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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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观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观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观后感以前,我对犯罪和刑罚的理解就像一团乱麻,只知道大概就是犯了错就得受罚,简单粗暴得很。

可这本书就像一把锋利的梳子,把这团乱麻梳理得井井有条。

贝卡里亚那家伙,感觉就像是个超级智慧的长者,在你耳边耐心地给你讲道理。

他说刑罚的目的不是为了单纯地报复犯罪者,这可有点颠覆我之前的想法呢。

我原来想着,你犯了罪,就得加倍奉还,以牙还牙嘛。

但他指出,刑罚的目的应该是预防犯罪,不管是对犯罪者本人的特殊预防,还是对社会大众的一般预防。

这就好比,你在马路上设置一个红绿灯,不是为了惩罚那些闯红灯的人,而是为了让大家都遵守交通规则,预防事故的发生。

书中对死刑的论述也特别有意思。

他就像个犀利的辩论选手,对死刑提出了好多质疑。

他说死刑并不一定能起到更好的威慑作用,就像有时候,人们害怕坐牢的时间长,怕失去自由,反而比怕死更甚。

而且一旦死刑错判,那可就没有挽回的余地了。

这就像你在玩一个不能重来的游戏,一旦点错了按钮,那就彻底Game Over了。

这让我对死刑这个一直觉得很“理所当然”的刑罚有了新的思考角度。

在论述犯罪的时候,贝卡里亚强调了法律的明确性。

他的意思大概就是,你不能让大家猜来猜去这个事儿到底犯不犯法。

就好比捉迷藏,你得把规则说清楚,不能一会儿说这个角落能躲,一会儿又说不行。

如果法律模糊不清,那人们很可能在不经意间就犯了罪,这多冤啊。

整本书看下来,我感觉自己像是从一个对犯罪和刑罚只有本能反应的小迷糊,变成了一个稍微有点思想深度的小侦探。

我开始明白,犯罪和刑罚的关系可不是简单的因果报应,而是一个需要精心设计、权衡利弊的社会制度。

这就像搭建一个积木城堡,每一块积木(每一个法律条文、每一种刑罚方式)的位置都得放对,城堡才能既稳固又漂亮,也就是社会才能既公平又有序。

我想,这本书虽然写了这么久了,但里面的智慧就像一瓶老酒,越品越香,对我们现在看待犯罪和刑罚依旧有着超级重要的启发呢。

读《论犯罪与刑》心得

读《论犯罪与刑》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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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论犯罪与刑》心得1形形色色的犯罪让我们眼花缭乱,犯罪是广泛的,但是要落实到一条一款却是一个及其艰难的“旅途”吧。

现在上大学之前要经历高考、志愿填报以及录取,大类招生这个词想必大家都不陌生吧,就是先把相同相近的学科分为一类,比如说外贸、国贸……一起把它们归类到一类里边去,在进行细分。

同样,在形形色色的犯罪中,法律也需要分类,先大分,在细分,比如我们今天的法律有刑法、民法、合同法……法律分好类才能更好的对应犯罪分子的罪行,处以相应的惩罚。

除了给犯罪分类还有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平等、公正。

贝卡里亚在几百年前就做出定位今天依然有着巨大的影响:“侵犯公民安全和自由的行为是最严重的犯罪之一。

在这一等级中,不但包括平民犯下的谋杀罪和盗窃罪行,也包括某些伟人和官员所犯下的类似罪行。

这些上等人在臣民中破坏了公正和义务的观念,而代之的是强权观念,这种观念对实施强权的人和忍受强权的人都是同样危险的,因此,这类犯罪的影响更加广泛和严重”。

也就是说,对于这样的犯罪应该更严肃的对待,否则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平等公正任何时候都不能缺席,也不会缺席,只是有时候会迟到而已。

读《论犯罪与刑》心得2毋庸置疑,犯罪了是一定会受到法律的惩罚的,这已经成为一个社会共识了,而且这种共识潜移默化的影响着我们每一个人。

那么,法律就一定是正确的吗?“有时候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最好的意图却对社会造成了最坏的恶果,或者,最坏的意图却给社会带来了最大的好处”。

贝卡里亚这样写道,法律也是有一定的纰漏的,未来是神秘的,在这个大的算法世界里,未来充满了不可预期,明天会发生什么我们是都不知道,但这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需要不断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精选7篇)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精选7篇)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精选7篇)当品读完一部作品后,大家心中一定有不少感悟,为此需要认真地写一写读后感了。

那么如何写读后感才能更有感染力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篇1在浩如烟海的法学著作中,有本著作绝对堪称旷世经典之作,它就是意大利著名的学者特萨雷·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

近日,我阅读了该书的中文译本,翻译者是黄风,由中国法制出版社于2002年出版。

要想比较好地理解一本书的内容,必须先从了解作者的时代背景和作者其人入手,这样可以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作者所要表达和传递的思想。

贝卡里亚(Beccaria)于1738年出生于意大利米兰,20岁便从帕维亚大学法律系毕业。

当时正处在欧洲启蒙思想运动时期,贝卡里亚热爱读书,思想如椽,论理雄辩,他不仅兴趣广泛,知识体系宽广,而且极富想象力和逻辑力。

贝卡里亚在24岁那年发表了一篇关于经济学的论文。

25岁那年写下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

该书的出版,在当时的欧洲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贝卡里亚也因此获得了巨大的欢迎和尊重,当时的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等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和积极的肯定。

该书的问世,好比黑暗中刺破夜空的闪电,又好比撕开乌云的阳光,给了当时的欧洲社会以极大的启发。

我认为,只有具有极强的民主和自由精神,只有具有极强的知识体系和逻辑推理能力,只有具有极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对真理的无限向往,才能写出这样的惊世骇俗的文字。

如果没有超乎想象的对民主和自由的向往和极大的勇气,25岁的年青人也不敢写出这么一本书。

我想这也是他为什么在当时和后世受人称赞和佩服的原因吧。

在《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贝卡里亚提出了很多的观点。

其真知灼见,痛陈社会沉疴,而且提出了解决办法。

伏尔泰语重心长地写到:“《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

当我阅读她时真感到解渴。

由此我相信:这样一本著作必定能消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残存的野蛮内容”。

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

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

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论犯罪与刑罚》是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的经典著作,这本书在刑法学领域具有深远的影响,读完之后让我对犯罪与刑罚有了全新且深刻的认识。

在书中,贝卡里亚开篇就指出了刑罚的起源。

他认为刑罚的产生并非源于人们的简单报复心理,而是基于社会契约。

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由和权利,将一部分权力让渡出来,形成了公共权力,其中就包括刑罚权。

这一观点让我重新审视了刑罚存在的意义,它不是为了报复犯罪者,而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秩序。

贝卡里亚强调了刑罚的确定性和及时性。

他认为,只有当刑罚是确定的,并且能够迅速地施加于犯罪者身上,才能有效地起到威慑作用。

如果刑罚不确定,人们就无法准确预知自己行为的后果;如果刑罚不及时,犯罪者在犯罪之后长时间未受到惩罚,那么刑罚的威慑力就会大打折扣。

这让我联想到现实生活中,一些犯罪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执法的不严格和不及时,导致犯罪者心存侥幸。

书中还深入探讨了刑罚的适度性原则。

贝卡里亚坚决反对残酷的刑罚,认为酷刑不仅不能有效地遏制犯罪,反而会引发更严重的社会问题。

过度的刑罚会让人们对法律产生恐惧和厌恶,甚至可能导致人们对犯罪者产生同情。

相反,适度的刑罚既能让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又能让社会公众接受和认可,从而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这使我明白,刑罚的目的不是为了制造痛苦,而是为了预防犯罪和教育犯罪者。

此外,贝卡里亚对于犯罪分类和量刑的论述也让我深受启发。

他主张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来确定刑罚的轻重,而不是依据犯罪者的身份和地位。

这种平等和公正的理念,在当时具有极大的进步意义,即使在现代社会,依然是我们追求法治公平的重要目标。

同时,贝卡里亚对于法律解释权的观点也发人深省。

他认为法律应当是明确和清晰的,不能给予法官过大的法律解释权,以免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

这让我思考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法律的确定性,以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审判。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引言《论犯罪与刑罚》是克罗斯托夫·贝哈辛的著名作品,本书通过对犯罪与刑罚的深入探讨,引发了读者对于正义与法律的思考。

在阅读此书后,我对犯罪与刑罚的问题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观点,并对于如何建立公平的刑罚体系提出了一些个人看法。

犯罪的多重因素贝哈辛在《论犯罪与刑罚》中宣称,犯罪是由多重因素引起的,而不是简单的个人行为。

他认为,社会环境、教育和心理因素等都对一个人是否会成为罪犯起着重要作用。

我深深赞同这一观点,犯罪不仅仅是个人的责任,也是社会的责任。

首先,社会环境对于一个人的成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穷困、失业和不公平的社会制度等都是犯罪的温床。

如果一个人没有基本的物质需求得到满足,他可能会为了谋生而违法乱纪。

此外,社会上普遍存在的犯罪现象也会对青少年产生负面影响,使他们误入歧途。

其次,教育也是预防犯罪的重要手段。

良好的教育能够培养孩子们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让他们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和后果。

然而,现实中很多人无法接受良好的教育,这导致他们缺乏正确的道德指导,从而可能会误入犯罪的道路。

最后,心理因素也不容忽视。

部分人由于遭受创伤、情绪不稳定或人格缺陷等心理问题,容易产生犯罪倾向。

对于这部分人,刑罚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应该结合心理辅导等方式进行综合治疗。

建立公平的刑罚体系贝哈辛认为,刑罚应该是一种教育和改造的手段,而不仅仅是惩罚。

他批评了当时的刑罚体系,认为它过于以报复为主,忽视了犯罪者的社会背景和心理因素。

我完全赞同贝哈辛的观点,刑罚不应该仅仅是一种惩罚,而是应该通过教育和改造使犯罪者恢复正常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首先,为了建立公平的刑罚体系,我们需要关注犯罪者的社会背景。

某些犯罪行为可能与一个人成长背景和生活环境相关,因此在判决时应该考虑这些因素。

例如,贫困家庭中的青少年犯罪者,应该给予他们更多的社会援助和再教育机会,而不是仅仅判处重刑。

其次,刑罚应该注重教育和改造。

关押犯罪者只是暂时隔离了他们,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心得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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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读书心得1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本薄薄的小册子——带给了我深深地震撼。

看惯了艰深晦涩、旁征博引,听腻了风花雪月、山盟海誓,呈现在眼前的这些抒情诗般的文字使我体会到新鲜的原始感,那是一种发自内心的呼喊,一种对封建专制制度对人性的残酷压制、宗教神学统治的愚昧以及传统刑事法的恐怖、荒唐与不公正的谴责。

蓦的发觉,现在大多数的学术著作、论文……姑且不谈是言必称外国还是言必称国情,他们都不能免俗于过多的引述而少有创新,往往是xx 说、xx说、xxx又说……,综上所述……。

贝卡利亚的这本书更像是黑夜里划破夜空的清冷歌声,他在努力表达一种在当时大多数人心中还很模糊的东西,他在试图唤醒人们内心本该具有的丰富情感。

因此,尽管这本书摆在案头,和那些现今的大部头相比显得瘦小枯干,但我还是充满敬意的把它读了一遍又一遍。

贝卡利亚不仅是一位充满激情的控诉者,还是一名头脑清醒的医师。

他认为,一个丧失了热情的社会,“人们只有在亲身体验到关系着生活和自由的最重要事物中已充满谬误之后,并在极度的灾难把他们折磨得精疲力尽之后,才会下决心去纠正压迫他们的混乱状况,并承认最显而易见的真理……”。

这确实是一个从古至今都存在的社会问题。

怎样才能唤醒民众?怎样才能使昏睡在铁屋里的人们醒来?贝氏认为,这是社会改革进步的关键。

幸福与痛苦,自尊与屈辱,人们是否仍熟悉这种种强烈的感情,从而超越过平庸生活的拖累?人们是否曾因为自己内心充满仁爱,而平等、公正、满怀善意地对待过同类?……面对这些人类最基本最永恒的问题,贝卡利亚通过一种法学的命题将其提出。

也许有人会奇怪,但生存的现实却让我们感受到了他的深刻与锐利。

论犯罪与刑罚的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的读后感

读了《论犯罪与刑罚》,我对法律有了更深的了解。

从这本书中我看到了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罪行相适应,刑罚人道主义等理论的影子。

读完后,我思考了很多问题。

一,法律的作用。

我们现在生活在一个法制的社会,法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那么法究竟有什么作用?为什么我们要牺牲自己的自由而去遵守法律呢?从这本书中我找到了答案,“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扰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

看样子,法律是人们为了自己获得更大利益而做的一点妥协,没有任何人会伟大到只为了别人的利益而毫无代价的牺牲自己的利益。

如果每个人都只是为了自己,那么最后的结果就是社会乱了套,你想要的东西一样也得不到。

就像现实生活中的征收制度,人的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那么人们为什么要为了公共的利益而牺牲自己的利益呢?我想这是因为人们公共利益中也包含了我们自己的一部分利益,我们走的马路,逛的商场,看到的美丽的公园,这也都是其他人牺牲了自己的一部分的利益所给我们提供的。

所以也可以这样说,法律给人们提供了一种平和的方式,让人们能够更和谐更好的享受生活。

就像权利和义务是密切联系的道理一样。

二,法律含混性的弊端。

法律是用人们所不了解的语言写成的,一方面,很多人并不了解法律的真正含义,这造成了他们并不能真正的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这也给一些触犯了法律的人强词夺理的机会。

他们会利用法律规范的模糊性来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开脱,那么就会发现法律不仅不能制裁违法犯罪行为,反而成了罪犯们的“保护伞”。

这就需要我们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能够考虑到这一点,尽量使自己制定的法律更准确,同时,向一些平民普及法律知道,使一般人也能了解那些语言晦涩难懂的法律的真正含义,否则法律将变成一部“私家书”。

三,由秘密控告联想到的。

在我国法律中,我觉得与秘密控告有关系的一条罪名就是“窝藏罪”。

法律处罚那种窝藏罪犯的行为。

但是我觉得假如一个人犯了罪,那么能对他进行窝藏和包庇的肯定是这个人的至亲或关系非同一般的朋友,社会是由感情组成的一个巨大网,法律要通过这种强制的手段打破这种关系,将人们的感情拒之门外,我觉得这是有悖人性的。

论犯罪与刑罚观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观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观后感以前,我对犯罪和刑罚的理解那叫一个简单粗暴。

犯罪嘛,就是干坏事,刑罚就是让干坏事的人吃苦头。

可这本书一翻开,就像是有人在我耳边说:“你想得太浅啦!”先说这犯罪吧。

书里可不是简单地给犯罪下个定义就完事儿,而是深入探讨了犯罪的根源。

原来,犯罪不只是某些人的一时冲动或者道德败坏,背后可能有着复杂的社会因素。

这就好比一棵树上长了个坏果子,你不能光怪果子本身,还得看看这树的土壤、阳光、水分是不是有问题。

这让我想到在一些贫困或者教育资源匮乏的地方,犯罪率可能就会高一些。

不是那里的人天生就想犯罪,而是环境把他们逼到了墙角。

这就给我一种感觉,要想真正减少犯罪,光靠严厉打击还不够,得从改善社会环境入手,给大家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希望,这才是治本的办法。

再说到刑罚。

我原本以为刑罚越重,就越能吓唬住那些想犯罪的人。

就像我们小时候,大人总是吓唬我们,要是不听话就怎么怎么样,而且说得越吓人好像就越能让我们乖乖听话。

但是贝卡里亚可不这么看。

他说刑罚要是不合理、过于残酷,那可就适得其反了。

这就好比你想让马跑,却把缰绳勒得太紧,马反而不听话了。

过度的刑罚可能会让罪犯觉得自己已经没有回头路了,从而更加肆无忌惮。

而且,不合理的刑罚对那些被冤枉的人来说,那可就是灭顶之灾。

这就像一把大锤子,不分青红皂白地砸下来,不管是好人还是坏人都得遭殃。

书里提到刑罚的及时性和确定性也很重要。

想象一下,你犯了错,但是你知道可能很久以后才会受到惩罚,而且这个惩罚还不一定会落到你头上,那你是不是就会心存侥幸呢?就像考试作弊,如果老师总是很久之后才发现,而且发现了也不一定会处罚你,那肯定会有更多人想要冒险一试。

所以啊,刑罚要是能像闪电一样,快速而准确地击中犯罪者,那比那些雷声大雨点小的重刑更有威慑力。

还有一点让我觉得特别有意思的是,书里强调了对人权的尊重,即使是罪犯也有人权。

这就像是在说,哪怕你犯了错,你也还是个人,不能被当成牲口一样对待。

这让我对罪犯这个群体有了新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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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读了《论犯罪与刑罚》,我对法律有了更深的了解。

它勇敢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

并且从《论犯罪与刑罚》中我们可以看到以贝卡里亚为代表的刑事古典学派的影子。

这一派概括起来有3个基本点:(1)罪刑法定主义。

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自由”思想,基本内容是: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罪,也不处罚;法律条文的解释应当严格,不能适用类推和扩张解释;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刑法对罪和刑要有明确规定,不能规定不定期刑。

(2)罪刑相适应。

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平等”思想,基本内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身份等级差别,犯同样罪受同样处刑;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3)刑罚人道主义。

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博爱”思想,基本内容是:废除或限制死刑;废除残废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适用轻刑;改良监狱。

书中提出了刑法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此外,贝卡里亚在书中否认了法官拥有解释法律的权利。

时至今日,书中的许多论点仍有现实意义。

接下来,我将对书中的一些部分诉说我的观点和看法。

(一)罪刑法定
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本书明确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第三篇写道:“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
这一权威”“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

此外,在逮捕一篇中作者提到:只有法律才能确定一个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受刑罚。

因而,法律应指出:应根据哪些嫌疑.
而羁押罪犯,强制他接受审查和刑罚。

并且证明嫌疑的证据也应该由法律来确定,而不是由法官来确定。

因此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会遇到其他麻烦。

2. 对法律的解释
要使抽象的法律规范正确地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法官在此过程中担任着判决的角色,那么其是否有权对法律进行解释呢?贝卡里亚对此的回答是: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者刑罚。

由此可见,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而无权进行法律
解释。

否则,法律的精神可能会取决于一个法官的逻辑推理是否良好,对法律的领会如何;取决于他感情的冲动;取决于被告人的软弱程度;取决于法官与被害者间的关系;取决于一切足以使事物的面目在人们波动的心中改变的、细微的因素。

倘若如此,人们得到的将不是持久稳定的而是飘忽不定的法律解释。

3.刑罚的公开性、明确性
明确性原则要求立法者必须具体地并且明确地规定刑罚法规,以便预先告知人们成为可罚对象的行为,使国民能够预测自己的行动,并限制法官适
用刑法的恣意性。

否则,如果规定的刑罚法规含混不明,就不能达到上述目的,是违背刑法定主义的宗旨的,从而认为是无效的。

贝卡里亚在书中也提到:如果说法官对法律进行解释是一个弊端的话,那么显然,使人不得不进行解释的法律含混性本身是另一个弊端。

因为刑罚的捉摸不定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

而且作者认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此时如果刑法规定的含混不清又怎能在刑罚规定必须明确之让人确切地预测到自己是否必定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呢?
外,为了足以科处刑罚,犯罪则也应当是肯定的。

即,一定要构成犯罪才能科处刑罚,不能存在或然性。

(二)刑罚的宽和
1、贝卡里亚在书中说: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但是在处理罪犯的过程中,人们仿佛已经背离了刑罚的目的,统治者往往更喜欢用最残酷的方法来惩罚犯罪的人,然而残酷的惩罚结果只会让罪犯更想逃避惩罚,同时刑罚若变得日益残酷,人的心灵也会越来越麻木,刑罚将会失去它最初的目的,变成暴力与暴力的较量。

刑罚的宽和就要求我们有一个宽松的生活环境,一个人如果触犯了法律,让他尝受到他所承受的后果大于他所得到的好处,刑罚就达到了目的。

对于刑讯逼供,我觉得这完全是没有能力也没有人性的暴政者所热衷的。

他希望用手中的权利,用肉体的惩罚来弥补自己在侦查过程中的不足,不讲求事实证据,而是期待嫌疑人承受不了肉体的折磨而自己承认自己的罪
行。

这种行为很容易将无辜者屈打成招。

不讲求证据,对于无辜者不论怎样都是不公平的,如果承受不住酷刑,他将坐牢,如果承受住了,免受牢狱之灾,他所受的肉体刑似乎也是白受的。

反而真正的罪犯,若承受住了肉体刑就将逃避了更重的刑罚。

所以对于执法者要更讲究证据与事实,不要随便用手中的权利,将刑讯严酷的加在无辜者身上。

现在有很多智慧的询问人员,深知心理战术和观察一个人的神态,从一个人的语言,动作就可以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在说谎。

所以我们要加强学习新的审讯手段,用智慧有效的方法查明时间真相。

2、关于死刑
贝卡利亚是第一个对死刑的合法性提出争议的学者,是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系统的提出废除死刑的理念。

这位法学家终其一生都在为人道尊严和生命价值而工作着。


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贝卡利亚用了将近1/10的篇幅来宣传自己关于限制以至废除死刑的观点,他把死刑的弊端归纳为以下几点:第一,死刑的威吓作用是多余的。

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发挥其作用。

第二,死刑容易引起旁观者对受刑人的怜悯。

统治者为了加强死刑的威慑作用,一般都公开以残酷的手段执行死刑。

因而在部分人眼里,死刑等酷刑已成为一种表演。

第三,死刑的影响是暂时的。

贝卡里亚从心理效应的角度论证说:“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

因为,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触动我们感觉的,与其说是一种强烈而暂时的运动,
不如说是一些细小而反复的印象。

第四,死刑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环境。

这是贝卡里亚等启蒙学者反对死刑的主要理由。

他们认为,很多人犯罪是由于缺乏起码的人道主义情感,心灵很残酷,而这同社会环境的影响有着直接的关系。

死刑起着纵容人们流血、树立残暴榜样的作用。

以暴行镇压暴行,只能造成暴行的恶性循环。

第五,死刑的错误是不可挽回的。

由于司法错误是难以避免的,死刑的适用就使这些司法错误成为无可挽回的。

(三)关于犯罪
在近现代刑法学中,“社会危害性说”发端于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

在该书经典性的论述中,贝卡里亚明确指出,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

并指出三种错误观点:犯罪时所怀有的意图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被害者的地位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而不是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影响;罪孽的轻重程度是衡量犯罪的标尺。

.作者认为法律不惩罚意向,并不是说,当罪犯刚开始以某种行动表露出实施犯罪的意向时不值得处以刑罚,即便是一种比实施该犯罪所受的要轻的刑罚。

为了制止犯意,需要借助刑罚。

但是对犯意的刑罚与对已遂犯罪的刑罚之间可以有一个区别,这样,针对已遂犯罪的较重刑罚就可以促使人们悔罪。

犯罪如何被止于最初的阶段,如何在源头上制止犯罪,这是立法者所追寻的终极目标。

我觉得在预防犯罪中有一点很重要,那就是我们不应该一味的打击犯罪行为,也要适当的停下来思考一下造成这些人犯罪的根源
是什么,从制度上进行一些改变。

对此作者提出以下几种预防犯罪的方法:(1)应该把法律制定得明确和通俗;让国家集中全力去保卫这些法律,而不能用丝毫的力量去破坏这些法律;使法律少为人的某些阶层服务,而让它为人服务;让人畏惧这些法律,而且是让他们仅仅畏惧法律。

(2)应该让光明伴随着自由。

知识传播得越广泛,它就越少滋生弊端,就越加创造福利。

当光明普照国家的时候,愚昧无知的诽谤将停息,丧失理性的权威将发抖,法律的蓬勃力量将不可动摇。

(3)应该使法律的执行机构注意遵守法律而不腐化。

组成执行机构的人越多,践踏法律的危险就越小;每个人所享有的权威越小(尤其是同冒险相比较),他们对于提高自己的权威就越不感兴趣。

(4)奖励美德。

在明智的分配者手里,荣誉的奖金总是用之不竭,一本万利的。

(5)预防犯罪的最可靠但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

教育起着正本清源的作用,教育通过感情的捷径,把年轻的心灵引向道德。

(四)总结
法国启蒙派思想家伏尔泰曾经评论《论犯罪与刑罚》这本书,称这本书有宝
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解药一样。

贝卡里亚是启蒙时代的产儿,他接受了启蒙思想中的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并以此作为其理论出发点。

在此基础上,对犯罪、刑罚、刑事程序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振聋发聩的学说,最后总结出一条有益的普遍公理:“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
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这本书对于后世的刑事制度的改革以及发展,
有着极大的指导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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