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的基本构造论文文献综述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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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完善[论文]

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完善[论文]

浅析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完善摘要:犯罪构成理论被学者们誉为刑法学王冠上的宝石。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方面曾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其问题也日益彰显出来。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进行一些局部的调适和修正。

关键词: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缺陷合理出路一、三大代表性的犯罪构成体系(一)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目前,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普遍认为,犯罪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具体如下:1.构成要件符合性即犯罪首先必须是符合刑法典各本条及其他刑罚法规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这是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

2.违法性即犯罪应当具备违法性。

由于构成要件是反社会的侵害行为的类型化,故在通常情况下,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具有违法性。

但是,一些违法性组却事由虽然也符合构成要件,实质上却不违反法秩序,因而不成立犯罪。

3.有责性犯罪的成立除了要求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之外,还要求行为人具有责任,即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反行为对行为人加以非难。

(二)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前苏联社会主义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构成理论诞生较晚,但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史过程。

1938年出版的《刑法总则》教科书,全面地论述了犯罪构成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这四个要件,并强调指出:“为了要认定有责任能力的人应对其犯罪行为负担刑事责任,仅仅查明犯罪行为由该人实施是不够的,还需查明该人实施这种犯罪时有无罪过。

”这里实际上已经明确提出犯罪必须是主客观因素的统一的观点。

1946年特拉伊宁教授的《苏维埃刑法上的犯罪构成》一书出版,它全面、系统地论述了犯罪构成的概念、意义和犯罪构成理论的体系结构。

(三)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移植前苏联模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在新中国建立初期,老一代刑法学者即通过翻译、介绍等方式引入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并开始对这一理论进行研究。

1957年以后,由于法律虚无主义的泛滥,犯罪构成理论成为法学中的“禁区”。

犯罪构成理论论文

犯罪构成理论论文

关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分析及其与德国相关理论之比较摘要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经历了很长的发展过程,形成了比较科学的体系。

同时在自身逻辑结构和实践运用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在与德国相关理论比时.后者显示出一定的优越性。

但是我们不能照搬德国的犯罪构成理论,而应该在学习和借鉴的基础上吸收德国理论中的有利因素,从而使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更加完善。

关键词犯罪构成;法益;期待可能性一、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自直接从苏联引进以后,经过学者们多年的研究和探索,形成了理论界现在的通说。

通说认为,”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反映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其具体的内容包括:1.犯罪构成要件是成立犯罪的唯一根据。

行为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即成犯罪,不具备则不构成犯罪。

除了犯罪构成要件以外,成立犯罪不需要其他的条件,不可能存在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却不构成犯罪的情况。

我国刑法除了规定各种犯罪行为外,还规定了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的事由,这些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与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的客观方面相似,但它们是刑法所允许甚至提倡的事由,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不构成犯罪。

2.犯罪构成要件是社会危害性的体现。

只要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就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可能符合犯罪构成。

不可能存在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却不具社会危害性的情况,反之亦然。

3.成立犯罪所须具备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一个主客观相统一的有机整体,包括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要件。

客体指的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客观方面指的是犯罪行为在客观上的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后果等;主体指的是刑法规定的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主观方面指的是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里态度,包括故意和过失。

这四个要件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一个有机整体,任何割裂的分析这四个要件的做法都是不科学的,容易导致主观归罪或是客观归罪。

法学专业论文:论我国犯罪构成体系

法学专业论文:论我国犯罪构成体系

法学专业论文:论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一、我国犯罪构成的概述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在学习借鉴原苏联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成果和总结中国社会主义刑事法制科学经验基础上形成、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对于中国刑法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都产生了重大而积极的影响,目前我国已形成了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通说是这样表述犯罪构成的,犯罪构成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根据这一定义,犯罪构成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其一,犯罪构成具有法律实定性: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包括刑法总则和分则的结合规定。

因此,犯罪构成乃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坚实保障。

其二,犯罪构成具有价值承载性:犯罪构成体现和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各个犯罪构成要件本质上都是对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不同侧面的表达。

因此,犯罪构成乃是犯罪本质的构成系统。

第三,犯罪构成具有有机统一性:犯罪构成是由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组成的统一整体。

因此,犯罪构成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基本原则的忠实体现。

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1)主体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单位或自然人。

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有些犯罪还要求行为主体具有特定身份或资格才能构成。

(2)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以及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以及犯罪目的动机。

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揭示了犯罪主体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

(3)其中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是任何犯罪构成不可或缺的要件。

(4)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特指侵害某种客体的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实施中的各种客观条件,如时间、地点、方法。

刑法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范文(完整版)

刑法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范文(完整版)

刑法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范文刑法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范‎文‎在我看来,马克‎思主义中所剩的可‎以支持双方论点的‎范畴已经寥寥无几‎了,我们的研究已‎经走火入魔了‎。

这里我并不否定‎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成果,而是‎强调刑法研究中,‎在引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时首先需‎要弄懂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精神实质。

‎那么,为什么必然‎说和必然偶然说都‎能从马克思哲学中‎找到所谓的根据而‎争论不已呢?这主‎要是对其中的必然‎、偶然、原因、结‎果诸范畴的不同理‎解,结果是双方各‎执一端。

拿哲学上‎的论据来支持其观‎点,实则背离了马‎克思主义哲学。

可‎双方为什么又能自‎圆其说呢?偷换概‎念是双方共同的弊‎端。

故在用必然和‎偶然、原因和结果‎研究刑法因果关系‎时,前苏联已有学‎者指出:‎人的活动和它造‎成的结果,彼此间‎是处于必然联系还‎是偶然联系,对于‎刑法毫无意义。

‎以上分析仅是涉‎及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必然说和‎必然偶然说的内部‎之争,那么,因果‎关系是否仅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的‎客观方面的一个要‎素?实际上,必然‎说还是必然偶然说‎法是建立在其为客‎观方面上的一个要‎素展开讨论的,即‎我国学者提出的刑‎法因果关系客观性‎问题。

我认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无非是指,刑‎事案件发生了,犯‎罪行为与结果以及‎行为人对行为与结‎果的认识这些客观‎事实,不以我们的‎主观认识存在与否‎,都实际存在着。

‎而这些参在的客观‎事实,包括行为人‎行为时的行为状态‎事实,与由这种心‎里状态支配的行为‎与结果的关系的事‎实。

这样因果关系‎既是客观方面的一‎个要素,又是行为‎人主观方面所具有‎的认识因素。

而必‎然说、必然偶然说‎之争从这个角度看‎仅是因果关系在犯‎罪构成理论的客观‎方面的争论,把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等‎同于客观方面的片‎面认识。

而我们在‎研究因果关系时,‎应同时注意主观方‎面的因素,即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来理解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
犯罪
——犯罪原因-犯罪与理性
研究犯罪原因的目的 (1)能够解释已然的犯罪事实 (2)能对未然的犯罪现象和趋势 迚行合理预测 (3)能够为犯罪控制实践提供明 确的指导或提供切实可行的犯罪控 制途径或方法
犯罪原因系统
犯罪原因系统又称犯罪原因结构,是指引起犯 罪发生的原因,由多种因素彼此联系、相互作 用组成的有序动态体系。引起犯罪发生的原因, 既不是单一的因素,又不是不分层次的多元性 因素的简单集合,而是由多种犯罪因素有机组 成的原因系统,是一个有序的结构,其构成因 素呈若干层次或等级。 这些层次或等级可以 划分为犯罪的社会因素、心理因素、生理因素 以及自然环境因素等因素层次。同时,它还是 一个动态结构。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范围和 不同的犯罪人那里,犯罪原因系统的内容和结 构也各不相同,这表现了它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死刑该不该废除?
乱世用重典
废除死刑与谋杀的分析
经济学家观点是:谋杀作为一种职 业或工作也有其供求关系,取消死 刑会降低谋杀的价格,从而降低这 种行为的需求。
经济学家实证研究发现:当政府处决谋 杀犯,每处决一个犯人,谋杀事件的数 量就会有一次相当大的减少,差不多每 一次处决就会导致谋杀事件减少8到20 次。从美国的历史上看,1960~1970年, 美国国内基本取消了死刑政策,但随之 而来的后果就是,谋杀受害者年均人数 从8464人上升到16848人。禁止死刑导 致更多人死于谋杀。
内幕交易罪的经济学分析_郑高键
从犯罪经济学的成本与收益理论谈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_杜莹
研究的意义
社会互动视角下的犯罪经济学研究_理论发展与实践意义_郭艳 茹
一、犯罪的定义 二、犯罪的分类 三、犯罪经济学的起源 四、犯罪的理性分析(犯罪 的成本与收益) 五、死刑该不该废除 六、犯罪经济学的局限

刑法学结课论文 我国犯罪构成分析

刑法学结课论文 我国犯罪构成分析

内容摘要近年来,犯罪构成理论作为刑法中非常有活力的一个命题引起了许多学者的思考与辩论,这些思考与辩论无疑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完善,通过与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进行的对比与分析,我们不难得出以下结论: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自身的逻辑缺陷及其所依托的法律文化传统,都决定了这种犯罪构成体系不可能被引进或作为中国犯罪构成理论改造的范本。

立足于我国自身的法律体系,在正确理解我国犯罪构成各个要件尤其是犯罪主观要件内涵的前提下,对我国犯罪论体系加以适当完善是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应有出路。

关键词:犯罪构成三阶层理论缺陷四要件学说完善一、问题的提出犯罪构成理论一直是刑法理论中最具有活力的一部分。

近年来,学者们对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与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比较,并对是否引进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进行了激烈的论辩。

论辩的结果是,主张全盘引进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或参照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来重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呼声似乎占据了上风。

上述学者对于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批判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行为不能在犯罪构成体系之内加以排除; 2、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排列杂乱无序,有从主观认定犯罪之危险。

其实,不论是全盘引进德日的三阶层犯罪体系还是以此为根据进行改造,都涉及“法律移植”的问题。

撇开法律移植的恰当性探讨,同时去除自身文化优越性、狭隘的民族自尊心考量,单就某一法律体系是否应当被移植或作为改造的样本而言,其自身是否具有合理性是进行上述法律活动的前提。

对此,将我国和国外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比较,分析各自的优劣,是应该引进、重构,还是完善,就一目了然了。

二、对不同犯罪构成体系的比较与分析(一) 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在认定犯罪时采用的是三阶层的犯罪构成理论,即某一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

随着对刑法理论的不断探索,三阶层犯罪构成的内涵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其中又以古典的犯罪构成理论和目的主义的犯罪构成理论为代表。

犯罪构成结构研究

犯罪构成结构研究

犯罪构成结构研究一、犯罪构成概述1.1 定义犯罪构成是指构成犯罪的法定要件、构成要件以及相关的法定性和时机等规定。

犯罪构成是犯罪学和刑法学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对于了解犯罪的本质及其在社会中的表现具有重要意义。

1.2 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是指构成犯罪的基本要素,包括主体、客体、行为、目的、结果等要素。

主体是指犯罪的实施者,客体是指犯罪的对象,行为是指犯罪者实施的违法行动,目的是指犯罪者达到的违法目的,结果是指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

1.3 法定性和时机犯罪构成中的法定性是指犯罪构成要件必须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且必须与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等相关因素相符合。

时机是指犯罪构成要件所规定的时间和条件等因素。

研究犯罪构成中的法定性和时机,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犯罪行为的社会背景和产生原因。

二、犯罪构成的要素分析2.1 主体主体是构成犯罪的实施者,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研究犯罪构成的主体要素,可以从社会学、心理学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探讨犯罪者的社会背景、心理状态等因素对犯罪构成的影响。

2.2 客体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对象,可以是人、财产、社会公共利益等。

不同类型的犯罪构成要素有着不同的客体。

研究犯罪构成的客体要素,可以帮助我们了解不同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

2.3 行为行为是构成犯罪的具体违法行动,是犯罪构成要素中最为重要的一项。

研究犯罪构成的行为要素,可以帮助我们找出犯罪行为的规律和特点,为预防和打击犯罪提供依据。

2.4 目的目的是构成犯罪的违法目标,是犯罪构成要素中的关键之一。

研究犯罪构成的目的要素,可以帮助我们了解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从而更好地制定打击犯罪的策略和措施。

2.5 结果结果是构成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犯罪构成要素中的最终效果。

研究犯罪构成的结果要素,可以帮助我们评估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为刑罚的适用和犯罪预防提供依据。

三、犯罪构成的研究方法3.1 法律分析法法律分析法是犯罪构成研究中常用的一种方法,通过对相关法律文本的分析,来探讨犯罪构成的要件及其法定性、时机等问题。

刑法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范文

刑法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范文

刑法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范文在我看来,马克思主义中所剩的可以支持双方论点的范畴已经寥寥无几了,我们的研究已经“走火入魔”了。

这里我并不否定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成果,而是强调刑法研究中,在引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时首先需要弄懂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精神实质。

那么,为什么必然说和必然偶然说都能从马克思哲学中找到所谓的根据而争论不已呢?这主要是对其中的必然、偶然、原因、结果诸范畴的不同理解,结果是双方各执一端。

拿哲学上的论据来支持其观点,实则背离了马克思主义哲学。

可双方为什么又能自圆其说呢?偷换概念是双方共同的弊端。

故在用必然和偶然、原因和结果研究刑法因果关系时,前苏联已有学者指出:“人的活动和它造成的结果,彼此间是处于必然联系还是偶然联系,对于刑法毫无意义。

”以上分析仅是涉及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必然说和必然偶然说的内部之争,那么,因果关系是否仅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的客观方面的一个要素?实际上,必然说还是必然偶然说法是建立在其为客观方面上的一个要素展开讨论的,即我国学者提出的刑法因果关系客观性问题。

我认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无非是指,刑事案件发生了,犯罪行为与结果以及行为人对行为与结果的认识这些客观事实,不以我们的主观认识存在与否,都实际存在着。

而这些参在的客观事实,包括行为人行为时的行为状态事实,与由这种心里状态支配的行为与结果的关系的事实。

这样因果关系既是客观方面的一个要素,又是行为人主观方面所具有的认识因素。

而必然说、必然偶然说之争从这个角度看仅是因果关系在犯罪构成理论的客观方面的争论,把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等同于客观方面的片面认识。

而我们在研究因果关系时,应同时注意主观方面的因素,即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来理解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以往我们的研究,忽视了对行为人主观方面因果关系认识的研究,按照以往研究的逻辑,客观方面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确定之后,进一步查清主观方面行为人的认识则是很容易的事,殊不知,某些案件在客观方面的条件关系查清后,其主观认识也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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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的基本构造论文文献综述文

The basic structure of crime constitution
编订:JinTai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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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态度
新中国成立后,没在及时制定系统的刑法,因此在法律结构中不存在犯罪构成的法律概念。

但是,当我国刑法理论几乎全面接受苏联社会主义刑法理论体系时,犯罪构成就成了我国刑法理论体系的核心问题。

因此,犯罪构成是以理论概念、理论体系形式出现在我国的刑法理论领域的,我国的刑法学者也是首先从理论的角度对犯罪构成进行研究探讨,并且努力使之法定化。

但是,1979年7月1日制定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系统的《刑法》,在明确规定犯罪概念、犯罪特征的同时,并没有明确规定犯罪构成的要领,只是在刑法分则条文的结构中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我国刑法学者称之为“法定的具体犯罪构成”。

与此同时,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也成为犯罪构成理论的通说,但近些年来四要件学说的缺陷日益暴露,自
身所存在的矛盾已到了无法解决的地步。

因此已很难全盘接受四要构成理论,刑法学者纷纷对传统四要件理论的缺陷和矛盾进行了批露。

陈兴良教授在《刑法学关键问题》一书中观点鲜明地讲到,目前从苏俄引进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刑事法治建设对定罪精细化的要求,并致力把把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向犯罪理论体系改造。

刘生荣教授在他所著的《犯罪构成原理》一书中也旗帜鲜明地讲到,在四要件中,犯罪主体作为犯罪的一个构成要件是不合适的,不仅违背了主体与行为之间的逻辑关系,也与刑事立法的规定不符。

而问题更大的是犯罪客体,在此书中他花了大量篇幅对犯罪客体理论所具有的无法克服的矛盾进行了论证,同时也对犯罪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进行了抨击,由此可看出他对传统四要件理论的态度是否定的。

刘宪权教授、杨兴培教授也从犯罪客体、犯罪主体以及犯罪对象等方面对传统四要件理论进行了批判,这在他们所著的《刑法学专论》中体现出来。

另外张明楷教授、何秉松教授等许多刑法学者也对传统四要件构成理论进行了系统地批判。

总体上来讲,我国刑法界对传统犯罪四要件构成理论所持态度都是否定的。

二、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重构
在这方面成果是显著的,众多学者都提出了自己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重构设的设想,对传统四要件理论保留较多的有“四要件说”、“五要件说”、“三要件说”、“二要件说”等。

(1)二要件说,具体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可以分为行为要件和行为主体要件两个部分,即把主体称为主体要件,把客观行为的主观要件合为一体,总称之为行为要件。

理由是任何犯罪的内部构成都不是四个要件的并列,而是以行为核心组成的整体,在这个整体中行为的主体要件只有从属组成的整体性,比起传统并列的区分四个要件更能反映各个要件在整体中的地位以及它与其他要件的内在联系,更能科学地反映构成的内部结构。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应分为主观要件和和客观要件两个部分。

理由是犯罪构成要件研究的是行为而不是行为人,不把主体作为构成要件对认定犯罪没有影响。

主体是解决行为人应否负刑事责任的问题,这是在查明犯罪构成要件前要解决的前提条件,没有必要把它作为犯罪构成要件。

至于客体,它是附属于行为的,任何犯罪行为都必然会侵犯一定的客体,在一般情况下通过行为要件的性质就可以确定侵犯的是什么客体;同时,构成要件都必需是刑法规定的,我国刑法对客体没有做出规定,只是某些条款中可以反映出侵犯的客体。

因此,客体不能作为犯罪构
成要件。

刘宪权教授和杨兴培教授是支持这一理论的。

(2)三要件说,具体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
意见认为,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二者本来就是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并且如果抛弃危害行为中包含、渗透着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这一特殊性,就难以正确理解刑法的因果关系。

所以,这种意见主张把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合并为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样一个要件。

这样,犯罪构成要件应当是三是:主体、危害社会的行为、客体。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

那么,犯罪客体为什么不是犯罪构成要件呢?理由在于:一是犯罪行为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反映的是犯罪行为的实质,它是犯罪概念所提出的犯罪本质特征。

如果把它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就是把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混为一谈。

二是作为“犯罪客体是一定社会关系”这一论点的根据,是马克思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关于“犯罪行为是实质并不在于侵害了作为某种物质的林木,而在于侵害了林木的四家神经——所有权本身”的名言。

而马克思在此所说的恰恰是犯罪的实质,而不是社会关系。

三是把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分离开来,其结果是把犯罪对象看成可有可无的东西,以致忽视了对犯罪对象的研究。

四是在刑法学中把犯罪客体解释为社会关系,与哲学中客体的概念相矛盾。

哲学中的客体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客体是主体认识和活动的
对象,因此,客体和对象并无区别。

唯独刑法学把客体解释为犯罪对象后面所体现出来的社会关系,违反哲学的一般原理。

(3)五要件说。

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的行为、犯
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这些理论观点虽然从不同角度对“四要件说”提出的批评和修正,但总体上并没有实质性的突破,大多存在形式化的倾向,仅仅是对“四要件”的重新排列、合并组合而已。

刘生荣教授对犯罪构成理论的设想比较有新意,他认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应当分为三个层次,宏观上的犯罪构成体系应该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和犯罪构成三大部分。

犯罪的主体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即犯罪人。

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的承担者即刑事被害人。

二者不应属于犯罪行为的内容,也不应定义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应独立于犯罪构成要件之外,与犯罪构成要件共同组成犯罪构成体系的第一层次。

犯罪构成要件仅指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分为一般犯罪的构成要件和特殊形态犯罪的构成要件两类,这是犯罪构成体系的第二层次。

一般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必要要件和选择要件。

其中必要要件还可再分类为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犯罪的选择要件包括心理方面的选择要件、时空方面的选择要件以及犯罪的行为、对象、结果方面的选择要件。

特殊形态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未完成形态犯罪的构成要件。

特殊形态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数罪的构成要件、
累犯的构成要件以及严格责任犯罪的构成要件等,这是犯罪构成体系的第三层次。

这一理论体系虽克服了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一些缺陷,但其司法实用性却并不令人满意。

陈兴良教授大胆地接受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并提出了由形式违法性、实质违法性、有责性三层次构成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该理论体系强调建构注重推理,三个要件,呈现出一种层层递进的逻辑进程。

其中,形式违法性是一种事实判断,它不以法律判断与责任判断为前提,是先于后两种的判断。

事实判断不成立,自然就无所谓法律判断与责任判断。

只有在事实判断的基础上才能继续展开法律判断和责任判断,三要件之间的关系十分明晰。

三要件的递进过程也就是犯罪的认定过程,三要件之间的位阶固定,反映了定罪的司法逻辑。

同时三要件具备各自的功能,形式违法性作为一种事实判断,为犯罪认定确定一个基本的事实范围;实质违法性作为一种法律判断,将违法阻却事由排除在犯罪之外;有责性作为一种责任判断,解决行为的可归责问题。

三要件功能不可替代,缺一不可。

这种严密的逻辑性和实用性正是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所需要的。

应当说这一理论在解决我国犯罪构成理论问题上是一个很大的突破,但如何才能让这一外来事物立足于我国刑法,为我国刑法立法司法服务,是一个很大的挑战,还需不断地加强和深化。

综上所述,国内学者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改革和完善做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也取得了丰盛的成果,但对作为在刑法理论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工作,是一个艰辛而漫长的过程,还需广大学者更长期更深入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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