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与刑罚》读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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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读书报告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报告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报告——论中国死刑的存废问题摘要死刑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它是一个具有最大威慑力的刑罚方法,长期以来在阶级统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类文明的发展,死刑的存废问题逐渐成为国内外刑法学领域争论不休的焦点,继而出现了贝卡里亚、边沁等著名的废除死刑论的学者,但是要求保留死刑的学者人数也不少,所以始终没有得出统一的结论。

本文将从死刑存废问题的起源和中国死刑存废问题的现状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从而论述中国死刑制度该何去何从。

关键词:死刑,死刑的存废,有限制的保留死刑第一章中国死刑的存废问题第一节死刑存废问题的起源一、贝卡利亚要求废除死刑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死刑的种类繁多,但从来没有人怀疑其存在的合理性。

自从18世纪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贝卡里亚提出废除死刑以来,死刑的存废之争已经持续了两个多世纪。

1764年,贝卡里亚在自己的书《论犯罪与刑罚》中写道:“滥用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

这促使我去研究,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

”[1]接着,贝卡里亚主要从两个方面提出了废除死刑的理由:(1)国家不拥有处死公民的权利。

贝卡里亚从社会契约论的观念出发,提出如下的疑问:人们可以凭借怎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这当然不是造就君权和法律的那种权利。

君权和法律,它们仅仅是一份份少量私人自由的总和,它们代表的是作为个人利益结合体的普遍意志。

但是,我们每个人在订立契约、参加社会的时候,也就是每个人在对自己做出最小牺牲的时候,怎么会把冠于一切财富之首的生命也搭进去呢?很显然,这样的说法不足以让人完全的信服。

如果说这已成为事实的话,它同人无权自杀的原则怎么协调呢?要是他可以把这种权利交给他人或者交给整个社会,他岂不本来就应该有这种权利吗?(2)死刑存在着诸多缺陷,关于这点我想说的是预防犯罪的正面效果远不及无期惩役。

但是在贝卡里亚看来,死刑的威慑作用是多余的,死刑容易引起旁观者对受刑人的怜悯,死刑对人的心理的影响是暂时的,死刑不可能造就良好的社会环境,死刑一旦出错便不可挽回,死刑的这些弊端表明它已经超出了社会防卫的必要限度,因而应当放弃。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精选7篇)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精选7篇)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精选7篇)当品读完一部作品后,大家心中一定有不少感悟,为此需要认真地写一写读后感了。

那么如何写读后感才能更有感染力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篇1在浩如烟海的法学著作中,有本著作绝对堪称旷世经典之作,它就是意大利著名的学者特萨雷·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

近日,我阅读了该书的中文译本,翻译者是黄风,由中国法制出版社于2002年出版。

要想比较好地理解一本书的内容,必须先从了解作者的时代背景和作者其人入手,这样可以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作者所要表达和传递的思想。

贝卡里亚(Beccaria)于1738年出生于意大利米兰,20岁便从帕维亚大学法律系毕业。

当时正处在欧洲启蒙思想运动时期,贝卡里亚热爱读书,思想如椽,论理雄辩,他不仅兴趣广泛,知识体系宽广,而且极富想象力和逻辑力。

贝卡里亚在24岁那年发表了一篇关于经济学的论文。

25岁那年写下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

该书的出版,在当时的欧洲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贝卡里亚也因此获得了巨大的欢迎和尊重,当时的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等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和积极的肯定。

该书的问世,好比黑暗中刺破夜空的闪电,又好比撕开乌云的阳光,给了当时的欧洲社会以极大的启发。

我认为,只有具有极强的民主和自由精神,只有具有极强的知识体系和逻辑推理能力,只有具有极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对真理的无限向往,才能写出这样的惊世骇俗的文字。

如果没有超乎想象的对民主和自由的向往和极大的勇气,25岁的年青人也不敢写出这么一本书。

我想这也是他为什么在当时和后世受人称赞和佩服的原因吧。

在《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贝卡里亚提出了很多的观点。

其真知灼见,痛陈社会沉疴,而且提出了解决办法。

伏尔泰语重心长地写到:“《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

当我阅读她时真感到解渴。

由此我相信:这样一本著作必定能消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残存的野蛮内容”。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犯罪与刑罚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对于这个话题,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看法和观点。

在《犯罪与刑罚》这本书中,作者列夫·托尔斯泰通过主人公罗斯托夫的遭遇,深刻地揭示了犯罪和刑罚之间的关系,引发了我对这个问题的深思。

首先,书中对犯罪的描写让我对罪犯的内心世界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在小说中,罗斯托夫因为一时的冲动而犯下了罪行,然而他内心深处却充满了悔恨和痛苦。

这让我明白了犯罪并不是简单的对错问题,而是涉及到人的内心和情感。

罪犯也是有血有肉的人,他们也有着自己的痛苦和挣扎,我们应该更多地去理解和关爱他们,而不是简单地进行惩罚和排斥。

其次,书中对刑罚的探讨让我对惩罚的意义有了新的认识。

在小说中,罗斯托夫被判处了刑罚,然而这并没有让他真正改变自己。

相反,他在狱中的遭遇让他更加执着于自己的原则和信念。

这让我明白了单纯的惩罚并不能解决问题,而是需要更多地去关注罪犯的内心世界,帮助他们真正认识自己的错误并进行改变。

刑罚应该是一种教育和帮助,而不是简单的报复和摧残。

最后,书中对人性的探讨让我对社会的未来有了更深刻的思考。

在小说中,作者通过罗斯托夫的遭遇,呼吁人们更多地去关注人的内心世界,理解和宽恕他人的过错。

只有通过理解和关爱,我们才能真正建立一个和谐的社会,让每个人都能找到自己的位置,实现自己的价值。

而不是简单地通过惩罚和排斥来解决问题。

通过阅读《犯罪与刑罚》,我对犯罪和刑罚这个话题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我明白了犯罪并不是简单的对错问题,而是涉及到人的内心和情感。

我们应该更多地去理解和关爱罪犯,帮助他们真正认识自己的错误并进行改变。

刑罚应该是一种教育和帮助,而不是简单的报复和摧残。

只有通过理解和关爱,我们才能真正建立一个和谐的社会,让每个人都能找到自己的位置,实现自己的价值。

希望每个人都能从中得到启发,为社会的和谐与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报告文档重点讲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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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贝卡里亚是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他所提出的罪刑法定、罪刑相称、刑罚人道主义原则成为近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他所主张的客观主义的犯罪论、双重预防的刑罚目的观和实现刑罚有效的刑罚及时性、公开性、确定性原则以及他所倡导的死刑废除论对后世刑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贝卡里亚的犯罪观(一)经济上的不平等是犯罪的原因。

贝卡里亚认为犯罪的根源是社会制度所造成的人们在政治、经济地位上的不平等,行为人出于趋利避害的目的必然犯罪。

从贝卡里亚对盗贼和杀人犯及其行为的推论的描述中可得到充分说明。

“我应该遵守的算是些什么法律呀!它在我和富人之间设置了一条鸿沟,富人对我一毛不拔,反倒找借口让我尝受他所没有尝过的痛苦。

这是谁定的法律?是富人和权势者。

他们对于穷的阴陋的茅舍从来不屑一顾,他们眼看着儿童们在饥饿中哭嚎,妇女们在伤心落泪,却连一块发了霉的面包也不肯拿出来。

我们要斩断这些给多数人造成灾难并为少数懒惰的暴君服务的绳索!我们要向不平等的根源开战!”(二)犯罪是对社会契约的违反。

贝卡里亚接受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 认为“犯罪”是社会契约即法律的产物,罪是国家的法律所要惩罚的不服从。

贝卡里亚指出:“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忧的享受剩下的那一份自由,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合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君主就是这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但是,实行这种保管还不够,还必须保护它不受每个私人的侵犯,这些不但试图从中夺回自己的那份自由,还极力想霸占别人的那份自由,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

这种易感触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规定的刑罚。

”又指出:“法律只是社会契约的复仇者,而不是行为内在恶意的复仇者。

”(三)衡量犯罪的标准是它对社会的客观危害性。

贝卡里亚指出:“我们已经看到,什么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

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

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

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论犯罪与刑罚》是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的经典著作,这本书在刑法学领域具有深远的影响,读完之后让我对犯罪与刑罚有了全新且深刻的认识。

在书中,贝卡里亚开篇就指出了刑罚的起源。

他认为刑罚的产生并非源于人们的简单报复心理,而是基于社会契约。

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由和权利,将一部分权力让渡出来,形成了公共权力,其中就包括刑罚权。

这一观点让我重新审视了刑罚存在的意义,它不是为了报复犯罪者,而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秩序。

贝卡里亚强调了刑罚的确定性和及时性。

他认为,只有当刑罚是确定的,并且能够迅速地施加于犯罪者身上,才能有效地起到威慑作用。

如果刑罚不确定,人们就无法准确预知自己行为的后果;如果刑罚不及时,犯罪者在犯罪之后长时间未受到惩罚,那么刑罚的威慑力就会大打折扣。

这让我联想到现实生活中,一些犯罪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执法的不严格和不及时,导致犯罪者心存侥幸。

书中还深入探讨了刑罚的适度性原则。

贝卡里亚坚决反对残酷的刑罚,认为酷刑不仅不能有效地遏制犯罪,反而会引发更严重的社会问题。

过度的刑罚会让人们对法律产生恐惧和厌恶,甚至可能导致人们对犯罪者产生同情。

相反,适度的刑罚既能让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又能让社会公众接受和认可,从而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这使我明白,刑罚的目的不是为了制造痛苦,而是为了预防犯罪和教育犯罪者。

此外,贝卡里亚对于犯罪分类和量刑的论述也让我深受启发。

他主张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来确定刑罚的轻重,而不是依据犯罪者的身份和地位。

这种平等和公正的理念,在当时具有极大的进步意义,即使在现代社会,依然是我们追求法治公平的重要目标。

同时,贝卡里亚对于法律解释权的观点也发人深省。

他认为法律应当是明确和清晰的,不能给予法官过大的法律解释权,以免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

这让我思考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法律的确定性,以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审判。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是西方现代刑法学先驱之一贝克里的典籍,也是一部经典的刑法学著作。

该书将犯罪与刑罚作为两个核心概念,对刑罚进行哲学思考,从而引导我们探索现代刑法的价值和目的。

本书主要内容包括犯罪与刑罚的概念和关系、刑罚的目的、自由刑及其合理性、以及刑罚的种类等方面。

下面,本人将就该书的核心思想和对未来刑法发展的启示做一些个人的思考。

首先,本书对犯罪罪责的思考是其中一大精髓,为刑法学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在本书中,贝克里认为犯罪有三个重要的特点,即物质性、精神性和社会性。

其中,物质性使犯罪举证容易,精神性使得犯罪的处罚不仅仅是对犯罪行为的处罚,而是对违反社会规范的道德品质的惩罚,社会性使得犯罪具有危害社会的特征。

同时,本书也提出了犯罪的对象特性,即犯罪的行为人和犯罪的客体,这些思想为未来的刑法研究提供了重要的方向和思路。

其次,本书的另一个重要思想是对刑罚目的的探讨。

贝克里认为,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报复、威慑、预防和教育,更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个人和社会发展。

本书的这一思想对于现代刑法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今社会,刑罚的目的除了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以外,还要考虑到其对社会和个人自由的影响。

这一点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在网络时代,传统的刑罚方式可能已经不再适用,未来的刑法研究需要更多地考虑到人与技术的接口,以及个人权利的保障。

而本书对刑罚目的的思考则是一个好的起点。

最后,本书还探讨了自由刑及其合理性问题,以及刑罚的种类等方面。

选择这些问题,实际上也是为了探讨刑罚的目的。

虽然贝克里提出的自由刑和其它刑罚的分类在今天并不常见,但这并不能否定其对刑法学的重要启示。

自由刑的关键在于其将案件的性质和行为人与其他的罚款、拘禁、禁闭等刑罚进行区分,从而明确了刑罚类型的不同作用和目的。

刑罚的种类实际上可以考虑的更加细致,例如对于不同程度的犯罪行为,可以选取不同程度的惩罚方式,更加注重刑罚的适当化与人性化。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引言《论犯罪与刑罚》是克罗斯托夫·贝哈辛的著名作品,本书通过对犯罪与刑罚的深入探讨,引发了读者对于正义与法律的思考。

在阅读此书后,我对犯罪与刑罚的问题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观点,并对于如何建立公平的刑罚体系提出了一些个人看法。

犯罪的多重因素贝哈辛在《论犯罪与刑罚》中宣称,犯罪是由多重因素引起的,而不是简单的个人行为。

他认为,社会环境、教育和心理因素等都对一个人是否会成为罪犯起着重要作用。

我深深赞同这一观点,犯罪不仅仅是个人的责任,也是社会的责任。

首先,社会环境对于一个人的成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穷困、失业和不公平的社会制度等都是犯罪的温床。

如果一个人没有基本的物质需求得到满足,他可能会为了谋生而违法乱纪。

此外,社会上普遍存在的犯罪现象也会对青少年产生负面影响,使他们误入歧途。

其次,教育也是预防犯罪的重要手段。

良好的教育能够培养孩子们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让他们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和后果。

然而,现实中很多人无法接受良好的教育,这导致他们缺乏正确的道德指导,从而可能会误入犯罪的道路。

最后,心理因素也不容忽视。

部分人由于遭受创伤、情绪不稳定或人格缺陷等心理问题,容易产生犯罪倾向。

对于这部分人,刑罚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应该结合心理辅导等方式进行综合治疗。

建立公平的刑罚体系贝哈辛认为,刑罚应该是一种教育和改造的手段,而不仅仅是惩罚。

他批评了当时的刑罚体系,认为它过于以报复为主,忽视了犯罪者的社会背景和心理因素。

我完全赞同贝哈辛的观点,刑罚不应该仅仅是一种惩罚,而是应该通过教育和改造使犯罪者恢复正常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首先,为了建立公平的刑罚体系,我们需要关注犯罪者的社会背景。

某些犯罪行为可能与一个人成长背景和生活环境相关,因此在判决时应该考虑这些因素。

例如,贫困家庭中的青少年犯罪者,应该给予他们更多的社会援助和再教育机会,而不是仅仅判处重刑。

其次,刑罚应该注重教育和改造。

关押犯罪者只是暂时隔离了他们,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犯罪与刑罚一直是社会学、法学和伦理学等领域的重要议题,而弗洛伦斯·奥尔森的《犯罪与刑罚》一书则进一步深入探讨了这一问题。

这本书通过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学分析,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视角来审视犯罪与刑罚现象,同时也对刑罚制度本身进行了思考。

对于犯罪现象,奥尔森认为犯罪是一种有意义的行为,是人们有目的地追求利益的结果。

通过对不同类型犯罪的分析,她指出,犯罪往往是由社会结构与个体利益之间的不平衡导致的。

由此可见,犯罪并不是单纯个体的道德败坏,而是社会关系的复杂交织。

同时,奥尔森还对刑罚制度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她认为,刑罚不仅仅是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更应该是一种社会公正的表现。

然而,现实中的刑罚往往受到种种因素的影响,无法真正实现公正。

例如,刑罚的严厉程度往往与人们对犯罪行为的恐惧程度有关,而不是犯罪行为本身的严重性。

此外,刑罚还存在种族、性别和社会经济地位等方面的不平等现象。

因此,奥尔森呼吁应该对刑罚制度进行改革,以实现刑罚的公正性。

总的来说,奥尔森的《犯罪与刑罚》一书给人们带来了许多启发。

首先,她提出犯罪是复杂社会关系的产物,这使得我们在解决犯罪问题时应该更加注重社会结构的调整与改善。

其次,她对刑罚制度的分析提醒我们应该关注刑罚的公正性,避免对犯罪行为的过度惩罚或不公正对待。

然而,在阅读过程中,我也对奥尔森的观点产生了一些质疑。

例如,她强调犯罪是由社会结构与个体利益不平衡引发的,这似乎过分强调了社会因素,忽视了个体自主性的重要性。

同时,她的观点似乎缺乏一定的实证基础,对一些重要概念如“公正”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和测量方法。

尽管存在一些质疑,但《犯罪与刑罚》仍然是一本具有重要意义的著作。

它的出现使我们对于犯罪与刑罚现象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同时也启发了对于刑罚制度的反思。

希望未来能有更多的学者对于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为社会提供更有效的犯罪与刑罚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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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一本书之所以成为经典,首先在于它曾在历史上起到过某种重要的作用。

《论犯罪与刑罚》就是这样一本书,其作者贝卡里亚一一意大利刑法学之开山鼻祖,勇敢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

该书翻译成汉语虽只有区区不到10万字,但文笔优美、逻辑严谨、想象力丰富并充满雄辩。

最重要的是,书中提出了许多后世刑事立法和法学研究奉为圭臬的思想,如刑法三大原则一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此外,贝卡里亚在书中否认了法官拥有解释法律的权利。

时至今日,书中的许多论点仍有现实意义。

接下来,本文将试图对书中的观点进行分析总结。

(一)罪刑法定1.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本书明确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第三篇写道:“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

此外,在逮捕一篇中作者提到:只有法律才能确定一个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受刑罚。

因而,法律应指出:应根据哪些嫌疑而羁押罪犯,强制他接受审查和刑罚。

并且证明嫌疑的证据也应该由法律来确定,而不是由法官来确定。

因此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会遇到其他麻烦。

2. 对法律的解释要使抽象的法律规范正确地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法官在此过程中担任着判决的角色,那么其是否有权对法律进行解释呢?贝卡里亚对此的回答是: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者刑罚。

由此可见,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而无权进行法律解释。

否则,法律的精神可能会取决于一个法官的逻辑推理是否良好,对法律的领会如何;取决于他感情的冲动;取决于被告人的软弱程度;取决于法官与被害者间的关系;取决于一切足以使事物的面目在人们波动的心中改变的、细微的因素。

倘若如此,人们得到的将不是持久稳定的而是飘忽不定的法律解释。

3. 刑罚的公开性、明确性明确性原则要求立法者必须具体地并且明确地规定刑罚法规,以便预先告知人们成为可罚对象的行为,使国民能够预测自己的行动,并限制法官适用刑法的恣意性。

否则,如果规定的刑罚法规含混不明,就不能达到上述目的,是违背刑法定主义的宗旨的,从而认为是无效的。

贝卡里亚在书中也提到:如果说法官对法律进行解释是一个弊端的话,那么显然,使人不得不进行解释的法律含混性本身是另一个弊端。

因为刑罚的捉摸不定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

而且作者认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此时如果刑法规定的含混不清又怎能让人确切地预测到自己是否必定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呢?在刑罚规定必须明确之外,为了足以科处刑罚,犯罪则也应当是肯定的。

即,一定要构成犯罪才能科处刑罚,不能存在或然性。

(二)刑罚的宽和1. 为什么要实行宽和的刑罚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而是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因而,刑罚和实施刑罚的方式应该经过仔细推敲,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

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中应该包含的,一是刑罚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

除此之外的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就是蛮横的。

即使严酷的刑罚的确不是在直接与公共福利及预防犯罪的宗旨相对抗,它也违背了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美德与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

此外,随着刑场变得日益残酷,人们的心灵也会变得麻木不仁。

例如,生机勃勃的欲望力量使得轮刑在经历了百年残酷之后,其威慑力量只相当于从前的监禁。

严峻的刑罚还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

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

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

最后,刑罚的残暴性还造成两个同预防犯罪的宗旨相违背的有害结果。

第一,不容易使犯罪与刑罚之间保持实质的对应关系。

第二,严酷的刑罚会造成犯罪不受处罚的情况。

2. 关于死刑贝卡里亚用了将近1/10 的篇幅来宣传自己关于限制以至废除死刑的观点,他把死刑的弊端归纳为以下几点:第一,死刑的威吓作用是多余的。

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发挥其作用。

第二,死刑容易引起旁观者对受刑人的怜悯。

统治者为了加强死刑的威慑作用,一般都公开以残酷的手段执行死刑。

因而在部分人眼里,死刑等酷刑已成为一种表演。

第三,死刑的影响是暂时的。

贝卡里亚从心理效应的角度论证说:“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

因为,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触动我们感觉的,与其说是一种强烈而暂时的运动,不如说是一些细小而反复的印象。

第四,死刑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环境。

这是贝卡里亚等启蒙学者反对死刑的主要理由。

他们认为,很多人犯罪是由于缺乏起码的人道主义情感,心灵很残酷,而这同社会环境的影响有着直接的关系。

死刑起着纵容人们流血、树立残暴榜样的作用。

以暴行镇压暴行,只能造成暴行的恶性循环。

第五,死刑的错误是不可挽回的。

由于司法错误是难以避免的,死刑的适用就使这些司法错误成为无可挽回的。

3. 刑罚与犯罪相对称作者认为应当使刑罚的强度和性质与犯罪的严重程度和性质相对称,“刑罚应尽量符合犯罪的本性,这条原则惊人地进一步密切了犯罪与刑罚之间的重要连接,这种相似性特别有助于人们把犯罪的动机同刑罚的报应进行对比,当诱人侵犯法律的观念竭力追逐某一目标时,这种相似性能改变人的心灵,并把它引向相反的目标。

”奖赏上的分配不当会引起一种越普遍反而越被人忽略的矛盾,即:刑罚的对象正是它自己造成的犯罪。

如果对两种不同程度地侵犯社会的犯罪处以同等的刑罚,那么人们就找不到更有力的手段去制止实施能带来较大的好处的较大犯罪了。

此外,在衡量刑罚与犯罪之间对称关系时,作者提议人们找到一个由一系列越轨行为构成的阶梯,有了这种精确的、普遍的犯罪与刑罚的阶梯,我们就有了一把衡量自由和暴政程度的潜在的共同标尺。

(三)关于犯罪1. 衡量犯罪的标尺在近现代刑法学中,“社会危害性说”发端于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

在该书经典性的论述中,贝卡里亚明确指出,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

并指出三种错误观点:犯罪时所怀有的意图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被害者的地位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而不是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影响;罪孽的轻重程度是衡量犯罪的标尺。

2. 区分对犯意的惩罚作者认为法律不惩罚意向,并不是说,当罪犯刚开始以某种行动表露出实施犯罪的意向时不值得处以刑罚,即便是一种比实施该犯罪所受的要轻的刑罚。

为了制止犯意,需要借助刑罚。

但是对犯意的刑罚与对已遂犯罪的刑罚之间可以有一个区别,这样,针对已遂犯罪的较重刑罚就可以促使人们悔罪。

3. 关于揭发犯罪同伙有些法庭对于犯有严重罪行的罪犯,只要他揭发同伙,就不予处罚。

这种办法有弊也有利。

虽然有利告破案件,但国家认可了连罪犯都很憎恶的背叛行为。

作者认为:制定一项普遍的法律容许对任何揭露了同伙的罪犯不予处罚,但这种法律同时也要规定驱逐密告者。

尽管如此,在作者心目中,当其赞同作为公共信任的碑石和人类道德的基础的神圣法律认可背叛和虚伪时,还是倍感内疚。

4. 如何预防犯罪——立法是一门艺术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乃是一切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

对此作者提出以下几种预防犯罪的方法:(1)应该把法律制定得明确和通俗;让国家集中全力去保卫这些法律,而不能用丝毫的力量去破坏这些法律;使法律少为人的某些阶层服务,而让它为人服务;让人畏惧这些法律,而且是让他们仅仅畏惧法律。

(2)应该让光明伴随着自由。

知识传播得越广泛,它就越少滋生弊端,就越加创造福利。

当光明普照国家的时候,愚昧无知的诽谤将停息,丧失理性的权威将发抖,法律的蓬勃力量将不可动摇。

(3)应该使法律的执行机构注意遵守法律而不腐化。

组成执行机构的人越多,践踏法律的危险就越小;每个人所享有的权威越小(尤其是同冒险相比较)他们对于提高自己的权威就越不感兴趣。

(4)奖励美德。

在明智的分配者手里,荣誉的奖金总是用之不竭,一本万利的。

(5)预防犯罪的最可靠但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

教育起着正本清源的作用,教育通过感情的捷径,把年轻的心灵引向道德。

(四)刑事程序1. 朴实的正义观贝卡里亚认为就证据在道德上的确实性来说,感觉它比明确地加以界定要容易一些。

优秀的法律应当为主要法官配置一些随机产生的而不是选举产生的陪审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感情作出判断的无知,较之根据见解作出判断的学识要更可靠一些。

如果说寻找证据需要精明干练,作出结论必须明白准确的话,那么,在根据结论作出裁判时,只要求朴实的良知;而一个总是期望发现罪犯同时又落入学识所形成的人为窠臼的法官,他的知识却比较容易导致谬误。

2. 审判原则作者指出每个人都应由同他地位同等的人来裁判;罪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他所信不过的人;并且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

以上这些观点分别对应我们今天意义非常重大的审判原则中的: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公开审判原则以及回避制度。

可见贝卡里亚眼光的前瞻性和观点的超前性!3. 反对刑讯贝卡里亚对当时刑事诉讼中普遍实行的刑讯制度深恶痛绝。

他一一批驳了各种为刑讯辩解的理由,指出,刑讯制度之所以荒谬,是因为它无视人的肉体感受性对意志的决定作用。

他辛辣讽刺地说,既然每个人的气质和计算都随本人体制和感觉的不同而不同,那么数学家可以根据无辜者筋骨的承受力和皮肉的敏感度,更加准确地计算出使他招供的痛苦量。

具体来说作者反对刑讯是因为:(1)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

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如果犯罪是肯定的,对他只能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刑罚,而没有必要折磨他,因为,他交待与否已经无所谓了。

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

并且还会造成对无辜者的不公平。

(2)要求一个人既是控告者,同时又是被告人,这就是想混淆一切关系(3)刑讯对案件的真相将产生不利的后果:痛苦的影响占据了人的整个感觉,给受折磨者留下的唯一自由只是选择眼前摆脱惩罚最短的捷径,这时候,犯人的这种回答是必然的,罪犯与无辜者间的任何差别,都被意图查明差别的同一方式所消灭了。

(4)这种方法能保证使强壮的罪犯获得释放,并使软弱的无辜者被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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