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典当,哪些误区你不知道
房产公证的陷阱(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繁荣,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房产交易和产权问题。
为了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房产公证成为了一种常见的手段。
然而,在房产公证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陷阱,稍不留神就可能陷入其中,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本文将为大家揭示房产公证的常见陷阱,帮助大家规避风险。
一、虚假证明材料1. 编造虚假身份证明部分当事人为了顺利办理房产公证,可能会编造虚假的身份证明材料。
例如,伪造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
公证机关在审核过程中,如果未能及时发现虚假材料,将导致公证结果无效。
2. 编造虚假婚姻状况证明有些当事人为了规避法律,可能会编造虚假的婚姻状况证明。
例如,伪造离婚证、结婚证等。
公证机关在审核过程中,如果未能发现虚假材料,将导致公证结果无效。
3. 编造虚假亲属关系证明部分当事人为了顺利办理房产公证,可能会编造虚假的亲属关系证明。
例如,伪造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等。
公证机关在审核过程中,如果未能发现虚假材料,将导致公证结果无效。
二、公证机关违规操作1. 公证机关未严格审查证明材料部分公证机关在办理房产公证时,未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审查证明材料,导致虚假证明材料被通过。
这将为当事人带来巨大的风险。
2. 公证机关违规出具证明有些公证机关为了追求利益,可能会违规出具证明。
例如,未经过当事人同意,擅自将房产证上抵押权人的名字变更等。
这种行为将严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当事人自身原因1. 未能充分了解房产公证流程部分当事人由于对房产公证流程不熟悉,未能充分了解其中的风险和注意事项。
在办理过程中,可能会因为疏忽而陷入陷阱。
2. 轻信他人意见有些当事人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可能会轻信他人意见,导致在房产公证过程中陷入陷阱。
例如,听信他人建议,将房产证上的抵押权人名字变更等。
3. 未及时了解相关政策法规我国房地产政策法规不断更新,部分当事人未能及时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导致在办理房产公证时,未能及时规避风险。
四、规避陷阱的方法1. 仔细审查证明材料在办理房产公证前,当事人应仔细审查证明材料,确保其真实、合法。
您知道住房以旧换新存在哪些常见误区吗

您知道住房以旧换新存在哪些常见误区吗在如今的房地产市场中,住房以旧换新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易方式,为许多有改善居住需求的人们提供了新的选择。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容易被忽视的常见误区,需要我们加以警惕。
误区一:对旧房价值评估不准确很多人在考虑以旧换新时,往往对自己旧房的价值评估存在偏差。
一方面,可能会过于高估旧房的价值,认为自己的房子在地段、装修或其他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从而期望得到过高的置换价格。
另一方面,也有人因为对市场行情缺乏了解,低估了旧房的价值,在置换过程中没有争取到应有的利益。
要准确评估旧房的价值,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是房屋的地理位置,包括周边的配套设施、交通便利程度、学区等。
其次是房屋的房龄、建筑面积、户型结构以及房屋的维护状况。
此外,当前的房地产市场行情也是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
建议可以咨询专业的房产评估机构,或者多参考周边类似房屋的成交价格,以获得一个相对准确的估值。
误区二:忽视新房的潜在问题在关注旧房置换的同时,人们常常容易被新房的光鲜外表所吸引,而忽视了一些潜在的问题。
比如,有些新房可能处于刚刚开发的区域,周边的基础设施还不完善,生活便利性不足。
或者新房的开发商信誉不佳,存在施工质量、交房延期等风险。
在选择新房时,一定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
可以查看开发商的过往项目和口碑,了解小区的规划和配套设施建设进度。
同时,要仔细查看购房合同中的条款,特别是关于交房时间、房屋质量、物业服务等方面的约定,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误区三:只关注价格,忽略居住需求住房以旧换新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居住条件,但有些人在操作过程中,过于关注价格的差异,而忽略了自己真正的居住需求。
比如,为了追求更大的面积或者更低的价格,选择了一个距离工作地点较远、交通不便的小区,结果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
在决定以旧换新之前,应该先明确自己的居住需求,例如房屋的面积、户型、周边环境、交通状况、教育资源等。
然后根据这些需求来筛选合适的新房,而不是仅仅被价格所左右。
房地产融资中的六大误区

房地产融资中的六大误区不管是社会各界人士依旧房地产商都对房地产融资产生了专门多的误区,下面讨论其中的六个误区:误区一:经济增长过速,房地产企业是要紧祸根一、误区观点:近年来,与宏观经济调整型增长走势和多数行业增长乏力形成鲜亮反差,我国房地产业强势运行,房地产市场连续景气,但自2001年下半年以来,局部地区先后显现了不同程度的投资过量、房价上涨过快等问题,促使社会各界对“房地产热”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
许多人士发表意见分析我国的房地产业差不多与1993年一样“过热”,持有这种观点的还有我们的中央政府和央行,他们差不多出台了多项宏观政策来调控房地产市场与宏观经济,为整体经济降温。
有关专家学者,对房地产拉动经济过热的判定一样基于以下几个方面:1.房地产业增长过快,带动GDP增长加速,显现过热;2.房地产价格上涨导致物价上涨,导致经济扩张加速;3.房地产的过度投资导致局部投资过热,超过了以后的承担能力。
二、详细讨论误区观点:1.房地产、GDP与经济过热的关系:专门多报道记述了2004年第一季度,我国GDP增长超过了11%,其中房地产业增长速度过快,经济差不多显现了过热的苗头!那么确实是房地产业拉动经济过热了么?第一,房地产业和其他产业相比并没有表现出过高的投资增速,甚至低于平均水平。
全社会投资总体上比较平均,其中制造业增加了98%而房地产业只增加了43.6%,甚至略低于平均的53%,因此全然没有证据说明房地产投资拉动了整个社会的非理性投资过热。
第二,关于经济过热的衡量有专门多种说法,如投资、资产价格和资源约束,不管如何不能简单地用 GDP增加值来衡量。
但在我国的现时期确实存在着地点政府为追求政绩的投资冲动。
2.房地产,价格上涨与经济过热的关系:1)价格上涨房地产业是始作俑者依旧受害者新一轮的物价上涨导致了生产资料价格的全面增加,从房地产业上游的钢铁、水泥等上涨情形来看,房地产价格一定程度的上涨是必定的。
2)价格上涨的缘故分析此轮价格上涨有着众多的缘故,第一是因为世界能源紧张以及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的国际生产资料价格全面上涨——要紧是钢铁和原油等的上涨。
房产公证陷阱(3篇)

第1篇导语: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热,房产交易愈发频繁,房产公证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
然而,在房产公证过程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知识不足,设置陷阱,侵害消费者权益。
本文将揭秘房产公证中的常见陷阱,帮助消费者在房产公证过程中避免上当受骗,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房产公证陷阱概述房产公证陷阱是指在房产公证过程中,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知识不足、程序不规范等手段,设置各种陷阱,诱骗消费者上当受骗,从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房产公证陷阱:1. 伪造公证书2. 假冒公证机构3. 无证公证4. 伪造当事人身份5. 利用虚假材料进行公证6. 窃取公证书内容7. 窝藏、销毁公证书二、房产公证陷阱案例分析1. 伪造公证书案例:某消费者在购买二手房时,要求进行房产公证。
在公证过程中,发现公证书上的公章与实际公章不符,经调查发现,该公证书为伪造。
消费者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
2. 假冒公证机构案例:某消费者在办理房产公证时,遇到一家自称具有公证资质的机构。
消费者在该机构办理了公证,事后发现该机构并未取得公证资质,公证书无效。
3. 无证公证案例:某消费者在购买二手房时,要求进行房产公证。
在公证过程中,发现公证员并未取得公证员资格证书。
消费者因此怀疑公证过程存在问题。
4. 伪造当事人身份案例:某消费者在办理房产公证时,发现公证机构提供的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存在虚假信息。
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公证协议。
5. 利用虚假材料进行公证案例:某消费者在办理房产公证时,发现公证机构要求其提供虚假材料。
消费者在无奈之下,提供了虚假材料,导致公证书无效。
6. 窃取公证书内容案例:某消费者在办理房产公证后,发现公证书内容被不法分子窃取。
消费者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
7. 窝藏、销毁公证书案例:某消费者在办理房产公证后,发现公证书被不法分子窝藏、销毁。
消费者因此无法证明其合法权益。
三、如何避免房产公证陷阱1. 选择正规公证机构在办理房产公证时,要选择具有公证资质的公证机构。
典当热点法律问题分析与风险防范

典当热点法律问题分析与风险防范吴正林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典当业务中出现的纠纷,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
由于典当立法相对滞后,加之判例不是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因此司法实践中对同类案件作出不同判决的比比皆是,有些判决甚至是相互矛盾的。
对于典当企业来说,法律不健全带来的风险日益加大,研究这些法律问题对规范管理降低风险很有必要。
本文试就近期一些突出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第一部分房地产抵押典当法律问题(1)、签订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典当业务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形,典当行与当户已经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没有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典当行已将当金发放给当户。
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涉及到典当合同是否有效以及息费应否支持的问题。
有如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典当合同有效,但因未登记,抵押权未成立,或者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典当行对抵押房地产不能主张优先受偿权,但是借款人应当协助典当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典当行的息费和违约金请求都应该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典当合同部分有效,即认为借款关系有效,本金应当偿还,但是不构成典当借款,息、费、违约金都不应该支持,可根据过错情况酌情要求支付同期银行利息。
第三种观点认为典当合同无效,典当行对房地产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提前扣收的综合费用应当从本金中扣减。
实践中基于上述三种观点而作出的不同判决都出现过。
主张合同完全无效或部分无效的理由是,《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不准发放信用贷款,典当本身就必须是抵押借款或质押借款。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典当企业出借款项未依法设定抵押或者质押的,其性质属于违反《典当管理办法》关于典当企业“不得从事信用贷款”规定的非法金融活动,借贷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和孳息,孳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但因抵押登记机构未及时办理登记、城市建设规划调整等非因当事人过错原因导致典当企业未依法取得抵押权、质押权的除外”。
徽州典当业研究中三个可能的误区

一
、
借货 币量之 比) 。当铺在此基础上 ,要扣 除一切 费用和支出 ( 含损失) ,才是其 “ 纯利润” 。该利 润与当铺资本之 比,便是当铺的 “ 资本利润率” 。 又因众多当铺的固定资产投资并不大 ( 如租用他 人房屋从事经营等) ,故该利润率在数值上 ,又
的银两,便有不 同的 “ 计利年数” ,且规定有不 同的年利率值 ( 当铺是按年利率方式进行结算) 。 笔者曾对记载的数据进行分析r 。现将不同计利 2 ] 年数条件下的年利率值 ,示于表 1 。
20年3 0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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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 州 典 当业研 究 中三 个 可 能 的误 区
汪 பைடு நூலகம் 箦
( 桂林市 安新小区 ,广西 桂林 510 ) 402
关键词 : 明清 }微州 }典 当业 I认识 误 区
摘 要: 在明清微州典当业研究中,不能把 “ 典当利率”误认为 “ 典当资本利率” ,不能把 “ 典当资本利
WANG Ch n o g—y n(Guln 5 1 0 u .ii 4 0 2,Ch ) £
K y rs nte i n n y at s Huzo ; a n rk g mia e o cps e d :i h n adQi d n si ; i u p w bo i ; s k ncn et wo M g g e h n t A s at I e td f i o a n rkn f I n n i y at s h ae f a n o e bt c: nt u yo z up w bo igo 1 MigadQn dn si ,te t o w c n t r hs Hu h te g e r pn a b
典当业的主要风险点及风险控制
典当业的主要风险点及风险控制典当业风险与典当业务活动的开展是相伴而生的,即只要从事典当业务,就有发生典当风险的可能,民品典当、房产典当、股票典当已经成为典当业主要的典当业务,掌握这三种业务的性质,以及它们各自的主要风险点是防控风险的前提。
防范典当行经营业务中的风险,是从源头上控制典当风险,为典当行的稳健、持续运营创造首要条件。
(一)民品典当的风险及控制民品典当业务服务普通居民,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典当行民品典当业务的成败,关系着整个典当行的形象和信誉。
以金饰品为主的民品典当业务一直是典当业的主导品种,对典当行门市业务的发展至关重要,尤其对于民品典当为主的典当行。
民品典当业务是典当行的正统和根本,防范民品典当风险是典当行稳健发展的首要任务。
1、民品典当业务的主要风险点鉴定风险.开展民品典当业务,辨别当物的真伪,鉴定是关键。
当前民品种类繁多,更新换代较快、造假技术和诈骗技术也是愈发高明.这对典当行鉴定人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非常丰富的专业知识。
典当行经常发生不法分子拿着假金饰品,假名牌手表,伪劣数码产品等到典当行以假乱真、鱼目混珠进行骗当,甚至还有不法分子伪造证件,利用典当行善意不知情进行销赃,使典当行无辜遭受牵连。
典当行的民品典当业务通常是二手物品,受市场影响,价格波动较大。
数码产品、手表、电器此类当物产品更新换代快,一经二手,贬值严重。
典当行工作人员需要熟悉市场行情,否则就可能给典当行造成损失.2、民品典当的风险控制提高工作人员鉴定、评估的能力,需要加强民品鉴定专业人才的引进与培养,对业务人员要定期进行培训,必须经过严格的岗前培训才能上岗。
收当时务必认真检验当品,严格按民品典当具体流程进行,高度负责、认真把关、加强防范。
典当行要对每笔金额不等的民品典当业务设置不同的审批制度,例如:在5000 元以下的业务可以由单个柜台人员决定,5000 到50000 元之间,要由柜面经理审批、验收50000元以上则要经过总经理的审核批准才能予以放款。
房产公证陷阱(3篇)
第1篇导语: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房产交易日益频繁,房产公证作为一种法律手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然而,在房产公证过程中,一些陷阱和风险也随之而来。
本文将为您揭秘房产公证陷阱,帮助您防范风险,守护您的财产安全。
一、房产公证陷阱概述房产公证陷阱主要是指房产交易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法律知识不足等原因,导致当事人陷入不公平的境地,甚至造成财产损失。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房产公证陷阱:1. 伪造公证文书部分不法分子利用伪造的公证文书进行诈骗,当事人若不仔细辨别,很容易上当受骗。
2. 擅自修改公证内容一些公证机构或公证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擅自修改公证内容,损害当事人权益。
3. 乱收费部分公证机构或公证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收取不合理费用,加重当事人负担。
4. 公证流程不规范部分公证机构或公证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流程不规范,导致公证结果存在瑕疵。
5. 利用公证进行虚假交易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房产公证,进行虚假交易,骗取当事人财产。
二、防范房产公证陷阱的措施1. 选择正规公证机构在选择公证机构时,要确保其具有合法资质,避免因机构不正规而陷入陷阱。
2. 仔细审查公证文书在收到公证文书后,要仔细审查其内容,确保其真实、合法、完整。
3. 了解公证流程在办理公证前,要了解公证流程,确保自己在整个过程中保持清醒的头脑。
4. 保留相关证据在办理公证过程中,要保留好所有相关证据,如合同、付款凭证等,以便日后维权。
5. 咨询专业人士在遇到不懂的问题时,要及时咨询专业人士,避免因法律知识不足而陷入陷阱。
6. 谨慎对待低价公证低价公证往往存在风险,切勿贪图便宜而忽视风险。
三、房产公证陷阱案例分析案例一:伪造公证文书诈骗某市民在购买一套二手房时,卖家声称已经办理了房产公证,并向其出示了一份伪造的房产公证文书。
市民在没有核实的情况下,支付了购房款。
事后,市民发现卖家实际并未办理房产公证,自己的财产受到损失。
案例二:擅自修改公证内容某市民在办理房产公证时,公证员在未告知其的情况下,擅自修改了公证内容。
典当常见问题
当铺发展史当铺就是收取动产作为抵押,向对方放债的机构。
旧称质库、解库、典铺,亦称质押,又有以小本钱临时经营的称小押。
当铺多由私人独资或合伙经营。
当户大多是贫苦百姓。
当价一般不超过原价的一半。
赎当时须付利息。
期满不赎,由当铺变卖。
新中国成立后取消。
改革开放后,有些地方恢复当铺,其性质和办法同旧时不同。
老式的当铺门前有木制栅栏,纯属自卫,并非如传统所说当铺是牢狱犯人开设的。
1900年前后,北京当铺多达200多家,其中较殷实的当数常、刘、董、孟等五号,这些个当铺的经营资本多来源于清内务府官员和太监。
当铺有一整套有别于其他行当的传统。
古板的从业者,高大的柜台,门外墙上写着巨大的“当”字,总给人一种神秘的隔世之感。
20世纪初,当铺陆续拆除了多年不变的门前旗杆或牌坊,竞相仿效邻近皇城禁区东安门内路北一家于1900年开设的“裕通当”幌子。
“裕通当”不设立旗杆牌坊,栅栏门楣子上做了个铜质的三面牌,牌面镂空,凿有云头、方胜、万字不断头等花样,形如挂檐,叫做“云牌”,后部嵌在门楣上,并挂上两个幌子。
当时同行觉得新颖,俗称“双幌子裕通”。
旧中国高利贷的一种形式。
是按借款人提供抵押品的价值打折扣,贷放现款,定期收回本金和利息的一种剥削方式。
当铺起源很早,在南朝时已有寺院经营为衣物等动产作抵押的放款业务。
唐朝当铺成为质库,唐玄宗时有些贵族官僚修建店铺,开设邸店、质库,从事商业和高利贷剥削,它与柜坊同在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
唐会昌5年,皇帝的一个文告中说:“朝到衣冠”,“贷承华胄”以及“清途”们都私置质库楼店,与人争利。
宋代当铺称长生库,由于宋朝社会经济日益发展,长生库(质库)亦随之发达。
富商大贾、官府、军队、寺院、大地主纷纷经营者中以物品作抵押的放款业务。
宋入长生库抵押的物品除一般的金银珠玉钱货外,有时甚至还包括奴婢、牛马等有生命的物品,而普通劳动人民则多以生活用品作抵押。
长生库放款时限短,利息高,还任意压低质物的价格,借款如到期不还,则没收质物,因此导致许多人家破产。
民间借贷纠纷多房产抵押有误区
民间借贷纠纷多房产抵押有误区作者:颜梅生来源:《公民导刊》 2017年第5期年来,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正大幅度上升,大部分债权人在向外借款时通常会让债务人以物品作为抵押,其中以房产作抵押物最为常见,但其实这种以物抵押”的形式在法律上并不严谨。
因为法律知识的缺乏,借款双方往往按照民间习惯签订抵押合同,但很多借款收不回来的债权人在起诉到法院后,却因借款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最终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未办抵押登记,权利无从保障201 6年8月1日,李先生向项丽萍借款50万元,用于解决生产周转资金问题,彼此约定用李先生的房屋抵押,并明确将此内容写入了借据,但并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半年后,当项丽萍因为李先生未能按期支付借款本息,要求变卖抵押房屋受偿时,却发现房屋早已被李先生出售,用于清偿陈某的原材料货款。
项丽萍当即以其作为抵押权人,具有优先受偿权,李先生之举是对其权利的侵犯为由,要求法院确认李先生的售房行为无效,或者让陈某将房款移交给自己。
不料,却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
法理评析法:的判决并无不当。
叶物权法曳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即李先生以房屋向项丽萍抵押借款,抵押权生效的前提,不在于是否将相关内容写入借据,而是必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正因为彼此没有办理登记,决定了只能依据该法第二十四条处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项丽萍不能要求确认售房行为无效或让陈某将房款移交给自己。
用于抵押的房屋,有着条件限制201 6年1 0月1日,赖婷娟将1 50万元借给何先生时,要求何先生提供价值相当的财产抵押,否则免谈。
何先生基于自己没有相应价值的抵押物,遂要求担任小学校长的哥哥用一栋教学楼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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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典当,哪些误区你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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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将至,典当行也迎来年底融资高峰期。在采访过程中,记者了解到,各家典当行从10
月至今,房产、汽车典当业务新增额度都有所增加,有的典当行房产典当新增均值比过去三
个季度均值增长了近20%左右。典当行有关人士认为,四季度许多企业需要偿还银行贷款或
其他短期资金拆借需求,是促进大额典当业务集中出现的重要原因。但是,有关房产典当您
到底了解多少呢?且看本期各家典当行专家为您解答。
□本报记者 王聪
出场嘉宾:
道亨典当行刘冰
金河典当行高维山
物华典当行刘计明
任何典当行都能当房
有人认为,房产典当是很多典当行的重要业务,因此,所有典当行都能当房。
纠错:并不是所有典当行都能经营房产典当业务。2008年4月1日起实施的《典当管理
办法》规定,注册资本达500万元以上的典当行才能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因此有些典
当行是不开展此项业务的。
所有房产都能典当
有人认为,典当对于房产的权属要求比传统金融机构低,因此只要是可以居住的房产就
可以典当。
纠错:法律对能够“进”典当行的房产是有规定的,简单地说就是只有取得产权证的房
产才能进行典当。如期房、公房、共产权证房、5年以内的经济适用房、两证不齐全的房屋、
有产权纠纷或法院查封等不具备上市交易流通条件以及偏远地区上市困难的房产,均不能典
当。另外,根据“典当行不得收当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的规定,被相关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或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房产,也是不能用于典当
的。典当房产没有区域的限制,但是一般典当行对于超过30年的房产是不进行收当的。
典当需交出房产
实践中有些人套用了“把典当物品交到柜上”的概念,误认为一旦将房产用于典当,就
意味着把空房交给典当行。
纠错:这是个错误认识。房产典当实际上就是房产抵押,典当人并不需要将房产移交典
当行占有,典当行也无权使用该房产,而仅仅是限制其产权转移,将其作为清偿本息的财产
担保,房产仍归原产权人使用。
当期最长6个月
有人认为,《典当管理办法》中规定,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因此
房产当期最长六个月
纠错:业内人士称,房产典当的当期是宜短不宜长。但据此许多人都以为房产典当的当
期最长就是6个月是错误的。其实,办法还同时规定,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
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各
家典当行也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满期的房产进行续当。
当金与评估值“看齐”
因为典当房产通常是根据房产评估价值的五成标准放款的,地段和房龄小一点的可以当
到7成—8成,有人就会认为当金必然是与评估值成正比的。
纠错:其实,当金的多少双方是可以协商的,主要还得看典当人的具体还款能力,只要
不超过房产的评估价即可。也就是说,你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典当行根据他们对借款人用
途等方面的评价,相互协商,决定借款的多少。大额单笔房产典当金额不超过该典当行注册
资金的25%(一般的正规典当行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
到期不赎即为绝当
多数人都知道,到了当期而无力赎当,典当之物即会成为绝当。
纠错:并不是说,只要当期一到,当物没被赎走就会成为绝当,此时还有几天的“宽限
期”。《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
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也就是说,当期届满后5日内还没有“任何反应”的,
当物才能成为绝当。而现在的典当行还会根据客观实际情况,续当或者协助客户处理房产还
款。
绝当与己无关
有些人以为,自己的东西成为绝当后,就全权交给典当行了,从此该物即与自己无关,
其实不然。
纠错:《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
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
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
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益自负。也就是说,对于绝当,典当行在处理
时是多退少补的。
典当行
怎么收取费用?
典当房产一般产生三项费用:公证费、评估费和典当行每月收取的当金利息及相关服务
费用。前两项为公证单位和评估机构收取的服务费,金额均不大。主要费用是典当行每月收
取的利息,通常情况下月费率为3.2%—4.0%(国家规定为3.2%),包含典当行所有综合服务
费用。
出场典当行简介:
道亨典当行是经国家商务部批准,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的法定从事质押、
抵押贷款业务的特种融资机构。拥有1000万注册资金,以强大的资金为依托,实现了“为您
融资、助您成功、诚信互利、共同发展”的目标,竭诚为暂时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个体工
商户、城乡居民和外来人口提供最方便、快捷的融资服务和帮助。
石家庄金河典当行于2006年12
月经国家商务部批准成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具有雄厚的资金实
力。金河典当行以“服务为先,诚信为本,缓人之急,解人所困”为经营宗旨,愿意成为您
成功之路上的好帮手,好伙伴。
石家庄物华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家商务部批准成立,并由石家庄市工商局登记注
册的特许从事典当经营的融资服务企业。作为省会最早成立的典当企业之一,物华典当下设
建设、平安、维明、万达四个分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元人民币,公司拥有一支优秀的管理
团队,汇聚了众多在金融证、资产评估、企业管理、法律事务等领域有着丰富经验的专业人
才。公司的营业范围包括房产抵押贷款、汽车抵押贷款、4s店融资、黄白金、玉器、古董及
饰品典当、股票质押贷款、股权质押、中小企业快捷贷款、绝当品销售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