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房产交易2024中介服务费标准协议

房产交易2024中介服务费标准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1. 房产交易2024中介服务费标准1.1 中介服务费的定义1.2 中介服务费的计算方式1.3 中介服务费的支付时间1.4 中介服务费的支付方式2. 服务内容2.1 中介方提供的服务内容2.2 中介方不提供的服务内容3. 中介方的义务与责任3.1 中介方应尽的义务3.2 中介方应承担的责任4. 客户的义务与责任4.1 客户应尽的义务4.2 客户应承担的责任5. 中介服务费的调整5.1 中介服务费调整的条件5.2 中介服务费调整的程序6. 争议解决6.1 争议解决的途径6.2 争议解决的时间限制7.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7.1 合同的生效条件7.2 合同的终止条件8. 保密条款8.1 保密信息的定义8.2 保密信息的保护期限9.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9.1 法律适用9.2 争议解决地点10.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0.1 合同的修改10.2 合同的补充11. 合同的签署与盖章11.1 合同签署的时间11.2 合同盖章的要求12. 其他条款12.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2.2 双方未约定的事项的处理13. 附件13.1 附件的定义与效力13.2 附件的补充说明14. 签署人的身份证明与授权文件14.1 签署人的身份证明14.2 签署人的授权文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房产交易2024中介服务费标准1.1 中介服务费的定义中介服务费是指中介方为客户提供的房产交易过程中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源信息收集、推广、带看、谈判、交易促成等服务。
1.2 中介服务费的计算方式中介服务费的计算方式如下:(1)若交易房产的价值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中介服务费为交易金额的1%。
(2)若交易房产的价值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则超过部分的中介服务费为交易金额的0.5%。
(3)中介服务费的最低收费为人民币1万元。
1.3 中介服务费的支付时间中介服务费的支付时间为交易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
上海市房屋中介费收取标准

上海市房屋中介费收取标准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和房地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上海市房屋中介费收取标准如下:
1.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居住房屋的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收费标准为租金的一个月总额的35%,由租赁双方各自支付。
2.买卖中介经纪服务收费:房屋买卖中介服务收费按交易房屋总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收费标准仅供参考,实际收费可能因中介公司、房屋类型、地理位置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在支付房屋中介费时,请务必向中介公司咨询并确认具体收费标准。
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条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收费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出租房地产中介服务费:指中介机构通过向出租人提供带看、租赁协商、合同起草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买卖房地产中介服务费:指中介机构通过向买卖双方提供带看、协商、合同起草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评估房地产中介服务费:指中介机构通过对房地产进行评估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四)其他房地产中介服务费:指中介机构通过提供其他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标准应当合理、公平,不得乱收费或收取高额佣金。
第四条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收费应当明码标价,中介机构应当公示收费标准,不得私自增加费用。
(二)收费不得先收后服务,即不能事先收取费用而未提供服务。
(三)根据服务内容和成本确定收费标准,不得恶意提高收费标准。
(四)不得违反价格法规定,搭售其他服务或强制消费。
第五条中介机构应当在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之前,向客户明示服务内容、服务范围、服务费用以及支付方式等信息,确保客户知情权。
第六条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的计算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服务费用明细中清晰明示。
第七条在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协议时,中介机构应当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第八条对于消费者提出的合理投诉、异议或索赔,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合理回复,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中介机构,相关主管部门将给予警告、罚款、关停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该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对之前已经签订的中介服务协议不受该管理办法的影响。
第十一条该管理办法由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总结】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发布,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于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规范起到了重要的意义。
关于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沪价房(1996)第88号)

关于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沪价房(1996)第88号)日期:2010-06-10 11:32各区(县)物价局(委),浦东新区工商局,各区(县)房地局,浦东新区规土局: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1995)971号文件《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和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计价格(1994)2017号《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等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中介服务机构应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二、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和一般宗地价格评估,都应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房地产或宗地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
具体收费标准分别见附表一、附表二。
三、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参照《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见附表三)协商确定。
四、上述规定的房地产及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为上限标准。
为房地产或土地使用权抵押而作的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上述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
如委托单位付费确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缓构可酌情减收,但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每件房地产评估费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收取。
五、浦东新区的评估收费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其中,上浮幅度在10-20%之间的,应向新区物价部门备案,上浮幅度超过20%的,应向市物价局备案。
本市其它地区的评估收费确需上浮的,也按此办法,向所在地区的物价部门备案,但上浮幅度限于20%。
六、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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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计价格[1999]2255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经委、财政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纠风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一)公证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机构。
(二)代理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服务等机构;(三)信息技术服务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咨询、招标、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服务等机构。
第四条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二)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中规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实施执业资格认证,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的,按规定办理;(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四)未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非企业法人需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1999年2255号文)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经委、财政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纠风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一)公证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机构;(二)代理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服务等机构;(三)信息技术服务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咨询、招标、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服务等机构。
第四条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二)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中规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实施执业资格认证,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的,按规定办理;(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四)未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非企业法人需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五条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上海中介费用标准

上海中介费用标准
一、中介费
中介费是指在进行房地产交易时,由中介机构收取的服务费用。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市场行情,中介费的收费标准一般为房屋总价的3%左右。
但是,具体收费标准还需根据中介机构的服务内容和质量而定。
二、贷款服务费
贷款服务费是指中介机构为购房者办理房屋按揭贷款时收取的服务费用。
该项费用的收费标准一般为贷款金额的1%左右。
三、担保费
担保费是指在进行房屋交易时,为了确保交易的安全性,由中介机构提供的一种担保服务。
该项费用的收费标准一般为房屋总价的1%左右。
四、代办房地产登记服务收费
代办房地产登记服务收费是指中介机构为购房者代办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收取的服务费用。
该项费用的收费标准一般为每宗100元左右。
五、代办贷款服务收费
代办贷款服务收费是指中介机构为购房者代办房屋按揭贷款手续时收取的服务费用。
该项费用的收费标准一般为贷款金额的1%左右。
六、办理房屋入住有关手续收费
办理房屋入住有关手续收费是指中介机构为购房者代办房屋入住手续时收取的服务费用。
该项费用的收费标准一般为每宗200元左右。
以上是上海中介费用的标准,但具体收费还需根据不同的中介机构和服务内容而定。
在选择中介机构时,建议购房者多加比较,选择信誉良好、服务质量高的中介机构,以避免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制办法〉实施细则》.doc

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文单位: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文号:沪计价费[2001]001号发布日期:2001-4-28执行日期:2001-6-1生效日期:1900-1-1各区县物价局、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规定,特制定《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中介机构收费行为,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制定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质的中介机构和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的非企业法人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第四条中介服务是指向委托人提供的公证性服务、代理性服务、信息及技术性服务。
公证性服务是指提供检验、鉴定、仲裁、公证、土地评估、房产评估、企业资信评估、物品价格评估、无形资产评估、认证等服务。
代理性服务是指提供、会计、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企业注册代理、税务代理、报关代理、广告代理、房屋交易和租赁代理、签证代理、收养代理等服务。
信息及技术性服务是指提供招标、咨询、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等服务。
第五条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采取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
对咨询、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代理和设计收费等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评估、认证、报关代理、签证代理、收养服务、政府指定交易、招标服务等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对检验、鉴定、公证、仲裁收费等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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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收费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收费主管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是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
区县物价局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收费行为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是指,具有资质依法设立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并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五条〈收费原则〉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业务规程事先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委托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实行明码标价。
(二)质价相符原则。
中介机构应遵循服务深度、质量与收费标准相符合的原则,应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得以低于本单位服务成本收费,搞不正当竞争,或进行价格欺诈。
(三)自愿有偿原则。
中介机构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
第六条〈收费项目〉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包括以下项目:
(一)房地产咨询费是指中介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提供有关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和土地价格评估费是指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提供有关房地产价格、基准地价和宗地地价评估等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三)房地产经纪费是指中介机构接受客户委托,采取居问或代理方式,向委托人报告房屋买卖或租赁的交易信息,提供订立合同等媒介服务,并促成成交而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收费管理形式〉
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中介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房地产评估、经纪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中介机构应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和调整实际的收费标准。
对提供特殊优质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的中介机构,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按“优质优价”原则审核同意,房可以超过指导价标准收费。
第八条〈收费标准的制定〉
市物价局制定或调整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应以中介机构人员的社会平均工时费用等服务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市场供求状况以及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有关收费行为的规定〉
(一)中介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提供房地产买卖、租赁中介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不得就同一委托事项再收取咨询费。
(二)中介机构在完成基本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办理好房屋交割、产权过户、户口迁移等手续之后,额外提供的其他延伸服务,应明码标价,并由客户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或诱导提供服务并收费。
(三)委托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对象等内容。
(四)中介机构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合同后,需转委托他人的,应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并不得增加费用。
(五)中介机构在接受房地产买卖、租赁中介服务过程中,涉及政府规定应由委托人支付的税、费,但由中介机构代收代付的,不包含在中介费中。
第十条(明码标价)
中介机构应在收费场所醒目的位置公示价目表,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对象等基本标价要素,实行明码标价,并应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也应逐一标二明,代收代付的税、费也应实行明码标价,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价目表的基本标价要素由市物价局统一规定。
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价格违法的,由物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上海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二O O三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上海市物价局二00三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