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证主义刑法学到新康德主义刑法学的转变——德国古典犯罪论体系与新古典犯罪体系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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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总论全(二要件)

刑法学总论全(二要件)

四、刑法的机能 (一)自由保障机能(个人利益保护的机能) (二)法益保护机能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 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 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 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 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 业的顺利进行。
1、犯罪原因论(古典学派缺失) 2、决定论(意思必至论)—反对“意思自由” 3、主观主义犯罪论(行为人主义)—客观主 义 4、社会责任论—反对“道义责任论” 5、目的论的刑罚理论—反对“报应主义刑罚 论” 6、保安处分论—主张刑罚宽和、非刑罚化 (菲利) (四)总结: 犯罪原因论—行为人主义—社会责任论 —改善刑—特殊预防
刑法规范的立法解释
刑法规范的司法解释
(三)刑法学的体系
刑法适用的规律、经验
刑法论——犯罪论——刑事责任论
第二节 刑法的概念、渊源、性质和机能


一、刑法的概念(penal law)
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
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属于刑事法 ;实体法 ;子法 ;强行法 ; 公法 ;固有法。

注:行为规制机能是法益保护机能的衍生
第三节 刑法的创 制与完善
一、创制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 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7月6 日公布,1980年1月1日施行。 我国第一部系统的刑法典。

二、完善 (一)局部修改——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二)全面系统修订——1997.3.14第八届全国 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1997.10.1施行。 97刑法的变化: 1、结构完善化; 2、渊源单一化; 3、内容现代化;

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的比较与借鉴

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的比较与借鉴

2006年1月5日 第21卷第1期 法学论坛Legal F orumJan.5,2006V ol.21N o.1[文章编号]1009-8003(2006)01-0118-08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的比较与借鉴于改之,郭献朝(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摘要]犯罪构成体系是刑法理论体系的核心,有“刑法理论体系王冠上的宝石”之美誉。

当今世界,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和英美法系的犯罪论体系颇有影响。

本文分析了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的构造,比较了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的异同,并就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对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借鉴意义作了探讨。

[关键词]犯罪论体系;比较;借鉴[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05-11-20[作者简介]于改之(1969-),女,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比较刑法。

Subject:C om paris on between the T w o Crime Systems in the T w o M ain Legal Systems and the Reference to That in ChinaAuthor&unit:Y U G ai-zhi,G UO X ian-chao(Law School,Shandong university,Jinan Shandong250100,China)Abstract:The crime systems is the core of 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crim inal law,s o s ome people call it as“the crown gem on theoretical system of crim inal law”.In today’s w orld,the crime systems in the C ontinent Legal System which are represe-nted by G ermany’s and Japan’s law and in the Anglo-American Legal System both have significant in fluence.This article ana-l yzes the interior structure of tw o crime systems in the tw o main legal systems,com pare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m,and di-scusses the use for reference of them to that in China.K ey w ords:crime systems;com paris on;reference 犯罪论体系,简言之,就是犯罪成立要件的体系,它是刑法理论体系的核心,有“刑法理论体系王冠上的宝石”之美誉。

有关刑法基本问题的探讨

有关刑法基本问题的探讨

有关刑法基本问题的探讨唐佳沈阳师范大学【摘要】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正在实现从近代阶级社会向现代和谐社会的转型。

在这一过程中必然伴随着阶级社会的刑法方法向和谐社会的刑法方法的转变,现今刑法学界对于这个问题尚缺乏积极的探索。

文章提出了刑法方法理论的本体问题、犯罪论体系的构建方法、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的方法、刑法的解释方法、刑法适用的价值判断方法、刑法论证方法等作为刑法方法理论的基本问题,期待在这方面展更为深入系统的研究。

【关键词】社会转型刑法方法基本问题问题域探析社会不断地变动和发展,反映并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方法也必然要相应地改变自身。

从实用主义的视角看,旧的法律方法如果已经不能够解决当前的社会问题,就应该探索新的法律方法。

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正在实现从近代阶级社会向现代和谐社会的转型,在这一过程中必然伴随着阶级社会的刑法方法向和谐社会的刑法方法的转变,现今刑法学界对于这个问题尚缺乏积极的探索。

刑法学的研究如果不从潜意识的方法运用转变为积极的方法理论研究,则刑法方法与民法方法等部门法学方法相比的式微地位将会变得更加严重。

由此。

笔者拟提出当下刑法学者应该关注的刑法方法理论的基本问题,期待在这方面开展更为深入系统的研究。

一、刑法方法理论的本体问题在这个方面主要有以下三个问题值得探讨:刑法方法和刑法方法论的概念性的问题需要明确,因为概念的混乱势必导致研究的混乱,而“方法”和“方法论”这两个概念在我国法学界存在争议。

我国学者王世洲教授认为,从现代汉语的一般意义上说,方法和方法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方法一般指的是解决具体问题的门路、程序等;方法论则有两个含义:一是关于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二是在一个具体学科上所采用的研究方式、方法的综合。

在我国现代社会科学的意义上,人们一般在第一个含义上使用方法论这个概念;在方法论的第二个含义上,人们主要研究的是在具体学科中所使用的各种方法所具有的一般特点,从而形成在具体学科中对第一个含义的限制性使用;人们一般不把具体方法的综合使用作为方法论的主要内容加以讨论。

读书笔记《教义刑法学》第十一章:有责性论

读书笔记《教义刑法学》第十一章:有责性论

读书笔记《教义刑法学》第十一章:有责性论《教义刑法学》一书是陈兴良教授在吸收德日刑法知识的基础上,试图将其融入我国刑法学,作为推进刑法学术发展的一种尝试,反映了陈兴良教授近年来对刑法学的最新感受与领悟。

学习过程中,笔者对本书内容进行了摘录整理,仅供诸位参考。

具体内容敬请查阅陈兴良:《教义刑法学》(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11有责性论11.1有责性概述11.1.1罪责的意义(第416页)德国学者李斯特曾经深刻地指出:罪责是犯罪的概念特征,无罪责即无刑罚,是一个很长的且目前仍然没有结束的发展的结果。

犯罪概念只是慢慢地吸收罪责特征于自身的,罪责学说的发展是衡量刑法进步的晴雨表。

11.1.2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不法与责任的界分(第416-417页)在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中,不法与责任相区分,责任以不法为前提,由此形成基本的逻辑架构,在这一架构中,贯彻了“违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这一思想。

例如,日本学者小野清一郎主张道义责任论,指出:道义责任的评价,是对已被客观地、外部地判断为违法的行为进一步去考虑行为人主观的、内部的一面,亦即行为人精神方面的能力、性格、情操、认识、意图、动机等等而来评价其伦理的、道义的价值。

这就是说,要以有违法行为为前提,再去退究责任。

在这样的场合里,法主要是对行为人为什么做出这种违法行为进行伦理的、道义的评价……总之,这是站在个人的伦理实践立场上来评价其行为的责任轻重的。

这也可以只叫做“责任”。

不过,“责任”这个词,一般多用来指客观性的归属(Zurcchnung)。

因为在上述情况下,带有按行为人的主观态度予以伦理的、道义的归属的含义,所以还是叫做“道义责任”为好……小野清一部对于责任功能的论述是正确的。

在小野清一郎的这一论述中,展现了康德关于“法律是外部的、客观的,道德是内部的、主观的”这一精神,由此分别界定违法与责任。

11.1.3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责任理论的转变(第417-418页)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有责性要件,经历了一个从心理责任论到规范责任论的转变,这一转变给责任理论带来的影响是极为深刻的,甚至带动了整个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结构调整,尤其是将故意和过失等主观要素纳入构成要件,使之成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注释刑法学经由刑法哲学抵达教义刑法学

注释刑法学经由刑法哲学抵达教义刑法学

国际刑法学的发展趋势:加强国际合作,推动全球治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跨学科研究的融合
跨学科研究有助于推动刑法学的发展和创新
跨学科研究可以提供更全面的刑法理论和实践指导
跨学科研究有助于深入理解犯罪行为和预防犯罪
刑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如心理学、社会学等
刑法理论的创新与实践
感谢观看
汇报人:
采用逻辑推理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对刑法条文进行深入研究
教义刑法学注重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和适用
代表人物与著作
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
耶林:《罗马法精神》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
费尔巴哈:《刑法原理》
贡献与局限
贡献:教义刑法学为刑法学提供了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推动了刑法学的发展。
注释刑法学的发展:随着刑法学的发展,注释刑法学逐渐被其他研究方法所取代
注释刑法学的影响:对后世刑法学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为现代刑法学奠定了基础
刑法哲学
3
定义与特点
刑法哲学:研究刑法的基本原理、价值取向和立法原则的学科
研究方法:采用历史分析、比较研究、逻辑推理等多种方法
主要议题:包括刑法的目的、刑法的解释、刑法的适用等
特点:强调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
影响:对后世刑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注释刑法学
2
定义与特点
定义:注释刑法学是对刑法条文进行解释和注释的学科
目的:帮助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
方法:通过对刑法条文的历史背景、立法意图、司法实践等进行分析,力求全面、准确地解释刑法条文
特点:注重对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强调逻辑推理和法律适用

刑法体系与罪刑关系的价值论反思

刑法体系与罪刑关系的价值论反思

情况下,该项方能适用。

第四项是立法机关进行利益权衡的产物,个人的生命和财产权益明显较数据主体的知情同意权更为重要,此处“自然人”同样包括数据主体以外的个人。

未来该项适用的重点和难点在于准确界定“紧急情况”的内涵。

第五项中,立法机关对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言论自由给予优先保护。

第六项同样是出于平衡数据保护和流动的努力,但该项中的个人数据应当处于已经合法公开的状态。

公开即指向不特定的主体披露,不特定主体均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了解该个人数据。

若个人数据公开是非法原因所致,如侵害数据主体合法权益、数据处理者数据泄露以及非法披露等行为,则不能适用该项。

对于合理与否的标准,可以从处理目的、处理范围、处理方式以及处理可能产生的风险、对数据主体的影响等多维角度予以判定。

需要注意的是,择出机制仍有在该项所规定的情形中适用的余地,若数据处理将会对数据主体造成重大影响,此时就应当重新适用择入机制。

(三)主体优化:发挥数据主体的推动作用。

国内外多数个人数据保护研究在批判和检讨“知情同意”规则适用的效果时均将矛头指向数据处理者,大多忽视了数据主体推动“知情同意”规则适用甚至个人数据保护治理进步的重要地位。

有研究表明,个体隐私和个人数据保护意识与意愿是否强烈对是否阅读个人数据保护政策和同意的作出是否谨慎具有显著影响。

[8]因此,对于“知情同意”规则适用遭遇的尴尬困境,数据主体的消极被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而从上述个体与社会关系视角来看,社会是由无数个体及其行为塑造而成,同理,“知情同意”规则的落实也取决于诸多数据主体对个人数据的管理意识及其行为。

因此,数据主体必须认真对待法律所赋予的知情同意权并对之积极加以维护,否则,任何对“知情同意”规则适用的改善措施都将无济于事。

因此,个体首先应当选用个人数据保护水平较高并且尊重用户知情同意权的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以及浏览或访问安全合规的网站,应当花费必要的时间阅读并理解个人数据保护政策。

其次,用户应当积极管理移动应用程序和网站的个人数据处理权限,避免随意提供个人数据和开放不必要的个人数据处理权限,定期对个人数据进行筛选、维护、清理和更新,对分享个人数据的收益与风险进行仔细权衡,在慎重考虑的基础上决定是否作出同意。

完整版刑法期末笔记

完整版刑法期末笔记

刑法期末笔记欧洲中世纪封建刑法特征:1.恣意性2.干涉性3.身份性4.残酷性刑法客观主义代表人物:1.贝卡利亚——人的权利与生俱来,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2.费尔巴哈“刑法学之父”——心理强制说3.康德——等量报应论4.黑格尔——否定之否定刑法主观主义代表人物:1.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理论2.菲利3.李斯特刑法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溯及既往的禁止(事前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成文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刑法法规的适当(确定的罪刑法定)2.罪刑均衡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3.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简述题1.古典犯罪体系、新古典犯罪体系和目的论犯罪体系1.古典犯罪论体系由德国刑法学者李斯特、贝林所提出。

特点:构成要件具有形式的意义,构成要件、违法性都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故意属于责任要素,而非构成要件要素,在责任论问题上,需要坚持心理责任论;在自然主义的意义上理解行为,对构成要件进行客观叙述性,规范地限制违法性的界限,对罪责进行主观叙述性理解。

心理责任论:责任的实体是行为人的心理关系,基于心理关系不同,将责任分为故意与过失,行为人在具有责任能力之外,还具有故意、过失时,就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19世纪末20世纪初占据统治地位。

2.新古典犯罪论体系以麦耶、麦兹格为代表。

在不改变古典犯罪论体系中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的基本构造的前提下,对其进行了“革命性”的改造:违法性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客观的,责任也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由主观要素构成,期待可能性、免责的紧急避险的成立,都取决于外部的客观条件(规范责任论)。

所以,构成要件中存在着规范性要素,如盗窃罪中财物的他人性,伪证罪中证言的虚假性,同行为本身无关,而同行为的性质有关,须有人的价值判断予以认定。

规范责任论:在心理事实的基础上,引入了规范评价因素(如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等),注重规范评价在责任中的决定意义。

为了给予责任非难,仅仅具有故意、过失的心理要素并不够,还必须是能够期待行为人在具体情况下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只有在这种场合下,才能考虑责任非难。

教义刑法学概述与其学术意义

教义刑法学概述与其学术意义

教义刑法学概述与其学术意义教义刑法学概述与其学术意义范文随着中国经济体的崛起,国际社会、学术界开始关注中国“大国崛起”的问题,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就是中国举世瞩目的经济成功与经济、文化、科学等思想体系落后的背反问题。

学术界开始了诸如“中国哲学向何处去”、“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之类的大讨论与反思。

部门法学同样无法逃避该问题,例如近些年“中国刑法学应当向何处去”也成为很多刑法学者关注的问题。

21 世纪之初,张明楷教授就敏锐地认识到中国刑法学的研究现状是“缺乏学派之争、立场之争”,且我国的刑法学研究基本上是一种刑事立法学,存在“批判刑法比解释刑法时髦”的不合理现象,这种以立法修改为研究导向的刑法学不具有可持续性发展的生命力。

因此他提出“只有以法哲学为基础解释现行刑法的学科,才是真正的刑法学”、“没有发达的刑法解释学,就不可能有发达的刑法学”的观点,大力提倡学派之争并以解释刑法为重点来重构中国刑法学。

〔1 〕张明楷教授提倡的学派之争与刑法解释学的研究路径逐步得到不少刑法学者的认同,如陈兴良教授改变自己曾经对注释刑法学存在的偏见,在刑法哲学的研究告一段落后,又回归到刑法解释学的思路,出版了《本体刑法学》与《规范刑法学》。

〔2 〕在张明楷教授举起实质解释论的大旗时,陈兴良教授也树立起对立的形式解释论大旗,二者形成了中国特有的学派之争。

〔3 〕但这并没有终止陈兴良教授对中国刑法学研究转型之路径的进一步探索,他基于“我国目前刑法学领域学术水平的低下,与法教义学方法研究的厥如存在很大关系”的判断,提出“刑法学如欲成为一门科学,必须推进刑法教义学方法论的研究”,〔4 〕“在这种情况下,刑法学的突破仍然应当以刑法教义学为目标”〔5 〕的观点。

最近,他明确提出了“走向教义学的刑法学”〔6 〕的命题。

那么,教义刑法学的本质特征是什么? 何为教义刑法学? 教义刑法学与规范刑法学是何关系? 中国刑法学为什么要走向教义刑法学? 教义刑法学在刑事学科体系中如何定位?这些相互联系的基本论题,并非不言自明的东西,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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