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三阶段史的四维解读
刑法“三阶层理论”与“四要素说”

刑法“三阶层理论”与“四要素说”1.理论对比09年司法考试大纲采用了德日新理论,摒弃了前苏联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
这对于接受中国法学教育并且习惯了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的的人们来说,是一个新的挑战。
对于参加09年司法考试的广大考生来说也是面临全新的问题。
这里介绍一下三阶层递进理论与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不同,希望能对考生有所帮助。
我建议听一下指南针司法考试培训学校的刑法课,以掌握的更准确。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三阶层递进式。
其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
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
第一,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相一致。
该当性中包括了一、“主体”即实施犯罪的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二、“行为”,即危害行为,行为人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
三、“行为对象”即犯罪对象、行为客体。
行为的对象首先是物与人。
四、“危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第二,违法性犯罪行为不仅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实质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即必须是违法的行为。
如果客观上不存在违法性,即使责任重大,也不成立犯罪。
违法性判断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
违法阻却事由,是排除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的违法性事由。
违法性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自救行为。
第三,有责性,指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
即非难的可能性。
“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只有当行为人存在主观的责任时,其行为才成立犯罪。
所谓主观责任,是指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与故意或过失、违法性意识(可能性)以及期待可能性,才能对行为人自己实施的个人行为非难。
有责性中包括对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的判断,故意责任、过失责任。
有责性的阻却事由,一、违法性认识错误二、缺乏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
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三阶段史的四维解读

20 0 9年 9月
宁 波 大 学 学 报 ( 文 科 学 版) 人
J OURNAL OF NI NGB UNI O VERSTY ( I ERAL AR S E TON ) I LB T DI I
V I2 N . 日益 摆 脱 、 削弱 对政 治 的依 赖 而 获 得 越 来越 强 的独 立品 格 。
关键词 :著述类型 ;研 究过程 ;发展趋势 ;学术品格
中 图分 类 号 :D 2 .1 941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0 — 14 ( 0 9)0 0 1 52 20 5—0 0 12—0 5
构成的关注显然是不够的。那么是否有可能出现少而精的情况呢?从 目 前整个 中国法学研究的现状 而 言是不太 可能 的 ,因为 “ 中国 的法学期 刊论文 就总体 而言 可能仍 然处 于一 个学术恢 复 和重建 时期 ,
因此许 多法 学研究 者抱 怨重复研 究太 多或 者天下 文章一 大抄 , 且从论 文 内容上来 说 ,“ 量 的期 刊 并 大
论文 有可能更 多是 ‘ 而不作 ’或 ‘ 述 述多 于作 ’ ,基本是 在普及 法学 知识 ,其功 能不 在于 知识创新 ,
而在于法学共同体的建立和现代法治意识形态宣传”… 。 即便整体法学研究存在着数量庞杂而且 良莠不 齐的情况 ,犯罪构成的研究能否独善其身呢?不能。曾有学者认为,因为没有找准研究的真正突破 口,国内目 的犯罪构成理论研究存在着学术资源浪费的情形 ,这种浪费非常鲜明地体现在众多学 前
者纷 纷热衷于对传 统的 四要件理 论不断的进行顺 序排列 和要 素重组 以实 现对传统理论 的变革上 。 忙勰 而且 ,考虑 到论 文虽然 普遍 质量较 高 ,但 由于我 国处 于学术恢 复重 建期 而使 其评估 价 值大打折 扣 的特殊情 形 ,著作 在评估 研究 深度方 面 的作 用应 该得 到加 强 ,尤其是 专著 。因为专著 是对 某一 方
犯罪构成论_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

犯罪构成论_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犯罪构成论: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犯罪构成论,作为刑法学的核心理论之一,对于犯罪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学术研究的深入和社会发展的变革,犯罪构成论的理论框架也在不断演变和调整。
本文将从四要件到三阶层,对犯罪构成论的学术历程进行探究和考察。
犯罪构成论最早是从德国法学家斯特劳斯开始发展起来的。
斯特劳斯提出了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即主观要件(故意或过失)和客观要件(不法行为和法定结果)。
这一理论框架在二十世纪初广泛传播,成为刑法学的基础。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意识到这一理论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四要件理论过于简单粗糙,无法涵盖复杂的犯罪现象。
其次,在有些罪行中,四个要件并不一定能够全面体现犯罪的性质和罪行的危害程度。
因此,犯罪构成论逐渐为学界所质疑。
针对这一问题,法学界开始提出新的观点和理论。
1950年代,德国法学家罗兰·赫根斯图芬提出了三阶层的犯罪构成论。
他认为,犯罪过程可以被分为三个层次:犯罪计划、犯罪准备和犯罪执行。
在这一理论框架下,罪行的构成关键不再是四个要件的简单组合,而是犯罪过程的具体阶段。
赫根斯图芬的理论突破了以往的思维定势,使犯罪构成论的研究更加全面和精细。
然而,三阶层理论也并非没有争议。
一些学者认为,这一理论对于某些具有特殊性质的罪行仍然无法解释。
此外,犯罪过程的具体阶段划分也存在主观性和模糊性的问题。
因此,学界对于犯罪构成论的研究仍在不断深入和拓展。
近年来,一些新的观点开始在犯罪构成论领域崭露头角。
比如,一些学者提出了人本主义的犯罪构成论,强调以人的尊严和权利为基础,关注犯罪行为对于受害人和社会的影响。
另外,一些学者借鉴社会学和心理学的理论,提出了构建犯罪个案学的思路,从个体的行为动机和社会背景出发,探究犯罪的成因和演化过程。
总的来说,犯罪构成论的发展经历了从四要件到三阶层的转变。
这一学术历程反映了学界对于犯罪构成的不断思考和探索。
刑法阶层理论_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

刑法阶层理论_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引言:刑法阶层理论是刑法学的基本理论之一,旨在确定罪刑法定的原则和追求刑罚公正与合理。
在不同的法系中,存在着不同的刑法阶层理论,当前比较常见的是三阶层理论和四要件理论。
本文旨在对比分析这两种理论,并探讨其对刑法体系的影响。
一、三阶层理论三阶层理论是近年来较为流行的一种刑法阶层理论,代表人物有德国刑法学家库尔特·齐姆基维奇。
该理论将犯罪划分为罪(idem)、罪名罪(widget)和罪实罪(idem discrimationis)三个层次。
罪实罪层次是最低层次,强调了必须有实质性的行为或行为不作为,才能构成犯罪,即“行为”要素的存在。
罪名罪层次是其上一层次,要求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特定的罪名定义,即在实质行为的基础上,必须符合法定行为标准。
罪层次则是最高层次,强调除了符合罪名和罪实要求外,行为人还必须具备某些特定的特征或性质,例如主观方面的故意或过失。
三阶层理论适用于对于刑法中行为要素、客体要素以及主观方面的要素进行梳理,以达到犯罪成立的准确性、明确性和同质性。
二、四要件理论四要件理论,也称四要素理论,是以前苏联刑法学家学派为代表的一种理论。
其主要观点是,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客观方面的社会危险性、行为方面的违法性、主观方面的犯意以及结果方面的事实后果。
这四个要件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客观方面的社会危险性强调了行为的社会危险性及其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性,行为方面的违法性则是指行为违背了法律规定。
主观方面的犯意则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意识到其行为具有社会危险性,并具有实施行为的目的或者故意。
结果方面的事实后果则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实质性的后果。
三、对比分析从理论的构成要素来看,三阶层理论更加细致和全面,能更准确地对刑事犯罪行为进行归类和判断。
而四要件理论相对而言较为简略,只强调了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对行为的解释和划分较为宽泛。
因此,三阶层理论在刑法实践中更有效应用。
犯罪构成的三阶层与四要件

犯罪构成的三阶层与四要件如果⾃⼰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话,那么就意味着需要判刑,犯罪是需要满⾜⼀些要件的,那么在法律中的构成四要件和三要件的内容是如何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犯罪构成的三阶层与四要件1、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四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某⾏为构成犯罪所必须满⾜的主客观条件的有机整体,由四个⽅⾯构成:(1)犯罪主体,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实施危害社会⾏为的⼈,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的主体。
(2)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为犯罪⾏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3)犯罪的主观⽅⾯,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为及危害结果所抱得⼼理态度,包括犯罪⽬的和主观罪过等要素。
(4)犯罪客观⽅⾯,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四要件说认为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可认定⾏为构成犯罪,⽽犯罪成⽴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对犯罪认定进⾏排除。
2、三要件说三要件说认为,⼀个⾏为要构成犯罪,除了⾏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为⼈还必须负有责任,也即是说⼀个⾏为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三个递进式组合的条件。
(1)犯罪构成该当性。
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的事实与刑法条⽂规定的内容要相⼀致。
具体来说该当性中包括了⾏为主体、危害⾏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个要素。
(2)违法性。
违法性要求犯罪⾏为不仅是符合构成要件的⾏为,⽽且实质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为,即必须是违法的⾏为。
违法性的判断标准在于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
违法阻却事由是排除具有该当性的⾏为的违法性的事由。
违法性阻却事由⼀般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为、被害⼈承诺等。
(3)有责性。
有责性指能够就满⾜该当性和违法性条件的⾏为对⾏为⼈进⾏⾮难和谴责。
是否具有有责性应该从⾏为⼈的刑事责任能⼒、犯罪故意或者过失等⽅⾯考察。
读陈光良教授的犯罪构成论从四要件到三阶层有感

读陈光良教授的犯罪构成论从四要件到三阶层有感
四要件说很难解释对精神病人的正当防卫问题。
比如,一个正常人面对精神病人进行攻击时,是否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问题。
按一般人的认知来说,是可以的,因为精神病人的侵害依然是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但按照四要件说,“不法侵害”实施者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人,对精神病人进行攻击的行为认定为“正在发生的危险”比认定为“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更为妥当——既然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是不法行为,就不能对其正当防卫,只能对其进行紧急避险。
四要件说,需要全面分析,面面俱到的同时可能会显得辩护重点不够突出;这四个要件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平行的,还是并列的?是否要进行综合性、体系性的分析?四要件说运用起来,貌似要兼顾的方面过多,稍不注意,可能就容易简单化、机械化地处理问题了。
三阶层说,在评价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时,采用“爬楼梯”的评价模式,最重要的是第一个台阶,即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包括主观构成和客观构成,更讲究对具体构成要素的精准把握。
我甚至觉得,刑法上的犯罪构成要件该当性,类似于知识产权法中某一发明的技术特征(即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针对每一个具体的要素去逐一分析,如有缺失便属于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的该当性(符合性),犯罪就不成立。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10经管法高笑娟1012950【摘要】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中将犯罪主体作为判断罪与非罪的要件,将犯罪客观方面作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
【关键词】犯罪构成三阶层理论四要件理论【引言】犯罪构成理论被认为是刑法理论的精髓, 是刑法理论水平的重要标志。
所谓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然而关注的越多,观点也就越庞杂。
对于犯罪构成,学者们一直以来就没有停止对它的争论。
其中,关于犯罪构成主客观说的争论持续至今,仍然是理论争议上的明星。
现归纳为主要的三类争议:第一类是解决问题的判断标准,第二类是根据一般经验或是根据行为人个人的认知判断,第三类是根据行为的客观面或行为人的主观意思而为判断。
①本文通过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多角度对比分析,旨在对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中进行思考挖掘,并借以此对犯罪构成理论发展趋势进行探索和论证。
一、我国现行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一)概述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
其中,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形式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犯罪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
②这套理论是我国在吸收前苏联的理论并结合自身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发展起来的。
这种犯罪构成理论集主客观为一体,以犯罪主体为基础,包含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是一种耦合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二)四要件中的主观主义小野清一郎曾经指出:“在刑法中,首先评价的是行为对客观的外部的秩序的意义,其次才要去考虑主观方面的意志或者情操方面的态度问题。
刑法中犯罪构成新理论系统整理,二阶层、三阶层、四要件

刑法中犯罪构成新理论系统整理,二阶层、三阶层、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作为犯罪判断与证成的思维作业模式,乃是整个刑法学体系的基石,并为近代刑事法治文明的支柱。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过去60年间,不仅作为中国刑法学术研究的基础平台,产生了深远的理论价值,而且成为中国刑事司法实践的操作指南,发挥了积极的实践意义。
Part 1犯罪构成的概念我国把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称为:“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也就是犯罪的成立条件,犯罪构成是不法与责任的有机整体,是犯罪类型,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德日没有犯罪构成这一说法,只有犯罪的成立条件一说。
犯罪构成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还是法学家研究的结果呢?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刑法总则与分则作为有机整体统一规定了犯罪构成,也就是刑法明确规定了构成各种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要素。
这是谁也不能改变的,刑法理论将这种规定概括为犯罪构成。
也就是说犯罪构成的法定的,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法律标准,围绕犯罪构成进行的研究就是是犯罪构成理论,我们说的四要件、三要件和两要件便是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构成理论就成为认定犯罪的工具,至于哪种理论好用,就看是否合理是否科学。
首先认清楚下面几个概念:1.犯罪构成=犯罪的成立条件2.构成要件=客观构成要件=违法构成要件(不法要件)3.构成要件也是违法类型。
Part 2犯罪构成的机能(1) 罪刑法定主义的产物罪刑法定要求刑法明文明确各种犯罪的成立条件与法律后果。
因此犯罪构成使罪刑法定主义得以实现。
罪刑法定是法治在刑法中的体现,也是保护法益保障公民自由的要求。
(2) 犯罪构成作为法律规定对刑事司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a.对区分罪与非罪(人权保障机能)b.对区分此罪与彼罪c.区分一罪与数罪d.区分重罪与轻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Part 3犯罪构成理论的争鸣1、传统四要件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整体格局上表现为两大块四要件耦合式的结构。
两大块就是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将犯罪构成整体上划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板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22卷 第5期宁 波 大 学 学 报(人 文 科 学 版) Vol. 22 No.5 2009年9月 JOURNAL OF NINGBO UNIVERSITY(LIBERAL ARTS EDITION) Sep. 2009 ——————————————收稿日期:2009 - 06 - 05第一作者简介:王 勇(1976 -),男,辽宁庄河人,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
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三阶段史的四维解读王 勇1,高 拓2(1.吉林大学 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2.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浙江 宁波 315800)摘要:对于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三阶段发展史,可以从四个维度进行解读:从著述类型来说,犯罪构成的研究呈现出著作少,期刊论文多,总体研究不够系统和深入的局面;从研究过程来说,主要是一个移植、模仿域外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随着我国社会政治形势的风云变幻,经历了一个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发展过程;从发展趋势来说,学界呈现出引进德日犯罪论体系进行理论重构的态势;从学术品格来说,犯罪构成日益摆脱、削弱对政治的依赖而获得越来越强的独立品格。
关键词:著述类型;研究过程;发展趋势;学术品格中图分类号:D924.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 - 5124(2009)05 - 0102 - 05 对于新中国犯罪构成理论发展的历史,学界主要有四种观点:两阶段说、三阶段说、四阶段说以及五阶段说。
为了反映最近的理论发展,而且从较长时间内反映犯罪构成发展的阶段性规律,我主张新的三阶段犯罪构成理论发展史:即第一阶段、奠基阶段(1949—1982);第二阶段、改良阶段(1983—1997);第三阶段、改革阶段(1998—)。
①对于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三阶段发展史,我们可以依据各阶段的研究成果情况,结合各个不同阶段的政治、经济、社会以及学术研究情况,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近五十年的犯罪构成理论发展状况做一个四维的解读: 一、著述类型的维度从著述类型来说,犯罪构成的研究呈现出著作少,期刊论文多,总体研究不够系统和深入的局面。
建国以来,关于犯罪构成的全部专题类著作,目前大约20本左右。
而期刊论文类,大约近300篇左右。
单看这样的统计数字可能无甚意义,但是如果放到刑法学研究的“大繁荣”,每年至少发表千余篇论文,且有数百篇硕士学位论文和博士学位论文问世②的背景之下,从数量上来说,对于犯罪构成的关注显然是不够的。
那么是否有可能出现少而精的情况呢?从目前整个中国法学研究的现状而言是不太可能的,因为“中国的法学期刊论文就总体而言可能仍然处于一个学术恢复和重建时期,因此许多法学研究者抱怨重复研究太多或者天下文章一大抄,并且从论文内容上来说,“大量的期刊论文有可能更多是‘述而不作’或‘述多于作’,基本是在普及法学知识,其功能不在于知识创新,而在于法学共同体的建立和现代法治意识形态宣传”。
[1]即便整体法学研究存在着数量庞杂而且良莠不齐的情况,犯罪构成的研究能否独善其身呢?不能。
曾有学者认为,因为没有找准研究的真正突破口,国内目前的犯罪构成理论研究存在着学术资源浪费的情形,这种浪费非常鲜明地体现在众多学者纷纷热衷于对传统的四要件理论不断的进行顺序排列和要素重组以实现对传统理论的变革上。
[2](38-42)而且,考虑到论文虽然普遍质量较高,但由于我国处于学术恢复重建期而使其评估价值大打折扣的特殊情形,著作在评估研究深度方面的作用应该得到加强,尤其是专著。
因为专著是对某一方面问题系统而深入的研究,是一种“体系性研究”,相较期刊论文片面深刻的“问题性研究”,专著在研究的体系化和系统化上要更胜一筹,所以考察我国现在某一领域的研究情形,专著数量的多寡和质量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20本左右的著作中,专著大约占一半左右,这一半左右中又多为博士论第5期王 勇等: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三阶段史的四维解读103文,按照过去的说法,博士论文往往是一个学者的巅峰之作,虽然现在这种情形可能有很大改变,但是毕竟博士论文是一个人初入学界的敲门砖,质量一般很高,并且这些专著也确实在某些方面有创新之处,可是在现在浩如烟海的刑法学著作群中,还是嫌少了一些。
储槐植教授认为,理论研究上水平的主要标志是出思想(新思想),因此对于犯罪构成的研究,“不能象玩积木那样,对旧的内容(要件)作新的排列组合”,[3](549)也不能“津津乐道于其花样的变换,[4](171)而要从根本上改变犯罪构成研究的薄弱局面,必须在学习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学习,也即引进、介绍域外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与经验,开阔视野,同时结合中国的司法实践,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
二、研究过程的维度从研究过程来说,主要是一个移植——模仿域外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随着我国社会政治形势的风云变幻,经历了一个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发展过程。
[4](169)建国初期,由于我们全面废除了国民党时期的一切法令和制度,同时又基于意识形态的考虑全面学习苏联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经验的情况,我国刑法学界采用通过聘请苏联的刑法教员前来我国政法院校授课以及翻译介绍苏联刑法理论和著作的方式,苏联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也被介绍到我国。
在学习苏联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上,开始了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初步探讨。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于1957年2月编写并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讲义》,首次勾勒出了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基本轮廓。
该讲义认为,我国的犯罪构成,“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要的一系列事实特征(这些事实特征叫做犯罪构成的要件)的总和,这种总和是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
真正确立中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是1958年苏联刑法学家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的翻译出版。
该书对犯罪构成理论从概念到体系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梳理,从而“建立了作为刑法学核心和基础的社会主义犯罪构成理论”。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完全可以说,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20世纪50年代直接从苏联引进的。
可以作为进一步证明的,当时全国各地政法院校自行编写的教材,其中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部分,几乎毫无例外都是苏联犯罪构成理论的翻版,差别只在于表述内容的符号由俄文变成了中文。
[5](39)但是,1957年反右斗争的扩大化以及197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得刚刚开始的犯罪构成研究停滞下来,犯罪构成理论被视为资产阶级的东西和修正主义的产品,因而成为一个理论禁区,遭到了全面的批判和彻底的否定。
随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以及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法典的颁布,否定法律的惨痛教训使得法制建设重新得到重视,包括刑法学在内的法学研究逐步恢复,而作为刑法学基础理论的犯罪构成理论重新受到学界的关注。
1981年,杨春洗教授等出版了《刑法总论》一书,认为“犯罪构成就是按照刑法规定构成各种犯罪的诸要件的总和。
它是行为人负担刑事责任的基础。
”[6](103)1982年,高铭暄教授主编的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刑法学》出版,这本教材继承了50年代刑法学教科书的体系并有所发展,在犯罪构成问题的论述上有了发展和深入。
该书认为,“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社会行为的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并且,该书所建立的四要件体系也得到人们的基本赞同,为此后人们研究犯罪构成理论提供了基本框架,成为我国刑法学界所公认的较为科学、合理的刑法学体系。
至此,我国50年代初期移植于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以官方教材的形式完成了理论复活,无论理论体系还是内容观点上,仍未发生大的变化。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这一点,有学者选取了1955年我国翻译出版的、苏联1952年版的由苏联司法部全苏法律科学研究所集体编著的《苏联刑法总则》和1982年高铭暄先生主编的统编教材进行了对比,就犯罪构成最主要的一些因素进行比较,得出的结论是二者的内容体系和基本观点都是大同小异。
[7](47-53)104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09而现在学界主流重构犯罪构成理论的呼声,事实上是在更加深入地学习域外的犯罪构成理论,一些学者致力于域外理论的本土化转换,一些学者甚至径行引进大陆法系的三阶层体系,凡此种种,都是对历时数十年之久的学习历程的进一步肯定,但是最终我们期待的,不是“在拷贝大陆法系犯罪论的前提之下,对我国犯罪论体系的换汤不换药的改造”,[8](141)而是能够“建立新的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这就是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发展的前途和方向”。
[7](49)三、发展趋势的维度从发展趋势来说,学界呈现出引进德日犯罪论体系进行理论重构的态势。
从20世纪末开始,犯罪构成理论越来越受到重视,仅从发表的期刊论文数量就可见一斑。
1949—1982年奠基阶段,发表的相关论文不到30篇,1983—1997年改良阶段,发表的相关论文60多篇,而1997年至今,发表的相关论文就达到了近200篇,十余年的时间发表的论文数居然比前40多年间的总和还要多。
而这些论文,尤其是近三四年,更多的是在借鉴甚至直接引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犯罪成立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重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呐喊,尤以学习大陆法系的呼声最高。
而学习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或者说从学习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到转向以德日为师,如果放到大历史的视野中考察,实际上是在完成一次“德日——前苏联——德日的未竟的循环”。
[9]历史之所以在将近百年之后又一次将目光投向了德日体系,并非事出偶然,首先是源于近百年的法学研究传统。
自从清朝末年沈家本变法修律以来,中国便开始了学习德日刑法理论的历史,期间聘请日本学者来华讲学、组织人员翻译日本学者的刑法学著作以及派遣留学生出国留学成为当时学习日本的主要方式。
而民国时期的刑法学则是典型的“移植刑法学”,当时的刑法学界对于德日的刑法学说不加分析和批判,不经中国现实的证明,即盲目地全盘予以移植和照搬。
当时的学者,比如王宠惠、居正、王觐、蔡枢衡等,都是有留学日本经历的,而其著作也鲜明地表明了这一点。
[10]建国以后,虽然出于意识形态等方面原因,我们中断了学习德日的传统而转向了全面学习苏联的理论与制度,但是前苏联的刑法理论也是在学习德国刑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因此中国刑法还是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德日的影响。
及至改革开放以后,思想的解放以及外国理论的涌入,我们重新又转向了学习德日,这从许多方面得以体现,比如关于犯罪构成的译著基本是德日的,而关于犯罪构成的论文介绍也是关于德日理论的。
但是,我们必须深思的是,许多七十年前所争论的诸多刑法理论问题,直至今天还在进行着雷同式的争论,因此,理性地保持学术发展的延续性极端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