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实务精解
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一、引言知识产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保护知识产权是维护创新创造活力的重要举措。
然而,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屡禁不止,损害了创新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本文将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进行细致分析和论述。
二、侵犯知识产权的定义和类型1. 侵权行为的定义及涵义侵犯知识产权是指未经权利人授权,对他人享有的知识产权进行侵害、篡改、冒用、复制、传播等行为,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和权益。
2. 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型- 商标侵权:对他人商标进行假冒、冒用、篡改等行为。
- 版权侵权:盗版、抄袭、翻译改编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 专利侵权:未经授权,生产、销售或使用他人专利技术。
- 商业秘密侵权:非法获取、使用、披露他人商业秘密。
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律规定1.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 侵权犯罪罪名与法律条文解析- 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5条规定。
- 盗版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规定。
- 侵犯著作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8条规定。
- 侵犯专利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规定。
- 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0条规定。
四、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处罚与司法解释1. 刑事处罚-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注册商标罪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盗版罪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侵犯著作权罪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解读揭秘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起诉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解读揭秘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起诉【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解读揭秘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起诉】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知识产权既是促进创新发展的需要,也是保护创作者权益的重要举措。
而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行政处罚和刑事起诉是常见的手段。
本文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起诉进行解读揭秘。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国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惩罚的一种手段,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也不例外。
行政处罚以行政机关为主体,具有行政手段执行的特点。
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对于盗版制品的生产、销售、传播等侵权行为,行政处罚是常见的手段之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在行政处罚时,行政机关往往会根据侵权行为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对于初犯者或者情节较轻的侵权行为,可以采取罚款、责令停产等相对轻微的处罚措施;而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行政机关还可以采取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起诉除了行政处罚外,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还可能引发刑事责任。
刑事起诉是指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涉及到的主体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
知识产权侵权达到一定程度后,涉嫌犯罪的行为会引发公安机关介入。
公安机关会开展侦查工作,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
若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便会移送给检察院。
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起诉阶段,检察院起着重要的作用。
检察院会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决定是否进行起诉。
如果认定涉嫌犯罪行为构成犯罪,检察院便会向法院提起公诉,文书通常是起诉书。
值得注意的是,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起诉过程中,若犯罪行为的涉案金额较大,涉及的侵权行为数量较多,或者涉及其他严重情节,则可能会引发刑事诉讼的开展。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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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盗印、盗版、制作、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销售予以非法使用的注册商标标识,或者
故意销售非法制造的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发表的司法解释也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具有
重要指导意义。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
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刑事侵权案件的定罪、量刑等方面的规定,为法院审
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具体指导。
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侵权责任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了
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中国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十分丰富,包括刑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针对不同的侵权行为提供
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案件
的审理标准。
这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制定和适用,有力地保护了知识
产权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工作的开展。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侵犯知识产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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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得民刑者得天下”,刑法的复习在司法考试复习中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刑法考点精讲:危害税收征管罪司考刑法考点精讲:金融诈骗罪司考刑法考点精讲: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司考刑法考点精讲: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注意:本节犯罪均可由单位构成。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注意一罪与数罪:1.假冒注册商标同时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处罚(无需从重)。
2.假冒注册商标,又销售明知是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并罚。
二、侵犯著作权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一)一罪与数罪问题:1.侵犯著作权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定侵犯著作权一罪。
2.侵犯著作权,同时明知是他人侵权复制品而销售的,数罪并罚。
(二)本罪与诈骗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符合本罪构成要件的定本罪不定诈骗罪。
法律敎育网(09年)14.赵某多次临摹某著名国画大师的一幅名画,然后署上该国画大师姓名并加盖伪造印鉴,谎称真迹售得收入六万元。
对赵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B)A.按诈骗罪和侵犯著作权罪,数罪并罚B.按侵犯著作权罪处罚C.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D.按非法经营罪处罚三、侵犯商业秘密罪:重点掌握行为方式:1.以盗窃(不定盗窃罪)、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4.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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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When enthusiasm becomes a habit, there is no place for fear and worry.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侵犯知识产权司法解释是怎样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者集体利用智力劳动的获得成果的所有权,比如说小说的版权就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
但现实中,因为利益的驱使,盗版的现象屡禁不止,这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将在下文中为您提供法律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司法解释的内容,希望可以让大家对于这个概念有更进一步的了解。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解释汇总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知识产权法理论与实务考点解析

知识产权法理论与实务考点解析随着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知识产权法作为一门研究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的法律学科,旨在保护知识创造者的权益,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
本文将就知识产权法理论与实务中的重要考点进行深入分析和解析。
一、版权法版权法是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其目的是保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权。
在版权法理论中,有几个重要的考点需要重点关注。
首先,版权的取得与保护。
根据版权法的规定,版权是在作品创作完成的同时自动形成的,不需要进行任何登记或申请。
然而,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创作成果,作品的作者可以选择进行登记和备案。
在实务中,版权登记对于维权和证明权属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其次,版权的限制与例外。
在版权法中,为了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设立了一系列的限制与例外规定。
例如,为了保护社会公众的使用权,法律规定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条件。
此外,课堂教学、科学研究、新闻报道等行为也被赋予了特殊的例外规定。
最后,版权侵权责任与救济。
当他人侵犯了作品的版权时,权利人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维权,包括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公开道歉等。
此外,对于恶意侵权行为,权利人还可以要求法院判决侵权人支付适当的惩罚性赔偿。
二、专利法专利法是知识产权法的另一个重要分支,主要保护创造性的技术发明。
在专利法理论与实务中,有几个关键考点需要重点关注。
首先,专利的保护要求。
为了取得专利保护,发明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这三个条件是专利保护的基本要求,也是申请专利时需要提交的核心内容。
其次,专利的权利与范围。
获得专利保护后,专利权人享有一定的专利权利。
专利权人可以禁止他人在专利权范围内制造、使用、销售、进口该专利技术。
此外,专利权人还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该技术,获取专利许可费。
最后,专利的保护期限与失效。
一般情况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
在这段时间内,专利权人可以享受专利带来的专有权益。
然而,一旦专利过了保护期限,其保护效力将失效,技术也将进入公有领域。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 法解释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在当今知识经济蓬勃发展的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愈发重要。
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也日益受到关注,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关键的指导作用。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利,涵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多个领域。
它是创新者智慧的结晶,是企业竞争的核心资产,也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然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时有发生,给权利人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旨在明确法律适用标准,统一司法裁判尺度,确保对这类犯罪的准确打击和有效惩治。
例如,对于侵犯商标权的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明确了何种行为构成犯罪,以及犯罪的情节严重程度如何认定。
像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就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在著作权领域,司法解释对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
如果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商业秘密的范围和构成要件。
明确了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等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定罪处罚。
这些司法解释的出台,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首先,它为司法机关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有助于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确保公正司法。
其次,有力地震慑了潜在的侵权犯罪分子,让他们明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从而减少侵权犯罪的发生。
再者,它为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增强了他们创新和创作的积极性,促进了知识的创造和传播。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浅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解释的解读与反思》-22页PPT资料

《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不协调性
文章指出,我国法律之间往往存在不协调的情况,特别是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其它经济类案件经常出现交叉的情况。正 如《经济犯罪追诉标准》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其它关系 密切的经济犯罪之间缺乏协调性。
这种不协调体现于两个方面: (1)、立法标准混乱,没有统一的尺度,极易造成一种罪 名与另一种行为构成相似的罪名混淆; (2)、关于数额的规定相去甚远,造成各法关于一个相似 罪名的规定难以辨别适用。
(3)、在刑法中对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分别规定量刑标准 本来就是一个基本原则,该解释对单位与自然人实施侵犯知识产 权犯罪规定不同的量刑标准并无不妥;
(4)、如果两者执行统一的定罪量刑标准的话,对单位犯罪 中承担刑事责任的个人而言,一般会不可避免地在相应罪名中的 最高量刑档次内量刑,致使刑法规定的较低量刑幅度形同虚设。
第一,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往往会侵犯多个法益,如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他自然人或单位的知识产权又或者是 部分消费者的权利。第二,单位犯罪的规模通常要远远大于自 然人犯罪。特别是知识产权单位犯罪一经发生往往就是大案、 要案或是疑难案件。第三,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所造成的社 会影响比之自然人不可同日而语。甫一发生,便可于一市、一 省乃至于全国产生极坏的影响。
这种不协调性通常会导致,司法实践中大量的知识产权案 件被排除在定罪处罚之外,或是被其它罪名代替而定罪处罚, 引发司法实践架空立法规定的现象,不利于知识产权意识的提 高和法律的贯彻实施。
《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不协调性
读者认为,其实造成立法不协调的原因也很清楚,应该说, 目前我国立法的水平还比较低,立法方面的问题也比较多。正如, 关于附属刑法,我国《人民银行法》中有一条规定,伪造人民币, 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日本《医师法》中则直接规定 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和法定刑,具有实际的意义。由此可见,我 国的附属刑法没有直接的规定犯罪构成和法定刑,没有独立的实际 意义,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附属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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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或者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七个罪名。
实践中,侵犯著作权及侵犯商标权犯罪属于常见多发犯罪。
第一利用“外挂”制售虚拟货币的定性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中的相关核心程序文件,制作外挂软件并与他人结伙使用牟利,情节严重的行为,是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还是侵犯著作权罪抑或非法经营罪存在争议。
本文以余某等侵犯著作权案为例,对利用“外挂”制售虚拟货币的定性进行探讨。
一、案情概述及争议焦点1.案情概述2007年11月30日,盛大公司与韩国艾登特提游戏有限公司签订著作权合作授权书,引进该公司拥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出版物《龙之谷》,并于2009年6月23日获国家版权局认证通过。
2010年2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复同意盛大公司引进上述游戏出版物。
2010年7月,大公司授权数龙公司正式在互联网运营《龙之谷》游戏。
2008年8月,余某、冯某、曹某注册成立大猫公司。
2010年7月,三名被告人利用自己掌握的电脑专业技术,通过反编译手段破译了《龙之谷》游戏的客户端程序及相应的通讯协议,并利用从上述客户端程序中复制的大量涉及地图物品、怪物、触发事件等代码的游戏核心数据库文件、登录文件及完全模拟的通讯协议,加入被告人自行制作的各类能实现游戏自动操作功能的脚本文件,开发了能实现自动后台多开登录、自动操作诸多游戏功能的涉案脱机外挂软件。
2010年7月至2011年1月,余某、赖某等先后以大猫公司名义招募张某、陈某、马某刘某、罗某、黄某等人作为加盟商成立“工作室”,用开发的脱机外挂软件登录大量账号,合作“生产”《龙之谷》游戏虚拟货币,交由古某负责的市场部在相关网站上统一销售后分成。
经审计,大猫公司《龙之谷》游戏金币总计销售额为4637448.30元。
经鉴定,涉案外挂程序和样本《龙之谷》游戏客户端程序的文件目录结构相似度为84.92%,文件相似度为84.5%,两者之间存在实质性相似。
公诉机关指控余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均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生效判决认为,余某、曹某、冯某、古某、赖某、陈某、张某、马某、刘某、罗某黄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并利用侵权软件获取游戏虚拟货币后销售牟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余某、曹某、冯某、古某、赖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陈某、张某、马某、刘某、罗某、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陈某、罗某、黄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余某、曹某、冯某、古某、赖某、张某、马某、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对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1年9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2.争议焦点余某等人利用“外挂”制售虚拟货币的行为,是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还是侵犯著作权罪抑或非法经营罪?二、评析1.本案“外挂”行为的定性(1)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根据《刑法》第286条的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有三种行为类型:一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二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三是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
本案中,被告人为了制作“外挂”,通过反编译手段破译《龙之谷》游戏的客户端程序及相应的通讯协议后并未对客户端本身以及客户端存储或者传输的数据、程序进行过删除、修改等破坏性行动,也未利用“外挂”传播计算机病毒,从而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等情形。
因此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关于“外挂”类案件中非法经营罪与侵犯著作权罪的关系,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作了规定,即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1条至第10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而该解释第2条和第3条是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定,据此,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只有在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情况下,才可以非法经营罪认定。
该观点也为后来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所肯定,即“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
因此,关于本案行为的定性,首先需要判断本案中的“外挂”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本案中,被告人通过“外挂”行为制售虚拟货币牟利,明显具有营利目的。
根据鉴定,外挂程序与官方客户端程序的文件目录结构、文件的相似度分别为84.92%和84.5%,两者虽有一定的不同之处,但属于实质性相似,系部分复制,同样可以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复制。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条规定:“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故本案中的“外挂”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客观行为方式。
而且,被告人通过“外挂”制售虚拟货币,犯罪金额达463万余元,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以该罪定罪处罚,而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2.本案通过“外挂”制售虚拟货币所得的性质被告人通过“外挂”制售虚拟货币所得的463万余元,属于违法所得还是非法经营数额?有观点认为,463万元并非被告人通过制售侵权“外挂”软件所得,而是通过使用侵权“外挂”软件获取虚拟货币销售所得,故不应认定为违法所得,而应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
其理由是: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对于计算机软件而言,其价值以著作权价值为完全或者主要价值,软件的著作权价值包括软件产品本身通过发行、出租、许可、转让等实现的利益,也包括利用软件实现其功能而形成的附属物品进入流通后产生的价值。
笔者认为,本案中通过“外挂”软件制售虚拟货币所得的463万余元,并非司法解释所称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故不能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
“侵权产品的价值”与“使用侵权产品获取的收益”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本案中463万余元的犯罪金额系使用侵权产品获取的收益,认定为“违法所得”更为妥当。
所谓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的获利,一般不扣除违法者的人力或者智力成本。
第二外国作品可以成为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对象实践中,对于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外国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能否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存在争议。
下文以游某等侵犯著作权案为例,就外国作品能否成为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对象作一探讨。
一、案情概述及争议焦点2012年2月起,游某通过网购ACCA教材电子版,利用复印器械复印教材。
王某、刘某分别利用其开设的淘宝网店,以每套(共两本)60元至80元的价格销售盗版ACCA教材,由游某按照买家要求通过快递发送。
买家付款后,王某、刘某通过支付宝与游某以每套45元的价格结算。
游某还通过网络销售其非法复制的ACCA教材。
至案发,王某通过支付宝共支付游某44100余元,共销售非法复制的ACCA教材1760余本;刘某通过支付宝共支付游某10600余元,共销售非法复制的ACCA教材420余本;游某在网上销售盗版ACCA教材的金额为3400余元,共销售非法复制的ACCA教材80本。
王某、刘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还与宁某(另处)共谋非法复制销售ACCA教材。
宁某非法复制ACCA教材,王某、刘某分别利用其开设的淘宝网店,以每套(共两本)60元至80元的价格销售盗版ACCA教材,由宁某按照买家要求通过快递发送教材。
买家付款后,王某、刘某通过支付宝与宁某以每套45元的价格结算。
至案发,王某共支付宁某2500余元,共销售非法复制的ACCA教材100余本;刘某通过支付宝共支付宁某4600余元,共销售非法复制的ACCA教材180余本。
2012年4月,游某、王某、刘某被抓获。
同时,查获游某非法复制的盗版ACCA教材1441本,由宁某非法复制的ACCA教材521本。
经鉴定,所查获教材均为盗印及影印的教材。
案发后,三名被告人退还了违法所得公诉机关指控游某、王某、刘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生效判决认为,游某、王某、刘某结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复制发行ACCA教材,游某复制发行数量合计在2500张(份)以上,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王某、刘某复制发行数量分别合计在500张(份)以上,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游某、王某、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了违法所得,依法均可从轻处罚。
据此,对游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本案争议焦点为外国作品能否成为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对象?二、外国作品可以成为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对象1.外国作品受我国法律保护的条件地域性是著作权的一个基本属性,著作权的取得受到严格的地域限制,著作权的效力一般仅限于本国领土内。
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所保护的作品应是在我国领土内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外国作品原则上因不具有著作权,故不受我国法律保护。
那么,复制发行不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外国作品就不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不过,外国作品的作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在我国取得著作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我国的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在作品创作完成后即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外国主体并不能通过创作完成而取得我国著作权法上的著作权,但若其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其作品将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若外国主体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天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外国主体在中国境外出版的作品,则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并受我国法律保护;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或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也受我国法律保护。
2.涉案ACCA教材在我国享有著作权并受我国法律保护本案涉及的作品为ACCA教材,该教材并非由我国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创作,系外国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