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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二阶层理论

张明楷二阶层理论

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
正犯: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
罪事实支配性,是正犯. 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直 接 正 犯 ( 直 接 实 行 行为人以自身的直接、
犯)。
积极的身体活动实行犯
罪的
间接正犯(间接实行 行为人通过支配他人
犯)
(利用他人作为工具实
施实行行为的)进而支
杀乙故意的邻居丙告诉
乙:“你假装上吊,我
马上打电话叫甲回来看
看,吓吓他,让他以后
不敢再和你争吵。”以
听从丙的意见,将搭在
房梁上的绳子套在脖子
上,丙便离开,乙很快
吊死。丙成立故意杀人
罪的间接正犯。
案例 2:兽医甲谎称乙
饲养的狗是疯狗,使乙
杀死该狗的,甲属于故
意毁坏财物罪的间接正
犯。
案例 3:甲强迫乙自杀
给护士,吩咐其给病人
注射,护士不知情而照
办。医生是故意杀人罪
的间接正犯,护士如果
没有过失就无罪。
案例 2:甲欺骗乙家中
的钟点工丙,声称自己 是乙的秘书,要求丙将 乙的公文包交给自己带 给乙,丙信以为真,将 公文包交给了甲。由于 丙没有处分财产的权 限,所以甲只成立盗窃 罪的间接正犯。 (2)利用他人的过失 行为。 案例:医生将毒针交给 护士,吩咐其给病人注 射,护士本应按规定检 查针剂,但因为过于相 信医生的权威而未检查 并照办。医生是故意杀 人罪的间接正犯,护士 属于过失致人死亡(有 可能构成医疗事故 罪)。 (3)利用他人犯其他 罪的故意。 案例:甲不知道丙坐在 高档穿衣镜后面,而乙 知道,乙为了杀死丙, 唆使甲向穿衣镜开枪, 穿衣镜被打碎,丙也中 弹身亡。甲构成故意毁 坏财物罪(或者与过失 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 合),乙成立故意杀人 罪的间接正犯。甲乙在 故意毁坏财物罪范围内 成立共同犯罪。

张明楷——阶层论的司法运用(《清华法学》2017年第5期)

张明楷——阶层论的司法运用(《清华法学》2017年第5期)

阶层论的司法运用张明楷《清华法学》2017年第5期内容提要:阶层论应当运用于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

阶层论与四要件论的最重要区别在于是否区分违法与责任以及是否从违法到责任展开判断。

认定犯罪应当从客观到主观、从违法到责任;行为是否符合客观构成要件,取决于客观要素,而非取决于主观内容。

只有当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后,才需要运用法定的或者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既不能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当作不阻却违法的理由;也不能因为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就反过来直接肯定构成要件符合性。

责任的内容既包含心理要素,也包括规范评价;应当重视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的判断;预防要素不能提升为责任要素。

处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应当首先从不法层面判断侵害结果或者危险结果能否归属于参与人的行为,然后从责任层面个别地判断各参与人的责任。

阶层论会对刑罚的适用产生重要影响;量刑应当以责任为基准,明确区分责任要素与预防要素,不要使用“主观恶性”的概念。

关键词:阶层论;构成要件;违法性;有责性;司法运用目次一、阶层论与四要件论的区别二、阶层论在认定犯罪过程中的运用三、阶层论在刑罚适用过程中的运用如所周知,刑法理论上所称的阶层论,是指以德国、日本刑法理论为代表的犯罪论体系。

在学界将阶层论与四要件论视为不同体系时,就意味着四要件论不是阶层论体系。

然而,阶层论中也有四阶层体系,所以,需要明确阶层论与四要件论的关键区别。

随着近年来对阶层论的介绍,刑法学界与刑事司法人员或多或少对阶层论有不少了解;即使明确反对阶层论的学者,也知道阶层论的基本内容。

作为法解释学的刑法学是一项实践性工作,旨在为刑事司法服务,并意图指导、检验刑事司法活动;犯罪论体系不是科学,而是技术。

[1]技术不是只有一种,而是多种多样。

所以,即使习惯于以四要件论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也完全可以同时运用阶层论处理刑事案件。

因为一个刑事案件在经过四要件论的检验之后,完全可以再以阶层论进行检验。

况且,阶层论并没有人们所想象的那么复杂,只要理解了阶层论的精髓或者核心,将阶层论运用到刑事司法实践中是没有任何障碍的。

犯罪构成理论受到二阶层理论的冲击

犯罪构成理论受到二阶层理论的冲击

犯罪构成理论受到二阶层理论的冲击犯罪的二阶层,三阶层理论和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的简要介绍犯罪构成理论来自大陆法系,与大陆法系不同,苏联形成了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我国50年代从苏联引进并沿用至今。

即犯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

但其缺陷是逻辑矛盾,比如符合构成要件已经构成犯罪,但又以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等,称其不是犯罪,既是,又不是,在其系统内互相矛盾。

且通常从主观入手分析,容易主观入罪,而二阶层理论则从违法----有责的顺序出发,层层过滤,剩下的才是犯罪,逻辑严密,每层过滤的都是出罪,侧重出罪思维。

举例说,一个精神病人甲持刀杀乙,因为甲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四要件,甲不能构成犯罪,因为甲不是犯罪,乙就不能对其正当防卫,得出这个怪异的结论,按照二阶层理论分析,首先看有无违法行为,有就可以进行防卫。

再举一例,11岁的乙入室强奸,16岁的丙望风,根据四要件,乙不构成犯罪,丙仅仅帮助作用,既然乙不构成犯罪,甲的帮助就更不是犯罪,按照二阶层理论,乙虽然最终不构成犯罪,但存在违法行为,暂时构成犯罪,且是主犯,则丙构成帮助犯。

另外说一下,犯罪的基本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张明楷从刑法第13条犯罪的概念出发,说犯罪的特征是: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也即不法和责任。

相当于张明楷把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合并为社会危害性了,并归于不法一个词。

不法是符合要件这个形式符合且违法,这个实质的评价。

实质的违法,又从刑法的目的和任务角度理解是对法益的侵害。

符合性-形式的违法对法益的侵害--实质的违法性以上两个并成为客观的不法,还要有主观的责任才能足够构成犯罪。

不法+有责=犯罪,这就是二阶层理论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这三个共同组成了三阶层理论二阶层理论就是把符合性和违法性合并为客观违法一个阶层,加上主观有责这第二个阶层。

刑法“二阶层”理论在敲诈勒索罪中的适用

刑法“二阶层”理论在敲诈勒索罪中的适用

刑法“二阶层”理论在敲诈勒索罪中的适用刑法中的“二阶层”理论是指在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两个层次,即“一级构成要件”和“二级构成要件”。

在敲诈勒索罪中,这一理论也同样适用。

敲诈勒索罪的一级构成要件是指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故意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强行索取财物的行为。

这包括以下要素:1.非法占有为目的:被告人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敲诈勒索行为,即通过威胁他人,强行索取财物,达到自己非法占有的目的。

2.威胁他人:被告人必须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对他人的生命、身体安全或其他合法权益进行威胁,迫使他人屈从于自己的要求。

3.强行索取财物:被告人通过威胁他人,强行索取他人的财物。

然后,敲诈勒索罪的二级构成要件是指在一级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对强行索取财物的方式进行细分,并根据其具体情节确定其所属的不同等级和处罚程度。

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的数额特别巨大、情节恶劣的,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应处三年以下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较大、情节较重的,应处一年以下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可以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在敲诈勒索罪的适用中,“二阶层”理论的适用主要在于确定案件所属的二级构成要件等级和相应的处罚程度。

对于敲诈勒索罪,按照其数额大小和情节轻重,可以划分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巨大、数额较大和情节较轻等级。

在判断具体案件所属的等级时,可以考虑被告人敲诈勒索的具体数额、威胁手段的恶劣程度等因素。

刑法中的“二阶层”理论在敲诈勒索罪中的适用主要在于确定案件所属的二级构成要件等级,并根据其等级确定相应的处罚程度。

这一理论的适用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两阶层答题例子

两阶层答题例子

两阶层答题例子张明楷老师从德国引进的两阶层体系是法考考试的重点。

两阶层体系与苏俄四要件体系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阶梯式的,后者却是平面式的。

很多四要件体系看似疑难的案件用两阶层体系稍微分析就能很快解决。

以“女友下药配合男友抢劫富二代案”为例,在四要件的思维中,纠结于给男友定盗窃罪还是抢劫罪的原因在于忽略了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先后顺序。

把盗窃的实行行为和抢劫的主观动机混在一起,必然导致无法定罪。

但若是按两阶层体系进行推导,先客观再主观,最后运用包容评价思维分析来解决此案的定罪问题。

一、主客观的先后顺序避免混为一谈。

两阶层体系包括客观(违法)阶层和主观(责任)阶层。

先判定违法,再讨论是否应当负责构成犯罪。

先来分析上述案例的客观要件。

假设男友构成抢劫罪,则需要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结构为: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对方反抗--对方因无法反抗而放弃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

男友和女友根本没有实施暴力、胁迫手段压制富二代,因此在行为方式上就不符合抢劫罪,就不需要定抢劫罪,即使这对情侣有抢劫的主观犯意也对定罪没有影响。

男友符合盗窃罪的行为主体、行为构成、危害结果和因果关系等客观要件,却没有盗窃的故意,那如何定罪?二、包容评价思维帮助最终定罪。

性质相同程度不同的两个罪存在包容评价关系。

本案中抢劫罪和盗窃罪就是性质相同位阶不同的两个罪,高位阶的抢劫罪是可以包容评价低位阶的盗窃罪的,则抢劫的故意可以包容评价为盗窃的故意。

结合以上,男友既符合了抢劫罪的客观阶层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该罪的主观阶层的构成要件,应该定性为盗窃罪既遂。

虽然不符合抢劫罪的行为,但是因其具有抢劫罪的主观动机,在犯罪预备阶段中止(女友为下药成功),男友也成立抢劫罪的犯罪预备,又因预备被实行行为所吸收,综上,男友成立抢劫罪既遂。

三、拆分案例是解决复杂案件的捷径。

本案虽不属复杂案件,但由于涉及两人以上及数行为,需要对案件进行拆分再一一分析才能解决其中各个犯罪问题。

刑法“二阶层”理论在敲诈勒索罪中的适用

刑法“二阶层”理论在敲诈勒索罪中的适用

刑法“二阶层”理论在敲诈勒索罪中的适用1. 引言1.1 研究背景敲诈勒索罪是刑法中的一种常见犯罪行为,给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带来了严重影响。

在当前社会形势下,敲诈勒索犯罪日益猖狂,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了有效打击和防范这一类犯罪行为,刑法界已经逐渐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理论体系,即“二阶层”理论。

在我国刑法中,二阶层理论是指将犯罪行为分为初级犯罪和高级犯罪两个层次,其中高级犯罪比初级犯罪更为严重,因此需要更严厉的处罚。

这一理论不仅在理论上有着严密的逻辑结构,更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对于敲诈勒索罪这种侵害他人利益的犯罪行为,二阶层理论的运用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刑法“二阶层”理论在敲诈勒索罪中的适用展开深入研究,旨在探讨如何更好地运用这一理论,加强对敲诈勒索犯罪的打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000字】。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通过对刑法“二阶层”理论在敲诈勒索罪中的适用进行深入探讨,旨在揭示敲诈勒索罪中情节复杂性对“二阶层”理论的影响,分析敲诈勒索罪量刑中“二阶层”理论的适用条件,从而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具体的参考和指导。

通过对已有理论和案例进行研究和分析,探讨其适用性和实践价值,为今后相关研究和法律实践提供重要参考,促进我国刑法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的深入推进。

通过本文的研究,旨在加深对刑法“二阶层”理论在敲诈勒索罪中的适用性和实施条件的了解,为相关研究和司法实践提供可靠的理论依据和方法支持。

1.3 研究意义刑法“二阶层”理论在敲诈勒索罪中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通过对“二阶层”理论在敲诈勒索罪中的适用性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法理论体系,提高刑法理论的适用性和适刑性,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研究“二阶层”理论在该罪中的适用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犯罪的性质和危害,为有效打击和预防该类犯罪提供参考依据。

张明楷二阶层理论

张明楷二阶层理论
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J
求的是行为人捏造事实并告]
活动。
发。本罪的实行行为是告发行 为,捏造行为是预备行为。所 以,当行为人利用他人捏造的 材料而进行告发时,也构成本 罪的既遂。]
有体性:身体活动包括举动和 静止,不包括犯意形成与流 露。
注意区别言论与发表言论: 言 论属于思想、观念的范畴,但 发表言论属于行为的范畴。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 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 益的,不是行贿。”
客观(违法)的构成要件要 素和主观(责任)的构成要 件要素
客观(违法)的构成要件要素: 表明行为外在的、客观面的要 素
例如行为、对象、结果、构成 身份等。
主观(责任)的构成要件要素: 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面的 要素
例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
共冋的构成要件要素:任何犯 罪都必须具备的犯罪构成要 件要素
例如行为
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部分 犯罪成立要求的犯罪构成要 件要素
例如目的、动机、构成身份。
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表面 的构成要件要素
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指为违 法性提供根据的要素
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又叫虚 假的构成要件要素、分界要 素,是指不为违法性提供根 据,只是为了区分相关犯罪
张二利用精神病人强奸妇女, 张三是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2•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 体活动受强制的身体活动
利用他人的条件反射动作等; 使他人丧失自由意志进而利 用其身体活动。
3•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 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
(1)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为。 案例1:医生将毒针交给护 士,吩咐其给病人注射,护士 不知情而照办。医生是故意杀 人罪的间接正犯,护士如果没 有过失就无罪。
(包括同一犯罪的不同处罚 标准)界限所规定的要素。

张明楷二阶层理论

张明楷二阶层理论
接正犯。 (2)利用他人的过失
行为。 案例:医生将毒针交 给护士,吩咐其给病 人注射,护士本应按 规定检查针剂,但因 为过于相信医生的权 威而未检查并照办。
精心整理
医生是故意杀人罪的 间接正犯,护士属于 过失致人死亡(有可 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3)利用他人犯其他
罪的故意。 案例:甲不知道丙坐 在高档穿衣镜后面, 而乙知道,乙为了杀 死丙,唆使甲向穿衣 镜开枪,穿衣镜被打 碎,丙也中弹身亡。 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 罪(或者与过失致人 死亡罪的想象竞合), 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 间接正犯。甲乙在故 意毁坏财物罪范围内
只能是另一实
一重。
行行为或者自
然事件导致
4
影响共犯人的分类
共同犯罪人根
据分工不同,可
以分为实行犯、
教唆犯与帮助

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
正犯: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
精心整理
犯罪事实支配性,是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直接正犯(直接实行 行为人以自身的直
犯)。
接、积极的身体活动
为(正当防卫、紧急 丙,同时将乙要杀丙
避险等)。
的实施告知丙,让丙
在正当防卫时杀死
丙,后来丙果真在正
当防卫时杀死了乙。
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
间接正犯。
精心整理
案例 2:甲诬告陷害乙
犯故意杀人罪,后来
司法机关判处乙死刑
立即执行的,甲成立
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
犯与诬告陷害罪的想
象竞合犯。
6.利用被害人的行 案例 1:丈夫甲和妻子
要素是不需要证明的
要素。
危害行为 基于人的意识和意志 注意刑法中的诬告陷 支配实施的客观上侵 害罪,要求的是行为 犯法益的身体活动。 人捏造事实并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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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同一犯罪的不同处罚 标准)界限所规定的要素。
例如第114条中的“尚未造成 严重后果”,第270条第2款 中的“遗忘物”、“埋藏物”。 特别提请注意:
(1)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不 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
(2)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是
不需要证明的要素。J
危害行为
概述
基于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头 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J
(符合性判断中要借助价值 观念的判断)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 的构成要件要素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 的、正面的表明犯罪成立的要 素。
因为刑法规定什么行为构成 犯罪,所以刑法中大多数构成 要件都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 素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 的、反面的否定犯罪成立的要 素。
消极的构成要件极为罕见,例 如刑法389条第三款的规定: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 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条 文明文规定的要素
绝大多数的构成要件都是成 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 条文表面上没有规定,但实质 上是必须具备的要素
例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就 是盗窃罪的不成文的构成要 件要素。
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与非共
冋的构成要件要素
案例:甲为了杀害乙, 劝乙乘坐飞机出外旅 行,希望乙死于空难, 结果乙果真死于飞机 事故。
实行行为与其他刑法理论的关联
1
影响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的区分
如果已经着手实行行 为,绝对不可能成立 犯罪预备。
2
影响犯罪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地区分
如果没有法益侵犯性 的行为存在,那就没 有犯罪的存在
3
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
张明楷二阶 层理论
(备注:是 递进的,满 足前者才考 虑后者)
违法(客观)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符合性(行为、行为对象、结果、构成身份)
违法性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其他违法阻却 事由)
责任(主观)条件
责任条件(故意、过失、目的与动机)]
责任阻却事由(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 能性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有意性:刑法只调整有意识和 有意志支配和控制的行为
不包括反射动作、睡梦中的举 动等等
有害性有害性(实质要素)]:刑法只禁止在客观上危害社 会的行为,对社会无害的身体 举止不会被规定在刑法中。
社会危害表现为法益侵犯性 (对法益的实际侵犯和侵犯 危险)。
分类
预备行为
: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是刑法的中心概I
念因为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法益侵犯急 迫可能性的行为,是刑法主 要禁止的行为「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 的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解释 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 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 时,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 可确定的构成要件要素。
(符合性判断中自然的、 直观的判断)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解释 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 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 时,需要法官的规范的、 评价 的价值判断才能认疋的构成 要件要素。
正犯: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罪事实支配性, 是正
犯.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直接正犯
:直接实行犯)。
行为人以自身的直接、积极的『
身体活动实行犯罪的
间接正犯
:间接实行犯)
行为人通过支配他人(利用他「人作为工具实施实行行为的)
进而支配犯罪事实的的
1•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 活动
案例2:甲欺骗乙家中的钟点 丄丙,声称自己是乙的秘书, 要求丙将乙的公文包交给自 己带给乙,丙信以为真,将公 文包交给了甲。由于丙没有处 分财产的权限,所以甲只成立 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2)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 案例:医生将毒针交给护士, 吩咐其给病人注射,护士本应 按规定检查针剂,但因为过于 相信医生的权威而未检查并 照办。医生是故意杀人罪的间 接正犯,护士属于过失致人死 亡(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注意刑法中的诬告陷害罪, 要 求的是行为人捏造事实并告
活动。
发。本罪的实行行为是告发行 为,捏造行为是预备行为。所 以,当行为人利用他人捏造的1材料而进行告发时,也构成本 罪的既遂。
有体性:身体活动包括举动和 静止,不包括犯意形成与流>≡fΞ>
露。
注意区别言论与发表言论: 言 论属于思想、观念的范畴,但 发表言论属于行为的范畴。
共冋的构成要件要素:任何犯 罪都必须具备的犯罪构成要
例如行为
件要素
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部分
犯罪成立要求的犯罪构成要 件要素
例如目的、动机、构成身份。
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表面 的构成要件要素
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指为违 法性提供根据的要素
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又叫虚 假的构成要件要素、分界要 素,是指不为违法性提供根 据,只是为了区分相关犯罪
教唆行为
帮助行为
实行行为判断标准
1
形式上符合客观构成要件,而且具有法 益侵害的紧迫性
“着手”属于实行行 为的起点。但着手不 是预备行为的终点, 否则“着手”还是属 于预备行为了
实行行为通常是刑法 分则规定的,但刑法 分则规定的行为并不 一定是实行行为,有 可能属于预备行为。
2
属于类型性的法益侵害行为,即从社会 相当性上评价属于社会生活中被禁止的 有法益侵犯可能性的行为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 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 益的,不是行贿。”
客观(违法)的构成要件要 素和主观(责任)的构成要 件要素
客观(违法)的构成要件要素: 表明行为外在的、客观面的要 素
例如行为、对象、结果、构成 身份等。
主观(责任)的构成要件要素: 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面的 要素
例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
因果关系是讨论实行 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 的关系,如果没有实 行行为,那么实害结 果就只能是另一实行 行为或者自然事件导 致
甲抢劫乙,乙逃跑, 钱包掉下。甲拾得钱 包离开。甲成立抢劫 未遂和盗窃罪的想象 竞合,从一重。
4
影响共犯人的分类
共同犯罪人根据分工 不同,可以分为实行 犯、教唆犯与帮助犯
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
张二利用精神病人强奸妇女, 张三是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2•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 体活动受强制的身体活动
利用他人的条件反射动作等; 使他人丧失自由意志进而利 用其身体活动。
3.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 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
(1)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为。 案例1:医生将毒针交给护 士,吩咐其给病人注射,护士 不知情而照办。医生是故意杀 人罪的间接正犯,护士如果没 有过失就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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