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责任基础构造比较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制作。
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抽样取证问题和委托鉴定问题公安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样取证,或者商请同级行政执法部门、有关检验机构协助抽样取证。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追责机制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追责机制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律保护创造性成果的制度,它保护了创作者、发明家和创新者在其作品和发明上的权益。
然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可能会对权利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创作积极性的削弱。
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各个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追责机制。
一、认定侵权行为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首先需要认定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对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等进行非法使用、复制、传播或销售等行为。
侵权行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例如制造和销售盗版制品的行为。
法律对于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判定侵权行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结果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二、法律追责机制一旦侵权行为被认定,权利人可以依靠法律追责机制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追责机制主要包括民事追责、刑事追责和行政追责。
1. 民事追责民事追责是指侵权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进行追偿。
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侵权影响并赔偿损失。
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法院可以判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如若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商业性的,还可以要求侵权人支付利润偿付。
2. 刑事追责对于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进行刑事立案追责。
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罚则,例如对于制作和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追责的主要目的是惩罚侵权人并预防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
3. 行政追责行政追责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追责的主要目的是对侵权行为进行惩罚和制止,以维护知识产权的正常秩序。
行政追责的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以及吊销许可证等。
三、加强执法力度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加强执法力度是非常必要的。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监测和查处力度,加强与权利人的合作与协调。
同时,应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对侵权行为的追责力度和处罚力度。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与救济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与救济在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
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法律界规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责任认定与救济措施。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以及相应的救济机制。
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认定要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认定,首先需要明确何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而侵权行为可以包括盗版、假冒注册商标、仿冒专利等。
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一般法律规定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侵权行为的客观方面、主观方面以及法律依据。
在客观方面,需要明确侵权行为是否存在实质性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如复制、销售他人的作品、仿冒他人的商标等。
而主观方面,则需要证明侵权行为主体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即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
最后,法律依据指的是相关法律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
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一般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形式。
1.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侵权行为导致的一方对另一方产生的损失需要进行赔偿的责任。
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停止侵权行为:侵权行为被确认后,侵权人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确保不再继续对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进行侵害。
(2)赔偿损失: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进行经济赔偿。
赔偿方式可以通过裁决、协商和和解等方式进行。
(3)消除影响:侵权行为可能导致被侵权人的声誉、业务等方面受到损害,侵权人有义务消除这些负面影响。
(4)道歉与恢复名誉:对于恶意的侵权行为,侵权人可能需要公开道歉,恢复被侵权人的名誉。
2. 刑事责任对于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法律还规定了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侵权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的构成要件,侵权人可能被判处刑罚,如有期徒刑或罚款。
刑事责任的认定主要取决于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如恶意盗版、销售假冒专利、商标等行为,以及是否存在其他的违法行为。
侵犯知识产权处罚的规定有哪些?

侵犯知识产权处罚的规定有哪些?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开放,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也在逐渐的完善成熟,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处罚的相关措施渐渐为人熟知并重视。
侵犯知识产权是犯罪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治裁。
但什么样的行为算是侵犯知识产权,我国在法律上有哪些处罚规定呢?为您整理了侵犯知识产权处罚的相关措施。
以免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或无意间造成了侵权。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假冒专利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日益重视,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也成为了一项重要任务。
为了更好地规范相关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本文将依次对该意见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一、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认定标准为了准确认定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是否属于刑事犯罪行为,意见明确了认定标准。
首先,对于侵权行为中的主观故意要求,意见明确了主观故意的范围,包括明知他人享有知识产权且故意侵犯的情况。
其次,意见指出,对于明知他人出于正当目的使用他人知识产权作品的情况,不属于侵权的刑事犯罪行为。
二、关于刑事责任的认定在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确定刑事责任的范围和依据十分重要。
意见规定,对于侵权行为造成一定数量的侵权盈利或者在市场上造成一定扰乱的情况,可以认定为犯罪行为。
此外,对于多次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也可以作为确定刑事责任的依据。
三、量刑标准的明确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量刑标准的明确是十分必要的。
意见指出,在刑事侵权行为中,对于盗版物品的制作、销售等行为,可以根据数量和金额进行量刑。
同时,对于可能导致严重社会危害的情况,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四、假冒注册商标的认定在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严重侵权行为之一。
意见对假冒注册商标的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对注册商标的造假、冒用他人注册商标等行为进行认定,并对相应的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
五、加强司法协作机制为了更好地打击跨境侵权行为,意见明确,要加强与其他国家司法机关的合作,通过共享情报、协商刑事追究等形式,加强对跨境侵权行为的打击。
六、公安机关侦查权的规定在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的侦查权也需要合理规定。
意见明确了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等措施的实施。
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为了增强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意见提出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通过组织宣传教育活动、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提高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
知识产权的刑事追究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

知识产权的刑事追究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知识产权是现代经济社会中非常重要的资源,它是企业创新的源泉,也是经济发展的动力。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其中包括刑事追究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
本文将就知识产权的刑事追究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探讨。
一、刑事追究制度知识产权的刑事追究制度是指国家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者的刑事责任。
在我国,知识产权违法犯罪主要包括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涉及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涉及的刑事处罚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罚金等。
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犯罪的打击力度,我国不仅制定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裁量标准》,规定了对于不同情节的侵权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和量刑,还设立了专门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依法协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此外,我国还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于发现的侵权行为采取及时查处和惩罚的措施,以遏制知识产权侵权犯罪的发生。
二、纠纷解决机制除了刑事追究制度以外,知识产权的纠纷解决机制也是非常重要的。
知识产权的纠纷可以通过诉讼和非诉讼两种方式解决。
在我国,知识产权的纠纷解决主要依托于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等。
在实际操作中,当知识产权发生侵权争议时,首先可以申请知识产权局进行调解。
如果调解不成,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判决对知识产权的权利判定和损害赔偿。
此外,双方还可以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解决知识产权的争议。
总的来说,知识产权的刑事追究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只有加强执行和完善制度,才能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希望各国在这一方面能够加强合作,共同维护知识产权,为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愈发重要。
知识产权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多个方面。
然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秩序。
那么,侵犯知识产权会带来哪些法律责任呢?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著作权是对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如果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又或者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或者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这些行为都构成了对著作权的侵犯。
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根据情节的轻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方面,侵权人应当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行政责任方面,可能会被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接下来,我们看看侵犯商标权的法律责任。
商标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这些都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侵犯知识产权如何处理
一、侵犯知识产权如何处理
侵犯知识产权,根据对应的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甚至刑事责任。
比如《商标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著作权法》第六十条规定,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侵犯知识产权如何定罪
如果犯了知识产权罪,如假冒别人专利,假冒别人商标,侵犯别人著作权都可能会被判刑,具体怎么量刑要看具体犯罪所得的数额以及情节的严重性,一般性的案件会判三年以下,情节特别轻的可能不会被判罪,只是单处罚金,但是情节严重的最高会被判7年。
三、侵犯知识产权多少钱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
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专利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制作。
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抽样取证问题和委托鉴定问题公安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样取证,或者商请同级行政执法部门、有关检验机构协助抽样取证。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
B.敲诈勒索罪
C.绑架罪
D.侵犯商业秘密罪
答案:
D 不是一种商业交易; 勒索的不是财物,而是他人严加保护的独 家技术资料; 没有具体人质,也没有向第三方发出要挟。
2、赵某多次临摹某著名国画大师的一幅名 画,然后署上该国画大师姓名并加盖伪造印 鉴,谎称真迹售得收入六万元。对赵某的行 为如何定罪处罚?(2009-14)
4、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 商品罪:
①销售自己假冒的注册商标的商品
②销售明知他人假冒的注册商标的商品
③销售自己假冒 & 销售明知他人假冒 ☆ 双“十一”商标之战
二、侵犯专利权: 假冒专利罪: ☆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方式
★ 侵犯专利权--未经许可而实施专利, 民事责任 ★ 假冒他人专利--民事、行政、刑事责 任 ★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行政责 任
个罪 一、侵犯商标权: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 情节严重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 销售金额数额较大 ☆ 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 标识罪 ☆ 情节严重
注意:
1、被假冒的商标是否已注册? 2、被假冒的商标是否在有效期内? 3、是否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 标相同的商标?
③ 侵犯著作权&销售明知是他人制作的侵权复制品的
四、侵犯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罪: ☆ 造成重大损失 ☆ 行为方式: ① 非法获取; ② 非法披、使; ③ 违约披、使; ④ 明知或应知的第三人获、使、披。 其中①②③为直接非法获取、披露、使用,
④为间接非法获取、使用、披露。 注意盗窃商业秘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盗窃
B.侵犯著作权罪
C.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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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责任基础构造比较一、导言自1967年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签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以来,知识产权的概念以及内容逐渐为人们所接受。
依据《gatt知识产权的协议》(1994年文本)等国际公约,知识产权的界定是十分广泛的。
所谓知识产权是指包括商标权、发明权、专利权、商号、地理标记等科学技术成果权在内的一类民事权利的统称,是基于自己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结晶所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注:参见刘春茂主编:《中国民法学·知识产权》,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
)。
但是也有将知识产权内容限制在传统意义之上的。
我们看来,这种广义和狭义上的概念区分方式对包括刑事法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分类具有不同的意义。
狭义的权利内容主要是通过专门的法律加以确认的,而刑法的保护既有狭义的内容,同时也有涉及广义的范围。
总体而言,对知识产权进行法律保护可发挥出多种功能。
从社会关系的角度分析,知识产权法为整个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成就以及知识生产和利用提供了规范性前提。
从社会个体分析,知识产权法的完善为知识财产的个人利益提供了一种制度环境,使其精神成果能够理性地为社会带来收益。
同时,社会个体的精神劳动成果得到应有的合理回报,便于形成良好的社会激励机制。
从市场主体角度进行分析,由于自然物质资源的不可再生性使持续发展难以维系,市场主体仅凭其工业生产能力难以维持其利润持续增长,只有将其与知识产权有机结合起来,才足以弥补资源的或缺性,投资收益最大化才成为可能(注:如知识产权法中对专利、驰名商标以及其他先进技术的保护,不仅规范了市场秩序,而且为带来丰厚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声誉,这也是以从有形产权服务分离出来的知识产权为代表的无形贸易日渐扩大的基础。
)。
与其相对的较为突出的一个现象是,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日益扩张。
《俄罗斯新闻周报》1997年 5 月曾刊登国际犯罪学家赫尔哈特·米勒教授的题为“国际黑手党众生象”一文。
文中指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已经成为联合国规定的17类跨国犯罪中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
这些犯罪包括侵犯版权以及非法使用版权的标志和商标等,它造成的损失很难用金钱衡量和计算。
据美国软件制造商协会估计,在美国,仅被非法使用软件一项,每年就有75亿美元的损失(注:参见《参考消息》1997年7月19日,第3版。
)。
鉴于侵权行为危害性日益严重,波及面日益扩大,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往往以犯罪的形式认定某些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并明确限定侵权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从某种程度上而言,甚至已经演化为一种国际趋势。
于今而言,世界各国已经普遍认识到知识产权在社会经济中的巨大价值性因素,相继建立起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尽管由于各国文化背景、立法传统以及法律自身否证性的因素导致宏观立法模式直至微观法律范畴均有差异,然而运用多种规则方式对其违法侵权行为进行矫治却是不争的事实。
其中对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成为一个明显的趋势,并已经在有关的侵权行为法条或刑事法律中得以肯定并日益发挥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知识产权作为一项保护科学技术、文化成果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集合体,已经逐步被立法和社会公众所接受,已经逐步认识到知识产权制度在社会资源增长中的重要作用。
随着体制替代和意识替代的深入,其不仅构成激发广大社会民众聪明智慧的制度前提,还是与先进的科技文化交流的环境前提。
自1982年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律-《商标法》公布实施以来的十几年间,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迄今为止已经初步形成了较为系统的保护体系和富有成效的规范、制度的运作机制。
刑事责任的确立也正由无序走向系统,由抽象走向具体。
虽然各国以刑事责任的方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显示了一种趋同性,然而无论是中国还是世界上其他国家在侵权行为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立法模式与刑法范畴、静态法律规制与动态刑事司法等问题上均存在着较大差异的理论认知,甚至某些霸权国家为此借口主权国家保护不力,干涉他国内政,制约他国经济的发展。
因此合理划分犯罪圈,使得其与本国经济发展相适应,科学地把握知识产权犯罪的共性与个性特征,规范界定刑事责任是本文追求的必然思路。
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刑事化的问题(一)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刑事化的社会基础与理论基础1、侵权行为刑事化的社会基础从社会发展角度来看,刑事制裁与侵权行为是统一的。
最原始的刑法就是侵权行为法(注:“在法律的幼年时代,公民用以保护不受侵犯和欺诈,不是犯罪而是行为法”。
参见梅因:《古代法》,第209页。
)。
刑法的职能在侵权时代是带有一般性的。
只是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刑事责任的使用受到了限制。
但这种统一性对于严重的侵权行为来说仍是不可避免的。
这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得以刑事化的本质和历史基础,是问题共性所在。
另一方面,犯罪学文化冲突论者认为,文化造成的冲突直接造成行为规范的冲突,而行为冲突的一方将会是犯罪。
只有当一个稳定的社会进入剧烈变革时期或者社会的文化结构反映出尖锐冲突并且不可调和为外部表现时,文化冲突才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注:参见张筱薇:《比较外国犯罪学》,百家出版社1996年版,第154页。
)。
我们认为,知识产权犯罪首先表现为意识理念上的冲突,其次才表现为法律上的冲突。
这种冲突的内在互动性直接制约着各国对侵权行为犯罪化的程度。
我们还认为,某些类似商标权、著作权的犯罪的界定和制裁古已有之。
但其或者是为维护统治者秩序而采取的愚民政策,或者是为了统治行为的有效运作,等等。
其对行为进行刑罚的依据主要是政治理念或者道德理念,或者说基本上是一种自然犯罪(注:在邻接权领域中对录音制品录制者权利的保护方式,目前世界上有相当数量的国家仅仅以追究刑事责任进行保护,如英国至今仍然有效的《戏剧、音乐表演者保护法》(1956年)第1—3条明确规定对此类侵权行为判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并处2年以下监禁。
这种保护形式现已得到邻接权国际公约的承认。
这在经济侵权领域并不多见,其根源在于“盗录”行为与“盗窃”相类似,具有自然犯罪性。
)。
文化冲突的显性化到了近现代社会才日渐加剧。
尽管其与近现代社会追求个性的张扬密不可分,但矛盾的主要方面还在于摆脱农业社会后生产力日新月异的发展带来的价值观念上的冲突(注:正是基于这一理由,我们不赞成追述犯罪源流时,不加区别地以古代法的规定为成因或最初形式,尤其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最初规定更是如此。
)。
相对于其他法定犯罪而言,知识产权方面的犯罪受各国文化背景、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意识形态的制约尤为明显,因此在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程度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2、侵权行为刑事化的理论基础在我国初步确立市场经济状态下,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经济行为犯罪化的问题存在着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市场经济的形成和运作均需要法制,而刑法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法制调控机制中的一环,只有刑法大量介入,有序地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市场秩序、规范程序等方面严重不法行为,才足以保证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另一种观点认为非刑事化应是刑法改革中的一大主题,包括侵害公共福利犯罪、无受害人犯罪以及许多市场领域的犯罪都应非刑事化。
第三种较为折衷的观点认为,刑法规制市场行为是现实的,但刑法对不法经济行为的规制必须具有适度性。
我国学者的观点多表现为折衷性。
然而对于怎样才能达到“适度性”,因往往与具体社会现实乃至具体个罪密切,其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因而论述得相当不够充分。
我们认为,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为例,(非)刑事化实际上应包括(非)犯罪化与(非)刑罚化两个方面的内容。
关于知识产权犯罪化的问题,主要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是否需要犯罪化的问题。
针对当今法条普遍明确的现状,犯罪化问题成为事实,但绩效仍不断有人提出质疑(注:参见刘茂林:《知识产权的经济分析》,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73页。
)。
在我国,由于市场经济刚刚起步,或者旧有文化思维方式仍难以泯灭,或者法律逻辑的失当,对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犯罪化仍难以接受(注:对此,现时有一种倾向,即针对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意识相对较为薄弱的实际情况,提出应充分通过立法对法律意识的培养。
我们看来,立法与法律意识的提高是相辅相成的,立法促进法律意识具有一定客观性。
但也要注意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实施必须具有高度的法律意识为前提。
就此而言,知识产权的立法大大超前于法律意识,这也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对许多知识产权严重侵权行为仅仅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法理原因。
);二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犯罪化程度或规模问题。
犯罪行为作为严重的侵权行为或不法行为,其显然并不能涵盖所有的侵权行为和不法行为。
其中哪些属于严重行为并且将哪些行为规定犯罪-也就是犯罪圈的划定-既是一个与法律文化相协调的问题,也是一个法律自身规定的问题。
譬如,“抄袭”行为是著作权法中的一种屡见不鲜而情节又较恶劣的侵权行为。
但由于社会认同感的差异以及法律自身规范或缺性,导致各国对其犯罪典型认识不同。
在一些国家,将其归结为刑事责任,在某些国家则将其归结为一般的民事侵权和仅具有道德非难性的行为。
关于(非)刑罚化的问题,主要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大量经济犯罪的非刑罚化。
实际上这才是现时刑事犯罪(非)刑事化的最为重要的内容。
非刑罚化的提出是在一定背景下提出的,即非刑罚化的提出主要是由于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一些犯罪行为的个人责任较难认定,但行为又确实危害社会公益,对其一一查证难以保证司法机关的高效率运作。
为此将侵权行为非刑罚化成为一种时论。
例如,1977年摩尔斯教授在其《就犯罪控制问题给美国总统的公开信》中建议,采取行政刑法制裁上述行为。
譬如,对于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可以建立专门的行政机构,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且授权可以采用除徒刑以外的其他刑罚方法。
必要时可以移送法院按照刑事审判程序判处其他刑罚。
但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这种意义上的非刑罚化只是作为理论形式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至少在目前的刑事法和知识产权法的条件下,其不具有普遍意义上的效力。
恰恰相反,尽管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文化背景、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法律传统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刑事责任的刑罚化仍是罚则的主流。
二是轻刑化的问题。
其既包括较轻刑种的适用,也包括较短刑期的适用。
综观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立法可以发现,侵权行为的刑罚化是有一定规律的。
(二)刑事立法以及刑事司法的原则刑事干预的必要性首先是与整个社会的经济增长和法律文化程度相统一的。
在传统的社会观念认知状态下,人们大都断定如果将知识产权界定为私有,给予智慧财产的创造人以完整的法律保护会遏制知识的传播和应用,会影响本国的经济和贸易的发展。
由此也积极反对刑事干预领域的展拓,这种理论被称为知识产权的“弱保护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