,持证户无法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擅自搬迁;三是因利润驱使,消费群体较少,零售户擅自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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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局强化许可后续监管工作经验材
料
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是行政许可工作的延伸,也是
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
XX县烟草专卖局借省烟草专卖局编写《浙江省行政许可实务手册》在XX 召开现场会的东风,积极探索并强化烟草专卖零售许
可证后续监管,在规范烟草专卖零售市场秩序的同时,有力地促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一、烟草许可后续监管存在的问题
根据编写许可实务手册现场会和后续的梳理,烟
草专卖零售许可后续监管主要面临: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变买变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烟草专卖许可证;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一年内被烟草专
卖主管部门或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营业执照
已吊销;逾期未延续;使用过期、涂改、伪造、变造、复印的许可证;擅自停业;套取货源证;未亮证经营
等九种情形。
目前烟草零售市场常见问题,归纳起来
有以下三类:
1.人证不符。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本身具有不可
转让性和严肃性。
当前各级烟草专卖主管部门为了保
障零售客户的利益、加强零售终端建设,通过完善制
度从严控制审批程序,提高了零售许可证的准入门槛。
受利益驱使,一些新经营者通过各种手段变相取得零
售许可证,造成“人证不符”现象,表现为:一是零
售许可证负责人与实际经营人不符,如原零售许可证
是利用特殊群体办理,但实际经营非本人;二是零售
许可证已转让,但实际经营人称是雇用、合伙关系的;三是以出租、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零
售许可证。
2.证照不符。
表现为三种情况。
一是烟草专卖许
可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改为与营业执照统一管理,过
去单一管理模式带来了证照不一现象,如营业执照和
零售许可证登记非同一人。
要统一证照就必须作相应
变更,若新办零售许可证则可能因不符烟草制品合理
布局的规定而无法办理,但若变更营业执照,则相关
的卫生、税务等证也需变更,手续烦琐且费用较大,
零售户一般选择不变。
二是工商、烟草工作人员失误,系统登记时输入错误姓名;三是有些零售户法律意识
淡薄,对工商营业执照是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凭证的认
识不足,认为只要有零售许可证订烟就够了,还省去
了办证的麻烦。
3.套取货源证。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实行专卖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国务院烟草主管部门每年根据计划
指标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
而卷烟消费有一定的地
域性,由于烟草控量销售,部分紧俏烟货源紧缺不能
满足市场需求,部分零售户为图利就利用亲戚朋友多
办许可证,以保证更多的货源。
同时,也有本应停歇
业的零售户,为牟利继续订购卷烟,再倒卖赚取差价,造成为套取货源出现“空壳店、休眠店、一人多证”
等特殊现象。
二、强化烟草专卖许可后续监管的主要做法
针对上述现象和问题,该县烟草局积极探索,从
机制入手抓重点,从“事前、事中、事后”多措并举,不断强化许可证后续监管。
建立长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加强与当地工商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构建长
效监管机制,形成“主动配合、全力支持、横向联系、上下沟通、整体联动”的格局。
1.理顺新办证照流程。
明确申请人在新办零售许
可证时先向工商部门申请取得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再
向烟草部门申请办证,烟草部门根据勘验和《合理布局》要求作出烟草零售许可决定,最后工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资料登记并发放营业执照。
2.加强信息共享机制建设。
烟草部门做出歇业、
注销处理或工商部门做出吊销处理时,及时相互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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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确保专项整治相关工作有效衔接。
烟草、工商两部门协调在整治证照不符工作中的政策规定和实务操作并达成共识,构建两家定期信息联络和共享机制。
抓住工作重点,实行分类管理。
对辖区内所有持证户开展全面调查分析,做好各类台帐登记、汇总,摸清“家底”,梳理工作重点。
强化与工商部门的沟通协调,按照分类处置、堵疏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与工商部门联合开展整治烟草销售证照不符执法专项行动。
1.加强动态管理,消除“人证不符”。
在日常监管中加强对许可证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及时处理变动信息,确保许可证登记信息的真实和完整,防止许可证非法转让、租用等现象的发生。
在检查或走访中发现零售户“人证不符”的,发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办理许可证变更或注销等手续;未及时办理的,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多次拒不改正的,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关规定,责令其暂停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从事专卖业务的资格。
2.加强宣传引导,改正“证照不符”。
针对“有证无照”、“证照不符”等现象,一方面由烟草部门发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进行宣传教育,限期办照,逾
期不办理营业执照的可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关规定,责令其
整顿,直至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另一方面
由工商部门按烟草部门提供的有证无照名单进行统
一、集中办证。
在处理“证照不符”问题时,视不同
情况分别对待:如名称不符或无名称的,凭工商名称
预登记再到烟草部门申请变更;若证、照上的经营地
址只是表述不同,有新门牌的按新门牌,没有的则按
营业执照上的地址变更;如证照上的经营地址确实不同,则由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的部门处理。
3.加强检查督促,杜绝“套取货源证”。
对辖区
内重点大户及无证户加大检查力度,密切关注这部分
零售户进货与营业情况。
通过检查与走访,对店面情
况进行拍照固定;若发现关门的,则与店主电话沟通
并录音,明确告知其存在套购卷烟行为、烟草公司将
予以停货,劝导这些零售户自觉办理停歇业手续。
围绕监管环节,实行全程监管。
首先,事前严把关。
从申请办新证开始,严格按
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合理布局的
要求,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申请者,及时作出不予许
可决定;对符合办证条件的,则严把核查关,并建立“一户一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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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事中重监管。
对卷烟零售许可的存量证,
市场管理员在市场走访检查中要密接关注相关卷烟零
售户的经营动态,通过《卷烟零售户动态管理档案》
和市场管理员、送货员、客户经理三员联席会议的信息,全面掌握不符合许可证管理相关规定的卷烟零售
户情况,分有证无照户、人证不符户、证照不符户等
类型,分别找原因、想对策。
第三,事后强宣传。
充分运用宣传栏、电视媒介
等手段,做好许可证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解释,
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提高零售户遵纪守
法的自觉性。
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积极引导零售户通过举报投诉共同抵制人、证、照不
相符的违规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