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犯罪构成理论结构下对法条竞合的再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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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干货三则之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很绕但非常重要)

刑法干货三则之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很绕但非常重要)

刑法干货三则之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很绕但非常重要)1、只有当两个法条之间存在包容或交叉关系时,才有可能是法条竞合。

包容关系是特别关系的外在表现形式。

如所周知,特别关系的基本特征是,甲法条(刑罚法规)记载(包含)了乙法条的全部特征(或要素),但同时至少还包含一个进一步的特别特征(要素),从而使之与乙法条相区别。

其中的甲法条是特别法条,乙法条是普通法条。

例如:(1)之所以说故意杀人罪是故意伤害罪的特别法条,是因为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成立条件不仅包含了故意伤害罪的全部要素,而且有多于(或高于)故意伤害罪的要素(杀人行为与杀人故意)。

(2)之所以说抢劫罪是盗窃罪的特别法条,是因为盗窃是指违反他人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第三者占有,而抢劫罪的强取行为也是违反他人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第三者占有;抢劫罪不仅包含了盗窃罪的全部特征,而且包含一个进一步的特别特征(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2、法条之间存在包容或者交叉关系时便是法条竞合。

法条之间的包容与交叉关系,不需要借助具体案件事实的联结,而是通过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就可以实现。

换言之,法条竞合是逻辑关系,而非事实关系。

想象竞合则是触犯了数个法条,是具体案件事实是的数个法条被触犯,而被触犯的数个法条之间不一定具有包容与交叉关系。

3、关于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命题人认为,不借助具体案件事实的联结,仅通过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就能够肯定两个法条之间存在包容或交叉关系,是法条竞合的形式标准。

二者区分的实质标准之一是法益的同一性,即一个行为侵害了两个以上犯罪的保护法益时,就不可能是法条竞合,而只能认定为想象竞合。

实质标准之二是不法的包容性,即在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法条,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就能够充分、全面评价行为的所有不法内容时,两个法条才可能是法条竞合;倘若适用任何一个法条都不能充分、全面评价行为的不法内容,即使符合形式标准与法益的同一性标准,也只能认定为想象竞合。

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重合与竞合

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重合与竞合
罪刑相适应原则
在处理重合与竞合关系时,要确保所定罪名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相适应 ,实现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同时,还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 性、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以确定最终的刑罚幅度。
05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盗窃罪与抢劫罪重合案例
案情简介
重合点分析
被告人张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事 主发现后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导致事 主轻伤。
重合概念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构成要件在内容上存在部分或全部 的重叠。
类型划分
根据重合程度不同,可分为完全重合、部分重合和交叉重合 。
重合构成要件认定
认定原则
在认定犯罪构成要件重合时,应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全面评价和禁止重复评价 等原则。
认定方法
通过比较不同犯罪构成要件的构成要件要素,分析是否存在重合关系。
重合对定罪量刑影响
定罪影响
当某一行为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构成要件时,应根据重合部分确定罪 名,避免重复定罪。
量刑影响
重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存在可能影响量刑轻重,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同时, 重合部分不应作为从重或从轻处罚的情节重复评价。
03 竞合构成要件分析
竞合概念及类型
竞合概念
指同一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罪名,且各罪名之间不能完全包容或重合的情况。
司法实践中的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竞合犯罪的处理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和规定 ,确保定罪量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04 重合与竞合关系探讨
重合与竞合联系与区别
联系
重合与竞合都是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复杂关系,都涉及到多个犯罪构成要件的相互作用 。重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构成要件在内容上存在重叠部分,而竞合则是指两个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张某的行为 构成抢劫罪,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犯罪法条竞合法律规定(3篇)

犯罪法条竞合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法条竞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条,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导致犯罪行为可能被多个法条同时适用的情况。

在我国刑法中,犯罪法条竞合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现象,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犯罪法条竞合的概念、特征、类型、处理原则以及具体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犯罪法条竞合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犯罪法条竞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条,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导致犯罪行为可能被多个法条同时适用的情况。

简单来说,就是同一犯罪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法条的规定。

(二)特征1. 法条之间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

这是犯罪法条竞合的本质特征。

交叉是指两个法条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存在部分相同;包容是指一个法条包含了另一个法条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

2. 犯罪行为可能被多个法条同时适用。

由于法条之间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同一犯罪行为可能同时符合多个法条的规定。

3. 犯罪法条竞合是一种法律现象。

犯罪法条竞合并非犯罪行为本身具有多重性,而是由于法条之间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复杂化。

三、犯罪法条竞合的类型根据法条之间的交叉或包容关系,犯罪法条竞合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独立竞合。

指两个法条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完全独立,不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

犯罪行为符合其中一个法条的规定,即可构成犯罪。

2. 包容竞合。

指一个法条包含了另一个法条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行为符合包容法条的规定,即可构成犯罪。

3. 交叉竞合。

指两个法条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存在部分相同。

犯罪行为符合其中一个法条的规定,即可构成犯罪。

四、犯罪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1.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在犯罪法条竞合的情况下,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适用。

即当犯罪行为同时符合特别法条和普通法条时,应优先适用特别法条。

2. 后法优于前法原则。

在犯罪法条竞合的情况下,后颁布的法律优于先颁布的法律适用。

即当犯罪行为同时符合后颁布的法律和先颁布的法律时,应优先适用后颁布的法律。

论法条竞合及其处理办法

论法条竞合及其处理办法

论法条竞合及其处理办法当一个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其法益侵害事实能够被其中一罪的构成要件所完整评价时,成立法条竞合;反之,当一个行为形式上符合了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且法益侵害事实不能被其中任一犯罪的构成要件所完整评价时,成立想象竞合。

法条竞合的类型包括特别关系,补充关系和包容关系。

对法条竞合的处理办法一般是特别法条优先于普通法条适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重法优于轻法。

标签:法条竞合;想象竞合;处理办法一、法条竞合概述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相互存在着的完全包容或者部分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

法条竞合具有两个特点:一行为同时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仅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法条竞合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一)特别关系是指各犯罪构成在行为性质上同一,在其他要件上一犯罪构成单向包容另一犯罪构成,但重合部分单一选择适用被包容的犯罪构成。

如在主观目的上,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逻辑上包容了第363条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但在重合部分,单一适用后一罪,后一罪是对前一罪的特别规定。

(二)补充关系是指各犯罪构成在行为性质上同一或近似,而在其他要件上各犯罪构成互相包容,但由于一构成是另一构成的补充,所以重合部分单一适用补充法。

如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其行为性质近似,但其重合部分由于故意杀人罪是对放火罪的概括性补充,因此也单一适用放火罪。

(三)包容关系法条竞合除了特别关系等以外,还有包容关系。

包容竞合是指一个罪名的外延是另一罪名外延的一部分,但犯罪构成的内容已超出外延窄的罪名的情形,其适用原则是全部法、完全法优于部分法、不完全法。

二、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的区分学界主流观点有两种:一种是形式的区分,即立足于法条之间的关系进行界定。

法条竞合是一种静态竞合,只要数法条之间存在这种重合或者交叉关系即属于法条竞合。

想象竞合是一种动态竞合,它与法律条文之间的规定本身无关。

论想像竞合犯-兼与法条竞合犯相区别

论想像竞合犯-兼与法条竞合犯相区别

论想像竞合犯-兼与法条竞合犯相区别【摘要】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是两种不同类型的犯罪,虽然它们都涉及到犯罪行为的竞合,但在本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想像竞合犯是指在一个犯罪行为中同时符合两个或多个犯罪的构成要件,而法条竞合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多个法条的规定。

本文通过对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的特点、案例分析、处罚标准、司法实践和法律解读进行比较,揭示了它们之间的差异。

通过对区别、启示和建议的讨论,强调了对司法实践和立法的重要性,以便更好地处理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相关的案件,保障社会的法治和公平正义。

【关键词】关键词:想像竞合犯、法条竞合犯、定义、研究意义、特点、案例分析、处罚标准、司法实践、法律解读、区别、司法实践启示、立法建议。

1. 引言1.1 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的定义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是刑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都属于犯罪学的范畴。

想像竞合犯是指在犯罪行为中,多个行为主体的行为分别构成不同罪名的情形。

而法条竞合犯则是指在犯罪行为中,一个行为主体的行为同时构成多个罪名的情形。

两者在概念上有着明显的区别,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混淆的情况。

想像竞合犯在犯罪构成上强调的是多个行为主体分别构成不同罪名,而不是一个行为主体同时构成多个罪名。

这种情况下,各个行为主体之间的犯罪构成相互独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法条竞合犯则是指一个行为主体的行为同时符合多个罪名的构成要件,此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罪名的适用。

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在司法实践中的区别体现在犯罪认定和定罪量刑上。

在处理想像竞合犯案件时,司法机关需要对每个行为主体的犯罪行为进行独立认定,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而对于法条竞合犯案件,则需要综合考虑不同罪名之间的关系,确定最终的罪名和处罚标准。

通常情况下,法条竞合犯的处罚标准会高于想像竞合犯,因为其行为同时触犯了多个犯罪法条。

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在定义和实践中有着明显的区别。

了解和区分这两个概念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避免对犯罪事实的混淆和误判,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

刑事法中的犯罪竞合问题

刑事法中的犯罪竞合问题

刑事法中的犯罪竞合问题进入刑事领域,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个重要问题——犯罪竞合。

简单来说,犯罪竞合指的是在一个行为中,有两个或多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同时成立。

换句话说,就是同一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多个刑法规定。

犯罪竞合是刑事法理论中一个复杂而富有争议的议题,涉及到刑法的适用、行为主体的罪责、犯罪的标准等诸多问题。

本文将就刑事法中的犯罪竞合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犯罪竞合可以分为实质竞合和形式竞合两种情况。

实质竞合指的是不同刑法的规定所要保护的客体或利益基本相同,因此同一行为违反了多个刑法条款。

而形式竞合则是不同刑法的规定所要保护的客体或利益并不完全相同,因此虽然同一行为违反了多个刑法条款,但是其中一个罪名所要保护的利益已经包含在了另一个罪名中。

实质竞合和形式竞合在刑事法中的适用原则和刑罚量刑上有着不同的规定。

其次,对于犯罪竞合问题,刑法学理论界形成了多种不同的观点。

以我国刑法学界为例,可以分为刑法实体主义观点、刑法构造主义观点和刑法结果主义观点三种。

刑法实体主义认为犯罪竞合应该由刑法规定具体的解决办法,比如增加竞合权综合罪名,以实现罪责的合理划分。

刑法构造主义则主张将犯罪行为分解为不同的“构造物”,从而明确每种犯罪行为的要件构成。

刑法结果主义强调的是对于犯罪行为关注其实际所造成的危害和后果,罪责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权衡。

另外,对于犯罪竞合问题的解决,我们还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被害人的影响力等因素。

在刑罚量刑阶段,是否考虑行为人对于不同犯罪的主观故意以及被害人的影响力等因素也成为一个争议点。

有学者主张应该对竞合罪名进行独立量刑,因为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被害人的影响力会对不同罪名的刑罚程度产生不同的影响。

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竞合罪名的犯罪行为都是在同一行为中完成的,主观故意和被害人的影响力应该被视为共同起作用的因素,不应分别计算。

最后,面对犯罪竞合问题,我们需要坚持刑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维护公正和人权。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

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法律问题浅析城郊法庭孙超在刑法理论中,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不同种的罪名,这被称为罪名的竞合,罪名的竞合具体包括法条的竞合和想象的竞合,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虽都是同一犯罪行为所引发的,但罪数形态各归责原则又迥然不同,本文做以浅析。

一、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和的区分标准是:法条竞合时,不管现实案情如何,两个条文都具有竞合关系,或者说,是否具有法条竞合关系,并不取决于案件事实,而是取决于法条之间是否有存在包容和交叉关系。

想象竞合犯是犯罪行为或犯罪行为所触犯的不同罪名的竞合,取决于案件事实,亦即,现实行为触犯了两个不同的法条,法条之间不一定具有包容与交叉关系。

例如,无论怎样进行诈骗,票据诈骗都是诈钱的一种特殊方式,触犯票据诈骗罪的一定同时触犯诈骗罪,这就是法条竞合。

但破坏电力设备就不一定同时盗窃电力设备,触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不一定同时触犯盗窃罪,这就是想象竞合。

二、规责适用的一般原则与特殊情形1、规责的一般原则对于法条竞合,通常的使用原则是特别法条优先,排斥普通法条的适用。

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适用特别法会导致罪行不均衡,且法律没有禁止性时,则应该按照重法优先的原则适用法律(即如果普通法重,就适用普通法)。

对于想象竞合,除了《刑法》第204条第2款这样的极特殊情况外,都是按照择一重罪论处。

2、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之间的特殊情形关于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之间是想象竞合的关系还是法条竞合的关系,刑法理论存在两种观点。

我们在此举例说明:“假设甲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诈骗他人500万元,应如何定罪”?第一、如果认为招摇诈骗罪与诈骗罪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由于诈骗罪明文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266条)”,那么对甲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诈骗罪,只能认定为“另有规定”的招摇诈骗罪。

这就是前文所述的法律明确禁止性使用普通条文的情形。

但是,甲这种诈骗行为危害显然重于普通诈骗罪,因为他的行为不仅仅侵犯了财产法益,而且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与正常或活动职能。

关于法条竞合理论问题的研究

关于法条竞合理论问题的研究

关于法条竞合理论问题的研究作者:韩小利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5期摘要:法条竞合理论一直是理论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关于法条竞合的形态划分,更是学者们讨论的重中之中,基于法条竞合的形态理论引申出的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法条竞合时的适用更是值得我们关注,这不仅能体现出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情况,更能体现我国的法治进程。

关键词:法条竞合;形态;想象竞合;适用冒充刑警骗取财物的行为,涉及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两个罪名,而在这两个罪名之间存在着法条竞合关系。

军人故意泄露军事秘密触犯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时,必然触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因而这两个法条之间具有竞合关系。

再如行为人交通肇事触犯交通肇事罪时,是否必然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并非任何交通肇事罪必然导致他人死亡,如果出现了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此两法条之间存在哪种竞合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竞合理论正确的解决这些问题,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本文重点对法条竞合的相关理论进行探讨。

一、法条竞合的演进发展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法律竞合、规范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数个犯罪构成,但从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而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形。

我国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首次论及法条竞合的是马克昌教授。

马克昌教授是把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一并讨论的,并且把重点放在两者的区分上,马克昌教授指出:“所谓法规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律条文,其中一个法律条文成为他一法律条文的一部分。

所以,法规竞合必须是:①一个行为触犯数个法规(或条文)。

②一法律条文的全部内容为他一法律条文的内容的一部分。

在法条竞合的研究中,涉及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就是法条竞合的形态。

③可以说,法条竞合形态也是我国刑法学界关于法条竞合研究中一个最为混乱的问题。

之所以存在这种混乱,是因为在德日刑法学中对于法条竞合的形态区分也是学说不一。

而这种学说不一,又源于对法条竞合的范围界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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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罪构成理论结构下对法条竞合的再想文章从大陆法系刑法学之犯罪构成理论出发,初步阐述法条竞合的实质及其特征、法条竞合的原因、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并就完善法条竞合相关之立法、法解释操作提出了相关建议。

标签:法条竞合实质特征适用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排斥其他法条法条适用,从而构成单纯的一罪。

法规竞合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十分重视且极为的问题复杂的理论现象,又是刑事立法经常出现的法律现象。

法规竞合属于罪数问题研究范畴,首先应对罪数问题的基本理论作简单论述。

要判断行为人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一罪还是数罪的判断标准,在我国理论界的通说是构成要件说,以行为符合构成要件的次数为区分标准,即犯罪乃构成要件该当的行为,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构成要件次数为一次,是一罪;行为符合法律构成要件次数为数次,构成数罪。

关于一罪的形态历来学说纷纭,近年有些青年学者在充分研究比较前人理论基础上批判地提出自己观点,认为一罪的形态应分为:形式数罪但实质一罪,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犯、继续犯、结果加重犯均属此类;实质数罪但法定一罪,结合犯、惯犯、转化犯以及部分牵连犯属于此类;实质数罪但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吸收犯、部分牵连犯;其他罪数不典型形态,比如刑法239条关于绑架后杀害人质即是实质数罪但法定一罪,但又不属于结合犯、惯犯、转化犯和牵连犯的任何一种。

本文将从犯罪构成基本理论出发,研究法规竞合现象中的基本问题。

法条竞合的特征及实质究竟何谓法条竞合,竞合的各个法条之间什么关系,笔者仅仅究理论上争议较多的问题阐发观点:第一,法条之间的包容关系构成法条竞合。

所谓包容关系,即一个法律条的全部内容作为另一法条内容之一部分。

具体地说,当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法条时,只有其中一个法条全部内容为另一个法条内容之一部分,才能视为法条竞合。

第二,法条之间具有交叉关系是否构成法条竞合,理论上争议较多。

法条间的交叉关系也构成法条竞合。

因为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不同犯罪的犯罪构成,其外延确有部分重合。

其重合部分使一个行为可能同时符合数个法条,形成法条竞合。

例如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两罪在“骗取财产性利益”部分重合、交叉。

再比如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前者与帮助当事一公共场所,甲报仇心切便不顾祸及无辜,引爆炸药炸死乙及周围数十人,此案甲的行为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和爆炸罪的想象竞合犯。

此故意杀人罪和爆炸罪的构成要件和其具体要素之间在逻辑上并不存在必然的包容或者交叉关系。

在具体案件中由于行为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以爆炸方法杀人)而使得法条之间建立得联系,不意味法条内容在逻辑上就有必然联系。

在理论与实践上如果不能明确两者之间最本质的区别,就会把某些犯罪构成要件及其要素完全不同、但可能因为某种具体的犯罪行为在事实上取得联系的法条,误认为法条竞合。

比如非法搜查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本是构成要件毫不相干的两个犯罪,但有学者认为行为人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搜查,这两罪便因为具体的犯罪行为获得了关联性,构成法条竞合中的偏一竞合。

照此观点则所有一行为触犯数法条的犯罪都是法条竞合,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在理论与实践上就没有必要区分了。

第四,有学者将法条竞合中法条之间的包容关系与交叉关系进一步划分为独立竞合与包容竞合、相互竞合与偏一竞合。

笔者认为是人为将理论复杂化,并没有真正把握法条竞合是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竞合。

比如将交通肇事罪受害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划分为法条从属关系中的包容竞合,从两者法条规定看其构成要件并不具有包容关系最多具有交叉关系,论者显然混淆了外延与内涵。

至于将杀人罪与伤害罪归结为包容竞合则更无理论依据。

其认为杀人罪法条为全部法,伤害罪法条为部分法,前者包容后者,具有包容竞合关系。

但杀人罪和伤害罪是构成要件完全不同的犯罪,不能因为“杀人事实”包含“伤害事实”就认为二者在逻辑上具有必然的包容关系。

否则“抢劫事实”就要包含“抢夺”、强奸就要包含“强制猥亵”,岂不乱了套?法条竞合的产生原因大陆法系刑法上为什么会出现发条竞合问题?有法律发展的必然,也有立法者的主观认知。

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政治原因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必然带有政治的烙印。

对于出于同一罪过支配的犯罪,国家出于政治需要,会通过立法对不同的犯罪主体加重或减轻惩罚。

比如受贿罪,79刑法只有一种;97刑法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更为复杂的社会环境下修订的,为了在政治上取信于民,保证国家公务人员的廉洁,将受贿罪一分为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

按现行刑法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人员和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犯受贿罪的按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定罪量刑。

在此情况下,因为刑法的明确规定在法律适用上没有选择,但法条竞合的特征是明显的。

(二)经济原因现行刑法强调对社会经济利益的保护,将社会秩序分为几个大类,将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归结为同一大类,予以专章规定。

但社会生活是一整体,各种利益原本呈现交织状态。

比如金融诈骗罪,侵犯金融秩序同时也可能侵犯公民的财产利益,与诈骗罪构成法条竞合。

(三)犯罪行为特征和行为过程的复杂性这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犯罪中表现最为明显。

具有复杂性行为特征的犯罪往往与多款刑法法条吻合。

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根据刑法149条第二款,生产销售141-148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犯罪;同时构成140条犯罪,依较重的法条处断。

生产特殊伪劣商品同时也构成140条生产一般伪劣商品犯罪,法条竞合的形式特征极为明显。

(四)立法技术的原因。

现行刑法中众多的法条竞合现象既有其出于社会原因的必然性,也有立法技术本身不科学,导致入把现象复杂化,破坏法典体系的科学性。

这个问题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中表现最为突出,主要表现为:1、对犯罪行为戈吩不科学。

一种行为设立一种犯罪构成,表现在一个条文中是常用的立法技术原则。

而诸多的法条竞合的原因就在于对这个立法原则的尊重不够,对犯罪对象的戈吩不够科学。

一个犯罪可以采取多个手段,比如利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可以是同时利用票据、保险合同或其他书面文件,这种情况下究竟是一罪或数罪,此罪还是彼罪?比如金融诈骗,不管手段再复杂多变,其主要行为特征还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且以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为构成要素。

将现在诸多的金融诈骗罪合并为一罪,并不会有不利影响。

如果将现行诸多金融诈骗罪合并为一罪又想对其中某些以特殊方法进行的犯罪科以重刑,如盗窃和抢劫用具体列举的方法不也能同样达到目的吗?2、对犯罪对象划分不科学。

根据对犯罪对象的划分设立不同的犯罪也是应该遵循的技术原则,对犯罪对象的戈U分要符合逻辑,不能人为割裂、合并。

比如已有杀人罪就不能再分割出杀男人罪和杀女人罪;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为例,如果依现行立法例,则出现一类新型产品,刑法就要修改,否则其滞后性暴露无疑,可频繁修改则必然危及法的稳定性,令法的权威受到国有公司企业遭受重大损失,法定刑大体相似。

同一性质的行为,导致相同的犯罪结果,却用多个条文予以规定,势必造成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法条竞合行为人只有一个主观罪过,一个行为过程,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是实质一罪。

但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律条文,就表现为既可以定这个罪也可以定那个罪,形式上可以构成数罪。

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条形成法条竞合时,如何正确定罪以及适用刑罚就会引发激烈争论,理论和实践上也存在多种原则:(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其含义是当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特别法条和普通法条时,在定罪量刑上优先适用特别法条。

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特别法规与普通法规竞合;二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竞合。

(二)新法优于旧法新法是指在原有法律继续有效的情况下,刑事立法又作出一定的补充修改规定。

若某一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新的和旧的但仍然有效的法律。

此时定罪量刑优先适用新法,排斥适用旧法。

(三)重法优于轻法该原则是指当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法条,定罪量刑时优先适用重法排斥轻法适用。

一个行为同时触犯重法和轻法,轻法不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时,自然优先适用重法。

但这个原则也并非绝对,关键在于犯罪的轻重情节。

还有学者提出其他原则,如全部法优于部分法、复杂法优于简单法、实害法优于简单法;等等。

但笔者个人认为这些原则是可以被上述三原则包含的,并无学术上的独立价值。

各种原则本身也会发生竞合,特别法可以是重法也可以是轻法,优先适用特别法时一定程度会排斥重法优于轻法。

要解决这些矛盾冲突,关键还是在刑事立法本身是否科学合理;如果立法本身存在问题,不能尽显科学性时在如何适用法条问题上确立多个原则并无意义,因为多原则门近于无原则可循。

完善法条竞合的对策在刑事立法中彻底杜绝法条竞合现象是不现实的,但减少此现象则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

为了完善法条竞合,本文提出以下对策以补充现有经验:(一)立法上必须广泛吸收不同行业技术专家的意见现行的刑事立法,除了具有强烈的明显的政治因素之外。

一般被视为刑法领域法学家的专利。

但刑法于其他法律法规很重要的区别点在于它所涉及的内容涵盖了社会的所有领域,而我国目前刑法学家多长于概念演绎和基本特征的诠释,对于技术性强的专门领域几乎毫无知识准备。

在立法规定生产技术领域,金融管理领域等专业性很强的犯罪时,广泛吸收本领域专家的意见是十分必要的。

(二)应高度重视立法解释卢梭曾经指出:“制定法律的人应当比任何人都要清楚,法律应当怎样执行和怎样解释。

”应当承认,我国的刑事立法解释(这里所指的立法解释不是指刑法本身内部已有的条文解释,而是指刑法之外的补充性立法解释)还不够成熟。

对此,有学者直言指出我国的刑事立法解释一直出于薄弱状态,与我国刑事立法现状极不适应,背离了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的使命。

刑事立法解释的薄弱性多少也是我国刑法中法条竞合丛生的一个成因。

因此,完善法条竞合的立法工作,加强立法解释也是不容忽视的。

特别在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上,除了法律的已有规定之外,还应做出明确解释,以防司法实践各行其是,造成定罪不统一、量刑不平衡。

而在诸适用原则上,应当承认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具有较强理论根据。

在发生法条竞合的条件下,刑事立法的解释工作应当及时跟上,不然会使司法实践无所适从。

例如刑法第169条的国有公司、企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与刑法168条发生法条竞合时,究竟如何定罪处罚,理应通过立法解释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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