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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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范文(二篇)

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范文(二篇)

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范文一、晚点归宿处罚条款1.凡学生无特殊原因,晚归二次以上者,将被处以警告处分,直至取消宿舍住宿资格。

2.持续晚归三次者,将被勒令停课一周,并进行约谈,了解原因和改进方案。

3.连续晚归四次者,将被取消奖学金资格,其学业优秀奖的资格也将被取消。

4.若晚归情节严重,危及他人安全者,校方有权采取停学措施,并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教育训导。

二、违反校规校纪处罚条款1.违反早操纪律者,将被处以体罚处分,如俯卧撑、双腿跳等,以促使学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

2.在课堂上使用手机、游戏机等电子产品者,将被没收该物品并进行批评教育。

3.在校园内随意乱扔垃圾者,将被勒令在校园内进行清理工作,并向校方或老师道歉。

4.在校园内拦截他人、欺负他人者,将被立即转交给班主任及家长,由家长来进行相应的惩罚和教育。

三、违反考试纪律处罚条款1.在考试中抄袭作弊者,将被立即取消本次考试成绩,并被处以停考一次的处分。

2.故意传阅和交流考试内容者,将取消本次考试成绩,并被停考两次。

3.违反考试纪律后拒不悔改者,将被立即转交给学校纪律委员会进行严肃处理,可能会面临退学或停学的处罚。

四、违反校园安全规定处罚条款1.在校园内携带危险物品,如刀具、火柴等,将被立即停课,并进行记录和约谈,以确保校园安全。

2.拒不遵守校车规定者,将被停止使用校车资格,并书面向学校作出解释。

3.无故早退、逃课或离校者,将记入纪律档案,并向学生家长发出书面通知,以期能引起家长的重视。

4.在校园内打架斗殴者,将被转交给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进行相应的处理。

同时,学校将对其进行停学处分。

五、违反社交规范处罚条款1.言语攻击他人、侮辱他人或进行人身攻击者,将被立即叫停,并批评教育。

2.传播谣言、造谣诽谤他人者,将被转交学校纪律委员会进行处理,并可能面临停学或退学的处罚。

3.以欺诈等手段获取他人财物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并面临停学或退学的处罚。

六、违反道德规范处罚条款1.偷窃他人财物者,将被转交给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进行相应的处理。

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及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和促进广大青年大学生严于律己,自觉遵纪守法,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精神,结合《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贵州大学明德学院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及运用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一)主动承认错误,态度诚恳、积极弥补违纪造成的损失,并取得效果;(二)检查深刻并得到他人谅解者;(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的或辅助作用者;(五)违纪行为尚未被发现且主动向学校交代者;在学校调查违纪行为过程中主动报告学校尚未掌握的情况者。

第六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拒不承认错误者;(二)各种违纪行为的组织者;(三)对相关人员打击报复者;(四)在校外违纪、损害学校声誉者;(五)违纪性质恶劣者;(六)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他人违纪者;(七)伪造、销毁、藏匿证据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者。

第七条受处分者,自处分公布之日起,同时给予下列处理:(一)一学年内取消评优评奖资格;(二)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应职务;(三)一年内不得申领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等学生资助,已获助学生停发资助剩余款项。

(四)需按《贵州大学明德学院违规违纪学生校园公益服务实施办法》规定参加校园公益服务活动。

2024年处罚学生通告

2024年处罚学生通告
以上同学在本学期综合测评成绩中给予扣1分处理。
违纪学生请于一周内到辅导员办公室填写理化系学生违纪处理登记表
通告单位: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处罚学生通告4
X年X月X日,本校学生上课时间内外出饮酒.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学校管理制度,影响了学校名誉,也在全校造成了恶劣影响!
希望其他同学能引以为戒,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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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处罚学生通告
处罚学生通告1
XXXX年X月X日,本校学生XXX上课时间内外出饮酒.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学校管理制度,影响了学校名誉,也在全校造成了恶劣影响!
现经研究决定,给予XXX通报批评一次,以观后效。
希其他同学能引以为戒, 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XXXX年X月X日
处罚学生通告2
现经研究决定,给予通报批评一次,以观后效。
希其他同学能引以为戒,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处罚学生通告5
理化系xxxx级电子信息班陈文东、xxxx级环境检测班支鑫博在3月11日晚上出去喝酒,与历史系同学在寝室发生口角,影响极坏,严重违反了校规校纪。经系内领导研究决定给予陈文东、支鑫博系内通报批评处分。
6、负责10月22日~11月28日内教室日常中午卫生的保洁(垃圾清扫、地面卫生、黑板保洁);
7、延迟20xx年10月严重警告处分申请撤消时间,具体时间视其表现后再定。
希望、两位同学能够从中吸取教训,努力学习。同时希望对其他同学起到警视作用,防止此类违纪的出现。
处罚学生通告8
xx—xx年x月x日,本校学生xx—x上课时间内外出饮酒。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学校管理制度,影响了学校名誉,也在全校造成了恶劣影响!

违纪学生处罚条例

违纪学生处罚条例

违纪学生处罚条例违纪学生处罚条例违纪学生处罚条例1一、为了加强校风及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校园良好的学习及生活环境,据《贵州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6、劝其退学;7、勒令退学;8、开除学籍。

三、受留校察看的学生,以一年为期;毕业班的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

受留校察看的学生,在考察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讨论,可按期终止;有突出先进事迹的可提前终止;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法令,已受到司法部门和公安部部门处罚者,应同时给予下列处分:1、被判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拘役或徒刑,可根据该生犯罪的具体事实以及在校的一贯表现,给予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3、被收容审查释放者,可根据情节轻重以及在校的一贯表现,给予劝其退学、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4、被处以行政拘留者,可根据情节轻重以及在校的一贯表现,给予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5、被处以警告者,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

6、被处以罚款者,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7、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虽未给予处罚,学校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五、对于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学习秩序,破坏团结者,根据错误的具体情节、造成后果、认错态度给予记大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于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偿还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给予下列处分:1、案值不满1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纪律

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纪律

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纪律
处分工作小组名单
“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领导小组”是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领导机构,负责学生受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意见审核、上报,记过处分的审批及组织有关人员对违纪事件开展调查、处理等具体工作。

组长:金明辉党委副书记
副组长:
宿强学生工作部部长
何佳琳教学科研部部长
万志坚保卫工作部部长
成员:
张吉林学生工作部副部长
徐娟管理系党总支负责人
林红经济系党总支副书记
佟春雨健康系党总支副书记
王朋虎信息系党总支副书记
朱佳纯土木系党总支副书记
熊全传媒分院党总支负责人
吴海燕电气系党总支书记。

贵州大学明德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贵州大学明德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贵州大学明德学院2015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毕业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根据本届毕业生所学专业归属的学科门类,学院有权在下列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文学、工学和管理学。

二、学士学位授予对象及基本条件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等全面考核的原则。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正常授予学士学位。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修养,在校期间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

3、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达到本专业培养规格与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历年课程学习、毕业论文(设计)及其它毕业教学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基本能力。

4、学业水平达到下列条件之一:(1)在校期间平均成绩75分及以上,或平均成绩专业排名75%及以内,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中等及以上者(计算平均成绩时,重修、补考通过的科目一律以60分计算)。

(2)非外语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355分及以上,或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证书的;英语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专业四级合格证书的。

(3)在校期间参加与本学科相关的地市级学术竞赛(含贵州大学校级学科专业竞赛)获一、二、三奖,或省级以上学科专业竞赛获奖者;或科研(含贵州大学SRT、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成果获得地市级(含贵州大学校级)以上奖励者;或获得国家专利授权者;或以第一作者在正式出版的学术性期刊(北图收录的中文核心期刊、普通高等学校学报、CSCD源刊、CSSCI源刊、EI源刊)发表本专业相关论文者;其它刊物论文须提交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核和认定(艺术类可为作品)。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文明、和谐校园,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最新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对违法、违规和违纪学生按照错误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九)考试作弊,初犯的给予教育和记过处分;第二次作弊的给予教育和留校察看处分;第三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受到学院处分的,应同时给予以下处理:(一)取消其当年(学年度)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的评定资格;(二)是学生干部的,撤销其干部职务;(三)应受到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一)情节轻微;(二)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违反校规校纪,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四)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五)有其他表现或情形可从轻处分的。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⑵违背治安管理手册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⑶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的计划方案者、组织者;打人致伤、酗酒闹事、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⑷计划方案、鼓动别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⑸成心为别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⑹以金钱或物品为输赢在校内外发生赌博行为的,组织、计划方案或屡次参与赌博行为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⑺违背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毁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⑻冒用学校或别人名义,损害学校或别人利益,给学校或别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⑼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异性宿舍串门和滞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⑩用黑客软件干扰影响或毁坏正常教学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I1)由别人替代考试、替别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⑫为别人施行偷窃、讹诈、抢劫等违法行为提供信息、方便或协助,给予记过处分1⑶有小偷小摸行为,窃取公、私财物(价值300元及以上、800元以下),给予记过处分1⑷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别人财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1⑸擅自在校外租房或未经准假擅自在校外过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⑹在学生宿舍及学校公共场合参与起哄、高声喧叫、成心乱扔物品,或敲打、燃烧物品等毁坏正常学习生活和管理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⑺当面顶撞、辱骂教师、态度蛮横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⑻侮辱、咒骂或威吓别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1⑼翻越爬窗户、阳台进入宿舍者,给予警告处分20、在学生宿舍干扰别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以及经教育仍反复违纪违规者,给予警告处分2⑴在宿舍内使用或被发现存有学校禁用的电器(如:蜡烛、热得快、电炒锅、电饭锅、电热杯、电热毯等家用电器)者,以及在宿舍内乱拉电线、将灯具接入床头蚊帐内者(提不出当事人则同寝室人员共同承担),给予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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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及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和促进广大青年大学生严于律己,自觉遵纪守法,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精神,结合《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贵州大学明德学院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及运用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一)主动承认错误,态度诚恳、积极弥补违纪造成的损失,并取得效果;(二)检查深刻并得到他人谅解者;(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的或辅助作用者;(五)违纪行为尚未被发现且主动向学校交代者;在学校调查违纪行为过程中主动报告学校尚未掌握的情况者。

第六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拒不承认错误者;(二)各种违纪行为的组织者;(三)对相关人员打击报复者;(四)在校外违纪、损害学校声誉者;(五)违纪性质恶劣者;(六)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他人违纪者;(七)伪造、销毁、藏匿证据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者。

第七条受处分者,自处分公布之日起,同时给予下列处理:(一)一学年内取消评优评奖资格;(二)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应职务;(三)一年内不得申领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等学生资助,已获助学生停发资助剩余款项。

(四)需按《贵州大学明德学院违规违纪学生校园公益服务实施办法》规定参加校园公益服务活动。

第八条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保留学籍,以观后效,学院可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提前或延后解除“留校察看期”,延期解除的,学院做出延长“留校察看期”的决定,到期末做出延期解除规定的,应视为自动解除;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表现突出者,可申请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

学生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期者,离校时作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可给予换发毕业证。

第三章纪律处分机构与权限第九条“贵州大学明德学院院长办公会”是学院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最高机构,负责学生受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审批。

第十条“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领导小组”是学院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领导机构,负责学生受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意见审核、上报,记过处分审批及组织有关人员对违纪事件开展调查、处理等具体工作。

“贵州大学明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担任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分管保卫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生科、教务科、团委、保卫科等学院职能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第十一条学生科是学院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日常机构,在违纪处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学生受记过以上处分的意见审核、上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审批、违纪处分决定书的制作及对违纪事件开展调查、处理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各系成立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小组,由各系部党总支书记、系主任、学生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

配合学生科对违纪事件开展调查,并提出处分的初步意见上报。

第四章违纪行为及纪律处分第一节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及纪律处分第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有违反宪法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制作、出售、出租或传播带有淫秽内容的文字、图片或音像制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二)从事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在建筑物、公用设备及其他公共场所乱涂、乱写、乱画、乱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四)吸食、注射毒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五)在公共场所有流氓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火灾的,除赔偿损失外,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七)组织、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传销或变相传销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受司法、公安机关处罚且有明确结论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二)被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三)因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节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及纪律处分第十六条打架斗殴者,除承担民事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一)用语言侮辱、挑衅或用其他方式激怒他人引起打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聚众斗殴,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其邀约者、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调查过程中知情不报者,加重一级处分;(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打架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持械斗殴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持管制刀具打架者,无论伤害程度如何,一律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六)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寻衅报复打人者,按上述各项规定加重一级处分;(七)殴打教职工或学院工作人员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以写恐吓信、拨打骚扰电话、发送骚扰短信等方式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调戏、侮辱他人或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不良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隐匿、毁弃、冒领或私拆他人邮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条窃取、偷窥、偷拍、散布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三节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及纪律处分第二十一条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以下处分:(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者,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处分;(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有偷盗、诈骗、侵占、敲诈勒索、抢夺或聚众哄抢及抢劫公私财物等行为,公安机关又未做出刑事、治安处罚而交由学院处理者,给予以下处分:(一)偷窃初犯且作案价值较小、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较大,情节恶劣者,给予记过处分;多次偷窃(两次以上,含两次)者,不论作案价值大小,均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为盗窃作案提供信息、工具或参与放哨、窝赃、分赃者与盗窃者同等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侵占、诈骗他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敲诈勒索和聚众哄抢的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抢夺及哄抢的主要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聚众哄抢的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盗用他人或单位帐号、各类电话和密码,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侵吞或挪用公款,案值不足6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四节违反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规定的行为及纪律处分第二十四条学生在一学期内无故不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学生每迟到、早退3次计旷课一学时),作下列处分:(一)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的学生,按累计学时多少作如下处分:1、累计旷课达到20-29学时给予警告;2、累计旷课达到30-3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3、累计旷课达到40-49学时给予记过;4、累计旷课达到5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5、累计旷课达到60学时以上者,劝其退学,否则开除学籍。

(二)未请假离校两周或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两周,作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凡学院、系部组织的集体活动,如报告会、运动会、公益活动、政治学习、党团组织生活、社会实践等,无故不参加或不假离校者,均作旷课处理。

第二十五条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分别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1、不按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调换或挪动座位的,且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加以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2、在监考人员清场后,在其座位发现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3、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使用自备答题纸、草稿纸或互借文具、稿纸、交谈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4、到考试规定的结束时间,不按监考教师要求立即停止答卷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将试卷、草稿纸带离考场的,给予记过处分;6、携带电子设备或通讯工具进入考场,未按监考教师要求关闭并放在指定地点的,给予记过处分;7、在考试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随意进出考场者,给予记过处分;8、交卷之后,在考场及周围逗留经劝告仍不离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文字资料或他人试题答案者;2、传接纸条、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者;3、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者;5、其它作弊行为者;(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组织作弊者;2、抢夺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3、窃取试卷、偷改分数、考试再次作弊者;4、破坏考场纪律,威胁、恐吓监考教师,阻碍考场管理者;5、涉嫌考试作弊,且故意销毁试卷或有关材料者;6、其它作弊行为严重者。

(四)考试有违纪行为当场未查获,事后被举报,经查证属实,且证据充分者,按上述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撰写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课程论文等学业考核材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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