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对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对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对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目前我国实行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新中国成立时期,借鉴与学习前苏联的刑法学理论案例教学法在中职《经济法》课程中应用的具体“假论文”背后有什么真问题(共3篇)浅论学习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培养浅谈和谐文化理论形成的历史脉络探析经济学信息范式理论的基本假设与辨析怎样写研究性论文撰写方法(共3篇)运用政治理论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关于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意义试析受教育权理论发展综述独立学院实践教学模式改革体系。
其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特征表现在法律的实定性、有机统一性以及价值承载性。
但在犯罪构成的理论框架中,中国的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主要分为两大结构:以客观与主观要件为主要板块为依据的统一原则相互整合起来。
一、犯罪构成理论的主要内容在中国的刑法学中,犯罪构成理论,就罪犯是否构成犯罪事实不仅由于两大主观与客观的结构来决定,而且还要依据犯罪的客观性、客体、主体以及主观性做出分析,最后再决定犯罪是否构成事实。
作为刑法学体系最基础的理论,以及刑事法治的典型标志,犯罪构成理论为法定罪行原则提供了关键的依据。
通过其对犯罪概念的不断延伸与探索,形成犯罪构成,从犯罪的各个要件做出不同的诠释时,从而剖析出对于社会产生的危害性[1]。
犯罪构成理论具有承上启下的特性,并将犯罪概念与刑事责任联系在一起,构建出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基础体系。
二、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弊端由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是学习借鉴前苏联的,而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缺失对于大陆刑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中改造而来的。
因此,二者之间渊源颇深。
在进行改造的过程中,往往存在着意识与政治的形态化趋势,同时也将大陆的刑法系的递进式逻辑结构进行了改造,并使之成为了具有耦合式特点的逻辑结构,这对犯罪构成理论的逻辑构建造成的损害是难以挽回的。
这样的改造只是单纯的从政治意识的形态出发,而忽视了应有之义,如此便会致使其产生非常严重的缺陷[2]。
对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的开题报告

对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中的重要理论之一,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和
发展是刑法学衷心追求的目标。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国际社
会交流的加深,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性和科学性逐渐成为受到广泛
关注的问题。
因此,对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具有重要的理论意
义和现实意义。
二、研究目的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和评价,探讨其存在
的问题和发展的空间,提出改进思路和建议,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
展和实践提供借鉴。
三、研究内容
(1) 犯罪构成理论的概念和发展历程
(2) 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主要特点
(3) 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4) 改进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路和建议
四、研究方法
本研究将采用文献资料法、比较分析法和逻辑推理法进行研究分析,运用定性研究方法,结合历史、社会、法律等多方面的理论和实践知识
进行探讨和分析。
五、预期结果
通过对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和评价,可以使我们更全面深
入地认识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特点、不足和发展趋势,为我国犯罪构成
理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提供借鉴,并为我国实践工作提供可行的建议和措施。
关于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以出罪为视角

关于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以出罪为视角[论文摘要]对形式上具有刑事违法性但社会危害性还没有达到严重程度的行为进行出罪,我国理论界却陷入进退维谷的境地,透过刑法第13条的定罪程式,结合相关的理论,显示其中的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的犯罪构成理论并没有全面体现刑法第13条的内容,把但书排除在外,难以成为罪与非罪的标准。
[论文关键词]犯罪构成;犯罪概念;但书;出罪一、问题的提出问题一: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那么所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都构成故意杀人罪吗?问题二: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那么所有的抢劫行为都构成抢劫罪吗?杀人和抢劫是各个国家刑法典中的重罪,如果杀人或抢劫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是罪还是非罪?举重以明轻,可以把上述两个问题推而广之,归纳为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对于形式上具有刑事违法性但社会危害性还没有达到严重程度的行为,如何定性?理由何在?二、实践部门的风平浪静一花自飘零水自流实践部门对上述两个问题坦然应对,在充足的法律依据即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支持下,作出了明确的毫无疑问的回答:非罪。
也给我们讨论该问题提供了一个坚实的法律依据和平台。
(一)司法判决:陕西汉中的夏素文自1984年以来便患有肝硬化腹水症。
1986年6月23日,因病情恶化,神志不清被子女送进陕西省汉中市传染病医院治疗。
其子在确认母亲没救之后,为避免母亲的痛苦,要求医生为其母亲实施安乐死。
在其子女的再三恳求下,并表示一切后果均由自己承担,医生终于答应了他们的要求,并为夏素文开了“复方冬眠灵100毫克、肌注”的处方。
夏素文于1986年6月29日凌晨死亡。
1986年7月,夏素文的另外两个女儿检察院提出控告,要求惩办杀害其母的凶手。
案发后,汉中市公安局于1986年7月3日立案侦察,1987年9月以“故意杀人罪”予以逮捕主治医师蒲连升和夏的儿子王明成。
谈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认识与评价

论文关键词: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行政性控辩审三方辩护权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中国传统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分析,说明这种四要件理论的行政性太大,行政的宗旨是效率,而不是司法所追求的正义,所以四要件理论需要改进,从而得出犯罪构成即定罪的过程应该是在控辩审三方的共同参与下,在程序性的互动过程中达成的结论,并通过保留被告人的辩护权来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
一、引言对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认识和评价,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人建议采用二要件论(即去掉客体、主体和主观合并成主观构成要件),也有人建议采用大陆法系的三阶层论,还有人认为还是四要件论比较适合我国的国情。
对于以上各家之言,笔者都不作多的评论,只想从当前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四要件论来阐述我国现在采用的四要件对于人权保障、社会保护和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二、我国犯罪构成的要件我国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认为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包括四个方面:(一)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二)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其中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三)犯罪主体,指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主体;(四)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的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过失以及目的。
中国刑法学界的学者对犯罪构成的四个一般要件如何进行逻辑排列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笔者认为各有其正确性,本文只是想讨论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所以它们的逻辑排列顺序不作过多分析。
中国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在初创的社会条件下反映了一定的客观规律,并不是一无是处,但是在现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它就有了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它带有很强的国家本位色彩在里面,它是从行政人员,这里指公检法人员的角度来判断什么是犯罪的构成要件的。
基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分析

基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分析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体系框架,其次指出了当前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面临的挑战,最后提出了对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现实思考。
关键词: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移植论伴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国外一些不良思想正不断冲击着中国的社会,给社会的稳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而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们利益的重要法律依据,加强对中国刑法学的研究和思考,对中国刑事司法的操作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体系框架(一)关于犯罪构成的概念针对犯罪构成的定义,中国刑法学界将其通行定义为,由刑法规定的所有能够体现或决定人们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危害程度,且犯罪行为的成立必须要建立在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下。
据此,中国刑法学者将犯罪构成分成了三个基本的要素。
一是,犯罪构成所具备的的法律定实性;二是,犯罪构成所具备的承载价值性;三是,犯罪构成所具备的的统一性。
而从这三个要素来看,就足以证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的基本定罪原则为主客观要素的有机统一。
(二)关于犯罪构成的框架从整体的格局上来看,可以将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的理论体系分为两大块、四要件的耦合式结构。
两板块的划分依据的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而在这一原则下又可以将两大板块细分为主观以及客观两部分;四个要素又是再将主观和客观两大部分再次划分后形成的,包括犯罪的客体、犯罪的主体以及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
而要认定一个行为是否为犯罪,就必须要全部满足以上的四大要件,若有一项不满足,都不能判定其为犯罪。
(三)关于犯罪构成的意义从刑事法治建设的角度来看,犯罪构成一直支撑着刑事法的发展。
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刑法定罪原则逐渐成为刑事法治文明的标志性成果。
究其本质而言,犯罪构成理论又给刑法定罪原则提供了一定程度上的支撑;从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出发,犯罪构成是刑法徐体系的基石。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犯罪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研究犯罪行为的原因、犯罪成因以及犯罪预防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在思考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其次,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需要关注到犯罪的社会背景因素。
犯罪行为不是单一个体的行为,而是与社会背景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因此,我们在犯罪构成理论中需要考虑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教育、就业、贫富差距等因素。
例如,在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可能会导致一些新型犯罪的出现,而城乡差距、贫富差距可能会导致一些贫困地区的犯罪率较高。
第三,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需要结合犯罪学的国际发展。
犯罪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世界各国都在探索和研究犯罪构成的原因和机制。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需要借鉴和吸纳国际犯罪学的最新进展和研究成果。
例如,在国际上已经形成了一些比较成熟的犯罪构成理论,如“机会理论”、“社会控制理论”、“社会学习理论”等,我们需要将这些理论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进行适当的创新和完善。
最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需要与犯罪预防相结合。
犯罪构成理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深入了解犯罪行为的形成原因,进一步指导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
在我国,犯罪预防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我们需要运用犯罪构成理论的成果,针对性地开展有效的犯罪预防工作。
例如,在一些被犯罪高发地区,可以通过改善就业环境、提高教育水平、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等来减少犯罪率。
总之,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体系,需要综合考虑我国特殊的国情、社会背景因素以及国际犯罪学的发展成果。
在进行思考时,我们需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为深入了解犯罪行为的成因以及有效地预防犯罪提供理论指导。
浅论犯罪构成理论

浅论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中的核心内容,对于准确认定犯罪、保障公民权利以及维护社会公正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什么是犯罪构成。
简单来说,犯罪构成就是法律规定的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条件的总和。
它就像是一个“模板”,只有当某种行为完全符合这个“模板”的各项条件时,才能被认定为犯罪。
犯罪构成通常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这四个要件。
犯罪主体指的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包括自然人、单位等。
自然人要成为犯罪主体,需要达到一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
比如,我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而刑事责任能力则涉及到精神状态等因素,如果一个人在犯罪时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状态,那么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犯罪主观方面主要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犯罪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指的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间接故意则是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犯罪过失则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不同的犯罪往往侵害不同的客体。
例如,故意杀人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盗窃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明确犯罪客体对于准确界定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客观方面主要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以及犯罪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犯罪行为可以是作为,即积极地实施某种行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义务实施某种行为而未实施。
犯罪结果则是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害。
因果关系则是判断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对当前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对当前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一、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犯罪构成理论最早出现于大陆法系的德国,后来又被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学所接受,并加以继承和发展。
采取英美法系的国家由于没有形成以犯罪构成为中心的犯罪理论体系,所以也就没有形成自己的犯罪构成理论。
而另一方面,苏联在20世纪根据其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出体现社会主义刑法学的犯罪构成理论,被当时及后来的社会主义国家所采用,如中国、蒙古、朝鲜等,并且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新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20世纪50年代初期从苏联引进的,经过多年的研讨、修正和发展,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它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占有重要地位。
[1]二、犯罪构成概念、机能与犯罪概念不同的是,犯罪回答的是什么是犯罪等问题,犯罪构成回答的则是犯罪需要由哪些要素构成。
回答犯罪构成的概念对我们解决犯罪问题,具有决定性作用。
对犯罪构成概念,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回答。
高铭瑄先生认为: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需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而有些学者认为我国的犯罪构成,就是犯罪成立条件,显而易见,犯罪构成应当是犯罪概念或者是犯罪特征的具体化。
[3]三、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及其弊端我国的传统犯罪构成理论是借鉴苏联模式的犯罪构成理论,并加以引进和吸收。
这种犯罪构成理论把犯罪构成分为四个方面,即:①犯罪的客体,指的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比如故意杀人,这一罪名的犯罪客体即他人的生命权利;②犯罪的客观方面,指的是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进行侵害的外在客观事实,如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方法、时间、地点等;③犯罪的主体,即能够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以及法律规定的犯罪的单位;④犯罪的主观方面,即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在实施犯罪时的主观意图和动机。
针对这一判断标准,笔者对其合理性及实效性表示怀疑。
首先,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犯罪基本特征有以下三个方面:①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②具有刑事违法性;③应受刑罚处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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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更加重视对刑法学犯罪理论的完善,这对保障我国过敏的人身安全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通过对刑法学的研究,并且结合了张明楷教授和周光权教授的观点分歧的对比,然而,二阶层理论又是对传统理论四要件的进一步理解。
通过这些研究进一步对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思考
一、前言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我国越来越重视对中国刑法学理论的建设与发展。
而且,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在过去的60年间也得到了不断地完善,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建设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对中国人权的保障。
然而,我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也存在很多问题,就是在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还面临着一些挑战的背景下,开展了对本文,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希望能够解决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为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
二、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基本内容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中国对刑法学犯罪构成的概念是: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是由刑法学所规定的,并且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当然,犯罪成立还是需要一系列的主客观条件。
张明楷教授和周光权教授关于对刑法学则产生了一定的分歧。
张明楷教授更加注重对犯罪的竞合而非犯罪界定,这样也就减少了犯罪之间的对立。
然而,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则认为“实践反对理论”是刑法学的基础,所有的理论都要根据实践而来,实践是一切的基础。
犯罪构成一般具有把律师定性、价值承载性、有机统一性这三个基本特点。
首先,因为犯罪构成是由刑法规定,而不是自己臆想出来的,并且在犯罪构成上需要主客观的条件,在犯罪构成罪名成立时也需要一定的证据,这就体现了犯罪构成的法律实定性。
然后,因为犯罪构成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危害,当然这种危害也有程度大小之分,但是不管如何都会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从而破坏了公共价值,这就体现了犯罪构成的价值承载性。
最后,因为犯罪成立还需要一系列的主客观条件,并且这些条件证据是相互联系的,如此一来,就体现了犯罪构成的有机统一性。
在传统理论四要件提出之后,二阶层理论又是对其的进一步说明你不重,在二阶层理论中违法、责任是其体系。
而且张明楷也提出了自己对二阶层理论的理解,张明楷教授的二阶层主张“自由刑法”,主张刑法的歉抑。
周光权教授认为传统四要件理论“一统天下”的局面已经不复存在,所以周光权教授主张:进行阶层化改造。
由此可见,周光权教授对两阶层理论认为要对阶层进行改造,从而达到刑法学的完善。
(二)犯罪构成的框架
犯罪构成的框架主要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这四个部分。
也就是说,如果只就这一个部分,那么犯罪罪名则不成立,必须四个部分同时具备才能确定犯罪罪名的成立,缺少其中一个,同样,犯罪罪名也不成立。
两阶层理论中的基本框架就是违法和责任,这也是构成犯罪的基本条件。
(三)犯罪构成的意义
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建设的核心内容,对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进一步的研究,这是意味着对中国文明的探索,这也是对刑法学文明建设的重大启迪,这对也对刑事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两阶层理论又进一步解释了四要件理论,这也为我国刑法学理论的完善打下了基础。
所以,必须加强对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建设与完善,这样才能更好的为中国刑法等发展,奠定基础,也可以为中国社会的稳定做出一定的贡献。
三、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面临的挑战
一直以来,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一直面临着很大的挑战,尤其是舆论的挑战。
因为
很多人都对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进行批判与讽刺,这就让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一直处在一个很被动的状态,无法更好地前进与发展。
又因为刑法学理论在不断地更新完善。
正如张明楷教授对两阶层理论中提出的“自由刑法”的观点也进一步说明了我国刑法学的现状,两阶层理论的提出,也是刑法与现实更加协调,促进了刑法学整体的协调性。
周光权教授对两阶层理论的观点也进一步解释了我国刑法学现在的发展趋势,也改善了人们传统的四要件思维方式,让刑法学朝着更加完善的方向发展。
可是,并不是每个学者都能跟上刑法学发展的步伐,这也让刑法学的发展受到挑战。
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是“改造论”旋律盛行的时期,其诉求就是在维护中国现有的框架基础下,在这之前一些基本技术与方法进行拆装组合,讲一些固有的成套的理论方法分散出来,在各个进行整合从而形成一个新的刑法学理论,从而使中国,刑法学犯罪理论体系走向国际化,这就形成了所谓的“改造论”。
后来,又出现了“移植论”。
所谓的“移植论”,顾名思义就是将其他的理论移植过来,而将中国原有的理论移植出去。
很多学者认为,中国现行的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存在太大的局限,无法很好地揭示定罪结论,同时也不符合保障人权的要求。
就如周光权教授的“实践反对理论”是刑法学的现实基础,然而我却认为理论虽然来源于实践,但是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时间都是反对理论的。
而且,张明楷教授的犯罪竞合论让我觉得这种对刑法学的认识更加显示出了他的正气凛然,也让我看出了张明楷教授这种通过不断否定自我理论而进行突破的伟大。
四、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现实思考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存在一定的局限与问题,这也是很多学者对中国现行的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批判的原因。
然而,张明楷教授在研究理论体系时,就是通过对自己理论体系的不断期盼与否定,才取得了更大的进展。
所以,适当的批评也是可取的,因为批判是前进的动力,学者对这一理论进行批判说明他有自己的思考,他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不断地思考,从而创造出更好的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才能促进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进一步走向完善,走向国际化。
然而,在对这一理论体系进行批判时也应该注意自己的态度与方法。
首先必须建立在对批判对象严肃而认真的认识基础之上。
其次,必须要用学术方式来展开批判,如果批判方式这粗暴的而非学术式,那么这种批判方式也是毫无意义的,这种批判并不能对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造成一定的帮助,也无法对这一类理论的建设给予一定得支持。
张明楷教授认为,两阶层理论还是有值得批判的地方,那就是两阶层理论保留犯罪构成造成理论困境,一体化审查的违法性和违法程度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而且缺乏主观的构成要件也会造成严重后果,这些都是两阶层理论值得批判的地方。
张明楷教授在对自己的理论观点进行批判时也是运用学术的方式,他用学术来对自己的观点进行批判,从而进一步提升自己的知识,这也为自己理论的发展提供了一个空间,从而激励自己的理论更加走向成熟与完善。
五、总结
通过对本文的研究,我从中更加明白了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建设的重要性。
本文不仅分析了传统的四要件理论,而且还阐述了两阶层理论,虽然这两者大同小异,但是两阶层理论是对四要件理论的进一步理解与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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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亚婕(1994.10.18―),女,汉族,籍贯:甘肃兰州,单位名称:贵州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