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责任二阶层体系

合集下载

简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简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简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一、概述在刑法理论中,犯罪论体系是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和评价的重要框架。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作为一种主流的犯罪认定方法,在大陆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本文旨在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进行简要的评价和分析,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又称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犯罪论体系,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一种犯罪成立理论。

它起源于德国刑法学家贝林格的构成要件理论,经过迈耶、麦耶等人的发展,最终由德国刑法学家耶赛克与魏根特等人确立为通说。

该体系以行为人的行为为核心,通过三个阶层逐步过滤,最终确定行为的犯罪性质与责任。

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第一个阶层是构成要件符合性,主要关注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构成要件。

第二个阶层是违法性,即使行为符合了构成要件,还需要进一步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第三个阶层是有责性,主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应当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这三个阶层相互独立,但又层层递进,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犯罪论体系。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具有逻辑清晰、层次分明的特点,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犯罪认定方法。

该体系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争议点。

例如,在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中,如何准确把握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构成要件,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在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判断中,如何平衡法律的公正性和灵活性,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作为一种主流的犯罪认定方法,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基本概念和特点进行介绍,阐述其在刑法理论中的地位和作用。

同时,本文还将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优点和局限性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 简述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概念及其在法律领域的重要性。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也被称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的犯罪论体系,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核心组成部分。

这一体系由德国刑法学家贝林格首倡,经过麦耶、迈耶、李斯特等学者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现已成为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学界的通说。

刑法犯罪构成学说——四要件与二阶层的比较

刑法犯罪构成学说——四要件与二阶层的比较

刑法犯罪构成学说——四要件与二阶层的比较前天的文章我论述了一个刑法的基本问题,就是关于刑法的犯罪构成的问题,这是判断犯罪的方法(恰好昨天看到了婚姻法不改变法定婚龄的新闻,因此昨天的文章就写了关于法定婚龄的法律看法)前文已经介绍了目前关于刑法犯罪构成的几种理论,下面我们对其做一个简单的分析从比较法的角度去看四要件学说与三阶层或者二阶层学说的不同目前学界逐渐摒弃了四要件学说,那是因为四要件学说来分析犯罪的时候,会出现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一些逻辑上的问题,下面我们用一个简单的案例来说明案例:甲杀了乙,丙为甲望风,现在查明甲10岁,丙30岁用四要件去分析该案件四要件要求犯罪满足四个条件,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

先看主体,行为人甲十岁,不够刑事责任年龄。

第一个要件就不符合,因此甲不构成犯罪。

那么再看乙,从现实中看,丙应该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但是现在问题是,甲不构成犯罪,丙只是帮助犯,丙的犯罪隶属于甲的犯罪,现在甲无罪了,乙还会有罪吗。

因此乙也无罪。

这是四要件的分析,任何一个人都会觉得不合适用阶层说去分析首先看违法阶层,甲是否杀人,是,那么甲成立第一个阶层。

继续看第二个责任阶层,甲是故意,那么甲符合责任阶层。

至此可得出结论,甲构成犯罪,但是甲十岁,不足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阻却是由,因此,甲构成犯罪,但是不负刑事责任。

这个时候就可以给丙定罪了,丙构成帮助犯。

两者的比较四要件分析的结果是甲无罪,丙也无罪。

这个结论是有问题的,如果都无罪的话,那么乙是怎么死的?可以看出这是逻辑上的错误。

与此同时国民也不能接受这样的结论,毕竟甲杀了人,但是仅是因为年龄问题就可以无罪,这让任何一个普通人在情感上都无法接受。

阶层分析就比较合乎人意了。

首先甲构成犯罪,但是因为不足刑事责任年龄,因此不负刑事责任,此时可以单独给丙定罪量刑。

民众在情感上更能接受这样的结果结论可以看出要件说存在逻辑上的问题。

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四要件把定罪的问题跟责任的问题相互混合起来,这样就不利于厘清定罪与责任的界限了。

刑法二阶层分类依据

刑法二阶层分类依据

刑法二阶层分类依据
刑法二阶层分类是按照罪行性质,将刑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分为十大类,包括:
一、杀人罪:指实施杀人行为构成的犯罪;
二、伤害罪:指对他人的身体或心理上造成伤害的行为构成的犯罪;
三、强奸罪:指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手段,使他人发生性行为的行为构成的犯罪;
四、绑架罪:指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手段,强行掳掠一个或数个人的行为构成的犯罪;
五、抢劫罪:指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手段,强行洗劫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的犯罪;
六、抢夺罪:指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手段,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的犯罪;
七、盗窃罪:指未经许可,偷窃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的犯罪;
八、诈骗罪:指以欺诈的手段骗取财物的行为构成的犯罪;
九、叛国罪:指对国家政权、削弱国力、破坏国家财政等行为而造成严重危害及损失的犯罪;
十、破坏社会治安罪:指破坏公共安全、干扰社会生活秩序,妨碍社会管理的行为构成的犯罪。

结合刑法两阶层刑法的理解1500字

结合刑法两阶层刑法的理解1500字

刑法两阶层刑法的理解我国刑法理论体系中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包含以下内容:客观违法,主观有责。

客观违法要件:行为主体、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

客观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

1、犯罪构成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2、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3、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4、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5、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扩展资料:我国刑法理论体系中违法阻却事由与犯罪构成体系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一方面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就成立犯罪,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唯一依据。

另一方面又在犯罪构成之外甚至在罪数之后研究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同时认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是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实质上是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但是,传统的犯罪构成体系有自相矛盾之嫌: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唯一依据,但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也不一定构成犯罪;犯罪构成是说明社会危害性的,但符合犯罪构成也可能没有社会危害性。

从现实上看,传统的犯罪论体系是在肯定了行为符合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之后,考虑排除犯罪的事由,因而不能尽早地排除犯罪的成立。

这有损犯罪构成的保障机能,既不利于限制司法权力,也不利于保障行为人的自由。

例如,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行为人几乎100%先拘留、逮捕。

这种做法或许与四要件体系有关。

形式上坚持四要件体系,但对四要件内容做出新解释的黎宏教授指出:“在我国,犯罪构成是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的统一,行为符合犯罪构成。

就意味着该行为不仅在形式上符合某具体犯罪的轮廓或者框架,而且在实质上也具有成立该犯罪所必要的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我国的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的统一。

违法、责任二阶层体系

违法、责任二阶层体系

一、违法、责任二阶层体系违法、责任二阶层犯罪论体系{1},将犯罪的实质界定为违法和责任,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违法构成要件和责任要件。

在违法构成要件下探讨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阻却事由:在构成要件符合性下探讨行为主体、行为、行为对象、结果等构成要件要素;在违法阻却事由下探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在责任要件下探讨责任要件符合性和责任阻却事由:在责任要件符合性下探讨故意、过失、目的与动机;在责任阻却事由下探讨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二、违法、责任二阶层体系之批判违法、责任二阶层体系存在诸多可批判之处,下面的批判主要着眼于宏观体系层面或直接关系到宏观体系。

(一)保留犯罪构成的困境在违法、责任二阶层体系中,保留了犯罪构成的概念,并主张犯罪构成由违法构成要件与责任要件组成,也即在犯罪成立条件的意义上使用犯罪构成。

这导致了如下理论困境。

首先,犯罪构成成了“鸡肋”概念。

目录中没有使用犯罪构成,而是使用了犯罪的成立条件。

犯罪构成这一概念的存在,体现着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与德日犯罪论的阶层思维的结合,但这一概念其实已经成了“鸡肋”概念:该体系有犯罪构成这一概念,没什么;没有犯罪构成,也没什么。

在违法、责任二阶层体系中,该概念的象征意义远大于实质意义。

其次,如何解释犯罪构成之下包含犯罪排除事由成为难题。

传统刑法理论中,一般认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犯罪排除事由(正当事由),他们在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但没有社会危害性,从而排除出犯罪。

易言之,犯罪构成中无法包含犯罪排除事由(正当事由)。

这也是将犯罪排除事由(正当事由)放在四要件之后,而非四要件之中进行阐释的根本原因。

但是,犯罪成立条件却能包含犯罪排除事由,或者说包含犯罪排除事由是自然而然的事,而且要包含比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更多种类的犯罪排除事由。

在违法、责任二阶层体系中,犯罪构成在犯罪成立条件意义上使用,包含了犯罪排除事由。

问题在于,把犯罪构成定义为犯罪成立条件,犯罪构成就可以包含犯罪排除事由了吗?显然不可以。

犯罪二阶层

犯罪二阶层
犯罪构成二阶层体系:(晓武整理)
危害行为
行为对象
客观(违法)阶层危害结果
【犯罪客观构成要件】定罪身份
正当防卫
不存在违法性紧急避险
阻却事由被害人承诺
其他阻却是由
自救行为
法令行为犯罪犯罪构成二阶层体系正当业务行为
犯罪故意
犯罪过失
犯罪目的
犯罪动机
事实认识错误
主观(责任)阶层
【犯罪主观构成要件】不存在责任阻却是由
未达到刑事法定年龄
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不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无罪过事件(意外事件,
不可抗拒力)

刑法“二阶层”理论在敲诈勒索罪中的适用

刑法“二阶层”理论在敲诈勒索罪中的适用

刑法“二阶层”理论在敲诈勒索罪中的适用1. 引言1.1 研究背景敲诈勒索罪是刑法中的一种常见犯罪行为,给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带来了严重影响。

在当前社会形势下,敲诈勒索犯罪日益猖狂,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了有效打击和防范这一类犯罪行为,刑法界已经逐渐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理论体系,即“二阶层”理论。

在我国刑法中,二阶层理论是指将犯罪行为分为初级犯罪和高级犯罪两个层次,其中高级犯罪比初级犯罪更为严重,因此需要更严厉的处罚。

这一理论不仅在理论上有着严密的逻辑结构,更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对于敲诈勒索罪这种侵害他人利益的犯罪行为,二阶层理论的运用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刑法“二阶层”理论在敲诈勒索罪中的适用展开深入研究,旨在探讨如何更好地运用这一理论,加强对敲诈勒索犯罪的打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000字】。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通过对刑法“二阶层”理论在敲诈勒索罪中的适用进行深入探讨,旨在揭示敲诈勒索罪中情节复杂性对“二阶层”理论的影响,分析敲诈勒索罪量刑中“二阶层”理论的适用条件,从而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具体的参考和指导。

通过对已有理论和案例进行研究和分析,探讨其适用性和实践价值,为今后相关研究和法律实践提供重要参考,促进我国刑法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的深入推进。

通过本文的研究,旨在加深对刑法“二阶层”理论在敲诈勒索罪中的适用性和实施条件的了解,为相关研究和司法实践提供可靠的理论依据和方法支持。

1.3 研究意义刑法“二阶层”理论在敲诈勒索罪中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通过对“二阶层”理论在敲诈勒索罪中的适用性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法理论体系,提高刑法理论的适用性和适刑性,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研究“二阶层”理论在该罪中的适用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犯罪的性质和危害,为有效打击和预防该类犯罪提供参考依据。

刑法两阶层体系的犯罪构成体系

刑法两阶层体系的犯罪构成体系

刑法两阶层体系的犯罪构成体系刑法是一门法律学科,主要研究犯罪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而刑法两阶层体系是指刑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即犯罪构成和刑罚构成。

本文将以刑法两阶层体系的犯罪构成为主题,对其进行详细阐述。

犯罪构成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是指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律要件。

犯罪构成包括犯罪的客观构成和主观构成两个方面。

犯罪的客观构成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要件,也就是犯罪行为的外部表现。

犯罪的客观构成要求行为人以一定的方式实施某种行为,例如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犯罪的客观构成还包括犯罪的结果,例如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造成他人死亡。

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时,才能认定其行为为犯罪行为。

犯罪的主观构成是指犯罪行为的主观要件,也就是犯罪行为的内部心理状态。

犯罪的主观构成要求行为人具有一定的主观故意,例如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但仍然故意实施该行为。

只有当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达到一定程度时,才能认定其行为为犯罪行为。

犯罪构成体系是指犯罪构成的分类体系,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特点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犯罪类型。

犯罪构成体系的分类方法有多种,例如按照犯罪行为的性质分为危害性犯罪和非危害性犯罪,按照犯罪行为的对象分为侵犯公共利益犯罪和侵犯私人利益犯罪,按照犯罪行为的结果分为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等。

犯罪构成体系的分类对于刑法的适用和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它有助于法律界和司法实践界对不同犯罪行为的特点和性质进行准确的判断和评估,以便采取合适的法律措施进行打击和制裁。

在犯罪构成体系中,不同的犯罪类型有着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

例如,在盗窃罪中,其客观构成要件包括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和数额较大;主观构成要件包括故意非法占有和明知是他人财物。

而在故意杀人罪中,其客观构成要件包括造成他人死亡;主观构成要件包括故意杀人和明知会导致他人死亡。

犯罪构成体系的确立和完善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违法、责任二阶层体系
违法、责任二阶层犯罪论体系{1},将犯罪的实质界定为违法和责任,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违法构成要件和责任要件。

在违法构成要件下探讨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阻却事由:在构成要件符合性下探讨行为主体、行为、行为对象、结果等构成要件要素;在违法阻却事由下探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在责任要件下探讨责任要件符合性和责任阻却事由:在责任要件符合性下探讨故意、过失、目的与动机;在责任阻却事由下探讨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二、违法、责任二阶层体系之批判
违法、责任二阶层体系存在诸多可批判之处,下面的批判主要着眼于宏观体系层面或直接关系到宏观体系。

(一)保留犯罪构成的困境
在违法、责任二阶层体系中,保留了犯罪构成的概念,并主张犯罪构成由违法构成要件与责任要件组成,也即在犯罪成立条件的意义上使用犯罪构成。

这导致了如下理论困境。

首先,犯罪构成成了“鸡肋”概念。

目录中没有使用犯罪构成,而是使用了犯罪的成立条件。

犯罪构成这一概念的存在,体现着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与德日犯罪论的阶层思维的结合,但这一概念其实已经成了“鸡肋”概念:该体系有犯罪构成这一概念,没什么;没有犯罪构成,也没什么。

在违法、责任二阶层体系中,该概念的象征意义远大于实质意义。

其次,如何解释犯罪构成之下包含犯罪排除事由成为难题。

传统刑法理论中,一般认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犯罪排除事由(正当事由),他们在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但没有社会危害性,从而排除出犯罪。

易言之,犯罪构成中无法包含犯罪排除事由(正当事由)。

这也是将犯罪排除事由(正当事由)放在四要件之后,而非四要件之中进行阐释的根本原因。

但是,犯罪成立条件却能包含犯罪排除事由,或者说包含犯罪排除事由是自然而然的事,而且要包含比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更多种类的犯罪排除事由。

在违法、责任二阶层体系中,犯罪构成在犯罪成立条件意义上使用,包含了犯罪排除事由。

问题在于,把犯罪构成定义为犯罪成立条件,犯罪构成就可以包含犯罪排除事由了吗?显然不可以。

不包含犯罪排除事由到包含犯罪排除事由,这种具有本质差别的跨越不是把犯罪构成定义为犯罪成立条件就能解决的。

(二)一体化审查违法性、违法程度的严重后果
违法、责任二阶层体系中,违法性、违法程度的审查合并在违法构成要件之下。

这与该体系坚持构成要件的实质解释论有关。

该理论认为,具体行为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其违法程度就必然达到了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

反之,违法程度未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就不可能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

1.一体化审查违法、违法程度不符合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从刑法与法官关系的视角,该条非常明确地要求法官,先进行违法的判断,再进行违法程度的判断。

在确定违法即“是犯罪”的前提下,再判断违法程度,即是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2.一体化审查违法、违法程度的理论不可能
违法、责任二阶层体系坚持构成要件的实质解释,但二阶层体系也认识到了左右违法的要素与左右违法程度的要素是不同的,因此,将构成要件分为构成要件的基本要素和整体的评价要素。

其主要问题如下:首先,整体的评价要素存在名不副实的嫌疑。

虽然称之为整体
的评价要素,但是逻辑上、实际上都不可能发挥整体评价的作用。

案件事实中,构成要件的基本要素之外,还存在着时间、地点、手段、对象等能够左右违法程度的因素,不是概括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的整体的评价要素所能全部涵盖的。

其次,整体的评价要素能否归为构成要件是个问题。

按照逻辑,具有共性的事物才能分为一类。

整体的评价要素左右违法程度,构成要件的基本要素左右违法,二者不具有共性,应分门别类才对。

最后,当法律规定了整体的评价要素时,二阶层体系认为“当行为符合了构成要件中的基本要素后,并不意味着行为的违法性达到了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在此基础上,还需要对行为进行整体评价。

”{2}据此,即使认可一般情况下,具体行为符合构成要件的基本因素,就能同时确定该行为的违法和违法程度;但是,的确存在符合构成要件的基本因素确定违法,还需要进行违法程度审查的问题。

易言之,违法、违法程度的审查存在无法同时完成审查的情形。

3.一体化审查违法、违法程度的现实不可能
现实中,违法性判断、违法性程度判断无法一体性完成,必然表现为违法性判断在先,违法性程度判断在后。

二阶层体系认为,“在认定行为是否构成侮辱、诽谤罪的时候,首先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侮辱、诽谤行为;其次要对侮辱、诽谤进行整体判断,得出情节是否严重的结论;如果得出否定的结论,则不必进一步判断有责性;只有得出了肯定结论时,才需要进一步判断有责性。

”{3}据此,在违法、责任二阶层体系中,法律规定整体的评价要素时,对具体行为违法、违法程度的判断相互分离,且违法性判断在先,违法性程度判断在后。

法律没有规定整体的评价要素时,对具体行为违法、违法程度的判断同样需要相互分离。

例如:甲男,16岁,某中学学生。

某日在上学路上,甲遇到同校女生乙(两人彼此并不认识)。

甲问乙:“小女孩,停一下,身上带钱了没有?”乙答:“只有10元钱,我爸给我买钢笔的。

”甲威胁说:“把10元钱给我,不然就要打你!”乙不给,甲即强行抢走乙裤兜内仅有的10元钱。

坚持违法、责任二阶层体系,无法一体性地得出案例中甲的行为是否违法、违法程度是否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

对该案例的分析,只能是首先分析甲的行为是否是抢劫行为,在确定属于抢劫行为的情况下再判断该行为的危害是否达到了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

疑难案件是犯罪论体系合理与否、合理程度的验金石。

试举一例:甲潜入他人房间正欲寻找财物,忽见床上坐起一老妪,哀求其不要拿她的东西。

甲不理睬而继续翻找,拿走一条银项链(价值400元)。

坚持违法、责任二阶层体系,同样无法一体性地得出案例中甲的行为是否违法、违法程度是否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

对该案件的分析,只能是首先分析甲的行为属于何种违法行为,即属于盗窃行为还是抢夺行为?确定属于盗窃行为,才能再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判断盗窃的危害程度是否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同样,确定属于抢夺行为,才能再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判断抢夺的危害程度是否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

4.一体化审查违法性、违法程度,无法合理解释一次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多次行为却构成犯罪的情形
我国刑法分则中多处规定了“多次”,亦即一次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多次行为却构成犯罪。

例如:刑法第264条规定:“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于此种情形,违法、责任二阶层体系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

例如:5月1日,张三在小卖铺趁李四不注意从其钱盒中拿了200元;同年7月1日,张三在等公交时趁王五不注意从其钱包中拿走了200元;同年9月1日,张三在小饭店里拿走了赵六的背包,背包价值50元,包内有150元现金。

请问,张三成立盗窃罪吗?
用违法、责任二阶层体系来分析,张三5月1日盗窃200元的行为没有严重侵害法益,不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不成立犯罪;同理,7月1日、9月1日的行为都没有严重侵害法益,都不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不成立犯罪。

而不分别审查、却同时确定三个行为均为盗窃行为且总体的危害程度达到了严重侵害法益的程度,不论在逻辑上,还是在事实上,那都是
不可能的。

但是,按照刑法的规定,多次盗窃时,行为人成立盗窃罪。

这里就存在矛盾。

可以确定,刑法的规定不可能是错误的。

那么,只能说明违法、责任二阶层体系无法合理解释这种情形,在此处存在着缺陷。

(三)缺失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的严重后果
德国刑法学通说认为,构成要件包含故意、过失,责任中也包含故意、过失。

违法、责任二阶层体系彻底将故意、过失、目的与动机排除在构成要件之外,仅将他们作为责任要素设置在责任要件符合性之下。

本文认为,构成要件的故意、过失、目的和动机与责任要件的故意、过失、目的和动机,这是同一用语表达不同概念的情形,虽然还是故意与过失的表述,但是构成要件的故意、过失与责任要件的故意、过失,它们的内涵与外延截然不同,其实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因而,他们完全可以并存不悖。

具体而言,主要区别如下:首先,构成要件的故意、过失等是从前刑法的生活事实中抽象而来的、刑法规定的、内容固定的、一般性的评价标准;而责任性要件的故意、过失等是后刑法的、具体案件事实中行为人真实的、千差万别的、具体的心理状态。

其次,构成要件的故意、过失等是决定行为类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