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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二阶层理论

张明楷二阶层理论

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
正犯: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
罪事实支配性,是正犯. 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直 接 正 犯 ( 直 接 实 行 行为人以自身的直接、
犯)。
积极的身体活动实行犯
罪的
间接正犯(间接实行 行为人通过支配他人
犯)
(利用他人作为工具实
施实行行为的)进而支
杀乙故意的邻居丙告诉
乙:“你假装上吊,我
马上打电话叫甲回来看
看,吓吓他,让他以后
不敢再和你争吵。”以
听从丙的意见,将搭在
房梁上的绳子套在脖子
上,丙便离开,乙很快
吊死。丙成立故意杀人
罪的间接正犯。
案例 2:兽医甲谎称乙
饲养的狗是疯狗,使乙
杀死该狗的,甲属于故
意毁坏财物罪的间接正
犯。
案例 3:甲强迫乙自杀
给护士,吩咐其给病人
注射,护士不知情而照
办。医生是故意杀人罪
的间接正犯,护士如果
没有过失就无罪。
案例 2:甲欺骗乙家中
的钟点工丙,声称自己 是乙的秘书,要求丙将 乙的公文包交给自己带 给乙,丙信以为真,将 公文包交给了甲。由于 丙没有处分财产的权 限,所以甲只成立盗窃 罪的间接正犯。 (2)利用他人的过失 行为。 案例:医生将毒针交给 护士,吩咐其给病人注 射,护士本应按规定检 查针剂,但因为过于相 信医生的权威而未检查 并照办。医生是故意杀 人罪的间接正犯,护士 属于过失致人死亡(有 可能构成医疗事故 罪)。 (3)利用他人犯其他 罪的故意。 案例:甲不知道丙坐在 高档穿衣镜后面,而乙 知道,乙为了杀死丙, 唆使甲向穿衣镜开枪, 穿衣镜被打碎,丙也中 弹身亡。甲构成故意毁 坏财物罪(或者与过失 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 合),乙成立故意杀人 罪的间接正犯。甲乙在 故意毁坏财物罪范围内 成立共同犯罪。

张明楷刑法分论知识点

张明楷刑法分论知识点

张明楷刑法分论知识点引言张明楷是中国著名刑法学家,他在刑法分论领域有着丰富的研究经验和深厚的理论素养。

本文将对张明楷刑法分论的一些重要知识点进行介绍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刑法学中的关键概念和原理。

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学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刑法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张明楷提出的罪刑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明确规定罪名和刑罚:根据法律的规定,犯罪行为必须明确具体的罪名和相应的刑罚。

这样可以保证法律的适用性和公正性,也能有效地限制刑事司法的滥用。

2.法律不能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原则还规定了法律的不溯及既往性质,即法律不得追溯对以前的行为进行惩罚。

这样可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的滥用和任意执法。

3.刑罚的法定化: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罚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不能随意确定。

这样可以保证刑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也能有效地约束刑事司法的权力。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张明楷在刑法分论中还提出了一些刑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对于理解刑法学的核心概念和原理非常重要。

1.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已在上一部分进行了详细介绍。

2.独立性原则:刑法是独立于其他法律领域的,具有自己的独立性和特殊性。

刑法的制定和适用必须以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不能被其他法律领域的规定所限制和干扰。

3.平等原则:刑法的适用必须遵循平等原则,即任何人在同样的情况下应该受到同样的法律待遇。

这样可以保证刑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避免刑事司法的歧视和偏见。

4.人道主义原则:刑法的适用必须尊重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避免对罪犯进行残酷和不人道的惩罚。

刑法的目的是通过惩罚和教育改造罪犯,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张明楷的刑事责任理论张明楷的刑事责任理论是其刑法分论研究的重要成果之一,对于理解刑法学的核心概念和原理非常有帮助。

1.主观责任:刑事责任是基于犯罪主体的主观能动性而确定的。

犯罪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刑事故意或过失,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张明楷——阶层论的司法运用(《清华法学》2017年第5期)

张明楷——阶层论的司法运用(《清华法学》2017年第5期)

阶层论的司法运用张明楷《清华法学》2017年第5期内容提要:阶层论应当运用于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

阶层论与四要件论的最重要区别在于是否区分违法与责任以及是否从违法到责任展开判断。

认定犯罪应当从客观到主观、从违法到责任;行为是否符合客观构成要件,取决于客观要素,而非取决于主观内容。

只有当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后,才需要运用法定的或者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既不能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当作不阻却违法的理由;也不能因为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就反过来直接肯定构成要件符合性。

责任的内容既包含心理要素,也包括规范评价;应当重视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的判断;预防要素不能提升为责任要素。

处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应当首先从不法层面判断侵害结果或者危险结果能否归属于参与人的行为,然后从责任层面个别地判断各参与人的责任。

阶层论会对刑罚的适用产生重要影响;量刑应当以责任为基准,明确区分责任要素与预防要素,不要使用“主观恶性”的概念。

关键词:阶层论;构成要件;违法性;有责性;司法运用目次一、阶层论与四要件论的区别二、阶层论在认定犯罪过程中的运用三、阶层论在刑罚适用过程中的运用如所周知,刑法理论上所称的阶层论,是指以德国、日本刑法理论为代表的犯罪论体系。

在学界将阶层论与四要件论视为不同体系时,就意味着四要件论不是阶层论体系。

然而,阶层论中也有四阶层体系,所以,需要明确阶层论与四要件论的关键区别。

随着近年来对阶层论的介绍,刑法学界与刑事司法人员或多或少对阶层论有不少了解;即使明确反对阶层论的学者,也知道阶层论的基本内容。

作为法解释学的刑法学是一项实践性工作,旨在为刑事司法服务,并意图指导、检验刑事司法活动;犯罪论体系不是科学,而是技术。

[1]技术不是只有一种,而是多种多样。

所以,即使习惯于以四要件论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也完全可以同时运用阶层论处理刑事案件。

因为一个刑事案件在经过四要件论的检验之后,完全可以再以阶层论进行检验。

况且,阶层论并没有人们所想象的那么复杂,只要理解了阶层论的精髓或者核心,将阶层论运用到刑事司法实践中是没有任何障碍的。

刑法“二阶层”理论在敲诈勒索罪中的适用

刑法“二阶层”理论在敲诈勒索罪中的适用

刑法“二阶层”理论在敲诈勒索罪中的适用1. 引言1.1 研究背景敲诈勒索罪是刑法中的一种常见犯罪行为,给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带来了严重影响。

在当前社会形势下,敲诈勒索犯罪日益猖狂,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了有效打击和防范这一类犯罪行为,刑法界已经逐渐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理论体系,即“二阶层”理论。

在我国刑法中,二阶层理论是指将犯罪行为分为初级犯罪和高级犯罪两个层次,其中高级犯罪比初级犯罪更为严重,因此需要更严厉的处罚。

这一理论不仅在理论上有着严密的逻辑结构,更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对于敲诈勒索罪这种侵害他人利益的犯罪行为,二阶层理论的运用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刑法“二阶层”理论在敲诈勒索罪中的适用展开深入研究,旨在探讨如何更好地运用这一理论,加强对敲诈勒索犯罪的打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000字】。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通过对刑法“二阶层”理论在敲诈勒索罪中的适用进行深入探讨,旨在揭示敲诈勒索罪中情节复杂性对“二阶层”理论的影响,分析敲诈勒索罪量刑中“二阶层”理论的适用条件,从而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具体的参考和指导。

通过对已有理论和案例进行研究和分析,探讨其适用性和实践价值,为今后相关研究和法律实践提供重要参考,促进我国刑法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的深入推进。

通过本文的研究,旨在加深对刑法“二阶层”理论在敲诈勒索罪中的适用性和实施条件的了解,为相关研究和司法实践提供可靠的理论依据和方法支持。

1.3 研究意义刑法“二阶层”理论在敲诈勒索罪中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通过对“二阶层”理论在敲诈勒索罪中的适用性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法理论体系,提高刑法理论的适用性和适刑性,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研究“二阶层”理论在该罪中的适用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犯罪的性质和危害,为有效打击和预防该类犯罪提供参考依据。

刑法中犯罪构成新理论系统整理,二阶层、三阶层、四要件

刑法中犯罪构成新理论系统整理,二阶层、三阶层、四要件

刑法中犯罪构成新理论系统整理,二阶层、三阶层、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作为犯罪判断与证成的思维作业模式,乃是整个刑法学体系的基石,并为近代刑事法治文明的支柱。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过去60年间,不仅作为中国刑法学术研究的基础平台,产生了深远的理论价值,而且成为中国刑事司法实践的操作指南,发挥了积极的实践意义。

Part 1犯罪构成的概念我国把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称为:“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也就是犯罪的成立条件,犯罪构成是不法与责任的有机整体,是犯罪类型,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德日没有犯罪构成这一说法,只有犯罪的成立条件一说。

犯罪构成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还是法学家研究的结果呢?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刑法总则与分则作为有机整体统一规定了犯罪构成,也就是刑法明确规定了构成各种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要素。

这是谁也不能改变的,刑法理论将这种规定概括为犯罪构成。

也就是说犯罪构成的法定的,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法律标准,围绕犯罪构成进行的研究就是是犯罪构成理论,我们说的四要件、三要件和两要件便是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构成理论就成为认定犯罪的工具,至于哪种理论好用,就看是否合理是否科学。

首先认清楚下面几个概念:1.犯罪构成=犯罪的成立条件2.构成要件=客观构成要件=违法构成要件(不法要件)3.构成要件也是违法类型。

Part 2犯罪构成的机能(1) 罪刑法定主义的产物罪刑法定要求刑法明文明确各种犯罪的成立条件与法律后果。

因此犯罪构成使罪刑法定主义得以实现。

罪刑法定是法治在刑法中的体现,也是保护法益保障公民自由的要求。

(2) 犯罪构成作为法律规定对刑事司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a.对区分罪与非罪(人权保障机能)b.对区分此罪与彼罪c.区分一罪与数罪d.区分重罪与轻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Part 3犯罪构成理论的争鸣1、传统四要件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整体格局上表现为两大块四要件耦合式的结构。

两大块就是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将犯罪构成整体上划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板块。

张明楷二阶层理论

张明楷二阶层理论
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J
求的是行为人捏造事实并告]
活动。
发。本罪的实行行为是告发行 为,捏造行为是预备行为。所 以,当行为人利用他人捏造的 材料而进行告发时,也构成本 罪的既遂。]
有体性:身体活动包括举动和 静止,不包括犯意形成与流 露。
注意区别言论与发表言论: 言 论属于思想、观念的范畴,但 发表言论属于行为的范畴。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 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 益的,不是行贿。”
客观(违法)的构成要件要 素和主观(责任)的构成要 件要素
客观(违法)的构成要件要素: 表明行为外在的、客观面的要 素
例如行为、对象、结果、构成 身份等。
主观(责任)的构成要件要素: 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面的 要素
例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
共冋的构成要件要素:任何犯 罪都必须具备的犯罪构成要 件要素
例如行为
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部分 犯罪成立要求的犯罪构成要 件要素
例如目的、动机、构成身份。
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表面 的构成要件要素
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指为违 法性提供根据的要素
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又叫虚 假的构成要件要素、分界要 素,是指不为违法性提供根 据,只是为了区分相关犯罪
张二利用精神病人强奸妇女, 张三是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2•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 体活动受强制的身体活动
利用他人的条件反射动作等; 使他人丧失自由意志进而利 用其身体活动。
3•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 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
(1)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为。 案例1:医生将毒针交给护 士,吩咐其给病人注射,护士 不知情而照办。医生是故意杀 人罪的间接正犯,护士如果没 有过失就无罪。
(包括同一犯罪的不同处罚 标准)界限所规定的要素。

张明楷二阶层理论

张明楷二阶层理论
接正犯。 (2)利用他人的过失
行为。 案例:医生将毒针交 给护士,吩咐其给病 人注射,护士本应按 规定检查针剂,但因 为过于相信医生的权 威而未检查并照办。
精心整理
医生是故意杀人罪的 间接正犯,护士属于 过失致人死亡(有可 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3)利用他人犯其他
罪的故意。 案例:甲不知道丙坐 在高档穿衣镜后面, 而乙知道,乙为了杀 死丙,唆使甲向穿衣 镜开枪,穿衣镜被打 碎,丙也中弹身亡。 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 罪(或者与过失致人 死亡罪的想象竞合), 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 间接正犯。甲乙在故 意毁坏财物罪范围内
只能是另一实
一重。
行行为或者自
然事件导致
4
影响共犯人的分类
共同犯罪人根
据分工不同,可
以分为实行犯、
教唆犯与帮助

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
正犯: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
精心整理
犯罪事实支配性,是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直接正犯(直接实行 行为人以自身的直
犯)。
接、积极的身体活动
为(正当防卫、紧急 丙,同时将乙要杀丙
避险等)。
的实施告知丙,让丙
在正当防卫时杀死
丙,后来丙果真在正
当防卫时杀死了乙。
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
间接正犯。
精心整理
案例 2:甲诬告陷害乙
犯故意杀人罪,后来
司法机关判处乙死刑
立即执行的,甲成立
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
犯与诬告陷害罪的想
象竞合犯。
6.利用被害人的行 案例 1:丈夫甲和妻子
要素是不需要证明的
要素。
危害行为 基于人的意识和意志 注意刑法中的诬告陷 支配实施的客观上侵 害罪,要求的是行为 犯法益的身体活动。 人捏造事实并告发。

张明楷二阶层理论

张明楷二阶层理论

注意刑法中的诬告陷害罪,要 求的是行为人捏造事实并告 发。本罪的实行行为是告发行 为,捏造行为是预备行为.所 以,当行为人利用他人捏造的 材料而进行告发时,也构成本 罪的既遂。 注意区别言论与发表言论:言 论属于思想、观念的范畴,但 发表言论属于行为的范畴。
分类
有意性:刑法只调整有意识和 有意志支配和控制的行为 有害性有害性(实质要素):刑 法只禁止在客观上危害社会 的行为,对社会无害的身体举 止不会被规定在刑法中。 预备行为 实行行为
例如第114条中的“尚未造 成严重后果",第270条第 2 款中的“遗忘物”、“埋藏物”. 特别提请注意: (1)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不 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 (2)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是不 需要证明的要素。
危害行为 概述
基于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实 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 活动.
有体性:身体活动包括举动和 静止,不包括犯意形成与流 露。
件要素 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部分 犯罪成立要求的犯罪构成要 件要素 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指为违 法性提供根据的要素 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又叫虚 假的构成要件要素、分界要 素,是指不为违法性提供根据, 只是为了区分相关犯罪(包括 同一犯罪的不同处罚标准)界 限所规定的要素.
例如目的、动机、构成身份.
益侵害的紧迫性
为的起点。但着手不 分 则 规 定 的 , 但 刑 法
是 预 备 行 为 的 终 点 , 分则规定的行为并不
否则“着手”还是属 一定是实行行为,有
于预备行为了
可能属于预备行为。
2 属于类型性的法益侵害行为,即从社会
案例:甲为了杀害乙,
相当性上评价属于社会生活中被禁止的
劝乙乘坐飞机出外旅
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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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危害行为
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
2.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受强制的身体活动利用他人的条件反射动作等;使他人丧失自由意志进而利
用其身体活动。

(1)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为。

案例1:医生将毒针交给护士,吩咐其给病人注射,护
士不知情而照办。

医生是故
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护士
如果没有过失就无罪。

案例2:甲欺骗乙家中的钟
点工丙,声称自己是乙的秘书,要求丙将乙的公文包交
给自己带给乙,丙信以为真,将公文包交给了甲。

由于丙
没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所以
甲只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2)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

案例:医生将毒针交给护士,吩咐其给病人注射,护士本
应按规定检查针剂,但因为
过于相信医生的权威而未检
查并照办。

医生是故意杀人
罪的间接正犯,护士属于过
失致人死亡(有可能构成医
疗事故罪)。

3.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
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
(3)利用他人犯其他罪的故
意。

案例:甲不知道丙坐在高档
穿衣镜后面,而乙知道,乙
为了杀死丙,唆使甲向穿衣
镜开枪,穿衣镜被打碎,丙
也中弹身亡。

甲构成故意毁
坏财物罪(或者与过失致人
死亡罪的想象竞合),乙成立
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乙在故意毁坏财物罪范围内
成立共同犯罪。

注意:就真正的身份犯而言,一般人故意利用有身份的不知情者,难以成立该身份犯的间接正犯,可能成立其他犯罪。

案例1:甲冒充警察,声称办案需要,要求邮政工作人员大量开拆邮件的,甲不成立私自开拆邮件罪(真正身份犯)的间接正犯,但可能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的间接正犯(或者与招摇撞骗罪的想象竞合犯)。

案例2: 普通公民甲欺骗国家工作人员乙,声称需要现金购买住房,十天内可以归还。

乙将公款挪用给甲,甲却用于贩卖毒品,并在十天内将公款归还。

甲不能成立挪用公款罪的见解正犯,成立挪用公款罪的教唆犯(乙客观上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违法行为)。

(1)利用他人有故意但无目的的行为。

案例:甲欲实施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向乙隐瞒牟利目的,利用乙传播淫秽物品。

因为乙不具有牟利目的,只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而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间接正犯,二者在传播淫秽物品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这是间接正犯与被利用者构成共同犯罪的体现。

4.利用有故意的工具(被利用者虽然有责任能力并且有故意,但缺乏目的犯中的目的,或者不具有身份犯中的身份)。

这种情形利用者和被利用者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2)利用他人有故意但无身份的行为。

案例:甲(警察)指使乙(联防队员,非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乙。

甲构成刑讯逼供罪的间接正犯。

乙有逼供的故意,但没有司法工作人员身份,不能构成刑讯逼供罪的直接正犯,只能构
成该罪的帮助犯(如果乙致人轻伤,则会触犯故意伤害罪)。

甲乙构成该罪的共同犯罪。

这也是间接正犯与被利用者构成共同犯罪的体现。

注意:间接正犯也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案例:甲欺骗乙说:“丙欠我100万,你帮我把他关起来要债。

”乙信以为真,关押了丙,甲随后向丙的亲属勒索财物。

甲是绑架罪的间接正犯,乙与甲成立共犯(乙成立非法拘禁罪)。

5.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案例1:甲迫使乙杀丙,同
时将乙要杀丙的实施告知丙,让丙在正当防卫时杀死丙,后来丙果真在正当防卫时杀死了乙。

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案例2:甲诬告陷害乙犯故
意杀人罪,后来司法机关判处乙死刑立即执行的,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与诬告陷害罪的想象竞合犯。

6.利用被害人的行为。

案例1:丈夫甲和妻子乙吵
架后离家出走,有杀乙故意
的邻居丙告诉乙:“你假装
上吊,我马上打电话叫甲回
来看看,吓吓他,让他以后
不敢再和你争吵。

”以听从丙
的意见,将搭在房梁上的绳
子套在脖子上,丙便离开,
乙很快吊死。

丙成立故意杀
人罪的间接正犯。

案例2:兽医甲谎称乙饲养
的狗是疯狗,使乙杀死该狗
的,甲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
的间接正犯。

案例3:甲强迫乙自杀的,
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作为与不作为的关系
(三)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的特定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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