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理论全比较
三大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比较

摘要 : 罪构成理论体 系是刑 法理论研 究和刑事 司法实践的话语 平 台; 罪构成理论是犯 罪论 犯 犯
的核心, 今世界几大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各具特色, 当 各有千秋 ; 三大犯罪构成理论之间存在着明显的
差异但也存在 众多共 同的要 素 , 这是理论之 间可以进行 比较 和借 鉴的基础。 关键 词 : 罪构成理论 比较 ; 犯 大陆法 系犯罪构成 ; 法 系 罪构成 ; 英美 犯 中国犯 罪构成理论 通说 作者 简介 : 甘华银 , 广安职 业技 术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 : 9 41 文献标识码 : 文章 编号 : 0 — 17 (0 00 — 0 6 0 D 2 .1 A 1 8 9 8 一2 1)4 0 3 - 3 0
念形象, 是作为刑罚法规中科刑根据的概念性规定” ; ”
其次, 即使刑法分则将犯 罪构成 诸要件在罪状 中均 已表述
司法的统一、 稳定、 安全与公正也就难以保障。为此, 应有
一
明确 , 然这些要件应如何依次同案件具体事实进行符合性
判断 , 也非一部刑 法典 所能完全左右 : , 同学 者在 建 其三 不 构 犯罪构成 理论体 系时 , 由于各 自视角不 同和价值 取合 差 异, 自然就形成不 同的犯罪构成 分析体系。
异 , 不同的理论流派。 形成
成立犯罪应具备的必要条件 , 同样具有法定性、 统一性。
犯罪构成 及其构成 要件是 形成犯罪 构成分析体 系的前 提 和基础。 因犯罪构成及 其要件的法定性与统一性 , 有可 故 能形成 分析犯罪成立 与否 的共 同话 语平 台— — 犯罪构成 理论体系。犯罪构成理论体 系是理论思维模式 , 是人们 分 析犯罪成立与 否的“ 知体系 ” 因人们 认识 问题 的方式 认 , 却 与角度差异 , 存在不 同的犯罪构成 分析 体系。 按照“ 法无 明文 规定 不为罪 ” 的罪刑 法定 主义原 理 ,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摘要:本文基于对中外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研究,旨在探讨中外犯罪构成理论的异同,以及对中国法律体系的借鉴和启示。
通过对比分析,可以发现不同国家在犯罪构成理论的解释、适用范围以及立法方法等方面存在着差异。
通过对这些差异的深入研究,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并为中国国内的法律制定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犯罪构成理论,中外比较研究,法律制定引言:犯罪构成理论作为法学领域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研究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理论,还能为我国法律制定提供借鉴和启示。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对中外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比较研究,旨在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有益的思考。
一、中外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概念及框架犯罪构成理论是指对犯罪概念以及构成要件的解释和界定。
不同法域的犯罪构成理论有着不同的基本概念和框架。
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主要基于法典的规定,强调犯罪构成要件的立法确定性和严格适用。
而在某些西方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更加重视法官和学者的解释和创造性适用,注重灵活性和公正性的平衡。
二、中外犯罪构成理论的适用范围比较中外犯罪构成理论在适用范围上也存在着差异。
在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和适用主要依赖于法典条文的明确规定,相对比较严格。
而在某些西方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更加注重实证研究和判例法的发展,适用范围更宽泛,通过对类似案例的比较和分析,以形成更加完善的犯罪构成理论。
三、中外犯罪构成理论的立法方法比较中外犯罪构成理论在立法方法上也有所差异。
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制定和适用主要依赖于立法机关的决策,法典是其基本依据。
而在某些西方国家,立法者更加注重学者和专家的研究和建议,立法过程更加开放和透明。
这种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不同法域对于民主和专业性的不同追求。
四、中外犯罪构成理论的互学互鉴通过对中外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研究,我们可以借鉴和吸收西方国家在犯罪构成理论方面的先进理念和方法。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石家庄050061)现存世界上三大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在思路和结构上虽截然不同,却各有其特点和优劣。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直接源自前苏联,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在人权、法治日益倡导和强调的时代,其问题也日益彰显出来。
因此,在借鉴国外犯罪构成理论优点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既是现理论界正极力探讨的热门话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标签: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比较研究1 简述现存的三种主要的犯罪构成理论第一,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
现代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构成要件是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组成的综合,这三个要件之间的逻辑结构递进式的,因此称其为递进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第二,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理论。
因为英美法系国家法学以判例法为基本特征,没有形成完整、科学、系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但也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英美刑法中是通过实体(本体要件)和程序(合法辩护)两个方面来衡量和判定犯罪是否成立的,前者由控诉方证明,后者由被告方证明。
这种具有双层次逻辑结构的犯罪成立条件被称为“犯罪构成的双层模式”。
第三,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由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部分组成,这种犯罪构成是事实评价与价值评价相统一。
我国犯罪构成评价方面的特征是综合性的一次性评价,被称之为耦合式或四边形结构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2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2.1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共性(1)历史起源的关联性。
几大理论体系都起源于意大利,创立在德国。
在19 世纪下半叶,前苏联受德国刑法理论的影响开始研究犯罪构成理论,形成了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并得到发展。
20 世纪50 年代我国借鉴了前苏联的理论。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和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同根同源的。
英美法系国家是不成文法、判例法国家没有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但随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相互影响和逐渐融合,英美法系受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影响也逐渐形成了有自身特色的“犯罪构成的双层模式”。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构成理论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主要用于解释和界定犯罪行为的成立条件和要件,确定何种行为可以构成其中一特定罪名。
以下是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构成理论(一)。
一、客观要件1.犯罪行为:指以人的行为为基础的危害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犯罪的基本要件之一、通常分为行为行为和物质行为。
行为行为是指以主观能动性为特征的意思表示行为,如杀人、盗窃等;物质行为是指以主体的物质力量对外界物质的行为,如伤害、破坏等。
2.结果:犯罪行为实施后所造成的事实后果,即危害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结果。
结果分为的类型有:实物结果,即物的改变、损失或破坏;人身伤害结果,即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完整等权益的受到侵害;精神结果,即对个人精神上的伤害或侵害;社会结果,即对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威胁、破坏或危害。
3.直接责任:即犯罪人对犯罪行为形成的实际效果负有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的要求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有必然因果关系,即因果相关,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二是要有行为人的行为方向,即犯罪人的行为目的、动机和行为方式等。
4.主观方面:即犯罪人的心理状态和动机。
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过失和故意过失。
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有目的地实施犯罪行为,是犯罪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的结果;过失是指犯罪人违背基本的注意义务或准备义务,因疏忽、马虎等原因造成犯罪结果的发生;故意过失是指犯罪人同时具有故意和过失的心理状态。
二、主观要件1.犯罪人: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犯罪人通常分为一般犯罪人和特殊犯罪人。
一般犯罪人是指没有主观能动性或有主观能动性但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比如精神病人、智力低下者等;特殊犯罪人是指由于其特殊身份或特殊地位,犯罪行为更为严重,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等。
2.犯罪动机: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推动力。
犯罪动机通常分为直接动机和间接动机。
直接动机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产生的动机,比如追求财物、报复敌人等;间接动机是指与犯罪行为相关的其他因素,比如人身自由受限、生活困窘等。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一、理论发展概况犯罪构成这一概念,是由德语的tatbestand一词翻译而来,而德语中的这一概念是由诉讼法上的概念演变为实体法的概念。
据考证德语这个词又最早译自拉丁文的corpus delicti(罪体)这一概念。
在此之前最早使用的是犯罪的确证这一概念。
近代社会初期,意大利刑法学者法利那丘斯于1581年采用罪体这一概念,用来表示按照刑事诉讼程序本证明的犯罪事实。
后来这一概念传至德国在普通法时代被广泛采用。
1796年德国学者克莱因把这一概念翻译为Tatbestand一词,不过这时它还具有诉讼法上的意义。
直到后来费尔巴哈、施就贝尔等人采用后才被赋予实体法的意义。
在当时,争论的中心是关于如何确定犯罪构成的范围,特别是犯罪的结果是否属于犯罪构成的问题。
施就贝尔是19世纪初的主观主义、特别预防主义者,他认为犯罪是主观的犯罪意思的表现,因此,犯罪的结果不属于犯罪构成。
而费尔巴哈却从一般预防主义、客观主义的立场出发,主张犯罪的结果也属于犯罪构成。
在十九世纪的刑法学中,Tatbestand所表示的是犯罪事实或者是在法律上制约犯罪成立的诸条件或者要素。
它被从诉讼法上移到实体法上,就从表示事实本身的概念而变成抽象的法律上的概念。
因此当时的刑法学中,把犯罪构成分为一般的犯罪构成和特殊的犯罪构成,主观的犯罪构成和客观的犯罪构成。
但还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的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构成理论是在进入20世纪以后才建立起来的。
这一理论的研究是由德国学者贝林格所开创。
贝林格建立犯罪构成理论的思想基础是想通过犯罪构成来排除审判过程中的法官的恣意裁断,以从实质上实现罪刑法定主义。
对于贝林格来说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有关犯罪的特别规定是至关重要的,所以他着眼于研究这种特殊化了的犯罪构成,即所谓特别犯罪构成的重要性。
他不仅仅把这种特殊化了的犯罪构成作为刑法各论的内容加以理解,还努力以此为基础来建立刑法总论的一般的理论体系。
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比较

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比较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中的核心内容,对于准确认定犯罪、保障公民权利以及实现公平正义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长期的法律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
本文将对其中几种具有代表性的犯罪构成基本理论进行比较,以帮助我们更深入地理解犯罪构成的本质和内涵。
一、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通常被称为“递进式”的犯罪构成体系,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依次递进的层次组成。
构成要件该当性是对犯罪事实的客观描述,包括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这一阶段主要是判断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
如果行为不符合构成要件,那么就无需进一步判断违法性和有责性。
违法性是对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范的评价。
即使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但如果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那么行为就不具有违法性。
有责性则是对行为人主观罪过和责任能力的判断。
只有当行为人具备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并且具有相应的责任能力时,才能对其定罪处罚。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具有逻辑严密、层次分明的优点。
通过依次递进的判断,能够较为精确地确定犯罪的成立与否。
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对构成要件的解释较为抽象,缺乏具体的判断标准。
二、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采用的是“双层次”结构,包括本体要件和合法抗辩。
本体要件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
犯罪行为是指客观上表现出来的行为和结果,犯罪意图则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合法抗辩则类似于大陆法系中的违法阻却事由和有责阻却事由。
如果被告人能够成功地提出合法抗辩,如精神病、未成年、胁迫等,就可以免除其刑事责任。
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注重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和案例,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实用性。
但由于其缺乏统一的理论体系,对于初学者来说可能会感到较为复杂和难以把握。
三、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借鉴前苏联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构成。
三大犯罪构成理论及其应用之比较

罪构成体 系中引入 了纠偏形式化法律的实质评价标准; 程序上 , 对抗制的刑事诉讼模式和有效运行的
陪 审 团制 度保 障 了这 种 实质评 价 标 准 能够得 到广 泛 而有 效 的运 用 , 罪构 成 体 系的指 导 功 能也 就 因 犯 此得 到 了最为 有效 的发挥 。德 日的 圆锥 结构 合 理 性 次之 , 它也优 在 犯 罪成 立体 系中 实质 评 价 标 准 的
一
.
、
实体领域—— 三大具有代表性的犯罪构成理论
( ) 日“ 阶层递 进式 ” 一 德 三 的犯 罪成 立体 系
以德 日 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犯罪成立体系被公认 为是一种“ 三阶层递进式” 的立体结构 , 这种模
式 “ 早 由德 国刑 法 学 者 贝林 格创 立 而 由 M ・ ・ 耶最 终 确 立 ,[ 现 已成 为德 日犯 罪 论 的基 石 。 最 E 迈 ” ] 据此 ,犯罪 乃 ‘ “ 构成要 件该 当、 违法 、 有责 ’ 的行 为 ,[ ] 以对 一 个 行 为能 否 成立 犯 罪 要 分成 三 个 步 ”2 所
・
25 ・
研究 生法 学 理论 一般认 为 , 刑法 所规 定 的构成 要件 中也 同样 涵盖 了规范 性要 素和 主观要 素 。4 []
2 .违 法 性
第2 5卷第 2期
随着构成要件中也存在规范性要素和主观要素这个观点的普遍接受 , 构成要件是 “ 违法类型” 、 “ 违法有责类 型” 等学说也 同时兴起。其 中, 构成要件是“ 违法行为 的类型” 是主流观点 , 因此 , 符合 “ 构成要 件 的行 为 , 通常情 况下 就具 有违 法性 。 ( 成要件 的征表机 能 、 法 推定机 能 ) 5 在 构 违 ”[]
两种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理解

两种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理解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中的基础性理论,通过对犯罪行为成立和认定的规则进行探讨和界定。
在不同的法系和学派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分别是法益和行为两者构成理论体系。
本文旨在对这两种犯罪构成理论进行解析和比较,以期加深对犯罪构成理论的理解和应用。
一、法益构成理论体系法益构成理论体系是一种主观构成理论,主要关注犯罪行为给社会法益带来的危害。
它认为,刑法的主要任务是保护社会的法益,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禁止行为,破坏这些法益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按照法益构成理论,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主要是指构成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包括犯罪行为的外部表现和结果。
例如,在盗窃罪中,客观要件包括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和非法占有的结果。
主观要件主要是指犯罪人的主观意识和目的。
例如,在盗窃罪中,主观要件包括对他人财物的非法占有故意和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的主观动机。
法益构成理论体系注重对犯罪人的主客观要件的研究和适用,通过对犯罪人的主观意识和行为的分析,认定其是否已构成犯罪行为。
这种理论体系不仅关注犯罪的结果,更关注犯罪行为对社会法益的危害程度,以此为依据进行犯罪认定。
二、行为构成理论体系行为构成理论体系是一种客观构成理论,主要关注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
它认为,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要是犯罪行为本身及其结果,与犯罪人的主观意识和目的无关。
按照行为构成理论,只要犯罪行为符合法定的规定,无论犯罪人是否有故意或动机,都应认定其构成犯罪。
行为构成理论体系着重考虑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以犯罪人的行为本身作为犯罪认定的依据,而忽视了犯罪行为对社会法益的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主观意识。
三、两种理论体系的比较与应用尽管法益构成理论体系和行为构成理论体系存在明显的区别,但两者并非割裂关系,而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在实务操作中,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综合运用这两种理论体系。
具体而言,法益构成理论体系更关注犯罪人的主观意识和行为动机,适用于对故意犯罪行为的刑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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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迈耶的构成要件理论: 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征表,因此构成要件与 违法性的关系就是烟与火的关系,构成要 件是违法性的认识根据(认识根据说) 例外 原则
违法性阻却事由
违法性
违法性推定机能
构成要件
3.麦兹格的构成要件理论: 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存在根据,是违法类型 或不法类型。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关系, 是原则与例外的关系。
构成要件结果 实行行为 因果关系
构成要件故意 构成要件过失 目的等
构成要件的机能 (1)罪刑法定主义机能 构成要件符合性作为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将不符合刑罚处罚规定的行为排除在处罚 对象之外,以此保证罪刑法定主义的实现。 (2)犯罪个别化机能 构成要件作为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 具有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机能。
犯罪概念与犯罪论体系 犯罪概念:符合(该当)构成要件,违法且 有责的行为。 犯罪的构成要素: 行为 构成要件符合性 违法性 有责性 犯罪论体系: 各要素的组合方式与运作方式
1.构成要件该当性: ①构成要件的行为 ②因果关系 ③构成要件的故意 ④构成要件的过失 2.违法性(如果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一般可 以推定给行为属于违法。但如果行为具有 刑法上所规定或者法律所认可的违法性阻 却事由,则给行为就不属于违法) 3.构成要件有责性: ①责任能力 ②故意责任 ③过失责任 ④期待可能性
诸种行为论 1.因果行为论:贝林 — 李斯特 行为指基于人的意思所引起的客观的外部活 动—— 有意性 有体性 缺点:无法合理说明不作为的行为性问题 2.目的行为论:威尔兹尔(Welzel) 行为是指基于目的支配的身体活动 人类以其因果性认识为基础预见自身活动所 能产生的结果,并以此设定诸种不同的目 标,从而为实现此目标,有计划地操纵自 身的活动。 缺点:无法合理说明过失行为的目的性问 题
3.社会行为论: 将“社会的有意性”或“社会的重要性”这 种规范的、评价性要素作为行为概念的重 要判断标准,进而认为行为是在社会上有 意义的人的身体动静。 缺点—— 有价值判断的先入为主之嫌疑 4.人格行为论: 行为是指行为人人格主体现实化的身体动静 缺点——行为概念中缺点主体性的人格问题, 有涉嫌责任问题。
甲计划先行购买铁锤一把,然后闯入乙宅,一锤 击毙乙。次日,甲找不到卖铁锤的五金行,就在 菜市买了一把菜刀,用菜刀劈开大门,闯入乙宅, 先踢伤乙使之昏迷,然后以乙宅中的菜刀将以砍 死,并剁成肉酱——因为其所卖的菜刀在劈门时 损坏了。乙所穿昂贵大衣亦成碎片。正要离去时 乙的朋友丙来访,甲为了灭口,又持刀杀丙,但 丙伸手矫健,只有手臂被轻轻划伤,逃过一劫。 问:本案如何论处?
客体
主体
客观方面
主观方面
自然人
单位
故意
过失
意外事件
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能力
犯罪构成要素的归类 我国大陆闭合式(耦合式)犯罪构 成论(平面式) 大陆法系(德、日)递进式犯罪论 体系(立体式)
犯 罪 构 成 要 素
客 体 客 观 方 面 主 体 主 观 方 面
社会关系
法 益 该 当 性
法律保护的利益
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 行为主体与主体身份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构成要件的故 意、过失和特殊的主观的构成要件要 素,如目的犯等)
违法阻却事由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违法性 构成要件
不法 构成要件
4.现代构成要件理论 (1)行为类型说 构成要件与违法性、责任截然分离,是形 式上的、价值无涉的行为类型。 特点: ① 纯粹客观的记述性行为类型 ② 故意、过失是构成要件要素 ③ 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是事实判断
(2)违法类型说 —— 德日韩通说 构成要件是违法行为类型 ① 构成要件与违法性
行为要素 1.意思支配及其可能性 —— 行为是指基于人的意思支配可能的态 度。 2.具有社会生活意义的外部态度 行为概念 行为是指基于人的意思所支配可能的具有社 会意义的某种身体的外部动静。
第六章 构成要件论
构成要件的概念 刑罚法规所规定的犯罪类型或者以抽象的或 一般的形式规定刑法上所禁止或命令的行 为是什么的个别的犯罪类型。
第五章 行为论
关于“行为”能否成为犯罪论体系之独立 要素的争论? 否定说:日本通说体系 构成要件符合性—— 违法性—— 有责性
理由:①行为概念是犯罪概念的基础事实或 要素,但不是犯罪要素或成立要件自身。 ②犯罪是刑罚法规规定的符合构成要件的行 为,以构成要件为逻辑起点。
肯定说: 行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1、犯罪构成要件(1)犯罪行为:由狭义和广义之分。广 义的是指犯罪心理意外的一切犯罪要件,也就是犯罪构成 的客观条件。狭义的是指一时的行为,由行为和意识构成。 ⑵犯罪意图:即犯罪心理,可分为故意、明知、轻率、疏 忽四种。 (3)、合法抗辩:又称免责理由,具有诉讼法的特点, 包括:未成年、错误、精神病、醉态、胁迫、圈套、安乐 死、正当防卫、紧急避难等。
犯罪构成理论比较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赵国军
一、以英美国家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犯罪 构成体系——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英美法系的犯罪成立条件分为实际意义省的犯罪要件和诉讼意义上的 犯罪要件。实际意义上的犯罪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这种意 义包含在犯罪定义之中,犯罪定义之外的责任要件是诉讼意义上的犯 罪要件,通过合法抗辩事由体现出来,这种犯罪成立条件具有双层次 的逻辑结构。
违法性:是指违反法规范或侵害、威胁法 益。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原则上违法,但 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难等正当化事由时, 将阻却违法性。
有责性:行为人对于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 要有责,即从法的立场来看要有非难可能 性。 客观的处罚条件:并非犯罪构成要件,而 是可罚性要件,是在刑罚必要性及刑事政 策的理由上只把成立犯罪后的可罚性作为 问题的要件。
(3)违法性推定机能 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推定为违法的机能。构 成要件是违法类型,一旦认为行为符合构 成要件,就可在逻辑上推定行为原则上违 法。 (4)故意规制机能 故意的成立,以认识符合违法类型之构成要 件的客观事实为必要。即构成要件限定作 为故意认识对象的事实范围。
构成要件要素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一)客观要素 1.实行行为: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 2.构成要件结果: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 广义结果:一切社会外界的变动 狭义结果:行为客体有形的事实作用 ☞ 举动犯与结果犯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体系与前苏联的犯罪构成 体系具有明显的继承关系。在我国刑法学界,普 遍承认:犯罪构成是由一系列实施要件构成的, 但在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与排列上具有分歧,可 分为以下三种观点:⑴二要件说:①行为主体和 行为要件;②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⑵三要件说: ①主体、危害社会的行为、客体;②犯罪主体、 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⑶四要件说。
① 构成要件是抽象的一般意义上的观念形象 ② 构成要件是各具体犯罪的轮廓或类型 ③ 构成要件是静态的类型概念
构成要件理论: 1.贝林的构成要件论:纯客观的、记述性的 犯罪类型的轮廓。
构成要件
违法性
责 任
价值无涉的、 事实判断 形式判断 客观判断
价值判断 实质判断 具体判断 客观判断
价值判断 实质判断 具体判断 主观判断
日本:
有责性
有责性
有责性
违法性 违法性
构成要件 符合性 不 法 构成要件+违法
构成要件 符合性
行为 行为
多数说
德国、韩国
责
任
违 法性 不法构成要件 行 为
各要素的基本概念
行为:刑法上的行为是指基于人的意思所 支配或可能支配的具有社会意义的身体动 静。—— 评价对象 机能:犯罪论体系的基石 犯罪的事实基础 构成要件符合性: 构成要件:刑法分则规定的个别具体犯罪 的定型或行为类型 —— 观念形象(型) 构成要件符合性:现实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 ☞行为事实是否符合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
理由:①在进行构成要件判断之前,事先必 须要在行为论阶段甄别行为与非行为。 ②犯罪是行为——排除思想犯罪 ③行为论并不把犯罪论体系自身作为问题, 而是作为探讨可罚性的出发点,只把行为 概念和机能作为问题。
行为概念的功能 1.基础要素的功能:行为是连接构成要件符合 性、违法性、有责性这些犯罪属性的基础 要素,而且是为多样的具体行为样态提供 共同基础的类概念。 2.结合要素的功能:行为必须具有结合作为犯 罪属性之各犯罪要素,进而确保犯罪论体 系一贯性的功能。 3.限界要素的功能:行为概念具有在构成要件 符合性判断之前就把最初就不能成为刑法 判断对象的行为排除在刑法考察之外的实 践性功能。
责
任
违 法 性
违法性阻却事由
故意、过失 违法性认识 期待可能性
构成要件符合性 构成要件结果
实行行为 因果关系
客观要素
主观要素
(3)违法有责类型说 构成要件既是违法类型又是责任类型,因 此其具有违法推定机能又具有责任推定机 能。 主观责任 责任 责任要素
客观违法要素主观违法要素
违法性 构成要件
法益 侵害
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 其他客观条件
刑事责任能力(年龄、精神状 态、生理) 身份 单位犯罪
违 法 性 有 责 性
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责任能力(年龄、精神状况) 故意、过失、犯罪目的和动机、 认识错误 期待可能性
故意、过失 意外事件 犯罪目的和动机 认识错误
三、大陆刑法递进式犯罪论体系
3.因果关系:实行行为与构成要件结果之间 的一定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 4.行为主体:身份、自然人、法人 5.行为客体:行为指向的对象物,即人或物 保护客体是刑法通过处罚一定行为进而 要保护的生活利益即法益。 6.行为状况:构成要件所要求的实施行为 时的一定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