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主流犯罪构成理论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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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对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对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对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目前我国实行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新中国成立时期,借鉴与学习前苏联的刑法学理论案例教学法在中职《经济法》课程中应用的具体“假论文”背后有什么真问题(共3篇)浅论学习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培养浅谈和谐文化理论形成的历史脉络探析经济学信息范式理论的基本假设与辨析怎样写研究性论文撰写方法(共3篇)运用政治理论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关于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意义试析受教育权理论发展综述独立学院实践教学模式改革体系。

其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特征表现在法律的实定性、有机统一性以及价值承载性。

但在犯罪构成的理论框架中,中国的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主要分为两大结构:以客观与主观要件为主要板块为依据的统一原则相互整合起来。

一、犯罪构成理论的主要内容在中国的刑法学中,犯罪构成理论,就罪犯是否构成犯罪事实不仅由于两大主观与客观的结构来决定,而且还要依据犯罪的客观性、客体、主体以及主观性做出分析,最后再决定犯罪是否构成事实。

作为刑法学体系最基础的理论,以及刑事法治的典型标志,犯罪构成理论为法定罪行原则提供了关键的依据。

通过其对犯罪概念的不断延伸与探索,形成犯罪构成,从犯罪的各个要件做出不同的诠释时,从而剖析出对于社会产生的危害性[1]。

犯罪构成理论具有承上启下的特性,并将犯罪概念与刑事责任联系在一起,构建出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基础体系。

二、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弊端由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是学习借鉴前苏联的,而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缺失对于大陆刑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中改造而来的。

因此,二者之间渊源颇深。

在进行改造的过程中,往往存在着意识与政治的形态化趋势,同时也将大陆的刑法系的递进式逻辑结构进行了改造,并使之成为了具有耦合式特点的逻辑结构,这对犯罪构成理论的逻辑构建造成的损害是难以挽回的。

这样的改造只是单纯的从政治意识的形态出发,而忽视了应有之义,如此便会致使其产生非常严重的缺陷[2]。

关于我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关于我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摘要】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更加重视对刑法学犯罪理论的完善,这对保障我国过敏的人身安全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通过对刑法学的研究,并且结合了张明楷教授和周光权教授的观点分歧的对比,然而,二阶层理论又是对传统理论四要件的进一步理解。

通过这些研究进一步对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思考一、前言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我国越来越重视对中国刑法学理论的建设与发展。

而且,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在过去的60年间也得到了不断地完善,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建设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对中国人权的保障。

然而,我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也存在很多问题,就是在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还面临着一些挑战的背景下,开展了对本文,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希望能够解决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为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

二、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基本内容(一)犯罪构成的概念中国对刑法学犯罪构成的概念是: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是由刑法学所规定的,并且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当然,犯罪成立还是需要一系列的主客观条件。

张明楷教授和周光权教授关于对刑法学则产生了一定的分歧。

张明楷教授更加注重对犯罪的竞合而非犯罪界定,这样也就减少了犯罪之间的对立。

然而,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则认为“实践反对理论”是刑法学的基础,所有的理论都要根据实践而来,实践是一切的基础。

犯罪构成一般具有把律师定性、价值承载性、有机统一性这三个基本特点。

首先,因为犯罪构成是由刑法规定,而不是自己臆想出来的,并且在犯罪构成上需要主客观的条件,在犯罪构成罪名成立时也需要一定的证据,这就体现了犯罪构成的法律实定性。

然后,因为犯罪构成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危害,当然这种危害也有程度大小之分,但是不管如何都会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从而破坏了公共价值,这就体现了犯罪构成的价值承载性。

最后,因为犯罪成立还需要一系列的主客观条件,并且这些条件证据是相互联系的,如此一来,就体现了犯罪构成的有机统一性。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构成理论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构成理论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主要用于解释和界定犯罪行为的成立条件和要件,确定何种行为可以构成其中一特定罪名。

以下是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构成理论(一)。

一、客观要件1.犯罪行为:指以人的行为为基础的危害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犯罪的基本要件之一、通常分为行为行为和物质行为。

行为行为是指以主观能动性为特征的意思表示行为,如杀人、盗窃等;物质行为是指以主体的物质力量对外界物质的行为,如伤害、破坏等。

2.结果:犯罪行为实施后所造成的事实后果,即危害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结果。

结果分为的类型有:实物结果,即物的改变、损失或破坏;人身伤害结果,即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完整等权益的受到侵害;精神结果,即对个人精神上的伤害或侵害;社会结果,即对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威胁、破坏或危害。

3.直接责任:即犯罪人对犯罪行为形成的实际效果负有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的要求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有必然因果关系,即因果相关,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二是要有行为人的行为方向,即犯罪人的行为目的、动机和行为方式等。

4.主观方面:即犯罪人的心理状态和动机。

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过失和故意过失。

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有目的地实施犯罪行为,是犯罪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的结果;过失是指犯罪人违背基本的注意义务或准备义务,因疏忽、马虎等原因造成犯罪结果的发生;故意过失是指犯罪人同时具有故意和过失的心理状态。

二、主观要件1.犯罪人: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犯罪人通常分为一般犯罪人和特殊犯罪人。

一般犯罪人是指没有主观能动性或有主观能动性但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比如精神病人、智力低下者等;特殊犯罪人是指由于其特殊身份或特殊地位,犯罪行为更为严重,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等。

2.犯罪动机: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推动力。

犯罪动机通常分为直接动机和间接动机。

直接动机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产生的动机,比如追求财物、报复敌人等;间接动机是指与犯罪行为相关的其他因素,比如人身自由受限、生活困窘等。

谈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认识与评价

谈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认识与评价

论文关键词: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行政性控辩审三方辩护权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中国传统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分析,说明这种四要件理论的行政性太大,行政的宗旨是效率,而不是司法所追求的正义,所以四要件理论需要改进,从而得出犯罪构成即定罪的过程应该是在控辩审三方的共同参与下,在程序性的互动过程中达成的结论,并通过保留被告人的辩护权来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

一、引言对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认识和评价,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人建议采用二要件论(即去掉客体、主体和主观合并成主观构成要件),也有人建议采用大陆法系的三阶层论,还有人认为还是四要件论比较适合我国的国情。

对于以上各家之言,笔者都不作多的评论,只想从当前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四要件论来阐述我国现在采用的四要件对于人权保障、社会保护和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二、我国犯罪构成的要件我国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认为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包括四个方面:(一)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二)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其中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三)犯罪主体,指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主体;(四)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的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过失以及目的。

中国刑法学界的学者对犯罪构成的四个一般要件如何进行逻辑排列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笔者认为各有其正确性,本文只是想讨论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所以它们的逻辑排列顺序不作过多分析。

中国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在初创的社会条件下反映了一定的客观规律,并不是一无是处,但是在现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它就有了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它带有很强的国家本位色彩在里面,它是从行政人员,这里指公检法人员的角度来判断什么是犯罪的构成要件的。

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比较

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比较

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比较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中的核心内容,对于准确认定犯罪、保障公民权利以及实现公平正义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长期的法律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

本文将对其中几种具有代表性的犯罪构成基本理论进行比较,以帮助我们更深入地理解犯罪构成的本质和内涵。

一、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通常被称为“递进式”的犯罪构成体系,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依次递进的层次组成。

构成要件该当性是对犯罪事实的客观描述,包括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这一阶段主要是判断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

如果行为不符合构成要件,那么就无需进一步判断违法性和有责性。

违法性是对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范的评价。

即使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但如果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那么行为就不具有违法性。

有责性则是对行为人主观罪过和责任能力的判断。

只有当行为人具备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并且具有相应的责任能力时,才能对其定罪处罚。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具有逻辑严密、层次分明的优点。

通过依次递进的判断,能够较为精确地确定犯罪的成立与否。

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对构成要件的解释较为抽象,缺乏具体的判断标准。

二、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采用的是“双层次”结构,包括本体要件和合法抗辩。

本体要件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

犯罪行为是指客观上表现出来的行为和结果,犯罪意图则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合法抗辩则类似于大陆法系中的违法阻却事由和有责阻却事由。

如果被告人能够成功地提出合法抗辩,如精神病、未成年、胁迫等,就可以免除其刑事责任。

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注重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和案例,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实用性。

但由于其缺乏统一的理论体系,对于初学者来说可能会感到较为复杂和难以把握。

三、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借鉴前苏联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构成。

浅论犯罪构成理论

浅论犯罪构成理论

浅论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中的核心内容,对于准确认定犯罪、保障公民权利以及维护社会公正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什么是犯罪构成。

简单来说,犯罪构成就是法律规定的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条件的总和。

它就像是一个“模板”,只有当某种行为完全符合这个“模板”的各项条件时,才能被认定为犯罪。

犯罪构成通常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这四个要件。

犯罪主体指的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包括自然人、单位等。

自然人要成为犯罪主体,需要达到一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

比如,我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而刑事责任能力则涉及到精神状态等因素,如果一个人在犯罪时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状态,那么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犯罪主观方面主要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犯罪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指的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间接故意则是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犯罪过失则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不同的犯罪往往侵害不同的客体。

例如,故意杀人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盗窃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明确犯罪客体对于准确界定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客观方面主要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以及犯罪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犯罪行为可以是作为,即积极地实施某种行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义务实施某种行为而未实施。

犯罪结果则是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害。

因果关系则是判断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对当前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对当前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对当前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一、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犯罪构成理论最早出现于大陆法系的德国,后来又被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学所接受,并加以继承和发展。

采取英美法系的国家由于没有形成以犯罪构成为中心的犯罪理论体系,所以也就没有形成自己的犯罪构成理论。

而另一方面,苏联在20世纪根据其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出体现社会主义刑法学的犯罪构成理论,被当时及后来的社会主义国家所采用,如中国、蒙古、朝鲜等,并且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新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20世纪50年代初期从苏联引进的,经过多年的研讨、修正和发展,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它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占有重要地位。

[1]二、犯罪构成概念、机能与犯罪概念不同的是,犯罪回答的是什么是犯罪等问题,犯罪构成回答的则是犯罪需要由哪些要素构成。

回答犯罪构成的概念对我们解决犯罪问题,具有决定性作用。

对犯罪构成概念,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回答。

高铭瑄先生认为: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需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而有些学者认为我国的犯罪构成,就是犯罪成立条件,显而易见,犯罪构成应当是犯罪概念或者是犯罪特征的具体化。

[3]三、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及其弊端我国的传统犯罪构成理论是借鉴苏联模式的犯罪构成理论,并加以引进和吸收。

这种犯罪构成理论把犯罪构成分为四个方面,即:①犯罪的客体,指的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比如故意杀人,这一罪名的犯罪客体即他人的生命权利;②犯罪的客观方面,指的是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进行侵害的外在客观事实,如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方法、时间、地点等;③犯罪的主体,即能够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以及法律规定的犯罪的单位;④犯罪的主观方面,即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在实施犯罪时的主观意图和动机。

针对这一判断标准,笔者对其合理性及实效性表示怀疑。

首先,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犯罪基本特征有以下三个方面:①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②具有刑事违法性;③应受刑罚处罚性。

法学专业论文:论我国犯罪构成体系

法学专业论文:论我国犯罪构成体系

法学专业论文:论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引言犯罪构成体系是刑法学中的重要理论,它对于确定犯罪行为的要件、主体和客体等因素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犯罪构成体系的完善与发展,能够促进我国刑法体系的科学性和适应性。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现状、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我国现行犯罪构成体系的基本特点我国现行犯罪构成体系具有以下基本特点:1.法律主导原则: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主要以法律为依据,以合法性为准绳。

犯罪构成体系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司法实践的公正性和确定性。

2.基于行为实体: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主要关注的是犯罪行为实体,即主体和客体。

主体指的是犯罪人,客体指的是受害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分级分类:我国犯罪构成体系按照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程度进行分级分类。

主要分为犯罪、轻罪和非刑事违法三个层次。

这种分级分类能够使犯罪构成体系更加科学和合理。

4.犯罪结构复杂: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由各种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组成,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条文。

这使得犯罪构成体系更加细致和复杂,需要法学专业人士进行专门研究和解读。

二、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问题与挑战尽管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实际需要,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1.概念界定不明确:我国目前对于一些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界定尚不明确,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例如,对于“违法行为”的界定和“合法性”的确定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2.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不协调:我国的刑法与其他专门法律之间的关系不够协调,存在一些冲突和重叠。

例如,在环境保护领域,刑法与环境保护法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统一和协调。

3.社会变革对犯罪构成体系的冲击: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变革对犯罪构成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

例如,互联网犯罪和新型犯罪行为的出现使得现有的犯罪构成体系难以适应和规范。

三、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发展方向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1.概念界定的明确和规范:对于犯罪构成要件中的概念进行明确和规范,通过刑法的修订和司法解释等方式,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相关概念的含义和适用范围,以确保犯罪构成体系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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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主流犯罪构成理论的认识高乐1012941内容摘要:本文就目前主流的犯罪的构成理论(英美双层次、大陆两要件、德日三阶层、中俄四要件)的内容、特点进行了归纳和总结,认为这些犯罪构成理论都具有主客观要素统一,正反要素统一两个突出特点,反映了社会对道德保障和人权保障的诉求。

同时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对几种理论的应当综合运用,灵活变通。

关键词:主客观统一,正反统一,实用主义一.主流犯罪理论主具有主客观要素统一的特点A.英美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中的主客观统一在英美双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中,两层分别指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和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

其中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包含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

犯罪行为是客观要件,是法律禁止的并力求防止的侵害性行为。

犯罪意图又可称为犯罪心理,是犯罪要件中的主观要件。

对这两个要件的考察具有明显的主客观统一的特点。

其中,犯罪行为作为外在行事实,是构成犯罪的首要要件,而犯罪心理则是判断行为人犯罪意图的必要要件。

对于定罪和量刑来说,两者缺一不可。

B.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中的主客观统一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构成模式,即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三阶层模式认为犯罪成立的条件应当包含,构成要件的应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

这也是经过德国刑法学家贝林格(E. Beling, 1866 - 1932)、麦兹格(E. Mezger, 1884 - 1962)和迈耶(M. E. Mayer, 1875 - 1923)等人的努力建立其较早的犯罪构成理论基干。

在这种模式里,三个要件之间有逻辑上的递进关系,因此也被称为递进式的理论体系。

构成要件是判断是否成立要件的首要因素。

所谓犯罪构成是指法律规定的构成犯罪所需要的事实要件,也就是单纯的从法文规定上考虑是否有犯罪。

犯罪构成的应当性要件包括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鲜明的体现了主客观统一的特点。

其中主观要素主要是指犯罪故意、目的犯中的犯罪目的、倾向犯中的倾向等要素。

构成要件的客观要素包括行为为中心,包括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行为状况、行1为本身、行为结果等要素。

构成要件的应当性,是指行为符合构成要件的一种判断。

①C.大陆两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中的主客观统一大陆平面型犯罪构成模式中的两要件是对主客观统一的直接体现。

两要件指犯罪成立的条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也可成为事实要件和心理要件。

客观要件指客观发生的事实,如某人的犯罪行为,行为结果等。

外在行为同样被作为判断是否存在犯罪的首要因素。

客观方面的考察包括肯定与否定的因素。

同时该理论认为,在人的行为是由心理支配的,因此犯罪行为的背后都应该有相应的心理动机,也就是刚所说的犯罪主观要素。

其主要的考察点是行为人对犯罪结果的预见和实施犯罪的决意。

这种考察主观心理的依据在于,法律作为命令,只能调节有意志和有意识的人的行为,如果外在事实不是主观意志的体现,就不可能违反刑法的规定,或者说,离开了一直因素,就无所谓犯罪的存在。

②D.中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中主客观统一中俄四要件中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本身的主要特点就是主客观要件的紧密结合,并且是缺一不可的,不然就不够成犯罪。

这是由于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是犯罪成立意义上的理论体系,四个要件齐全就等于犯罪成立。

它与三阶层理论体系最重要的区别就是不再进行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审查。

犯罪客体是指为法律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在犯罪行为中,犯罪客体是必然存在的。

因为如果行为没有侵害一定的为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那么行为就构不成犯罪一说。

且侵害的社会关系越重要,侵害的程度越深,那么犯罪的危害也就越大,在定罪和量刑上都要予以考虑。

犯罪客观方面指法律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所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对象。

它是考察犯罪事实,区分罪与无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要件。

对于正确量刑有着重要的参考作用。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任何犯罪都具有犯罪主体,不然,犯罪就没有实施的可能。

也正因为这样,任何犯罪都应该有行为的实施者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者。

只有通过对犯罪主体的惩罚,才能真正的达到法律对社会规范的保护和对社会行为的引导。

同时,考察犯罪主体对于量刑也有着重要的参考作用。

①童伟华:《犯罪构成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②童伟华:《犯罪构成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2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它包括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因素。

实际上,它与上述的其他理论一样,是考察行为人的犯罪心理的。

其依据同样是法律对社会调节的内在需要。

在阅读了一定文献以后,我发现,其实主客观统一已经成为了犯罪构成理论建立的基本立场。

也就是说,每一种犯罪构成理论从建立时就已经考虑到了主客观统一的问题。

我们甚至可以说,犯罪构成就是犯罪成立所需要的主观和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不可分离,不然就不存在犯罪。

二.主流犯罪理论中具体有正反要素统一的特点A.英美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中的正反要素统一英美双层次犯罪构成中的突出特点是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和诉讼意义上犯罪要件之间的对抗性,也是我认为最直接体现正反要素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

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是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这种意义包含在犯罪定义之中。

犯罪定义之外的责任要件是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通过合法抗辩事由体现出来。

①这种抗辩可以简化成为“入罪”与“出罪”两个过程。

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是“入罪”的过程,而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则是“出罪”的过程。

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又称合法抗辩事由,或者是免责理由。

这种设计与英美注重法律上的诉讼过程的特点有着密切的关系。

在英美的犯罪审查中,控告方只需要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是符合法定犯罪要件的,而被告方则要提出其行为无需承担法定责任的理由。

这种“入罪”与“出罪”的过程是一种典型的正反要素的统一。

它说明行为除了要符合法定犯罪要件之外,还应该排除其合法正当性,这样才能证明行为责任的充分性。

B.大陆两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中的正反要素的统一大陆两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中的正反要素统一主要体现在客观方面考察中的肯定因素和否定因素。

这里的肯定因素,是指犯罪成立必不可少的因素。

相反的,否定因素则指犯罪成立绝不能有的因素。

前者包括刑法规定的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等;后者即正当防卫等从客观方面排除犯罪的原因。

②我们可以发现,客观否定因素与三阶层中的犯罪构成理论中的违法性要件非常相像。

但不同的是,在两要件的理论体系中,否定因素是和肯定因素并存的,①诸奎植:《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7页。

②陈忠林:《意大利刑法纲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6页。

3需要一起讨论,没有先后的关系。

这是因为法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如果法律规定的行为具备违法性,本身就无需考虑其他排除违法性的事由,如果在此之外再讨论行为是否具体有违法性,就是对法律规定本身的否定。

C.大陆三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中正反要素统一大陆三层次中的正反要素统一主要是体现在应当性与违法性、有责性之间的。

我们可以发现,在犯罪构成要件应当性的考察中,我们已经可以认定该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这个时候,如果没有违法性和有责性这两个要件,实际上我们就可以归罪,但是极为容易陷入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的错误中。

违法性和有责性弥补了这一缺点。

违法性要件,就是在行为符合法定犯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去考察是否存在违法性阻却性事由。

对违法性的判断,一般是消极的,即与应当性对抗的。

“对犯罪行为违法行的积极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是不存在的”。

①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普遍存在违法客观,责任主观的认识。

所以在应当性之外,需要设置违法性要件进行考察。

有责性要件,主要指在对犯罪行为人的谴责可能性,是“以刑事处罚为前提就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而对行为者进行的规范的非难”。

②这个与违法性一样,也是一种消极判断。

D.中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中正反要素的统一总的来说,在四要件的体系中,并没有直接体现的正反要素的要件关系。

但是,我们说过,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是犯罪成立之上的。

犯罪要成立,四要件必须都成立。

因此我们考察犯罪成立的过程,就是考察四要件是否满足条件的过程,四要件有与没有之间的矛盾体现了正反要素的统一。

这里,我仅以犯罪主体中的责任能力举例。

例如一位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杀死了自己的母亲,假设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要件都成立的条件下,在犯罪主体要件的考察中我们发现这个儿童未满十四周岁,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这个使犯罪主体要件不成立,构成了与前两个要件之间的正反矛盾。

最后,这种正反的统一得出了该儿童不能承担刑事责任的结论。

①[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材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86页。

②[日]野村焾:《刑法总论》,全理其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3页。

4实际上,在四要件的体系中,每个要件是否成立的条件是复杂而充满正向与反向的矛盾。

这是这些正反的统一,才使得各个要件的考察的合理性得到最大程度上的保障。

小结:我认为,犯罪构成理论在长期的发展中,将主客观统一、正反要素的统一作为了两个基本的立场。

这两个基本的立场的产生与我们社会道德观念和人权的意识是无法分离的。

法律需要回应社会上公认的价值观决定了法律在社会事件转化为法律事件的过程中必须做到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尤其是在刑法的审查中。

我们必须考虑到,人的行为是行动和意识的统一。

虽然法律调节的是人的行为,但其根本的目的是引导人们树立法律要求的价值观。

这些价值观有很多是来源于社会公认的价值观的。

因此,我们在刑法审核中必须要注意人的心理活动,除了对人的行为要予以制约,对人的心理活动更要有所规范。

区别有意侵犯法意和无意侵害法意的人群,对其分而治之,可以引导人们尊重法益,遵循法律倡导的价值观。

人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决定了刑法审判中必须要有的“入罪”与“出罪”这个正反统一的过程。

人权意识的重要表现是人们有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

因此在刑法审判中不能一味的“入罪”。

出入罪的统一才是符合人权的要求的。

在犯罪构成理论中必须要设计“出罪”的情况,这样才能保证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和尊重。

如果说犯罪构成不是正反因素的统一,那么必然会造成片面归罪,必然造成对公民权益的侵犯。

合法抗辩这个在英美双层次体系中尤为突出,这与他们国民较强的人权意识是互动的。

犯罪构成中的这两个原则很好的回应了社会的需求,对于刑法实践是有深远意义的。

三.实践中犯罪构成理论应当灵活运用,取长补短A.各种主流犯罪构成理论之间具有较强的互通性由于实践中的普遍性,各种犯罪构成理论之间具体有较强的互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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