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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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 演示文稿

第八章 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 演示文稿

《1965年华盛顿公约》包括一个序言和10章75 1965年华盛顿公约》包括一个序言和10章 条。 其目的在于提供解决国家和外国私人投资者争议 的调节和仲裁的便利,促进相互信任的气氛,并 鼓励私人资本的国际流动。 公约决定在华盛顿成立“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公约决定在华盛顿成立“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ICSID),作为解决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国民 ICSID),作为解决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国民 争议和实施公约的常设机构。 1966年,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成立,该中心具 1966年,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成立,该中心具 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享有公约规定的特权和豁 免权。
(二)国际投资争议的类型与特点 本书中的国际投资争议仅指狭义的国际投 资争议,它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议 2.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投资者之间的争议 3.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与东道国国内 其它企业之间的争议
二、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方法 (一)非司法方式 1.谈判与协商 协商(Consultation 协商(Consultation)或称磋商,是一种 Consultation)或称磋商,是一种 在友好的气氛中进行谈判的方式,指争议 发生后,争议双方互相谅解、互作一定的 让步,自行达成协议。 2.斡旋与调停
5.东道国当地救济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指在投资争议发生时.外国 投资者必须尽可能利用东道国— 投资者必须尽可能利用东道国—切可利用的救济 手段,包括司法、行政、仲裁各方面的程序,寻 求救济,只有在东道国拒绝司法,拖延诉讼、执 法不公而使投资者得不到应有的救济时,即只有 当外国投资者尽先通过在东道国国内可能使用的 一切救济手段寻求救济而无结果时.才能诉诸外 交保护。这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它的理论 依据在于属地管辖权优先原则及国家主权平等的 原则。

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

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

• 二、调解 • (一)含义和特点 • 争议双方在第三者主持下,分清是非,消除误解, 使争议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以使争议得 到解决。 • 1. 调解自始至终基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同意。 • 2. 调解人的任务是听取和评审各方主张,并提出建 议。(与调停区别) • 3. 调解人的建议不必依照法律规则判断是非,即不 必阐释建议的法律理由。 • 4. 对于调解人的建议,双方可以选择是否接受。
• 三、对外国法院诉讼的抗辩 • (一)主权豁免 • (二)国家行为学说——一国的法院不应 审查外国政府以主权资格在其领土内实施 的行为效果。(与主权豁免的区别?) • (三)外国主权强制——私人被告主张自 己被指控的行为不是依自己自由意志而是 迫于外国主权强制为由,要求法院拒绝原 告请求。
• 泛美精炼公司诉德克萨克马拉开波公司案 • 原告为加工委内瑞拉原油预先购买了一套 设备,然而,委内瑞拉政府下令禁止直接 地或间接地向原告出售任何石油,强迫被 告拒绝供应。被告申辩,他们在委内瑞拉 的特许协议是服从于委内瑞拉政府的管理 ,因此他们无法违反政府的命令。 • ——商业行为实际变成了主权行为
第二节 协商与调解
• 一、协商 • (一)协商解决的概念和特点 • 协商解决是指争议发生后,由争议双方当事人直接接 触,进行磋商,在分清是非、消除误会、明确责任的 基础上,以自愿为原则,相互作出一定程度的让步。 • (二)协商解决的原则 • 自愿原则,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合法原则 • (三)协商的方式 • 1. 当事人就解决争议举行专门的会谈进行磋商; • 2. 利用当事人共同组成的现有机构进行。
• (四)双边协定规定的限制条件 • 对正在东道国司法诉讼或国际仲裁程序进 行中的投资争议案件,不得提供外交保护 ;对东道国已遵守或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 裁决的投资争议案件,亦不得提供外交保 护。

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

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
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
内容
一、国际投资争端概述 二、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三、中国与外国投资者争议的解决
一、国际投资争端概述
• (一)国际投资争端的概念和种类 • (二)国际投资争端的特殊问题 • (三)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方法
back
(一)国际投资争端的概念和种类
• 1、概念:国际投资争端(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disputes),有广义与狭义之别。广义的国际投资 争端,指因各种国际投资在各种主体之间发生的 争端;而狭义的国际投资争端,是指国家(政府或 其机构)同外国私人投资者(自然人或法人)之间因 私人直接投资问题而发生的争端。从实践看,国 际上通常所述的国际投资争端或关注的国际投资 争端主要指狭义的国际投资争端。
(一)国际投资争端的概念和种类
• 2、分类:根据国家与外国私人之间的投资争端产生的原 因,可将国际投资争端分为两大类:
• ⑴因为契约所引起的国际投资争端
• 外国私人投资者经常通过与东道国政府或其机构以订立契 约的方式在东道国进行投资,并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在 履行契约的过程中,双方可能会因对契约的解释、执行, 或因东道国单方面修改、废除契约而发生争端。就特许协 议争端而言,如果仅指因解释或执行特许协议产生的争议, 一般根据特许协议的规定进行评判,较易解决;但如果是 东道国政府单方面修改或废除特许协议而引起的争端,则 涉及到特许协议的性质、效力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其解 决往往有较大难度。
磋商,在分清是非、消除误会、明确责任的基础上,相互 作出一定程度的让步的解决方法。 • 调解是一种古老的解决争端的方法,最早用于解决国家间 的争端,即将争端提交一个为争端各方当事国信赖的事先 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的职责是审查争端的各个方面,并 基于公平和相互让步向各方当事国提出解决方案,而各方 当事国可自由决定接受或拒绝该方案。调解后来发展成为 解决包括投资争端在内的国际经济贸易争端的方法之一。 协商和调解是两种友好的解决争端的方法。 • back

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

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
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同国家私人之间的争端均为国内法主 体,亦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与此不同,投资争端主体双 方的法律地位是有差别的,因为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拥 有主权,私人是国内法的主体,不享有主权及与此有关的 豁免。如何处理这种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的争端, 就遇有许多独特而复杂的法律问题,如应采用何种方法, 适用何种法律,外国私人投资者在国际法庭中有无出诉权, 以及如何执行国际法庭裁判国家败诉的决定,等等。
(三)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方法
• 从实践中看,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方法主要有以 下几种:
• 1、协商与调解 • 2、东道国当地救济 • 3、外交保护 • 4、国际仲裁 • 5、外国法院诉讼 • 综合评价 • back
(三)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方法
• (1)协商与调解。 • 协商是指争端发生后,由争端双方当事人直接接触,进行
• 发展中国家一般倾向于通过本国当地救济或由发展中国家创设的仲裁 机构解决投资争端,反对外交保护和外国法院诉讼,对西方仲裁机构 仲裁亦不表信任;而发达国家及其投资者却不信任东道国当地救济的 公正性,主张通过其他方法解决投资争端。
• 在实践中,双方究竟同意接受何种方法,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各自讨 价还价的力量和实际需要。
• 正是为了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国际上缔结了解决投资争端的专门公 约——《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用以调和双方的主 张。back
二、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 (一)《华盛顿公约》及ICSID概述 • (二)中心的管辖权 • (三)中心仲裁的法律适用 • (四)中心的仲裁程序

总目录
• ①ICSID及其财产享有豁免于一切法律诉讼的权 利。
• ②其官员及其雇员在履行公务的过程中,享有公 约规定的特权与豁免。

国际商法中的国际投资与争端解决

国际商法中的国际投资与争端解决

国际商法中的国际投资与争端解决在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时代背景下,国际投资在促进跨国经济合作、推动国际贸易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制度和商业环境存在差异,国际投资争端也经常发生。

因此,建立有效的国际投资纠纷解决机制成为了保障国际投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本文将探讨国际商法中的国际投资与争端解决的重要性,并分析几种常见的解决方式。

首先,国际投资与争端解决在国际商法中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投资是推动跨国企业发展和经济融合的关键因素,通过引入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国际投资可以促进创新和经济增长。

然而,由于不同国家的政治、法律和商业制度存在差异,国际投资争端时有发生。

这些争端可能涉及国家间的投资保护、国际合同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对于稳定的国际投资环境和国际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其次,国际商法中存在多种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方式。

最常见的方式是双边投资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机制。

双边投资协定通常包含了国际仲裁和国际投资法庭等解决争端的机制。

国际仲裁是一种非常受欢迎的方式,它将争端提交给独立的仲裁机构解决,仲裁结果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

与国际仲裁相比,国际投资法庭则是一种新兴的争端解决机制,其主要职责是处理国际投资争端。

此外,还有国别诉讼和多边贸易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机制等。

再次,有效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需要准确、公正、高效。

首先,准确性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关键要素。

有效的解决机制应该能够客观地评估投资争端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做出恰当的裁决。

其次,公正性是保证解决机制公信力和合法性的基石。

解决机制应该保证当事人的权益受到公正和平等的对待,避免权力滥用和不公平对待等问题。

最后,高效性是确保解决机制实施顺利的重要保障。

高效的解决机制能够及时解决争端,减少纠纷的时间和成本。

综上所述,国际商法中的国际投资与争端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有效的解决机制,可以保障国际投资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如何处理国际投资纠纷

如何处理国际投资纠纷

如何处理国际投资纠纷国际投资纠纷是在跨国投资活动中经常面临的挑战。

处理这些纠纷需要一定的法律和谈判技巧,并需要双方达成互惠互利的解决方案。

本文将就如何处理国际投资纠纷进行探讨。

一、了解国际投资纠纷的背景国际投资纠纷通常涉及合同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贸易政策等方面的问题。

投资者和国家之间的纠纷可能由于不同的法律体系、文化差异和经济利益冲突而产生。

在处理纠纷之前,双方需要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投资保护协定,并对纠纷的背景和各自权益有清晰的认识。

二、采取协商和谈判的方式解决纠纷协商和谈判是解决国际投资纠纷的首选方式。

双方可以通过对话和互相妥协来达成一致意见。

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应该保持积极的态度,充分倾听对方的意见,寻找共同的利益点,并寻求双赢的解决方案。

如果需要,可以借助第三方中介机构或国际仲裁机构的帮助,提供中立的评估和建议。

三、考虑国际仲裁作为解决方式如果协商和谈判无法达成满意的结果,国际仲裁是解决国际投资纠纷的常用方式。

国际仲裁具有独立、公正、高效和强制执行的特点,可以有效解决投资纠纷问题。

双方可以约定在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并遵守仲裁庭的裁决结果。

国际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和伦敦仲裁院具有广泛的国际认可度。

四、充分保护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在处理国际投资纠纷时,保护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是非常重要的。

投资者应该在合同约定中明确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保护条款,并采取措施防止其泄露或侵权。

如果发生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受害方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并寻求合理的赔偿。

五、寻求国际投资仲裁及诉讼的辅助机构支持在处理国际投资纠纷时,寻求国际投资仲裁及诉讼的辅助机构支持也是一种有效的方式。

国际投资仲裁及诉讼的辅助机构可以为双方提供专业的支持和建议,协助解决纠纷。

例如,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拥有丰富的仲裁案例经验,可以协助双方达成公正的解决方案。

六、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为了降低国际投资纠纷的发生,投资者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

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概述

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概述
二者对外交保持的态度不同 二者的理论基础不同 二者的影响不同
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则
• 含义:每个国际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 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 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以及由这一基本权利派生的国家管 理外国投资的权利管理和监管跨国公司的权利、对外国人 财产实行国有化的权利和按照本国法律在本国法院处理投 资争议的权利。
确立解决投资争议方法的规定具有下述几方面重要意义:
1.它是国际投资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是构成一国完善的投 资法律环境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 2.它是投资争议获得顺利而迅速解决的重要保证 3.它是投资争议非政治化的重要保证 4.它还是预防和促进友好解决争议的重要因素
四种形式
一是契约规定 二是国内法规定 三是双边条约规定 四是多边条约规定
1.国内常设仲裁机构 在国际上影响较大的外国仲裁机构: (1)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 (2)美国仲裁协会(AAA) (3)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 (4)中国的常设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 (又名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 (5)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 2.区域性仲裁机构及其仲裁规则 (1)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商事仲裁中心 (2)亚非法律咨询委员会地区仲裁中心 (3)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 3.国际性仲裁机构及其仲裁规则 (1)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2)国际商会仲裁院(ICC)
(一)用尽当地救济规则适用的要求
除非另有约定,按一般规则,外国投资者在求 助本国政府外交保护前,对东道国当地救济的“用 尽”一般包括一下两个要求: 第一,必须使用完当地所有可适用的司法的和行政 的救济程序,包括上诉程序,直到最高法院或最高 主管机关作出最终决定。

国际投资法与投资争端解决

国际投资法与投资争端解决

国际投资法与投资争端解决国际投资法是指规范国际投资活动的法律体系,它的核心目标是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鼓励和促进跨国投资。

然而,在跨国投资活动中,投资争端不可避免地会发生。

为了解决这些争端,国际社会形成了一套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和程序。

本文将探讨国际投资法与投资争端解决的相关问题。

一、国际投资法的发展历程国际投资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

最早期,投资保护主要通过国别协议来实现。

然而,由于国别协议的局限性,国际社会逐渐意识到需要建立一个更为综合和系统的国际投资法体系。

于是,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一些国家开始签署双边投资条约,这标志着国际投资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随着时间的推移,双边投资条约的数量迅速增加,成为规范国际投资活动的主要方式。

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当投资者与国家之间发生争端时,需要有一套机制来解决。

目前,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主要依靠国际仲裁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构。

国际仲裁是指通过第三方仲裁机构对争端进行裁决的方式。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构则是专门负责处理投资争端的机构,如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和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等。

这些机构提供了便捷、高效和公正的争端解决服务,为投资者和国家提供了一个稳定和可行的解决平台。

三、投资争端解决程序投资争端解决程序一般包括立案、仲裁庭组成、听证和裁决等步骤。

首先,当投资者提起投资争端时,需要提交投资争端书面通知并支付适当的费用。

接下来,根据双方的协商和规定,仲裁庭将被组成,由独立的仲裁员组成。

仲裁庭成立后,双方将进行听证,各自陈述观点和提交证据。

最后,仲裁庭将根据所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则做出裁决。

这个程序通常被认为是公正和合理的,并且可以有效解决投资争端。

四、投资争端解决的挑战与前景尽管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一些发展中国家担心其主权受到侵犯,对国际仲裁程序存在保留态度。

其次,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费用高昂,这对一些小型投资者来说是一个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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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投资争议的概念和类型
二、国际投资争议的类型
1、外国投资者 VS 东道国政府 2、外国投资者 VS 东道国投资者 3、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企业 VS 东道国国内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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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传统的投资争议解决方法
一、非司法方式
1、谈判与协商 P245 (1)含义 争议双方互相谅解自行达成协议。 (2)特点 • 节约时间和费用 • 灵活 • 保持双方的友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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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华盛顿公约》与ICSID体制
(3)同意的效力 • A25S1:当双方表示同意后,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 意 • 争端双方的同意未指明采用调解或仲裁解决方式, 会否导致同意无效?
34
第三节 《华盛顿公约》与ICSID体制
4、管辖权的认定 • 争端当事人在调解或仲裁程序初期,仍可向ICSID 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 仲裁庭或调解委员会对异议的处理 视为先决问题处理 并入争端的实质部分一同裁决 • 仲裁庭或调解委员会有权在程序开始阶段或任何 阶段考虑其受理的争端或任何附属请求是否在 ICSID的管辖范围内。
26
第三节 《华盛顿公约》与ICSID体制
②法人投资者 • 必须是缔约国的国民(登记地、住所地、资本控 制) • 必须是另一缔约国国民 A25S2(b) 具有争端当事国以外的缔约国国籍 虽具有争端当事国国籍,但由于“外来控制”, 经争端当事人同意视为另一缔约国国民
27
第三节 《华盛顿公约》与ICSID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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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华盛顿公约》与ICSID体制
• 我国1990年签署《公约》,1993年正式生效。 2、运行特点 • 受理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 • 被诉人多为东道国(发展中国家),且大部分案 件中东道国政府败诉,需承担赔偿责任 • 案件仲裁时间长(3-4年),费用较高 • 争端类型多样,所涉投资领域众多 • 被申请撤销的案件较多 • 受理案件的仲裁员调解员来自众多国家,绝大多 数来自发达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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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传统的投资争议解决方法
(3)原则 • 自愿 • 平等互利、协商一致 • 合法 • 书面 (4)弱点 争议双方立场相距甚远或实力悬殊时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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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传统的投资争议解决方法
2、斡旋与调停 P249 (1)斡旋的含义与特点 • 斡旋的第三方促使争议双方谈判,不直接参与谈判 • 斡旋对当事人不具有拘束力 • 斡旋的第三方大都是有声望的专家 (2)调停的含义与特点 • 调停的第三方直接参与谈判,并提出实质性建议作 为谈判的条件 (3)适用 • 主要是国与国之间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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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华盛顿公约》与ICSID体制
(2)各缔约国对ICSID管辖的投资争端范围的保留 • A25S4:任何缔约国可在批准、接受或认可该公约 之时或其后任何时间,通知ICSID接受或不接受何 类争端由ICSID管辖。 • 保留方式 积极列举式:规定仅向ICSID提交某一类或某几类 投资争端。 消极排除式:明确宣布某一类或某几类投资争端 不提交ICSID管辖

第三节 《华盛顿公约》与ICSID体制
(2)同意的识别 各国外资法中有关将争端提交ICSID管辖的规定可 分为两类: • 强制性接受 投资者有权将投资争端提交ICSID调解和仲裁 • 意向型接受 东道国不负有将争端提交ICSID管辖的硬性义务, 发生争端后,仍需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达成仲裁 或 调 解 协 议 , ICSID 才 能 予 以 管 辖 。 东 道 国 对 ICSID的管辖保留着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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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传统的投资争议解决方法
②反托拉斯诉讼 • 含义 原告指控与其有竞争性的公司为摧毁其经营,与 东道国共谋并唆使东道国对其财产国有化或对其 采取其他不利措施,从而违反了其本国的反托拉 斯法,并在其本国法院进行的诉讼。 • 目的 从被指控的公司处获得对其损失的补偿,间接解 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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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华盛顿公约》与ICSID体制
四、 ICSID的组织机构和法律地位
1、组织机构 P270 • 行政理事会 • 秘书处 2、法律地位 完全的国际法律人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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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华盛顿公约》与ICSID体制
五、ICSID的特点
1、审慎地在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求得利益平衡 • 表现: (1)之于外国投资者,排除了东道国的管辖。 (2)之于东道国,排除了外国投资者向母国寻求外 交保护或向其他司法、仲裁机构诉求。 2、业有专攻,仅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投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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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传统的投资争议解决方法
5、东道国当地救济 P250 (1)含义 (2)弱点 • 外国投资者和母国政府对东道国政府司法和法律 制度不信任,不愿选择这一方式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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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传统的投资争议解决方法
二、准司法方式——国际商事仲裁 P257
主要用于解决私人投资者之间的争议,对东道国 政府与外国私人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议适用效果 不尽如人意。
三、司法方式
1、东道国法院诉讼 (1)含义 (2)依据 • 属地管辖 • 当地救济用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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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传统的投资争议解决方法
(3)主要适用情形 •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企业与东道国其他企业间的争 议 • 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间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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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传统的投资争议解决方法
2、外国法院诉讼 p263 (1)含义 在东道国以外的国家(包括投资者母国和第三国) 的法院,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2)形式
第八章 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
1
第八章 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 国际投资争议的概念和类型 第二节 传统的投资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节 《华盛顿公约》与ICSID体制
2
第一节 国际投资争议的概念和类型
一、国际投资争议的概念 P244
1、广义 国际直接投资及国际间接投资引起的争议 2、狭义 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引起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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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传统的投资争议解决方法
3、调解 P246 (1)含义 (2)特点 • 调解人具有较大的发言权,提供解决方案 • 调解自愿 • 调解的建议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3)提供调解的常设机构 • ICSID • 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 • ICC设立的调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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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传统的投资争议解决方法
4、外交保护 P250 (1)含义 (2)原则 • 国籍继续 • 当地救济用尽 (3)评价 • 易使投资争议政治化 • 投资者的利益依赖于母国政府的决策,失去对争 议解决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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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华盛顿公约》与ICSID体制
3、与世界银行联系密切,可获得其财政上的支持; 同时,也使其成为促进投资的国际经济组织 4、根据《公约》进行仲裁,独立于各国国内法和国 内法院 5、是强制性仲裁 6、无实体法规则,但给予争端当事方合意选择实体 法律规则的充分自由 7、一般情况下,裁决具有终局性,不得上诉,也不 得采取其他救济途径 8、《公约》缔约国有义务承认和执行ICSID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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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华盛顿公约》与ICSID体制
• 我国的保留 积极列举式,只同意将因征收或国有化产生的赔 偿额方面的争端提交ICSID管辖。 (3) ICSID的预先听证会制度 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先确定没有争议的事实,以 便聚焦真正的争议事项,加速仲裁进程和增强仲 裁的有效性,节省仲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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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华盛顿公约》与ICSID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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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华盛顿公约》与ICSID体制
(2)适格的投资方 是争端当事人同意将争端交付调解或仲裁之日以 及在调解或仲裁申请登记之日,具有争端当事国 以外的缔约国国籍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①自然人投资方 • 具有双重国籍时的处理 A25S2(a) 同时具有争端当事国国籍的自然人不能成为适格 投资方,除非申请放弃一国国籍。目的是避免 ICSID干涉东道国内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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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华盛顿公约》与ICSID体制
2、临时保全措施 A47 各国法院直接有权还是在ICSID仲裁庭的建议下才 有权采取临时保全措施? ICSID 《仲裁程序规则》第39条的补充规定: 只要当事双方在协议中有同意的规定,本规则并 不阻止当事双方,为了保障各自的权利和利益, 在提出仲裁程序或在仲裁程序进行中,要求任何 司法或其他机构采取临时措施。
①追索诉讼
• 含义 以国有化违反国际法或违反法院所在国公共秩序 为由,主张其行为无效,并对被国有化的财产或 该财产的销售收入的所有权甚至国有化国的其他 财产主张权利进行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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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传统的投资争议解决方法
• 被告 被国有化财产的实际持有人 国有化国(以被追索财产位于法院的管辖范围为 条件) • 评价 缺乏法律依据,易激发矛盾,不利于争议解决
*法人转让其股份时,能否将其提请ICSID仲裁的权 利一并予以转让? “阿姆科亚洲公司案”的裁决肯定了这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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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华盛顿公约》与ICSID体制
2、争端性质的适格 (1)《公约》的规定和ICSID的实践 • A25S1:直接因投资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 • 法律争端? 关于法律权利或义务的存在或其范围,或是因违 反法律义务而实行赔偿的性质或限度。 • “投资”? 《公约》未作任何说明,使ICSID扩大其管辖范围 成为可能。 ICSID实践中尚无以“投资”不适格为由对仲裁庭 提出异议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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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华盛顿公约》与ICSID体制
六、ICSID的管辖制度 (一) ICSID管辖的必备条件 A25
1、争端当事人适格 • 一方是缔约国或其下属、代理机构(政府方) • 另一方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投资方) (1)适格的政府方 • 如何判断缔约国下属或代理机构是否适格? 是否由其本国向ICSID指定 其向ICSID提交调解或仲裁的同意是否获得其本国 批准 • 对我国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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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华盛顿公约》与ICSID体制
(二) ICSID管辖的排他效力
1、排除司法救济 A26 • 一旦ICSID对争端实行了仲裁管辖,可在所有缔约 国免受任何形式的司法干预。 • 排除司法救济原则的限制: 缔约国可声明以争端“当地救济用尽”作为接受 ICSID管辖的前提条件 争端双方可另作声明,允许接受ICSID管辖的当事 人保留其他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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