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犯罪论体系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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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体系

犯罪论体系
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下,一个行为即使符合犯罪论体系中的判断,也并不能据此处罚行为人,还要求具备刑 法所规定的一定的处罚条件。换言之,虽然成立犯罪时,原则上就可能对行为人发动刑罚权,但在例外情况下, 刑罚权的发动,不仅取决于犯罪事实,而且取决于刑法所规定的其他外部事由或者客观条件。这种事由或条件成 为客观处罚条件,亦称客观的可罚条件或者客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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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素
那么,应该在怎样的序列中对待哪些犯罪的构成要素呢?
在形式逻辑上,按照犯罪本身的发展经过,构筑认识它的体系,或者考虑刑事裁判中犯罪事实的认定过程建 立与其相适应的理论体系,都并非不可能。从前一种看法建立体系,当然应该从犯罪的主观面出发,逐渐及于客 观面。但是,犯罪概念的体系的目的在于把握科刑的前提,根据后一种看法是适合的。从这种观点来看,在研讨 各种犯罪要素时,在思考及判断的经济上,应该从一般的犯罪要素开始,其后研讨具体的、特殊的犯罪要素,而 且,对由定型的、形式的判断能够认识的东西,要先于非定型的、实质的判断予以处理,才是所希望的。
内容简介
内容简介
《犯罪论体系:司法评价犯罪的标准、步骤和方法》内容简介:事实与价值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最先意识到 此问题的学者是休谟。他在《人性论》中写道:“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 个时期中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确定了上帝的存在,或是对人事作了一番议论;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 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联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 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的。因为这个应该或不应该既 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须加以论述和说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 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的,也应当举出理由加以说明。不过作者们通常既然不是这样谨慎从 事,所以我倒想向读者们建议要留神提防;而且我相信,这样一点点的注意就会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学体系,并 使我们看到。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是以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规定为标准对犯罪构成所作的划分。

所谓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所谓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或变更所形成的犯罪构成。

(2)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具体又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从犯罪进程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完成形态(既遂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未完成形态(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将乙杀死了。

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既遂。

例2:丙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砍杀乙某,但乙某没有死。

该情形虽然不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但符合故意杀人罪修正的犯罪构成,也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未遂。

第二类是从正犯共犯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正犯形态(实行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共犯形态(教唆犯、帮助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

“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是《刑法》分则正条(第266条)规定的实行行为,因此,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诈骗罪,为诈骗罪的实行犯,德日刑法也称之为“正犯”。

例2:乙自己没有实施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实行行为,但乙教唆丙去实施诈骗,或者为丙实施诈骗提供帮助。

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基本观点

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基本观点

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基本观点
(一)基本概念
1、犯罪概念
【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成立条件
3、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简言之,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4、犯罪论体系
(二)三种犯罪论体系比较
1、递进式的德日刑法三阶层犯罪论
2、耦合式的英美刑法双层次犯罪论体系
3、齐和填充式(平面式)的前苏联四要件犯罪论体系
4、当前我国采用的犯罪论体系:平面四要件说
(三)各犯罪论体系达成的共识:
1、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

2、形式判断先于实质判断,事实判断先于价值判断。

3、定型判断先于非定型判断。

简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简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简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一、概述在刑法理论中,犯罪论体系是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和评价的重要框架。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作为一种主流的犯罪认定方法,在大陆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本文旨在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进行简要的评价和分析,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又称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犯罪论体系,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一种犯罪成立理论。

它起源于德国刑法学家贝林格的构成要件理论,经过迈耶、麦耶等人的发展,最终由德国刑法学家耶赛克与魏根特等人确立为通说。

该体系以行为人的行为为核心,通过三个阶层逐步过滤,最终确定行为的犯罪性质与责任。

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第一个阶层是构成要件符合性,主要关注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构成要件。

第二个阶层是违法性,即使行为符合了构成要件,还需要进一步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第三个阶层是有责性,主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应当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这三个阶层相互独立,但又层层递进,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犯罪论体系。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具有逻辑清晰、层次分明的特点,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犯罪认定方法。

该体系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争议点。

例如,在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中,如何准确把握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构成要件,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在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判断中,如何平衡法律的公正性和灵活性,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作为一种主流的犯罪认定方法,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基本概念和特点进行介绍,阐述其在刑法理论中的地位和作用。

同时,本文还将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优点和局限性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 简述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概念及其在法律领域的重要性。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也被称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的犯罪论体系,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核心组成部分。

这一体系由德国刑法学家贝林格首倡,经过麦耶、迈耶、李斯特等学者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现已成为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学界的通说。

构建犯罪论体系的方法论

构建犯罪论体系的方法论

构建犯罪论体系的方法论一、概述犯罪论体系,又称犯罪构成体系,是以犯罪成立条件为基础而建立的理论体系。

这一体系的构建是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即犯罪成立条件是刑法规定的,而非刑法理论设定的。

尽管犯罪成立条件由刑法明确规定,如故意杀人罪的成立条件在刑法分则第232条和刑法总则第14条等条款中有明确规定,但这些规定相对分散。

为了给犯罪的司法认定提供指导,就需要将刑法所规定的这些犯罪成立条件根据一定的逻辑关系进行排列,形成一个理论体系,这就是犯罪论体系。

犯罪论体系是在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条件的基础上,对犯罪成立条件进行的理论归纳和逻辑排列。

在构建犯罪论体系时,应遵循逻辑推理、科学性、系统性和实用性等原则,以保证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并使其更符合实际情况的需要。

同时,犯罪论体系的研究主要内容是犯罪构成理论,包括犯罪构成要素和构成要件。

这一体系的构建对于指导司法实践、准确认定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1. 犯罪论体系的重要性犯罪论体系为刑法学提供了理论框架和研究方法。

一个完整的犯罪论体系能够清晰地界定犯罪的概念、分类、构成要件以及犯罪的法律后果,为刑法学的研究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和目标。

通过对犯罪论体系的研究,可以深入理解犯罪的本质、原因和规律,为犯罪预防和控制提供理论支持。

犯罪论体系有助于统一司法实践和法律适用。

在一个统一的犯罪论体系指导下,司法实践中的犯罪认定和刑罚适用将更加一致和公正,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犯罪论体系为司法人员提供了判断犯罪的标准和依据,有助于减少主观随意性和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第三,犯罪论体系对于犯罪立法和刑法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论体系的研究可以为犯罪立法提供理论依据,帮助立法者制定科学、合理的刑法规范。

同时,犯罪论体系的研究也可以发现现有刑法体系的不足和缺陷,推动刑法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和犯罪形势的变化。

犯罪论体系对于培养刑法学人才和提升刑法学研究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论体系的研究需要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严谨的逻辑思维,对于培养刑法学人才的专业素养和研究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刑法学下册各论笔记

刑法学下册各论笔记

刑法学下册各论笔记
刑法学下册各论笔记是一个庞大的主题,涵盖了刑法学的许多重要概念和原则。

以下是一些关键主题和概念的笔记:
1. 犯罪论:犯罪论是刑法学中的核心部分,主要研究犯罪的构成要件和犯罪的分类。

在这一部分,你需要重点掌握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客体等方面的知识。

2. 刑罚论:刑罚论是关于刑罚的规定和适用的一门学科。

在这一部分,你需要重点掌握刑罚的种类、刑罚的裁量、刑罚的执行等方面的知识。

3. 罪刑各论:罪刑各论是关于各种具体犯罪的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的学科。

在这一部分,你需要重点掌握各种常见犯罪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的知识,例如杀人罪、盗窃罪、抢劫罪等。

4.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这一部分,你需要重点掌握刑事责任的原则、刑事责任的追究等方面的知识。

5. 正当化事由:正当化事由是某些特定情况下,行为人可以依法免除或减轻其刑事责任的理由。

在这一部分,你需要重点掌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方面的知识。

以上是一些关键主题和概念的笔记,但刑法学下册各论笔记的内容非常广泛和深入,需要你进行深入学习和理解。

建议你通过阅读相关教材、参考书籍和司法解释等途径,加深对刑法学下册各论笔记的理解和掌握。

犯罪论体系的意义与机能(一)

犯罪论体系的意义与机能(一)

犯罪论体系的意义与机能(一)一、犯罪论体系及其意义(一)犯罪论及其体系所谓犯罪论,是试图对于犯罪的共通的构成要素予以明确,并据此力图解明犯罪的一般成立要件的研究及其成果。

并且,这样的犯罪论,不应仅止于对与犯罪相关的个别问题、某个侧面之理解、认识的简单堆砌,而应该是将这种个别的理解、认识作为一个整体,予以体系化的整序,旨在于此的学问上的努力也一直累积下来。

通过对个别认识之间的关联、差异,以及它们之间的共同基础、根基予以明确,既可深化对个别认识的理解,而且还可以就一直以来未能明晰的问题获得新的认识。

只要犯罪论研究旨在追求理论的体系化,可以说,这些都理所当然。

在此意义上,对犯罪论的研究就必须旨在构建一种犯罪论体系。

根据日本学界对犯罪论的基本理解,所谓犯罪,是指该当于构成要件、违法且有责的行为。

也就是,犯罪的构成要素、成立要件,由①构成要件该当性、②违法性、③有责性而构成。

若另外加上犯罪形态上的区别,④未遂、既遂论,⑤正犯、共犯论,甚至⑥罪数论也包含其中。

以此理解为前提,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就应按照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但其内容在于判断有无违法性阻却事由)、有责性(但很多的情况下,其内容多在于判断有无责任阻却事由)的顺序加以判断。

(二)犯罪论体系的特征上述意义上的日本的犯罪论,主要有下述特征:第一,犯罪必须是人的行为。

人的思想、心情,其本身不会成为处罚的对象。

所谓行为,根据我的理解,是指可为人的意思所支配的身体的动静。

在学说之中,考虑到所谓的忘却犯的场合等,有一种有力的见解主张,“基于意思的支配可能性”这一要件属于过多的要求,是不需要的,而所谓行为,是单纯的“身体的动静”。

可是,由于行为也包含着不作为,既然“身体的动静”通常能够被认定,那根据这样的理解,就不存在着行为之存在被否定的情况,行为就难免不会沦落为实际上无意义的、不过成为单纯的观念上前提的概念,所以,这样的见解是有疑问的。

缺少“基于意思的支配可能性”的身体的动静,也可以认为那只不过是一种自然现象而已,我们能将这种自然现象理解为违法评价之对象吗?就这样的身体动静而言,仅仅是否定了有责性就足够了吗?可以说这些都有加以质疑的余地。

(5)犯罪论体系

(5)犯罪论体系

二、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的含义 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 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 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 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犯罪构成的特征
1.它是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 机统一。 2. 它是刑法所规定的事实特征。 3. 它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 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
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构成整体犯罪构成要件构成要素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不具备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其它违法阻却事由犯罪成立具体条件责任能力故意过失违法性意识期待可能性犯罪目的行为主体特定身份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特定时间和地点具体要素案例1张某武警战士因在巡逻中和歹徒发生枪战将歹徒吴某打死
构成要件该当性

行为主体(特定身份)、行为、 对象、结果、因果关系、特定时 间和地点
违法性
(不具备)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其它违法阻却事由) 责任能力、故意过失、 违法性意识、期待可能性、 犯罪目的
有责性



犯罪论体系 犯罪成立条件 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要素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 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犯罪构成 符合犯罪构成的事实 犯罪构成符合性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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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纯正身份犯
第245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 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 处罚。
亲手犯
第305条 【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 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 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 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一般犯
(2)特别犯:纯正身份犯与不纯正身份犯 (3)亲手犯:伪证罪
纯正身份犯
第382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 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 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单行为犯与复行为犯
(1)单行为犯
(2)复行为犯:抢劫罪
亲告犯与非亲告犯
(1)亲告犯
(2)非亲告犯
亲告罪
第246条侮辱、诽谤罪:(第1款)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 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2款)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 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1款)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2款)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 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款)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 理。 第260条虐待家庭成员罪:(第1款)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2款)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 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款)第一款罪,告 诉的才处理。 第270条侵占罪:(第1款)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 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 2款)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3款)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犯罪论体系概述
目 录
一、犯罪概述 二、犯罪论体系的演变 三、犯罪论体系的基本架构
一、犯罪概述
(一)犯罪的概念 (二)犯罪的类型
(一)犯罪的概念
1. 形式的犯罪概念 2. 实质的犯罪概念
我国刑法第13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 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 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 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 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 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 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 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 认为是犯罪。
状态犯与继续犯
(1)状态犯:故意杀人罪
(2)继续犯: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他人住 宅罪
区分状态犯与继续犯的意义
(1)共犯的成立范围
(2)正当防卫的成立范围 (3)追诉时效的起算:(第89条)追诉期限 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 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一般犯、特别犯与亲手犯
第98条
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 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 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 属也可以告诉。
二、犯罪论体系的演变
(一)George Fletcher: 犯罪论体系的三种模 式:两分制、三分制、四分制 1. 英美法系:两分制——区分犯罪行为与犯 罪心态,另外有抗辩事由 2. 德国:三分制——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 性与罪责 3. 我国传统通说:四分制——犯罪客体、犯 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三、犯罪论体系的基本架构
(一)构成要件符合性 1. 客观的构成要件(行为(结果)、行为主体、行为客体、因果关系 与客观归责、客观附随情状) 2. 主观的构成要件(故意、过失与目的) 3. 混合的构成要件:罪量 (二)违法性 1. 正当防卫 2. 紧急避险 3. 超法规的违法性排除事由(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同意 等) (三)罪责 1. 罪责排除事由(未成年人、精神病、禁止错误、欠缺期待可能性) 2. 罪责减轻事由(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不满十八周岁的人、限制刑 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等)
具体危险犯
第114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 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 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 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 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 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 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实质与形式的统一: 犯罪概念的两个方面
1. 危害社会的行为——法益侵害性 2. “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刑事违 法性 3. 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应受惩 罚性
“但书”规定的理解:蒲连升案
1986年初,汉中人夏素文肝硬化伴严重腹水,多次昏迷。当年6月 23日,夏病危,被其子王明成送往汉中市传染病医院治疗。6月25日上 午,王明成和妹妹向主管医生蒲连升询问母亲病情,蒲连升说治疗无望。 王明成不忍心让母亲再受病痛折磨,于6月28日要求蒲连升给夏素文实 施“安乐死”,蒲不同意。后因王明成和其妹一再要求,蒲连升给夏素 文开了100毫克复方冬眠灵,由值班护士做了注射,约5个小时后,夏素 文又被注射了100毫升冬眠灵。夏素文在6月29日凌晨5时死去。 经陕西 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夏素文的主要死因为肝性脑病。夏素文两次 接受复方冬眠灵的总量为175毫克,用量在正常范围,并且患者在第二 次用药后14小时死亡,临终表现又无血压骤降或呼吸中枢抑制。所以, 冬眠灵仅加深了患者的昏迷程度,促进了死亡,并非其死亡的直接原因。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明成虽属故意剥 夺其母生命权利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被 告人蒲连升行为亦属故意剥夺公民的生命权利,但其用药量属正常范围, 不是造成夏素文死亡的直接原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 罪。于1991年4月6日判决,宣告被告人蒲连升、王明成无罪。
实害犯与危险犯
(1)实害犯
(2)危险犯: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
抽象危险犯
第12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 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 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 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28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 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 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三)我国阶层体系的尝试
1. 陈兴良教授的体系:罪体(行为、客体、 结果、因果关系、客观的附随情状等)— —罪责(责任能力、责任形式(故意、过 失)与主观的附随情状(动机、目的 等))——罪量(在具备犯罪构成本体要 件的前提下,表明行为对法益侵害程度的 数量要件,则包括数额与情节等表现形式) 2. 张明楷教授的体系:违法构成要件(违法 阻却事由)——责任要件(责任阻却事由)
(二)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的缺陷
1. 历史的合理性?(建国之初继受前苏联体系 的历史必然性) 2. 现实的合理性?(司法实践的普遍适用?) 3. 内在的合理性?(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关系 的混乱、四个要件的位阶、主观判断先于客 观判断、正当化事由的缺位) 1. 刑法知识的传承 2. 犯罪论体系的发展性 3. 国际交流的便宜性
(二)犯罪的类型
1. 2. 3. 4. 5. 6. 7. 8. 9. 作为犯与不作为犯 故意犯与过失犯 自然犯与法定犯 举动犯(行为犯)、结果犯与结果加重犯 实害犯与危险犯 状态犯与继续犯 一般犯、特别犯与亲手犯 单行为犯与复行为犯 亲告犯与非亲告犯

举动犯(行为犯)、结果犯与结果 加重犯
(1)举动犯(行为犯):醉酒型的危险驾驶 罪;重婚罪 (2)结果犯:实害犯与具体危险犯 (3)结果加重犯
三阶层体系与刑法原则
1. 构成要件符合性——罪刑法定原则 2. 违法性——法益保护原则 3. 罪责——罪责原则
阶层体系结构图
原则
不法(Unrecht) 1. 构成要件符合性 2. 违法性 罪责(Schuld)
例外
正当化事由
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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