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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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刑法(9)

外国刑法(9)

第三节 因果关系
三、《美国模范刑法典》中的规定 4.轻率或疏忽情况下引起特定结果,实际结果处于行为 人认识的危险或应该认识的危险范围内,若实际结果超 出范围,因果关系只在以下三种情况成立: 第一,实际结果与可能发生的结果区别仅限于受害的人 或财产不同; 第二,可能发生伤害或损害比实际情况更严重、广泛; 第三,不包含过于间接或偶然的因素,以至于对行为人 的责任或者犯罪的轻重没有影响或者适当影响。 5.严格责任情况。
二、犯罪的形式 (一)作为 (二)不作为 (三)持有
第二节 犯罪行为
(三)持有 possession 占有、持有《美国模范刑法典》。 持有是指对特定物品进行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支配、 控制,在刑法上,持有与占有同义。 英美法系刑法的理论和立法重视持有问题,教科书 中一般都有对持有行为可罚性的论述,立法上也有大量 持有型犯罪。美国《模范刑法典》的行为条款除作为外 还规定了不作为和持有:“如果持有人有意识地获得或 接受了该持有物,或者在能够终止其持有的充分时间内 知道自己控制着该物,则此种持有即为一种行为。”
第一节 英美法系的犯罪要素
三、特点 在犯罪构成中介入诉讼要件,是英美刑法特有的。 英美刑法的这种犯罪构成体系的形成,与其实行判例法 有极大关系,合法辩护事由主要来自判例的总结和概括 。第一层次是正向说明犯罪成立的层次,第二层次是排 除犯罪的层次,一个是积极判断,一个是消极判断,具 有两个向度:先入罪后出罪,是一种“构成——排除”的 模式。双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具有这种法系特征背景, 成文法国家是难以效仿的。
二、《模范刑法典》中的犯罪心态模式 ②明知 行为人行动时明知道他的行为就是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 ,或者明知道存在着法律规定为犯罪的情节。根据这一解 释,在处理行为人对行为性质有明确认识(持肯定态度) 而对结果呈现模糊心态的案件时,不必把注意力放在行为 人对结果究竟持什么态度上,只需查明行为的性质。查明 行为的性质要比查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意志类型 )方便得多。这类案件多数发生在有意识的突发性行为的 情况下。

三大法系犯罪构成之比较

三大法系犯罪构成之比较

三大法系犯罪构成之比较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我国的刑法理论中都有犯罪构成体系,但三大构成体系之间存在很多不同之处。

考察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犯罪构成与我国犯罪构成之间的差异,找出我国体系的不足之处并加以改善,才能更好的指导我国的司法实践。

标签: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犯罪构成一、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差异众所周知,大陆法系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而英美法系是判例法国家,两大法系在犯罪构成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下面试列举几项,以便更好的理解两大法系犯罪构成的特点。

1、英美法系刑法中某些犯罪无需主观方面的罪过即可构成,即存在无过失犯罪,而大陆法系不存在此种情况。

无过失犯罪,是英美刑法中的一个特殊问题,指在某种情况下,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并对之追究刑事责任不以本人具有罪过或犯罪的心理状态为必要条件,只要本人或他人具备一定的危害行为并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就要负刑事责任。

这是随着近代工业的高度社会化,经济活动异常频繁和复杂,高度危险行业的迅速增长,各种业务性犯罪激增才应运而生的。

在英美刑法上无过失犯罪主要有下列二种:???其一,严格责任的犯罪。

这是指在某些特殊犯罪中,即使被告的行为不具有对被控犯罪必要后果的故意、放任或过失,即使被告的行为是基于合理的错误认识,认为自己具有犯罪定义所规定的某个特殊的辩护理由,也可被定罪,也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本人虽然可能没有任何过错,也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显然体现了社会的一种严格要求,故被称为严格责任的犯罪。

[2]普通法上主要有以下情况:(1)公害;(2)渎神;(3)藐视法庭;(4)诽谤。

其二,代理责任的犯罪,其指行为人虽然没有罪过,但由于他(她)具有一定的地位或职位,因而要对其他人(通常是雇员等)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的犯罪。

在普通法中,代理责任的犯罪存在于下列两种情形之中:(1)顾主对于其雇员在他(她)的土地或房屋内或在公路上所实施的公然滋扰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即便系雇员违背其命令而实施的,亦然;(2)顾主对于其所散布的诽谤言论应承担刑事责任,除非其能证明其没有授权散布这种言论和对诽谤言论的散布没有疏忽的责任。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石家庄050061)现存世界上三大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在思路和结构上虽截然不同,却各有其特点和优劣。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直接源自前苏联,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在人权、法治日益倡导和强调的时代,其问题也日益彰显出来。

因此,在借鉴国外犯罪构成理论优点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既是现理论界正极力探讨的热门话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标签: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比较研究1 简述现存的三种主要的犯罪构成理论第一,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

现代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构成要件是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组成的综合,这三个要件之间的逻辑结构递进式的,因此称其为递进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第二,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理论。

因为英美法系国家法学以判例法为基本特征,没有形成完整、科学、系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但也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英美刑法中是通过实体(本体要件)和程序(合法辩护)两个方面来衡量和判定犯罪是否成立的,前者由控诉方证明,后者由被告方证明。

这种具有双层次逻辑结构的犯罪成立条件被称为“犯罪构成的双层模式”。

第三,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由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部分组成,这种犯罪构成是事实评价与价值评价相统一。

我国犯罪构成评价方面的特征是综合性的一次性评价,被称之为耦合式或四边形结构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2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2.1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共性(1)历史起源的关联性。

几大理论体系都起源于意大利,创立在德国。

在19 世纪下半叶,前苏联受德国刑法理论的影响开始研究犯罪构成理论,形成了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并得到发展。

20 世纪50 年代我国借鉴了前苏联的理论。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和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同根同源的。

英美法系国家是不成文法、判例法国家没有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但随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相互影响和逐渐融合,英美法系受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影响也逐渐形成了有自身特色的“犯罪构成的双层模式”。

对于赖老师对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构成要件的观点摘要

对于赖老师对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构成要件的观点摘要

对于赖老师对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构成要件的观点摘要:犯罪构成=犯罪表面成立要件+犯罪实质成立要件(一)犯罪表面成立要件:犯罪行为与心态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学者在讨论犯罪成立与否时一般使用“犯罪要素”(crime elements或offense elements)这一术语,同时还认为犯罪包括两个方面的要素:危害行为与犯意。

危害行为,即犯罪的外部要素,是指除被告人主观因素以外的一切犯罪构成要件,而不是指狭义上的危害行为。

从具体内容上看,犯罪的外部要素通常包括行为人的行为、行为实施的环境、行为导致的后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由于犯罪的形态各异,犯罪的外部要素因不同的犯罪或同一犯罪的不同形态而呈现出不同的样态,但任何犯罪或任何阶段的犯罪均至少要有组成犯罪行为的客观要素。

犯意,即犯罪的内部因素,又称责任要素,一般是指行为人对行为、行为结果、行为环境的认识和对此类因素的态度。

《美国模范刑法典》规定,犯意包括蓄意(purposely)、明知(knowingly)、轻率(recklessly)和疏忽(negligently)四种。

没有犯意即使有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也不会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

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中有一类比较特殊的犯罪,即严格责任犯罪(strict liability of fences)。

严格责任犯罪应当是这样一类犯罪,即某个犯罪外部要素(可能是关键性要素)不要求犯罪的心理因素,而不是该罪的任何外部要素均不要求心理因素。

⑾因此,任何犯罪都有犯意的要求,只是不同犯罪的犯意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中,控诉方需要将犯罪的外部因素与内部因素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如果控诉方将某罪的外部因素与内部因素均证明到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那么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就在表面上(prima facie)成立了。

(二)犯罪实质成立要件:无罪辩护事由不存在控诉方将某罪的外部因素与内部因素均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只能说明该罪表面成立。

犯罪构成理论全比较

犯罪构成理论全比较

2.迈耶的构成要件理论: 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征表,因此构成要件与 违法性的关系就是烟与火的关系,构成要 件是违法性的认识根据(认识根据说) 例外 原则
违法性阻却事由
违法性
违法性推定机能
构成要件
3.麦兹格的构成要件理论: 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存在根据,是违法类型 或不法类型。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关系, 是原则与例外的关系。
构成要件结果 实行行为 因果关系
构成要件故意 构成要件过失 目的等

构成要件的机能 (1)罪刑法定主义机能 构成要件符合性作为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将不符合刑罚处罚规定的行为排除在处罚 对象之外,以此保证罪刑法定主义的实现。 (2)犯罪个别化机能 构成要件作为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 具有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机能。
犯罪概念与犯罪论体系 犯罪概念:符合(该当)构成要件,违法且 有责的行为。 犯罪的构成要素: 行为 构成要件符合性 违法性 有责性 犯罪论体系: 各要素的组合方式与运作方式





1.构成要件该当性: ①构成要件的行为 ②因果关系 ③构成要件的故意 ④构成要件的过失 2.违法性(如果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一般可 以推定给行为属于违法。但如果行为具有 刑法上所规定或者法律所认可的违法性阻 却事由,则给行为就不属于违法) 3.构成要件有责性: ①责任能力 ②故意责任 ③过失责任 ④期待可能性

诸种行为论 1.因果行为论:贝林 — 李斯特 行为指基于人的意思所引起的客观的外部活 动—— 有意性 有体性 缺点:无法合理说明不作为的行为性问题 2.目的行为论:威尔兹尔(Welzel) 行为是指基于目的支配的身体活动 人类以其因果性认识为基础预见自身活动所 能产生的结果,并以此设定诸种不同的目 标,从而为实现此目标,有计划地操纵自 身的活动。 缺点:无法合理说明过失行为的目的性问 题

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比较

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比较

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比较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中的核心内容,对于准确认定犯罪、保障公民权利以及实现公平正义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长期的法律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

本文将对其中几种具有代表性的犯罪构成基本理论进行比较,以帮助我们更深入地理解犯罪构成的本质和内涵。

一、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通常被称为“递进式”的犯罪构成体系,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依次递进的层次组成。

构成要件该当性是对犯罪事实的客观描述,包括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这一阶段主要是判断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

如果行为不符合构成要件,那么就无需进一步判断违法性和有责性。

违法性是对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范的评价。

即使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但如果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那么行为就不具有违法性。

有责性则是对行为人主观罪过和责任能力的判断。

只有当行为人具备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并且具有相应的责任能力时,才能对其定罪处罚。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具有逻辑严密、层次分明的优点。

通过依次递进的判断,能够较为精确地确定犯罪的成立与否。

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对构成要件的解释较为抽象,缺乏具体的判断标准。

二、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采用的是“双层次”结构,包括本体要件和合法抗辩。

本体要件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

犯罪行为是指客观上表现出来的行为和结果,犯罪意图则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合法抗辩则类似于大陆法系中的违法阻却事由和有责阻却事由。

如果被告人能够成功地提出合法抗辩,如精神病、未成年、胁迫等,就可以免除其刑事责任。

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注重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和案例,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实用性。

但由于其缺乏统一的理论体系,对于初学者来说可能会感到较为复杂和难以把握。

三、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借鉴前苏联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构成。

两大法系理论比较——浅析犯罪构成理论为视角

两大法系理论比较——浅析犯罪构成理论为视角
可罚性的行为用法律概念加以规定.构成要件是违法并且有道义责任的行为的
定型”。另外,他还认为构成要件在刑事诉讼中也具有重要的机能,“唯刑事
诉讼的这种内部结构.中的超越性的指导观念,或者应当叫做‘指导形象’的,
就是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
二、英美法系的理论
英美法系没有构成要件概念,也不以构成要件理论为其犯罪论组成内容,
容。” “要成立犯罪除应具有犯罪本体要件外,还必须排除合法辩护的可能,
即具备责任充足条件。在理论结构上,犯罪本体要件为第一层次,责任充足要
件为第二层次,这就是美国刑法犯罪构成的双层模式”。
如果按照大陆刑法的眼光来分析英美法系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结构,可以
说其本体要件基本是构成要件的内容,即客观行为及其主观状态,也就是行为
提。这样,原来构成要件的单纯形式性质就开始与行为的内部属性发生联系,
原先说中的单纯客观构成要件从此开始向具有某种实质意义的方向发展。
(二)新古典派的犯罪构成理论
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是梅兹格,其新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批判贝林格和麦
耶尔的犯罪构成理论上发展起来的。麦兹格认为,广义的构成要件是指一切成
立犯罪的条件,即可罚行为的整体,包括责任、违法等属性在内,这就“意味
着构成要件就是整个犯罪本身”。它把构成要件的内涵实际己经扩大到整个犯
罪论体系自身了。麦兹格着重的并不是这种广义的构成要件而是仍然专门指狭
义的构成要件,而这种内容只是被规定在分则条文中。麦兹格此时已经基本跳
出贝林格与麦耶的框框,主张构成要件பைடு நூலகம்违法性的实在根据,认为构成要件与
麦兹格将主观违法要素限于目的犯等个别情况的相对保守的理论体系,主张一

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概览

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概览

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概览[摘要]犯罪构成理论堪称为刑法学的摇篮圣地和学术生命之始,针对犯罪构成如何建构才能既打击犯罪又保障人权,各种构成体系理论各有优劣。

大体有三种犯罪构成理论代表了犯罪构成理论的概况,分别是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英美法系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前苏联和我国的耦合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关键词]递进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耦合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就是由主观和客观的一系列要件组成的,这种要件是按照一定的逻辑构建形成的理论体系。

由于世界各国政治法律文化背景不同,各国刑法文化传统和法律规定上的差别,以及对于犯罪构成认识的差异,产生了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其中包括: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英美法系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前苏联和我国的耦合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一、何为犯罪构成首先要注意的是犯罪与犯罪构成二者的区别。

犯罪概念是说明犯罪是什么,它具有什么基本属性,从客观上揭示一切犯罪行为的共同基本特征,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而犯罪构成则是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说明犯罪是如何构成,成立犯罪需要具备哪些要件,从微观上分析各个犯罪行为的内部结构及其成立要件,是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具体标准。

由此看出,我国的刑法理论承认犯罪概念也具有划分罪与非罪的功能,这便在认定犯罪时确立了两套标准,容易导致混乱。

如果犯罪构成的标准服从于犯罪概念的标准,势必抹杀具体犯罪的个性特征,如果犯罪概念标准服从于犯罪构成的标准,则会丧失犯罪概念的指导意义。

言外之义,我国犯罪概念或者犯罪构成概念二者在表述上、内容上还有待完善之处。

我国刑法中把犯罪构成的概念表述为: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有机统一体)。

日本的刑法学家小野清一郎则概括为“所谓构成要件,是指将违法并有道义责任的行为予以类型化的观念形象(定型),是作为刑罚法规中科刑根据的概念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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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阅读次数:3142林燕摘要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有其独特的特点,近年来对我国影响较大。

本文拟对英美刑法犯罪构成的内容进行深入分析,通过与大陆法系比较的视角归纳其特点,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对其体系的形成原因进行分析,并就其对我国犯罪论体系的借鉴意义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的犯罪论体系研究有所裨益。

关键词犯罪构成行为犯意双层次的犯罪构成递进式的犯罪构成一、引言犯罪构成的概念可以追溯到13世纪,当时的历史文献中出现过"犯罪的确证"的概念,其意义用于证明客观事实的存在。

1796年,法国刑法学家克拉因首先使用犯罪构成的概念,但当时只有诉讼法的意义。

直到19世纪,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才明确把犯罪构成引入刑法,他从罪行法定出发,要求在确认任何行为为犯罪并对之课以任何刑罚时,都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

从这一原则出发,费尔巴哈把刑法原则上关于犯罪成立的条件称之为犯罪构成,指出:犯罪构成乃是违法的行为中所包含各个形位的或事实的诸要件总合。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统一,即犯罪成立意义上的犯罪构成。

而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不是一个严格的专业用语。

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虽然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渊源关系不深,但近年来对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影响较大。

而与大陆刑法较为成熟的研究相比,英美刑法犯罪构成的研究显得有些捉襟见肘。

因此,笔者不揣浅陋,对英美刑法犯罪构成的内容﹑特点和形成原因等问题进行分析,并就其对我国犯罪论体系的借鉴意义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的犯罪论体系研究有所裨益。

二、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的内容严格而言,英美刑法并不存在所谓的构成要件概念,但是它有关于犯罪构成即犯罪成立条件的理论概括;英美法系也不存在"构成要件"这一专门术语,但是在英美法系中常用"犯罪要素"这一术语来阐释犯罪成立的构成要件。

所谓的犯罪成立要素,则英美刑法上成立某一犯罪必不可少的基本要素,若缺少法定的犯罪要素,则对某一行为就不能以犯罪论处。

英美法系犯罪的成立要具备诸多要素。

不过,在犯罪成立要素的组合上,学者们有不同的见解,形成了不同的犯罪论体系。

如有的学者主张,从技术和理想层面上而言,一个行为当具备了以下七个要素时才能被认为成立犯罪:(1)危害。

即犯罪实施所造成的外部后果,包括身体上的和言辞上的。

(2)合法性。

这一要素包含两层含义:行为所引起的危害是刑法所禁止的;刑法不具有溯及力,即刑法不能是事后法。

(3)行为。

(4)罪过。

(5)因果关系。

(6)一致性。

指犯罪行为和罪过同时发生,同时存在。

(7)刑罚。

但是,更多的学者赞成这样的概括--双层次模式。

英美刑法的犯罪构成分为实际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和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1)实际意义上的犯罪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这种意义包含在犯罪定义之中。

(2)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是犯罪定义之外的责任要件,通过合法抗辩事由体现出来。

由于这种构成要件具有双层次的逻辑结构,因而我们称之为双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

以英美等国为代表的犯罪构成模式具有双层次的特点,具体包括两个层次:(一)犯罪本体要件犯罪本体要件是第一层次的要件,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心态。

1.犯罪行为现有有关英美刑法学的译文和译著中,英美刑法学中的行为一般被称为"犯罪行为"。

犯罪行为(actus reus)在拉丁文中,actus reus 的意思是"罪恶的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犯罪行为是指除犯罪心态以外的一切犯罪要件,包括犯罪行为其内容包括行为(作为、不作为或事件)犯罪结果和犯罪情节。

狭义上的犯罪行为指有意识的行为,它由行为(act)和意识(volun - tariness)构成。

犯罪行为是法律予以禁止并力求防止的有害行为,是构成犯罪的首要因素。

2.犯罪意图犯罪意图(mens rea),又称为犯罪心理(guilty mind),是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是构成犯罪的基本因素。

"没有犯罪意图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Ac - tusnon facit reum,nisi mens sit rea)是英美刑法的一条原则,它充分体现了犯罪意图在构成犯罪中的重要意义。

从内容来看,犯罪心态就是行为人在实施社会危害行为时应受社会谴责的心理状态,即行为人对于其犯罪行为的一种心理状态。

又称为"犯意",大体与中国刑法中的犯罪的主观方面类似。

犯罪心态是规范内容和心理内容的统一。

前者是犯罪心态的客观标准,后者是犯罪心态的主观根据。

两者的统一,构成了完整的犯罪心态,两者共同决定着犯罪心态的质和量。

(二)责任充足要件--排除合法辩护合法抗辩(Legal defense),又称为免责理由,它具有诉讼法的特点,它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理由加以理性总结形成的,并从诉讼原则上升为实际上的总则性规范。

美国刑法把合法辩护分为两类: 一类是"可得宽恕",如未成年、错误、精神病、被迫行为﹑醉态、胁迫、等;另一类是"正当理由",如紧急避险、正当防卫、警察圈套等。

如果行为符合犯罪本体要件,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存在合法辩护事由,即排除合法正当性,这就具备了责任充足条件。

即便行为符合犯罪本体要件,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存在合法辩护事,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换言之,行为要成为负刑事责任的犯罪,除了要符合犯罪本体要件(犯罪行为和犯罪心态)外,还应不能进行合法辩护。

三、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特点英美法系没有大陆法系系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但长期的刑事司法活动也形成了具有自身特点的犯罪构成。

(一)"合法辩护"地位特殊一般认为英美法系犯罪构成具有双层次的特点,即有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和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

前者指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后者指"合法辩护"。

大陆法系将后者内容置于犯罪构成范畴之内,从反面来填补犯罪构成要件,而英美法系则置于犯罪构成范畴之外独立成章,直接定名为"合法辩护",合法辩护作为广义的犯罪构成要件中的消极要件而存在。

英美法系刑事诉讼采当事人主义模式,强调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和诉讼作用,使他们在诉讼中积极主动互相对抗争辩,而审判机关则只起着居中公断的作用。

刑事诉讼主要通过控辩双方对证人的交叉询问来推动。

这样的诉讼模式决定了其犯罪构成要件的特点,集中体现的就是"合法辩护"。

(二)没有违法性这一实体要件英美刑法最大的特点就是充分利用民间司法资源之于国家刑罚权的对抗作用,发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积极性,在动态中实现国家权力和个人自由的平衡。

英美法系是典型的判例法,三权分立和民主是其思想基础。

在这样的体制下,一切是与非都交给法院来判决,警察只是负责维护社会的安全。

因此违法性就安排在合法抗辩这个环节,即诉讼法的环节,这样也是合理的。

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通常将违法性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主要研究违法阻却事由,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而在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中,并没有违法性这一实体要件,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作为合法辩护理由,在犯罪构成加以论述。

而在诉讼中仅把其作为合法抗辩理由。

而在我国和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中,违法性仅是犯罪的一个特征,在恒定是否社会危害的时候用。

(三)举证责任分配特殊在诉讼中,实施了符合法定犯罪要件行为的人,即被推定是有实际危害和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控方的证据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被告人则没有协助证明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义务。

在行为特征符合犯罪实体要件后,如果行为人能说明自己不具有责任能力,如是未成年人、精神病或者说明行为是合法的,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再或者是说明有其它免责的情况,如认识错误、被胁迫、警察圈套等,就不负刑事责任。

可见英美法系在诉讼中直接融入了犯罪构成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可以积极主动地参与诉讼活动,与诉讼活动的紧密联系,增加了犯罪构成操作上的便利性。

英美法系偏重自由主义和程序公正,认为如果犯罪构成仅仅反映犯罪而无法体现定罪过程,只能是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

"刑法是犯罪人的人权宣言"社会保护机能的单方体现会忽视甚至会损害公民的合法权利。

其犯罪构成正是应此理念设计。

控方就被告人的行为和心态作出有罪指控,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辩方就指控提出辩护证明行为没有实际危害或主观责任,也就是所谓的"合法辩护"。

合法辩护在此过程中发挥着突出作用,它从反面来说明行为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实质则在于限制所能认定的犯罪的行为范围,并且通过控辩双方对抗的直观审判进程来实现刑法的人权保护机能。

四、英美刑法犯罪构成体系对我国的借鉴意义通过以上分析和比较,使我们对英美法系的犯罪论体系进行有了准确的把握。

笔者认为其更为积极的意义在于,给我们反思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提供参照,并对其进行重构提供有益的素材和方法。

与英美刑法犯罪构成体系相比,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缺陷是比较明显的,主要有几点:(一)欠缺阶层性与递进性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由四大要件构成,这四个要件之间相互依存,一存俱存,一无俱无,不具有层次性和递进性的内部结构特征,四大要件的整体对犯罪成立与否具有决定作用,任一要件不能脱离其它要件而独立存在。

正是由于这一特点,要我国犯罪构成体系被学者们形象地称之为"耦合式"的犯罪构成体系或平面的"齐合填充式"的犯罪构成体系。

(二)合法抗辩事由与体系分离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合法抗辩事由是与体系分离的。

在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中,违法性不是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而是作为犯罪的特征确立的,至于违法性阻却事由,也不是放在犯罪构成的范围内,而是作为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加以确立的。

如果一个行为人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而造成正在进行行凶的不法侵害人死亡,根据刑法规定,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但是,如果我们依据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来分析,很难说其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死罪的犯罪构成。

(三)影响刑法人权保障功能的发挥如前所述,由于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具有"耦合式"的逻辑结构,在应用该理论分析某一具体犯罪时,往往通过对"四要件"的逐一遴选之后,就可以在认识阶段上一次性地得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结论,而没有进一步的违法性、有责性的排除分析,其结果失去在定罪过程中应有的谨慎,不仅不能明确违法的相对性,而且未免有扩大定罪范围之嫌,不利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从形式上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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