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的三阶层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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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论」刑法史记:公元2017年刑法学阶层理论传

「刑法理论」刑法史记:公元2017年刑法学阶层理论传

「刑法理论」刑法史记:公元2017年刑法学阶层理论传转自:中外刑事法前沿刑法学阶层理论的司法前景目录(排名不分先后):一、张明楷教授,《阶层论的司法运用》,来源于《清华法学》2017年第5期。

二、陈兴良教授,《刑法阶层理论: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来源于《清华法学》2017年第5期。

三、周光权教授,《阶层犯罪论及其实践展开》,来源于《清华法学》2017年第5期。

四、车浩副教授,《体系化与功能主义:当代阶层犯罪理论的两个实践优势》,来源于《清华法学》2017年第5期。

五、黎宏教授,《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不必重构》,来源于《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

一、张明楷教授作者简介:张明楷,法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刑法学。

一、阶层论与四要件论的区别(一)是否区分违法与责任四要件论以社会危害性概念统领全局,没有将犯罪的实体区分为违法与责任。

在四要件论中,所有的要件都是说明社会危害性的,违法与责任没有区分,于是,四要件论不承认没有责任的违法。

反之,不管是几阶层论,都会明确区分违法与责任。

三阶层的前两个阶层都是解决违法问题,违法的有无不取决于责任的有无,而是取决于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以及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

只有当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时,才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

所以,存在无责任的违法。

(二)是否按照不法—责任的顺序认定犯罪在四要件论中,哪个要件在前、哪个要件在后,不是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

四要件论并没有也不可能严格地从不法到责任认定犯罪。

在阶层论中,成立犯罪的要素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有的是表明违法的要素,有的是表明责任的要素。

在阶层论中,只能先判断违法,违法是责任的前提,所以,完全可能存在某种行为违法却没有责任的现象,但绝对不可能先判断责任、后判断违法,也不可能存在行为不违法但行为人值得谴责(具有主观恶性)的现象。

(三)是否区分犯罪成立要素与预防要素众所周知,故意与过失是犯罪成立要素,而偶犯与累犯、惯犯,是预防要素,即是在责任刑之下所要考虑的行为人的特殊预防必要性大小的要素。

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读书报告读后感读书笔记

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读书报告读后感读书笔记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书报告一、作者简介及内容概要张明楷教授是我国著名的刑法学家,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后来到日本东京都立大学法学部研修学习,其观点受日本学派影响较大。

张明楷在三阶层的理论上,于其《刑法学》中详细地阐释其提出的二阶层体系,即违法性构成要件和责任性构成要件。

《刑法格言的展开》是将格言按顺序一一引入,探讨其根源以及发展历程,将格言与刑法理论有机结合在一起,是刑法学的启蒙之作。

张明楷教授在讲述每一个刑法格言义理的同时,对其例外情况加以列举,对涉及的刑法理论进行比较分析,对一些疑难问题给予明确的阐释和表达。

二、主要内容(一)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本节作为开篇的代序,提出不论法律是否完善,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这点出了法律的特殊地位。

人们在社会中共同生活,行为、价值观固然会有不同之处,这就需要有准绳去规范社会行为,这便是“有社会就有法”。

之所以选择法律,是因为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是一种伴随着处罚的强制力,不偏不倚。

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行”,造法易,执法难,法律必须要适用于社会,在执行中才有价值。

要明确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文字,只有立法者与解释者共同努力,对法律作出与时代相切合的解释,同时代的解释是最好的解释,法律也因此能够良好地适用于社会,对人们产生真正的约束力,规范其行为,以此维护社会秩序。

(二)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本节格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达。

罪刑法定原则是以民主主义、尊重人权、一般预防及责任主义为思想基础的,通过其来限制司法者和立法者。

在罪刑法定原则不断发展中,针对实际提出了相关的注意事项,包括排斥习惯法、法不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等。

罪刑法定最关键的是成文法主义,这是介于现实一些文化较落后地区习惯法的强大存在。

成文法主义不仅排斥习惯法,还排斥判例法。

罪刑法定另一重要内容是禁止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扩大解释,实际上就是类推解释。

(三)任何权力都不得位于法律之上本节格言是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张明楷——阶层论的司法运用(《清华法学》2017年第5期)

张明楷——阶层论的司法运用(《清华法学》2017年第5期)

阶层论的司法运用张明楷《清华法学》2017年第5期内容提要:阶层论应当运用于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

阶层论与四要件论的最重要区别在于是否区分违法与责任以及是否从违法到责任展开判断。

认定犯罪应当从客观到主观、从违法到责任;行为是否符合客观构成要件,取决于客观要素,而非取决于主观内容。

只有当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后,才需要运用法定的或者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既不能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当作不阻却违法的理由;也不能因为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就反过来直接肯定构成要件符合性。

责任的内容既包含心理要素,也包括规范评价;应当重视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的判断;预防要素不能提升为责任要素。

处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应当首先从不法层面判断侵害结果或者危险结果能否归属于参与人的行为,然后从责任层面个别地判断各参与人的责任。

阶层论会对刑罚的适用产生重要影响;量刑应当以责任为基准,明确区分责任要素与预防要素,不要使用“主观恶性”的概念。

关键词:阶层论;构成要件;违法性;有责性;司法运用目次一、阶层论与四要件论的区别二、阶层论在认定犯罪过程中的运用三、阶层论在刑罚适用过程中的运用如所周知,刑法理论上所称的阶层论,是指以德国、日本刑法理论为代表的犯罪论体系。

在学界将阶层论与四要件论视为不同体系时,就意味着四要件论不是阶层论体系。

然而,阶层论中也有四阶层体系,所以,需要明确阶层论与四要件论的关键区别。

随着近年来对阶层论的介绍,刑法学界与刑事司法人员或多或少对阶层论有不少了解;即使明确反对阶层论的学者,也知道阶层论的基本内容。

作为法解释学的刑法学是一项实践性工作,旨在为刑事司法服务,并意图指导、检验刑事司法活动;犯罪论体系不是科学,而是技术。

[1]技术不是只有一种,而是多种多样。

所以,即使习惯于以四要件论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也完全可以同时运用阶层论处理刑事案件。

因为一个刑事案件在经过四要件论的检验之后,完全可以再以阶层论进行检验。

况且,阶层论并没有人们所想象的那么复杂,只要理解了阶层论的精髓或者核心,将阶层论运用到刑事司法实践中是没有任何障碍的。

析“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实践意义

析“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实践意义

析“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实践意义作者:潘玮发布时间: 2010-11-05当今世界各国,犯罪论体系主要有三种代表性模式。

一是“三阶层”体系,即构成要件该当性(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即采用该模式;二是“双层”体系,即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行与犯意,然后讨论抗辩事由,如美国即采用该模式;三是“四要件”体系,即将犯罪构成条件分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即为我国现行刑法理论之通说。

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对我国现有的犯罪论体系进行改造,其中以借鉴“三阶层”犯罪论体系逐渐成为主流见解。

笔者认为,上述三种犯罪论体系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不存在一种模式改造另一种模式的现象,但合理的借鉴非常必要。

故本文对“三阶层”体系略作分析,以拓宽审判思路。

一、“三阶层”体系之概述德日刑法采取的“三阶层”体系,其将犯罪构成认为是构成要件的该当性(符合性)、构成要件的违法性和构成要件的有责性,并且三者具有程序上的递进关系。

(一)该当性,也称符合性,是指犯罪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某项犯罪构成要件,是法律所调整的范畴,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该当性中包括了主体、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二)违法性,是指被法律所禁止的或者不允许的行为。

如果客观上不存在违法性,即使责任重大,也不构成犯罪。

违法性判断取决于是否有违法性阻却事由。

违法性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自救行为。

(三)有责性,是指侵犯法益之人主观上没有故意以及过失,不应当对其进行谴责。

即只有当行为人存在主观责任时,其行为才构成犯罪。

主观责任,包括对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故意责任、过失责任的判断。

当然,有责性也存在阻却事由,即违法性认识错误和缺乏期待可能性。

二、“三阶层”体系之特点从表面上看,“三阶层”体系与“四要件”体系并无二致,只是将相关的构成要件作了调整。

2022年浅谈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

2022年浅谈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

浅谈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摘要:犯罪构成是刑事理论法学和应使用方法学一种十分重要旳概念。

它是认定法罪旳起点。

科学旳构建犯罪构成体系对于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保障人权以及对于刑法学上犯罪论体系旳研究都大有裨益。

本文在此浅谈犯罪构成理论中旳三阶层学说。

关键字:犯罪构成犯罪构成四要件犯罪构成三阶层三阶层体系旳机能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旳,反应行为旳法益侵害性和非难也许性,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有旳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旳有机整体。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惩罚。

即一种行为与否为刑法上规定旳犯罪行为关键要看该行为与否为刑法上所言旳犯罪,也就是判断该行为与否符合刑法条文规定旳该罪旳犯罪构成。

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犯罪论体系,重要为三种模式。

分别为两阶层说,三要件说与犯罪构成四要件说。

大体而言,德国、日本等国采用了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旳犯罪成立理论体系。

我国目前通说采四要件说。

四要件分指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旳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旳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方面旳外在体现。

如危害行为,危害成果,因果关系等。

犯罪主体指实行危害行为旳人或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所实行旳犯罪行为所持旳主观心理态度。

如故意,过错。

伴随我国刑法理论旳不停发展进步,以及司法实践中所显现出来旳问题,越来越多旳学者主张对我国旳犯罪构成理论通说,即四要件说进行改造。

从司法实践中看,四要件说是我国刑法构成理论旳主流,植根于我国刑法领域,为司法工作人员和学者所熟知,在操作上也很熟悉,有一定旳合理性。

在此笔者仅浅谈犯罪构成旳三要件说,以拓宽司法实践中对于司法工作人员认定犯罪旳思绪。

一、三阶层理论概述德、日旳犯罪构成体系为三阶层,三阶层分别指犯罪构成要件旳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构成要件旳符合性,即成构成要件旳该当性,指犯罪首先必须符合刑法各本条及其他刑法法规所规定旳某种构成要件行为。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10经管法高笑娟1012950【摘要】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中将犯罪主体作为判断罪与非罪的要件,将犯罪客观方面作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

【关键词】犯罪构成三阶层理论四要件理论【引言】犯罪构成理论被认为是刑法理论的精髓, 是刑法理论水平的重要标志。

所谓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然而关注的越多,观点也就越庞杂。

对于犯罪构成,学者们一直以来就没有停止对它的争论。

其中,关于犯罪构成主客观说的争论持续至今,仍然是理论争议上的明星。

现归纳为主要的三类争议:第一类是解决问题的判断标准,第二类是根据一般经验或是根据行为人个人的认知判断,第三类是根据行为的客观面或行为人的主观意思而为判断。

①本文通过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多角度对比分析,旨在对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中进行思考挖掘,并借以此对犯罪构成理论发展趋势进行探索和论证。

一、我国现行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一)概述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

其中,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形式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犯罪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

②这套理论是我国在吸收前苏联的理论并结合自身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发展起来的。

这种犯罪构成理论集主客观为一体,以犯罪主体为基础,包含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是一种耦合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二)四要件中的主观主义小野清一郎曾经指出:“在刑法中,首先评价的是行为对客观的外部的秩序的意义,其次才要去考虑主观方面的意志或者情操方面的态度问题。

刑法总论 张明楷

刑法总论  张明楷

第二章 第一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你是否觉得这个问题没有意义? 你是否觉得这个问题没有意义?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确定 能否在刑法的明文规定之外, 能否在刑法的明文规定之外,肯定刑法的基 本原则呢? 本原则呢? 责任主义原则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一、法律渊源与思想渊源 三权分立、 三权分立、心理强制 二、思想基础:民主主义、人权主义 思想基础:民主主义、 三、基本内容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观点: 大陆法系国家的观点: 形式的侧面与 形式的侧面与实质的侧面 事实上, 事实上,基本内容是不能穷尽的
第四章
第一节 一、犯罪的一般概念
犯罪概说
犯罪的概念
(一)四种立法定义与五种理论定义 (二)刑法第13条 刑法第13条 13 1.形式与实质的统一 1.形式与实质的统一 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 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 2.正 肯定)与反(否定) 2.正(肯定)与反(否定)相结合
二、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文理的解释 1.理论上的争论 1.理论上的争论 三特征说:内容; 三特征说:内容;问题 四特征说:内容;问题 四特征说:内容; 二特征说:种类; 二特征说:种类;问题 2.本人的立场 2.本人的立场 二特征说
四、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 积极承认、 积极承认、消极承认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
一、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 二、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 三、溯及力 (一)概念与原则 (二)12条的理解 12条的理解 (三)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四、限时法(或时限法) 限时法(或时限法)
二、刑法体系
三、刑法解释
(一)解释的必要 你怎样解释凶器、住宅、淫秽等概念? 你怎样解释凶器、住宅、淫秽等概念? 凶器 等概念 (二)解释的目标 当你难以解释凶器概念时,你觉得应当追问立法 当你难以解释凶器概念时, 或起草人)当初的想法吗? 者(或起草人)当初的想法吗? (三)解释的效力 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

犯罪构成“四要件”变“三阶层” 司考新大纲引激论

犯罪构成“四要件”变“三阶层” 司考新大纲引激论

三.英美法系国家的双层控辩平衡模式。
今年5月底,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像往年一样,如期向社会发布。
正在准备考试的全国20多万考生们发现,相对稳定的部门法理论在今年的考纲中出现调整,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由传统的“四要件说”,变为“三阶层说”。对于考生来说,这意味着理论体系下的具体考点、知识点上的变化。
5月25日,司法部向社会公布了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该大纲刑法部分全面采用了德日的三阶层递进式犯罪论体系,原来的“四要件说”在新大纲中“荡然无存”。北京某司法培训学校负责人对早报记者说:“这一变化让很多考生惶恐不安,不知如何进行复习。”
而接下来,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中关于刑法犯罪构成的修改,更是在刑法学界引起巨大争议。刑法学者欧锦雄撰文称:“一些中国刑法学者担任‘外科医生’,对中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做‘变性手术’,要将其变性为德日犯罪成立理论。这是德日犯罪成立理论的春天,是中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冬天,而这‘变性手术’正在进行中。”
对于即将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来说,最大的影响是,刑法犯罪构成部分将采用何种理论来答题。姜晶表示:“今年司法考试大纲确实有变化,有很多人也在反映这个问题。司法考试涉及到全国20多万考生,考生的成分也很复杂,有公检法在职人员,也有在校考生。这个问题我们很重视,在全面进行调研后,我们会对外公布。”
观点争锋
两种理论的案例分析
18周岁的王某因为和李某不和,持刀将其刺死。
【案例】
“三阶层说”分析
第一步:王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一个人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符合。
第二步:王某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经查,王某没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职务等违法性阻却事由(也称违法阻却事由,即阻却违法性的事由。阻却,即排除),因此具有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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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新大纲刑法【命题人张明楷三阶层理论】
一、关于犯罪论体系的变化
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全面采用了司法考试命题人张明楷引进的德日三阶层递进式犯罪论体系,原来的四要件论在新大纲中荡然无存,第三至五章章名也变成了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

这一变化让很多考生惶恐不安,不知如何进行复习。

其实,大纲的变化看似很大,实则并不大。

甚至可以说,和2008年相比,没有新增考点。

这是因为,这些知识点,我们在2008年都学过了,现在只是对原来的知识点进行了重新排列组合而已。

(一)何为三阶层递进式犯罪论体系?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三阶层递进式。

其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

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

该理论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首先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某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该当性就是构成要件符合性)。

如果符合,再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通常来说,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具有违法性的行为。

但有时也有例外,例如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就是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

如果具有违法性,再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有责性,即行为人是否负有责任。

通常来说,符合前两个要件的,就具有有责性。

但是也有例外。

例如13周岁的少年故意杀人的,或者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故意杀人的,就没有有责性,就不承担刑事责任。

我们以案例来解释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模式:18周岁的王某因为和李某不和,持刀将其刺死。

第一步:王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一个人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符合。

第二步:王某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经查,王某没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职务等违法性阻却事由(也称违法阻却事由,即阻却违法性的事由。

阻却,即排除)。

因此具有违法性。

第三步:王某是否具有有责性?经查,王某精神正常,年满18周岁。

因此,应当负责,具有有责性。

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请用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分析以下两个案例:
(1)李某,18周岁。

李某因为王某向老师告自己的“黑状”,在放学后持刀将王某挟持到某偏僻之处,要王某向自己叩头“谢罪”。

王某不肯。

李某即持刀猛刺王某。

王某无奈与李某搏斗起来。

在搏斗中,王某夺过了李某的刀,将李某刺死。

王某立即投案自首。

(2)冯某,18周岁。

在住院期间,将看护自己的护工路某活活掐死。

经专家鉴定:冯某掐死路某时,属于精神病发作期间,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

【分析】按照大陆法系的理论体系,应这样判断:
案例1:首先,王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王某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因为其是正当防卫。

由于该行为没有违法性,判断就此终止,不再进行有责性的判断。

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例2:首先,冯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其行为没有违法性阻却事由,具有违法性。

那就进行第三步判断:是否具有有责性?冯某是在精神病发作期间,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时杀人的,因此不具有有责性。

冯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大家可以看到,这样一层一层,按照一定顺序判断的,就是三阶层递进式的判断方法。

(二)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和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简单比较
首先,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和我国的犯罪构成含义不同。

我国的犯罪构成包含了大陆法系的全部三个要素。

因为在我国,只有齐备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才是犯罪。

而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仅仅是构成犯罪的一个条件,是作为犯罪类型的该罪在客观要件和主观方面(这里
的主观方面,是指故意还是过失,是犯罪类型,与是否承担责任无关)的要件。

因此,13周岁的少年故意杀人的,同样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能够满足“构成要件该当性”这个要件。

其次,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将排除违法性的行为包含在理论体系内,在第二步“违法性”中进行判断。

我国则将排除犯罪的行为放在理论体系外,单独命名为“排除犯罪的行为”。

在我国,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也必须不是“排除犯罪的行为”。

所以,从根本上讲,我国和大陆法系在构成犯罪的要求上是一样的,只是判断方式不同而已。

但是,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和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的本质是一样的。

在我国,行为要构成犯罪,也要求行为符合犯罪的主客观要件的要求——是违法行为,而且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简评】无论哪种理论,对于犯罪成立的本质要件都是一样的:行为本身是违反刑法的,行为人是有责任的(可以被非难的)。

行为本身违反刑法,只说明行为客观上是不法行为,不能说明该行为人要被定罪。

只有行为人对该行为有(刑法上)的责任时,该行为人的行为才是犯罪。

(新考生请特别注意)
(三)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与四要件理论如何结合?
很多考生看到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就傻掉了,觉得无从下手。

其实,详细分析一下大纲,就会看到,这些专有名词之下的内容,我们都学过。

“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内容就是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内容,包括原来的犯罪客观要件和犯罪主体本身。

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则被放在有责性部分了。

“违法性”的内容,就是阻却违法性的内容,包括原来的排除犯罪的事由,就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

“有责性”的内容就是犯罪主观要件的内容。

包括原来的犯罪主体中的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原来的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和责任阻却事由。

具体包括:犯罪的故意、过失、动机、目的和违法性认识错误、缺乏期待可能性等。

大家可以看到,在新体系中,犯罪客体没有了,犯罪主体被分成了两个部分,犯罪主体本身被放在构成要件该当性里了;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则被放在有责性里了。

之所以这样分解犯罪主体,是因为在新的体系中,犯罪主体被认为是客观的,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则被认为是主观的。

这样分析一下,大家是否觉得心里踏实了一些?
(四)三阶层体系到底优越在何处?
三阶层体系将客观违法性和主观有责性分开,然后分别讨论违法性的阻却事由和有责性的阻却事由。

这使得该体系比四要件体系更加清晰。

大家学习这个新体系,也要牢牢把握“违法”、“有责”两个概念。

有些行为在客观上确实是违反刑法的,但最后不定罪,就是因为行为人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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