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原理2
英美刑法课件

分类 特殊辩护事由,即某一个或某几个具体犯罪中的阻 却理由,这类事由不具有普遍适用于各罪的效力, 只具有个别意义。 一般辩护事由
二、一般辩护事由
主要有未成年(infancy) 精神错乱(mental disorder)错误 (mistake)醉态(intoxication)被害人承诺(consent by Victim)上级命令(order by high authorities) 胁迫 (duress)紧急避险(necessity) 正当防卫( justifiable defense) 警察圈套( entrapment )其他一般辩护事由 美国将其分为两类: 辩解(excuse):infancy、insanity、mistake、intoxication 、 duress、 order by high authorities、 consent by Victim 正当理由(justification):necessity、 justifiable defense
Tips: The requirements for being patrial included birth in the United Kingdom, having a CUKC holding parent, married to a patrial male and legal resident in the United Kingdom for more than 5 years. Those with patrial status had a right of abode in the United Kingdom and those who were non-patrial did not. In 1981, the British government enacted the British Nationality Act to reflect the patrial notion. The act was approved by the Parliament in October 1981 and came into effect in January 1983. This law divided CUKC holders into three categories: British Citizens (BC), British Dependent Territory Citizens (BDTC), and British Overseas Citizens (BOC).
外国刑法(9)

第三节 因果关系
三、《美国模范刑法典》中的规定 4.轻率或疏忽情况下引起特定结果,实际结果处于行为 人认识的危险或应该认识的危险范围内,若实际结果超 出范围,因果关系只在以下三种情况成立: 第一,实际结果与可能发生的结果区别仅限于受害的人 或财产不同; 第二,可能发生伤害或损害比实际情况更严重、广泛; 第三,不包含过于间接或偶然的因素,以至于对行为人 的责任或者犯罪的轻重没有影响或者适当影响。 5.严格责任情况。
二、犯罪的形式 (一)作为 (二)不作为 (三)持有
第二节 犯罪行为
(三)持有 possession 占有、持有《美国模范刑法典》。 持有是指对特定物品进行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支配、 控制,在刑法上,持有与占有同义。 英美法系刑法的理论和立法重视持有问题,教科书 中一般都有对持有行为可罚性的论述,立法上也有大量 持有型犯罪。美国《模范刑法典》的行为条款除作为外 还规定了不作为和持有:“如果持有人有意识地获得或 接受了该持有物,或者在能够终止其持有的充分时间内 知道自己控制着该物,则此种持有即为一种行为。”
第一节 英美法系的犯罪要素
三、特点 在犯罪构成中介入诉讼要件,是英美刑法特有的。 英美刑法的这种犯罪构成体系的形成,与其实行判例法 有极大关系,合法辩护事由主要来自判例的总结和概括 。第一层次是正向说明犯罪成立的层次,第二层次是排 除犯罪的层次,一个是积极判断,一个是消极判断,具 有两个向度:先入罪后出罪,是一种“构成——排除”的 模式。双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具有这种法系特征背景, 成文法国家是难以效仿的。
二、《模范刑法典》中的犯罪心态模式 ②明知 行为人行动时明知道他的行为就是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 ,或者明知道存在着法律规定为犯罪的情节。根据这一解 释,在处理行为人对行为性质有明确认识(持肯定态度) 而对结果呈现模糊心态的案件时,不必把注意力放在行为 人对结果究竟持什么态度上,只需查明行为的性质。查明 行为的性质要比查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意志类型 )方便得多。这类案件多数发生在有意识的突发性行为的 情况下。
三大法系犯罪构成之比较

三大法系犯罪构成之比较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我国的刑法理论中都有犯罪构成体系,但三大构成体系之间存在很多不同之处。
考察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犯罪构成与我国犯罪构成之间的差异,找出我国体系的不足之处并加以改善,才能更好的指导我国的司法实践。
标签: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犯罪构成一、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差异众所周知,大陆法系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而英美法系是判例法国家,两大法系在犯罪构成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下面试列举几项,以便更好的理解两大法系犯罪构成的特点。
1、英美法系刑法中某些犯罪无需主观方面的罪过即可构成,即存在无过失犯罪,而大陆法系不存在此种情况。
无过失犯罪,是英美刑法中的一个特殊问题,指在某种情况下,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并对之追究刑事责任不以本人具有罪过或犯罪的心理状态为必要条件,只要本人或他人具备一定的危害行为并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就要负刑事责任。
这是随着近代工业的高度社会化,经济活动异常频繁和复杂,高度危险行业的迅速增长,各种业务性犯罪激增才应运而生的。
在英美刑法上无过失犯罪主要有下列二种:???其一,严格责任的犯罪。
这是指在某些特殊犯罪中,即使被告的行为不具有对被控犯罪必要后果的故意、放任或过失,即使被告的行为是基于合理的错误认识,认为自己具有犯罪定义所规定的某个特殊的辩护理由,也可被定罪,也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本人虽然可能没有任何过错,也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显然体现了社会的一种严格要求,故被称为严格责任的犯罪。
[2]普通法上主要有以下情况:(1)公害;(2)渎神;(3)藐视法庭;(4)诽谤。
其二,代理责任的犯罪,其指行为人虽然没有罪过,但由于他(她)具有一定的地位或职位,因而要对其他人(通常是雇员等)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的犯罪。
在普通法中,代理责任的犯罪存在于下列两种情形之中:(1)顾主对于其雇员在他(她)的土地或房屋内或在公路上所实施的公然滋扰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即便系雇员违背其命令而实施的,亦然;(2)顾主对于其所散布的诽谤言论应承担刑事责任,除非其能证明其没有授权散布这种言论和对诽谤言论的散布没有疏忽的责任。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石家庄050061)现存世界上三大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在思路和结构上虽截然不同,却各有其特点和优劣。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直接源自前苏联,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在人权、法治日益倡导和强调的时代,其问题也日益彰显出来。
因此,在借鉴国外犯罪构成理论优点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既是现理论界正极力探讨的热门话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标签: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比较研究1 简述现存的三种主要的犯罪构成理论第一,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
现代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构成要件是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组成的综合,这三个要件之间的逻辑结构递进式的,因此称其为递进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第二,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理论。
因为英美法系国家法学以判例法为基本特征,没有形成完整、科学、系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但也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英美刑法中是通过实体(本体要件)和程序(合法辩护)两个方面来衡量和判定犯罪是否成立的,前者由控诉方证明,后者由被告方证明。
这种具有双层次逻辑结构的犯罪成立条件被称为“犯罪构成的双层模式”。
第三,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由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部分组成,这种犯罪构成是事实评价与价值评价相统一。
我国犯罪构成评价方面的特征是综合性的一次性评价,被称之为耦合式或四边形结构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2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2.1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共性(1)历史起源的关联性。
几大理论体系都起源于意大利,创立在德国。
在19 世纪下半叶,前苏联受德国刑法理论的影响开始研究犯罪构成理论,形成了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并得到发展。
20 世纪50 年代我国借鉴了前苏联的理论。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和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同根同源的。
英美法系国家是不成文法、判例法国家没有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但随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相互影响和逐渐融合,英美法系受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影响也逐渐形成了有自身特色的“犯罪构成的双层模式”。
对于赖老师对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构成要件的观点摘要

对于赖老师对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构成要件的观点摘要:犯罪构成=犯罪表面成立要件+犯罪实质成立要件(一)犯罪表面成立要件:犯罪行为与心态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学者在讨论犯罪成立与否时一般使用“犯罪要素”(crime elements或offense elements)这一术语,同时还认为犯罪包括两个方面的要素:危害行为与犯意。
危害行为,即犯罪的外部要素,是指除被告人主观因素以外的一切犯罪构成要件,而不是指狭义上的危害行为。
从具体内容上看,犯罪的外部要素通常包括行为人的行为、行为实施的环境、行为导致的后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由于犯罪的形态各异,犯罪的外部要素因不同的犯罪或同一犯罪的不同形态而呈现出不同的样态,但任何犯罪或任何阶段的犯罪均至少要有组成犯罪行为的客观要素。
犯意,即犯罪的内部因素,又称责任要素,一般是指行为人对行为、行为结果、行为环境的认识和对此类因素的态度。
《美国模范刑法典》规定,犯意包括蓄意(purposely)、明知(knowingly)、轻率(recklessly)和疏忽(negligently)四种。
没有犯意即使有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也不会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
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中有一类比较特殊的犯罪,即严格责任犯罪(strict liability of fences)。
严格责任犯罪应当是这样一类犯罪,即某个犯罪外部要素(可能是关键性要素)不要求犯罪的心理因素,而不是该罪的任何外部要素均不要求心理因素。
⑾因此,任何犯罪都有犯意的要求,只是不同犯罪的犯意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中,控诉方需要将犯罪的外部因素与内部因素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如果控诉方将某罪的外部因素与内部因素均证明到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那么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就在表面上(prima facie)成立了。
(二)犯罪实质成立要件:无罪辩护事由不存在控诉方将某罪的外部因素与内部因素均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只能说明该罪表面成立。
犯罪构成理论全比较

2.迈耶的构成要件理论: 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征表,因此构成要件与 违法性的关系就是烟与火的关系,构成要 件是违法性的认识根据(认识根据说) 例外 原则
违法性阻却事由
违法性
违法性推定机能
构成要件
3.麦兹格的构成要件理论: 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存在根据,是违法类型 或不法类型。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关系, 是原则与例外的关系。
构成要件结果 实行行为 因果关系
构成要件故意 构成要件过失 目的等
构成要件的机能 (1)罪刑法定主义机能 构成要件符合性作为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将不符合刑罚处罚规定的行为排除在处罚 对象之外,以此保证罪刑法定主义的实现。 (2)犯罪个别化机能 构成要件作为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 具有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机能。
犯罪概念与犯罪论体系 犯罪概念:符合(该当)构成要件,违法且 有责的行为。 犯罪的构成要素: 行为 构成要件符合性 违法性 有责性 犯罪论体系: 各要素的组合方式与运作方式
1.构成要件该当性: ①构成要件的行为 ②因果关系 ③构成要件的故意 ④构成要件的过失 2.违法性(如果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一般可 以推定给行为属于违法。但如果行为具有 刑法上所规定或者法律所认可的违法性阻 却事由,则给行为就不属于违法) 3.构成要件有责性: ①责任能力 ②故意责任 ③过失责任 ④期待可能性
诸种行为论 1.因果行为论:贝林 — 李斯特 行为指基于人的意思所引起的客观的外部活 动—— 有意性 有体性 缺点:无法合理说明不作为的行为性问题 2.目的行为论:威尔兹尔(Welzel) 行为是指基于目的支配的身体活动 人类以其因果性认识为基础预见自身活动所 能产生的结果,并以此设定诸种不同的目 标,从而为实现此目标,有计划地操纵自 身的活动。 缺点:无法合理说明过失行为的目的性问 题
英美法系的基本原理

04
英美法系的法律适用
司法审判的原则
遵循先例原则
英美法系中,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遵循先前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即先例。先例对下级法 院具有约束力,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陪审团制度
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在审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陪审员由普通公民组成,负责对案件事 实进行认定。这一制度体现了民众参与司法的精神,有助于增强司法公信力。
演绎推理
从一般到个别的推理过程,根据已知的法律原则或规则,推导出具体案件的判决结果。这种推理方法强调法律原则或 规则的适用性和普遍性。
类比推理
将当前案件与先前类似案件进行比较,根据先例中的法律原则或规则,推断出当前案件的判决结果。这 种推理方法体现了英美法系中遵循先例原则的精神。
05
英美法系的法律教育与研究
02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
普通法
判例法
普通法是以判例为基础的法律体 系,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遵循先 例原则,即以前类似案件的判决 结果对当前案件具有约束力。
法官造法
在普通法体系中,法官不仅适用 法律,还在一定程度上创造法律 。他们通过解释和适用判例来发 展法律规则。
制定法
成文法
制定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规 ,具有明确的条款和规定。在英美法 系中,制定法与普通法并存,相互补 充。
管辖区,各地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逐渐形成了一套统一的法律原则。
02
17-18世纪的变革
17-18世纪,英国进行了资产阶级革命和产业革命,社会结构和经济关
系发生了深刻变化,普通法也随之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03
19世纪以来的传播与发展
19世纪以后,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英美法系逐渐传
英美刑法教学课件

第一节 刑法性质与犯罪分类
一、刑法的性质 二、犯罪的分类
第二节 英美刑法的渊源与限制
一、英美刑法的渊源 二、英美刑法的宪法性质
第二章 犯罪论体系
第一节 犯罪的本体要件 ——刑事责 任基础
一、犯罪行为 二、因果关系 三、犯罪心态
第二节 排除合法辩护——责任充 足条件
一、未成年 二、错误 三、精神病 四、醉态 五、正当防卫 六、紧急避险 七、其他
第五章 刑罚理由和刑罚种类
第一节
一、报应主义 二、功利主义 三、混合理论
刑罚的正当理由
第二节刑罚的种类
一、罚金 二、赔偿 三、监禁刑 制度与量刑情节
一、量刑模式 二、量刑制度改革运动 三、减轻事由与加重事由 四、累犯 五、认罪
第二节
一、历史发展 二、缓刑类型 三、缓刑的适用
经济犯罪概说
一、经济犯罪的概念 二、经济犯罪与财产犯罪的差异
第二节
几种具体的经济犯罪
一、逃税犯罪 二、走私犯罪 三、托拉斯犯罪 四、破产诈骗犯罪 五、银行犯罪 六、证券诈骗犯罪
缓刑制度
第三节
一、假释制度的产生 二、假释制度的形式
假释制度
第四节
一、减刑 二、赦免 三、追诉时效 四、监狱 五、社区矫正
其他量刑制度
第七章
侵犯人身罪
第一节
一、谋杀罪 二、非谋杀罪
杀人罪
第二节
一、殴击和企图伤害 二、重伤罪
伤害罪
一、概念和构成 二、证明 三、刑罚
第四节 堕胎罪、绑架和非法拘禁
一、堕胎罪 二、绑架罪 三、非法拘禁罪
第八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一、历史发展 二、概念和构成要件
偷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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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2011-04-02 12:14:33)转载标签:杂谈
在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中,不存在构成要件这一概念。
可以说,犯罪构成在英美刑法中不是一个严格的专业术语。
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具有双层次性的特点。
英美刑法的犯罪构成分为实际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和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
一般认为,实际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即犯罪本体要件,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为第一层次。
犯罪定义之外的责任充足要件(或称抗辩事由)是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为第二层次。
由于这种构成要件具有双层次的逻辑结构,因而我们称之为双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
1.犯罪行为。
犯罪行为(actus reus)是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犯罪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犯罪行为,指犯罪心理以外的一切犯罪要件,也就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和犯罪情节等。
狭义上的犯罪行为指有意识的行为,它由行为(act)和意识(volun-tariness)构成。
犯罪行为是法律予以禁止并力求防止的有害行为,它是构成犯罪的首要因素。
2.犯罪意图。
犯罪意图(mens rea),又称为犯罪心态(guilty mind),是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
“没有犯罪意图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Ac-tusnon facit reum,nisi mens sit rea)是英美刑法的一条原则,它充分体现了犯罪意图在构成犯罪中的重要意义。
在美国刑法中,犯罪意图分为以下四种:(1)蓄意(mention),指行为人行动时自觉目的就是引起法律规定为犯罪的结果,或者自觉目的就是实施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
(2)明知(knowingly),指行为人行动时明知道他的行为就是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或者明知道存在着法律规定为犯罪的情节。
(3)轻率(reckl-essly),指行为人轻率地对待法律规定为犯罪的结果或情节,当行动时他认识到并有意漠视可能发生此种结果或者存在此种情节的实质性的无可辩解的危险。
(4)疏忽(negligence),指行为人疏忽地对待法律规定为犯罪的结果或情节,当行为时他没有察觉到可能发生此种结果或者存在此种情节的实质性的无可辩解的危险。
从犯罪意图的内容来看,主要是行为人对于其犯罪行为的一种心理状态,它是构成犯罪的基本因素。
3.合法抗辩。
合法抗辩(Legal defense),又称为抗辩事由,它具有诉讼法的特点,它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理由加以理性总结形成的,并从诉讼原则上升为实际上的总则性规范。
内容包括:未成年、错误、精神病、醉态、胁迫、圈套、安乐死、正当防卫、紧急避难等。
特色:①以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的结合方式构建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②其消极的要件即合法抗辩地位特殊。
这一特色的形成主要是因为,英美法系刑事诉讼采当事人主义模式,强
调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和诉讼作用,使他们在诉讼中积极主动互相对抗争辩,而审判机关则只起着居中公断的作用。
这种诉讼模式决定了其犯罪构成要件的特点,集中体现的就是"合法抗辩"这一要件。
③保护客体的超法规性。
在英美犯罪构成要件中,无保护客体要素,这与英美构成要件要素直接来源于立法或判例、习惯法,并注重构成要件在动态的犯罪认定过程中的功能有关。
(证明责任的分配)
其实,通过比较我们不难发现,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一大特色主要表现为犯罪构成的内容直接融入到了诉讼中,再加上双方当事人可以积极主动地参与诉讼活动,与诉讼活动的紧密联系,增加了犯罪构成操作上的便利性。
英美法系偏重自由主义和程序公正,,不仅注重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更注重刑法的人权保护功能。
因此,犯罪构成既要反映犯罪,还要体现定罪过程。
合法控辩在此过程中发挥着突出作用,它从反面来说明行为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实质则在于限制所能认定的犯罪的行为范围,并且通过控辩双方对抗的直观审判进程来实现刑法的人权保护机能。
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正如英美法系国家一些学者所说:“在刑事审判中,一个成功的辩护将会减轻指控甚至会导致无罪判决的后果,所以辩护相当重要,但它们有时并不总是那么容易让人理解。
其原因主要在于,辩护事由与犯罪要素之间有时难以区分。
”即犯罪要素有时与辩护事由重叠,并且这种重叠经常发生于犯意这一犯罪成立要素上。
理论体系内部蕴含着许多来自于立法上的矛盾与困境,主要争议点在于犯罪评价过程中占有主导地位的“犯罪行为——犯罪心态”区分分析模式。
其犯罪构成理论不注重抽象研究,也缺乏系统性,但在个案研究方面,挖掘的较深,从而发现和总结出普遍性的原则。
此外在整个理论的着眼点方面更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这些优点也值得我们学习和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