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二阶层理论精编版
张明楷二阶层理论

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
正犯: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
罪事实支配性,是正犯. 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直 接 正 犯 ( 直 接 实 行 行为人以自身的直接、
犯)。
积极的身体活动实行犯
罪的
间接正犯(间接实行 行为人通过支配他人
犯)
(利用他人作为工具实
施实行行为的)进而支
杀乙故意的邻居丙告诉
乙:“你假装上吊,我
马上打电话叫甲回来看
看,吓吓他,让他以后
不敢再和你争吵。”以
听从丙的意见,将搭在
房梁上的绳子套在脖子
上,丙便离开,乙很快
吊死。丙成立故意杀人
罪的间接正犯。
案例 2:兽医甲谎称乙
饲养的狗是疯狗,使乙
杀死该狗的,甲属于故
意毁坏财物罪的间接正
犯。
案例 3:甲强迫乙自杀
给护士,吩咐其给病人
注射,护士不知情而照
办。医生是故意杀人罪
的间接正犯,护士如果
没有过失就无罪。
案例 2:甲欺骗乙家中
的钟点工丙,声称自己 是乙的秘书,要求丙将 乙的公文包交给自己带 给乙,丙信以为真,将 公文包交给了甲。由于 丙没有处分财产的权 限,所以甲只成立盗窃 罪的间接正犯。 (2)利用他人的过失 行为。 案例:医生将毒针交给 护士,吩咐其给病人注 射,护士本应按规定检 查针剂,但因为过于相 信医生的权威而未检查 并照办。医生是故意杀 人罪的间接正犯,护士 属于过失致人死亡(有 可能构成医疗事故 罪)。 (3)利用他人犯其他 罪的故意。 案例:甲不知道丙坐在 高档穿衣镜后面,而乙 知道,乙为了杀死丙, 唆使甲向穿衣镜开枪, 穿衣镜被打碎,丙也中 弹身亡。甲构成故意毁 坏财物罪(或者与过失 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 合),乙成立故意杀人 罪的间接正犯。甲乙在 故意毁坏财物罪范围内 成立共同犯罪。
刑法学各论主讲人张明楷

第四节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一、非法拘禁罪
(一)法益:身体活动自由;场所移动自由 (二)对象:有身体活动自由的自然人:
是可能的身体活动自由还是现实的身体活动
自由?要求被害人认识到自由被剥夺 (三)行为:直接拘禁与间接拘禁;作为与不作为; 有形与无形;持续性与非法性。 (四)故意:间接故意能否成立本罪
五、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既有抽象危险犯,也有具体危险犯
六、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问题:持有与运输的关系||私藏与储存的关系 七、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注意:两种情形,但要件不同
将枪支质押于他人的,属什么行为? 将枪支赠与他人的,如何处理? 八、丢失枪支不报罪 罪过形式:形形色色的学说及其缺陷
(二)对象:胎儿伤害如何处理? (三)伤害行为:与法益的关联:导致身体外貌变化 的是否伤害?想想杨丽萍的指甲 (四)结果:轻伤、重伤与伤害致死
问题:死亡者
以暴行故意致人伤害的如何处理? (七)排除犯罪的事由
治疗行为阻却犯罪的条件 基于被害人承诺的伤害: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观点 (八)既遂、未遂与不能犯 故意杀人的不能犯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
(4)空白罪状: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 (二)罪状与构成要件的关系 1.基本罪状与构成要件的关系 2.加重.减轻罪状与构成要件的关系 二、罪名 (一)罪名的概念与功能 (二)罪名的分类 (三)罪名的确定
1.罪名数量的确定:171条规定了几个罪? 2.罪名名称的确定:如何称呼360条的犯罪? 三、法定刑 (一)概念 (二)种类: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优点与缺陷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优点与缺陷
何谓出生?国外:国内:
何谓死亡?脑死亡的标准:无反应性和感受性; 没有运动和自主呼吸;没有反射;脑电图平直(哈 佛标准)
张明楷二阶层理论

2
属于类型性的法益侵害行为,即从社会 相当性上评价属于社会生活中被禁止的 有法益侵犯可能性的行为
实行行为与其他刑法理论的关联 1 影响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的区分 如果已经着手实行行 为,绝对不可能成立 犯罪预备。 如果没有法益侵犯性 的行为存在,那就没 有犯罪的存在 因果关系是讨论实行 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 的关系,如果没有实 行行为,那么实害结 果就只能是另一实行 行为或者自然事件导 致 共同犯罪人根据分工 不同,可以分为实行 犯、教唆犯与帮助犯 甲抢劫乙,乙逃跑, 钱包掉下。甲拾得钱 包离开。甲成立抢劫 未遂和盗窃罪的想象 竞合,从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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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标准文案
罪的共同犯罪。 这也是间接正 犯与被利用者构成共同犯罪 的体现。 注意: 间接正犯也可能成立共 同犯罪。 案例:甲欺骗乙说: “丙欠我 100 万, 你帮我把他关起来要 债。 ” 乙信以为真, 关押了丙, 甲随后向丙的亲属勒索财物。 甲是绑架罪的间接正犯, 乙与 甲成立共犯 (乙成立非法拘禁 罪) 。 5.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正 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 案例 1:甲迫使乙杀丙,同时 将乙要杀丙的实施告知丙, 让 丙在正当防卫时杀死丙, 后来 丙果真在正当防卫时杀死了 乙。 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 正犯。 案例 2: 甲诬告陷害乙犯故意 杀人罪, 后来司法机关判处乙 死刑立即执行的, 甲成立故意 杀人罪的间接正犯与诬告陷 害罪的想象竞合犯。 案例 1: 丈夫甲和妻子乙吵架 后离家出走, 有杀乙故意的邻 居丙告诉乙: “你假装上吊, 我马上打电话叫甲回来看看, 吓吓他, 让他以后不敢再和你 争吵。 ”以听从丙的意见,将 搭在房梁上的绳子套在脖子 上,丙便离开,乙很快吊死。 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 犯。 案例 2: 兽医甲谎称乙饲养的 狗是疯狗,使乙杀死该狗的, 甲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间 接正犯。 案例 3:甲强迫乙自杀的,成 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张明楷——阶层论的司法运用(《清华法学》2017年第5期)

阶层论的司法运用张明楷《清华法学》2017年第5期内容提要:阶层论应当运用于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
阶层论与四要件论的最重要区别在于是否区分违法与责任以及是否从违法到责任展开判断。
认定犯罪应当从客观到主观、从违法到责任;行为是否符合客观构成要件,取决于客观要素,而非取决于主观内容。
只有当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后,才需要运用法定的或者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既不能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当作不阻却违法的理由;也不能因为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就反过来直接肯定构成要件符合性。
责任的内容既包含心理要素,也包括规范评价;应当重视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的判断;预防要素不能提升为责任要素。
处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应当首先从不法层面判断侵害结果或者危险结果能否归属于参与人的行为,然后从责任层面个别地判断各参与人的责任。
阶层论会对刑罚的适用产生重要影响;量刑应当以责任为基准,明确区分责任要素与预防要素,不要使用“主观恶性”的概念。
关键词:阶层论;构成要件;违法性;有责性;司法运用目次一、阶层论与四要件论的区别二、阶层论在认定犯罪过程中的运用三、阶层论在刑罚适用过程中的运用如所周知,刑法理论上所称的阶层论,是指以德国、日本刑法理论为代表的犯罪论体系。
在学界将阶层论与四要件论视为不同体系时,就意味着四要件论不是阶层论体系。
然而,阶层论中也有四阶层体系,所以,需要明确阶层论与四要件论的关键区别。
随着近年来对阶层论的介绍,刑法学界与刑事司法人员或多或少对阶层论有不少了解;即使明确反对阶层论的学者,也知道阶层论的基本内容。
作为法解释学的刑法学是一项实践性工作,旨在为刑事司法服务,并意图指导、检验刑事司法活动;犯罪论体系不是科学,而是技术。
[1]技术不是只有一种,而是多种多样。
所以,即使习惯于以四要件论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也完全可以同时运用阶层论处理刑事案件。
因为一个刑事案件在经过四要件论的检验之后,完全可以再以阶层论进行检验。
况且,阶层论并没有人们所想象的那么复杂,只要理解了阶层论的精髓或者核心,将阶层论运用到刑事司法实践中是没有任何障碍的。
犯罪构成理论受到二阶层理论的冲击

犯罪构成理论受到二阶层理论的冲击犯罪的二阶层,三阶层理论和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的简要介绍犯罪构成理论来自大陆法系,与大陆法系不同,苏联形成了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我国50年代从苏联引进并沿用至今。
即犯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
但其缺陷是逻辑矛盾,比如符合构成要件已经构成犯罪,但又以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等,称其不是犯罪,既是,又不是,在其系统内互相矛盾。
且通常从主观入手分析,容易主观入罪,而二阶层理论则从违法----有责的顺序出发,层层过滤,剩下的才是犯罪,逻辑严密,每层过滤的都是出罪,侧重出罪思维。
举例说,一个精神病人甲持刀杀乙,因为甲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四要件,甲不能构成犯罪,因为甲不是犯罪,乙就不能对其正当防卫,得出这个怪异的结论,按照二阶层理论分析,首先看有无违法行为,有就可以进行防卫。
再举一例,11岁的乙入室强奸,16岁的丙望风,根据四要件,乙不构成犯罪,丙仅仅帮助作用,既然乙不构成犯罪,甲的帮助就更不是犯罪,按照二阶层理论,乙虽然最终不构成犯罪,但存在违法行为,暂时构成犯罪,且是主犯,则丙构成帮助犯。
另外说一下,犯罪的基本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张明楷从刑法第13条犯罪的概念出发,说犯罪的特征是: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也即不法和责任。
相当于张明楷把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合并为社会危害性了,并归于不法一个词。
不法是符合要件这个形式符合且违法,这个实质的评价。
实质的违法,又从刑法的目的和任务角度理解是对法益的侵害。
符合性-形式的违法对法益的侵害--实质的违法性以上两个并成为客观的不法,还要有主观的责任才能足够构成犯罪。
不法+有责=犯罪,这就是二阶层理论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这三个共同组成了三阶层理论二阶层理论就是把符合性和违法性合并为客观违法一个阶层,加上主观有责这第二个阶层。
两阶层答题例子

两阶层答题例子张明楷老师从德国引进的两阶层体系是法考考试的重点。
两阶层体系与苏俄四要件体系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阶梯式的,后者却是平面式的。
很多四要件体系看似疑难的案件用两阶层体系稍微分析就能很快解决。
以“女友下药配合男友抢劫富二代案”为例,在四要件的思维中,纠结于给男友定盗窃罪还是抢劫罪的原因在于忽略了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先后顺序。
把盗窃的实行行为和抢劫的主观动机混在一起,必然导致无法定罪。
但若是按两阶层体系进行推导,先客观再主观,最后运用包容评价思维分析来解决此案的定罪问题。
一、主客观的先后顺序避免混为一谈。
两阶层体系包括客观(违法)阶层和主观(责任)阶层。
先判定违法,再讨论是否应当负责构成犯罪。
先来分析上述案例的客观要件。
假设男友构成抢劫罪,则需要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结构为: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对方反抗--对方因无法反抗而放弃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
男友和女友根本没有实施暴力、胁迫手段压制富二代,因此在行为方式上就不符合抢劫罪,就不需要定抢劫罪,即使这对情侣有抢劫的主观犯意也对定罪没有影响。
男友符合盗窃罪的行为主体、行为构成、危害结果和因果关系等客观要件,却没有盗窃的故意,那如何定罪?二、包容评价思维帮助最终定罪。
性质相同程度不同的两个罪存在包容评价关系。
本案中抢劫罪和盗窃罪就是性质相同位阶不同的两个罪,高位阶的抢劫罪是可以包容评价低位阶的盗窃罪的,则抢劫的故意可以包容评价为盗窃的故意。
结合以上,男友既符合了抢劫罪的客观阶层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该罪的主观阶层的构成要件,应该定性为盗窃罪既遂。
虽然不符合抢劫罪的行为,但是因其具有抢劫罪的主观动机,在犯罪预备阶段中止(女友为下药成功),男友也成立抢劫罪的犯罪预备,又因预备被实行行为所吸收,综上,男友成立抢劫罪既遂。
三、拆分案例是解决复杂案件的捷径。
本案虽不属复杂案件,但由于涉及两人以上及数行为,需要对案件进行拆分再一一分析才能解决其中各个犯罪问题。
刑法中犯罪构成新理论系统整理,二阶层、三阶层、四要件

刑法中犯罪构成新理论系统整理,二阶层、三阶层、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作为犯罪判断与证成的思维作业模式,乃是整个刑法学体系的基石,并为近代刑事法治文明的支柱。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过去60年间,不仅作为中国刑法学术研究的基础平台,产生了深远的理论价值,而且成为中国刑事司法实践的操作指南,发挥了积极的实践意义。
Part 1犯罪构成的概念我国把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称为:“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也就是犯罪的成立条件,犯罪构成是不法与责任的有机整体,是犯罪类型,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德日没有犯罪构成这一说法,只有犯罪的成立条件一说。
犯罪构成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还是法学家研究的结果呢?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刑法总则与分则作为有机整体统一规定了犯罪构成,也就是刑法明确规定了构成各种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要素。
这是谁也不能改变的,刑法理论将这种规定概括为犯罪构成。
也就是说犯罪构成的法定的,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法律标准,围绕犯罪构成进行的研究就是是犯罪构成理论,我们说的四要件、三要件和两要件便是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构成理论就成为认定犯罪的工具,至于哪种理论好用,就看是否合理是否科学。
首先认清楚下面几个概念:1.犯罪构成=犯罪的成立条件2.构成要件=客观构成要件=违法构成要件(不法要件)3.构成要件也是违法类型。
Part 2犯罪构成的机能(1) 罪刑法定主义的产物罪刑法定要求刑法明文明确各种犯罪的成立条件与法律后果。
因此犯罪构成使罪刑法定主义得以实现。
罪刑法定是法治在刑法中的体现,也是保护法益保障公民自由的要求。
(2) 犯罪构成作为法律规定对刑事司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a.对区分罪与非罪(人权保障机能)b.对区分此罪与彼罪c.区分一罪与数罪d.区分重罪与轻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Part 3犯罪构成理论的争鸣1、传统四要件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整体格局上表现为两大块四要件耦合式的结构。
两大块就是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将犯罪构成整体上划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板块。
刑法表格理解记忆版(可编辑版)

刑法表格-2016-(理解记忆版)基于魔方可增可减发现错别字及时告诉我Rewrite by shocksea第一章刑法论一、刑法概说二、刑法解释三、刑法的基本原则四、刑法的效力第二章犯罪论-犯罪构成一、理论二、客观违法2、危害行为三、客观阻却事由四、主观有责接上页五、主观阻却事由第三章犯罪论-犯罪形态一、概说二、犯罪预备三、犯罪未遂接上页四、犯罪中止五、犯罪既遂第四章犯罪论-共同犯罪一、共同犯罪的理解二、分类三、正犯、帮助犯、胁从犯接上页四、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五、主犯、从犯、胁从犯六、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七、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接上页第五章犯罪论-罪数一、行为单数二、行为复数做一罪处理(法定性)三、法律拟制四、不同罪数间的区别第六章刑罚论一、刑罚的体系二、刑罚的裁量三、刑罚的执行四、刑罚的消灭刑法分则罪名出现次数统计(2006-2015)要的罪名。
不过,对这种罪名一般仅考查法条的字面含义。
复习时:掌握被考查3次以上(含3次)的罪名(40余个),理解被考查次数2次的罪名,了解(认识)其余罪名。
但要注意:背诵回顾与学习阶段是两回事,学习时应结合刑法攻略全面学习,回顾时再结合记忆性的材料区分轻重,对于一些不常出现,书中却总结了特殊点的罪名,也应加以重视。
《刑九》修正、新增法条汇总分论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热点】二、危害公共安全罪12、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22、删除了嫖宿幼女罪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一、侵犯生命、身体的犯罪二、侵犯性权利犯罪三、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四、侵犯名誉的犯罪五、侵犯婚姻家庭犯罪六、本章其他犯罪财产型犯罪一、概说二、抢劫罪三、抢夺罪四、盗窃罪五、诈骗罪六、侵占罪七、本章其他罪名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本章概说二、危险方法型犯罪三、交通型犯罪接上页四、恐怖型犯罪五、枪支类犯罪六、事故型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二、走私罪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注意主体)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五、金融诈骗罪六、危害税收征收管理罪七、侵犯知识产权罪八、扰乱市场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罪一、扰乱公共秩序罪二、妨害司法罪三、妨害边境管理罪四、妨害文物管理罪五、危害公共卫生罪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七、毒品犯罪八、有关卖淫类的犯罪接上页贪污贿赂犯罪一、贪污罪二、挪用公款罪三、受贿罪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五、行贿罪六、其他渎职罪一、滥用职权罪二、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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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性判断中自然的、 直观的判断)
(符合性判断中要借助价值 观念的判断)
因为刑法规定什么行为构成 犯罪,所以刑法中大多数构成 要件都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 素 消极的构成要件极为罕见,例 如刑法 389 条第三款的规定: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 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 益的,不是行贿。”
3.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 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
(1)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为。 案例 1:医生将毒针交给护 士,吩咐其给病人注射,护士 不知情而照办。医生是故意杀 人罪的间接正犯,护士如果没 有过失就无罪。 案例 2:甲欺骗乙家中的钟点 工丙,声称自己是乙的秘书, 要求丙将乙的公文包交给自 己带给乙,丙信以为真,将公 文包交给了甲。由于丙没有处 分财产的权限,所以甲只成立 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2)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 案例:医生将毒针交给护士, 吩咐其给病人注射,护士本应 按规定检查针剂,但因为过于 相信医生的权威而未检查并 照办。医生是故意杀人罪的间 接正犯,护士属于过失致人死 亡(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行为或者自然事件导
致
4 影响共犯人的分类
共同犯罪人根据分工
不同,可以分为实行
犯、教唆犯与帮助犯
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
正犯: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罪事实支配性,是正
犯. 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直接正犯(直接实行犯)。 行为人以自身的直接、积极的
身体活动实行犯罪的
犯罪预备。
2 影响犯罪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地区分 如果没有法益侵犯性
的行为存在,那就没
有犯罪的存在
3 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
因果关系是讨论实行 甲抢劫乙,乙逃跑,
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 钱包掉下。甲拾得钱
的关系,如果没有实 包离开。甲成立抢劫
行行为,那么实害结 未遂和盗窃罪的想象
果就只能是另一实行 竞合,从一重。
例如目的、动机、构成身份。
例如第 114 条中的“尚未造成 严重后果”,第 270 条第 2 款 中的“遗忘物”、“埋藏物”。 特别提请注意: (1)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不 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 (2)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是 不需要证明的要素。
危害行为 概述
基于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实 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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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二阶 层理论 (备注:是 递进的,满 足前者才考 虑后者)
违法(客观)构成要件 责任(主观)条件
构成要件符合性(行为、行为对象、结果、构成身份) 违法性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其他违法阻却 事由) 责任条件(故意、过失、目的与动机) 责任阻却事由(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 能性
分类
有意性:刑法只调整有意识和 有意志支配和控制的行为 有害性有害性(实质要素): 刑法只禁止在客观上危害社 会的行为,对社会无害的身体 举止不会被规定在刑法中。 预备行为 实行行为
教唆行为 帮助行为
不包括反射动作、睡梦中的举 动等等 社会危害表现为法益侵犯性 (对法益的实际侵犯和侵犯 危险)。
实行行为是刑法的中心概 念,因为实行行为是刑法分 则规定的、具有法益侵犯急 迫可能性的行为,是刑法主 要禁止的行为
客观(违法)的构成要件要 素和主观(责任)的构成要 件要素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 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客观(违法)的构成要件要素: 例如行为、对象、结果、构成
表明行为外在的、客观面的要 身份等。
素
主观(责任)的构成要件要素: 例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
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面的
要素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条 绝大多数的构成要件都是成
有体性:身体活动包括举动和 静止,不包括犯意形成与流 露。
注意刑法中的诬告陷害罪,要 求的是行为人捏造事实并告 发。本罪的实行行为是告发行 为,捏造行为是预备行为。所 以,当行为人利用他人捏造的 材料而进行告发时,也构成本 罪的既遂。 注意区别言论与发表言论:言 论属于思想、观念的范畴,但 发表言论属于行为的范畴。
于预备行为了
可能属于预备行为。
2 属于类型性的法益侵害行为,即从社会
案例:甲为了杀害乙,
相当性上评价属于社会生活中被禁止的
劝乙乘坐飞机出外旅
有法益侵犯可能性的行为
行,希望乙死于空难,
结果乙果真死于飞机
事故。
实行行为与其他刑法理论的关联
1 影响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的区分
如果已经着手实行行
为,绝对不可能成立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 的构成要件要素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 的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解释 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 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 时,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 可确定的构成要件要素。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解释 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 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 时,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 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的构成 要件要素。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 的、正面的表明犯罪成立的要 素。
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表面 的构成要件要素
件要素 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部分 犯罪成立要求的犯罪构成要 件要素 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指为违 法性提供根据的要素 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又叫虚 假的构成要件要素、分界要 素,是指不为违法性提供根 据,只是为了区分相关犯罪 (包括同一犯罪的不同处罚 标准)界限所规定的要素。
文明文规定的要素
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 例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
条文表面上没有规定,但实质 是盗窃罪的不成文的构成要
上是必须具备的要素
件要素。
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与非共 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任何犯 例如行为
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罪都必须具备的犯罪构成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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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行为判断标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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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形式上符合客观构成要件,而且具有法 “着手”属于实行行 实行行为通常是刑法
益侵害的紧迫性
为的起点。但着手不 分则规定的,但刑法
是预备行为的终点, 分则规定的行为并不
否则“着手”还是属 一定是实行行为,有
间接正犯(间接实行犯) 行为人通过支配他人(利用他
人作为工具实施实行行为的)
进而支配犯罪事实的的
1.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 张三利用精神病人强奸妇女,
活动
张三是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2.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 利用他人的条件反射动作等; 体活动受强制的身体活动 使他人丧失自由意志进而利
用其身体活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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