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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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具有方法论意义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具有方法论意义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具有方法论意义犯罪学作为一门学科,关注的是犯罪现象的产生、发展和控制。

而犯罪论则是犯罪学的一种理论分支,旨在解释不同社会背景下的犯罪行为及其影响。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是犯罪学研究中一种重要的理论框架,它将犯罪行为从社会结构与机会资源的角度进行了分类和解释,对于深入探究犯罪行为背后的原因具有方法论意义。

其次,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强调社会结构与机会资源的关系。

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上层犯罪与中层犯罪常常与权力、财富等社会资源的分配不均有关,而底层犯罪则常常与社会边缘化、资源匮乏等因素有关。

这种观点使我们更加关注犯罪背后的社会结构和不平等,有助于深化对犯罪行为的理解。

同时,基于这种关系,我们可以更好地预测犯罪行为发生的概率,并为犯罪的预防和控制提供相应建议。

第三,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开拓了多元化的研究途径。

传统的犯罪学研究往往囿于个别案例或特定社会群体,难以全面把握犯罪行为的本质和规律。

而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利用社会结构与机会资源的角度,揭示了不同社会背景下的犯罪行为特点,使犯罪学研究具备了更加优化的研究视角。

研究者可以通过与其他学科的交叉合作,运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和理论,为犯罪学的研究提供更多维度和多样性,从而使研究结论更有说服力。

第四,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对于制定犯罪政策具有指导性。

犯罪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政府和相关机构需要有效地制定和实施犯罪控制政策。

而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对犯罪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解析,提供了制定犯罪政策的理论基础和参考依据。

在社会结构与机会资源的框架下,政策制定者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不同层次犯罪行为背后的问题,并为社会全面地提供安全保障。

综上所述,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具有方法论意义。

它通过建立层次体系、强调社会结构与机会资源的关系、开拓研究途径以及指导犯罪政策等方面,为深入研究犯罪问题提供了一种有益的理论框架。

进一步的研究可以围绕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展开,以期形成更加系统和全面的犯罪学理论体系,为构建安全和谐的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简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简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简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一、概述在刑法理论中,犯罪论体系是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和评价的重要框架。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作为一种主流的犯罪认定方法,在大陆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本文旨在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进行简要的评价和分析,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又称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犯罪论体系,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一种犯罪成立理论。

它起源于德国刑法学家贝林格的构成要件理论,经过迈耶、麦耶等人的发展,最终由德国刑法学家耶赛克与魏根特等人确立为通说。

该体系以行为人的行为为核心,通过三个阶层逐步过滤,最终确定行为的犯罪性质与责任。

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第一个阶层是构成要件符合性,主要关注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构成要件。

第二个阶层是违法性,即使行为符合了构成要件,还需要进一步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第三个阶层是有责性,主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应当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这三个阶层相互独立,但又层层递进,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犯罪论体系。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具有逻辑清晰、层次分明的特点,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犯罪认定方法。

该体系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争议点。

例如,在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中,如何准确把握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构成要件,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在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判断中,如何平衡法律的公正性和灵活性,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作为一种主流的犯罪认定方法,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基本概念和特点进行介绍,阐述其在刑法理论中的地位和作用。

同时,本文还将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优点和局限性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 简述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概念及其在法律领域的重要性。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也被称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的犯罪论体系,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核心组成部分。

这一体系由德国刑法学家贝林格首倡,经过麦耶、迈耶、李斯特等学者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现已成为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学界的通说。

刑法中的行为:机能、概念及犯罪论体系

刑法中的行为:机能、概念及犯罪论体系

刑法中的行为:机能、概念与犯罪论体系刑法理论体系中包含诸多要件,这些要素相互之间具有逻辑上的密切联系,而不是简单地混为一体,只有以某种要件作为共通的基本元素,才能保证这些要件有机地联系起来。

刑法学者为此从多个方面进行了探讨,至今却裹足不前。

尽管如此,迄今为止的一切研究成果却已经证明,以行为为刑法学的支点或基本的元素,构建刑法理论的体系大厦,能保证理论上的连贯性和密接性,也有助于刑事实践中“对思想不得为非”这一法谚的贯彻。

得出上述判断,必须从行为概念的机能着手。

当然,有关行为概念的认识在其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

大陆法系在刑法理论体系方面停滞难前的主要原因也在于对行为本质的认识,即几种主要的行为学说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都有一定的不足。

与之形成鲜明对照,我国刑法理论中,行为的概念往往不被重视,只有极少数学者就行为概念进行过研究。

从我国刑法理论体系的构造中,也能反映出行为没有受到应有重视。

基于这种考虑,笔者期望借鉴过去的和外国刑法理论中的行为概念,结合客观实际的认识需要,分析行为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进而提出一种比较合理的刑法理论体系,而且该体系对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而言也有适用价值。

一、行为概念的机能“无行为则无犯罪亦无刑罚”,这一法谚说明行为在刑法理论体系中的支柱性地位;亦如马克昌教授所说:“行为在刑法科学中居于相当重要的地位。

它不仅是连接犯罪构成诸要件的纽带,而且也是刑事责任理论赖以建立的支柱。

”所以大陆法系学者极为重视刑法中行为概念的机能。

当前,关于行为概念的机能的认识,在不同学者之间,有同有异。

意大利学者杜里奥·帕多瓦尼认为,行为原则上具有三个基本机能:其一,分类机能,即作为概念可以同时合理地解释现存制度中行为的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其二,限制机能或否定机能,即作为具有刑法意义的人类举止的首要特征,能发挥排斥不具有刑法意义的人类举止的作用;其三,理论和实践,即可以作为理论和实践判断行为统一性的机能。

犯罪构成理论全比较

犯罪构成理论全比较

2.迈耶的构成要件理论: 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征表,因此构成要件与 违法性的关系就是烟与火的关系,构成要 件是违法性的认识根据(认识根据说) 例外 原则
违法性阻却事由
违法性
违法性推定机能
构成要件
3.麦兹格的构成要件理论: 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存在根据,是违法类型 或不法类型。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关系, 是原则与例外的关系。
构成要件结果 实行行为 因果关系
构成要件故意 构成要件过失 目的等

构成要件的机能 (1)罪刑法定主义机能 构成要件符合性作为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将不符合刑罚处罚规定的行为排除在处罚 对象之外,以此保证罪刑法定主义的实现。 (2)犯罪个别化机能 构成要件作为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 具有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机能。
犯罪概念与犯罪论体系 犯罪概念:符合(该当)构成要件,违法且 有责的行为。 犯罪的构成要素: 行为 构成要件符合性 违法性 有责性 犯罪论体系: 各要素的组合方式与运作方式





1.构成要件该当性: ①构成要件的行为 ②因果关系 ③构成要件的故意 ④构成要件的过失 2.违法性(如果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一般可 以推定给行为属于违法。但如果行为具有 刑法上所规定或者法律所认可的违法性阻 却事由,则给行为就不属于违法) 3.构成要件有责性: ①责任能力 ②故意责任 ③过失责任 ④期待可能性

诸种行为论 1.因果行为论:贝林 — 李斯特 行为指基于人的意思所引起的客观的外部活 动—— 有意性 有体性 缺点:无法合理说明不作为的行为性问题 2.目的行为论:威尔兹尔(Welzel) 行为是指基于目的支配的身体活动 人类以其因果性认识为基础预见自身活动所 能产生的结果,并以此设定诸种不同的目 标,从而为实现此目标,有计划地操纵自 身的活动。 缺点:无法合理说明过失行为的目的性问 题

犯罪论体系的意义与机能(一)

犯罪论体系的意义与机能(一)

犯罪论体系的意义与机能(一)一、犯罪论体系及其意义(一)犯罪论及其体系所谓犯罪论,是试图对于犯罪的共通的构成要素予以明确,并据此力图解明犯罪的一般成立要件的研究及其成果。

并且,这样的犯罪论,不应仅止于对与犯罪相关的个别问题、某个侧面之理解、认识的简单堆砌,而应该是将这种个别的理解、认识作为一个整体,予以体系化的整序,旨在于此的学问上的努力也一直累积下来。

通过对个别认识之间的关联、差异,以及它们之间的共同基础、根基予以明确,既可深化对个别认识的理解,而且还可以就一直以来未能明晰的问题获得新的认识。

只要犯罪论研究旨在追求理论的体系化,可以说,这些都理所当然。

在此意义上,对犯罪论的研究就必须旨在构建一种犯罪论体系。

根据日本学界对犯罪论的基本理解,所谓犯罪,是指该当于构成要件、违法且有责的行为。

也就是,犯罪的构成要素、成立要件,由①构成要件该当性、②违法性、③有责性而构成。

若另外加上犯罪形态上的区别,④未遂、既遂论,⑤正犯、共犯论,甚至⑥罪数论也包含其中。

以此理解为前提,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就应按照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但其内容在于判断有无违法性阻却事由)、有责性(但很多的情况下,其内容多在于判断有无责任阻却事由)的顺序加以判断。

(二)犯罪论体系的特征上述意义上的日本的犯罪论,主要有下述特征:第一,犯罪必须是人的行为。

人的思想、心情,其本身不会成为处罚的对象。

所谓行为,根据我的理解,是指可为人的意思所支配的身体的动静。

在学说之中,考虑到所谓的忘却犯的场合等,有一种有力的见解主张,“基于意思的支配可能性”这一要件属于过多的要求,是不需要的,而所谓行为,是单纯的“身体的动静”。

可是,由于行为也包含着不作为,既然“身体的动静”通常能够被认定,那根据这样的理解,就不存在着行为之存在被否定的情况,行为就难免不会沦落为实际上无意义的、不过成为单纯的观念上前提的概念,所以,这样的见解是有疑问的。

缺少“基于意思的支配可能性”的身体的动静,也可以认为那只不过是一种自然现象而已,我们能将这种自然现象理解为违法评价之对象吗?就这样的身体动静而言,仅仅是否定了有责性就足够了吗?可以说这些都有加以质疑的余地。

犯罪论体系思维导图

犯罪论体系思维导图

犯罪论体系犯罪概说概念形式上:违反刑法,具有刑事违法性实质上:具有社会危害性后果上:应受刑法处罚性犯罪的分类(理论)重罪与轻罪: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为重罪隔隙犯与非隔隙犯:实施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是否存在 地点,时间自然犯与法定犯:自然犯:违反人类基本伦理道德法定犯:表面上不违反人类伦理道德,但违反了国家制定的法律犯罪的分类(法定)身份犯与非身份犯亲告罪与非亲告罪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构成要件客观主观违反阻却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其他阻却事由责任阻却责任能力法律认识缺乏期待可能性三阶层构成要件客观构成要件: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故意,构成要件的过失、目的、动机积极不法违反阻却事由法定: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超法规的阻却事由:法令行为、业务行为、得到被害人承诺的行为、义务冲突消极不法责任阻却事由能力法律认识错误缺乏期待可能性有责构成要件的分类基本的构成要件与修正的构成要件基本:刑法分则的条文就某个具体犯罪的独立个人既遂所规定的构成要件修正:根据刑法总则对基本的构成要件进行修正封闭性,开放性的构成要件:需要司法人员补充是开放性的构成要件积极,消极的构成要件:积极的是入罪的标准,消极的构成要件是出罪要件构成要件要素主观,客观:主要看行为人的心理状态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和描述性构成要件要素:核心问题是是否需要价值判断,要判断的就是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成文构成要件要素和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看是否有法条所规定。

古典犯罪论体系

古典犯罪论体系

古典犯罪论体系
哎呦,说起这个古典犯罪论体系,那可真是古老又神秘,就像是一幅年代久远的油画,充满了故事和哲理。

让我用轻松幽默的方式,给你揭开它那神秘的面纱吧!
首先,咱们得从“犯罪意图”说起,这玩意儿就像是犯罪分子的“内心独白”,你得知道他是不是故意的。

想象一下,如果犯罪分子都戴着个小耳机,里面实时播放他们的内心戏,那警察叔叔破案可就简单多了,直接听个“剧透”就行。

接着是“犯罪行为”,这可是犯罪现场的“主角”,没有它,那就没有犯罪这出戏。

犯罪行为得有实际行动,光是在脑子里演一出“犯罪大片”可不算数。

这就好比你在梦中成了武林高手,醒来发现自己还是那个柔弱的读书人。

然后是“犯罪结果”,这就是犯罪行为的“成果展示”。

没有造成实际损害,那犯罪就好像煮了一锅没放盐的汤,少了点味道。

想象一下,一个小偷费尽心机溜进银行,结果只偷到了一袋空气,那场面得多尴尬。

最后是“因果关系”,这可是犯罪论体系中的“逻辑大师”。

它得证明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关联,就像是你按下开关,灯就得亮。

如果灯没亮,那可能是开关坏了,或者是灯泡太老了。

总之,这个古典犯罪论体系,就像是侦探小说里的“套路”,环环相扣,缺一不可。

它告诉我们,犯罪不是简单的“动作片”,而是一部需要仔细推敲的“悬疑剧”。

下次如果你看到有人在分析犯罪,别忘了,这可是个技术活,得有侦探的头脑和演员的想象力!。

陈兴良人格刑法学_以犯罪论体系为视角的分析

陈兴良人格刑法学_以犯罪论体系为视角的分析
通过以上一元的犯罪论体系与二元的犯罪论体系的比较可以看出 ,一元的犯罪论体系 与二元的犯罪论体系在结构上存在共通之处 ,即都把构成要件该当性放在第一位 。只有在 具备了构成要件该当性这一要件以后 ,才可以对犯罪人进行责任的追究 。因此 ,二元的犯罪 论体系虽然强调犯罪人的人格在定罪中的重要性 ,但由于受到构成要件该当性这一客观要 件的限制 ,二元的犯罪论体系自然不会堕落为主观归责 ,从而坚守了法治国的价值理念 。当 然 ,二元的犯罪论体系都从行为 (犯罪 )与行为人 (犯罪人 )这两个方面建构犯罪论体系 ,把 行为人 (犯罪人 )要件放在与行为 (犯罪 )要件平起平坐 、相提并论的位置上 ,从而体现其行 为与行为人的二元性 。但是 ,行为与行为人的二元区分不能对应于客观与主观的二元区分 。 因为一元的犯罪论体系虽然分为构成要件该当性 、违法性与有责性这三个要件 ,但根据古典 的犯罪论体系 ,构成要件该当性与违法性是客观要件 ,而有责性是主观要件 。因此 ,二元的 犯罪论体系如果仅仅把行为人要件界定为主观要件 ,则与一元的犯罪论体系还是难以在实 质上加以区分 。在这一点上 ,米特迈尔的二元的犯罪论体系 ,明确地将行为者人格作为犯罪 成立的一个要件 ,这才能充分体现二元的犯罪论体系的性质 。最后应当指出 ,随着行为刑法 与行为人刑法的互相融合 ,一元的犯罪论体系并非纯正的行为刑法的犯罪论体系 。同样 ,二 元的犯罪论体系也不是纯正的行为人刑法的犯罪论体系 。可以说 ,一元的犯罪论体系从古 典的犯罪论体系到目的理性的犯罪论体系的演变过程 ,就是在三阶层的框架内不断吸纳行 为人刑法的内容的过程 。而二元的犯罪论体系则是在形式上将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共同 纳入一元犯罪论体系 。因此 ,现在的一元的犯罪论体系是实质上的二元的犯罪论体系 ,而二 元的犯罪论体系则是形式上的二元的犯罪论体系 。申言之 ,目前已经不存在绝对的一元的 犯罪论体系 。无论是以行为为本位的一元的犯罪论体系 ,还是以行为人为本位的一元的犯 罪论体系 ,两者都是兼顾行为与行为人的二元的犯罪论体系 。之所以出现上述行为刑法与 行为人刑法相互融合的趋势 ,笔者认为是与从法治国到文化国的价值论演变 ,以及从存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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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犯罪构成双层模式
犯罪行为:作为,不作为,持有 犯罪本体要件
(刑事责任基础
控方) 犯罪成立
犯罪心理:蓄意,明知,轻率,疏忽
因果关系,结果,情节
排除合理辩护理由 (责任充足要件)
可宽恕:未成年,错误,精神病,被迫行 为(相当于责任阻却)
正当理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警察圈 套(相当于违法阻却)
无主观阻却违法要素:防卫意思、避难意思 犯罪成立 (刑罚应罚性) 处罚 无法定阻却违法事由
无客观阻却违法要素
无超法规阻却违法事由:例如 被害人承诺、推定的承诺、轻 微可罚性
客观处罚条件:例如过怠破产罪、诈术缔结婚约罪 无一般阻却或减轻刑罚事由:欠缺不法意识有正当理由;防 卫过当、避难过当;普通未遂和不能未遂、散播妨害名誉; 事实而能证明为真实者 刑罚需罚性 无个人阻却或减轻刑罚事由:亲属间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 亲属间财产犯罪 无解除或减轻刑罚事由:中止犯;自首、自由
古典三阶层体系(贝林-李斯特体系)
构成要件合致性——客观而中性的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主体、行 为、行为与行为客体的关系(因果关系)、结果、特别行为情状。
违法性——无法定阻却违法事由:例如无正当防卫、无紧急避难
犯罪成立 责任条件——有责任能力 对构成犯罪事实之认识,是否包 括意欲有争议 故意 是否包括不法意识有争议 责任形态 有主观预见可能性 (能注意) 过失:能注意而未注意 违反客观主义义务 (未注意)
是否包括不法意识有争议
过失:能注意而未注意
有主观预见可能性(能注意) 违反客观主义义务(未注意)
有期待可能性:无期待不可能之事由(例如未遭胁迫)
台湾地区现行刑法的犯罪阶层构造
主观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成要件 构成要件 合致性 不法 罪责 违法性
一般要素:构成要件故意
特别要素:构成不法的意图
客观构成要件:行为主体、行为、行为与行为 客体的关系(因果关系)、结果、特别行为情 状
罪责
新古典三阶层体系
不法构成要件合致性 不法
主观违法要素:例如不法所有意图、营利 意图和奸淫意图
客观而中性的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主体、 行为、行为与行为客体的关系(因果关 系)、结果、特别行为情状 法定阻却违法事由不存在:例如非依法令之行为、 非业务上正当行为、无正当防卫、无紧急避难
违法性 犯罪成立 超法规阻却违法事由不存在:例如社会相当性、 容许危险、义务冲突、被害人承诺等 责任条件:有责任能力 故意 罪责 责任形态 对构成犯罪事实之认识,是否包括意欲 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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