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第一章刑罚的起源刑罚起源于对受尽战争的疲惫人们对个人自由的捍卫,君权即为无数个人自由的总和。
第二章惩罚权“任何超越绝对必要性的刑罚都是暴虐的”“刑罚越公正,君主为臣民所保留的安全就越神圣不可侵犯,留给臣民的自由就越多”“道德政治如果不以不可磨灭的人类感情为基础的话,就别想建立起任何持久的优势。
任何背离这种感情的法律,重要遇到一股阻力,并最终被其战胜”——即,任何不以人类感情为基础的法律终被战胜。
人们希望抵抗野蛮,捍卫自由。
为了保证自身的自由,就必须割让一部分自由,每一份被割让的小小自由结晶的结合,最终形成了惩罚权。
第三章结论结论一:“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读到这句话,全身打了一个激灵。
“罪刑法定”我们一直视作理所当然的定理,是一代一代人努力的结论。
我们所在的未来是过去的延伸。
结论二:法律应当被遵守。
君主只负责立法,不能既是立法者又是指控者。
指控意味着辩护,对抗意味着必须由第三人做出最终的裁断——司法官员,“他的判决是对具体事实作出的单纯的肯定或否定。
”结论三:法律当遵循与公共福利及预防犯罪之宗旨,严酷的刑罚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
第四章对法律的解释刑事法官不是立法者,没有解释刑法的权力。
法律必须准确,明确的法律避免引起擅断与徇私。
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
第五章法律的含混性不得不进行解释的法律含混性本身是一种弊端。
法应当被知晓,否则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
没有成文的东西,社会就不会有稳定的管理形式,只有在稳定的管理形式中,力量来自于整体,法律只依据普遍意志而修改。
第六章刑罚与犯罪相称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
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罪责性相适应。
贝卡利亚在“罪责性相适应”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应当对犯罪分级“有了这种精确的、普遍的犯罪与刑罚的阶梯,我们就有了一把衡量自由和暴政程度的潜在的共同标尺”“如果对两种不同程度地侵犯社会的犯罪处以同等的刑罚,那么人们就找不到更有力的手段去制止实施能带来较大好处的较大犯罪了”第七章在犯罪标尺问题上的错误在第六章的基础上,贝卡利亚进一步提出主张“衡量犯罪的唯一和真正的标尺,是对国家造成的损害”,在这主张上我看见了“法益侵害”的影子。
论犯罪与刑罚

《论犯罪与刑罚》笔记第一章刑罚的起源[行云子1]离群索居的人们被连续的战争状态弄得筋疲力尽,也无力享受那种由于朝不保夕而变得空有其名的自由……。
人们牺牲了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扰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
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合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
君主就是这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着和管理者。
人们需要易感触的力量(motivi sensibili)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
这种易感触的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所规定的刑罚。
第二章惩罚权孟德斯鸠:任何超越绝对必要性的刑罚都是暴虐的。
道德的政治结果要以人类感情为基础。
人们割让自己的一部分交给公共保存的自由要尽量少些,只要足以让别人保护自己就行了。
这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结晶形成惩罚权。
第三章结论第一个结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
[行云子2]第二个结论:社会通过一项实质上是互尽义务的契约,同各个成员联系在一起。
第三个结论:严酷的刑罚违背了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美德,也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
第四章对法律的解释第四个结论: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
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
第五章法律的含混性法律是用一种人民所不了解的语言写成的,这就使人民处于对少数法律解释者的依赖地位。
了解和掌握神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就会越少。
因为,对刑罚的无知和刑罚的捉摸不定,无疑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
第六章刑罚与犯罪相对称[行云子3]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
第七章衡量犯罪的标尺[行云子4]衡量犯罪的唯一和真正的标尺是对国家造成的损害。
第八章犯罪的分类有些犯罪直接地毁伤社会或社会的代表;有些犯罪从生命、财产或者名誉上侵犯公民的个人安全;还有一些犯罪则属于同公共利益要求每个公民应做和不应做的事情相违背的行为。
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会遇到其他麻烦。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精选7篇)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精选7篇)当品读完一部作品后,大家心中一定有不少感悟,为此需要认真地写一写读后感了。
那么如何写读后感才能更有感染力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篇1在浩如烟海的法学著作中,有本著作绝对堪称旷世经典之作,它就是意大利著名的学者特萨雷·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
近日,我阅读了该书的中文译本,翻译者是黄风,由中国法制出版社于2002年出版。
要想比较好地理解一本书的内容,必须先从了解作者的时代背景和作者其人入手,这样可以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作者所要表达和传递的思想。
贝卡里亚(Beccaria)于1738年出生于意大利米兰,20岁便从帕维亚大学法律系毕业。
当时正处在欧洲启蒙思想运动时期,贝卡里亚热爱读书,思想如椽,论理雄辩,他不仅兴趣广泛,知识体系宽广,而且极富想象力和逻辑力。
贝卡里亚在24岁那年发表了一篇关于经济学的论文。
25岁那年写下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
该书的出版,在当时的欧洲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贝卡里亚也因此获得了巨大的欢迎和尊重,当时的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等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和积极的肯定。
该书的问世,好比黑暗中刺破夜空的闪电,又好比撕开乌云的阳光,给了当时的欧洲社会以极大的启发。
我认为,只有具有极强的民主和自由精神,只有具有极强的知识体系和逻辑推理能力,只有具有极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对真理的无限向往,才能写出这样的惊世骇俗的文字。
如果没有超乎想象的对民主和自由的向往和极大的勇气,25岁的年青人也不敢写出这么一本书。
我想这也是他为什么在当时和后世受人称赞和佩服的原因吧。
在《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贝卡里亚提出了很多的观点。
其真知灼见,痛陈社会沉疴,而且提出了解决办法。
伏尔泰语重心长地写到:“《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
当我阅读她时真感到解渴。
由此我相信:这样一本著作必定能消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残存的野蛮内容”。
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刑法读书笔记

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刑法读书笔记读《论法律》有感拜读了培根的《论司法》,感慨颇深,惊叹于这样1篇隽永的短文中包含如此丰富的法律智慧。
其中让我感受最深的,就是这样1句话:“不能把法律变成令人民动辄得咎的网罗密布。
”这让我对“严刑峻法”进行了1系列的思考。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在历史的很长1段时间里,统治阶级偏向于采取严刑峻法,认为被统治者会由于出于对严刑峻法的畏惧而顺服他们的意志,不敢肆意妄为,如此社会秩序就安定了,统治更加稳固了。
但是,严刑峻法真的能到达理想的效果吗?历史的教训告知我们,事实并不是如此。
纵观中国历史,多少朝代由于推行严刑峻法致使社会动荡乃至走向灭亡的命运——正是暴秦严苛的法律规定“失期,法皆斩”,陈胜、吴广才萌发“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之念,发动了起义;隋文帝杨坚晚年“用法益峻”“无殊罪而死者,不可胜原。
”他颁布诸如“盗1钱以上皆弃市”“3人共盗1瓜,事发即死”之类的刻薄刑法,导致百姓惶恐不安。
而隋文帝推行严刑峻法也是致使隋亡的重要缘由之1。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将中国历史上这1屡见不鲜的现象进行了概述:“中国的著述家们有1种永久的评述,在他们的帝国里,刑罚愈严厉,革命就愈接近。
”因而可知,当法律严苛到了变成“令人民动辄得咎的网罗密布”的程度,此时不但不能保护社会秩序的安定,反而会起到相反的效果。
“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
”当法律变成压迫人民的工具时,人民便会奋起反抗。
这里的“反抗”包含着两层意味,1是指人民没法忍耐由于法律令人动辄得咎而不能不逐日生活在提心吊胆、惶惶不安的状态下,因而企图用包括颠覆统治者统治的各种手段来摆脱这类状态;2是指当法律规定情节较为轻微的犯法与情节严重的犯法所面临的恶果相差无几时,人们就更勇于回避刑罚乃至犯下更多的罪行,以“破罐子破摔”的心态鄙弃法律。
但不管是前者或是后者,对统治者的统治秩序都有着极大的破坏力。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篇一:《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论犯罪与刑罚》一书,长期以来被人们尊奉为刑法领域里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罪行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
在学习刑法之时,我便深受此书的启发;如今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再次品读,更是另有一番收获。
本书包含的刑事诉讼法思想主要体现在第六至十三章以及第二十二章的内容中。
其所包含的无罪推定、逮捕羁押法定、陪审制度、审判公开、证人作证、公开控告、反对刑讯逼供等刑事诉讼思想,对当时以至后世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重大且深远的影响。
下面我将挑选自己最有感触的几个要点来进行重点阐述,并且结合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制度建设进行一些思考。
一.犯罪嫌疑与证据作者将证据分为完全证据和不完全证据,并分别说明了不同证据的证明能力。
对于完全证据,作者这样阐述:“那些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证据,我称之为完全的。
这种证据,只要有一个,就足以定罪”。
①此处完全证据类似于现在证据分类中的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其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简单,无需经过复杂的推理过程。
对于不完全证据,作者认为:“不能排除无罪可能性的证据,则是不完全证据。
这种证据要变成完全的,需要有足够的数量”。
②即不完全的证据不仅在质上要求“确实”,而且在量上要求“充分”。
确实而充分的证据一旦对犯罪事实的证明达到“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程度,则犯罪事实就是确实的。
不完全证据类似于现在的间接证据,即不能单独直接证明,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如果仅有一些不完全证据时,怎么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可靠性呢?贝卡里亚给出了用不完全证据衡量犯罪嫌疑可靠性的公式,概括而言,如果多个不完全证据只能相互印证,那么该事件的或然性就减小,由此形成的证据链条便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
因为此时所有证据有依赖于一个关键证据的价值,这一证据如果出现缺陷,会导致所有证据出现缺陷;相反的,如果多个不完全证据相互独立,那么这种证据越多,该事件的或然性就越大,因此可以排除对该事件的合理怀疑。
论犯罪与刑罚的读后感

读了《论犯罪与刑罚》,我对法律有了更深的了解。
从这本书中我看到了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罪行相适应,刑罚人道主义等理论的影子。
读完后,我思考了很多问题。
一,法律的作用。
我们现在生活在一个法制的社会,法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那么法究竟有什么作用?为什么我们要牺牲自己的自由而去遵守法律呢?从这本书中我找到了答案,“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扰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
看样子,法律是人们为了自己获得更大利益而做的一点妥协,没有任何人会伟大到只为了别人的利益而毫无代价的牺牲自己的利益。
如果每个人都只是为了自己,那么最后的结果就是社会乱了套,你想要的东西一样也得不到。
就像现实生活中的征收制度,人的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那么人们为什么要为了公共的利益而牺牲自己的利益呢?我想这是因为人们公共利益中也包含了我们自己的一部分利益,我们走的马路,逛的商场,看到的美丽的公园,这也都是其他人牺牲了自己的一部分的利益所给我们提供的。
所以也可以这样说,法律给人们提供了一种平和的方式,让人们能够更和谐更好的享受生活。
就像权利和义务是密切联系的道理一样。
二,法律含混性的弊端。
法律是用人们所不了解的语言写成的,一方面,很多人并不了解法律的真正含义,这造成了他们并不能真正的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这也给一些触犯了法律的人强词夺理的机会。
他们会利用法律规范的模糊性来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开脱,那么就会发现法律不仅不能制裁违法犯罪行为,反而成了罪犯们的“保护伞”。
这就需要我们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能够考虑到这一点,尽量使自己制定的法律更准确,同时,向一些平民普及法律知道,使一般人也能了解那些语言晦涩难懂的法律的真正含义,否则法律将变成一部“私家书”。
三,由秘密控告联想到的。
在我国法律中,我觉得与秘密控告有关系的一条罪名就是“窝藏罪”。
法律处罚那种窝藏罪犯的行为。
但是我觉得假如一个人犯了罪,那么能对他进行窝藏和包庇的肯定是这个人的至亲或关系非同一般的朋友,社会是由感情组成的一个巨大网,法律要通过这种强制的手段打破这种关系,将人们的感情拒之门外,我觉得这是有悖人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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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论犯罪与刑罚》一书,长期以来被人们尊奉为刑法领域里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罪行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
在学习刑法之时,我便深受此书的启发;如今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再次品读,更是另有一番收获。
本书包含的刑事诉讼法思想主要体现在第六至十三章以及第二十二章的内容中。
其所包含的无罪推定、逮捕羁押法定、陪审制度、审判公开、证人作证、公开控告、反对刑讯逼供等刑事诉讼思想,对当时以至后世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重大且深远的影响。
下面我将挑选自己最有感触的几个要点来进行重点阐述,并且结合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制度建设进行一些思考。
一.犯罪嫌疑与证据作者将证据分为完全证据和不完全证据,并分别说明了不同证据的证明能力。
对于完全证据,作者这样阐述:“那些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证据,我称之为完全的。
这种证据,只要有一个,就足以定罪”。
①此处完全证据类似于现在证据分类中的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其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简单,无需经过复杂的推理过程。
对于不完全证据,作者认为:“不能排除无罪可能性的证据,则是不完全证据。
这种证据要变成完全的,需要有足够的数量”。
②即不完全的证据不仅在质上要求“确实”,而且在量上要求“充分”。
确实而充分的证据一旦对犯罪事实的证明达到“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程度,则犯罪事实就是确实的。
不完全证据类似于现在的间接证据,即不能单独直接证明,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如果仅有一些不完全证据时,怎么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可靠性呢?贝卡里亚给出了用不完全证据衡量犯罪嫌疑可靠性的公式,概括而言,如果多个不完全证据只能相互印证,那么该事件的或然性就减小,由此形成的证据链条便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
因为此时所有证据有依赖于一个关键证据的价值,这一证据如果出现缺陷,会导致所有证据出现缺陷;相反的,如果多个不完全证据相互独立,那么这种证据越多,该事件的或然性就越大,因此可以排除对该事件的合理怀疑。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在17-18世纪,因为西欧国家的资产阶级力量日益强大,封建制
度已经成为他们发展的严重阻碍。残酷的刑罚制度使还没有完全摆 脱愚昧状态的人们饱受野蛮而又残忍的封建专制折磨之苦。
1764年,欧洲惊呆了,一系列振聋发聩的批判和一系列鼓舞人 心的刑法原则竟然完美的浓缩在一本六万字的,题为《论犯罪与刑 罚》的小书之中,这本书的作者是一位26岁的意大利青年,名字叫 切萨雷·贝卡里亚。他站在文艺复兴时期启蒙运动文化的高峰上, 批判了中世纪欧洲的僵化、蒙昧的法律体制,他用启蒙思想家的思 想成果重新反思了死刑制度终极的理念和其存在的价值。贝卡利亚 站在了前贤的臂膀上,以深遂的洞察力透知死刑的本质。他揭开了 中世纪以来掩饰在落后、残暴、迷信的刑罚制度上的遮羞布,开创 了近代西方刑罚制度理论的先河。他为刑法确立的原则,奠基了现 代刑法。其影响深远,泽被当世。
• 所谓虚伪的功利观念,是企图把死板的无机物所忍受的对称和秩序给 予一群感知物;它忽视那些持久而有力地影响民众的现实因素,却重 视一些遥远的因素,而如果没有某种非凡的想象力通过放大去克服对 象的遥远性,那么这种遥远因素的影响就是极为短暂和微弱的。
8
第4章 对法律的解释
➢法律源自于臣民根据其共同意志向君主公开的 或默示的忠诚宣誓,是作为约束和控制个人利益 内在躁动的必要手段。法律真正的和实际的威力 正在于此。(社会普遍意志)
不论是否支持废除死刑,这本
《论犯罪与刑罚》都是一部不可错过 的法学巨著,它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 在以法学进行思考,同时从多个方面 对自己的论点进行了论述,我不得不 佩服这个才二十几岁的法学家。该书 以独特的风格针对问题,解决问题, 而不是回避问题,不流于简单的空洞 说教或者抽象的“思辩”,在论述中, 总能给人:“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感 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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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卡利亚留下的宝藏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1404000126 刘美青法1401
切萨雷·贝卡利亚,1738年3月15日生于米兰。
在写出《论犯罪与刑罚》这本书时,贝卡利亚还只是一名26岁的意大利青年,当这本书中一系列振聋发聩的批判和一系列鼓舞人心的刑法原则被广泛传播时,整个欧洲都为之惊叹。
不以任何实在法为基础是贝卡利亚刑法学说的特点,它不是根据任何现存的刑法体系和原则去探求它的精神并解释其条文的,他的学说跳出了当时存在的刑法所限定的框架,用一种全新的角度去认识犯罪与刑罚。
他在第47章中总结出了一个公理——“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我们从最后的总结出发,可以更清晰地看出文章的发展脉络。
刑罚起源于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
1而惩罚权则起源于人们为了保护自己而交出的最少一部分自由,这也决定了一切除了保护人们自由1参见《论犯罪与刑罚》【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著,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P173
“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
这种易感触的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所规定的刑罚。
”
的惩罚都是擅权而非公正。
这使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需要一个能做出终极判决的司法官员对具体事实做出单纯的肯定或否定,且严酷的刑罚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所以不应使用酷刑。
他认为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法的权力,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
2贝卡利亚并不认同“法律的精神需要探询”这一观点,他认为一旦采纳了这一公理将使法律的堤坝让位给汹涌的岐见。
因为一旦法律被任意解释,稳定性将荡然无存,法律的威严扫地,与立法的初衷背道而驰。
但他并不是片面地反对解释法律,法律的含混性使得法律难以被大多数人理解,这样会使人民处于对少数法律解释者的依赖地位而无法掌握自己的自由,这就是贝卡利亚认为法律应该是公开的原因。
衡量犯罪的唯一和真正的标尺是对国家造成的损害,所以贝卡利亚将犯罪分为叛逆罪、侵犯私人安全的犯罪和扰乱公共秩序和公民安宁的犯罪。
虽然一切犯罪包括对私人的犯罪都是在侵犯社会,但是由于侵犯私人的犯罪并非试图直接地毁灭社会,所以他将它们做了区分。
贝卡利亚通过日常生活、几何学等更易理解的对象说明他的逻辑推理思路,进而得出结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着,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它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所以刑罚应该和实施刑罚的方式建立对应关系,从而更加有效和持久地达到刑罚的目的。
有的国家将秘密控告合法化,并将其视为必不可少的东西,贝卡2参见《论犯罪与刑罚》P226“第四个结论是: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因为他们不是立
法者。
”
利亚认为这是制度的软弱造成的。
秘密控告虽然在短期可以起到惊人的效果,但是长此以往人人自危,并不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并在书中引用孟德斯鸠的话佐证自己的观点——“公开控告是比较适合于共和国的,在那里,公共福利将成为公民的第一愿望。
”同样的,贝卡利亚也不赞同刑讯,在他看来,刑讯必然会造成一种奇怪的后果即无辜者处于比罪犯更坏的境地。
关于刑罚的及时性,书中有这样的论断——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
因为及时的刑罚减轻了捉摸不定给犯人带来的无益而残酷的折磨,且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
越是严刑峻法社会的秩序越是井然,这是人们脑中的固有观念。
其实,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
人们只根据已领教的恶果的反复作用来节制自己,而不受未知恶果的影响,所以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
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
3而死刑为了变得有用就必然要求犯罪时常发生从而不断执行死刑,这就意味着它要想是有用的,就应当同时是无用的。
预防犯罪是将犯罪扼杀在摇篮中,将犯罪造成的危害消灭于无形中,自然要比惩罚犯罪更加高明。
但是,应该如何预防犯罪呢?贝卡利亚认为要想“预防犯罪就应该把法律制定得更加明确和通俗,就应该让国家集中全力去保卫这种法律,而不能用丝毫的力量去破坏这些
3参见《论犯罪与刑罚》P826 “对人类心灵产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
因为,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触动我们感觉的,与其说是一种强烈而暂时的运动,不如说是一些细小而反复的印象。
习惯是一种主宰着一切感知物的王权······”
法律;就应该使法律少为人的某些阶层服务,而让它为人服务;就应该让人畏惧这些法律,而且是让他们仅仅畏惧这些法律”4。
而且知识越是普及,犯罪的预防效果就越好。
司法官员注意遵守法律而不腐化也是预防犯罪的要求,同时我们应该对美德进行奖励使人们更愿意投身于对犯罪的预防。
初读这本书时,总要反复回顾前文,但是越读越畅快,真的明白了文意时不禁为之击节赞叹。
时代在不断变幻,但法律的精神永存,且在前人的指引下,我们也将不断地走下去。
4参见《论犯罪与刑罚》P1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