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规则
税务代理的执业风险--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务代理实务》第十四章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务代理实务》第十四章讲义税务代理的执业风险税务代理执业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了解):(1)注册税务师未能完成代理事项而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遭受税收权益的损失;(2)注册税务师未能履行代理职责而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承担纳税风险。
一、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方面产生执业风险的因素(熟悉)1.企业委托代理的意向;2.企业纳税意识的强弱;3.企业财务核算的基础。
二、从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方面产生风险的因素(熟悉)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税务代理机构执业质量控制程度。
【例题·多选题】(1999年)税务代理的执业风险取决于下列因素()。
A.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B.执业人员纳税意识的强弱C.企业核算制度是否健全D.企业委托代理的意向是否同税法保持基本一致E.税务代理机构是否有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答疑编号6496140101]『正确答案』ACDE第二节税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一、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熟悉)税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应当包括下列要素:1.质量控制的组织结构与领导责任;2.职业道德规范;3.业务承接与保持;4.人力资源管理;5.执业规范;6.业务工作底稿;7.质量控制与监督;8.记录与归档。
二、质量控制的组织结构与领导责任(了解)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三、职业道德规范(了解)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业务质量控制制度操作细则

业务质量控制制度操作细则为有效执行本所《质量控制制度》,使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结合本所操作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业务承接与保持稳定优质客户,积极开拓优质客户资源,拓宽服务领域和服务空间,树立优良的执业形象是全所执业人员的重要奋斗目标。
把好项目的入口关是提高项目质量的重要因素。
(一)客户保持与分类:1、事务所的全体人员都应稳定优质客户,积极开拓优质客户潜在创收资源。
2、结合本所打造精品业务的经营战略,对续存的连续涉税鉴证涉税服务客户进行比较分类,划分优质客户资源(A 类)、一般潜力客户资源(B类)和筛选淘汰劣质客户(C 类)。
(1)优质客户资源通常情况条件如下:①企业规模较大,流动资金富裕的客户。
②业务相对简单,单位流动资金额大的客户(如房地产企业、商社)③管理层经营思想端正,确实希望借用事务所人力、智慧完善自身管理的客户。
(2)一般潜力客户资源通常情况条件如下:①管理层、财会人员稳定,但内控制度不完善的客户。
②会计账薄记录不完善,有提高财会人员素质要求的客户。
③业务单一,流动资金额与业务量配备,收费较低的客户。
(如商社、无收入或收入极少的客户)(3)筛选淘汰劣质客户:①对达不到收费标准且工作业务量较大的客户。
②比较市场价格的客户。
③客户主要管理者认为只要给事务所钱,可以操纵涉税鉴证报告的客户。
(二)客户承接与评估:1、承接业务,充分了解委托目的,客户基本情况,考虑自身的经验、对委托事项的熟悉程度和独立性,被涉税鉴证单位管理当局是否正直与诚实,与前任注册税务师的关系及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否有足够的能够胜任的人力资源并能按时完成委托等因素,初步评估风险后确定是否承接。
但业务承接必需由部门负责以上人员批准、统一委派。
2、各项业务均应由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任何人不得以个人或其他单位名义承接业务。
3、应按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由所长授权部门负责人代表本所签订。
重要项目由所长起草签定。
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操作指南

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操作指南1. 简介税务师事务所需要确保其服务水平和经营管理符合行业规范和法律要求。
质量控制是评估和监督办公室的运行,以确保其符合标准并达到业务目标的过程。
对于税务师事务所来讲,质量控制是确保其服务质量和职业道德的有力保证。
本文旨在为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一个全面的质量控制操作指南以确保办公室符合行业标准,规范流程和节约成本。
2. 质量控制标准首先,对于税务师事务所而言,最基本的质量控制标准就是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
关于质量控制标准,可依据《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相关准则(2016年版本)》进行标准制定。
此外,根据工作实践经验和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还可以进行制定更严格的标准。
具体质量控制标准内容包括:1.确定办公室职责和制度2.统筹人力资源和发展计划3.编制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及预算4.建立适应法律规定的会计核算体系5.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定期检查和风险控制效果6.制定职业技术培训制度7.制定等级评估制度3. 质量控制体系质量控制体系是质量控制的核心,其主要作用是保持办公室内部管理、运行、培训等各个环节的统一和连续性,从而最终实现提升办公室服务质量的目标。
税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1.质量控制流程,包括标准化文件的编制及实施2.内部控制审核流程3.员工培训及评估制度4.服务质量调查流程及结果分析5.在业务发展及变更过程中的控制流程4. 质量控制操作指南税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操作指南应包括:1.操作指南标准化文件编制。
指导质量控制流程和方法,提高标准化文件的编制和管理。
2.服务质量调查,建立客户调查机制,掌握客户满意度水平,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
3.内部控制审核,制定内部审核计划、流程,对内部控制进行审核和指导,以确保内部控制有效可靠。
4.系统的员工培训计划,针对员工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和审计审核培训。
5.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保持办公环境安全、机密和信息安全。
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规则

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规则(试行)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时间:2013-07-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保证执业质量,控制执业风险,明确质量控制责任,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提供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以下简称业务服务)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为实现执业质量目标而实施的程序、方法和措施。
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控制应合理保证下列目标的实现:(一)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职业道德以及执业规范的规定向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以下简称委托人)提供业务服务;(二)向委托人出具的业务报告客观真实,不损害第三方利益;(三)向委托人提供业务服务过程和结果符合业务约定书的要求。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执行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以下简称质量控制制度)包括为实现执业质量控制目标而制定的政策和必要程序。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制定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系统原则。
质量控制制度应当涉及所有业务类型和服务环节以及全体人员。
(二)实用原则。
质量控制制度应当具体、实用并可操作。
(三)社会责任和经济责任协同原则。
税务师事务所制定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应当充分考虑税务师的社会责任,正确处理执业质量、执业风险和经济效率关系。
(四)职责清晰原则。
质量控制制度,应当明确各级执业人员、部门和机构对质量控制的职责。
第七条执业质量控制应当涉及以下要素:(一)质量控制责任;(二)职业道德要求;(三)人力资源;(四)业务承接与业务保持;(五)业务委派;(六)业务实施;(七)业务复核与监控;(八)业务工作底稿及档案管理。
第二章质量控制的一般要求第八条税务师事务所所长对质量控制制度的制定,建立与质量、风险控制相适应的管理组织承担责任。
税务师事务所制定的质量控制制度,应当根据自身规模和业务特征等因素,形成以业务质量控制为核心的全面质量控制制度体系。
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操作指南概要

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操作指南概要引言: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操作指南是为了确保税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系统能够有效地运作,以满足客户的需求和社会的期望,并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本操作指南适用于所有税务师事务所,在业务工作中必须遵守和执行相关规定。
一、质量控制系统的建立和运作1.1质量控制目标的设立1.2质量控制系统的文化建设1.3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1.4质量控制系统的运行和监督1.5质量控制系统的持续改进二、人员素质与能力的要求2.1人员的招聘和选拔2.2人员的培训和发展2.3人员的管理和激励2.4人员的绩效评估和考核三、工作程序和方法的执行3.1项目的受理与计划3.2工作程序的执行3.3工作文件的管理3.4项目报告的编制与交付3.5项目质量的检查与审查四、客户关系管理4.1客户需求的确认与管理4.2客户关系的建立与维护4.3客户服务的质量保证4.4客户投诉的处理与回馈五、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5.1风险管理流程的建立与运营5.2内部控制体系的框架与规划5.3内部控制活动的实施与监督5.4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持续改进6.1外部资源的合理利用6.3外部信息的获取与应用6.4合作机构的选择与管理七、保密与信息安全管理7.1保密意识的培养与强化7.2保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7.3信息安全风险的识别与管理7.4信息安全控制的实施与监测八、违规行为的处理与纠正8.1违规行为的识别与查证8.2违规行为的处理与纠正8.3违规行为的预防与防范九、质量控制的审核与改进9.1质量控制的内部审核9.2质量控制的外部审核9.3质量控制体系的改进与创新9.4质量控制经验的总结与分享结论:本操作指南提供了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的操作流程和要求,将有助于提高税务师事务所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税务师事务所需要严格遵守本指南,不断加强自身的质量控制体系,从而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赢得社会各界的信任和认可。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要求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要求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税务师事务所作为承担着重要的税务业务咨询和审计工作的机构,其质量控制是确保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的关键要求。
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要求的建立和执行,不仅是对税务师事务所自身的管理和运营能力的考验,更是对税务师事务所参与服务的客户的负责和尊重。
一、质量控制体系建立的重要性税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所提供的服务能够满足客户的需求和期望,保持税务师事务所的声誉和竞争优势。
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能够为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更好的组织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和成果质量,降低风险和错误的发生率,增强事务所内部员工的协作和团队意识,提高事务所整体的竞争力与持续发展能力。
二、质量控制要求的内容1. 系统的内部控制机制:税务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护客户资料的安全性和保密性,规范和监督各项工作流程的执行和落实,防范和避免内部失误和疏漏的发生。
2. 专业素质和技能要求:税务师事务所的员工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持学习和进步的态度,积极参与相关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增强客户的信任和满意度。
3. 内部审核和评估程序:税务师事务所应建立独立的内部审核和评估程序,对所提供的服务和结果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价,确保工作的合规性和规范性,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和漏洞,保证服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 与客户的沟通和沟通机制:税务师事务所应与客户保持密切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客户的需求和意见,主动提供相关的建议和解决方案,保持服务的专业性和亲和力,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和情况,提供个性化的专业服务和解决方案。
5. 管理层和领导层的重视和支持: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层和领导层应高度重视和支持质量控制工作,制定相关的政策和制度,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条件,激励和鼓励员工参与和执行相关的规定和要求,确保质量控制体系的有效实施和运行。
业务质量控制业务承接制度

业务质量控制业务承接制度第一条为保证行业执业质量,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规避执业风险,规范税务师事务所业务承接行为,公平有序的开展行业竞争,根据《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接受委托前,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
业务环境包括:(一)业务约定事项;(二)业务对象特征;(三)涉税鉴证涉税服务所使用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其他标准;(四)业务报告预期使用者的需求;(五)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六)可能对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等其他事项。
第三条只有认为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执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并且具备下列特征,注册税务师才能将其作为鉴证业务予以承接:(一)涉税鉴证涉税服务对象适当;(二)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使用标准适当且公开;(三)注册税务师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四)注册税务师的结论以书面报告形式表述,表述形式与所提供的保证程度相适应;(五)该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
第四条注册税务师应采取措施,以合理保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或具体业务:(一)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二)注册税务师具有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三)能够遵守执业道德规范。
如果注册税务师发现和识别出与上述条件不符因素,同时决定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或具体业务时,应当审慎评估风险、合理恰当消除隐患,并记录问题如何得到解决。
第五条在判断分析客户诚信信息时,注册税务师应当考虑下列主要事项:(一)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关联方及治理层的身份和商业信誉;(二)客户的经营性质;(三)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及治理层对内部控制环境和会计准则等的态度;(四)客户是否过分考虑将本所的收费维持在尽可能低的水平;(五)工作范围受到不适当限制的迹象;(六)客户可能涉嫌洗钱或其他刑事犯罪行为的迹象;(七)变更税务师事务所的原因。
第六条注册税务师应通过下列途径,获取与客户诚信相关的信息:(一)与为客户提供专业会计服务的现任或前任人员进行沟通,并与其讨论;(二)向本所其他人员、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和客户的同行等第三方询问;(三)从相关数据库中搜索客户的背景信息。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要求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要求税务师事务所是为了提供专业税务服务而设立的机构,其质量控制要求至关重要。
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要求旨在确保税务师事务所的工作质量和专业水平,以满足客户的需求并维护税务行业的声誉。
下面将就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要求的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组织结构和领导力税务师事务所应建立完善的组织结构,明确各个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工作的协调进行。
同时,税务师事务所应有稳定的领导团队,具备丰富的税务经验和管理能力,能够有效领导和管理事务所的工作。
二、人员管理和培训税务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包括招聘、任职、晋升等方面的规定,确保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符合工作要求。
同时,税务师事务所应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适应税务法规的变化和客户需求的不断变化。
三、工作程序和方法税务师事务所应制定明确的工作程序和方法,确保工作的规范和一致性。
在进行税务咨询和审计等工作时,应遵循科学的方法和规范的程序,保证工作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税务师事务所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审计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工作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通过对内部流程和工作环境的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问题和风险。
五、客户关系管理税务师事务所应重视客户关系管理,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及时了解客户的需求和意见,并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
通过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增强客户的信任和满意度。
六、质量监控和持续改进税务师事务所应建立有效的质量监控机制,通过内部审查和外部评估等方式,对工作质量进行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同时,税务师事务所应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水平。
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要求涉及组织结构、人员管理、工作程序、内部控制、客户关系和质量监控等多个方面。
税务师事务所应严格遵守这些要求,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以满足客户的需求并维护税务行业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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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规则(试行)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时间:2013-07-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保证执业质量,控制执业风险,明确质量控制责任,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提供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以下简称业务服务)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为实现执业质量目标而实施的程序、方法和措施。
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控制应合理保证下列目标的实现:(一)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职业道德以及执业规范的规定向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以下简称委托人)提供业务服务;(二)向委托人出具的业务报告客观真实,不损害第三方利益;(三)向委托人提供业务服务过程和结果符合业务约定书的要求。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执行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以下简称质量控制制度)包括为实现执业质量控制目标而制定的政策和必要程序。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制定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系统原则。
质量控制制度应当涉及所有业务类型和服务环节以及全体人员。
(二)实用原则。
质量控制制度应当具体、实用并可操作。
(三)社会责任和经济责任协同原则。
税务师事务所制定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应当充分考虑税务师的社会责任,正确处理执业质量、执业风险和经济效率关系。
(四)职责清晰原则。
质量控制制度,应当明确各级执业人员、部门和机构对质量控制的职责。
第七条执业质量控制应当涉及以下要素:(一)质量控制责任;(二)职业道德要求;(三)人力资源;(四)业务承接与业务保持;(五)业务委派;(六)业务实施;(七)业务复核与监控;(八)业务工作底稿及档案管理。
第二章质量控制的一般要求第八条税务师事务所所长对质量控制制度的制定,建立与质量、风险控制相适应的管理组织承担责任。
税务师事务所制定的质量控制制度,应当根据自身规模和业务特征等因素,形成以业务质量控制为核心的全面质量控制制度体系。
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层应当成为执行执业质量控制度的表率,使全体成员都能为业务质量的提高发挥作用。
第九条税务师事务所所长和项目负责人对服务结果的质量承担最终责任;项目其他成员为其完成的工作质量承担责任。
税务师事务所制定的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应当考虑注册税务师在业务承接、业务计划、业务实施、服务结果提交等服务各阶段对执业风险的影响因素,使执业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
第十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职业道德对注册税务师在不同业务类型和业务不同阶段的要求,制定相关制度或采取相应防范措施,以合理保证发现、评价威胁职业道德的情形,消除或降低对职业道德的威胁。
第十一条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层应当认识自身遵守职业道德的示范作用,定期对执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制定的人力资源的管理制度,应当考虑业务质量对人力资源的要求,形成以质量为导向的人员选聘、培训、业绩评价、薪酬、晋升、奖励与惩罚制度体系。
第十三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业务质量检查制度,定期检查评估注册税务师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业务准则的情况、质量控制制度设计、运行是否适当和有效。
针对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新变化以及质量控制制度设计、运行的缺陷修订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定期检查纪录应列入业务档案。
第三章业务质量控制第一节业务承接和保持第十四条在确定是否接受和保持业务委托关系前,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委托人的情况进行了解和评估,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对注册税务师的评估情况进行评价和决策。
第十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业务承接质量控制制度,明确对委托人事项了解的内容、方法、风险评估内容和方法,确定接受或保持委托关系的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为控制执业风险,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类型,对业务约定书的重要事项制定标准条款并定期修订。
第十七条税务师事务所在对业务承接进行管理时,主要应当关注以下方面:(一)委托人的委托目的和目标;(二)委托人改变税务师事务所的原因;(三)委托人的信誉、诚信可靠性及纳税遵从度;(四)税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五)委托业务在职业道德方面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要求。
第二节业务委派第十八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业务委派制度,内容包括:项目组织结构、项目负责人和其它重要人员的回避及选定程序、责任、权力。
第十九条税务师事务所在对业务委派环节进行管理时,应当关注,选定的项目负责人的技术专长、经验、独立性是否符合要求以及已有项目的工作量。
第三节业务实施第二十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针对业务计划、证据收集与评价、业务结论、服务结果提交等业务实施的各个阶段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应当对确定和处理业务实施过程的重大事项进行规定,并规范与税务机关、委托人的沟通权限和时间。
第二十一条税务师事务所在对业务工作计划进行管理时,应当关注以下方面:(一)计划前是否在现场进行调研;(二)对重大风险事项确定是否准确;(三)计划内容是否全面、可行。
第二十二条重大风险事项是指注册税务师根据委托人的情况和委托事项的性质,确定的重点关注领域。
对重大风险事项的关注,应当贯穿于业务实施的各个阶段。
第二十三条税务师事务所在对证据收集及评价进行管理时,应当关注以下方面:(一)对重大风险事项是否实施了程序并取得了证据;(二)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三)收集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四)来自委托人的证据是否相互印证;(五)与委托人沟通记录是否完整;(六)鉴证业务是否取得了被鉴证人管理层声明;(七)涉税服务业务的重要事项是否取得委托人管理层声明;(八)税法选用是否适当;(九)与税务机关沟通记录是否完整;(十)对委托人的舞弊行为所采取的措施是否恰当。
第二十四条舞弊是指委托人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不当或非法税收利益的故意行为。
注册税务师对委托人舞弊的关注,应当贯穿于业务实施的各个阶段。
第二十五条项目组成员之间、项目组与业务质量监控人员之间产生意见分歧,得到解决以后,项目负责人方可提交服务结果。
项目组是指执行业务的所有人员,但不包括税务师事务所聘请的外部专家。
第二十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在业务结论、服务结果提交进行管理时,应当关注以下方面:(一)意见分歧解决程序是否实施;(二)与结论相反的意见是否充分考虑;(三)服务结果是否履行签字程序;(四)服务结果提交时间是否及时。
第四节业务复核第二十七条业务复核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为保证业务质量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形成的业务结果,作出客观评价的过程。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自身规模和项目风险等级制定业务质量复核制度。
业务质量复核制度应包括:复核级别、复核内容、复核程序、复核记录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税务师事务所在对业务复核进行管理时,应当关注以下方面:(一)复核级别是否符合制度要求;(二)复核的内容是否全面;(三)复核结论、过程记录是否完整;(四)复核意见是否处理并记录;(五)复核人是否签字。
第五节业务监控第二十九条业务监控是指税务师事务所选派项目组以外人员(以下简称业务监控人),对项目组的工作作出客观评价的过程。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业务监控制度,对一定风险等级的项目分别实施监控。
业务监控制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项目风险等级及划分标准;(二)启动业务监控风险等级条件;(三)业务监控人的资格和选定程序;(四)业务监控程序和内容;(五)业务监控过程记录要求。
第三十条业务监控人应当具备业务监控所需要的足够、适当的技术专长、经验并满足独立性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不因业务监控的实施而减轻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在对业务监控进行管理时,应当关注以下方面:(一)达到监控风险等级的项目是否实施了业务监控程序;(二)业务监控人的选定是否符合要求;(三)业务监控人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实施了监控。
第三十三条在业务监控中发现的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缺陷应及时修订。
第六节业务工作底稿及档案管理第三十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有关业务工作底稿的质量控制制度,以满足下列要求:(一)安全保管业务工作底稿并对其内容保密;(二)保证业务工作底稿的完整性;(三)便于使用和检索业务工作底稿;(四)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业务工作底稿。
第三十五条税务师事务所业务工作底稿和档案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业务工作底稿制定(修订)、使(停)用权限;(二)业务工作底稿编制、修改、复核在时间、权限、签字方面的要求;(三)业务工作底稿形成档案时限;(四)档案保管、借阅、销毁要求;(五)其他业务工作底稿档案相关要求。
第三十六条项目组自提交业务结果之日起90日内将业务工作底稿归整为业务档案。
业务档案应按不同客户不同委托业务分别归整,对同一客户不同的委托业务,应分别归整业务档案。
第三十七条税务师事务所在对业务工作底稿进行管理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业务工作底稿的制定和修订是否及时;(二)业务工作底稿编制是否真实、全面,签字手续是否完备;(三)以复印件、电子及其他介质等非原件作为业务工作底稿的,是否按制度执行。
(四)业务工作底稿归案是否及时;(五)业务工作底稿和档案的存放是否安全;(六)业务档案保管、借阅、销毁是否按程序进行。
第三十八条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自提交结果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