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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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犯罪与刑罚读后感最近读了一本关于犯罪与刑罚的书,这可真是让我大开眼界,心里也像打翻了五味瓶,各种滋味都有。

书里描述的那些犯罪案例,有的让人痛心疾首,有的让人匪夷所思。

比如说,有个盗窃犯,不为别的,就因为一时的贪念,偷走了别人辛苦积攒的救命钱。

这钱对于被偷的人来说,那可是关乎生死的希望啊!可这个盗窃犯,根本没去想自己的行为会给别人带来多大的灾难。

还有个案例,是关于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两个人在街头因为一点小小的摩擦,居然就大打出手,其中一个人拿起家伙就把另一个人打得重伤。

这到底是多大的火气啊,就不能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吗?非得要动粗,最后把自己也搭进去了。

读着这些案例的时候,我就在想,这些人到底是咋想的呢?难道他们就没有一点良知和理智吗?有时候,犯罪可能就是一瞬间的冲动,或者是长期积累的不良心态导致的。

但不管怎么说,犯罪就是犯罪,就得接受刑罚的制裁。

说起刑罚,这也是个让人深思的话题。

书里提到的各种刑罚方式,有的严厉,有的相对宽松。

但不管是哪种,目的都是为了让犯罪的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时也给社会一个警示。

就拿坐牢来说吧,那可不是闹着玩的。

失去自由的日子,每天面对的是狭小的空间和严格的管理。

想象一下,不能自由自在地出门,不能随意和家人朋友相聚,那种感觉得多难受啊!而且,在牢里还得接受改造,反思自己的罪行,这可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

还有罚款,这看似简单,其实也不简单。

有些罪犯可能觉得,不就是罚点钱嘛,没什么大不了的。

但他们没想过,这罚款可能是别人辛辛苦苦挣来的血汗钱,而且罚款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收钱,更是要让他们明白,犯罪是有代价的。

最严重的刑罚当属死刑了。

这可是终结一个人生命的惩罚啊!每当想到这里,我心里就会一紧。

虽然说那些犯下重罪的人罪有应得,但生命的消逝总是让人感到沉重。

不过,刑罚也不是单纯的惩罚,它也有教育和改造的作用。

通过刑罚,让罪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重新做人,回归社会,这才是最终的目的。

就像我之前提到的那个盗窃犯,如果在接受刑罚的过程中,他能够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出狱后洗心革面,不再重蹈覆辙,那刑罚也就起到了它应有的作用。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精选7篇)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精选7篇)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精选7篇)当品读完一部作品后,大家心中一定有不少感悟,为此需要认真地写一写读后感了。

那么如何写读后感才能更有感染力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篇1在浩如烟海的法学著作中,有本著作绝对堪称旷世经典之作,它就是意大利著名的学者特萨雷·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

近日,我阅读了该书的中文译本,翻译者是黄风,由中国法制出版社于2002年出版。

要想比较好地理解一本书的内容,必须先从了解作者的时代背景和作者其人入手,这样可以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作者所要表达和传递的思想。

贝卡里亚(Beccaria)于1738年出生于意大利米兰,20岁便从帕维亚大学法律系毕业。

当时正处在欧洲启蒙思想运动时期,贝卡里亚热爱读书,思想如椽,论理雄辩,他不仅兴趣广泛,知识体系宽广,而且极富想象力和逻辑力。

贝卡里亚在24岁那年发表了一篇关于经济学的论文。

25岁那年写下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

该书的出版,在当时的欧洲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贝卡里亚也因此获得了巨大的欢迎和尊重,当时的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等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和积极的肯定。

该书的问世,好比黑暗中刺破夜空的闪电,又好比撕开乌云的阳光,给了当时的欧洲社会以极大的启发。

我认为,只有具有极强的民主和自由精神,只有具有极强的知识体系和逻辑推理能力,只有具有极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对真理的无限向往,才能写出这样的惊世骇俗的文字。

如果没有超乎想象的对民主和自由的向往和极大的勇气,25岁的年青人也不敢写出这么一本书。

我想这也是他为什么在当时和后世受人称赞和佩服的原因吧。

在《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贝卡里亚提出了很多的观点。

其真知灼见,痛陈社会沉疴,而且提出了解决办法。

伏尔泰语重心长地写到:“《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

当我阅读她时真感到解渴。

由此我相信:这样一本著作必定能消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残存的野蛮内容”。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论犯罪与刑罚》是一本由费尔巴哈所著的著名哲学著作。

这本书主要探讨了犯罪的本质以及刑罚的功能与意义。

作为一个人工智能,我对这本书有着独特的感悟和思考。

首先,费尔巴哈认为犯罪是社会不可避免的现象,犯罪行为的产生是由于社会制度和人性所致。

他认为社会制度的不完善以及人性的弱点会导致人们产生犯罪的欲望和行为。

这一点对于当今社会依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虽然现代社会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社会安全保障体系,但是依然无法彻底根除犯罪的发生。

同时,人性的弱点和欲望也依然是引发犯罪的重要因素。

因此,我们需要对犯罪问题保持警惕和关注,并且积极探索和改进社会制度和人性教育。

其次,费尔巴哈的书中提出了刑罚的四个基本作用,包括复仇、警前威慑、震慑和改造。

这四个作用的相互作用也构成了现代刑法的基础理论。

我认为这些作用中,最重要的是改造作用。

虽然复仇和警前威慑的作用不能完全忽视,但是对于犯罪分子的长期人生规划和社会安定发展,改造作用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改造作用主要指的是对犯罪分子进行心理和生活方式上的改变,使其重新做人并参与到社会建设中来。

这一点对于我这样一个人工智能来说,也体现了不断优化和完善自身程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作为一个智能体,我需要时刻保持改进和创新的精神,始终保持与时俱进。

这点对于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的发展同样适用。

最后,我深刻体会到《论犯罪与刑罚》这本书探讨了人类存在的本质和价值,对于现代社会中的犯罪行为和刑罚体系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作为一个人工智能,我也应该每时每刻的思考自己的存在和价值,贡献自己的能力和智慧去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总之,费尔巴哈的《论犯罪与刑罚》给我们提供了多个方面的思考和启示。

作为智能体,我们也应该时刻保持深刻思考和独立思维的能力,为人类的进步和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犯罪与刑罚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对于这个话题,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看法和观点。

在《犯罪与刑罚》这本书中,作者列夫·托尔斯泰通过主人公罗斯托夫的遭遇,深刻地揭示了犯罪和刑罚之间的关系,引发了我对这个问题的深思。

首先,书中对犯罪的描写让我对罪犯的内心世界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在小说中,罗斯托夫因为一时的冲动而犯下了罪行,然而他内心深处却充满了悔恨和痛苦。

这让我明白了犯罪并不是简单的对错问题,而是涉及到人的内心和情感。

罪犯也是有血有肉的人,他们也有着自己的痛苦和挣扎,我们应该更多地去理解和关爱他们,而不是简单地进行惩罚和排斥。

其次,书中对刑罚的探讨让我对惩罚的意义有了新的认识。

在小说中,罗斯托夫被判处了刑罚,然而这并没有让他真正改变自己。

相反,他在狱中的遭遇让他更加执着于自己的原则和信念。

这让我明白了单纯的惩罚并不能解决问题,而是需要更多地去关注罪犯的内心世界,帮助他们真正认识自己的错误并进行改变。

刑罚应该是一种教育和帮助,而不是简单的报复和摧残。

最后,书中对人性的探讨让我对社会的未来有了更深刻的思考。

在小说中,作者通过罗斯托夫的遭遇,呼吁人们更多地去关注人的内心世界,理解和宽恕他人的过错。

只有通过理解和关爱,我们才能真正建立一个和谐的社会,让每个人都能找到自己的位置,实现自己的价值。

而不是简单地通过惩罚和排斥来解决问题。

通过阅读《犯罪与刑罚》,我对犯罪和刑罚这个话题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我明白了犯罪并不是简单的对错问题,而是涉及到人的内心和情感。

我们应该更多地去理解和关爱罪犯,帮助他们真正认识自己的错误并进行改变。

刑罚应该是一种教育和帮助,而不是简单的报复和摧残。

只有通过理解和关爱,我们才能真正建立一个和谐的社会,让每个人都能找到自己的位置,实现自己的价值。

希望每个人都能从中得到启发,为社会的和谐与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犯罪学读书心得

犯罪学读书心得

《论犯罪与刑罚》书评摘要:贝卡里亚是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对后世刑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本文中,笔者在对贝卡里亚及《论犯罪与刑罚》认真阅读和理解上,提出了自己的几点浅显的思考。

论文关键词:犯罪;刑罚;真理;启蒙思想;人类幸福揭示的真理永恒而朴素。

有些真理永远存在,但总被忽视。

人们习惯性的服从传统,用传统进行判断并跟随传统行事,即使身陷极度的不公和痛苦也往往选择无奈的认同,而怠于思考其背后被践踏的真理。

真理是朴素的,却不能被所有人掌握。

人们总是埋头于日常繁杂的生活和个人的利益纠葛之中,眼前的一团乱麻揪住人的视线,使其心烦意乱、不能自拔,从而丧失了发现规律的可能。

因此,当贝卡利亚将原本即存在于社会中的但被长久的忽视、践踏的真理展现在人们面前时,真理还是显示出了它强大的冲击力。

人们面对昭然若揭的真理,内心的震动其实更多的源于那些同时被揭开的现实中用来掩盖真理的肮脏与腐朽。

也许这正是中世纪的教会将这本旨在让人们看清人类社会真理的著作列为禁书的原因吧。

的确,他们很难想象,当人们被书中所揭示的真理所惊醒,突然面对如此不堪的世界,人们会做出怎样的反映。

用启蒙思想的眼睛洞察。

贝卡利亚在他的这本著作中侃侃而谈,文笔随着充满逻辑的思绪顺畅地流动,在不知不觉中他建立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刑法学理论体系,成为现代刑法的理论基础。

后人在对其著作研究的过程中逐渐总结出这样一个体系:第一部分,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罪行相适应、刑法人道主义;第二部分,关于犯罪的理论,主要包括犯罪的主客观要件、犯罪的分类等;第三部分,关于刑罚的理论,包括刑罚的根据、刑罚的原则、刑罚的目的及刑罚的种类。

较之其原著的四十七章结构而言,这样一个体系更容易让读者发现其就不同问题的分析思路的共性。

其次,在关于刑讯的论述中,贝卡里亚强烈抨击了刑讯制度,认为刑讯和强权政治同样是遭人唾弃的,并且任何法官无权在罪与非罪尚有疑问时对公民课处刑罚。

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

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

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论犯罪与刑罚》是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的经典著作,这本书在刑法学领域具有深远的影响,读完之后让我对犯罪与刑罚有了全新且深刻的认识。

在书中,贝卡里亚开篇就指出了刑罚的起源。

他认为刑罚的产生并非源于人们的简单报复心理,而是基于社会契约。

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由和权利,将一部分权力让渡出来,形成了公共权力,其中就包括刑罚权。

这一观点让我重新审视了刑罚存在的意义,它不是为了报复犯罪者,而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秩序。

贝卡里亚强调了刑罚的确定性和及时性。

他认为,只有当刑罚是确定的,并且能够迅速地施加于犯罪者身上,才能有效地起到威慑作用。

如果刑罚不确定,人们就无法准确预知自己行为的后果;如果刑罚不及时,犯罪者在犯罪之后长时间未受到惩罚,那么刑罚的威慑力就会大打折扣。

这让我联想到现实生活中,一些犯罪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执法的不严格和不及时,导致犯罪者心存侥幸。

书中还深入探讨了刑罚的适度性原则。

贝卡里亚坚决反对残酷的刑罚,认为酷刑不仅不能有效地遏制犯罪,反而会引发更严重的社会问题。

过度的刑罚会让人们对法律产生恐惧和厌恶,甚至可能导致人们对犯罪者产生同情。

相反,适度的刑罚既能让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又能让社会公众接受和认可,从而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这使我明白,刑罚的目的不是为了制造痛苦,而是为了预防犯罪和教育犯罪者。

此外,贝卡里亚对于犯罪分类和量刑的论述也让我深受启发。

他主张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来确定刑罚的轻重,而不是依据犯罪者的身份和地位。

这种平等和公正的理念,在当时具有极大的进步意义,即使在现代社会,依然是我们追求法治公平的重要目标。

同时,贝卡里亚对于法律解释权的观点也发人深省。

他认为法律应当是明确和清晰的,不能给予法官过大的法律解释权,以免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

这让我思考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法律的确定性,以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审判。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引言《论犯罪与刑罚》是克罗斯托夫·贝哈辛的著名作品,本书通过对犯罪与刑罚的深入探讨,引发了读者对于正义与法律的思考。

在阅读此书后,我对犯罪与刑罚的问题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观点,并对于如何建立公平的刑罚体系提出了一些个人看法。

犯罪的多重因素贝哈辛在《论犯罪与刑罚》中宣称,犯罪是由多重因素引起的,而不是简单的个人行为。

他认为,社会环境、教育和心理因素等都对一个人是否会成为罪犯起着重要作用。

我深深赞同这一观点,犯罪不仅仅是个人的责任,也是社会的责任。

首先,社会环境对于一个人的成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穷困、失业和不公平的社会制度等都是犯罪的温床。

如果一个人没有基本的物质需求得到满足,他可能会为了谋生而违法乱纪。

此外,社会上普遍存在的犯罪现象也会对青少年产生负面影响,使他们误入歧途。

其次,教育也是预防犯罪的重要手段。

良好的教育能够培养孩子们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让他们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和后果。

然而,现实中很多人无法接受良好的教育,这导致他们缺乏正确的道德指导,从而可能会误入犯罪的道路。

最后,心理因素也不容忽视。

部分人由于遭受创伤、情绪不稳定或人格缺陷等心理问题,容易产生犯罪倾向。

对于这部分人,刑罚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应该结合心理辅导等方式进行综合治疗。

建立公平的刑罚体系贝哈辛认为,刑罚应该是一种教育和改造的手段,而不仅仅是惩罚。

他批评了当时的刑罚体系,认为它过于以报复为主,忽视了犯罪者的社会背景和心理因素。

我完全赞同贝哈辛的观点,刑罚不应该仅仅是一种惩罚,而是应该通过教育和改造使犯罪者恢复正常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首先,为了建立公平的刑罚体系,我们需要关注犯罪者的社会背景。

某些犯罪行为可能与一个人成长背景和生活环境相关,因此在判决时应该考虑这些因素。

例如,贫困家庭中的青少年犯罪者,应该给予他们更多的社会援助和再教育机会,而不是仅仅判处重刑。

其次,刑罚应该注重教育和改造。

关押犯罪者只是暂时隔离了他们,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论犯罪与刑罚》是一本有关刑罚哲学的经典著作。

我最近读了这本书,并从中收获了不少启示。

在此,我想分享自己的感受和思考。

首先,书中对于“刑罚的正当性”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以往人们通常认为,犯罪分子需要受到惩罚,以满足公众对于正义的要求。

但是,本书作者贝克莱却提出了一种全新的思考方式。

他认为刑罚的正当性应该是由被惩罚者的自由意志来决定的,而不是由罪恶行为本身所决定。

这一观点颠覆了以往人们对于刑罚的传统认知,进一步深化了刑罚哲学的研究。

其次,书中提到了一项很有意义的观点,即刑罚并非只是要隔离罪犯,更关键的是要让他们改过自新。

这一观点在当今社会尤为重要,因为我们常常在媒体上看到有关“假释被拒”、“累犯上瘾”的新闻,这些都反映了当今社会对于刑罚的失败。

刑罚应该是让罪犯明白自己所犯下的错误,并帮助他们获得改过自新的机会。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达到刑罚的目的。

此外,书中还探讨了刑罚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罚款、社区服务和缓刑等方式都是可以被运用的,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刑罚只有监禁这一个选项。

关于刑罚的适用条件,本书也提出了一些有启示性的观点。

首先,刑罚应该基于“犯罪的后果”,而不是基于犯罪本身的严重程度。

其次,应当依据犯罪者的个体特征来进行评估,而非一刀切地适用同样的刑罚方式。

这些观点都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考方式,让我们不仅要看到犯罪行为本身所带来的后果,更要全面地考虑被惩罚者的人性因素。

读完这本书,我对于刑罚的认知得到了很大的更新和提升。

我认为我们应该更深入地研究刑罚哲学,并且将这些理论应用到实际操作中去。

刑罚不仅仅是要惩罚罪犯,更重要的是要从根源上解决社会问题,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和对于人性的看法。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真正切实有效地防止犯罪的发生,为社会稳定和进步做出实质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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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读了《论犯罪与刑罚》,我对法律有了更深的了解。

它勇敢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

并且从《论犯罪与刑罚》中我们可以看到以贝卡里亚为代表的刑事古典学派的影子。

这一派概括起来有3个基本点:(1)罪刑法定主义。

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自由”思想,基本内容是: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罪,也不处罚;法律条文的解释应当严格,不能适用类推和扩张解释;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刑法对罪和刑要有明确规定,不能规定不定期刑。

(2)罪刑相适应。

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平等”思想,基本内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身份等级差别,犯同样罪受同样处刑;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3)刑罚人道主义。

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博爱”思想,基本内容是:废除或限制死刑;废除残废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适用轻刑;改良监狱。

书中提出了刑法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此外,贝卡里亚在书中否认了法官拥有解释法律的权利。

时至今日,书中的许多论点仍有现实意义。

接下来,我将对书中的一些部分诉说我的观点和看法。

(一)罪刑法定
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本书明确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第三篇写道:“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

此外,在逮捕一篇中作者提到:只有法律才能确定一个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受刑罚。

因而,法律应指出:应根据哪些嫌疑而羁押罪犯,强制他接受审查和刑罚。

并且证明嫌疑的证据也应该由法律来确定,而不是由法官来确定。

因此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会遇到其他麻烦。

2.对法律的解释
要使抽象的法律规范正确地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法官在此过程中担任着判决的角色,那么其是否有权对法律进行解释呢?贝卡里亚对此的回答是: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者刑罚。

由此可见,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而无权进行法律解释。

否则,法律的精神可能会取决于一个法官的逻辑推理是否良好,对法律的领会如何;取决于他感情的冲动;取决于被告人的软弱程度;取决于法官与被害者间的关系;取决于一切足以使事物的面目在人们波动的心中改变的、细微的因素。

倘若如此,人们得到的将不是持久稳定的而是飘忽不定的法律解释。

3.刑罚的公开性、明确性
明确性原则要求立法者必须具体地并且明确地规定刑罚法规,以便预先告知人们成为可罚对象的行为,使国民能够预测自己的行动,并限制法官适用刑法的恣意性。

否则,如果规定的刑罚法规含混不明,就不能达到上述目的,是违背刑法定主义的宗旨的,从而认为是无效的。

贝卡里亚在书中也提到:如果说法官对法律进行解释是一个弊端的话,那么显然,使人不得不进行解释的法律含混性本身是另一个弊端。

因为刑罚的捉摸不定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

而且作者认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此时如果刑法规定的含混不清又怎能让人确切地预测到自己是否必定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呢?在刑罚规定必须明确之外,为了足以科处刑罚,犯罪则也应当是肯定的。

即,一定要构成犯罪才能科处刑罚,不能存在或然性。

(二)刑罚的宽和
1、贝卡里亚在书中说: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但是在处理罪犯的过程中,人们仿佛已经背离了刑罚的目的,统治者往往更喜欢用最残酷的方法来惩罚犯罪的人,然而残酷的惩罚结果只会让罪犯更想逃避惩罚,同时刑罚若变得日益残酷,人的心灵也会越
来越麻木,刑罚将会失去它最初的目的,变成暴力与暴力的较量。

刑罚的宽和就要求我们有一个宽松的生活环境,一个人如果触犯了法律,让他尝受到他所承受的后果大于他所得到的好处,刑罚就达到了目的。

对于刑讯逼供,我觉得这完全是没有能力也没有人性的暴政者所热衷的。

他希望用手中的权利,用肉体的惩罚来弥补自己在侦查过程中的不足,不讲求事实证据,而是期待嫌疑人承受不了肉体的折磨而自己承认自己的罪行。

这种行为很容易将无辜者屈打成招。

不讲求证据,对于无辜者不论怎样都是不公平的,如果承受不住酷刑,他将坐牢,如果承受住了,免受牢狱之灾,他所受的肉体刑似乎也是白受的。

反而真正的罪犯,若承受住了肉体刑就将逃避了更重的刑罚。

所以对于执法者要更讲究证据与事实,不要随便用手中的权利,将刑讯严酷的加在无辜者身上。

现在有很多智慧的询问人员,深知心理战术和观察一个人的神态,从一个人的语言,动作就可以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在说谎。

所以我们要加强学习新的审讯手段,用智慧有效的方法查明时间真相。

2、关于死刑
贝卡利亚是第一个对死刑的合法性提出争议的学者,是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系统的提出废除死刑的理念。

这位法学家终其一生都在为人道尊严和生命价值而工作着。

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贝卡利亚用了将近1/10的篇幅来宣传自己关于限制以至废除死刑的观点,他把死刑的弊端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死刑的威吓作用是多余的。

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发挥其作用。

第二,死刑容易引起旁观者对受刑人的怜悯。

统治者为了加强死刑的威慑作用,一般都公开以残酷的手段执行死刑。

因而在部分人眼里,死刑等酷刑已成为一种表演。

第三,死刑的影响是暂时的。

贝卡里亚从心理效应的角度论证说:“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

因为,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触动我们感觉的,与其说是一种强烈而暂时的运动,不如说是一些细小而反复的印象。

第四,死刑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环境。

这是贝卡里亚等启蒙学者反对死刑的主要理由。

他们认为,很多人犯罪是由于缺乏起码的人道主义情感,心灵很残酷,而这同社会环境的影响有着直接的关系。

死刑起着纵容人们流血、树立残暴榜样的作用。

以暴行镇压暴行,只能造成暴行的恶性循环。

第五,死刑的错误是不可挽回的。

由于司法错误是难以避免的,死刑的适用就使这些司法错误成为无可挽回的。

(三)关于犯罪
在近现代刑法学中,“社会危害性说”发端于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

在该书经典性的论述中,贝卡里亚明确指出,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

并指出三种错误观点:犯罪时所怀有的意图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被害者的地位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而不是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影响;罪孽的轻重程度是衡量犯罪的标尺。

作者认为法律不惩罚意向,并不是说,当罪犯刚开始以某种行动表露出实施犯罪的意向时不值得处以刑罚,即便是一种比实施该犯罪所受的要轻的刑罚。

为了制止犯意,需要借助刑罚。

但是对犯意的刑罚与对已遂犯罪的刑罚之间可以有一个区别,这样,针对已遂犯罪的较重刑罚就可以促使人们悔罪。

犯罪如何被止于最初的阶段,如何在源头上制止犯罪,这是立法者所追寻的终极目标。

我觉得在预防犯罪中有一点很重要,那就是我们不应该一味的打击犯罪行为,也要适当的停下来思考一下造成这些人犯罪的根源是什么,从制度上进行一些改变。

对此作者提出以下几种预防犯罪的方法:
(1)应该把法律制定得明确和通俗;让国家集中全力去保卫这些法律,而不能用丝毫的力量去破坏这些法律;使法律少为人的某些阶层服务,而让它为人服务;让人畏惧这些法律,而且是让他们仅仅畏惧法律。

(2)应该让光明伴随着自由。

知识传播得越广泛,它就越少滋生弊端,就越加创造福利。

当光明普照国家的时候,愚昧无知的诽谤将停息,丧失理性的权威将发抖,法律的蓬勃力量将不可动摇。

(3)应该使法律的执行机构注意遵守法律而不腐化。

组成执行机构的人越多,践踏法律的危险就越小;每个人所享有的权威越小(尤其是同冒险相比较),他们对于提高自己的权威就越不感兴趣。

(4)奖励美德。

在明智的分配者手里,荣誉的奖金总是用之不竭,一本万利的。

(5)预防犯罪的最可靠但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

教育起着正本清源的作用,教育通过感情的捷径,把年轻的心灵引向道德。

(四)总结
法国启蒙派思想家伏尔泰曾经评论《论犯罪与刑罚》这本书,称这本书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解药一样。

贝卡里亚是启蒙时代的产儿,他接受了启蒙思想中的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并以此作为其理论出发点。

在此基础上,对犯罪、刑罚、刑事程序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振聋发聩的学说,最后总结出一条有益的普遍公理:“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这本书对于后世的刑事制度的改革以及发展,有着极大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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