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6月3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制定,企业依照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
(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
达标等级具体要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七)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可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4〕17号)开展创建,其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证书样式见附件5,牌匾式样见附件6),也可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办法,开展创建。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范围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适用于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和运行。
二、评审依据评审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进行。
三、评审程序1.企业申请:企业向评审机构申请评审,提供相关资料和报名费。
2.资格审查:评审机构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如不符合要求,通知企业进行整改。
3.准备评审:企业必须准备好相关的评审资料,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评审。
4.现场评审: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现场评审,重点关注管理制度的操作性和有效性。
5.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评审意见,包括优点和改进建议,并制定整改措施。
6.整改措施:企业需要根据评审意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7.评审结论:评审机构根据企业的整改情况,作出评审结论,给予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8.监督检查:评审机构会对评审合格的企业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四、评审费用评审费用由评审机构和企业协商确定,一般包括评审费、专家咨询费、差旅费等费用,在评审过程中由企业承担。
五、附则1.企业在评审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评审要求进行操作,确保评审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企业在获得合格证书后,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
3.评审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必须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评审结果的保密性。
4.企业有权要求评审机构提供评审专家的证书和相关资质证明。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如需修改本办法,应经评审机构、有关部门和企业协商一致,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一、总则。
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评审工作组织。
1.企业应当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组织,明确评审工作的组织架构和人员职责。
2.评审工作组织应当包括负责安全生产的主管领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相关人员,确保评审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三、评审工作程序。
1.确定评审计划,评审工作组织应当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计划,明确评审的时间节点和评审的范围。
2.召开评审会议,评审工作组织应当召集相关人员,对评审计划进行讨论和确定,明确评审的重点和要求。
3.实施评审,评审工作组织应当按照评审计划,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全面评审,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4.编制评审报告,评审工作组织应当及时编制评审报告,明确评审的结果和整改意见,并提交给企业主管领导。
四、评审工作管理。
1.建立评审档案,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评审档案,包括评审计划、评审会议记录、评审报告等相关文件。
2.整改跟踪,企业应当对评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建立整改台账,跟踪整改进度,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3.定期复审,企业应当定期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复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改进。
五、监督检查。
1.内部监督,企业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评审工作的规范和有效性。
2.外部监督,企业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外部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接受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估和认证。
六、处罚措施。
对于评审工作中发现的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七、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八、结语。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确保评审过程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单位和人员,包括评审组织者、评审专家、被评审单位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确保评审结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第二章评审组织与工作第四条评审组织者应建立评审工作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评审组织者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工作,并确保评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三章评审计划与会议第六条评审组织者应根据被评审单位的实际情况和评审要求,制定详细的评审计划和会议安排。
第七条评审会议应按照评审计划进行,确保会议的高效、有序进行,并及时记录和整理会议内容。
第四章评审实施与要求第八条评审单位应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审工作,确保评审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评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公正、客观地进行评审。
第五章整改跟踪与台账第十条被评审单位应根据评审结果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评审组织者应建立评审台账,对评审过程和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记录,以便后续管理和考核。
第六章定期复审与考核第十二条评审组织者应定期组织对被评审单位的复审和考核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持续改进。
第十三条复审和考核结果应作为被评审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依据,并与相关奖励和惩罚措施挂钩。
第七章内部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评审单位应建立内部监督与检查机制,对评审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五条内部监督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八章评审单位与人员第十六条评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确保评审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第十七条评审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认证,确保具备进行评审工作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22〕49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22〕49一、总则(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2〕23号),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22),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制定,企业依照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
(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
达标等级具体要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七)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可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22〕17号)开展创建,其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证书样式见附件5,牌匾式样见附件6),也可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办法,开展创建。
鼓励地方根据实际,制定小微企业创建的相关标准。
(八)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企业自主创建为主,程序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
企业在完成自评后,实行自愿申请评审。
(九)企业应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完成网上注册、提交自评报告(样式见附件1)等工作。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一、总则(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标准化评审”是指对国家生产安全管理标准和其他规定的要求,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通过行业技术专家的参与,从规范性、有效性、及时性、全面性以及专业性等多角度进行仔细考察和检查,探寻其内在缺陷和不足,并以此为依据,向决策部门和责任部门发出评论意见,达到提出建议和职责落实的目的,从而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标准进行管理的过程。
二、实施原则(一)以规范性为前提,注重实效性。
(二)以回避风险为基本原则,强调预防性。
(三)以科学为准则,���求完善性。
(四)以及时性为依据,着力针对性。
三、工作内容(一)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立项提出审查意见。
(三)参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及时总结。
四、工作流程(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方案审批及行业专家组织安排。
(四)行业专家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形成统一意见,完成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五、评审单位及专家(一)评审单位应拥有一定规模的专业技术人员,有能力完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二)配备行业专家队伍,组成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的评审队伍。
六、责任落实(一)企业应自觉执行,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和相关规定,及时整改和完善落实标准的不足,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行业专家负有报告内容的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准确性原则责任,应有科学、全面、客观、权威地评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结果。
(三)交办有关部门应负责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及时监督和检查。
七、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由中国工业安全标准化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实施。
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鲁安监发[2011]124号
![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鲁安监发[2011]1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cfa078920029bd64783e2ca7.png)
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鲁安监发[2011]1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安发[2011]13号)等文件和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二、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标准化评审实行企业自评、外部评审的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评审标准和评分细则,对本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评定,自评结束后申请外部评审定级。
外部评审由安监部门确定的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实施,评审单位应当在认定的评审范围内从事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四条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由省安监局审核公告;三级企业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监部门)审核公告。
第二章安全标准化评审程序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等进行安全标准化自评。
第六条企业自评达到安全标准化相应等级标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市级安监部门同意后,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申请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地市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省、市安监部门接到企业评级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
材料符合要求的,由评审单位组织进行评审;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有关安监部门和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
没有相应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的行业,可由安监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相应专家应参加相应培训并在省安监局备案。
安监总办〔2014〕49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6月3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制定,企业依照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
(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
达标等级具体要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七)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可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4〕17号)开展创建,其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证书样式见附件5,牌匾式样见附件6),也可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办法,开展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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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 〕23 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 〕49 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化工、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各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二、三级企业和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
其它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和省政府对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企业应按照法律规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吉政发〔2010 〕2号)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和部门安全职责划分,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本行业标准化评审标准和本规定有关要求,负责本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组织工作。
省有关部门可承担二级及以下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市(州)及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有关部门承担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
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由属地县级安全监管或行业主管部门承担。
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组织工作部门负责企业达标通告和证书发放工作。
第五条国家相应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是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的主要依据。
国家没有相应评审标准的行业,可由承担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部门自行组织制定。
承担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部门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要求,对现行的标准化评审标准进行补充和完善,补充和完善的内容应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纳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应使用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系统完成网上注册、提交自评报告(样式见附件1 )等工作。
第七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公告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企业自评及申请评审条件第八条企业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组,对照相应评定标准每年至少开展1 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提交属地县级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
自评报告应在企业内部公示。
第九条企业在提交自评报告的同时,可向承担相应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部门提出标准化评审申请。
一级标准化评审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二级标准化评审向省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三级标准化评审向市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小微企业标准化评审向县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应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二)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 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三)行业标准高于本条款规定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规定的,按照本条款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申请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隐患自查自改自报;(二)有效应用吉林省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系统填报企业有关信息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用隐患排查APP 移动终端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行业企业持续运行三级标准化一年以上,其它行业企业达到三级标准化水平,并由属地县级、市(州)级安全监管或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四)相关行业国家或省级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受理、评审第十二条承担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部门收到企业标准化达标评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应聘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介机构或专家进行现场评审;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现场评审前,应成立评审专家组。
其中,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现场评审的,由中介机构指定专家组组长;未聘请中介机构的,由承担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成立评审专家组,并指定专家组组长,承担评审组织工作部门的人员现场监督实施。
专家组成员擅长专业应涵盖被评审企业生产经营各系统及工艺,并满足标准化评审工作需要。
第十四条现场评审完成后,应当出具现场评审结论(样式见附件3),并对发现的问题及隐患提出整改意见,评审组全体成员须在现场评审结论上签字。
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现场评审的,应由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企业在标准化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整改;承担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部门应对其中影响企业生产安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整改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六条经现场评审达到企业申请等级标准的,由现场评审的中介机构或评审专家组组长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报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的部门审核。
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对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通告,并颁发标准化相应等级证书。
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标准的,申请企业可在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评审。
其中,企业在3 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再次评审的,现场评审时可只对整改内容进行评审,其它评审内容可适用上次现场评审结论。
第四章期满复评第十七条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 年。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3 年有效期届满,可提出复评申请。
第十八条企业提出复评申请并经县级安全监管或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申请复评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承担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部门可不组织现场评审,直接予以通告延期并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一)在标准化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或届满后1 个月内提出复评申请;(二)按照规定每年提交自评报告并在企业内部公示;(三)按照标准化相应等级,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
(四)有效期内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五)安全监管部门在周期性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工作中,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六)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改变、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七)生产经营及作业内、外部环境无明显变化。
申请复评企业不满足上述条件,或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已经修订,承担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部门应重新组织进行现场评审。
第五章中介机构及评审专家第十九条现场评审的中介机构应由承担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
政府购买服务实施过程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省级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标准化现场评审工作的中介机构;市、县级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标准化现场评审工作的中介机构。
第二十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确定的中介机构,除应符合《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 〕96 号)规定的承接主体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开展现场评审企业相应行业安全评价资质;开展二级标准化现场评审的中介机构应具备相应行业甲级安全评价资质。
(二)具有与现场评审业务相适应的评审专家。
三)无因出具虚假报告受到处罚等失信记录。
第二十一条承担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部门应建立标准化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中等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安全评价师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度,熟练掌握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和评分标准;第二十二条中介机构及专家现场评审时应遵守下列评审纪律:(一)严守保密承诺,不得泄露申请单位商业秘密;(二)严守工作程序,执行评审标准,认真履行评审职责,按时完成评审任务;(三)落实评审责任,对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四)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专家不得对同一企业承担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证书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且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整改的,由原通告单位通告降低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一)未认真执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二)安全监管或行业主管部门在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所属行业二级标准化评审标准否决项的。
第二十四条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应等级证书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由原通告单位通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二)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三)企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四)安全监管或行业主管部门在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工作中,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且企业未积极主动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达到标准规范要求的。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满1 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审。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效果,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实施差异化管理,将未开展或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企业作为安全监管重点,加大执法检查频次,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第二十六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规范对相关中介机构及评审专家的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其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相关工作;对于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中介机构及有关人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级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中,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向企业指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单位和咨询专家。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选矿厂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吉安监管非煤〔2014 〕42 号)、《吉林省深入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吉安监管非煤〔2011 〕201 号)、《吉林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吉安监管危化〔2011 〕266 号)、《吉林省烟花爆竹企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吉安监管危化[2011]229 号《吉林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吉安监管行管〔2012 〕23 号)同时废止。
附件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书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意见书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附件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企业名称:所属行业:专业:自评得分:自评等级:自评日期:年月日是否在企业内部公示:□是□否是否申请评审:□是□否自评报告填报说明1.“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名称并加盖申请企业章。
2.“所属行业”主要类别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
“专业”按行业所属专业填写,有专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的,按标准确定的专业填写,如“冶金”行业中的“炼钢”、“轧钢”专业,“建材”行业中的“水泥”专业“,有色”行业中的“电解铝”、“氧化铝”专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