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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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摘要科技是知识产权的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推动着知识产权给社会带来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手段。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作为知识产权课题领域里面一个越来越引人注意的课题,很具有研究的意义和价值。本文主要通过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现状和特点的分析,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以希推动知识产权的保护。

关键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知识产权保护刑罚

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概述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加快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得到了历史性的提升。知识产权是一个外延非常广泛的概念,它起源于对智力性创造性成果的保护,从现实的情况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呈逐年增加的趋势,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范畴也逐渐扩大。

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的社会,知识引领科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化,网络的普及,知识经济给世界各国各地区带来各种福利的同时,与知识经济相关的侵权和犯罪现象也接憧而来,因此知识产权在各国越来越受重视和保护。在我国,最近几年,国家连续进行打击不同类型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专项行动,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根据笔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的资料了解到,在2012 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审结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案件 1.2794 万件,全国检察机关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5256 件,同比增长20.3%。1可见随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数量的增加,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刻不容缓。

由于知识产权在我国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所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义也无法形成统一。我国刑法使用的是“侵犯知识产权罪”这一类罪名,主要是指我国刑法典规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一十三条到二百二十条):“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伪造、擅自制造、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这七个具体罪名。从这七个罪名中,可以归纳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主要是指违反知识产权法规,侵犯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在我国的范围1去年我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动成效显,https://www.360docs.net/doc/6712296730.html,/mtjj/2013/201303/t20130327_789300.html

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又称版权)和商业秘密权。

( 一)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学界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概念的界定并没有达成共识,表述并不一致。有的学者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就是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违反知识产权管理法规,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销售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2。有的学者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规定,故意或过失地非法利用他人知识产权,侵犯知识管理秩序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3。还有的学者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指违反知识产权管理法规,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行为4。这些概念的表述,基本的内容大致是相同的,但是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观认定却不尽相同———是否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是否只限于故意犯罪。笔者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就违反的刑法规范的性质而言是一种法定犯。这种犯罪的具体行为性质是由法律的具体规定来确认的,刑法是依据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在质和量的方面上从一般的违法性上升到刑事违法性,从而赋予该侵权行为以应受刑罚处罚性。所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概念应该是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三者的统一。

从狭义的角度来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仅指《刑法》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内容即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但是从广义的角度来说应该还包括其他以知识产权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行为,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等等。所以在具体的认定中我们应该从广义的角度结合具体的犯罪事实来理解和把握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概念

( 二)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法共性问题

1.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客体

通说认为其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 一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学者的具体认识却不尽相同。有观点认为主要客体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5。还有学者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管理秩序、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6。笔者认为通说的观点更有道理。

首先,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违反,即一方面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另2陈兴良,《刑法全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49页。

3高西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与适用》,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第488页。

4马克昌《经济犯罪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84页。

5王作富《刑法完善专题研究》,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10页。

6陈兴良《刑法全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49页。

一方面侵犯了权利人的财产权。在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两个直接客体的情况下,其中一个为主要客体,一个为次要客体。犯罪的主要客体决定了该种犯罪在刑法分则的归属。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中是将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作为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罪排列在分则的第三章之中的,可见其主要的客体应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同时强调权利人的利益为主要客体的观点与我国整体的社会本位主义的立法事实也是不相符合的。

其次,将消费者的权益纳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客体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一方面是对客体内容的过宽调整,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虽然侵犯了知识产权但是质量却优于以前产品的商品,这时并没有侵犯到知识产权产品的使用者的权益。

2.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客观特征

犯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即无行为则无犯罪无刑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客观上是未经权利人许可的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情节严重的行为。并非所有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可以是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也可以是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或者非法经营额、非法销售额、非法所得额达到一定的标准才构成犯罪,即所谓的数额犯和情节犯。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入罪标准是值得探讨的问题之一。

首先,数额犯是指侵犯知识产权的非法经营额、非法销售额、非法所得额或重大损失较大才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作为要件; 2004 年11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 “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而实际上,除犯罪的数额外,反映侵犯知识产权的严重性的情节还包括犯罪的手段、犯罪的社会影响后果等,在具体认定犯罪时应该秉持慎重的态度。

其次,情节犯是指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才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如,侵犯著作权罪以“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作为要件。情节不等同于犯罪事实,两者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犯罪事实是犯罪情节的抽象和概括,犯

罪情节则是犯罪事实的表现与展开7。犯罪情节更多的是指犯罪事实存在方式与表现形式以及与量刑有关的情节。有学者对“情节严重”的抽象性和模糊性进行了严厉的批评,认为这导致了司法权的擅断。对此有学者提出刑法中适当存在情节犯是必要的和不可避免的8。在认定情节严重方面我们应该注意从主观和客观的综合方面来认定,如犯罪的对象、犯罪的手段、犯罪的动机、犯罪的目的等。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通过司法实践加以明确,如2004 年11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一)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 二) 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 三)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一)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 二) 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三)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观特征

目前理论上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是认为主观上必然是故意,且应当以营利为目的。第二种是认为主观上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9。第三种认为一般是出于故意,个别情况下有可能是过失。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

首先,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观方面与直接故意有相同的地方,即犯罪的成立均不以结果的出现为条件,只要达到情节严重便可,但是该罪的行为人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侵犯国家的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并不追求此结果,只是出于某种目的而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该心理状态是一种非典型的直接故意。

其次,本类犯罪一般应属故意犯罪无疑,但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第二款规定的“应知”应当包括行为人应知而不知,即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侵犯知识产权罪原则上是故意犯罪,但在特殊的情况下可能存在过失犯罪。

4.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主体特征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7陈兴良《刑法各论的一般理论》,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28页。

8张明楷《论刑法分则中作为构成要件的情节严重》,学研究,1995年第1期。

9游伟《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问题研究》,上海文艺出版社,2001年版第422页。

人均能成为犯罪主体。单位也能成为犯罪主体。某些具体犯罪,如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犯罪主体,比较多的是企事业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个人也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包括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也包括没有营业执照的其他个人。

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现状和特点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逐年增加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我们面对越来越严峻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现象。笔者分析当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公众对知识产权认识不够深入,权利保护意识不够强烈

知识产权在我国的保护意识一直较弱,过往常有一些我国的知名品牌在国外被抢注,如景泰蓝生产工艺。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不够深入,所以常常出现自己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还未觉。虽然这几年,国家加强对公众知识产权理念的普及,但是我国民众对于知识产权权利意识的保护人仍不够强烈,一方面由于盗版在我国长期存在的影响,民众对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还不够强烈,另一方面由于地下小作坊小个体存在的隐秘性,使得打击难度增大。

在西方国家,知识产权是私权,是财产权,这一思想早已深入人心。但是在我国,正是由于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仍不够深入,权利保护意识仍不够强烈,还没有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是私权,所以在实际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将知识产权作为私权保护,在重视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带来的利益的同时,却忽略了对其的保护。

(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高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知识产权犯罪是近十几年才频发的犯罪,所以对一些司法工作者而言是新型案件。由于知识产权需要一定的专业基础以及科技为知识产权提供的便利,因此知识产权案件的技术含量比较高,复杂程度也高于普通案件,所以一些年轻的司法工作者审理知识产权的案件仍有些吃力,特别是在定罪标准认定的时候。因为知识产权犯罪的标准通常是“数额较大”或者是“违法所得金额”等不明确的词语。虽然司法解释对于有些予以明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案件并非简单的凭借法条就可以进行认定,还会涉及行为人将所得金额已花费出去该如何认定的问题。

而在中外立法模式上也有区别。国外多采取在《著作权法》中直接规定刑事措施的立法模式。10我国目前对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刑法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的七个罪名。而在《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单行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若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该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部门在办理侵犯知10郭海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完善》,美中法律评论,2007年第3期。

识产权刑事案件中,也颁布了几个司法解释对侵犯知识产权罪以规制,主要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十六条《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这些个司法解释和刑法的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共同组成当前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法律体系。但是由于科技的迅猛发展成为知识产权的双刃剑,一方面增加了知识产权的经济效应,另一方面也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了便利。法律始终滞后于科技,法律总是要在几经讨论整合后才能适用,而此时的科技已经有了新的跨越。

(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交叉诉讼日渐突出

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存在审级的差别,民事上有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和基层法院管辖。刑事上则基本上由基层法院管辖。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交叉诉讼是知识产权案件的一个特点,是指,一件知识产权案件,既有民事诉讼又牵扯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比较常见涉及民事赔偿的问题,因为知识产权是私权,在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人权利的同时,必然给权利人带来民事损害。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将一般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纳入民庭。但是对于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很明显不能归入民庭,应由刑庭来审理。对于刑事附带民事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有可能会造成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在大多地方是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刑事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先刑后民”的审判模式,这样就可能出现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随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日益增多,知识产权交叉诉讼的问题日渐突出。

(四)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付出的代价过小

虽然我国目前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在不断加大,但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现象仍然屡禁不止,屡打不止。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代价过小,刑事处罚的力度不够,因此许多人不吸取教训,仍会再犯。我国关于侵犯知识产权,一般只有在“情节严重”、“金额数额较大”或是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才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而且大多一般刑罚是三年以下三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情节特别严重”、“数额巨大”或是“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最高也仅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些侵犯知识产权罪根本就没有类似情况的规定。例如假冒他人专利罪,仅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情形。也就是说,假冒他人专利再严重,最多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创造者要花费很大的心血和精力,有些甚至要投入巨额的研发资

金。但是在利益的诱惑下,侵犯人只需要投入创造者投入资金的几十分之一,几百分之一,甚至万分之一,就能源源不断得到高额回报,即便构成犯罪最多也是七年以下的刑罚。至于民事赔偿,我国赔偿的力度小,而且侵权人的经济等既得利益,通常在被查处发现时,他们已经挥霍享受完了,执行赔偿金额存在难度,受害人能够得到的赔偿是少之又少的,即便是能够获得,相对比他们在创作过程中的付出,也是九牛一毛。正是因为侵犯知识产权所付出的成本是很低的,回报却是很高。因此那么多人愿意铤而走险的走这条路。

三、对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几点建议

(一)增强公众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公众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借助媒体传播和宣传知识产权的知识和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曾说过:“知识产权战略是一个系统工程,它的顺利实施是建立在知识产权意识普及的基础上。而新闻媒体无疑是普及知识产权意识最重要的传播者。”媒体在普及公众知识产权的知识和保护意识上起着重要作用,它的报道会引导公众的思维导向。所以媒体应该首先正确认识知识产权,才能为公众作出正确的引导。另一方面,对公众进行有计划的、普遍的和生动的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工作,向公众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使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大众化、普及化。知识产权的课程的学习不应该只是法律和经济学生的学习,应该在学校层面就普及基本知识和保护意识。只要公众都具有了自觉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尊重知识产权这一智力成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现象就会有所遏制。

(二)完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法律规定

WIPO总干事伊德里斯博士指出:“在下一个世纪,知识产权将成为发展中国家促进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11科技的发展带动了知识产权的发展,法律规定在完善的同时,旧的规定也还在起作用。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相关规定在过去的更新速度慢,有时候就好似衣服,新三年,旧三年,缝缝补补又三年。一方面,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出现的新特点和新情况,法律及时予以规定,避免灰色地带的出现,另一方面,在新的规定在出台的同时,作好新旧规定和新规定之间的衔接。同时,由于我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在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进行定罪量刑中,尽量避免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影响法院的公信力。

(三)改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审判机制

由于知识产权的专业性强,审判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除了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外,还要具有相关知识产权的知识背景,因此建议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集中管辖知识产权案件。11引自伊德里斯博士1999年1月北京大学授予其名誉教授仪式上的演讲发言。

目前全国在试点知识产权案件的“三审合一”,就是将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统一集中到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随着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希望可以从知识产权法庭的推行中汲取经验,深入研究探索知识产权法院以满足日趋增加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

(四)加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代价

由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一种低成本高回报低代价的犯罪行为,而侵权人大多都是受到经济利益的趋势而实施犯罪行为。因此,建议主要从赔偿上加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代价。在司法实践中,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对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是难以计算的,所以笔者建议采用限额的罚金制度和设立惩罚性赔偿,其中限额罚金的限额要随着经济和GDP 的发展而上升,毕竟过低的罚金对侵权人难形成威慑作用。

犯罪人论

龙勃罗梭《犯罪人论》 书评 吴李霖 2009052211

我看这本书的缘由是我的犯罪学老师陈老师要求我们去看一本关于犯罪学的书籍。切萨雷·龙勃罗梭被称为“犯罪学之父”,因此我挑选了龙勃罗梭的代表作——《犯罪人论》。 我看完了《犯罪人论》后,第一感觉就是,果然没有选错书,《犯罪人论》是一本相当值得一看的书。在看完《犯罪人论》后,我对于对龙勃罗梭及其思想理论有了初步的了解。下面讲述一下我自己的一些浅显的了解: 第一,龙勃罗梭及其《犯罪人论》给我的第一印象。 看过了龙勃罗梭的生平介绍,他是毫无争议的的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创始人和代表人物,同时他既是犯罪学家又是精神病学家,对解剖学也颇有造诣 龙勃罗梭首次将实证的方法引入了犯罪学的研究领域,从此犯罪学的研究不再拘泥于理论研究和空想,同时,犯罪学的研究成果必然要形成结论,也即回归理论。在《犯罪人论》这本书里,这些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翻开这本书没多久,我就陷入了各种数据的海洋,每段数据之后大多会有或繁或简的分析,有时几段数据之间甚至看不出有什么联系,大量的数字、医学术语、人名、地名、意大利语,看得我十分头痛。龙勃罗梭把自己的想法、理论分散在杂乱的数据之间,如果不留意很容易错过,如果自己不提炼可能根本不知道他在讲什么。作为一个科学家,龙勃罗梭的精神是可取的是值得敬仰的,方法是可行的但作为一个理论学者,理论方面的研究稍显逊色,以至于他的理论在被别人提炼出来之后又使人产生了不少的误解和误传。 第二,我对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理论的理解。 就像我上面所写的,龙勃罗梭的思想是散乱的分布在《犯罪人论》之中的,但并非不可理清。经过整理,可以分为以下几部分,即犯罪原因论、犯罪人类型论、天生犯罪人论和犯罪对策论。在此我浅谈自一下己对天生犯罪人理论的理解。 天生犯罪人论又称生来犯罪人论,是龙勃罗梭最重要、最有影响的犯罪学理论,同时也是最有争议最受非议的理论观点之一。再看完了《犯罪人论》。现在,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贝卡利亚留下的宝藏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1404000126 刘美青法1401 切萨雷·贝卡利亚,1738年3月15日生于米兰。在写出《论犯 罪与刑罚》这本书时,贝卡利亚还只是一名26岁的意大利青年,当这本书中一系列振聋发聩的批判和一系列鼓舞人心的刑法原则被广泛传播时,整个欧洲都为之惊叹。 不以任何实在法为基础是贝卡利亚刑法学说的特点,它不是根据任何现存的刑法体系和原则去探求它的精神并解释其条文的,他的学说跳出了当时存在的刑法所限定的框架,用一种全新的角度去认识犯罪与刑罚。 他在第47章中总结出了一个公理——“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我们从最后的总结出发,可以更清晰地看出文章的发展脉络。 刑罚起源于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1而惩罚权则起源于人们为了保护自己而交出的最少一部分自由,这也决定了一切除了保护人们自由 1参见《论犯罪与刑罚》【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著,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P173 “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这种易感触的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所规定的刑罚。”

的惩罚都是擅权而非公正。这使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需要一个能做出终极判决的司法官员对具体事实做出单纯的肯定或否定,且严酷的刑罚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所以不应使用酷刑。 他认为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法的权力,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2贝卡利亚并不认同“法律的精神需要探询”这一观点,他认为一旦采纳了这一公理将使法律的堤坝让位给汹涌的岐见。因为一旦法律被任意解释,稳定性将荡然无存,法律的威严扫地,与立法的初衷背道而驰。但他并不是片面地反对解释法律,法律的含混性使得法律难以被大多数人理解,这样会使人民处于对少数法律解释者的依赖地位而无法掌握自己的自由,这就是贝卡利亚认为法律应该是公开的原因。 衡量犯罪的唯一和真正的标尺是对国家造成的损害,所以贝卡利亚将犯罪分为叛逆罪、侵犯私人安全的犯罪和扰乱公共秩序和公民安宁的犯罪。虽然一切犯罪包括对私人的犯罪都是在侵犯社会,但是由于侵犯私人的犯罪并非试图直接地毁灭社会,所以他将它们做了区分。贝卡利亚通过日常生活、几何学等更易理解的对象说明他的逻辑推理思路,进而得出结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着,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它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所以刑罚应该和实施刑罚的方式建立对应关系,从而更加有效和持久地达到刑罚的目的。 有的国家将秘密控告合法化,并将其视为必不可少的东西,贝卡 2参见《论犯罪与刑罚》P226“第四个结论是: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

犯罪学选择题

犯罪学选择题 1、犯罪学历史上最著名的代表人物是( A )。 A.龙勃罗梭 B.弗洛伊德 C.菲利 D.加罗法洛 2、犯罪人类学的鼻祖是( C )。 A.雷奇默尔 B.兰格 C.龙勃罗梭 D.菲利 3、犯罪社会学最重要的代表人物是( C )。 A.菲利 B.加罗法洛 C.龙勃罗梭 D.莫顿 4、被害人学的创始人一般认为是( A )。 A.门德尔松 B.亨蒂格 C.费尔巴哈 D.鲁瓦兹 5、中国现代犯罪原因理论主要有( ABCD )。 A.社会变迁理论 B.阶级斗争理论 C. 矛盾冲突理论 D.综合动因论 6、四道防线的犯罪预防体系制( ABCD )。 A.社会预防 B.心理预防 C.治安预防 D.刑罚预防 7、犯罪心理学理论主要有( ABCD )。 A.精神分析理论 B. 挫折——侵犯理论 C. 行为理论 D. 社会学习理论 8、犯罪生物学理论主要有( ABCD )。 A.内分泌理论 B.脑电波异常论 C. 体格性格理论 D.双生子论 9、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前的犯罪,以( A )为主。 A.政治犯罪 B.青少年犯罪 C.经济犯罪 D.暴力犯罪 10、1983年9月做出《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机关是( AB )。 A.党中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最高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检察院 11、对犯罪人的分类可以根据年龄、性别、( BCD )等多种标准进行。 A、身高 B、心态 C、性质 D、经历 E、服装 12、犯罪被害人的不良状态包括(ACE ) A、刺激性 B、疏忽性 C、狂妄性 D、脆弱性 E、易感性 F、被迫顺从性 13、从根本上讲,犯罪的产生是由下列因素决定的。( ABCD ) A、犯罪心理 B、社会环境 C、自然环境 D、文化传统 14、根据被害人的心理特征进行分类,可将被害人分为( ABC ) A、智能低下的被害人 B、暴力犯罪的被害人 C、贪财型被害人 D、纯粹的被害人 15、犯罪学的体系主要是由( BDE )等几个部分构成的。 A、犯罪侦察 B、犯罪现象 C、犯罪起诉 D、犯罪原因 E、犯罪预防 1、犯罪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有( ABCD )。 A.社会调查 B. 数理统计 C.比较论证和信息论 D.系统论与控制论 2、菲利认为犯罪是( ABC )相互作用的结果。 A.自然因素 B.人类学因素 C. 社会因素 D. 国家因素 3、贴标签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 C )。 A.萨瑟 B.科恩 C.贝克尔 D.昆尼 4、激进犯罪学理论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主要代表人物有( AB )。 A.昆尼 B.科尔德曼 C.科恩 D. 莫顿 5、犯罪政治学理论主要有( ABC )。 A.国家权力真空理论 B.国家机能失调理论 C.国家干预过渡理论 D.国家经济理论 6、社会治安的全面治理,要建立起不同层次和配套成龙的( ABCD )的工作体系。 A.预测 B.预防 C.打击 D.改造 7、犯罪生物学理论主要有( ABCD )。 A.内分泌理论 B.脑电波 C. 体格性格理论 D.双生子论 8、对违法犯罪的处理方法主要有( ABDE )。 A.社会帮教 B.纪律处分 C.工读学校 D.行政处罚 E.刑事惩罚 9、两道防线的预防体系指( AB )。 A.宏观预防 B.微观预防 C.犯罪前预防 D. 犯罪后预防 10、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是党中央在分析我国国情,总结实践经 验基础上,于( A )年京、津、沪、惠、汉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上提出的。 A.1981 B. 1982 C.1983 D. 1985 1.发生犯罪的客观背景条件是( B.犯罪条件)。 2.城市犯罪率高于农村,反映的是犯罪场( B.空间因素)因素。3.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 C.犯罪心理)处于关键枢纽地位。 4.我国减少和治理犯罪的根本途径是(A.犯罪预防)。 5.精神分析理论的创始人一般认为是(佛罗依德)。 6.犯罪的显著特征是( B.社会危害性)。 7.在天生犯罪人论的基础上,提出自然犯罪的是( C.加洛法罗)。 8.中国古代商鞅认为犯罪原因是( C.欲求)。 9.被誉为美国犯罪学之父的是( B.萨瑟兰)。 10.犯罪学的核心内容是( D.犯罪原因 ) 11.犯罪古典学派最具盛名的代表人物是( A.贝卡利亚)。 12. 犯罪人的人生观的基本特征是( A极端个人主义)。 13.犯罪人的需要结构包括( A.需要 B.犯罪动机) 14.被害人享有的权利不包括( C.取证权 ) 15.在犯罪个体原因中处于基础层次的是( C.个性心理特征)。16.中国古代黄老学派认为犯罪原因是( B. 法律)。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 A.1.犯罪政治学理论主要有( A 国家权力真理论 B.国家机能失 调理论 C. 国家干预过渡理论 D.国家经济理论)。 2.犯罪心理主要由(A.需要结构 B.认知结构 C.情感结构 D.意志结构E.人生观结构)因素构成。 3.犯罪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有(A.社会调查 B. 数理统计 C.比较论证 D.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 4.对违法犯罪的处理方法主要有( A.社会帮教 B.纪律处分 C.工读学校 D.行政处罚 E.刑事惩罚)。 5.在犯罪预防体系中,微观预防包括(A.群众预防 B.治安预防 C.法制预防 D.心理预防 E.技术预防)。 1.在今后一个时期内,我国经济犯罪呈现( B.高发 )态势. 2.素有”隐性犯罪”之称的是( A.经济 )犯罪. 3.下列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类型的是( D.复合性) 4. 黑社会性质组织最初产生于( A.20世纪80年代末)年代。 5.当前我国腐败现象最集中.最严重的犯罪是( D.职务犯罪)。 6. 跨境犯罪的共同特性不包括(D.暴力性) 7.1932年最早提出经济犯罪概念的德国人是(A.林德曼) 8.职务犯罪的惯用伎俩不包括(A.间接占有) 9.诱发经济犯罪的因素中,占主导地位的决定性因素是(A.经济因素) 10.经济犯罪不具有以下(D.专业性)特征 二.多项选择题 1.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产生根源有(A.经济根源C.组织根源D.腐败根源E.社会心理根源F.社会道德根源) 2.同时是黑社会犯罪组织和跨境犯罪组织的是(A.意大利黑手党B.日本的山口组D.香港的三合会) 3.媒体已披露我国当前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类型中最普遍的类型是(A.劫匪型C.地霸型E.欺行霸市型) 4.职务犯罪的畸形心态的表现是(A.特权心态B.眼热心态C.侥幸心态D.吃亏心态E.扳本心态F.贪色心态) 5.同跨境犯罪做斗争的基本方略是(A.打防结合 B.预防为主)。 1、一般来说,被害人的特征有( ABC ) A被害性B、可责性C、互动性D、参与E、关联性 2、在犯罪的四维结构原因是指( ABCD )。 A、社会生产方式结构 B、社会意识 C、个体人生观 D 、个体心里结构 E、私有制 3、中国现代犯罪原因理论有( ABCDE ) A、社会变迁理论 B、阶级斗争理论 C、矛盾冲突理论 D、控制系统功能弱化理论 E、本能异化理论 4、犯罪人的认知结构是犯罪人( ABDE )的总称。 A、知识水平 B、认识能力 C、观察能力 D、分析能力 E、判断能力 5、犯罪人学派的创始人是( A ) A、龙勃罗梭 B、菲利 C、贝卡尼亚 D、门德尔松 E、施鲁兹 6、犯罪心理主要由( ABCDE )因素构成。 A、需要结构 B、认知结构 C、情感结构 D、意志结构 E、人生观结构 7、在犯罪预防体系中,微观预防包括( ABCDE )。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11〕3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关于毒品犯罪案件证据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毒品犯罪案件证据问题的调研报告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办理一切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但是,由于毒品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取证存在极大困难,给法院审查判断证据、认定毒品犯罪事实带来困惑。我们着重对我院XX-XX年审理的一审毒品案件进行分析,从收集、固定、运用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 一、达川区法院毒品犯罪案件主要特点 毒品案件数量上升趋势加快 从我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背景来看,从XX年至XX年,毒品案件直线上升势态有所加快。XX-XX年,达川区法院审结一审毒品案件94件,XX年审结毒品犯罪案件34件同比XX年上升25.37%;判决被告人46人,同比XX年上升17.23%。今年1至5月,我院共审结毒品案件12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25.84%;判决被告人19人,同比上升24.2%。达川区法院毒品犯罪案件与全国法院审理毒品案件大趋势基本一致,毒品犯罪案件数、生效判决人数增幅不大,在25至30件左右波动,毒品犯罪在多年的严厉打击之下,已基本得到控制。毒品案件在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的比例有逐年递增的趋势,XX年是12%,XX年已占全年刑事案件的19%,毒

品犯罪仍然是我院打击的重点。 一、XX-XX年审理毒品案件概况 我院在XX-XX年受理的毒品犯罪案件中,一审收案审结94件128人,涉及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罪名,审结率100%。 一审案件呈现如下特点: 1、共同犯罪案件增加。XX年判决认定系毒品共同犯罪的案件16件45人,与XX年12件35人相比较持续增加。 2、年龄低龄化加剧、文化程度偏低的成年男性涉毒居多。经统计,被告人在18-25岁之间的39人,25-35岁以上的19人,35-45岁以上的14人;中专文化程度有4人,高中文化程度有5人,无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余为初小文化水平;农民及无业人员48人,工人4人;毒品再犯有9人,累犯有8人,前科犯罪有7人。 3、普遍存在以毒养吸现象。经当场尿检呈阳性的人员有94人,占涉毒人数的97%。 4、因证据改变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的案件共3件,需要公安侦查人员出庭核实证据的达到5起,采信证据的3起,因证据采取不规范的不予采信的两件,改变罪名的案件0件。 5、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严惩毒品犯罪分子依然是本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经统计,起诉至本院的毒品犯罪分子均被判处相应的刑罚,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下的88人,被宣告缓刑0人。即是被判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一书,长期以来被人们尊奉为刑法领域里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罪行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在学习刑法之时,我便深受此书的启发;如今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再次品读,更是另有一番收获。 本书包含的刑事诉讼法思想主要体现在第六至十三章以及第二十二章的内 容中。其所包含的无罪推定、逮捕羁押法定、陪审制度、审判公开、证人作证、公开控告、反对刑讯逼供等刑事诉讼思想,对当时以至后世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重大且深远的影响。下面我将挑选自己最有感触的几个要点来进行重点阐述,并且结合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制度建设进行一些思考。 一.犯罪嫌疑与证据 作者将证据分为完全证据和不完全证据,并分别说明了不同证据的证明能力。对于完全证据,作者这样阐述:“那些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证据,我称之为完全的。这种证据,只要有一个,就足以定罪”。①此处完全证据类似于现在证据分类中的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其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简单,无需经过复杂的推理过程。 对于不完全证据,作者认为:“不能排除无罪可能性的证据,则是不完全证据。这种证据要变成完全的,需要有足够的数量”。②即不完全的证据不仅在质上要求“确实”,而且在量上要求“充分”。确实而充分的证据一旦对犯罪事实的证明达到“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程度,则犯罪事实就是确实的。不完全证据类似于现在的间接证据,即不能单独直接证明,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如果仅有一些不完全证据时,怎么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可靠性呢?贝卡里亚给出了用不完全证据衡量犯罪嫌疑可靠性的公式,概括而言,如果多个不完全证据只能相互印证,那么该事件的或然性就减小,由此形成的证据链条便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因为此时所有证据有依赖于一个关键证据的价值,这一证据如果出现缺陷,会导致所有证据出现缺陷;相反的,如果多个不完全证据相互独立,那么这种证据越多,该事件的或然性就越大,因此可以排除对该事件的合理怀疑。因为此时一个证据的错误并不会影响其他证据,还是有充分的理由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 同时,贝卡里亚对其所使用的“或然性”“确实性”做出了一定解释,认为“伦理的确实性,严格说,只不过是一种被称为确实性的或然性”,判断某一事件具有确定性,所依据的是朴实的良知和普遍的伦理认识。虽然刑事诉讼是一种回溯性的、重构已然事件的过程和步骤,需要通过寻找证据去发现是谁实施了该已然事件,但是人为的对过去的重建本身就具有或然性。 对于案件事实的“或然性”还是“确实性”,学界也有着争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一)款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可见,立法规定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此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① 【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24页 ②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重点罪名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重点罪名\ 知识点重点剖析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包括以下几类: (1)侵犯商标权的犯罪; (2)侵犯专利权的犯罪; (3)侵犯著作权的犯罪; (4)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 对于本节的7种犯罪行为,单位都可以构成。 (一)对商标权的刑法保护 侵犯商标权的犯罪,包括《刑法》第213条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第215条的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对于侵犯商标而构成犯罪的,一方面所侵犯的必须是依法注册的商标;另一方面,作为刑法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民商法范畴上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范围是不同的。刑法上作为犯罪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而《商标法》中商标侵权行为不仅包括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也包括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不仅包括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还包括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谓“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提醒注意】 同一行为人既有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又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如何处理?即涉及商标犯罪的罪数问题,上述两高司法解释第13 条规定,实施《刑法》第213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13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如果实施《刑法》第213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二)对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1.《刑法》第217条的侵犯著作权罪构成要件,主观上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提醒注意】 本罪客观方面的四种行为方式中,复制、发行他人的计算机软件属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而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也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这一点很容易被当做诈骗罪处理。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年10月18日生效)的规定,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所规定的“复制发行”。【提醒注意】 同一行为人既实施本条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又有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如何处理?即涉及著作权犯罪的罪数问题,上述两高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实施《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17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实施《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可见,关于著作权犯罪的罪数问题同上述商标权犯罪的罪数类似,关键是看犯罪对象是否存在有机联系的同一性。 (三)对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 关于对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刑法》第219条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明知”的认识应当是故意犯罪,但在“应知”的情况下,则符合疏忽大意的心

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特点

[摘要]证据是案件的生命和灵魂,是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是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活动中的核心任务。如何针对毒品犯罪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充分的收集、运用毒品犯罪的证据,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法律课题。本文首先归纳了毒品犯罪证据收集的特点,然后着重分析了运用证据打击毒品犯罪时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特点运用 近年来,我国毒品犯罪继续呈蔓延发展趋势,毒品种类不断增加,犯罪分子手段越来越狡诈、反侦察意识越来越强。而随着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打击毒品犯罪对证据的要求越来越高,毒品犯罪案件查处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司法实践中,毒品犯罪案件侦破难、起诉难、审判难的问题较为突出。笔者通过调研发现,2007年至2009年,某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审查起诉毒品犯罪案件53件84人,其中翻供(包括全部翻供和部分翻供)的犯罪嫌疑人有61人,比例达72%;翻供后存疑不起诉或由公安机关撤回的犯罪嫌疑人有15人,比例达到了17%。有关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证据问题,成为值得探讨的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毒品犯罪的证据种类及特点 我国现行刑法第6章第7节对毒品犯罪作了专门的规定,该节共9条,12种罪名。所谓毒品犯罪,是指违反禁毒法规,破坏禁毒管制活动,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从广义上讲,能够证明毒品犯罪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毒品犯罪的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七种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毒品犯罪的证据也包括这些证据形式。 毒品犯罪属隐蔽型犯罪,它不像暴力型犯罪那样有明显的作案现场和痕迹。与其它犯罪相比,毒品犯罪有其特殊性:犯罪双方都是自愿的,没有通常意义上的被害人;隐秘性强,很难被外人发现;流动性强,点多、面广、线长;情报工作和技术手段在侦破毒品犯罪中起重要作用。因此毒品犯罪证据与其它普通刑事犯罪证据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没有被害人陈述 在普通刑事犯罪中,大多有被告人和被害人。被害人基于对被告人的憎恨,通常会主动向司法机关举报犯罪。在普通刑事犯罪中,被害人陈述是一项重要证据。被害人陈述能准确地指明犯罪是否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谁,无论是在侦查、起诉、还是审判中,都有其独特作用和价值。 而在毒品犯罪中,犯罪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买卖毒品赚取巨额的利润,其它种植、制造、贩运毒品等犯罪都是为买卖毒品犯罪服务的。买卖毒品犯罪在本质上是一种特殊商品买卖活动,一个愿买,一个愿卖,毒品交易即成功。尽管毒品买卖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但对于毒品买卖双方来说都能给其带来巨额的非法利润,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毒品买卖双方通常不会相互举报犯罪。因而,在毒品犯罪中缺少普通犯罪意义上的被害人。缺少被害人陈述,是毒品犯罪案件证据中的一个重要特点。 2、缺少证人证言 在普通刑事犯罪中,通常都会有证人证言。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证人是当事人之外知道案情的第三人,证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在通常情况下证人证言的客观性较强,对查明案件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十八世纪启蒙运动前,整个欧洲笼罩在死寂的黑暗之中,恣意、狂暴和残酷的刑罚使人们饱受野蛮、残忍的封建专制折磨之苦,随着启蒙思想不断的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包括统治集团中的一些有志之士对旧的刑事制度产生了厌恶、怀疑和不满,刑法改革的思想条件和社会条件日益成熟。 1764年,26岁的意大利青年切萨雷·贝卡里亚发表了《论犯罪与刑罚》,立刻引起了轰动。他在《论犯罪与刑罚》中以巨无畏的勇气将批判的矛头直指当时的旧刑事制度,深刻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将启蒙运动所创导的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引入刑事政策领域,使人类对犯罪与刑罚的认识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 《论犯罪与刑罚》共四十二节,在书中系统地阐述了刑法思想,包括刑罚权的根据,犯罪的概念、分类,刑罚的目的、种类,适用刑罚的原则,刑罚的确定性、必定性、及时性,预防犯罪以及刑事诉讼中的反对通供、诱供等。这里,仅按通常的刑法总论的纲目体系中的一些主要思想作一阐述。 一、贝卡利亚的犯罪观: 1、犯罪是特定环境下趋利避害的必然结果。 关于犯罪的原因,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贝卡利亚未作专门的论述,而是分散于各节的论述中。综合这些论述,贝卡利亚是从机械唯物论的立场出发,竭力说明各种政治、经济、社会因素和条件与犯罪之间的必然性联系,认为犯罪是在特定环境下趋利避害的必然结果。

贝卡利亚将犯罪的根源归结为社会制度所造成的人们的政治、经济等地位的不平等,这在他当时所处的年代是难能可贵的。但是,其仅以一种被动的反映论来解释犯罪的原因,认为犯罪是行为人在这种特定政治、经济等环境下出于趋利避害目的的必然结果,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学说的不足。客观环境作用与人的犯罪选择,不是一种简单的对应关系趋利也只是促使人步人犯罪的因素之一。人之所以犯罪有一个长期、渐进而又复杂的演变过程,不是简单地以特定情境下趋利避害所能概括的。 2、犯罪是对社会契约的违反。 贝卡利亚提出人类社会调整原则的三个源泉是神明启迪、自然法、社会的拟定契约。神明启迪是指神学教义;自然法实质上是指道德;社会的拟定契约是指人定的世俗法。宗教和道德的任务是根据行为内在的善或恶来确定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而人定法的任务则是确定政治上的正义与非正义的关系,即“行为对社会的利弊关系”,“它的力量足以在不肩负上天特别使命的情况下,正当地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贝卡利亚运用“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的理论说明犯罪的本质属性的问题,他认为犯罪是社会契约即法律的产物,它属于人定法 的管辖范围,在自然状态下是无所谓合法与非法之分的,唯有在社会 状态下,随着国家和公共权利的出现,才产生了判断合法与非法的法 律标准。罪刑只是国家的法律所要惩罚的不服从而已。这一结论被意大利的思想家菲兰杰里概括为一句话,即“犯罪只不过是对契约的违

犯罪心理学考试复习资料(汇总版)

犯罪心理学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犯罪心理:犯罪心理是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心理因素的总称。 2.初犯:是相对累犯而言的犯罪人类型,是指具有犯罪心理发生、发展的复杂过程和激烈的犯罪动机斗争过程的第一次违法犯罪者。 3.投射作用:是个人将自己具有的不良性格、观念、欲望、态度等转移到别人身上,认为别人同样具有这些特征的一种防御机制。 4.意志过程:下定决心,克服困难的心理过程便是意志过程 5.犯罪心理的内化机制:是从吸收客观环境中的消极因素到形成主体犯罪心理的过程和规律 6.犯罪心理的外化机制:由犯罪心理的整合到发动犯罪行为的过程和规律 7.防御机制:是个体为了消除由心理冲突或挫折所引起的焦虑,维护和恢复心理平衡而采取的一种自我保护的方法 8.天生犯罪论:龙勃罗梭以惯犯和重大犯罪者为研究对象,并通过解剖罪犯的头盖骨及身体各部位的研究,发现罪犯与正常人在生理构成上有很大不同,罪犯在生理上表现出一种返祖现象,以此提出了天生犯罪论。 9.虞犯:有犯罪征兆者(虞犯),即最有可能犯罪的人 10.情感过程:人们在认识客观事物时,总是伴随着喜、怒、哀、乐、惧、欲等情绪或情感体验,并根据自己或社会的需要采取亲近还是疏远的态度的过程 11.挫折攻击论:当人的一个动机、行为遭到挫折后,就会产生攻击和侵犯性反应,从而引起犯罪。 12.心理状态:是指人在一定时间内心理活动的综合表现。 13.事实的犯罪行为:是指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和是精神病患者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14.犯罪心理学: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的一门学科 15.心理过程:心理现象的动态表现形式 16.个性心理:心理现象的静态表现形式 17、自卑感论:人具有保护自己、追求优越的本能,的权利欲,当这种欲望得不到满足时,就会形成自卑感。 18、偶犯:指那些存在不良心理因素,在某种情境出现时发生犯罪行为的个体

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存在两大难题

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存在两大难题 徐燕平田欢忠万海富邵旻秦天宁 4月26日是知识产权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早已成为共识,上海市检察机关在对2005年至2009年上半年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进行调查后发现,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存在两大难题:一是法律制度的缺失、二是司法人员适用法律法规标准不一。 为进一步了解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具体情况,上海市检察院对上海市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后各个诉讼环节生效法律文书进行统计分析,发现2005年至2009年上半年,上海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510人,经审查批准逮捕431人,不批准逮捕74人。同期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418件746人,经审查向法院提起公诉348件583人,决定不起诉5件6人,撤回起诉1件2人,退回公安机关13件44人,撤案19件29人,法院作有罪判决336件554人。调查分析发现,目前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法律制度的缺失,二是司法人员适用法律法规标准不一。 制度缺失及应对策略 一是共同犯罪缺乏具体规定。调查发现,对共同犯罪人员定罪量刑存在分歧的原因主要在于对“犯罪情节较轻”、“情节显著轻微”的把握不一。对于销售伪劣产品罪等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很多帮助犯虽对主犯行为持一定的放任心态,但仅限于收取定期租金、运输费、加工费或固定工资,与非法获得数额无关,因此,我们认为,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其不宜一概作共犯处理。 二是定罪量刑规则不同。侵犯商标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交叉竞合。三罪交叉竞合情况集中于假烟、假酒、假药类案件,此类案件占侵犯商标权犯罪案件总数近三成。根据有关规定,以上罪名竞合时应择一重罪处罚。但从判决情况看,此类案件的定性仍有较大差异。对同一种犯罪行为适用不同罪名影响到法律的权威性与严肃性。此类案件案情各异,有的属于产品真伪问题、有的属于商标问题、有的属于经营资格问题。对此,我们建议将产品真伪鉴定作为前置程序,并根据鉴定结论准确梳理交叉竞合关系,正确区分典型构成与近似构成。 三是管辖设置不尽合理。调查显示,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规则由于犯罪集团化、

当前毒品走私犯罪案件的特点难点及侦查对策初探

众所周知,毒品是人类的公敌。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前沿的广东,近年来更是不断受到国际和国内毒潮的冲击,毒品犯罪形势较为严峻。虽然经过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加强了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亦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但是由于毒品犯罪手法的不断翻新,案情复杂多变,以及有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尚存在一些难点、疑点,给有关部门开展打击毒品犯罪工作带来了一些消极的影响。笔者尝试从缉私警察侦办毒品走私犯罪案件的角度,对当前毒品走私犯罪案件的特点,以及预审工作的相关对策作一个粗浅的探讨。 一、近期广东毒品案件概况及特点分析 (一)广东毒品走私形势依然严峻。据统计,2004年,广东海关共立案侦办走私毒品案件45起,抓获涉案人员75人,查获毒品约577千克。其中走私进境案件24起,走私出境案件21起。案发地相对集中,主要是广州、深圳和拱北关区。今年以来在广东海关继续保持反走私高压态势下,查获的毒品走私案件数量增长较快,1-7月共立案侦办走私毒品犯罪案件45起,抓获涉案人员67人,查获各类毒品合计万公斤,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了%、24%和%,走私毒品情况依然严峻。 (二)广东毒品走私主要特点分析。1. 涉案毒品品种齐全,案发地相对集中且以进境为主。在今年以来查获的涉案毒品中,海洛因、大麻、MDMA、可卡因、美沙酮、氯氨酮、咪达唑仑、咖啡因、吗啡、蓝精灵等均有查获,走私品种齐全,且案发地较为集中,主要是广州关区的新白云机场、深圳关区的罗湖口岸和拱北关区的行监处旅检现场。其中广州关区6起,查获走私毒品约千克;深圳关区19起,约千克;拱北关区5起,约千克。在1-4月查获的30起案件中,走私进境案件20起,查获毒品约千克,分别占立案数和查获数的%和%。 2. 走私渠道主要发生在海关旅检行邮渠道,走私方式主要是行李和人身藏匿。今年1-5月,广东海关旅检行邮移送案件27起,占立案数的90%,显示海关行邮渠道依然是走私毒品的高发区。走私方式主要是通过行李夹层藏匿、咖啡袋藏匿、茶叶袋藏匿、在挖空的书籍内藏匿、人身藏匿以及人体藏匿等方式实施。 3.氯胺酮仍然是今年走私毒品的重点。查获的毒品中,尤以氯胺酮数量最多,今年1-5月,省内海关共侦办走私氯胺酮案件13起,查获该类毒品约千克,分别占同期省内海关立走私毒品案件数和查获量的%和%,在广州关区已查获的6起案件中,走私毒品全为氯胺酮,个案数量均过千克。此外,据香港海关反映,截止5月28日,香港海关已查获走私氯胺酮案件13起,缴获氯胺酮约千克。氯胺酮走私猖獗,显示其仍然是今年走私毒品的主要品种。据分析,这是由于近年来在一些歌厅、舞厅等娱乐场所出现了氯胺酮的滥用现象,并有取代冰毒、海洛因等毒品消费的趋势,导致国内对毒品氯胺酮的需求剧增。目前该毒品的最终消费地主要是我国经济较发达的大城市,从近期查获的案件来看,主要来源于马来西亚。 4.走私手法更为多样,走私线路出现转移迹象。毒品走私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挖空心思翻新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读了《论犯罪与刑罚》,我对法律有了更深的了解。它勇敢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并且从《论犯罪与刑罚》中我们可以看到以贝卡里亚为代表的刑事古典学派的影子。这一派概括起来有3个基本点:(1)罪刑法定主义。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自由”思想,基本内容是: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罪,也不处罚;法律条文的解释应当严格,不能适用类推和扩张解释;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刑法对罪和刑要有明确规定,不能规定不定期刑。(2)罪刑相适应。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平等”思想,基本内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身份等级差别,犯同样罪受同样处刑;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3)刑罚人道主义。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博爱”思想,基本内容是:废除或限制死刑;废除残废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适用轻刑;改良监狱。 书中提出了刑法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此外,贝卡里亚在书中否认了法官拥有解释法律的权利。时至今日,书中的许多论点仍有现实意义。接下来,我将对书中的一些部分诉说我的观点和看法。 (一)罪刑法定 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本书明确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第三篇写道:“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此外,在逮捕一篇中作者提到:只有法律才能确定一个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受刑罚。因而,法律应指出:应根据哪些嫌疑而羁押罪犯,强制他接受审查和刑罚。并且证明嫌疑的证据也应该由法律来确定,而不是由法官来确定。因此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会遇到其他麻烦。 2.对法律的解释 要使抽象的法律规范正确地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法官在此过程中担任着判决的角色,那么其是否有权对法律进行解释呢?贝卡里亚对此的回答是: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者刑罚。由此可见,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而无权进行法律解释。否则,法律的精神可能会取决于一个法官的逻辑推理是否良好,对法律的领会如何;取决于他感情的冲动;取决于被告人的软弱程度;取决于法官与被害者间的关系;取决于一切足以使事物的面目在人们波动的心中改变的、细微的因素。倘若如此,人们得到的将不是持久稳定的而是飘忽不定的法律解释。 3.刑罚的公开性、明确性 明确性原则要求立法者必须具体地并且明确地规定刑罚法规,以便预先告知人们成为可罚对象的行为,使国民能够预测自己的行动,并限制法官适用刑法的恣意性。否则,如果规定的刑罚法规含混不明,就不能达到上述目的,是违背刑法定主义的宗旨的,从而认为是无效的。贝卡里亚在书中也提到:如果说法官对法律进行解释是一个弊端的话,那么显然,使人不得不进行解释的法律含混性本身是另一个弊端。因为刑罚的捉摸不定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而且作者认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此时如果刑法规定的含混不清又怎能让人确切地预测到自己是否必定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呢?在刑罚规定必须明确之外,为了足以科处刑罚,犯罪则也应当是肯定的。即,一定要构成犯罪才能科处刑罚,不能存在或然性。 (二)刑罚的宽和 1、贝卡里亚在书中说: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但是在处理罪犯的过程中,人们仿佛已经背离了刑罚的目的,统治者往往更喜欢用最残酷的方法来惩罚犯罪的人,然而残酷的惩罚结果只会让罪犯更想逃避惩罚,同时刑罚若变得日益残酷,人的心灵也会越

试论当前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试论当前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本文以华阴市人民检察院近四年来受理的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毒品犯罪案件为例,分析了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与成因,并提出了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三大机制建设对策:建立涉毒案件综合办理机制;建立涉毒案件综合档案和信息综合管理分析机制;对毒品案件实行公检法等业务部门协调配合机制。 标签:华阴市;毒品犯罪;成因;对策 当前毒品犯罪是社会危害性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它不仅对人们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损害,而且往往引发抢劫、盗窃、诈骗、杀人等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给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构成巨大威胁。本文以华阴市人民检察院近四年以来受理的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毒品犯罪案件为例,对当前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其进行分析归纳,并结合自身工作提出了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三大机制建设。 一、当前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 2011年至2014年,华阴市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毒品犯罪案件共计35件46人,批捕35件46人,法院分别作出有罪判决,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六年不等。这些涉毒案件犯罪罪名相对集中,主要是贩卖、运输毒品罪。且贩毒上线90%左右在逃,不法分子在高额利益的诱惑驱动下,置国家法律和禁毒高压政策于不顾,铤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导致毒品犯罪案件及犯罪人数始终在高位运行,且有逐年大幅增长的趋势。可以说,华阴市禁毒斗争形势十分严峻、任务艰巨。具体呈现以下特点: 1、毒品犯罪区域相对集中 随着农村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毒品犯罪活动集中在华阴市五方乡大城、杨城村及桃下等农村居住区。作案地点,多集中在出租房和市内一些中低档的宾馆。犯罪分子利用此类地区人员成份复杂,人员流动量大,公安机关及社区治安力量相对薄弱,管理不完善,伺机作案。通过对2011年至今的毒品犯罪案件统计,在这类地区发生的案件占总案件的80%以上。 2、潼关等周边县已成为本地毒品的主要流入地 自2011年以来,华阴市院受理的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中,大多数毒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均是从潼关等相邻县购入毒品。从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中反映出,在潼关专门有贩卖毒品的窝点,至今未被查获。贩卖行为猖獗。其毒品主要成份为海洛因。有一大批人员从事着为华阴毒贩及潼关毒贩之间毒品的中介工作,从中提成赚取高额介绍费。 3、毒品犯罪成员有向青年及女性蔓延的趋势

2012政法系法学专业学生课外阅读推荐书目

一、理论法学 《法律的故事》(美)约翰.麦.赞思,刘昕、胡凝译江苏人民出版社 《现代西方法理学》沈宗灵著,北京大学出版社 《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张晋藩著,法律出版社 《西方法哲学史纲》张乃根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古代法》(英)亨利.梅因,商务印书馆,(朋友借阅未还,译者日期待查) 《法律与革命》(美)哈罗德.伯尔曼,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中国大历史》,黄仁宇著,三联书店1997年5月版。 《法律的概念》哈特,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法理学一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博登海默,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论法的精神》(上、下)孟德斯鸠著商务印书馆1967年11月版 《政府论》(上、下)洛克著瞿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社会契约论》卢梭著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苏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苏力,北京大学出版社 《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梁治平,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奥)凯尔森,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法学导论》(德)拉德布鲁赫,米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法律帝国》(美)德沃金,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现代社会中的法律》(美)昂格尔,吴玉章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制度法论》(英)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周叶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法理学问题》(美)波斯纳,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比较法总论》(德)茨威格特、克茨,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 《法学方法论》[德]卡尔?拉伦茨著,商务印书馆 《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下)波斯纳,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黄茂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法治秩序的建构》季卫东,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正义论》(美)约翰、罗尔斯、,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现代西方社会学理论》(美)特纳,范伟达译,天津人民出版社。 《经济学原理》(美)曼昆梁小民译,三联书店北京大学出版社。 《法律的故事》约翰?来?赞恩著江苏人民出版社 《中国哲学简史(英汉对照)》冯友兰著,天津社会科学出版社 《二十一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张文显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 《乡土中国》费孝通 《中华法系精神》郭成伟 《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张晋藩 《法律与宗教》伯尔曼 《法律社会学》韦伯 《法律之门》(美)博西格诺华夏出版社 《行万里路》何勤华等,清华大学出版社 《破万卷书》何勤华等,清华大学出版社 《大法官的智慧》邓冰,法律出版社 《罗马法教科书》(意)彼德罗.彭梵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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