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犯著作权犯罪
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一、引言知识产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保护知识产权是维护创新创造活力的重要举措。
然而,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屡禁不止,损害了创新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本文将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进行细致分析和论述。
二、侵犯知识产权的定义和类型1. 侵权行为的定义及涵义侵犯知识产权是指未经权利人授权,对他人享有的知识产权进行侵害、篡改、冒用、复制、传播等行为,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和权益。
2. 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型- 商标侵权:对他人商标进行假冒、冒用、篡改等行为。
- 版权侵权:盗版、抄袭、翻译改编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 专利侵权:未经授权,生产、销售或使用他人专利技术。
- 商业秘密侵权:非法获取、使用、披露他人商业秘密。
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律规定1.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 侵权犯罪罪名与法律条文解析- 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5条规定。
- 盗版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规定。
- 侵犯著作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8条规定。
- 侵犯专利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规定。
- 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0条规定。
四、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处罚与司法解释1. 刑事处罚-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注册商标罪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盗版罪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侵犯著作权罪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新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标准

最新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标准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那么,最新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标准?接下来由我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最新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1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
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 因侵犯著作权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犯侵犯著作权罪的;(2)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3) 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侵犯著作权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 15 条、第 16 条规定了 15 种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但是根据本条规定,只有下列四种侵权行为可以构成本罪: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即指未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
著作权人一般指作者,也可能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演绎作品著作权由演绎人享有,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其中的作品可以单独或分割使用的,其作者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其他权利由制片者享有,如果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其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侵犯著作权处罚依据

社会的发展与文明的进步有赖于人的创造性,而人的创造性需要社会的合理尊重与保护。
我国重视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在加强民事司法保护的同时,亦注重运用刑罚手段,严厉惩处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是惩治盗版等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刑事法律依据之一。
侵犯著作权罪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但不是只有赢利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构成犯罪。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
侵犯著作权罪既是数额犯,也是情节犯,二者具有选择和互补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17日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在明确规定了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标准后,又明确规定了侵犯著作权“有其他严重情节”和“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具体标准,其中行为人非法经营的数额是判定情节是否严重和特别严重的重要标准。
《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这个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认定侵犯著作权罪的情节标准,对于有效打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维护著作权人及相邻权人的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均具有重大意义。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中“其他严重情节”缺乏明确的界定,司法机关一般只能以行为人侵犯著作权的违法所得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标准,但由于有的复制发行侵权作品数量很大,行为人廉价销售获利却很小;有的尚未销售或者销售后未收回货款,行为人并无实际所得;有的则因作案诡秘或者时间长久等,其违法所得数额难以查清查实等,往往造成司法认定的困难,影响了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有效打击。
《解释》明确将侵权行为人的非法经营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之一,符合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特点和构成要件,体现了我国刑法的立法意图和世界贸易组织(WTO)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要求,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实际操作。
最新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标准 侵犯著作权罪司法解释

最新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标准侵犯著作权罪司法解释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标准1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10 万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 万元以上。
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 因侵犯著作权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犯侵犯著作权罪的;(2)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0 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3) 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一)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二)不具有悔罪表现的;(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侵犯著作权罪司法解释2020[刑法条文]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侵犯著作权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侵犯著作权罪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著作权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对于促进文化创新、保护创作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侵犯著作权罪作为著作权保护中的一种重要违法行为,其实践中却存在诸多相关问题。
本文将就侵犯著作权罪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提供参考。
二、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传播其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1. 主体: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 主观方面:犯罪人具有营利目的,且明知其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
3. 客体: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包括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
4. 客观方面:实施了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传播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三、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标准在认定侵犯著作权罪时,需考虑以下因素:1. 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包括侵权行为的手段、方式、范围等。
2. 侵权人的主观意图:是否具有营利目的,是否明知侵权等。
3. 损害后果:包括对著作权人经济利益的损害、对作品传播的影响等。
4. 违法所得数额:作为量刑的重要依据。
四、侵犯著作权罪的司法实践问题尽管我国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以下问题:1. 侵权行为认定难: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跨地域性等特点,导致认定难度加大。
2. 损害赔偿计算难:由于著作权价值难以准确估算,导致损害赔偿计算困难。
3. 执法力度不够:部分地区对侵犯著作权罪的打击力度不够,导致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五、完善侵犯著作权罪的对策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
2. 提高司法水平: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侵权行为认定的准确性和效率。
刑法修正案(十一)逐条详细解读(20、21条)之侵犯著作权类犯罪

二十、修改侵犯著作权罪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本条规定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本条对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具体规定为以下六种情形∶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 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其他作品。
二十、修改侵犯著作权罪 "著作权人",是指著作权的主体,即著作权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根据 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是作者本人,也可以是其他依照著作 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 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二十、修改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的规定,除销售 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一)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 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二十、修改侵犯著作权罪 (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 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三)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 者其他费用的; (四)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二十、修改侵犯著作权罪 "复制",是指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 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 "发行"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 行为。 "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二十、修改侵犯著作权罪 随着侵权行为网络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也成为侵犯著作 权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行为未得 到著作权人的许可,是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
侵犯著作权犯罪几个问题的探讨

的 研 究 , 还 有 许 多 问题 需 要 进 一 步 分 析 和 探 讨 。 由 于 涉 及 侵 犯 著 作 权 的 犯 罪 在 我 国 《 法 》 有 但 刑 上 两条规 定, 且最 高法 院将 两条规 定分别 确定 为不 同的罪名 , 而 即第 2 被 规 定 为 侵 犯 著 作 权 罪 , 1 7条 第 2 条 被 规 定 为 销 售侵 权 复 制 品罪 。但 这 两 罪 都 侵 犯 了他 人 的 著 作 权 , 论 上 将 这 两 罪 统 称 为侵 1 8 理
该 罪 的 复 制 和 发 行 、 作 和 出售 行 为 应 该 分 另 同 时 具 备 . 制 l J
关 键 词 : 犯 著 作 权 犯 罪 ; 客 体 特 征 ; 行 为 方 式 侵 中 图 分 类 号 : 2 .I D9 3 4 文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15 2 2 0 ) 3 I 2 0 i0 . i4(0 2 0 一】2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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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侵权行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协调——以实体规范为视角

可 以将 其解 释 为除第 3 项 “ 录音 录像 制作 者 ”之 外 的广义 概 例 如 ,行为 人 通 过侵 入 权 利人 的计 算 机信 息 系统 来破 坏 权 念 。 由此可 知这 几项 规定 的受侵 害权 利 主体 是相 一致 的 。 利 人 为 保 护 其 作 品 的 技 术 措 施 ,如 若 情 节 严 重 的 可 按 照
第 二 ,行 为 方 式 分 析 ,这 就 涉 及 对 《 刑 法 》规 定 的 《 刑 法 》第2 8 5 条 非法 获取 计算 机 信 息系 统数 据 、非 法控 制 “ 复制 发 行 ” 行 为 的 理 解 。首 先 ,对 于 这 里 的 “ 复 制 发 计 算 机信 息 系统罪 定罪 处罚 。 行 ” 行 为究 竟 是 复合 行 为还 是 并 列行 为 ,理 论上 有 不 同 的 通 过 本 部 分分 析 可 知 《 著 作权 法 》和 《 刑 法 》对 于著 见解 。 ) 最高 人 民法 院和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联合 发布 的 《 关 于 作权 侵 权 行 为 的规 制并 不 相 一 致 ,对 于 此 ,有 观 点 认 为 : 办理 侵 犯知 识 产权 刑 事 案 件具 体 应用 法 律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这种 立 法 不协 调 直 接 导致 了理 论上 的 困惑 和 司法 实 践 中 的 ( 二 )》第2 条规 定 :刑 法第 二百 一 十七条 侵 犯著 作权 罪 中 难 以操 作 。就 司法 实 践 而 言 :如 果 只依 照 《 刑法 》的规 定 的 “ 复 制 发行 ” ,包括 复 制 、发 行 或 者既 复 制 又发 行 的行 认定 侵 犯 著 作权 的犯 罪行 为 ,那 么 《 著 作 权 法 》的规 定 就 为 。也 就 是说 司法解 释 把 “ 复制 发行 ”看 做 并列 行 为 ,只 大部 分 失 去 了 意义 。就开 q 法 理 论 而 言 :如 果 不认 定 《 著 作 要 实施 复 制 行 为或 发行 行 为 之 一 即可 构成 侵 犯 著作 权 罪 。 权 法 》规 定 的犯 罪 行 为 ,将 极 大 地缩 小 对 侵 犯 著作 权 罪 的 其次 , “ 发 行 ” 的含 义 。根 据 《 著 作 权法 》 中对 发 行 权 的 犯 罪行 为 的 打击 范 围 ,这 与 中国加 入 w r 0 后 强 化对 知 识 产 界 定 可知 , “ 发行 ”是 以 出售 或者 赠 与方 式 向公 众提 供 作 权 保护 的 主旋律 难 以符 合 。 这 种观 点有 合 理之 处 ,也反 应 品的原 件 或 者 复制 件 的行 为 。而最 高 人 民法 院 、最 高人 民 了 当前 侵 犯 著 作权 罪 相 关 规定 存 在 的 缺 陷 ,但 同样 在 现 行 检 察 院 、公 安部 、司 法部 联 合 发布 的 《 关于 办 理 侵犯 知 识 刑 法 不 做改 变 之 前 ,我 们 无 论如 何 也 不能 将 《 著作 权 法 》 产 权 刑 事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题 的 意 见 》 中规 定 : “ 发 规 定 的 著作 权 行 政 违法 行 为 均予 以犯 罪化 ,否 则 即 是对 罪 行 ” ,包 括 总 发行 、批 发 、零 售 、通 过信 息 网络 传播 以及 开 法定 原 则 的背离 。 出租 、展 销 等活 动 。 由此 可知 《 刑 法 》第 2 1 7 条的 “ 发行” 二、行为 “ 量”2 3  ̄ i a l 的含 义 要 大 于 《 著 作权 法 》中 的特 定 含义 ,其还 包 括 了 网 由本 文 第 一部 分 分 析 可知 ,著作 权 侵 权行 为 中只 有部 络传播 、出租 等在 《 著 作权 法 》中与 发行 并列 的概 念 。 分 行 为 既可 以 构成 行 政 违 法 又可 以构成 刑 事 违 法 。那 么 这 从 以 上 两 点 分 析 可 知同一 概 念 在 两 法 中含 义 并 不 一 致 ,有 学 者指 出 :著作 权 法 是专 业 性 很强 的法 律 ,不 少 名 两 种不 同性 质 违法 的界 限 在哪 呢 ?从 理 论 上 讲 ,由于 这 些 词 在著 作 权 法 中都 具有 特 定 的含 义 和 丰 富 的 内涵 ,著 作 权 行 为 的表 现 形 式完 全 一 样 ,要 做 出区分 也 只能 依据 行 为 危 量 ” 的不 同 。对 于著 作 权 侵权 行 为 , 法 也专 门对 复制 、发 行 、出版 等术 语 的 含义 作 了明确 的规 害 程度 之大 小 ,即 “ 著 作权 行 政 管 理部 门对 之 实施 行 政 处罚 的前 提 为 “ 同时 损 定 ,而且 随 着科 技 进 步 ,有 些术 语 的含 义也 在 不 断 发展 和 变 化 ,对 于 刑 法条 文 涉及 的著 作权 法 上 的专 门术语 应 当如 害 公 共 利益 ” 。与此 相 应 的 是 ,侵 犯 著作 权 罪 也 会侵 害到 著 作 权 法 》第 四 十 八 条 规 定 的 何 理解 在一 些 情况 下 影 响 到刑 法 条文 的 适用 ,从 与著 作 权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那 么 , 《 “ 损 害 公共 利 益 ” 的侵 权 行 为对 市 场 经 济秩 序 的影 响应 大 法 的协 调 角度 看 ,无 疑 应 当遵 循 用语 特 定 的 含义 ,而不 应 于轻 微 的 民事 侵权 行 为 ,但又 小 于著作 权 刑事 犯罪 行 为 。 局 限于该 名 词 的通常 用 法 ,不 能 只从 汉 语 字 典 中寻 找该 词 的普遍 定义 。 当然 , 《 刑法 》与 《 著作 权法 》对 于著 作权 也 就 是 说 ,当行 为 的 危 害程 度 达 到一 定 标 准 时 ,就 构 成犯 侵 权 行 为 的规 定 如若 用 语 相 一致 则 是最 为 合 理 的模 式 ,但 罪 ,依 照 刑 法处 理 ;没有 达 到 一 定标 准 的 ,作 为一 般 违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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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犯著作权犯罪
摘要:著作权的刑法保护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先进文化建设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完备、有效的著作权刑法保护,对于中国繁荣发展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顺利开展国际经济与文化交流乃至建设创新型国家都具有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但是我国在著作权的刑法保护方面与世界发达国家和有关国际公约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先进做法相比较还存在一定的距离。
本文将从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现状、原因、构成特征等方面进行论述,最后提出相关的对策。
关键词:著作权;刑法;盈利目的
一.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现状
在我国的刑法中有关著作权犯罪罪名主要涉及到刑法第217条的侵犯著作权罪和第218条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它们都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类型,而且是主要的类型。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得不对推进,中国开始重视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并取得了重大进步:在立法方面,通过1994年《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决定》和1997年的刑法典,建立了与国际接轨的保护著作权的刑法立法体系。
在司法上,通过颁布司法解释,开展专项斗争等手段逐步加大了刑事司法保护的力度。
但是,近些年来,著作权犯罪无论是在总量上,还是在犯罪的手段和类型上都有了新的变化。
从总体上来看,这些变化的发生,一方
面是因为随着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发展,人们的权利观念有了一些新的变化,权利受到了更多的关注。
著作权人的保护意识越来越强,人们也就越来越重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状况。
另一方面是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自己的文化生活、重视娱乐等精神享受,电影、电视、娱乐、书籍等各种著作越来越深入人们的生活,人们对著作的需求越来越大,这为侵犯著作权犯罪提供了广阔的市场。
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我国有关著作权的犯罪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有了大幅度的增长。
二.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原因
任何犯罪都有它存在的理由,侵犯著作权犯罪也是如此。
笔者认为,造成的具体原因是:第一,巨额经济利益的驱使,是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存在的主要原因。
第二,执法机关打击不力,是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重要原因。
第三,民众不配合,妨害了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处罚。
民众的知识产权意识薄弱,配合执法机关追究犯罪的情况较少,而且民众购买侵权复制品的现象比较普遍。
第四,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影响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
我国在相关立法的一些缺陷有:1.我国刑法第217条和第218条都规定了行为人必须以营利为目的,这极大地影响到了刑法的适用。
2.我国刑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所规定的门槛过高,除了规定犯罪必须情节严重以外,并且对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规定了必须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才构成犯罪。
3.我国刑法规定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行为类型范围过窄。
我国刑法仅仅规定了几种有限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而没有像某些犯罪一样规定兜底条款。
第五,防盗版技术落后,便利了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实施。
三.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构成特征
对于实际发生的侵犯著作产权的违法行为是否认定为犯罪,需要考察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首先,犯罪的主体要件。
刑法典没有对侵犯著作产权罪的犯罪主体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刑法典总则关于自然人犯罪的主体的规定和第220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主体有两种:第一种是自然人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第二种是单位主体,既包括法人,也包括非法人。
其次,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根据刑法典第15条第2款的规定,过失犯罪,刑法有规定的,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典第217条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定中对过失犯罪毫不涉及。
侵犯著作权罪显然不属于过失犯罪,而属于故意犯罪。
而且,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包含有犯罪目的的内容,反言之,要求具备犯罪目的的犯罪通常也就是直接故意犯罪。
刑法典第217条规定,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实施特定行为,违法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成立本罪。
因此,侵犯著作权的犯罪主观方面不仅是犯罪故意,而且表现为直接犯罪故意。
再次,犯罪客观方面特征。
刑法典第217条对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表现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
电视、录像、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2)出版他人享有出版权的图书;(3)未经录音录像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实施上述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成立犯罪。
最后,犯罪的客体特征。
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客体,也就是它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在理论上还存在一定的争议。
笔者认为,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客体在本质上是违背了市场经济平等竞争的精神,破坏和侵犯了市场主体依法利用著作权利进行平等市场竞争的经济秩序。
四.侵犯著作权的立法完善
针对上述分析得出来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现状和产生的原因,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扩大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犯罪对象。
除了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几个犯罪对象以外,还应该适应时代的发展,将未经表演者许可而擅自出版的对表演者的表演制作的录音录像以及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而擅自复制发行的广播、电视节目等纳入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范围。
(2)取消“以非法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素。
在新技术日益发展的今天,以营利为目的的竞争方式趋于多元化和复杂化,而且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很难进行判断,有的以营利为目的行为往往隐藏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中,在软件界中这种情况就是非常普遍的。
(3)加强刑罚措施。
在欧盟的部分国家虽然对知识产权的刑事
保护范围规定得比较狭窄,但是处罚是比较严厉的。
如英国对于假冒商标呵盗版的制裁措施是10年监禁,并对侵权人处以罚金。
在国外,对于法人或者单位犯罪的制裁体系不仅是罚金一种,还有相当数量的资格刑。
这些我国可以进行借鉴,增强处罚力度,对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处罚。
(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 《侵犯著作权犯罪研究》赵秉志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比较研究》赵秉志、田宏杰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 《论无限额罚金制之缺陷及补救》张玉琴、王宗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